李鸿章是否接受过俄国的贿赂?
弘生丨文
李鸿章(1823-1901)是中国近代史上备受争议的人物。一方面,李鸿章在处理外事活动过程中对西方有所了解,思想较为开放,与思想僵化的保守派不同,是清政府内部的改革派;但另一方面,李鸿章似乎对个人道德要求不够严格,手脚并不干净,屡有受贿指控,饱受政敌攻击。尤其是李鸿章在与俄国的外事活动中,被指接受贿赂,出卖国家利益,这是极其严重的指控,学者对李鸿章是否接受俄国贿赂看法不一。
李鸿章 资料图
李鸿章被控接受俄国贿赂的事情有两起:一是1896年李鸿章代表大清帝国与沙皇俄国在签署《中俄密约》(即中俄《御敌互相援助条约》)时,接受俄方300万卢布的贿赂;二是1898年李鸿章在和俄方交涉旅大租地时,接受过俄方另一笔50万卢布(或50万两银子)的贿赂。这两个指控属实吗?
李鸿章接受俄国300万卢布贿赂是否属实?
关于第一个指控,事情起因是:
1894年(光绪二十年)7月25日,中日甲午战争爆发。1895年4月17日,中日签订《马关条约》,战争结束。根据《马关条约》,中国割让辽东半岛、台湾岛及其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赔偿日本2亿两白银。日本占领辽东半岛,将威胁西伯利亚大铁路和俄国的远东战略,严重损害其在远东的利益,故俄国联合德、法两国进行干涉,最终迫使日本放弃占领辽东,是为“三国干涉还辽”。
中国以3000万两白银赎回辽东半岛,保住了领土,对俄国产生好感,以李鸿章为代表的一批人,误认为这是“以夷制夷”战略(李鸿章一直主张“以俄制日”,清廷也有“联俄制日”外交战略)的成功,对俄国包藏祸心估计不足。俄国此时正准备修筑西伯利亚大铁路中连通符拉迪沃斯托克的路段(1894年,铁路已修到外贝加尔地区),根据勘探,如果经过中国境内,可以缩短540公里,节省大量资金,同时,还可以在经济等方面对中国东北实施最大程度的影响,战略意义重大。但修路经过中国东北(修成后,中国境内的这段铁路历史上被称为“中东铁路”,也称“东清铁路”、“中长铁路”),涉及中国主权,需要获得清政府的认可,为此需要展开外交谈判,而中方开出的条件至关重要。清政府本来决定自己修筑铁路,再与俄国铁路相接,俄方则于1895年11月要求借地筑路,中方拒绝。
除了筑路问题,还有借款问题需要双方谈判。《马关条约》规定中国“赔偿”日本白银2亿两,加上赎辽费3000万两,共为2.3亿两白银。第1期交8000万两,第2期交5000万两,6个月为1期,余款3年内付清。第一期赔款应于1895年10月17日支付。当时清政府每年财政收入不过8000余万两,无力承担巨额赔款,于是希望列强允许清政府按从价税5%的比例提高关税,但遭到在对华贸易中遥遥领先的英国的拒绝,因此清廷只能通过举借外债支付。
此事马上引起列强间关于贷款权的激烈争夺。清政府本来想向英国借款3500万英镑(合白银1亿两),英国则打算与法、德组成银行团,联合向中国提供贷款。另一边俄国态度强硬,要求独揽贷款。1895年5月初,由于当时日本还未表态归还辽东半岛,清政府考虑到还需要俄国的支持,只好决定不向英国借款,仅在参与干涉还辽的俄、德、法三强中分摊借款。俄国则表示,反对“三强分摊”,坚持独家包办。但实际上俄国财力不足,需要借助法国等国力量。为此,5月20日,俄方向清政府提出新方案,贷款不再由俄政府出面,改由银行承办。最终,确定由6家法国银行和4家俄国银行共同承担这笔贷款。
