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赏”与“罚”:论乾嘉道时期新疆废员在戍得赏衔事

乾隆朝统一新疆后,因该地地处“极边”,刑钱幕友多不肯远来。清廷在流放新疆的废员中,择以赏衔帮办。通过对现有史料的梳理与考察,分析乾隆至道光时期新疆得赏衔废员们的群体特征,总结清廷为此所作的政策保障,探讨清代新疆废员管理制度的确立过程,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历史影响。

作者: 方华玲   历史学博士

清代统一新疆后,该地曾接收过为数众多,因罪因过免于刑杀的革职官员。尽管流放新疆的废员们,获罪刑名公私轻重不一,但他们或以科举正途出身,或有多年宦途历练,将此等废员戍发“效力赎罪”,正可缓解新疆“地处边荒,刑钱幕友不肯远来”,而衙署事务“在在需人”的困境。[1]当办事官员不敷咨取时,清廷“于废员内拣选带领引见,赏给空衔”以帮办。[2]

此前,国内外不乏清代废员流放新疆的相关研究成果,然专门针对废员“赏衔”等在戍管理制度的论述却并不多见,这也就为本文留有了探讨的空间。[3]以下,笔者将依据目前查阅清代官私文献、地方志及档案所得,针对乾隆至道光时期因罪因过、免于刑杀而革职发遣新疆的废员中得赏衔者的群体特征,进行梳理与归纳,通过对清廷于此事所作政策保障与防范措施的考察,探究在此“赏”与“罚”之间,这一时期新疆废员在戍管理制度的确立,以及由此对清代新疆社会历史发展所带来的影响。

一、对在戍得赏衔废员的群体分析

以笔者目前所掌握的乾隆至道光时期新疆废员在戍得赏衔的案例看来,此类得衔废员,通常是自身在流放前,已经具备了保障当时新疆实际政务正常运转所需的文化知识或行政处理能力。

1、“正途出身”者

乾隆三十九年(1774),经首任乌鲁木齐都统索诺木策凌奏请,得赏笔帖式职衔的废员呼延华国,为陕西西安府长安县进士。[4]嘉庆朝,得赏七品知县职衔的原湖北随州知州张曾敕,系“举人出身”。[5]道光朝,得赏七品职衔的废员唐缙良,系“进士出身”,为“翰林院庶吉士授知县”。[6]道光八年(1828)至十三年间,被派令“总办”乌鲁木齐地方一切汉字事件的废员高崠云,系河南拔贡出身。[7]同为“总办”得赏八品职衔的废员张鹏翼,“进士出身,向在印房行走”,曾任户部主事一职。[8]

乾隆

对此,笔者以为,新疆当地主事官员之所以对“正途出身”的废员亲睐有嘉,多愿代为奏请赏衔,其主要原因在于:

其一,“正途出身”的废员们,他们在正式为官之前,曾系统接受过儒家文化教育,具有较好的知识素养。这样的素质,满足了当时“极边”新疆,对于中原先进文化知识的亟需与渴望。

其二,按吕元骢先生曾对清朝前期官员实习培训制度所作的研究,以道光八年至十三年间,总办乌鲁木齐地方汉字一切事件的河南拔贡出身高崠云为例。当高氏通过了在京都特设的拔贡考试后,是需要到政府各部门实习三年以获取经验,所在实习部门的负责官员对其能力进行考评,成绩优异者方可获任命为正六品的通判。[9]如此一来,新疆当地若择用了诸如高崠云类早已熟悉自身职务所涉行政事务的“正途出身”废员,并适当地以赐赏职衔作为对其在戍“效力赎罪”的肯定与激励,某种程度上说,有利于边疆人力资源成本的节约以及当地政府行政效率的提高。

2、 “谙悉”某项专务者

乾隆朝,原任副都统的伊灵阿,“因谙悉回部事宜”,被派往巴尔楚克管辖驻扎兵丁事,后以功劳加恩守卫蓝翎侍卫。[10]废员徐琏,“因于屯务边情实属谙悉”,于乾隆四十一年(1776)著赏都司职衔,派令接管精河屯田军台游牧事宜。[11]嘉庆时,废员余继生因前在粮饷处效力,后又帮办河工事务有功,得赏七品小京官职衔。[12]

就目前史料分析,这类人员最为典型的,应属乾嘉道时期先后被派令“总办”乌鲁木齐地方汉字一切事件的诸位废员了。[13]笔者曾按年份逐个对历任的18位 “总办”废员进行过梳理,其中有10位“总办”是明确知其赏衔细节;7位明确未得赏衔;1位尚未查得是否得衔。[14]以下,笔者仅对7位未得赏衔的“总办”进行探讨。

