痕迹·事件·证言 侵华日军第十六师团第三十三联队中尉天野乡三在南京


阿莱达•阿斯曼(Aleida Assmann)在《回忆空间》一书中曾专门讨论过“文字”(schrift)与 “痕迹”(spur)之间的关系,她认为“文字和痕迹常常作为同义语来使用,但二者绝非同义。 文字是通过视觉符码形式将语言符码化之物,关于文字的定义不能套在痕迹上。痕迹将与语言的结合和将作为符码化的记号的特性尽皆置之一边。即使如此,痕迹作为不基于任何符码化的指针符号,用符号理论可以解读。痕迹之所以能替换代理表象,源于模仿之物和印刻之物的直接性”。不仅如此“痕迹在通向过去的路径上,与文本迈向过去的路径根本相异。这是因为,痕迹里既含有逝去的文化的非语言表现——废墟(Ruinen)和遗物(Relikte)、片断(Frag- mente)与碎片(Scherben),也有口传传统的残滓(Überreste)。”阿斯曼把“痕迹”作为非文字之物,将其与“文字”/“文本”置于二元对立关系中,强调痕迹的意义大于文字。在研究“南京大屠杀”这样重大的历史事件时,面对当事人不在场,文字记载的局限性,以及口述回忆之虚实杂陈,阿斯曼的论述无疑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按照阿斯曼的思路,明信片似乎应当归入文字之列,而不属于非文字的“痕迹”,但笔者倾向于将明信片视为介乎“文字”与“痕迹”之间的东西,可以从“文字”与“痕迹”两个方面对其加以解读。明信片留下的作为符码化的“文字”信息有限,不足以解释其所指涉的事件,而作为“遗物”“碎片”,明信片敞开了阅读文字以外信息的可能性。
这张明信片附在一位名叫陶保晋的中国人的信函中。陶保晋(1875-1948),南京红卍字会会长,著名实业家和慈善家,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前曾做过江苏省议员。1937年12月13日南京沦陷前后,陶保晋率领红卍字会展开救济活动;日本驻南京领事馆看中陶保晋的声望,强令其为“南京自治委员会会长”。为继续从事救济活动,陶被迫接受会长一职。1938年 1月1日“南京自治委员会”成立。十天后,饱受身心折磨的陶保晋称病辞职,最后得到病休许可。2月13日,陶保晋再次请求辞职,在给“自治委员会”的辞职信中写道:
据家人报称:市府路二十七号住宅前住军人已经搬出。入屋查看,所有红木家具及衣箱、瓷铜器与一切用品,约值四、五千元,被劫一空,尚不足惜。惟内有佛堂一间,供奉老祖乩笔画像及神圣佛像与历代祖宗神位、父母遗像,并道院传授《太乙北极真经》及《午集正经》、《未集经髓》与各种经典,为修道以来十六年身心性命所寄托,日日馨香奉祀者也。今竟全行被劫,闻之伤心涕泪,悲泣如丧考妣,痛不欲生。正在辞职静养之时,又遭此非常惨痛,病益加剧。
“市府路二十七号住宅前住军人”即天野乡三及其手下的士兵,在天野等离开陶宅后,一张遗忘的明信片透露了天野的身份。陶继续写道:
此天野先生当系住在该屋之军人,可否转请日方军政长官代向天野先生探询,曾否见此经像法宝,是否以同文同信佛关系,代为收存?如能藉此线索,返还原物,则心神始能安定,病体得以就痊,皆出自大德之所赐也。
陶保晋没有要求天野返还被盗窃的财物一这是日军官兵经常干的勾当,只是要求返还与宗教信仰有关的文书、照片等。但是,特务机关的回答是:“询据天野乡三,供称不知。” 其实,特务机关根本就不可能见到天野乡三,更不要说去询问天野是否拿走了陶家的东西了。
晚本乡(上海派遣军司令部参谋——引者,下同)少佐来报。24日夜11时左右,日本兵到美国人经营的农具店,用刺刀胁迫看店人,带走两名女子强奸,约两小时后将女子放回。基于(女子)所诉,两名美国人在女子指认被强奸之处时,(发现)该处系天野中队长及十数名士兵宿舍,遂进房调查,天野集合持枪士兵,反过来殴打美国 人,将其赶出门。本乡参谋长得报后,赶至现场,要进中队长房间,也不容易进去,隔壁屋里有支那女子三、四名。(本乡)强行进天野屋,天野正与女子同衾。女子从床下来。审问中队长。中队长行使权力,带女子来,给其金钱,还让士兵们也进行奸淫。 因此,叫来宪兵队长小山中佐和第2大队(长),次日凌晨(部队)出发延期,继大队长调查之后,宪兵继续调查。
