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华北沦陷区的“村政建设”

来源:《安徽史学》   作者: 张同乐

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前后,在物资贫乏、战争迁延日久、军需储存消耗殆尽、兵源枯竭及劳力缺乏的情形下,侵华日军为掠夺华北沦陷区的物资和人力资源,全面地向敌后抗日根据地展开农村争夺战,梦想实现其由点到面的控制。本文通过考察华北日伪的“村政建设”,探讨侵华日军在华北沦陷区乡村的统治。

一、华北沦陷区“村政建设”的起因

1940年8月至12月,八路军百团大战给日军以沉重打击,华北日军总结战场上受挫的教训,全方位调整了在华北的反共政策,结合“治安强化运动”和军事大“扫荡”,开始推行“村政建设”。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后,华北的战略地位提升,“完成大东亚战争兵站基地”的战略企图,成为华北日伪进行“村政建设”的直接原因。

(一)百团大战使华北日军大为震动

百团大战后,日军惊呼“对华北应有再认识”。侵华日军华北方面军司令官多田骏因其“囚笼政策”之破产而离去,继任者冈村宁次上任不久,即提出“治安强化运动”的方针,取消了日军全面侵华战争初期“剿共灭党”的口号,改为致力于“剿共”。冈村宁次提出的所谓“治安强化运动”实系“治安肃正”的演进,意即强化日军对华北的进攻、统制、奴役和掠夺,把华北变为日军侵华的殖民地。

在“治安强化运动”之下,华北日军以“囚笼”为依托,将华北划分为三种地区:“治安区”、“准治安区”与“非治安区”,施行不同的政策。对“治安区”以“清乡”为主,强调“乡村自卫之强化”,县筑县界沟,乡筑乡界沟,强化保甲制度连坐法,用圈村办法编制大编乡,肃清内部的“不稳分子”(抗日分子或动摇分子),掠夺粮食物资,以一切方法巩固其占领区、强化其奴役的统治。对“准治安区”以“蚕食”为主,恐怖与怀柔兼施,强迫居民“接头”、“维持”,或制造“无人区”,并在这些地区广修封锁沟墙与碉楼,防止八路军深入游击区、敌占区活动。对“非治安区”则以“扫荡”为主,实行杀光、烧光、抢光的“三光政策”,严重摧毁和破坏敌后抗日根据地,企图在人民中制造失败与悲观的情绪。日军“扫荡”的手段也愈加毒辣,有所谓“毁灭扫荡”、“抢粮扫荡”等,时间有的延长到两三个月,试图彻底破坏敌后抗日根据地内人民的生产、收割,消灭八路军的“生存条件”。与此同时,华北日军在其占领地区企图通过“村政建设”,毁坏八路军在沦陷区进行抗日活动的基础,以达“以战养战”的目的。

(二)华北日军“完成大东亚战争兵站基地”的战略企图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侵占华北的日军提出“完成大东亚战争兵站基地”,建立华北防战体制的方针,企图将华北作为日军侵略太平洋的兵站补给基地。

此期,华北日军抽走了第二十一、四十一师团去参加太平洋战争,第三十三师团也曾一度抽走,但不久即被调回,此外又由华中调来第十七师团,并将第十、十六混成旅团扩编为第五十九、六十九师团,在华北经常保持着15至17个师团的兵力。于是,华北日军指使和动员伪政权和大大小小的附逆者,在其统治区农村开展“村政建设”,企图将华北变成其“完成大东亚战争兵站基地”。

二、华北沦陷区的“村政建设”

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后的华北沦陷区,侵华日军占领区农村的具体情况,因时因地因企图之侧面不同而各异,所谓“新姿态”的基层农村伪政权建设呈现出复杂的多样性。

(一)伪山西省的“新村制”