7月6日(光绪二十一年闰五月十四日),由中国驻俄代表许景澄在圣彼得堡同上述法、俄银行代表签订了《四厘借款合同》,俄国财政部长维特、外交大臣洛巴诺夫出席。合同规定:借款总额为4亿法郎(合白银1亿两),其中俄国银行承担1.5亿法郎,法国银行承担2.5亿法郎;按九十四又八分之一(即94.125%)付款,年息4厘,以海关收入作担保,分36年还清。(参考刘存宽:《维特与1895年中俄四厘贷款》,《黑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维特向沙皇尼古拉二世提出,为监督清政府偿还“四厘借款”、方便在中国建铁路等事宜,应成立一家银行。就在《四厘借款合同》签订的第二天,维特即邀请参与借款的三位法国银行家商谈成立合资银行。经过谈判,9月30日,俄、法达成协议,决定由俄方圣彼得堡国际商业银行和法方4家银行(巴黎霍丁格尔公司银行、巴黎荷兰银行、里昂信托银行和国家贴现银行)合资组建华俄银行(亦即华俄道胜银行),总行设在圣彼得堡,启动资金为600万金卢布(每股125卢布,共计48000股),法方出资5/8(375万卢布),俄方出资3/8(225万卢布),但8名董事中,法国只占3名,俄国则占5名,董事长为俄国公爵乌赫托姆斯基,总经理为俄国圣彼得堡国际商业银行总经理罗特施泰英。
华俄道胜银行旧照
成立银行的章程在俄国拟就,并于同年11月23日在巴黎由法国的创办人在俄国使馆内签署。12月10日,银行章程获得批准。(鲍里斯·罗曼诺夫:《俄国在满洲(1892-1906年)》,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86页)在性质上,当时俄国驻日公使罗生曾说,“华俄道胜银行是一个政治、金融的混合机构,实际上只不过是一个略加伪装的俄国财政部的分支机构而已。”1896年2月13日,华俄道胜银行在上海设立第一家分行,同月起在远东各国和地区设分支机构,在中国设分支机构最多,包括上海、北京、天津、哈尔滨、大连、满洲里等地均有其分支。1897年在巴黎设分行。
与此同时,甲午战败,李鸿章被停职(原任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闲居北京贤良寺,闭门思过。
1896年5月18日,沙皇尼古拉二世将举行加冕典礼,俄国借机邀请清政府派员参加,并指名最好是派李鸿章为“钦差头等出使大臣”前往祝贺。1896年2月10日(光绪二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圣旨下来,“著派一等肃毅伯、文华殿大学士李鸿章,前往俄国致贺,以重邦交”。李鸿章先是推脱,接旨当日即上《吁辞使俄折》,以自己74岁高龄,伤病时发,“吁恳圣慈鉴臣衰疾,收回成命”。第二天光绪皇帝降旨,“惟赴俄致贺,应派威望重臣,方能胜任,该大学士务当仰体朝廷慎重邦交之意,勉效驰驱,以副委任,毋得固辞”。(《光绪实录》卷382)李鸿章“只可强行”。
李鸿章参加沙皇尼古拉二世加冕典礼与俄国沙皇二世合影 资料图
李鸿章一行于3月28日自上海启程赴俄,4月30日抵达俄首都圣彼得堡。尼古拉二世特命财政大臣维特和外交大臣洛巴诺夫与李鸿章进行秘密谈判,中方希望缔结秘密同盟条约,联合抗日,俄方则希望“借地筑路”,想借此机会签订建筑铁路合同。双方目标不同,谈判并不顺利。李鸿章担心允许俄国“借地筑路”会侵犯中国领土主权,迟疑不决;而在俄方看来,这是李鸿章“设置了种种障碍”,因此决定向李鸿章行贿,维特代表尼古拉二世许诺给李鸿章300万卢布,诱使李鸿章答应“借地筑路”。
1896年李鸿章访俄在下榻处与外交官的合影 资料图
