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忆不能承受之重 ——陶保晋及其后人的南京记忆
本文出自孙江教授自选集《作为他者的宗教》,262-286页,博扬文化事业出版社,2016年。


大本教与红卍字会建立宗教联合关系后,大本教领袖出口王仁三郎又与“传统的右翼”——亚洲主义者头山满、内田良平等暗合,这样大本教与红卍字会关系自始便具有同床异梦的特征:大本教试图利用红卍字会窥伺中国东北部“满蒙”——内田良平是鼓吹分裂中国东北的魁首,而红卍字会则试图利用大本教在日本传道。在中日关系不断恶化下,1923年红卍字会和陶保晋以“慈济”为主旨展开对日赈灾活动:“东瀛浩劫,有史罕闻,国于同洲,往救宜急”。1929年陶保晋等访问日本,旨在“道慈昌明”,奠定“东亚第一和平之基”(9月18日坛训)。1935年12月,日本政府以“不敬罪”和违反“治安维持法”镇压大本教,红卍字会和大本教、陶保晋和日本人的关系就此断绝。
当国民政府公务员、大学教授和地方名流纷纷撤退时,陶保晋没有尾随而去。作为道院/红卍字会信徒,他笃信:宗教超越民族,慈善没有国境。因此,当1937年日军飞机轰炸首都南京,陶保晋领导下的红卍字会不仅救助中国受害者,连同日军飞行员的尸体也一并收敛埋葬。与南京“国际安全区”里的欧美人一样,对于即将到来的占领者陶保晋抱有不切实际的期待,以为日军的行为至少会比混乱无序的国民党军队理性些。1937年12月8日,红卍字会与外国人士商议在难民区设立办事处。13日和15日,红卍字会先后于五台山广济寺和鼓楼金陵大学设立粥厂,“每日就食者不下三万人之巨”。但是,自以为能超然于事外的红卍字会转瞬间发现,除了“国际安全区”里的外国人外,没有一个中国人的生命是安全的。祝晴川在《丁丑南京屠城记》回忆陶保晋话道:“日军自进城以来杀戮、纵火、掠夺、奸淫,连日不止!住在我火瓦巷南京市红卍字会的家属及逃到那里的难民数百口,老少妇女无不被其奸污,有羞愧自杀者多人”。红卍字会的家属也同样惨遭日军官兵的强暴。
战后,当红卍字会副会长欧阳都麟等站在审判战犯法庭上作证时,会长陶保晋却身系“汉奸”嫌疑。1946年4月,自以为能脱却干系的陶保晋在女儿的陪同下,主动前往国民政府有关部门交待南京沦陷后所参与之活动,立刻遭到拘禁。6月3日,尘埃落定:“陶保晋共同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处有期徒刑二年,褫夺公权三年,全部财产除酌留家属必需生活费外没收”。即,除两年徒刑之外,包括被日军窃据的汤山“陶庐”和市内祖产概被没收。首都高等法院的判决理由如下:
陶保晋于民国十二年被推任世界红卍字会南京分会会长。二十六年十二月,首都沦陷后,受敌人之指使出而组织自治会,自认会长,惟为时仅十余日,即因病辞会长之职,并推荐副会长孙叔荣任该会会长。二十七年八月,又经大民会总本部高翔迫充该会副会长。二十八年秋,复受温宗尧之怂恿任伪维新政府立法委员。二十九年三月,汪逆兆铭等合组伪国民政府于南京,陶保晋即蝉联原职,常出席立法院会议执行立法委员之职务。迨至三十一年十二月间因不满伪政府对粮食管制情形提出建议,致被伪政府褫职查办。遂闲居南京。日寇投降后,即由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捕送本院检察官侦查起诉。
陶保晋被指控的罪责有四:(1)受敌人“指使”,担任过十余日自治会会长;(2)受大民会会长高翔逼迫,“迫充”副会长;(3)受温宗尧“怂恿”,出任伪维新政府立法委员;(4)伪国民政府成立后“蝉联”立法委员。四个不同动词对“事实”判断的侧重点亦不相同。在言及陶保晋的文字中,一般都集中在陶出任伪自治委员会会长一事上。南京大屠杀史研究专家张连红甚至认为,“以他当过自治委员会会长一职,可以说是汉奸头子,这个判决是轻的”。 这反映了一般中国公众的看法。与这种看法截然不同,首都高等法院量刑的理由如下:
查被告陶保晋受敌人之指使组织自治会及充任伪维新政府与伪国民政府立法委员,并曾充伪大民会副会长等职,业经其在侦查时与审判中先后供认不讳,且常出席伪立法院会议,亦有伪立法院公报可查,足见所供各节自属实情。按伪立法院所议订之伪法多属有利于敌伪不利于本国,被告即担任此项伪职参与其中会议,其有凭籍敌伪势力,为有利于敌伪不利于本国之行为,固甚明显。惟该被告年已老迈,心尚慈善,因受人指使与怂恿而出任伪职,与反抗本国之激烈分子自难比论,核其情节尚属轻微。再查首都沦陷之时被告即扩大红卍字会之机构联合英美教士组织国际救济会,由英美大使商得敌酋之许可首都住宅区为难民区,设立收容所多处收容难民组织救济队掩埋被敌寇惨杀之遗尸四万三千零七十一具并办理施诊义赈平糴及发放恤老津贴等事务,凡此种种既有确实证据足资证明(见被告所呈之世界红卍字会南京分会慈业工作报告书一册,照相十张,世界红卍字会南京分会救济队掩埋组掩埋尸体具数统计表一张及办理义赈之存根十六本,恤老慈金照片簿并恤老慈金姓名录各一本),则该被告曾为有利于民众之行为自属显然之事实,爰依处理汉奸条例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减轻其刑二分之一,再因被告犯罪时期系民国三十三年六月一日以前依减刑办法之规定应再予减轻二分之一,酌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在论及陶保晋汉奸罪时,是从“自治委员会会长”开始的,而量刑根据却只限于其充任伪政权“立法委员”一点上。“按:伪立法院所议订之伪法多属有利于敌伪不利于本国,被告即担任此项伪职参与其中会议,其有凭籍敌伪势力,为有利于敌伪不利于本国之行为,固甚明显”。“共同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罪名和汪伪政权二号人物陈公博、汪精卫之妻陈璧君同罪,与鲁迅之弟周作人亦同。不同的是,法院以其接受“伪职”均为逼迫,且期间做过有目共睹的善事,“为有利于民众之行为”,减免刑期一半。又以其担任“伪职”在1944年6月1日之前,再减免一半。结果,陶保晋最后被判2年实刑。
对于陶所担任的“大民会”副会长和“立法委员”之职,今人的看法也与首都法院的判决不同。张连红认为,“实际上都是空衔,他没做什么事。我们从历史资料上也查不到他利用职权谋取自身利益,损害国家民族利益的记录”。 按照这一逻辑,则要追问陶在担任没有成为量刑根据的“会长”之职期间是否损害了“民族利益”?回顾战后东京审判可知,当陶保晋开始服刑时,红卍字会副会长、做过“自治委员会”顾问的留美博士许传音正在东京远东军事法庭上指证大屠杀事实。许积极参加国际安全区救济委员会活动,和日本人联系甚多,如何看待许的行为呢?另一位南京大屠杀史研究专家经盛鸿认为,许传音参加“自治委员会”乃是要救助难民。 那么,陶保晋是否也有这种主观动机呢?且看南京沦陷之初罹难民众从不同视角的观察。
先看郭岐《陷都血泪录》。这位脱下军服、自称因隐藏在位于五台山意大利大领事馆三月才躲过浩劫的国军营长,1938年3月12日逃离南京后撰写了这本回忆录。1947年3月25日,郭在南京军事法庭上控诉战犯谷寿夫罪行。他在回忆录中对陶保晋嬉笑怒骂:“陶保庆(晋——引者)在南京地面小有名气”,“一般说来,南京人对他的印象还不太坏。然而,卿本佳人,奈何做贼的呢?有人说他是被动的、临时的,有人说他是误上贼船,也有说人他是为救活三十万难民着想,更有人说他是被北洋军阀卢香亭(永祥——引者)拉出来勉为其难的。据我所知,则陶保庆的当汉奸确非出于自愿,而其当了汉奸,尤为不争的事实”。 躲在意大利领事馆的郭岐何以知道如此众多传言?意大利领事馆临近红卍字会在五台山所设施粥厂,笔者推测郭根本就没躲进领事馆,而是每天前来讨粥的难民中的一员。得到红卍字会救济的难民们对陶行为不乏善意解读,郭岐听说陶“曾经一度冒险逃亡,其结果是被日军活捉了回来”,“他一再称病辞职,日方的[批示]则是不准,从此以后,他一筹莫展,只有担着汉奸的名义,再拖下去”。 陶称病不出是实,伺机逃跑不实。
