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补发欠薪,还是总统贿选?

来源: 黄老道札记

曹锟(1862——1938),中华民国第五任大总统。任职期间颁布了一部很好的《宪法》,很少被人记起。但“贿选”却臭名远扬。

不过,我一直感到对曹锟”贿选”的指控,不那么理直气壮。

先说曹锟,早年在北洋系中的地位,与王士珍、段祺瑞、冯国璋这“北洋三杰”不可同日而语,就是同王占元、陆建章这些拥兵自雄的督军们相比都大大不如。在第三师师长的位子上一坐就是几年不发。直到1916年,他先上书“请大总统早正帝位”,后率军入川与护国军交战。袁世凯一死,曹锟就被段祺瑞召回北方,当上直隶督军,第一次有了自己的地盘。

北洋系此时分裂为皖系和直系后,前者以段祺瑞为领袖,后者唯冯国璋马首是瞻。曹锟是天津人,又当着直隶督军,历来被归为直系军阀,其实他在直、皖间左右逢源。1919年冯国璋辞世,曹锟成了直系领袖。

1922年4月28日,奉系12万人入关,第一次直奉战争爆发,直军胜。 张作霖败走声称自己“奉命入关,拱卫京师”。大总统徐世昌难逃此究,被逼下台。

曹锟早在3年前曾想当副总统,未成。此时有了问鼎总统宝座想法。怎样才能合法地当总统呢?吴佩孚献上一计 :“请出黎元洪,恢复第一届国会及旧宪法,然后再依法选举,这样连广州的孙中山也没了反对理由。曹连声叫好。后人把这段叫“法统重光“。于是迎来黎元洪第二次当总统。

再说议员:

民国第一届国会,仿照美国参众两院共选出议员862人。议员们经过4个月讨论定出自己的高薪,标准为“岁费”5000元。9月份工资标准出台,11月份,议会即被袁世凯非法解散了(每人400元遣散费)。换句话说,议员们至多仅在10月份领了一次标准工资。9月份之前,议员们每月按时领到的,是袁世凯临时发放的“月费银”300元。

此后,各方政治势力,无不以“岁费”为诱饵,来换取“国会”及依附于国会之上的“宪政合法性”的支持。如段祺瑞粉碎张勋复辟后,不愿恢复第一届国会,不少议员遂南下投奔孙中山的广州政府,另组“护法国会”;作为反制,段祺瑞拨款60万给议员们补发工资,要求议员亲自到京领取,结果导致“护法国会”远远无法达到召开会议的法定人数。

根据《国会组织法》,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议员(约580人)参加投票,才能选举大总统。经过倒阁、逼宫、夺印后,政局混乱,往往选举前召集议员投票,选举后嫌国会碍事,解散。议员薪水更无保障。许多议员失去了信心,“离京者不绝于途”。6月20日,议长吴景濂召集开茶话会时,到会的议员只有430多名。

以章士钊、褚辅成为首的反曹派唱对台戏,号召议员们到上海重开国会。他们在议员离京的第一站天津成立了一个接待处。凡是离京议员发给500元去上海的路费。至9月15日,在天津领车船费的议员有503人。不过,很多人领了钱就没影了,真正到上海报到的只有385人。

360资料云:众议长吴景濂为争夺议员,8月24日宣布,两院每星期开常会,凡出席者发给出席证,散会时议员们凭证可领到100元津贴。为了吸引更多议员回京,吴景濂又祭出“延长任期”的招数。他主持修改了《国会组织法》,在议员任期三年下面又加了一项云:“议员职务应俟下次依法选举完成,开会前一日解除之。”也就是说,只要不选下届议员,本届议员可以永远干下去。吴景濂以此为饵,派人到南方去拉人,还承诺每人发放400元车马费。