其一,时间过于仓促,未及赏衔既已获释。

乾隆四十二年(1777),原广东嘉应州知州蒋龙昌,接手“总办”未久,即因其母杨氏代为捐资赎罪,于当年十一月即起程回籍。[15]

嘉庆三年(1798)十二月,原浙江江山县知县熊言孔,以“人尚明白”、办事“俱甚妥协……并无贻误,”派令总办汉文事件。[16]嘉庆六年(1801),清帝为“祈雨泽”清理庶狱,特赦新疆废员,时熊言孔以“其罪……可宽免”,得加恩释归。[17]原陕西潞安府经历陈圣域,以“人尚小心,交办一切甚为妥协”,于嘉庆八年(1803)正式接手“总办”事。[18]但次年即因其翁代为捐银三千两赎罪,而获准释归。[19]

嘉庆

道光二十九年(1849)春,原吏部郎中邱景湘,接手试办乌鲁木齐地方一切汉字事件,迨次年八月,“尚未具奏”,邱景湘旋即奉准释回。[20]

其二,原罪过于严重,未得清帝允准。

原广西太平府知府程大治,因粤省民人黎奇珍赴安南滋事,查取失察出口,设员迎合上司、徇庇同官案内,于乾隆四十年(1775)十月革职发乌鲁木齐当差。[21]四十二年底,接手“总办”之职,四十四年由索诺木策凌代为呈请职衔,然得清帝谕旨,以原罪情重,“不准赏给职衔”。[22]

嘉庆十四年(1809),原甘肃按察使朱栋,因任内审办藩司书吏苏芝芳冒领粮照得赃案,不据实审办,反以该案已迟延,改轻外结。[23]当年正月,朱栋著发乌鲁木齐效力赎罪,六月内到配后,旋即派办印房汉文一切事件。[24]然待兴奎为之具奏清帝,欲请赏职衔以示鼓励时,却得朱批:“沽名邀誉不准……再留三年请旨”。[25]

道光三年(1823)至七年(1827)间,奉旨“总办”废员张金,在英惠代为奏请赏给“从九品”衔时,清帝以其前在兵马司吏目任内宿娼复诓骗银两情节实在严重,谕令“不准行”,并驳回“送部引见”之请。[26]

3、帮办表现突出者

此即在戍平日态度积极、帮办事务表现突出者。

原任副都统的佟福柱,自乾隆二十五年(1760)遣戍乌鲁木齐,办事“颇知奋勉,……三年期满,又恳请多留数年效力”。清廷遂准其再留乌鲁木齐行走两年,并著“加恩授为三等侍卫”。[27]

原云南布政使傅靖,乾隆二十五年(1760)初,因公务漫不经心,经查虽无贪索之嫌,但嗜酒玩误公务为实,革职发叶尔羌效力赎罪。[28]随后,傅靖又被派往阿克苏、喀什噶尔等地效力,二十六年(1761)十一月,以“颇知勤慎”等情,加恩赏给七品笔帖式职衔。[29]

原墨尔根城副都统舒通阿,因乾隆四十一年(1776)三月间,办理游牧事宜不力,革职发往伊犁效力赎罪后,派令管理策凌纳木扎勒游牧事宜。因其在戍“追悔前非,甚为奋勉,将游牧事务,办理妥协”,次年底,即“著加恩赏给二等侍卫翎顶”。[30]

当然,废员们“奋勉”、“勤慎”的办事态度,也并不能完全决定一切。如原山西太原府知府沈琮,道光四年(1824)间因承审赵二姑案内,执法营私,未能审出实情,致酿命案等情罪,被革职重责40板再发伊犁充当苦差。[31]八年(1828)正月,沈琮因“派赴阿克苏办理文案粮饷事务,嗣长清等保奏该员出力,赏给七品顶戴,送部引见”。然而,随后当长清复因“该员诚实可靠,奏请再予恩施”时,清帝以长清此举“殊属冒昧,试思该员于阎思虎强奸赵二姑重案,既失察属员贿嘱各情,又复亲审不实,刑逼勒结,有心回护诚实可靠之人,岂应如是”为由,拒绝了沈琮赏衔之请。[32]可见,废员是否可得赏衔,是与其原罪案由情罪轻重紧密相关的。

