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满洲国日本酷刑犯罪初论
作者:王宜田
“二战”期间,日本酷刑犯罪是同其它战争犯罪一样的为战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确认为反人类反人道战争犯罪。但是,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和学术界往往关注大屠杀、细菌战毒气战活体实验、强征“慰安妇”、迫害劳工等方面的罪行,忽略日本的酷刑犯罪。说到酷刑犯罪也往往冠之以“暴行”的泛称,一是把酷刑混在其他罪行之中一带而过,二是把酷刑混在其他事件之中,如在大屠杀惨案中说酷刑,在大逮捕(大检举)事件中顺便说到酷刑,而不是把酷刑作为单独的战争罪行来研究、来揭露。本人通过10年的研究,发现日本酷刑犯罪的伤害程度并不亚于其他战争犯罪,具有长期性、广泛性、普遍性、变态性等方面的特点,给受刑人的伤害是终身的,不但是肉体上的,而且还有精神上的,不但使本人受伤害,而且还给亲人在精神上、心灵上造成更大的伤害。
本文分为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主要论述日本酷刑犯罪的概念、定义和种类。第二部分,主要论述日本酷刑是日本国家和个人相结合的国家犯罪行为。第三部分,以日本主要酷刑为例,说明日本酷刑犯罪的反人类、反人道性质。
一、关于日本酷刑的概念、定义和种类。九一八事变后,为把中国东北永远变为日本领土,在大规模镇压东北人民武装反抗和其他各种反日斗争的过程中,在征发劳役、兵役,征收苛捐杂税,建立“集团部落”,组织日本“开拓团”向中国东北武装移民和对东北人民实行奴化教育的过程中,日本关东军、关东宪兵队、日本警察、特务,伪满洲国的军、警、宪、特,日本的监工、中国的汉奸把头、监狱看守、甚至日本的普通“开拓民”和教师等,都普遍地使用各种刑具和拳打脚踢(无刑具之刑),审讯、残害东北各方面的抗日志士、普通民众和青少年儿童。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这样定义东北沦陷时期的日本酷刑:以日本关东军为代表的,以日本关东宪兵队官兵、日本关东军官兵、特务、警察、看守、监工和伪满洲国的军、警、宪、特等大小汉奸们为主要施刑、加害者,为占领中国东北、掠夺东北、奴化东北人民、巩固殖民统治和扩大侵略战争,在伪满洲国的范围内对以汉族为主体的东北各族人民,包括其他外国人和日本的反战人士的肉体和精神进行残酷的非人道折磨和野蛮摧残的罪恶行为,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在中国犯下的反人类、反人道罪行之一。
日本在东北的酷刑不但五花八门,种类繁多,而且经常花样翻新。按刑具的物理性质不足以定性和划类,只好辅以受刑者的身体部分、拷打行为来划分,按照这三条原则,本文把伪满洲国的日本酷刑按“类”和“种”来划分,即一大类中又分为若干种,这样才能把各种酷刑大致划分清楚。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新加坡军事法庭在经过详细调查,最后确认日本宪兵使用7种酷刑虐待盟军战俘。其一是使用钝器、皮带和枪托进行体罚;其二是灌凉水;其三是使用香烟、雪茄、汽油和酒精灼烧身体;其四是使用电刑;其五是牵拉关节;其六是进行心理折磨(即:使受害者相信他们会立即被处决);其七是恐吓妻子和家人。所有的这些刑罚都得到了证人的指证,并被描述成“达到人类承受极限”和接近死亡的苦难。[1]这种7种酷刑,无论是种类还是残酷程度都无法同日本在伪满洲国所使用的酷刑相比。