1941年1月伪山西省公署颁布“新村制”。它实际上是抗战前旧村制的翻版,即将在太原附近各县所实行的大编乡稍加改订而成。伪山西省公署推行以下五项村政:1.整理村范,即官民协力消除村中的“坏人”;2.组织村民会议,村民会议为全村“民治之练习”,是村制改进的最主要的标识,也是村民“自治性质”的体现;3.议定村禁约;4.成立息讼会,旨在调解村民间的讼争;5.组织保卫团。村的编成以百户为标准,分主副村,设“村民(实指户长)大会”、大村公所、领导委员会及调解委员会等。村之下编邻闾,同时实施保甲。新村制的企图与河北基本相同,在于集中统治。从1941年1月到1942年底,尽管伪山西省公署竭力推行,但由于人民群众的反抗斗争,“新村制”未能普遍实行。1943年初,山西日伪强化新村制的对策是:“提高村长素质,实行村预算制,迅速成立农村分会及取消副村村长。”1

(二)“爱护村”建设

1941年5月日本军部强化华北“爱护村”建设。百团大战后华北日军部知八路军兵力之不可轻侮,颇感交通运输之难于维持,遂颁布《华北交通路线爱护指导要纲》(1941年5月),组织以当地日本驻军为首的各级“爱路委员会”为最高指导机关,规定沿铁路、公路及河流两侧十公里之地为“爱路地带”。此外,以华北交通为主体,成立爱路科、爱路系、爱护区及爱护村,“设爱护村长、组长及爱路青少年团”1,并在铁道两侧构筑沟墙,防八路军破击交通,且阻八路军山地与平原的交通。华北日伪称,截止1943年2月,“华北爱护村11266个,其中铁路爱护村8000个”1。1942年,日军指定陇海铁路东段各县及新乡、临城等地管下大村为“模范爱护村”,组织训练的日本人为“入村指导员”,举全家入村工作,称使其成为爱护村之“指导基地”。

由于接受八路军“交通斗争”与百团大战沉重打击的教训,日军对于交通线、据点的建筑和保护,采取了许多新的办法。比如,填高铁路路基;路轨不用螺旋钉钉在夹板上而改以死钉钉死,使不易拔取与破坏;在重要地段附近预置铁轨器材,以便遭八路军抗日武装破坏后迅速修复。公路两旁挖护路沟,深八尺、宽一丈二尺;许多重要公路筑有平行路,此条遭破击,另一条仍可通行。电杆用钢骨水泥建筑保护,上悬路灯,每隔三五里置一电话机,不断地联络通报。碉楼筑外壕,架铁丝网,最重要的且通以电流。“最毒辣的是利用编乡保甲强迫敌占区人民分段保护交通,要他们晚间放哨当‘肉电杆’,哪一地段遭到破坏,即由该地段附近村庄负责修筑,赔偿损失,甚至屠杀人民以为报复。这些,就使八路军在破坏日军交通上增加了很多困难。”2

“模范爱护村”建设主要是在华北铁路、公路等重要交通线沿线编组“铁路爱护村”和禁种植物,其目的是为日军控制华北交通,确保战争物资运输服务。日伪将京山铁路沿线两侧5公里的农村全部建成“铁路爱护村”,意为日军对这些村庄必须“爱护”,一般不到此讨伐。但前提是该村庄必须忠实地为日军效劳,向“清乡”机构提供情报,并保证没有共军的活动。这实际上是日伪为保护铁路安全所耍的花招。日伪强迫“爱护村”的妇女、儿童组织“铁龙门队”,由他们看守村口竖立的草人,一旦发现有抗日力量活动,立即将草人点燃,形成“烽火连营”。日军望见烽火即行讨伐。冀东境内的日伪军为防止抗日力量利用青纱帐,不顾农民死活,禁止种植高秆植物(如玉米、高粱等)。例如1943年4月2日,昌黎县公署规定的禁种区域为:铁道警备道路及“断匪壕”之两侧500米;在各村庄有自卫壕者周围300米;在各村庄无自卫壕者周围500米;滦河沿岸300米3。而丰润县强调“勿蹈以往种后被割之覆辙”4。

(三)“模范村”建设

1940年1月伪华北政务委员会颁布“保甲模范村”制。依伪华北政务委员会《保甲模范制大纲》的规定,各省每道设一“保甲模范县”。模范县以外,每县设一“保甲模范区”。“模范区”以外的区设一“保甲模范村”。保甲模范村组织与一般伪村政权无大差异,不过特重“治安”工作,如调查户口、编组保甲、发居住证、实施毒辣的“保甲连坐法”与“连坐金”。尤重视自卫团的扩充训练,实施数村联防会哨,并迫其随伪军守炮楼及外出“讨伐”。