1896年6月3日(光绪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俄历5月22日),李鸿章与俄国外交大臣罗拔诺夫、财政大臣维特签订《中俄密约》(即中俄《御敌互相援助条约》),共6个条款,其中第4款关系“借地筑路”:“今俄国为将来转运俄兵御敌并接济军火、粮食,以期妥速起见,中国国家允于中国黑龙江、吉林地方接造铁路,以达符拉迪沃斯托克。惟此项接造铁路之事,不得借端侵占中国土地,亦不得有碍大清国大皇帝应有权利。其事可由中国国家交华俄银行承办经理。至合同条款,由中国驻俄使臣与银行就近商订。”(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三联书店1958年版,第650-651页。鲍里斯·罗曼诺夫:《俄国在满洲(1892-1906年)》,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02-104页。)
关于李鸿章受贿的指控,被认为是有力证据的是《中俄密约》签定后的第二天(俄历5月23日),华俄道胜银行董事会三名成员——董事长乌赫托姆斯基公爵、总经理罗特什捷英(罗特施泰英)、维特的助手罗曼诺夫签定了一份《议定书》,内容涉及如何向李鸿章支付300万卢布,财政大臣维特在这份《议定书》上面批示“同意”。《议定书》的内容如下(鲍里斯·罗曼诺夫:《俄国在满洲(1892-1906年)》,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07页):
为便于进行关于开办中东铁路的谈判,并为便于实现该项事业,华俄道胜银行经理处特作如下规定:
(1)拨出一笔总额为三百万卢布的贷款,作为修筑铁路的自由支配费用。
(2)拨出的款项只能在下述期限和条件下支付:(a)在得到清帝恩准将铁路租让合同交给华俄道胜银行的谕旨和李鸿章殿下载明该项租让合同的主要条款的文件后,可自由支配该款项的三分之一,即一百万卢布的贷款;(b)在租让合同签字并完全生效、铁路线完全确定并经中国主管当局认可后,可自由支配一百万卢布;(c)在铁路全都竣工后,可自由支配一百万卢布。
(3)将有关款项交给乌赫托姆斯基公爵和罗特什捷英自由支配。他们应照第2款规定,开具简单收据,但无须承担任何个人责任,即可支配本款。
(4)将预定的拨款总额作为修建费用记入新开设的中东铁路公司的帐目。
1896年俄历5月23日于莫斯科
罗曼诺夫(签字人:)乌赫托姆斯基公爵、罗特什捷英
这份《议定书》由罗特什捷英亲笔用法文写在一张普通的纸上,并有维特所作的文字改正,但没有任何机关用笺的痕迹。据说这份《议定书》当时“在李鸿章过目后,立即被财政部收藏了起来”。其原件保存于沙俄政府财政部档案室(第51号卷第1部分内),1924年苏联学者鲍里斯·亚历山大罗维奇·罗曼诺夫(B.A.Romanov)率先公布。
维特的确早有行贿的设想。早在华俄道胜银行章程签署之前,维特已在谋算穿过满洲修筑铁路。他在1895年11月27日提交给沙皇的奏折中,就考虑到“在这类情况下对清帝近臣的贿赂(其数额往往是极为巨大的)”,并提议允许他拨出“一笔适当的款子”供俄国驻北京公使支配。为了进行这些贿赂,维特推荐“华俄道胜银行的一名代表(财政部的一名职员),此人同时又是俄国铁路公司的代表”。沙皇当即批示“同意”。
但根据这份《议定书》,还不能说李鸿章受贿。据其第一条,“三百万卢布的贷款,作为修筑铁路的自由支配费用”,“自由支配费用”是含糊的。当然,有些东西可能不需要写得明确无误。按照前苏联学者鲍里斯·罗曼诺夫的说法,“事情是微妙的。这笔交易是复杂的。它没有用一种与李鸿章有关的可靠方式加以确认。老头子并没有因在5月22日条约上签字而得到分文。”而谋划此事的俄财政大臣维特,在1907年写的回忆录中也明确说:“当时欧洲有人说,李鸿章似乎从俄国政府那里收到了贿赂。其实没有这回事。李鸿章当时在彼得堡没有得到任何贿赂。李鸿章根本没有谈到什么贿赂。”
事情显得扑朔迷离,但可以肯定,在出使期间,李鸿章没有收受贿赂。那么,在出使使命完成之后,李鸿章有没有拿到这300万或其中的一部分呢?