二、清廷针对废员奏请赏衔所作的政策保障

为了避免新疆主事大臣在为废员奏请赏衔时发生不良弊事,清廷在此项政策的初始制定与实际运作过程中,是做了较为充分考量的。

1、区别罪情

清廷为保障新疆当地主事官员大臣在代为废员奏请赏衔的正常运行所作之努力,体现于客观政策的设定上,就是明确区分该废员原罪性属“因公”或“因私”。[33]

按乾隆三十六年(1771)清帝谕令:“虽予废员以登进之阶,然亦应按原犯情罪之轻重公私办理。若不论轻重公私,但于新疆行走数年,即加恩录用,殊觉侥幸,且亦非理……嗣后前往新疆废员,或罪轻因公诖误革职者,行走果好,该大臣处保举咨送时,带领引见,朕酌量加恩,如原犯私罪,该大臣但将年满之处奏闻遣回,断不得滥行保题。”[34]

也就是说,在废员“弃暇复录”问题上,清帝认为新疆主事官员不问“原犯情罪之轻重公私”,只待该员“行走数年,即加恩录用”的用人方式,是“侥幸”、“非理”的。以后只有“罪轻因公诖误革职者,行走果好”的废员,方可由主事大臣代为保举咨送,带领引见,“断不得”为“原犯私罪”的废员“滥行保题”。

以下,笔者以乾隆三十八年(1773),俞金鳌为已革游击富昆、已革参将王希曾,具奏清帝呈请赏衔事为例,对此规定进行说明。

废员富昆,因于巴里坤游击任内,所管厂马被遣犯窃取,并伤及兵丁,经总兵存泰参奏,革职发往伊犁。废员王希曾,于广东参将任内,因守备林子彰请修箭道亭蓬,估计银128两,嗣经署守备何者刚修理,止用银38两,署参将杨春榜仍照原报浮销。王希曾不行首举,反而侵收工料银80余两,杨春榜愤恨自戕后,经李侍尧参奏,王氏被革职发往伊犁效力。

按俞金鳌所奏,富、王二人皆系在戍“能实心不辞劳瘁”之人。然清帝面对请奏则指出,王希曾“其情节较重,与富昆不同……未便与富昆一体赏衔”。[35]于是,富昆著予“守备衔”,王希曾则在又等了三年后,给“千总虚衔”;富昆派在“乌鲁木齐专司屯务”,得旨“一二年”后若奋勉得力,即可再行奏闻请旨,而王希曾派在“乌鲁木齐协理屯务”,平时仍需该处提督“留心察看”,“实在奋勉出力,二三年后再行具奏请旨”。且待三年后即乾隆四十二年(1777),当索诺木策凌继俞金鳌复为王希曾奏请“可否准其送部引见”时,清帝再次将二人原案提出,认为富昆“所犯系属因公,情节较轻”,而王希曾“情罪本重”,并指出“从前俞金鳌将二人同折保奏时,已有偏向王希曾之意。今索诺木策凌援照富昆之例,请将王希曾送部引见,竟为俞金鳌所愚”。清帝以王希曾“所犯系侵收银两入己之员,未便仍留新疆办理屯务”,又因身系汉军,令其回旗当差。至于“送部引见”之请,更是“不准行”。[36]

2、禁止滥请

按乾隆五十九年(1794)正月,清帝降旨:“向来发往新疆官犯,到彼数年后,该将军大臣等往往奏请赏给职衔,派办事务,且有奏补主事同知实缺,从此递升者,此项人等发往新疆,原因其获罪示惩,而一经保奏,转得幸邀录用,渐次升迁,并有发往时原职本小,而保奏后由此递升,官职较原衔转大,其中不无狥情冒滥。是以前经降旨,将保奏停止,今思伊等罪名轻重,年分久暂不一,亦有才具尚堪效用者,若概不予以自新之路,势必久留边地,废弃终身,亦非爱惜人才之意。著军机大臣会同该部,将现在新疆各项官犯,查明原案,核其情节轻重,年分久暂,应如何分别准其保奏、不准保奏之处,悉心妥议,定立条例具奏,候旨遵行。”[37]

由此可见,其一,清代官员因罪因过革职发往新疆效力赎罪或当差后,清廷原旨在“惩”,而经由新疆官员为废员呈请“赏给职衔”之径,事实上反倒出现了废员们“幸邀录用,渐次升迁”,甚至“较原衔转大”的“狥情冒滥”现象。其二,清廷为了避免废员借赏衔之名渐次晋升的现象“冒滥”,要求戍地官员在为废员奏请职衔时,必需“查明原案,核其情节轻重,年分久暂”等情形后,再分别请旨具奏。其三,尽管已经意识或经历过戍地官员为废员“徇情冒滥”奏请赏给职衔事,但清廷还是认为,此项赏衔制度仍需继续。因为若不问具体,一概不予自新之路,“势必”会出现废员“久留边地,废弃终身”的现象,此与朝廷“爱惜人才之意”相违。