1941年7月,伪蒙疆政府颁布《蒙旗建设要纲》,于内蒙盟旗地区实施“模范村”及“中心村”制。察绥的盟旗地区向来无村制,日军为劫夺该地的畜产与羊毛,及对骠悍的蒙古青壮年的掠夺,在伪内蒙委员会计划之下,制定了蒙旗建设十年计划。其第一年(1942)计划指定西苏尼特旗(锡盟),四子部落旗(乌盟)及镶黄旗(察盟)等3旗,各于经济、交通中心的旗公署所在地设立“模范村”,及以模范村为核心,在其周围50—100平方里的地区内(大致在一日之内可以往返的半径内),设置数个中心村,企图于十年后普及全盟旗。“模范村”及“中心村”之中心工作主要有:1.整备各旗公署及旗制旗地的调查。2.各旗设立内蒙学校(模范村)及分校(中心村)。3.整理喇嘛寺庙及复活喇嘛制(凡不满18岁的喇嘛,在其学习佛经时,须受“国民义务教育,违者处罚”)。4.各旗成立合作社(模范村)及其分社(中心村)。5.各旗设保安队本部(模范村)及其分驻所(中心村),规定在一定年龄段的男子,一律编入该旗保安队,轮流施以训练,准备所谓“蒙古国民皆兵之旧制”5。

日本战犯古海忠之等编写的《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史》手稿说,伪新民会具体负责“模范村工作”。建设步骤是:选定“模范村”、明确任务、推进建设工作。各省都选定若干农村,作为“根据新民会理念建立起来的新民社会模范典型”6,令邻近各村向其学习,进而向全华北推广。于是便选择处于日军武力“保护”之下,八路军的势力尚未渗入的地方,由新民会派入日本人“指导员”,企图在村内建立各种有利于日军的体制,这就是“模范村”工作的目的。一旦被指定为模范村,便可以从县政府领取一定的补助费,而这笔费用的使用权则掌握在派到村里的新民会日本人职员手中。

“模范村”的任务是:派出劳工为驻在附近各村的日本军构筑或维修军用公路;召集村内青年组成“自卫团”,发给枪支,在村中的重要地点站岗放哨,盘查出入村庄的行人,防止八路军的工作人员进村。一旦发现八路军武工队的踪影,立即同日军联系。如武工队已经接近该村,便责令“自卫团”同日军一起作战。在“交纳”粮食及其他摊派方面,为了保持体面,也要超额交出,为此,采取了种种“增产”措施。例如,强制农民购买化肥,在黄土地带的盐碱地上使用化肥硫酸铵,增产效果是有限的。但只要是“模范村”,就必须接受县合作社“照顾”的化肥,作为上报“化肥普及情况”的材料。

此外,日伪还强制“模范村”的农民开展打井活动。1942年,日伪制定了华北《粮食增产五年计划》。日军为实现“就地自足”,第一期施策中心是在华北新开凿20万眼灌溉用水井。每井提供50元无息贷款和无偿配给2吨生产打井用砖的煤炭。就农民而言,生产所得终归要全部被抢走,便试图采取种种方法进行抵制。例如,有人说:“用这里的水浇地,作物会枯死的,这是碱性极大的水”;又说:“这里离祖先的坟墓很近,污染了土地,对不起老祖宗”。但是,由于是“模范村”,各方面不断地有人来“视察”。指导员和村长费尽心机,最后决定在村子中央一座破房子的后墙内侧打一口专门作为“视察用”的井,工程进行得慢慢腾腾,井一直在打,但总也打不成。“模范村”的另一任务是必须为日军种菜养猪。