根据目前掌握的资料,本文把东北沦陷时期的日本酷刑分为34类:1.水刑 2.木刑 3.笞(鞭)刑 4.金刑 5.火刑 6.冻刑 7.晒刑 8.烫刑 9.电刑 10.吊刑 11.阴刑 12.夹刑 13.摔刑 14.坐老虎凳 15.无刑具刑 16.动物刑 17.食刑 18.暗刑 19.罚刑 20.困刑 21.哑刑 22.医学刑 23.革刑 24.压刑 25.摘器官刑 26.精神折磨 27.辱刑 28.虐待刑 29.毒气刑 30.盐刑 31.砸刑 32.痒刑 33.勒刑 34.苦役折磨。
34类中,每类又分为若干种,总数超过500以上。以水刑为例,有灌凉水,灌凉水掺煤油,灌凉水掺小米,灌凉水掺头发茬子,灌臭水,灌辣椒水,灌洗澡水,把人塞到水桶里灌脏水,灌痰盂水,伤口浇凉水,灌猪尿,坐水牢等等。同为灌凉水,但在伪满各地,日本关东军、日本关东宪兵队和伪满的军警宪特却有不同的灌法。就目前查到的资料,仅灌凉水就有33种灌法,分别是:
1.绑在老虎凳上用自来水管灌凉水2.用水桶灌凉水3.小木箱固定头、嘴里插筷子灌凉水4.在井沿灌凉水5.水坑浸6.凹形刑具灌凉水7.绑在牛槽子里灌凉水8.绑在梯子上灌凉水9.绑在门板上灌凉水10.斜坡凳灌凉水11.绑在有3根皮带的板凳上灌凉水12.“匣床”灌凉水13.机械水床灌凉水14.嘴里别铁棍灌凉水15.灌完凉水后用擀面杖擀肚子16.倒背双手吊起用水管子泚(喷)水17.胶皮管放在嘴里灌凉水18.绑在小木凳上灌凉水19.嘴里含木头灌凉水20.按在小河沟里灌凉水21.手脚钉在木板上灌凉水22.灶坑里灌凉水23.长形木槽里灌凉水24.蒙上眼睛灌凉水25.往鼻子里灌凉水26.绑在一头有腿的凳子上灌凉水27.灌凉水时柞木棒捶胸28.用木叉子叉住脖子在河里灌凉水29.大头朝下按进水缸里灌凉水30.用气管子往肚子里打(灌)凉水31.灌凉水后用粗木棍压肚子32.往衣领里浇凉水33.灌凉水的同时施用电刑。
同样是灌辣椒水,又有10种灌法。1.毛巾敷嘴灌辣椒水2.用大铁壶往鼻子里灌辣椒水3.冬天绑在室外灌辣椒水4.用大碗灌辣椒水5.绑在门板上灌辣椒水6.脖子垫木头灌辣椒水7.用木棍把人固定住灌辣椒水8.灌辣椒水掺小米9.灌辣椒水的同时施行电刑10.灌辣椒水用柞木斧把打肚子。
用金属刑具拷打称为金刑,金刑又分为66种:
1.铁棍拧脚镣2.钢针刺骨3.钢针扎手指4.活割人肉5.铁钳子拔掉手指甲6.拔掉脚指甲7.用刺刀在手臂割“X”型标记8.“滚木笼”(滚铁笼、木箱)9.“悠木笼”10.“坐老虎笼子”11.洋刀背砍12.钉板打13.“坐飞机”14.铁丝穿手15.四肢钉铁钉16.刺刀扎身17.铁锤打18.监工锤刨19.长柄铁郎头敲打20.铁丝挑伤口21.铁条(棍)打22.锥子扎23.双手钉磨盘24.跪铁链25 铁钎穿腿26 铁线穿锁骨27.刀挑脚筋28 蛎钩子打29.刺刀挑30.铁管击头31.铁棍子敲嘴32.戴重镣33.铁丝缠断骨34.跪钉板35.铁钉钉手指36.滚钉桶37.滚笼38.刺刀扎破下巴、耳朵39.刀剔肋骨40.子弹挖肋骨41.铁锹砍、刺针扎42.赤身撞钉板43.刀割乳房44.挖脚心45.铁丝穿胸膛46.剪断手指47.手指刺针挠簸箕48.铁钉钉手心49.手背钉山墙50.手背钉炕沿51.手钉车沿子(厢子)52.睡铁床53.铁刷子刷脚心54.铁钉钉腿肚子55.穿铁鞋56.针扎指甲缝57.镢头打58.手枪敲头59.炉钩子刨60.坐老虎凳61.针扎揉墨62.刺刀豁脸63.身上刺字64.钉棍打65.斧子砍后背66.铜号砍人。