再看祝晴川《丁丑南京屠城记》。这位国军少校参谋曾经留学日本军校,他伪装成平民躲在金陵大学附近的陶谷新村,经陶保晋劝说出任红卍字会交际处副处长,处长是原日本领事馆中国雇员声名狼藉的孙叔荣。从这一安排看,陶保晋试图利用两人谙熟日语和日本人交涉。副会长陈冠麟曾提醒祝晴川:“孙原给日本使馆当雇员,城陷前曾被政府通缉跑了,今又和日本联络上,最近孙与陶合谋组织维持会,我们都很怕红卍字分会的声誉受影响”。这段事后回忆并不准确。事实上,陶保晋被迫接受“自治会会长”职之前,为不影响红卍字会形象,决定辞去会长之职,推荐陈冠麟接任会长,陈坚辞不受。12月26日,陈在给陶保晋的回信中写道:“(道)开公道鉴:接奉手书,聆悉我公一切之苦衷,恭读训示,内有功成再向红尘转一语(系红卍字会扶乩之言——引者注),似已早有定数也。我公素以道慈为怀,为数十万难民计,实亦义不容辞”。对陶保晋行为表示理解。
最后再看李克痕的《沦京五月记》。这位身有足疾和家累而未能逃离的国民政府文化机关职员,从一个旁观者的角度回忆说,自治会贴出告示,劝说难民区中的士兵自首,并保证发给遣散路费,为此有三百名士兵因自首而被日军拘捕枪决。“据传陶以此事处置不当,乃辞职不干,但以(亦)传闻陶为纯粹之汉奸,甘心供敌驱使,究竟陶为何等人,殊属疑问,但以后从未见陶某出首作事,而自治会会长亦由孙淑(叔——引者)荣代理,事实竟如何,殊属疑问”。李所记传闻不完全属实,因为在“自治委员会”成立之前,日军已经开始有计划地搜杀藏身难民区的国君官兵,12月30日,美国传教士福斯特(Ernest H.Forster)在日记中就记下了“肃清”即将开始的感受。
从以上时人对陶出任“会长”的观察和评论可知,舆论截然二分,一方面存在鄙视陶保晋的声音,另方面存在对陶保晋善意的理解,后者和当代历史学者经盛鸿为许传音充当“自治委员会”顾问之辩解理由完全一样。但是,不论动机如何,陶出任“会长”损害了其名声,自治会“会长”之名口耳相传到国民党统治地区后,更使陶背负了“汉奸”污名。
出任会长之职后不久,陶保晋就一直寻机脱身,且看他1938年3月18日致“南京自治委员会”辞职信:
敬启者,锡三因病辞职,业于一月二十四日函达不能任事理由,当经委员会于一月二十五日提出会议,经田中领事陈述意见,内有请陶静养,由孙代理等语,决议慰留在案。是会长职务,先于一月十一日锡三请假病时,即由胡委员启阀提议公认孙叔荣副会长代理会长职务在案。两月以来,负责有人,锡三并无若何责任,亦无经手事件,正在专心疗养脑病,尚未痊愈。忽市府路家宅又被劫一空,其中佛堂一间,供奉经像及祖宗神位,全行遗失,神经益加激刺,病益加重,曾经一再报告委员会,据转领事馆、特务机关查询在案。兹接公函,准特务机关小岛先生来会面述,询据天野乡三,供称不知,无从查询等语。函复前来,倾闻之下,非常伤感,病体益不能支,彻夜失眠,精神衰弱,形容消瘦。经医生诊断,非长期休养,不能回复健康,实属不能再行出来。抑尤有声明者,锡三笃信神权,办理道院、红卍字会,历十有六年,向守会章,不闻政治。此次为维持治安,追随同人之后,本已推举正副会长有人,乃在领事府集会时,忽被前机关长佐方先生临时变更,推重锡三,田中领事等从而赞助。虽声明卍字会职员不能参与政治,固辞不获,勉暂担任,以让贤能,曾经当众声明。孰知冥冥之中,已受谴责,午夜焦思,百感交集。因忆锡三之于民国十一年创办南京道院、红卍字会,是年十二月间,北京、南京道院迭奉先严菊溪公临坛训示,内有“汝益当誓身许道”等谕。故十余年以来,绝未参加任何政治。此次被推加入,当时未便坚决拒绝者,诚恐引起误会,影响道慈之进行,乃一时委曲求全,竟被严君之训戒,以致业力发动,受此疾苦之重惩,事虽神秘,不敢不宣,足见天日昭昭,万不敢出而问世。为此重言声明,所有会长虚名及任何名义,一概辞谢,否认慰留,俾资静养,而遂初衷。即请查照第八次会议记录,据转领事府、特务机关查照备案,附缴臂章一枚,即希查收缴销为荷。