“为‘保卫’模范村,构筑并加固村子的围墙;为维修铁路,派出劳工;‘爱路村’派人警戒铁道沿线,向日军‘一日一报’(提供情报);接待接连不断来自省公署和特务机关的视察巡视员;完纳苛刻的税金;‘交纳’日本军摊派的粮食及其他物资;修筑军用公路;为日本军派出马伕和民工……。而且,这些任务还都必须‘模范地’完成。所有负担全都落在村内农民的肩上。”7所谓“模范村”就是日军的掠夺最为严酷的地方。所以,一旦被选为“模范”,不出3年,便完全陷入疲惫和荒芜状态。商店鳞次栉比的阳曲县北格村被选为“模范村”后,农民负担沉重,到1945年时该村惟一有人居住的“房屋”就是街中心的保安队碉堡。天一黑,便将大门紧闭,所有队员都爬到望楼的楼上,将梯子撤掉。这里便变成了一条死街。华北不少农村就是被“建设王道乐土”的“模范村”毁掉的。

(四)“集家并村”

华北日伪在特殊地带实施惨无人道的“无人区”及树立“人圈”的并村政策。为切断华北解放区与伪满、伪蒙疆地区的联系,切断中国共产党和八路军与民众的联系,自1941年起,日军在河北、山西、察哈尔边缘地带制造了千里“无人区”,在河北、热河两省边缘地带长城两侧,疯狂推行集家并村的“人圈”政策8。在“三光政策”、“无人区”、“人圈”政策下,1941—1942年,冀热辽房屋损失达4640046间,村庄房屋被烧10次以上的并不罕见9。

日伪自1941年开始实行“治安强化运动”以来,在华北各省边境、山地与平原接壤地带,以及平原某些地区,强力实行残酷的“并村政策”,即所谓“集团农村”或“集家”等。“无人区”类的并村最初行之于伪满洲国,华北地区于1940在山东伪泰安道开始实行,1941年后,就在全华北各省边境及河北平原广泛推行起来。并村有两种不同形式,但大同小异。其一即日军称之为“集团农村”,其二为“集家”。所谓“集团农村”多行之于平原富庶之地或重要矿地附近,而这些地区又都为八路军游击根据地区域。根据日军《集团农村指导要纲》可知,其企图为“发展农业”及提高农村的“攻防机能”,以占地4到8公里以内之地区为标准。它首先根据军事防御(如注意各村间的连络,警备上是否容易险于孤立等)及经济掠夺二者的结合,决定集团村的位置与规模;其次则由伪政权机关实施并村,如人民不服从则烧毁其房屋,把老百姓像牛羊一样的赶到大圈子里(即所谓“人圈”),鞭笞监禁在一起,壮者送去当苦工,老弱者活活被饿死,妇女被奸淫或被迫为娼妇。集团村内的建设,是在日伪军警监视之下构筑土围,修望楼碉堡,筑道路,架设电话,及在村庄中央建立警察分所、村公所、自卫团本部、小学及仓库等。还强迫本村人出任傀儡,在1名伪县公署派来的人员监督下,训练自卫团,进行各村联防及农业增产等工作。1942年第四次“治安强化运动”中,青县(青大区的核心)于城四面普遍实行。

1942年,热河省布告第16号《关于建设集团部落安定民生之件》阐述了建设缘由:“近来各地日见肃清,治安确立指日可待,但恐日子久了八路未必不再生事,并且你们过去的生活过于简单,如果不求改良,决不能在进步的世界上生存,故此官家考究再三,决心在指定地方建设集团部落,并造成无住地带或实行移民。确信此种工作成功,不但匪徒可以绝迹,你们的一切生活依着集团的关系也可以逐渐改良,这才能实现安居乐业的理想。”10

从上述布告可见,日伪建设集团部落,一是防“八路军骚扰”,“彻底除暴安良起见,实行讨伐检举”10;二是所谓的改善这些地区民众“生活过于简单”11为借口,以建设“新生活”为诱饵,诱骗民众归入“集团部落”。

集团部落位置选择是参照村甲长和协和会分会的意见,由县旗长“防卫连络会议”决定的,一般须留意、防备水灾、火灾等因素,须距道路大约2公里以内,距农耕地大约6公里以内。建筑材料由伪满洲国部分解决。

日伪宣称“集团部落”建设对办教育有很多“好处”,“如果集团部落建设起来,立学校上学那就很方便”11。在经济方面,“农耕自身,如果要改良研究或是须要配给肥料、好种子等等,也得依着集团生活。不过部落完成后有的自然不免离土地远些,可是部落的位置是经过公平详实的审议才定的,决不能反乎民情。”11日伪统治者编造了“集团部落”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谎言,其实在建设“集团部落”时许多民众背井离乡,连一块安身之地都没有,何谈幸福生活!