吴景濂让秘书发出议程,9月9日举行总统选举预备会议,凡参加的议员发给出席费200元,抱病在身仍坚持出席的,还发医药费。即使如此,来开会的人还是不够法定人数。

眼看10月5日大选日已经迫近,津保派急得如热锅上的蚂蚁。9月13日,他们在甘石桥114号俱乐部举行了秘密会议,却很快就被报纸连篇累牍地报道出来:核心议题是让各位议员凭着自己的省籍、团体和私人关系,尽量拉议员回京参加选举。至于报酬,熊炳琦说:“不妨推开后壁说亮话,每人赠送五千元。”其实,5000元只是最低票价,各团体首领或有特别贡献者还会更多。

当时,议员每月薪水规定只有320元,经常拖欠,因此5000元对他们而言很有吸引力。不少南下议员都回到了北京。

据统计,至曹锟贿选时,议会已经累计欠议员薪水达400万元之巨。许多被拖欠薪水的议员认为,此5000元乃历年被拖欠的薪水,拿之心中无愧。《北京报》采访的一名议员说,“我等此来确是为五千元之票价,此亦不必为君讳。”

新旧薪金足额补足,再加各项其它 费用,选举款达1350余万元。这么一大笔经费。自然不会由曹锟个人掏,他手下分督军们赶紧向老帅表忠心。萧耀南、齐燮元各报效50万元,田中玉报效40万元,刘镇华、张福来、马联甲各30万元……尽管如此,贿选资金仍然有很大缺口。此时,曾立过夺印大功的王承斌再次出马:“所有一切应用款项,皆可向予一人取。”

王承斌身为直隶省长,密查大名、顺德、广平各县,制造金丹、白丸的毒贩子,逮捕了500多人枪毙了几个,其余的大毒贩子忙不迭献上每人数千至上万元的买命钱,合计500余万元。此外,王还以借军饷为名,在直隶所属的170个县分大、中、小摊派1万至3万元不等,搞得直隶全省鸡犬不宁。

也有议员南北通吃,打算拿了钱,不投票就携带家眷去南方。

保曹派早就防着这手儿呢!在确定票价5000元的同时,他们设计了一套付款方案,即把钱存到银行,以收款人的图章作为取款凭据。图章保存在办事人员手中,选举成功后,办事员会把图章送到银行,各收款人带着盖有自己名字图章的支票去银行,两个图章对上,即可取钱。

选举当天中午,各组组长约集本组组员午餐,午餐后一同乘汽车到议院投票。请客吃饭的钱一律报销。

5日清晨,军警们挨家挨户地让北京四九城的商铺挂上五色旗。国会大厦坐落在宣武门外(今新华社大院内),一大早宣武门内外就十步一岗,五步一哨。上午11时后,象坊桥断绝交通,非赴会者不准通行。

众议院门前支起了许多供军警休息的帐篷。当天穿制服的军警有五六百人,便衣暗探数不胜数。北京卫戍司令王怀庆亲临现场,指挥监督。

11时52分,吴景濂宣布开会。当天签到人数达593人,超过法定人数。下午2时投票正式开始,4时结束,随后当众唱票。曹锟得480票,如愿当选为中华民国大总统。

《时代》周刊以《新总统》为题的文章写道:“直隶督军曹锟将军当选为总统……比应当选的最低票数多50票。有报道称,他赢得选举是靠贿赂议员,每人获赠5000大洋。

1923,孙中山已着手联俄联共,在广州第二次建大元帅府,号令讨伐曹锟,通缉贿选议员;浙江督军卢永祥通电不承认曹锟当选;云南省长唐继尧也宣布否认。

但是,曹锟当选,立即获得美英西方国家的外交承认。美国《时代》周刊生动地报道了曹锟就任的场面:10月10日,早上7时45分,北京阳光灿烂,中华民国成立12周年,曹锟元帅走下保定抵达北京的专列。抵达总统府后,政府的主要官员已经等候在此。曹锟元帅向他们宣读了一份简短的就职演说后,宣誓就职,成为中华民国第五任总统。两小时后,他乘车前往春颐园(议会大厅)大楼,宣布新宪法正式颁布实施。