天野乡三和手下士兵强暴了在美国人农具店干活的中国女子。26日美国人前来诘问,“天野集合持枪士兵,反过来殴打美国人,将其赶出门”。本乡忠夫少佐得报赶到现场,阻止了事态恶化。结果,预定次曰(27曰)撤离南京的天野部队被责令就地待命,接受第二大队和宪兵队长小山弥中佐的调查。
1月27日,饭沼守继续写道:“小山宪兵队长、堀川新分队长(接替天野乡三——引者)至。听取调查天野中尉之概要。”
1月29日,饭沼守称:“小山宪兵队长至,报告天野中尉及部下事,就事件送交(军法会议),听取军方意见。据此,希望将中尉及以下同宿者递交,同时报告殿下。”
1月30日,饭沼守记述了调查结果:“天野中尉以下十二名送交军法会议。”
逐条梳理饭沼守日记可知,天野乡三隶属第三十三联队第二大队,军衔为中尉,事发后被撤去中队长,由堀川代理。
事件后仅仅4天,天野乡三就被送上军事法庭。但调查过程并不顺利,参与审讯天野的上海派遣军司令部副参谋长、步兵大佐上村利道在1月27日的日记中写道:
宪兵报告调查天野中尉……(他)不该有昨夜那股劲了。大队长无能,驾驭不了他。让值班士兵传达滞留待命。法学士,律师,很会钻法网空子,对于宪兵的询问,回答得巧妙。要求严厉处分。
上村日记丰富了关于天野的个人信息:法学士、律师。27日,意识到事态严重,天野开始发挥其律师职业的才能,为自己辩护,以致担任讯问的大队长难以应付。1月29日,第二大队离开南京,眼见不能跟随而去,天野反应强烈。饭沼守日记写道:“天野中尉被阻止出发,悄悄地把他叫来,说服他像个男子汉接受处理,之后让他回去了。”
何以上村称天野乡三“很会钻法网空子,对于宪兵询问,回答得巧妙”?这涉及天野被问罪的“罪名”。饭沼守日记对事件原委交代得还算清楚,但关键处却语焉不详,如,按照日记所载,天野是因为“奸淫”而被问罪的——这是日军占领南京后普遍实施的暴力,但又称“带女子来,给其金钱”,将暴力关系说成是交换关系。1月30日,天野案被移交军法会议,审讯工作由军法务官来担任。2月15日,军法务官小川关治郎在日记中写道:“冢本法务官抵达。调查南京方面的事件情况,尤其听取关于天野中尉强奸事件相当详细之报告。虽然确认强奸事实很困难,但必须追问对宪兵伍长及履行职务军人所进行的威胁。”军法会议试图以“强奸事件”来处理,却发现“确认强奸事实很困难”,是因为找不到受害人,还是如此一来须追究日军占领南京后的集体性暴力?不得而知。最后,天野乡三的罪名竟然是“威胁”宪兵和军人履行公务。
一个日本士兵冲上来,气冲冲地用英语喊着:“退出去,退出去”,同时将我向大门处推。我慢慢地后退,但在我来不及退出大门前,他就掌掴了我,还转过身打了林查理一耳光。跟我们在一起的宪兵以敷衍的态度阻止这个士兵,其中一个宪兵用日语说了 ‘‘他们是美国人”或类似效果的话。这时我们已退到临街的门外。这个士兵一听这话就暴怒起来,嘴里重复着“美国人”,还试图攻击离他最近的林查理。尽管有宪兵在阻止他,但他还是将林查理衬衫的衣领撕破了,还扯掉了几颗纽扣。正在此时,指挥官出现了,他以无理的方式向我们咆哮。
在爱立逊的叙述中,被打的人中还有一位,名叫林查理(Charles H. Riggs,1892-1953),林查理也留下了关于事件的叙述:
(士兵)用我听不懂的语言吼着,然后将爱立逊向后推。我看到后,就停下来和爱立逊站在一起。然后士兵抓住爱立逊的胳臂推搡他,但是爱立逊背部抵住了门,不能再移动。士兵就当着宪兵的面,掌掴了爱立逊,接着又打了我。这时宪兵也进来了,他们之前一直在和我们讨论我们能不能进入这座房屋(没提到进院子的问题)。同时,指挥官从屋子里出来,向我们走来。宪兵看到了那个士兵的行为,抓住他的胳臂,将他拉走,强迫他到路的另一侧去。……有两个宪兵站在我前面,一个正和他们争论的士兵站在他们前面。一个领事馆警察告诉士兵:“他们是美国人”。这似乎激怒了他,他突然把他们推开,从他们中间冲出来,抓住我衣服的领子。他很粗暴,把我的衬衫都扯坏了,还拽下几颗纽扣来。宪兵抓住他的胳臂,让他放了我……