日伪还列举了建设集团部落在保安、物资配给、交通卫生、民食供给等方面的优势。实际上日伪“集家并村”的目的在于社区分割,“民匪分离”。为达此目的,日伪不惜动用一切手段,拆散原有农村社区,按其愿望重铸新区,并辅以“沟壕堡垒”和其他隔离措施,把各社区尽行孤立,从而大大改观了华北沦陷区的农村社会环境。在建设集团部落过程中,日伪千方百计把八路军易于活动的山地等社区拆散,重构新社区,使八路军和抗日游击队无处栖身。日伪称:争取民众的支持是八路军的最大依靠,而切断其与民众的纽带,也就等于切断八路军的生命线,亦是对八路军的致命打击。所以,日伪将其在东北“归大屯”的一套血腥制度复施于华北。

(五)“大乡制”的推行

“大乡制”是日军“点到面”政策在政治制度上的具体化,是日军对华北敌后抗日根据地“蚕食”、“封锁”政策中的重要一环。1941年2月伪河北省开始推行“大乡制”。原因是日军兵力不足,需要把华北变为“确保”的“兵站基地”,全面地向华北农村伸开统治与掠夺的血手,而分散的农村对其不利,对中国抗日军民的抗战则有利。而日伪在大编乡时宣称:“如果乡村数目多,面积小,则村民负担大,否则就小。”12

大编乡的标准是在警区不变的条件下,大致以千户编为一乡。其步骤是在伪自防指导员的主持之下,编组保甲,“选举”大乡长、副乡长及建立大乡公所。在游击区则先从编组保甲入手,暂不编乡(伪顺德道)。大乡的机构是在大乡长之下设二至三系(总务、保甲、合作)及一“调解委员会”(在冀东则称“息讼会”),此外则设一似乎与大乡公所平行的“监察委员会”。在纵的系统上,大乡之下划分保甲,二保以上成立联保,废除原先的村长制与邻闾制。

日伪操控下的大乡选举完全是个骗局。日伪声称要实行所谓“乡村自治”,然而大乡长的选举,是在各伪村长的利益平衡和操纵之下,尤其是在伪县公署的圈定之下完成的,沦陷区的老百姓何尝看到一张选票!就是这样选出来的大乡长,日军仍不放心,还经常施以训练,用种种办法加以控制。虽则大乡长在“乡政一元化”之下,表面上实现了既兼伪新民会大乡分会会长,又兼村合作社理事长的“大权”于一身,然而他仍是日军不信任的傀儡。

被称为大乡公所“中坚份子”的各系事务员,都是日伪按一定标准挑选训练后委派的。挑选的标准着重所谓“人物考察”,训练课目则注重合作、保甲,尤注重所谓“实务训练”,使在相当期间,与伪县公署各科职员相互“交流办公”(如冀南),其实这是对事务员更深一层的训练和考验,及对大乡公所更进一步的控制。事实上伪事务员都是伪新民会在大乡公所的“无形耳目”。1943年初伪河北省将伪“新民突击队”改为“新民政治推进队”,使其监督大乡政治的推进。在南和县日军恐事务员不可靠,或不能控制大乡长,而于大乡公所又增设“事务主任”,使其除“替乡镇长支配事务员,努力执行职务”12外,还负责支应日军。其任免由伪县知事决定。由此可见日伪所叫嚣的“乡村自治”的本质。

大乡建立后,侵华日军对它还是不放心,惟恐其统治不深入,不毒辣,而把中国统治阶级所惯用的保甲制度进一步推行,以巩固大乡的下层,即:废除各村村长名义,在大乡所属主副各村设置保甲长及联保主任,建立保长办事处及联保办事处。