鲍里斯·罗曼诺夫认为,“从银行的观点看来,这一文件是虚拟的,它仅具有历史意义,而无须负责履行”。到了1896年8月28日(俄历8月16日),清帝颁发了关于租让权问题的上谕。9月8日,中俄签订了建筑铁路的合同。根据《议定书》,第一次付款期限到了。罗特什捷英和乌赫托姆斯基都认为“必须”立即付款,“否则这些中国人会认为自己上了闻所未闻的大当而从中作梗”。但是,若把钱汇到上海,“指明交给某人”,他们又怕这样会“泄露机密,引起李氏一家惶恐不安,并使盟友们对我们冷淡起来”。于是,乌赫托姆斯基决定亲赴上海,亲手“如数付款”。9月3日乌赫托姆斯基打电报到雅尔塔,把这一切告诉了维特,并要求“预先从国家银行拨出一百万卢布”。维特回答说,不要着急,筑路工程还没有开始呢。关于款项的来源问题,维特纠正乌赫托姆斯基说:“付款应由华俄道胜银行负担。”
鲍里斯·罗曼诺夫评论道:乌赫托姆斯基的观点是从实质上看待事情的,而维特的观点是严格遵守形式的。乌赫托姆斯基把一切都直接归结为从国库支出,维特却办理着需要合法佯装的繁琐会计手续。乌赫托姆斯基很清楚,铁路的“债券基金”就是国库对铁路预算的补贴,维特则在修正这一说法。从银行观点看,无疑应当遵守付款期限。可是从政治上看来,暂缓时日是较为谨慎的。事实上,5月23日议定书第4款完全是虚拟的,而它的其余各款则已按照政治上需要的程度得以实现了。根据财政大臣的吩咐,李鸿章就要得到从俄国国库资金中支出的头一个一百万卢布了。但这已经拖延甚久,而且俄国同时又提出了一项新要求。另外的两个一百万李鸿章则根本没有收到。维特认为,李鸿章自己应当为得到这笔钱而操心设法,并提出交款的方式。
鲍里斯·罗曼诺夫这里的叙述比较含糊,对于李鸿章到底有没有得到第一个100万没有明确说明。但似乎应该是指并没有得到第一个100万。至于没有得到第二、三个100万,则非常明确。按照维特的设想,“付款应由华俄道胜银行负担”,而不是直接从国库支出。实际上,中俄修筑铁路合同签定后成立了中东铁路公司并招商认股,“维特与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向俄国政府偿付满洲的勘查费用达成了协议,这笔款项确定为四百万卢布。……维特在向李鸿章付款时遇到了一些难处,他想省去此事中的繁琐会计手续,就请准了一道不得公布的谕旨,设置了一项他自己直接掌握的”特别”基金,它后来被称作”李鸿章”基金。”该基金的内容是:
谕财政大臣。
根据朕业已批准的《中东铁路公司章程》第九节,并依照卿与该公司已经达成的协议,公司从俄国政府得到四百万卢布的贷款,即交通部在满洲勘查铁路方向之费用。公司应在卿规定的期限偿还还款。
朕最为仁慈地吩咐卿从上述四百万卢布的收款中扣出三百万卢布作为特别基金,以抵补与授给中东铁路租让权有关的费用,而一百万卢布则为国库收入。然后,上述三百万卢布的基金现款应在国家银行或某家私人银行中(由卿酌办)立一特别户头,该项基金的支出每次均须经朕特许,否则不得动用。
此谕不得公布。
尼古拉(签字)
(维特亲笔注有)1896年12月20日于皇村。财政大臣、御前大臣谢尔盖·维特。
根据这份沙皇谕旨,1897年1月31日,中东铁路公司董事会下属的财务委员会作出决定:“从与中东铁路公司股票价值相当的应得进款中,首先提取三百万卢布存入华俄道胜银行,供财政大臣支配。”同年3月15日,该委员会又作出从股票资金中提取300万卢布,开立特别账户,供财政大臣支配的决定。
但是,没有其他材料表明,维特批准了从中提取100万卢布交给李鸿章。也没有材料可以证明,李鸿章在何时何地收取了这100万卢布。后来,维特在写回忆录的时候,说1898年旅大租借交涉中向李鸿章、张荫桓行贿是自己“在同中国人的谈判中唯一的一次对他们行贿”([俄]谢·尤·维特著、张开译:《俄国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维特伯爵的回忆》,新华出版社1983年版,第111页。),那就等于否定了此前300万卢布行贿的事实,也就意味着李鸿章其实并没有得到第一个100万卢布。
但是,鲍里斯·罗曼诺夫又说,1900年义和团暴动使满洲铁路全线遭到了严重破坏,“同1897年夏季的第一个一百万一样,如今也打算让这第二个一百万取得”特别的意义”。在新的国际政治局势下,维特又想在这一回给第二个一百万增加负荷。”还说,1900年9月,乌赫托姆斯基抵达上海,找了李鸿章(当时在天津)的儿子李经方,李经方“两次”痛责”乌赫托姆斯基,”没付第二笔款子”(按照1896年5月23日莫斯科议定书)”。这些叙述,似乎又说明李鸿章是收受了“第一个一百万”的。1900年9月25日维特给乌赫托姆斯基的电报中说:“李氏妄自向我要求,说我没有履行诺言,这是完全不对的。因为所发生的事件破坏了李鸿章本人的全部承诺,并给我们带来了巨大损失。”针对维特的话尼古拉批道:“当然。”这就是说,俄方高层不仅不愿意付钱,还反过来指责李鸿章破坏承诺并给俄方带来巨大损失。
综合言之,李鸿章在1896年签署《中俄密约》的过程中并没有收受贿赂,第二年是否收到了“第一个一百万”则不能确定(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应被视为没有受贿),没有收到第二、三个一百万卢布则可以肯定。
当时的100万卢布,约值71万两银子。
李鸿章接受俄国50万两/卢布是否属实?