三、对新疆废员在戍得赏衔事的历史评价

对于清廷能够从国家政策层面准允新疆废员呈请赏衔之事,笔者以为:

1、此举之首要意义,在于清廷对于废员“弃暇复录”政策的肯定与实践

早在乾隆三年(1738),时任镶黄旗满洲副都统的布兰泰,曾奏请清帝“广开录用废员之途事”:“此等废官由科目,或由生贡,或由吏书,其中不无才品可用之人,乃一经放弃,遂使锢蔽,终身既不敢改途以希上进之阶,复不得委身以效齐民之业。流离沦丧,良深足悯……举废盛世常有,况厥废官曾入仕,其谙练在新进之先,备尝困苦,其心性当动忍之后,若稍加以振拨,必倍深其感奋……武职废弃仍准入伍,文艺优通、年力尚强,愿就生童之试者,许学官一体送试。字画端正可抄写,各馆誊录缺出,许国子监考送入馆效力。开一线之路,以侍能力之人,庶沉沦,沐宽大之鸿恩。”[38]可见,清廷将废员流放新疆,目的在于“惩儆”二字——对犯罪官员的惩罚,对其他官员的以儆效尤。而革职遣戍,也并非简单意味对此官员的放弃。因为这些废员“(或)由科目,或由生贡,或由吏书,其中不无才品可用之人”。尤其是原罪性属“因公”受牵连者,一旦“锢蔽”,进不得“改途”,退不能“委身”,终身“流离沦丧”,不免令人悯惜。而布兰泰所谏之“举废盛世常有”,认为废员们在历经“备尝困苦”、“心性动忍”的流放生活后,“若稍加以振拨,必倍深其感奋”。

道光

2、清廷以赏衔为诱,充废员为幕,协理新疆事务,以达稳定边疆之目的

道光年间,将军玉麟曾上书称:“缘地处边荒,刑钱幕友不肯远来,其印房等处章京、笔帖式营书人等,均不过粗识汉文,且多系本地驻防。若专令在署办事,则把持勾通,诸弊益不见除,是以历任将军等,每由废员中择其小心勤慎者,派令办理汉字文件,节经奏明有案。”[39]所谓“无幕不成衙”,清代幕友对于官员处理当地行政事务,保证整个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这种作用,对于任职帝国边疆的新疆主事官员更是显著。[40]因此,当内地幕友“缘地处边荒……不肯远来”,而本地衙署既有人员行政素养又满足不了实际政务处理需求时,启用谪戍废员,显然就成了充当以伊犁将军为首的清代新疆各级官员“幕友”的不二选择。

3、废员在“赏衔”的激励下,为清代新疆的社会历史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谪戍新疆的废员们,在清廷赏予职衔等国家政策的有意刺激下,主动或被动地参与到了清代新疆的各项建设与发展中。他们为“极边”之地带去了内地较为先进的文化知识与管理经验,有力促进了“大一统”格局下内地与边疆的沟通与融合。《伊江汇览》等清代新疆地方史志中所保存的大量有关废员“帮办”的记述,是他们为新疆发展所作贡献的见证。而这样的历史承载,正如有学者所言,是在汉族士人对于中国(大清)的想象中,加入了西北边疆的部分;或者说,是将新入版图的西北地区由“陌生”变得“熟悉”,从而奠定了近代中国人“大一统”想象的地理基础。[41]

4、清代边疆行政运行成本的考量

废员以“自备资斧”、“效力赎罪”的形式发遣至疆。对此,卫周安(Joanna Waley-Cohen)曾提出,清朝选用废员效力于边地官僚机构,于中央朝廷的重要意义在于:首先,这些身受良好教育兼具行政经验的废员,在新疆无报酬式的工作,使帝国在无需过分扩大其既有行政官僚体系的基础上,却达到有效管理新疆的统治目的;其次,通过这种行政开支上的自给自足,亦缓和了时人于对于朝廷在新辟之疆驻军及行政开销过大的批评;再次,清廷通过流放在任官员,可以为当时等待正式任命的庞大官员候备军,适当腾出一些位置,并以此来缓解日益增长的候选官员人数对于政府所造成的压力。[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