1942年初,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在华北各省设“保甲模范村”。为贯彻实施“保甲模范村”建设,伪河北省公署颁布了《保甲奖恤条例》。实际上日军欲通过“保甲模范村”建设,实现其“农村自卫”、“匪民分离”的阴谋。然而“多有名无实,有的只有甲长而无保长,有的只有保长而无甲长,两保以上的村庄,或有保长而无联保主任,或只有一个保长。但有组织完全者,其保长甲长实亦不负责任(如威县)。”12原因在于“各县保甲固已组织完竣,在形式上似有可见,然实际上并未有切实运用,因而时常发生县城及警队防所被匪袭击之事件。此足证明保甲人员缺乏诚意,致未尽到所负担之任务,‘殊属遗憾’(伪真定道县知事会议)。这是事实:绝大多数的保甲长,都是无‘诚意’的,他们不愿当日寇刺刀下之牛马,更不愿仰仗敌人的鼻息来欺侮自家中国人,他们已知道日寇必然死亡,而且就要死亡,他们屡屡要求辞职不干,或力争‘确立保甲长之任期’。”13这说明煞费苦心的华北日军,到头来只能留下永远的“遗憾”。

大乡已不是一般的伪村政权,“更不是什么‘乡村自治’的机关,而是完全脱离生产,脱离群众更远的又一种支应敌伪的机关了。”13大乡公所一般都设在设有日军据点的村子内,或在靠近日军据点的村子里,大乡与大乡之间,都将建设、或正在建设电话网。大乡公所都有较往常“阔气”的办公室,设备都有具体的规定。除常备自卫团外,大乡还配住着若干伪警。在平原某些地区,除县有县壕外,村有村壕和围墙。侵华日军以为如此就可以限制人民的活动,阻止抗日工作人员的进出和八路军的袭击。

“大乡人员都有薪俸,在一个600户及包括3个自然村的西叩村大乡中(正定),从大乡长到保长,每月总薪就近千元(伪币),而随时支应敌伪的庞大费用还不包括在内。另一个亦包括3个自然村及人口在800户左右的石家庄大乡(正定),其每月之经常费就达85686元(伪币),全年竟超过100万元以上,而其中出夫出车的等等预算就占总数百分之七十以上,额外勒索还不包括在内。大乡对于沦陷区人民负担之重,于此可见一斑。”13

在大乡人员的构成成分上,日军尽力搜罗农村中落后的知识分子以及地主士绅之流。“如一个大乡从大乡长到事务员12人中,中学及师范出身的4人,高小1人,初小5人及文盲2人。在这同一人数中,他们至少有地20多亩,或多至80亩。在南和县5镇18乡的伪组织人员中,就有“专门学校毕业的6名,师范及中学毕业的27名,高小毕业的13名”13。日军以为如此可以将广大的农村统治住,以抢夺农村之人力与物力。事实上沦陷区绝大多数人不愿参加伪组织工作,有钱的宁愿在家里安安生生的呆着,不愿出去挨鬼子的打骂和侮辱。一般知识分子看得更清楚,他们知道“鬼子占不长了”,亦看见独立自由的新中国已经在望。因此在游击区、在接敌区、甚至在敌占区的大乡人员中有的逃离了,有的则采取实际雇用的办法找别人顶替。当然,在日军势力比较巩固的地方、大的点线上(如正定二三区)的大乡中,确实有中华民族的败类在想着或正在当着伪大乡长,以便乘机抓一把。但这种人究竟是不多的,华北沦陷区的广大群众始终都是拥护抗日的,因为他们亲身体验到他们的头上又多了一重压迫和一重负担。另一方面,日伪对大乡的态度亦不一致,伪县公署的派款派夫虽大多通过大乡公所,但附近炮楼里的日伪军和特务们,却不管那一套,还是直接找自然村,今天要这,明天要那,因为这对于他们最方便,更便于勒索。因此,这就无形地粉碎了敌伪在大编乡时向群众宣传所说的一切谎言滥调,而使大乡的真面目完全暴露。

日伪将农户按一定序列编排,组建大联乡,即将村落中一盘散沙似的农户按一定单位实行统一编制,使其变成半军事化性质的组织,以便进行法西斯式的集中营管理。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冀东是一自然村为一乡,此时日伪将数个自然村连成一乡,以大乡公所为核心机构,更便于对各个村落实施政治控制。

