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史】一个清朝“省部级高官”的死刑争议

作者:雪珥

“议罪银”制度,为贪官,尤其是高级别的贪官们,打开了生路,也令吏治进一步败坏。那些被割了肉放了血的高官们,依然占据高位,可以通过经营权力将“议罪银”的本钱捞取回来。和珅也正是因为掌管“议罪银”的收取,获得了极大的寻租机会。

主管财政的副省长杨灏出事了。

杨灏是湖南布政使。布政使主管一省的财政,又称“藩司”“藩台”,从二品,比总督低一级,但与巡抚(“抚台”)、学政(“学台”)平级,比主管司法的按察使(“臬司”“臬台”)高一级。总督、巡抚、学政、布政使、按察使,构成了一省的常委会。而布政使因为管着“钱袋子”,原则上归中央财政部(“户部”)垂直领导,实际影响力往往高于学政和按察使,仅次于总督和巡抚。督抚们无论要搞政绩还是要捞好处,少不得布政使配合,即便是为了争权,也少不得要打击一下不配合的布政使。正因如此,“常在河边走”的布政使,往往容易主动或者被动地“湿了鞋”。

这回,杨灏的“鞋”看似主动“湿”了——他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3000至4000两(约合如今人民币60万到80万元)。这实在是个小数目,但是,大清官场虽然不怕湿鞋,却怕被人惦记。杨灏就是被人惦记上了,直接推进了“河”里,推他的人正是湖南巡抚陈宏谋。

根据陈的实名参奏,杨灏的贪污方式,是利用职务之便,从采购国库粮的款项中侵吞。按照大清律,如此数目的贪污,已经够上死罪。对此,杨灏却并不特别担心:因为在严厉的法律下,早已为领导干部们留出了活命的后门。

《大清律例》中,与现代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对应的,是“刑律”中“贼盗”目下的“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监守自盗罪)。

对于“监临住守”者犯罪、也即职务犯罪,从唐代开始就予以从重打击。根据大清刑律,“监守自盗”罪的死刑起刑线仅仅是40两(约合如今人民币8000元),而且处决方式为斩首。适用于非公职人员的“常盗仓库钱粮”罪,死刑的起刑线是60两,与前者相差50%,处决方式则是绞刑。

“重典治吏”,正是《大清律例》的主导思想。其诸多条款中,超过1/3针对的是执掌公权力者犯罪,涉及范围甚广,刑罚甚严,大大高于对平民犯罪的刑罚力度。

但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却另有一套。而这道贪官的求生之门,居然就是看似严刚刻薄的雍正皇帝所开。

雍正三年(1725年),刑律增加了修订条款,把监守自盗罪的死刑执行标准,提高到了1000两,升幅高达25倍。

即便1000两以上的大案,也依然还有一条逃生通道:如果能够在规定时限内退赃,贪官们可以得到减刑。具体来讲,触犯死刑的贪官,实际上有至少3年的退赃时间。如果退赃成功,可以从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甚至更轻刑罚。而即便死缓,也未必每年会遭勾决,且可能因各种大赦机会而继续减刑、甚至释放。

杨灏的求生希望,正在于此。

案发次年(1757年),根据刑部报告,杨灏在上年九月案发,最多只用了半年就已完成退赃。尽管如此,刑部的报告依然是不准减等,根据各种史料参酌,估计是湖南巡抚陈宏谋不同意。这样的案子,具体的审理依然在省里,中央只是负责监督及核定、包括死刑核定。

不久,湖南巡抚陈宏谋调任,新巡抚为蒋炳。接手此案后,蒋炳即提出,鉴于杨灏已经在期限内退还赃银,根据刑律修正案,应当减刑,因此改为“缓决”。所谓“缓决”,指危害性不大而可以缓期执行,是清代死刑复核中的一种甄别类别。

根据《大清律例》,死刑按照执行时间,分为“立决”和“监候”。立决就是立即处决,监候则是要等待“秋审”时另行核准才能处决。监候的死刑犯,在报送“秋审”时,分为“情实、缓决、矜、疑、留养承嗣”四个卷宗,经省里决定,再报刑部,最后由皇帝拍板。

蒋炳把杨灏移到了“缓决”名单,当然是为了救他一命。但没想到,秋审时出问题了。

当年九月初九重阳节,正陪同太后巡视蒙古的乾隆,看了卷宗后,雷霆震怒,居然在一天之内连下四道圣旨。

在乾隆看来,杨灏监守自盗、数额巨大,没有执行“斩立决”而执行“斩监候”,就已经是优待了。湖南和刑部,居然还将他从“情实”案卷转入“缓决”,不仅有包庇之嫌,而且会起到一个很坏的示范作用:反正只要退赔就可免死,贪官们必将“前腐后继”!

他在当天另发给军机大臣的第二份谕旨中,指示说:

“蒋炳奉到此旨,即率同藩臬二司,将杨灏亲押,即行正法。倘泄露风声,俾先知觉,或至自戕殒命,不及明正典刑,即令蒋炳抵偿。”

蒋炳本想救杨灏一命,却没料到反而让杨灏死得更快,而且把自己也搭了进去。当天的第三、第四份谕旨,乾隆将怒火对准了蒋炳,下令将其革职、抄家、查办。蒋炳刚去湖南当巡抚,连位子还没坐热,就落了个充军的下场,在反腐风潮下,当官真正成了高风险的职业。

一年之后,又出了一个比杨灏贪污金额高出3倍多的官员,乾隆皇帝却维持了军流的原判。他批示说:“此虽向例,但思侵亏仓库钱粮入己限内完赃准予减等之例,实属未协。”

这是一封值得注意的批示,一是乾隆承认“完赃减等”的确是“向例”,如此,上一年他追杀杨灏、处罚蒋炳等人,就显然不是依法办事了;二是乾隆明确指出,“完赃减等”的条款“实属未协”,因此,宣布将这一修正案完全取消。

从雍正三年(1725年)到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完赃减等”这项刑法修正案存在了33年,给不少贪官带来了生的机会。乾隆的批示,令《大清律例》重回初始条文,为贪官们打开了通向死亡的大门——贪40两就要杀头。因此,乾隆中后期为反腐而诛杀的贪官,远远超过其他任何时代。

但是,乾隆朝的吏治,却并未因为贪官的滚滚人头,而变得更为清廉。因为,在取消了“完赃减等”条款之后,最多不到5年的时间,大清国就出现了另一个新生事物“议罪银”,官员可以通过缴纳“议罪银”,减免应受的刑事或者行政处分。

“议罪银”制度,为贪官,尤其是高级别的贪官们,打开了生路,也令吏治进一步败坏。那些被割了肉放了血的高官们,依然占据高位,可以通过经营权力将“议罪银”的本钱捞取回来。和珅也正是因为掌管“议罪银”的收取,获得了极大的寻租机会。

更为吊诡的是,被乾隆取消了的“完赃减等”刑律,43年后又被他的儿子嘉庆皇帝恢复。而且,比雍正当年的宽免政策更进了一步,嘉庆的新条例规定:“三年限外不完者,死罪人犯永远监禁。”这等于是取消了贪污罪的死刑。

自此,大清国成为贪官们的天堂:即便被发现查处,无非是退赔赃款;即便无法退赔赃款,无非是坐牢而已。苦了我一个,幸福全家人。坐上几年牢,享用一辈子。这样的法律,与此前的松紧带反腐一样,开始成为催生癌细胞的基地,侵蚀着帝国的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