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版权第一战:二十世纪初商务印书馆翻印《欧洲通史》引发的官司

 齐廉允

清末民初那段时期,中外版权纠纷不断,尤以中美之间的官司为多。1911年美国出版商金恩公司诉商务印书馆翻印《欧洲通史》案,正式拉开了两国版权之争的序幕。其后,美国商人不断将中国出版商告上法庭,但均以败诉告终,成就了近代中国涉外事务中罕见的捷报频传盛况。这一时期的版权交涉,虽是令美方难堪的挫败,却是中国认识西方知识产权和国际版权功能的开端,更是中国现代化历程中的特有经验。

一、缘起

1911年的初春,寒意正浓,远在大洋彼岸的美国金恩公司一纸诉状,以侵犯版权为由,将商务印书馆控告到上海会审公廨,请求判令商务印书馆侵权事实,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损失。上海会审公廨受理了这场涉外官司。商务印书馆积极应对,详细准备应诉材料,重金聘请著名律师做辩护人,并将纠纷及诉讼情况随时呈报政府各部门,最大限度地争取官方支持。

引起双方纠纷的《欧洲通史》由美国学者迈尔(P. V. N. Myers)所著,因此,又常被译为《迈尔通史》。该书初版于1889年,主要叙述了古代至近代世界历史的进程,全书751页,其中与古代中国相关的内容共8页。这部书在清末传入中国,著名传教士李提摩太在山西大学堂招募学者将其译成中文。1905年4月,由中国学者黄佐廷口译、张在新笔述的中译本出版,后来著名的商务印书馆也复制发行。这部书在当时世界历史教材稀缺的中国教育界产生了不小影响,不仅是茅盾、周谷城等人学习使用的教科书,还是胡适、吴虞等学者从事研究的重要参考资料。

晚清时期,中国出版公司翻印外国教科书蔚然成风。之所以大规模翻印外国书籍,与当时的社会现实关系密切。当时,中华大地正掀起向西方学习的热潮,新式学堂大量涌现,对新教科书的需求量随之飞增。但当时的出版商无法在短时间内编写出足够数量的新式教科书,大多直接翻印外国教科书以应社会急需。商务印书馆在这一时期翻印了一百多种外国教科书,以低廉价格销售,薄利多销,成为主要的收入来源。广阔的教科书市场对外国出版商也极具吸引力。成立于1867年的金恩公司从1900年左右就开始有意识地向国外销售教科书,但一直未敢进入中国。得知自己出版的教科书被翻印,金恩公司确认了教科书在中国市场的商业价值,但又顾虑重重,担心进入中国市场版权得不到保护,难以赢利。此时大张旗鼓地将商务印书馆告上法庭,既是保护版权的需要,亦有投石问路、探究中国版权保护实态的目的。

其实,在法庭相见之前,商务印书馆与金恩公司已有过多次接触,但过程显然并不顺利,更不美好。1908年,双方进行了初次接触。商务印书馆委托曾任该馆编译所英文部编辑、时任清朝驻美国使馆参赞颜惠庆出面与金恩公司交涉,要求代理该公司的教科书。颜惠庆与金恩公司总经理普林顿(George Plimpton)数次会谈,收效甚微。既然谈不拢,商务印书馆索性一不做二不休,直接翻印金恩公司的教科书。1910年3月3日,普林顿自纽约发函告知商务印书馆:已知晓其翻印了金恩公司的《欧洲通史》一书,并软硬兼施,威胁要在中国当地办印刷厂,直接印刷销售原版书,并着手与几家企业进行了洽谈。至于是否真的动手操作实施,要看商务印书馆的态度及处理此次翻印纠纷的方式而定。这一年,商务印书馆编译所所长张元济游历欧美,路过纽约的时候,特意去拜访了普林顿。二人的首次接触最终也不欢而散。

因为利益不同,中美两大出版商终于还是错失了联手合作的机会。1911年这场著名的版权官司随之拉开了序幕。

1912年商务印书馆的总发行所

二、庭审

1911年3月29日下午,金恩公司控告商务印书馆翻印《欧洲通史》一案在上海租界会审公廨正式开庭。该案由奉宝谳员(即会审公廨的正会审官)与美国驻沪领事馆副领事詹姆逊会同审问。原告金恩公司并没有派本公司的人出庭,而是委托其中国独家销售代理商伊文思书馆的老板爱德华·伊文思(Edward Evans)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商务印书馆全程参与,总经理夏瑞芳甚至亲自出庭作证。事实上,原被告双方对这场官司都很重视,均聘请了两位著名律师代理案件。该案经历了两次庭审。