三、华北沦陷区“村政建设”评析

侵华日军的“村政建设”给华北敌后抗日斗争造成了某些新的困难。华北日军通过“爱护村”、“集家并村”、“大乡制”等举措,加强了其对华北沦陷区的统治和掠夺,使华北社会殖民地化程度进一步加深。但是,泯灭人性、失道寡助的华北日军,最终陷于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村政建设”也随着日军的无条件投降而彻底破产。

(一)“村政建设”效仿了伪满洲国的“街村制”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武装侵占东北,对县以下的基层城乡实行保甲制度。到1936年前后,又参照日本的市街制,在东北推行“街村制”。制度层面上的“街村制”是以街、村取代原有的保、甲、牌建制,在县城实行街制,在农村实行村制,以街、村作为伪满洲国的基层行政机构。伪满民政部于1936年颁布了《暂行街村制》,次年12月1日公布《街制》与《村制》,12月21日,又公布了《街政施行规则》。规定:在县城和农村分别设立街、村,街、村公所分别配备有街长、副街长、司计(会计)、事务员和村长、助理员、司计、事务员等“有酬吏员”;街、村作为法人受伪县长、省长、国务总理大臣三级监督,其街长、副街长、司计和村长、助理员、司计等官吏由伪县长任免。1937年12月23日,伪满洲国政府又公布了《市街村自卫法》,使市街村与警务机构结合在一起,并将以往的伪自卫团“有薪制”改为“无薪制”,扩大连坐罚金制的范围,增加了《刑法》所规定的对帝室罪、内乱罪、背叛罪、妨害交通罪及污毒饮料水罪等。1938年5月,伪满洲国政府又宣布取消伪自卫团“雇佣制”,实行“义务制”,并改“常备制”为“轮换制”。

继伪满洲国之后伪蒙疆也效仿建立“街村制”,乡村亦走向集中。如1939年涿鹿全县32村,1941年后则并成20村;延庆县1939年为29村,1941年为20村,1942年则并为13村。“街村制”的颁布在于统一各地村制,其特点是:明订排除“自治思想”,实施赤裸裸的统治,不设任何足以表示“自治思想”的议事机关,而置伪村政权为行政、自卫及经济三位一体的组织,设总务、自卫及经济三系。镇村公所置镇村长及司计,都由伪市县长任免。在经济掠夺上设合作社,强迫居民入股(每股10元),使其担任所谓“物资编制”及“产业开发”。在后备兵的掠夺上设“自卫团”及“清乡青年团”。1943年日军改察南、晋北两政厅为宣化、大同二省后,又废除镇村公所平行的制度,改镇公所为政务所,废除大村公所,使政务所成为区一级行政组织,上属县署,下辖各村,其对沦陷区农村的集中统治又进了一步。

日伪鼓吹“街村制”的制度优势是“排除封建榨取势力”,“灭绝地方摊派”,“促进行政系统一元化”。其结果表明,行政系统一元化有些进展,其他则为一纸空文。实际上,自推行“村政建设”以来,地方封建势力对基层民众的榨取有增无减,他们利用各种手段,对民众进行敲诈勒索,把各种摊派统统转嫁到民众身上。

(二)日伪“村政建设”是利用中国旧制,并与法西斯统治相结合

华北日伪“村政建设”的举措,主要源于中国历史上统治者控制乡村的统治术。在日军侵占华北地区以前,南京国民政府为了“剿共”,曾在华北地区农村推行“保甲制度”,这些中国统治者控制乡村的统治手段实际上成为华北日伪加强农村控制,进行“村政建设”的制度原型。华北沦陷区出现的形形色色的“村政建设”典型,实际上都是以往统治者控制农村的翻版。1941年1月伪山西省公署实行的所谓“新村制”,实际上是抗战前太原附近各县所实行的大编乡稍加改订而成。日伪政权表面上在指导民众使民自治,事实上,只获得民众为政治之用,而乏民众自用政治之精神。在日军枪刺下完成的“村政建设”,根本不可能自动地运行下去。