二、关于日本酷刑犯罪的国家和个人相结合的国家犯罪性质。本文主要有三条论据:(一)1907年以日本在关东州颁布的《关东州罚款及笞刑处分令》和1908年9月30日颁布的《关东州罚款及笞刑处分令施行细则》为例,证明,日本酷刑是日本对中国的国家犯罪,因为处分令和细则规定,对中国人可以施以笞刑即用竹条毒打,而且明文规定,笞刑只适用于中国人,不适用于日本人和朝鲜人。(二)以二战期间,《日军审讯守则》为例,(三)以日本关东军《俘虏审讯要领》为例,证明日军和日本关东军在整个二战期间,对俘虏和平民使用酷刑是有军令根据的,同样是国家、军队的集体犯罪。
三、以水刑之酷、笞刑之惨、木刑之虐、金刑之毒、火刑之暴,论证日本酷刑的残酷性和个体犯罪的反人类、反人道性质。因为时间关系,本人在这里只说一下日本水刑的残酷性。
1906年,日本在东北设立铁路和领事馆警察署的同时就把水刑引入中国东北,开始对中国人施加这种酷刑。日本战犯在揭发战争罪行时说:“警察在调查取证的时候,在日本本土不准施行的非人道拷问却用于中国人,其中有代表性的就是灌水。这基本不用于日本人,只用于中国人”[2]
据原大连大广场伪警察署特高刑事巡捕长刘会川供述,在大连大广场警察署,有专门灌凉水的小屋子:“这种小屋子修得很奇特,遭受灌凉水刑的人无论怎么惨叫,外面是听不到一点声音的。说起来遭受灌凉水刑的人也太苦了。先把受刑人浑身衣服剥尽,哪怕是严寒的冬天也是如此,再命令受刑人躺在离地面半尺高的长板凳上,然后再将受刑人的四肢绑结实,并在脸部放上一个大漏斗,最后由施刑人手持水管对准受刑人的嘴放开自来水,这样持续不到10分钟,受刑人的小腹因水满如鼓,即停止施行,此时由施刑人用脚踩或断续地坐在受刑人身上,使腹内被灌的凉水一口一口地吐出来。这时审讯的人就问受刑人是否招认,如果招认即卸下,若不招,再二次三次地灌。被灌凉水的人二三天吃不下饭,大部分被灌的得了胃肠病和肺病。”[3]
大连抗日放火团成员邹立升的老师刘桂林,因掩护越狱的邹立升而被捕。在小岗子伪警察署,日本警察把他倒背双手绑吊起来,扭开水笼头管子,照着他的鼻孔和嘴泚(喷)水,把他呛得喘不上气来,不大一会就被灌昏了。刘桂林在解放后这样控诉道:“苏醒后,我觉着鼻孔像用筷子搅一样,眼睛冒金星,一人看成三影,耳朵内流黄水,肚子发胀,五脏疼痛难忍,全身虚晃无力,忽忽悠悠地坐不稳,躺不安。这种不是人受的滋味,鬼子折腾了我5次”。[4]
国民党地下抗日组织成员李春波在齐齐哈尔日本宪兵队被灌凉水,灌的屎尿并出,死去活来。在伪新京国都宪兵团监房,伪满军校学员崔黎夫因参加反满抗日组织“恢复会”,被施以包括水刑在内的各种酷刑。日本特务把他用细绳绑在板凳上,头向下垂,用凉水残酷地灌,灌得他昏迷不醒,眼角流血,醒后再灌,反复用刑。[5]
灌凉水之所以成为日本宪兵、警察最常用的酷刑,就是因为其残忍无比,常人很难忍受。
东北抗联第三路军第六支队政治委员、总部军政特派员兼宣传科长于天放在解放后回忆说:最难挺的是灌凉水,使你七窍流血,头发变红(由发孔冒血)几次昏死。[6]
伪哈尔滨铁道警护本队司法主任远藤为吉交待:“本部对犯人拷问的方法主要是灌水,即在鼻孔上盖上毛巾,然后在上面浇水,使其呼吸困难。此外还有皮鞭抽、电刑等等,其中灌水效果最显著。”[7]
正因为水刑的残忍程度要远远超过其它酷刑,非常人所能承受,所以很多中国人被水刑屈打成招。1935年8月,被伪哈尔滨警务厅逮捕,逼认“通苏”的哈尔滨中等学校的张姓学生,身体强壮,熬过了拴手指、上大挂和棍棒毒打,“独灌凉水实在不能忍受才招认”[8],而后被关押在哈尔滨道里监狱。
下面,我利用一点时间介绍一下本人撰写《东北沦陷时期日本酷刑犯罪痛览》一书的内容。
