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宋朝平民私带武器被捉,重审后皇帝赔礼道歉
不过,这里我们需要注意,唐宋政府立法管制的是“禁兵器”,即指甲、弩、矛、矟等冷兵器时代具有较大杀伤力的军用武器,而不是一般的民用武器。按《宋刑统》的规定,“弓、箭、刀、楯、短矛者,此上五事,私家听有”,换言之,私人是可以合法持有弓、箭、刀、楯、短矛等民用武器的。
比如著名的《清明上河图》里,“孙羊正店”旁边就有一家武器店,有一个大概是顾客的人正在做弯弓射大雕状,显然弓箭这种武器是可以公开出售的。再比如,在《水浒传》里,很多好汉都带着一把朴刀走江湖,因为朴刀也属于民间可以持有的武器。
在北宋时期就发生过一起案例,皇帝的身边人“破获”了一起民间携带武器案,结果重审后不但无罪释放,皇帝还赔了礼品,罚了官员。
话说北宋雍熙二年(985年),宦官何绍贞护送宫女至巩义永昌陵(宋太祖皇陵),再从永昌陵返回皇城,行至中牟县时,发现有几名平民模样的人“持兵行道旁”。何绍贞认为,这些人私带武器,必定是心图不轨。因此,命令随从将他们全部抓起来,“笞掠之。人不胜其苦,皆自诬服”。
何绍贞以为自己破获了一起私藏禁兵器、危害公共安全的案子,便将那几个人“缚送致京师”,并报告了宋太宗。太宗闻知,“甚惊”,既而又想:这几个人“虽持兵”,但并未做出不法之事,如果真是坏人,怎么可能甘心被何绍贞“制而缚之”?这里面恐怕另有隐情。
于是宋太宗诏令开封府重新审理这一案子。经开封府审讯,案情这才得实:原来,那几个“持兵行道旁”的人,都是中牟县的一般平民,并不是什么坏人;这次出门,是要到嵩山祭神;之所以携带了武器,则是“自防耳”。他们所带武器,也属于法律许可的“弓、箭、刀、楯、短矛”范围内。因此,开封府法官判处这几名“私带兵器”的被告人无罪。
宋太宗看了开封案的结案报告,大骇曰:“几险平民于法!”为表达政府的歉意,太宗皇帝给这几名受了冤枉的人送了礼物,“各赐茶卉、束帛而遣之”。又对无事生非的宦官何绍贞予以处分,“决杖,配北班”。
这个小故事说明:宋政府对于民用武器会有严格管制,法律不允许民间私藏“禁兵器”;不过,平民出于防身、自卫等正当目的,可以合法携带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武器,如弓、箭、刀、楯、短矛。
回到现实问题,国家对枪支等危险性武器作出管制,是有必要的,毕竟私兵的泛滥将会危及公共秩序,威胁平民安全;但如果连大妈在街边摆个气球射击摊子都要问刑,则法网未免过于苛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