(三)“村政建设”的目的是企图根绝共产党及八路军抗日活动的民众基础

在“村政建设”中,伪热河省警务厅长称:制造“无住地带”,“本对策稍为抽象,或为识者指为空理空论,亦未可知”14。承德宪兵队长则认为:“关于集家工作,‘国境地带无人区化’的紧要性和集家工作的好处,就此问题曾做过各种观察。但无论何人,都是首肯的,即在于施政得以渗透,国民对国家以至国境观念的倍增,文化向上,经济编制益趋合理化、圆满化,制止违法行为之彻底、匪民隔离等,诸如此类,实系当局所瞄准之标的。但鉴于冀察热国境地区当前的情势,其治本上第一要谛,无论怎说,也在于匪民隔离,这也几乎是担任保安重责之吾人,在灭共对策上,最应建立功绩之处。”14所谓集家是为了把可能成为八路军游击区的住民集结到日军据点及其附近地区,使民众完全与八路军的活动隔绝,由日军方面掌控民众,从而封锁扼杀八路军人力物力的动员工作。

日伪断定:“在敌匪有工作人员盘据的部落里,农民们都被其巧妙的组织动员工作所笼络,皆成为彼等之一伙,目下正在年年扩展中。”14“民众的支持,乃是彼等的倚靠。这样就能切断其与民众联系的纽带、救命之纲绳。此实致命的打击。《孙子兵法》的‘伐人之计’上说过:‘上兵伐谋,其次伐交……’所谓伐交,就是对支援敌人之第三国(者),在这里来说,即对民众予以讨伐,把支持敌人的民众从敌人手中争取过来,而归服于我方,再用兵力压倒敌人,这就是战略构想。集家工作的最大意义即在于此,亦是吾人的着眼点,此外没有别的。然则,集家工作究竟具体地能给敌人怎样的影响?八路军所用的游击战术有所谓‘空室清野’。当讨伐队进击敌游击区时,走到哪里的部落,不要说村民,就连一根牲口毛也没有,统统赶至山中,逃走一空;家中寻不见一颗谷粒,到处空空如野的状况,已成常例。这就是敌人反扫荡的惯用战术。另外,还有对我军警实行消息的封锁(使我情报不能入手,以隐匿自己之策略)。与此同时,使我方在长途扫荡中,得不到安然宿营,充分休息,欲陷我于极度困难之境地。”14

伪宣化省的布告更加露骨地宣称:“查近来平北地区之一部,竟有跳梁之共党不时出没……兹为挽救垣域内居住之良民脱离匪患,计拟左计要项,于匪跋扈地区指定‘无住地带’,而令彼等良民移住无匪地域,而使敌匪欲穿无衣,欲食无粮,欲住无屋,杜绝其活动力之根源,使其穷困达于极点,俾陷入自行歼灭之境。此外更施以彻底剿除,残败敌匪,定可早日肃清。”15

由此可见,日伪“村政建设”的终极目的在于根绝八路军抗日活动的民众基础。

(四)“村政建设”失道寡助

历史表明,以“大乡制”为代表的“村政建设”是不能起到华北日伪所幻想的作用的。但“对于侵华日军推行的大乡制的作用,亦须要有个足够的认识。大乡虽在群众中的威信扫地,但这不等于它是废物,它的建立确实给抗日工作以某些新的困难,及给了日军以某些新的方便。”16因为日军在军事上的优点是武器精良及掌握着近代交通工具,但其缺点则是兵力不足,利于集中,不利于分散。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则相反。日军将一县数十上百个分散的伪村政权集中、合并而为一二十个大乡政权,如伪河北省曾一度将原有的49831个村政权,“编成3326个大乡政权”17,并配合着公路、电话及沟墙、碉堡的建设,它对于华北沦陷区广大农村的控制力的确相对加大了,对共产党领导的华北敌后抗日根据地的“蚕食”与“封锁”亦相对严密了。但这只是一方面。由于日军战争的侵略性,及日军对沦陷区及游击区广大群众的空前榨取和屠杀,其军事上的优势是相对的、暂时的,而其政治上的劣势则是绝对的、永久的。华北日伪的“村政建设”最终归于失败,其根本原因在于“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