第三个回忆者是木本一平,1913年9月生,隶属第二大队第八中队,是天野的部下。2000年11月和2001年11月,木本一平分别接受采访,留下了如下一段回忆:
整个分队,在进入南京后,也被派去抓姑娘。16师团离开南京时,好象分队全体士兵都被禁止离开,接受调查。天野因此被送上军法会议。离开南京时,没有看到中队长天野。邻村的一分队的朋友说,天野回到日本后,东京传讯,接受调查。听说他矢口否认一切,逃脱了责任。
天野中尉毫不掩饰,什么都干得出来。他身边总跟着当班的,按照中队长说的,去找女人呀,去抢劫呀。如果犯抢劫罪,会被降级,工资降到最低。确实,俺们离开南京时,曾被阻止离开,天野中队长已经不在,也没有回到中队。到哪儿去了,不知道。好象在上海受到审判,被判有罪。听说天野中尉被降为二等兵。没有回到中队,俺认为被派到别的地方,还提升了。
快到南京,听说中队长下了命令:“进了南京,允许抢劫、强奸、杀人”。我们中队进入南京、放下行李,正在慢腾腾的时候,就被士兵说:“干啥呢?还不快去抢。
强奸、抢劫,只有天野中队长干。中队长和下士官(干)。在中队长干之前,手下的士兵趁中队长不在,白天去市政府三浦中佐(第二大队长)处和派发良民证处去拿。听说(中队长)不在的时候,下士官也去强暴妇女,偷盗粮食。
听说下士官在白天中队长去联队时,趁其不在,搜集粮食,搜集化妆品,让女子化妆,在队长回来之前都干。宪兵队嗅到这个,因此(天野)被逮捕了。
在第一个场景里,陶保晋家中的日文明信片交待了持有者天野乡三的身份:上海派遣军中岛本部队野田部队。天野乡三离去后,陶保晋得以回家,发现天野乡三不仅掠走了值钱的财物,还将带不走的其他东西尽皆毁坏,这说明离开陶宅的天野乡三匆忙而近乎疯狂。第二个场景“爱立逊事件”可以佐证这一推测。天野乡三所在的第八中队在即将撤离南京前继续为恶,26日下午殴打美国领事爱立逊引起美日外交纠纷。被送上了上海派遣军设置的军事法庭——军法会议——前,天野乡三的行动自由虽然受到限制,但仍可呆在陶宅。29日眼看部下一个个离去,天野情绪激动,开始砸毁陶宅器物。这就是饭沼守日记中所说“说服他像个男子汉接受处理”。第三个场景是记忆/证言中的天野乡三。由于5个回忆者均不在第二个场景中,他们对第二个场景的回忆属于道听途说,但是,作为涵盖第二个场景的背景——“南京大屠杀”事件的参与者和目击者,他们对天野乡三恶行的回忆或具有个别性——具体指涉天野,或带有普遍性——泛指整个日军所为,他们的回忆丰富了对天野乡三其人形象的认识。这些都是正史里关于天野乡三的记述所看不到的。秦郁彦所编《日本近现代人物履历事典》“天野乡三”条写道:生于1894年。1915年5月陆军士官学校第27期毕业,同年12月任步兵少尉、步兵第12连队。1919年4月天野升任中尉,1923年12月离职。1927年3月毕业于京都大学经济学部,进入近海邮船公司工作。1931年12月参加高等司法科考试,取得律师资格。1937年8月应召入伍,1938年1月29日受到军法会议审判。1947年7月重新登记为律师。1960年任日本律师协会(“日辩连”)纲纪委员。1964年死。
天野乡三留在了南京。离去的第三十三联队官兵议论纷纷,于是有了天野乡三降为一等兵、无罪释放等各种揣测。实际上,天野被移至上海,如军法务官小川关治郎在日记中所述,以“威胁”宪兵和军人履行公务问罪。3月30日,因“胁迫上司”天野被正式起诉,4月28日被判处三年徒刑。在接受审判期间,天野乡三因攻陷南京有功,于4月15日获得帝国政府“叙正七位”奖赏。5月12日,陆军省发现奖状将要颁给一个“犯人”时,急忙协商取消事宜,结果,天野乡三失去了即将得到的“叙位”,时在193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