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宋代,一个邮递员被误杀以后……
作者: 王瑞来
本文摘自《立心立命:宋代士大夫政治文化随笔》
读宋人刘时举的《续宋中兴编年资治通鉴》,于卷一〇淳熙九年看到这样一条记载:
池州汪青坐盗发递角诛,后他卒事觉,知非青罪。
这段记载中的“递角”,四库本作“人冢”。按,递角乃指邮包或文书,《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八于建炎二年十一月有类似记载可参:“九女涧递卒王安擅拆东京留守司递角事闻,丁亥,诏特依军法,后有犯者视此。”盖四库馆臣不解此语,妄改为“人冢”。于是,“发人冢”便成掘坟盗墓,与私拆邮件之意大相径庭。《宋史全文》的四库本在卷二七记载此事之处记作“池州汪青坐盗发递青诛后,他卒事觉,知非青罪”。也属于四库馆臣不解“递角”,误以为“角”乃“青”字之形讹而臆改。今人李之亮氏据四库本标点《宋史全文》,只好标作:“池州汪青坐盗发递,青诛后,他卒事觉,知非青罪。”意不甚属,亦无他策。
汪青就是递卒,就是今天的邮递员。当时是军邮,属于军队系统,所以叫“递卒”。在今天,邮递员私拆邮件也属于违法。当时处于宋金对抗的紧张形势之下,处罚更为严厉。
汪青是隶属于池州的递卒。事情发生在池州。《续宋通鉴》在记载汪青处死实属冤枉之后,还记载了对处理此事官员的处理:“诏推勘官吏赵粹中落职,余责罚有差。”“推勘”犹言调查。就是说对处理这一事件的官员,从主要负责人到相关人员都做了处罚。
我们还是先来看汪青事件。南宋楼钥的《攻媿集》卷九八载有《龙图阁待制赵公神道碑》。这就是被处罚官员赵粹中的神道碑。对于赵粹中来说,这次处罚也是他人生中的大事,神道碑中肯定会有所记载。阅读之下,果然发现了关于此事的记载:
初,递卒汪青私启递筒,实以匿名书,至彻宸听。狱成,具奏,公因言:“事关边徼,此而不惩,恐有甚于此者。”上深以为然,遂处极典。
这里说的“递筒”,亦即“递角”。以形制而言,大约是将邮件放在竹筒之类的筒状容器之中,故名。
此处记载很有意思。递卒打开了什么样的邮件,打开邮件的目的又是什么,从神道碑的记载可以窥知一二。
从赵粹中所说“事关边徼”来看,这是一通来自边防前线的重要书信。从“至彻宸听”可知,这通重要的书信是直接寄给当时的皇帝宋孝宗的。大胆的递卒打开递筒,把邮件调了包,或是加进了私货,放进一封匿名信。
至于递卒为何要这样做,背后的隐情已难以窥得。从匿名信的形式来看,或许私开递筒的人有着天大的冤屈,上告无门,情不得已,才冒大不韪这样做的。因为根据建炎时期处理这类事件而形成的惯例,私开递筒是要被处死的。不过,用这样的方式,告状信便可直达京城,皇帝可以寓目。
可以想象,当皇帝身边的人开封递筒,发现里面的信件内容居然与发信人全然无关,皇帝该是何等的震怒。
追查下来,线索很清楚,就是出在池州。于是,经手邮件的递卒汪青百口莫辩。有建炎年间的先例在,再加上主管官员主张严惩,因而汪青就丢了性命。
或许上天有眼,在汪青被处死几年后,这件事情又有了意外的展开。
正如前引《续宋通鉴》所云“后他卒事觉,知非青罪”。原来这件事是其他递卒干的,汪青不明不白地当了替死鬼。真相大白或许是出于偶然,或许是出于汪青家人坚持不懈的上访申冤。
既然事情已经真相大白,错误处理此事的官员就要处罚。主管官员赵粹中便首当其冲。据神道碑记载:“八年,台评以为疑,公坐镌职。”
神道碑记载,此事是赵粹中在担任池州知州时处理的,大约在淳熙四年(1177)春到六年(1179)春之际。在遭到处罚时,赵粹中已经离职,担任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这样的闲官。对他的处罚是落职。落的是什么职呢?宋代官员的头衔中,有官有职有差遣,职是名誉性头衔。据神道碑记载:“(淳熙)五年冬,诏郡政修举,实惠及民,升龙图阁待制,民为立生祠。”他落的职就是龙图阁待制。
看来,这个赵粹中还是个为民谋福的好官。他的错误是调查与判断的过失。因此《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五九在记载此事时,称为“失入官吏赵粹中”。“失入”是指轻罪重判,这在宋代属于“公罪”,亦即行政过失。任何时代,只要做事,都会出现过失。所以范仲淹说过一句名言,叫做“公罪不可无,私罪不可有”。当然范仲淹是从不畏担责积极任事的角度说的。
不过,官员的公罪对于普通百姓来说也很可怕。一个小小的邮递员汪青就因此掉了脑袋。或许他有妻小双亲要养活,他的死,让一个家庭塌了一片天。
误判误杀,对赵粹中等相关官员的失误要进行处理,对被杀的汪青家属也要有个交代。《中兴两朝圣政》对此也有所记载:“青家支给五年。”《续宋通鉴》和《宋史全文》的记载也完全相同。
上述三书除了记载对过失官员的处理和对冤死家属的赔偿,还都没忘对皇帝的颂扬。《中兴两朝圣政》载:“王淮奏,陛下念一夫之冤,存恤其家,恩及幽明矣。”王淮是当时的宰相。有错必纠,理所当然。纠错还要称颂,还要人感恩戴德。自古以来就有这样的奇怪逻辑。
由于皇帝参与了此事,于是这件事的最后处理结果便成为皇帝的圣德,在国史本纪中也被写上了一笔。国史本纪的记载反映在《宋史》卷三五《孝宗纪》淳熙八年十一月之中:
庚寅,前池州守赵粹中误斩递卒汪青落职,仍诏给青家衣粮十五年。
《宋史》本纪的记载与上述诸书有所不同:第一,时间是在淳熙八年,而非淳熙九年。第二,国家赔偿不是五年,而是十五年。并且赔偿的内容比较具体,是穿衣和吃饭。就是说,宋朝政府误杀了一个邮递员,就要管这一家人十五年间的穿衣和吃饭。这与今天一些国家对民事案件的处理有类似之处。即按死亡人从死亡之日到退休之时的收入进行赔偿。
误杀,无疑是不该发生的坏事,对于一个生命来说更是不可挽回的悲剧,但有错必纠,进行巨额赔偿,还是让人感受到了近千年前的人性温度,也感受到了一个王朝的恢宏气度。
两宋,各自撑柱一百五六十年,良有以也。至少,有一方面包含:民心的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