法庭上,双方律师唇枪舌剑,展开激烈辩论。金恩公司声称自己是本案涉及的《欧洲通史》一书的著作权人和出版商,原本销售状况良好,而商务印书馆翻印该书,严重影响了它的销量。金恩公司的代表伊文思陈述他于6年前在纽约与金恩公司签订协议,获得在中国销售其原版书的代理权,有权在本案中直接起诉商务印书馆。他甚至专门到商务印书馆位于河南路的门店购买了一本《欧洲通史》翻印本作为呈堂证据。该书原版在美国售价1.5美元,而翻印本在上海仅售3.75元,经过汇率换算,尚不到原书价的一半。

面对咄咄逼人的原告及律师,商务印书馆及所聘律师也毫不示弱,有理有据地进行了针锋相对的反驳。

商务印书馆反驳指控依据的法律主要有两个。一个是1903年签订的《中美续修通商行船条约》,该约第十一条确实明确规定了版权保护的条款,但该条款的适用有两个必要前提,一是必须是美国人专门为中国人所著的书籍、地图、雕刻的作品等;二是须为美国人翻译成中文的书籍、地图等作品。此外种种,概不受约束。商务印书馆翻印的《欧洲通史》是美国人迈尔用英文写给美国大中学生使用的历史书,根本没有预想到后来能在中国销售,显然并非专门为中国人所作。另外,商务印书馆翻印的《欧洲通史》由中国学者黄佐廷口译,张在新笔述,也不是由美国人翻译成中文的。因此,《欧洲通史》版权纠纷案不能依据《中美续修通商行船条约》的相关条款办理。

另一个则是1910年11月通过的《大清著作权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翻印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著作是侵权行为,没有经过登记注册的作品,则不受法律保护。另外,《大清著作权律》中也没有涉及中外著作权纠纷的条款。《欧洲通史》由迈尔所著,商务印书馆翻印,并不是迈尔登记注册的作品,因此不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大清著作权律》第二十八条又明确规定:“从外国著作译出华文者,其著作权归译者有之。”显然,依中国法律,翻印的《欧洲通史》著作权应归译者所有,与金恩公司并无丝毫关系。

再有,当时国际社会通用的版权保护条约是1886年推出的《伯尔尼公约》,但大清帝国和美国当时都没有加入该公约组织,自然也不可能以此条约为标准处理双方的版权纠纷。

事实胜于雄辩。商务印书馆怎么可能放弃利用事实反驳指控的机会呢?总经理夏瑞芳在法庭上直言,翻印《欧洲通史》完全是出于降低教育成本的考虑,对绝大多数中国人而言,原版书价格昂贵,根本无力承担。事实确也如其所言,价格低廉的翻印本一上市就火爆大卖。另一个关键事实是,翻印本已剔除了金恩公司的商标,所以,夏瑞芳辩称,不存在任何证据能证明此书是由金恩公司出版的。自然,也就根本不存在所谓侵犯金恩公司商标的情况。

夏瑞芳

无论是法律还是事实,金恩公司的指控均没有依据。最终上海租界公审会廨支持了商务印书馆的主张,不认为翻印《欧洲通史》侵犯了金恩公司的版权。

官司,商务印书馆赢了。

三、法庭之外

一本书搅动政坛风云骤起,波谲云诡。

庭审虽已结束,但法庭之外,你来我往,缠斗正酣。双方政府都走到台前,粉墨登场,施展手段,深度介入纠纷之中。

金恩公司策动美国驻华总领事向上海地方官府施压,禁止商务印书馆销售《欧洲通史》一书。上海书业商会也行动起来,不仅呈文上海道,还将同样内容的呈文送交两江总督与江苏巡抚,指责美国出版商误认版权,中国政府应该依法严词驳回。因为,在他们看来,如果任由这种无理行为泛滥,不仅会影响到中国商人的利益,中国的教育事业也会受到阻碍。更关键的是,还会引起其他国家效仿,国家权利将会受到损伤。无一例外,中国地方官府都依法对美国商人的无理行为严词驳斥,赞同商务印书馆的主张。