关于第二个指控,事情起因是:
沙俄为了其在远东、太平洋的利益,继1896年获取在满洲修建铁路的权利之后,还希望得到一个不冻港及在远东获取更大利益。
1897年11月,德国强占胶州湾。事发不久的11月23日,俄外交大臣穆拉维约夫便提议“用舰队占领”辽东半岛的大连湾,遭到在远东外交事务上有很大发言权的财政大臣维特的反对,但沙皇支持采用武力。随即,从12月中旬起,俄国以“助华拒德”为由,陆续派太平洋分舰队的军舰进驻旅顺口。俄方打着“保护中国”、“帮助中国人摆脱德国人”的幌子,并表示只是“暂泊”过冬,并无他意,“只要德国人撤走,我们就撤走”。
然而,到了1898年2月中旬,沙俄作出了正式要求清政府租借旅顺、大连湾以及由中东铁路修一条支线直抵旅顺口的决定。3月3日,俄国驻华代办巴甫洛夫(或译巴百罗福、巴百诺福)到清政府处理外交事务的总理衙门,向清政府正式提出上述两个要求。3月4日,清政府下令,以驻德公使许景澄为头等钦差大臣,赴俄谈判旅大之事,驻俄公使杨儒协助。3月16日,俄拒绝与许景澄在俄京谈判旅大租借问题,改由俄驻华代办巴甫洛夫在北京直接与清政府谈判,并限定中国在3月27日按俄方要求订约。同时,俄国又向旅顺增兵,向清政府施压。
中东铁路示意图
此时,国内群情激愤,反俄声浪高涨。清政府内部,大臣们唯恐担责,相互推诿,以消极退避对待,形势日趋紧张。到3月20日,有旨派李鸿章和户部左侍郎张荫桓与俄方交涉。根据后来公开的沙俄外交部档案,为了顺利达到目标,俄方采取了向李、张二人行贿的办法。
21日,俄国财政部驻北京的代表璞科第向财政大臣维特发出密码急件电报,称“今天我得到代办(即巴甫洛夫)的同意,和李鸿章及张荫桓作机密承诺,允许他们,假使旅顺口及大连湾问题在我们指定期间办妥,并不需要我方的非常措施时,当各酬他们银五十万两。”当时李、张二人“均申诉自己的地位非常艰难并述及官吏阶级愤激心情。向皇帝上了无数申请书,勿对我国要求让步”。同日,俄驻华代办巴甫洛夫也发出密电,告知“与璞科第一起极秘密地”向李鸿章及张荫桓行贿之事。
24日,巴甫洛夫再次发电补充交待,希望在27日“签订条约以后即迅速支付所允款项。请将此事命令璞科第”。
25日,财政大臣维特给璞科第发出密电,交待“当事情顺利办妥”,即依照21日密电内容,“可付款百万两。此外,我更拨您五十万两作同一事件必需的其他支付。此宗款项可与巴夫(甫)洛夫商议后开支,如时间容许,可先征求我的同意。”
27日,俄国指定签约期限已到,清政府派李鸿章与俄国驻华代办巴甫洛夫在北京签订了《旅大租地条约》。同日,巴甫洛夫从北京发出密电,“对旅顺口及大连湾当局送礼及补助金共需二十五万至三十万两,请给璞科第以适当的命令”。
次日,维特密电璞科第,同意按其和巴甫洛夫要求支付。同一天,璞科第向维特报告:“今天我付给李鸿章五十万两(按北京习惯所用市平银重量),计值四十八万六千五百两(按银行所用公砝两重量折算);李鸿章甚为满意,嘱我对您深表谢意。”璞科第还说,“同时我当电告罗启泰”(罗启泰即罗特什捷英,或译罗特施泰英,为俄国圣彼得堡国际商业银行总经理、华俄道胜银行总经理),但他“没有机会将款交给张荫桓,因为他非常小心”。
再过一天,即29日,巴甫洛夫密电汇报说“允付李鸿章的五十万两昨天已照付”,标示事情“十分秘密”。(《红档杂志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张蓉初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07-210页)