曹锟在大总统的位子上只坐了一年。上任伊始,启用顾维钧为外交总长,并坚持外蒙主权。1924年9月,第二次直奉战争爆发。曾为曹锟贿选总统出过不少力的老部下冯玉祥在苏俄支持下,突然倒戈一击,跟张作霖缔结了密约。10月22日夜,冯玉祥率军潜回北京,发动北京政变,将曹锟软禁于中南海延庆楼。北京政府的主导权由直系改归奉系。1926年4月9日,冯玉祥的部下鹿钟麟发动兵变包围了临时执政府,段祺瑞逃走,鹿钟麟释放了被软禁的曹锟。

曹锟的“贿选”,过去和现在都是有争议的。所谓5000元一张选票,怎么看都像补发欠薪,不止一位当事人也是这样认为的。

曹锟这个军阀似乎很善良,很厚道,很民主。明明掌重兵在手,不用枪杆子去夺,而花钱去买,比后来的张作霖,孙中山,蒋介石等强多了。他守法,他依法进行选举。曹锟的确花钱收买议员了。即便是贿选了,也是选举,程序,按法定人数等等。他大有花钱买不到足够选票的风险,而且收钱的人可以投票给曹锟,更可以投票给别人,首先曹锟不压制民主,好不容易把一个揭露贿选的人抓起来,还没怎么着,就放了。其次曹锟尊重舆论,曹锟并没有搞秘密选举,整个过程都在阳光之下,各路记者蜂拥而至,大肆抨击曹锟,曹锟也没抓记者,封报馆;也没有组织秘密投票,秘密得出结果。

曹锟上任后做的第一件事,通过《天坛宪法草案》,在1923年双十节,颁布了《中华民国宪法》。

《天坛宪法草案》早在1913年7月,由众参两院各选出30名议员,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共拟。袁世凯去世后,历任皆以”草案”为基础,多次审读讨论。由于政局多变,一直未能通过和颁行。

《宪法》规定了总统由民意机关国民大会选举产生。另外,该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联邦制的性质,曾被称为“联省自治宪法”。“联省自治的联邦制方案”已在美国国家体制中证明其优越性。

“联省自治”是孙中山极力反对的,却是陈炯明所提倡的。因而在广州的中国国民党从不承认这部宪法。

就宪法学本身而言,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是一部优秀的宪法。该宪法本身囊括了司法独立,多党制约,新闻自由等种种世界通行的内容,与世界潮流保持了一致。近年来有学者对这部《宪法》给出较高的评价,认为是最良好宪法。

口说无凭。附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部分内容:

中华民国宪法会议为发扬国光,巩固国圉,增进社会福利,拥护人道尊严,制兹宪法宣布全国,永矢咸遵,垂之无极。

第一条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

第二条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于法律上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别,均为平等。

第六条中华民国人民非依法律不受逮捕监禁审问或处罚。人民被羁押时,得依法律以保护状请求法院提至法庭审查其理由。

第七条中华民国人民之住居,非依法律不受侵入或搜索。

第八条中华民国人民通信之秘密,非依法律不受侵犯。

第九条中华民国人民有选择住居及职业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制限。

第十条中华民国人民有集会结社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制限。

第十一条中华民国人民有言论著作及刊行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制限。

第十二条中华民国人民有尊崇孔子及信仰宗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制限。

第十三条中华民国人民之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公益上必要之处分依法律之所定。

第十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诉讼于法院之权。

第十六条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请愿及陈诉之权。

第十七条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第一百一条法官独立审判无论何人不得干涉之。

第一百二条法官在任中,非依法律不得减俸停职或转职之。

第一百二十四条地方划分为省县两级。省设省务院,执行省自治行政。以省民直接选举之省务员五人至九人组织之,任期四年。

县设县长由县民直接选举之。依县参事会之赞襄,执行县自治行政。但司法尚未独立及下级自治尚未完成以前不适用之。

共一百四十一条。

读以上内容, 快100年了,感叹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