为配合美国政府的行动,英国驻华使馆也以经销商伊文思书馆的老板是英国人为由介入这场风波之中。1911年3月,英国驻华使臣照会清政府农工商部,放话称美国驻沪领事不认同会审公廨对《欧洲通史》案的判决,已将此案详情上报美国驻华大使,要求重新查核办理。借转达美国人对此案的态度对清政府施压,农工商部当即据约驳拒。两个月后,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亲自出面,照会外务部,指责商务印书馆不仅盗印美国书籍,还盗印英国书籍,减价售卖发行,要求外务部下令上海地方官府详查并明令禁止这种行为。面对英国公使的无理责难,商务印书馆指出美国也曾多次翻印欧洲各国的书籍,但是彼此相安无事,并不过问。英国发行的第九版百科全书二十五册,美国就进行过翻印发行,售价不到原版的一半,英国也无可奈何。1911年6月27日,外务部照会朱尔典,不仅驳斥其对商务印书馆的诬告,还严正指出“该馆此举,确为普及教育起见,诚如来照所谓善举者,意非专在攘利。且中国未入版权同盟,商家翻印书籍既非有违条约,自属无凭禁止”。

英国使臣铩羽而归,美国人卷土重来。不过,这次他们放低了身段,主打感情牌。美国驻华公使馆参赞威廉姆(Williams)专门到外务部诉苦说,中国商人翻印美国人所著之书廉价在中国售卖,但原著作人与原出版商却不能分沾利益,未免太不公道。恳请外务部命令中国各商家商定妥善办法,以便彼此都可以获得书籍翻印的利益。美国人开始改变原定策略,不再高高在上,强势指责,妄言恫吓,开始以商量的口吻探讨解决问题的路径。大清外务部虽直言不便插手民间商业事务,但仍在美方的请求下致函上海道,希望“和平了结”这场纠纷。

上海道随即将外务部的态度告知商务印书馆。几天后,商务印书馆表示不接受金恩公司的一切权益要求,但理解并认同外务部“和平了结”的心情,同意只要金恩公司开列条件公允,自当和平了结此案。美方见无隙可乘,也只得赞同上海道提出的由商务印书馆和金恩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争端,不再惊动官府的主张。但双方始终都在原地徘徊,态度没有任何改变,因此,也根本没有协商出妥善公允的解决办法。

事实上,这场风波最终以不了了之的方式走向终结。

不过,不了了之,似乎也符合双方政府“和平了结”的初衷。

四、结案之后

任何官司都会最终了结,不管以何种方式。但官司永在,存在于社会发展进程中,融化在人生的长河里。

这场版权官司对诉讼双方都有启示与影响。通过诉讼,金恩公司开始真正近距离了解中国出版业,不仅获得了许多确切的市场信息,还坚定了在中国开办业务的决心。为抗衡商务印书馆,金恩公司创建了自己的书籍邮购销售网络,并小有成绩,但仍无法与商务印书馆庞大的销售网络与影响力相比。官司结束后,商务印书馆依然持续翻印他们的教科书,对金恩公司而言,这始终是一个威胁,也让它处境尴尬。如果金恩公司想在中国市场获得更多利益,并提升影响力,就必须要解决这个难题。官司的胜利使商务印书馆在欧美出版界“声名大噪”,不过,在西方人有针对性的塑造与建构下,它被描述成一个合法的“盗版商”。这显然并不是商务印书馆所希望的。几年后,张元济主导下的商务印书馆开始主动调整之前的策略:如果国外出版社提出合理的代理条约,商务印书馆可以放弃翻印。事情看起来开始慢慢变好。

双方很快又有了直接接触的机会。1920年,普林顿携全家来到上海,与商务印书馆谈判是其来华的重要目的。投桃报李,对远道而来的普林顿一家,张元济也格外热情,开车去车站迎接,带领他们在上海观光游览,品尝美食,还邀请普林顿一家参观商务印书馆在上海的总部,并派员工24小时陪同,不管普林顿去哪里,商务印书馆遍布全国的分店的职员都会去火车站迎接他,招待他。通过这一系列的操作,普林顿不仅真切了解了商务印书馆的实力和影响力,还深深感受到张元济的诚意。经过磋商,双方达成共识,商务印书馆停止翻印金恩公司的教科书,金恩公司则给出优渥的代理条件。

两家公司从此化敌为友,双方编辑部互有往来,商务印书馆甚至派出一名年轻的经理去金恩公司总部学习美式出版业管理方法。金恩公司自此解决了在中国发展面临的最大问题,得到了强有力的伙伴,达成了双赢局面。

张元济与普林顿成了很要好的朋友。1932年,张元济的儿子张树年去美国留学,还亲自去波士顿拜访普林顿。普林顿邀请他到自己占地600公顷的乡间别墅度假4天,一连数日设宴款待远道而来的友人之子。酒酣耳热之际,回想起多年前的中国之行以及与商务印书馆那场波及甚广的风波,已届老年的普林顿仍感慨万千,情不能已。

张元济

尘埃落下,这场官司引发的是是非非最终以双方化敌为友的方式结束。虽未免有些出人意料,但何尝又不在情理之中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