全书分上、中、下三篇,共41万多字,以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洲国为时空范围,全面揭露日本酷刑战争犯罪。
上篇以研究为主,分析日本酷刑犯罪的定义、概念、性质和特点。根据现有档案、文献,确定日本酷刑是以日本国家法律、法令和军队命令为依据、由日本宪兵、军队、警察、特务、看守、监工、开拓民、教师等共同实施、并唆使、强迫伪满军、警、宪、特、汉奸、特务、把头参与其中、加害于中国人民的国家战争犯罪;中篇以人物为主,分列日本、汉奸打手酷刑拷打的犯罪事实,惨遭日本酷刑的中国共产党人、义勇军将领、国民党地下工作者和支援抗日的普通民众受刑经过和坚贞不屈。从加害者和受害者两个方面揭露日本的酷刑犯罪。下篇以具体酷刑为主,按类分种,归纳、确定日本对东北各族人民和生活在东北的外国公民、侨民实施的酷刑多达34类500多种。本书的价值在于:
首先,本书对东北沦陷时期日军酷刑犯罪予以全面研究和揭露,按类分种,确定东北沦陷时期日军酷刑多达34类500多种,从微观史学的角度,填补了日本战争罪行研究方面的学术空白和历史空白,具有巨大的存史价值。
其次,本书首次以史实为依据,证明日军酷刑是国家和个人相结合的国家性质的战争犯罪。
第三,本书首次对日军酷刑犯罪特点进行分析,确认日军酷刑犯罪具有残忍性、暴虐性、广泛性、长期性、普遍性、随意性等特点。
第四,本书首列加害者和受害者两方面人物,以正义与邪恶较量为题,揭露侵略者的罪恶,讴歌以杨靖宇、张浩、赵一曼为代表的共产党员和其他爱国志士,在日军酷刑下坚贞不屈,视死如归的民族精神和英雄气概,使本书具有思想政治教育工具书的性质与意义。
第五,本书最大的特点就是真实性和实证性。书中所列日本酷刑和人物,都有档案、文献和口述史料作依据,没有半点渲染和夸张,以真实的史料证明日军酷刑是历史的真实存在,出版后,将成为反击日本右翼势力否认侵略罪行、为侵略战争翻案的有力“武器”。
(作者单位:吉林省委党史研究室)
[1][英]雷蒙德·拉蒙特—布朗著:《宪兵—日本可怕的军事警察》,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第176页。
[2]田中魁、潮海辰亥、田子仁郞:《关东局的罪行》,《史证——日本战犯侵华罪行忏悔实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67页。
[3]《旅大市人民法院审讯汉奸刘会川笔录》(1952年1月15日),《旅顺日俄监狱实录》,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25页。
[4]《刘桂林控诉书》(1952年2月1日),《东北历次大惨案》,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276页。
[5]《崔黎夫控诉书》(1954年12月3日),《东北历次大惨案》,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469页。
[6]于天放:《牢门脱险记》,《抗联英雄于天放》(黑龙江文史资料第三十六辑),黑龙江省2003年内部版,第28页。
[7]《远藤为吉笔供》,《伪满宪警统治》,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886—887页。
[8]王昕斋:《伪县长坐牢记》,《铁窗内外》(狱中生活见闻专辑),《吉林文史资料》第六辑,第1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