从上述北京和莫斯科的往来密电来看,向李鸿章行贿50万两银子,是21日承诺,27日签约后,28日即兑付了的。事情是璞科第经手,他和巴甫洛夫都向维特报告了此事。璞科第和巴甫洛夫言之凿凿,又是在密电中汇报办事经过,似乎没有证据说明两人撒了谎。因此,李鸿章在旅大租借交涉中受了贿,恐怕已无可分辩。
在1909年出版的俄财政大臣维特的回忆中,维特回忆了整个经过,表明沙皇不听从其意见,违背1896年他主持的和清政府签订的即中俄《御敌互相援助条约》,他提出辞去财政大臣职务但被挽留,他担心英国和日本介入,而沙皇却不让步,形势紧张,“当时的情况是:皇帝陛下不会让步,如果缔结不成关于将关东州租借给我们的条约,那么我们的部队就要登陆;要是对方抵抗,就会发生流血事件。这时,我插手此事了:我打电报给财政部的代表科季洛夫(后任驻北京公使),请他去见李鸿章和另一名官员张荫恒,以我的名义劝告他们施加影响,使我们提出的协定被中方接受,同时我答应赠给他们各一份厚礼:给李鸿章五十万卢布;给张荫桓二十五万卢布。这是我在同中国人的谈判中唯一的一次对他们行贿。”科季洛夫即前文之璞科第,1905年至1908年任俄驻华公使。
关于行贿金额,维特回忆中说是50万卢布,鲍里斯·罗曼诺夫则说“付给了李鸿章六十万九千一百二十卢布五十戈比”。按50万两银子值70万卢布计算,609120.5万卢布也就是差不多50万两银子,与璞科第报告中按银行砝码计算的48.65万两也差不多,因此维特的回忆不准确。
李鸿章克复苏州战图,清人绘,绢本设色
当然,李鸿章在旅大租地交涉中受贿的疑点不是没有,比如有人认为,说李鸿章收到50万两银子后“甚为满意”,并请向维特“深致谢意”,“这一绘声绘色的情景在中文资料中得不到任何印证,像李鸿章这样一位长期主持清廷外交决策且爵位显赫的大臣,是否会因贪恋钱财以致沦落到如此境地,实在值得怀疑。”(马忠文:《旅大租借交涉中李鸿章、张荫桓的“受贿”问题》,《学术界》2003年第2期)或认为:“从材料看,这笔钱是付了的,问题是落在谁的口袋里。须知这些俄国佬也不一定是清廉之辈。”(袁伟时:《晚清大变局中的思潮与人物》,海天出版社1992年版,第318页)这些看法也有一定道理,但按史学研究的基本规范,直接证据优先于间接证据,沙俄档案是直接证据,具有优先性;从情理所做的推测,无法否定直接证据。因此,在旅大租地交涉中受贿50万两银子这个问题上,李鸿章好像无法摆脱指控。
参考书目
1.〔苏〕鲍里斯·罗曼诺夫:《俄国在满洲(1892-1906年)》,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2.〔俄〕谢·尤·维特著、张开译:《俄国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维特伯爵的回忆》,新华出版社1983年版。
3.《红档杂志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张蓉初译,三联书店1957年版。
4.《李鸿章全集》第16册,“奏议十六”,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5.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三联书店195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