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的错误常识:1945年日本投降并非“无条件投降”

  核心提示:日本则利用这一考虑,“不仅成功地护持了国体,而且还成功地使天皇制国家的内核保留至战后。”认为“日本无条件投降”,是一个“错误常识”。
中国学界和媒体一直称日本接受《美英中三国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简称《波茨坦公告》是“无条件投降”,甚至有称“日本天皇宣布无条件投降”。如此认识和表述,或更能彰显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取得了完全彻底的胜利,但并不完全符合史实。

一、战时盟国对日政策的变化

1943年11月26日,中、美、英三国首脑发表的《开罗宣言》,明确提出:“三大盟国将继续坚忍进行其重大而长期之战斗,以获得日本无条件之投降。”

但是,三国1945年7月26日发表的《波茨坦公告》,其措辞与《开罗宣言》明显不同。该公告第5条称:“以下为吾人之条件,吾人决不更改,亦无其它另一方式。犹豫迁延,更为吾人所不容许。”此后至第13条,即是各项条件。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第13条:“吾人通告日本政府立即宣布所有日本武装部队无条件投降,并对此种行动诚意实行予以适当之各项保证,除此一途,日本即将迅速完全毁灭。”

必须强调,第一,《开罗宣言》要求“无条件投降”的对象是“日本”,而《波茨坦公告》要求“无条件投降”的对象,则是“日本武装部队”;第二,《波茨坦公告》第5条是“以下为吾人之条件”,即“促令日本投降”是有条件的;第三,《波茨坦公告》第13条“通告日本政府立即宣布所有日本武装部队无条件投降”,意味着没有对日本政府的“合法性”予以否认。这一条是我们了解日本是否“无条件投降”的关键,因为其中包含保留“天皇制”的意蕴。日本外相东乡茂德当时在他的“外交手记”中这样写道:“我通读了由美国播送的本公告。由于公告写道‘以下为吾人之条件’,因此十分显然,盟国并没有要求日本无条件投降。”同时必须强调,这是美国统治阶层经过反复辩论和利益权衡后作出的政策抉择,并对日本最终提出以“不变更天皇统治大权”为前提接受《波茨坦公告》,具有不可忽略的意义。

二、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的条件

1945年7月30日,日本首相铃木贯太郎在会见记者时公开表示:“我认为三国公告重申了开罗会议精神。政府并不认为它有什么价值,因此予以‘黙殺’。我们将朝着继续进行这场战争的方向迈进。”

见日本“拒绝”接受《波茨坦公告》,美国遂决定按照既定方针使用原子弹,彻底摧毁日本的抵抗意志。1945年8月6日上午8点15分,B-29型轰炸机“爱诺拉?盖”号在广岛上空10000米处投下了代号为“小男孩”的第一颗原子弹。8月8日,苏联外长莫洛托夫通报日本政府,称由于日本拒绝接受《波茨坦公告》,通过苏联进行和平斡旋的基础已经丧失,9日以后,苏联将和日本进入战争状态。此“通报”不仅是对日“宣战”。8月9日,美国又向长崎投下了代号为“胖子”的第二颗原子弹。两颗原子弹先后造成14万人和7万人死亡(各正负误差1万人),迫使日本作出最终抉择。但是,在8月9日的最高战争指导会议上,究竟以‘护持国体’为条件接受《波茨坦公告》,还是应再附上自主撤兵和复员、自主处罚战犯、对占领不予保障三项条件接受《波茨坦公告》,形成了首相、外相、海相对参谋总长、军令部总长、陆相三对三的局面。为此,铃木贯太郎向天皇提出:“仰圣上根据圣虑作出决断,并以之作为会议决定。”为此,天皇作出了“第一次圣断”:仅以确认皇室和天皇统治大权为条件,接受波茨坦公告。

于是,东乡茂德外相即向美、英、苏、中四国发出了接受《波茨坦公告》的电文:“帝国政府注意到,昭和20年(1945年)7月26日美英中三国首脑共同决定并发表、尔后苏联政府签署的对我国的公告所列举的条款中,不包含变更天皇统治国家之大权的要求。基于这一理解,帝国政府接受上述公告。帝国政府相信,上述理解正确无误。切望即刻对此表示明确意向。”

8月11日下午,美国国务卿贝尔纳斯代表美、英、苏、中四国复电日本:“自降伏之时起,天皇及日本国政府统治国家之权限,将‘subjectto’为了实施降伏条款而采取必要措施的盟军最高司令官。”复电中subjectto一词,外务省为避免刺激军方,译为“受限于”,而陆军省则译为“隶属于”,为此,“强硬派“再次表示无法接受。8月13日,最高战争指导会议再次表决并同样形成“三对三”局面。最终,由天皇作“第二次圣断”:接受波茨坦公告。8月15日,日本播放了由天皇亲自宣读的《大东亚战争终结之诏书》即“玉音放送”。当天,日本各大报纸全文刊发了《终战诏书》。

1945年9月2日在“密苏里”号战舰上,由天皇和政府代表重光葵、武装部队代表梅津美治郎签署的投降书,亦不能理解为宣布“日本无条件投降”:“我们兹宣布日本帝国大本营及在日本控制下驻扎各地的日本武装部队,向同盟国无条件投降。”

三、天皇制的保留

必须明确,是否“追究天皇裕仁的战争责任”和是否“保留天皇制”,属不同概念,而且战后初期,不追究天皇战争责任和保留天皇制,一开始并非美国的“既定政策”。

1945年9月12日,美国政府拟定了一份题为《关于日本天皇及天皇制的处理》的文件主要内容:(1)由盟国强制性地将天皇作为战犯进行审判,将引起全体日本人的反感,扰乱占领军的各项工作。若天皇主动退位,国际军事法庭可以对天皇进行研究,若证据确凿,应予以起诉。(2)若天皇在占领期间死亡或退位,可由其长子、12岁的皇太子即位,由他人摄政。

然而,天皇不仅未被追究战争责任,而且天皇制依然得以保留。何故如此?东京审判审判长卫勃在宣判结束后会见记者时如是回答:“使天皇免于受到审判,毫无疑问完全是基于对盟国最有利的考虑而作出的决定。”首席检察官基南也作了同样表述“使天皇免受审判是盟国的政治决定。”

“东京审判”后,日本国内外曾一度出现要求天皇裕仁退位的呼声。裕仁本人也一度萌生退意。1948年7月9日和9月22日宫内府长官田岛岛治的《田岛道治日记》、同年9月1日、9月29日首相芦田均的《芦田均日记》,均有相关记载。但是,同样因麦克阿瑟“基于对盟国最有利的考虑”,表示反对而未果。为此,裕仁天皇特命田岛道治致函麦克阿瑟表示感谢:“奉陛下之命,荣幸地向阁下转述圣意如后:前日阁下请吉田首相传达的亲切意见已悉并深感欣慰,至为感激。为世界和平及国民福祉竭尽全力,是吾终生愿望。此时此刻,吾当与国民一起排除万难,为重建日本而恪尽职守。”

综上所述,天皇的免责、天皇的留任、天皇制的保留,均是美国基于战略利益考虑而进行的政治安排。而日本则利用这一考虑,“不仅成功地护持了国体,而且还成功地使天皇制国家的内核保留至战后。”认为“日本无条件投降”,是一个“错误常识”。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