3月10日,陶保晋再次请辞。在辞职信中,他把原因归为家宅“又被劫一空”。从前后文看,这件事好像发生在2月底或3月初,其实就是上述1月29日发生的事情。小岛的答复没有诚意,这对陶已经不重要,也不需要,他将一个月前发生的事情作为一个月后辞职的理由乃是看到“秩序稍安”,可以全身而退了。3月28日以梁鸿志为首的“维新政府”成立后,“自治委员会”的功能逐渐被这个傀儡政权所替代。
令人费解的是,陶再三要求辞职,后来却做了“大民会”副会长,成为“维新政府”的“立法委员”,而且一直持续到汪精卫伪政权时期(1942年)。首都高等法院判决书里有“逼迫”等语,陶起初似乎有过抵抗,但很快就放弃了,这和其要求辞去“自治委员会会长”相比,前后反差何其之大。也许如张连红所说,陶也认为“立法委员”是虚职,远不如会长之职负有政治责任。在挂名“立法委员”期间,陶领导的红卍字会照例每年进行赈济活动,1942年初因不满汪伪统治下物价飞涨,民生艰困,陶保晋和“监察委员”吕一峰、马孟壮联名弹劾粮食部长顾宝衡,最后遭到“撤职查办”。因为有这段历史,首都法院在判决理由的最后写道:“再因被告犯罪时期系民国三十三年六月一日以前依减刑办法之规定应再予减轻二分之一”。
在以上四点中,第一和第二点涉及陶保晋在南京大屠杀期间的所作所为。陶保晋后人希望纪念馆能展示陶保晋的辞职信,洗刷其“汉奸”罪名;要求纪念馆“对社会公众和子孙负责”,增加陶保晋受日军胁迫和进行慈善的内容。陶保晋后人将陶的历史问题内化为自身的问题。对于他们的要求,海峡两岸的反应如何呢?
下野的台湾国民党在接到陶保晋后人的申诉后颇感困惑,退居孤岛的国民党如何能为六十年前在大陆的国民党政权的判决负责呢?国民党“中央委员会政策委员会”在给陶氏后人的信中写道:“如陶先生的遭遇,深感遗憾。这也是中华民族百年积弱及内忧外患下的历史悲剧。当时战乱频仍,社会动荡不安,许多人、事、物皆已变迁,实难以查证。兼两岸现况等因素,要厘清真相确有客观上的困难”。语气诚恳,在表达对陶保晋及其后人的同情后,以历史久远和两岸政治隔阂为由,规避对历史重新加以研判的责任。
与此相对照的是,纪念馆接到陶后人的信后,馆长朱成山回信道:毫无疑问,令尊陶锡三作为红卍字会南京分会会长,在难民尸体的掩埋工作方面是有功劳的,但同时他又是南京第一个伪组织“南京自治委员会”的首任会长。为了解散以德国人拉贝为首的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将难民驱赶出“难民区”,日军占领南京后不久,即开始筹划成立傀儡组织“自治委员会”。尽管他一再声明“不问政治”,但在日军刺刀下,他只有唯唯听命,不自觉地成了日军当局的统治工具。朱成山回信语气坚决:善是善,恶归恶。“自治委员会”是日军试图取代“安全区国际委员会”的傀儡组织,不管陶保晋是否被迫出任会长一职和实际上否发挥过作用,接受会长职务意味着陶保晋已经成为敌人的“统治工具”。
可见,虽然台湾国民党中央和纪念馆回信侧重点不同,内在逻辑一致无二:陶保晋案盖棺论定。过去和现在、当事人和第三者之间横亘着无法穿透的隔阂。
第一次世界大战德国战败后,1919年1月,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在慕尼黑一次对青年的演讲中提出了“心情伦理”(Gesinnungsethik)和“责任伦理”(Verantwortungsethik)概念。 所谓“心情伦理”,就是指以自身的主观愿望为标准,不论结果是好是坏,责任不在我,而在他人。而“责任伦理”则强调不管出于何种动机,承担自身行为所带来的结果,不把责任转嫁给他人。比较陶后人的诉求和陶保晋对于首都高等法院的“判决”,可知二者对于“历史”态度是不同的。陶保晋的辞职信告知人们,他清楚“会长”之职所承载的政治责任,对于被追究“立法委员”任内叛国罪的责任,陶未必甘心接受,但没有申辩的态度说明他出于名节观对“责任伦理”有一定自觉。而陶氏后人在饱受历史记忆伤害后,将陶保晋在南京沦陷后所有政治行为推为外在力量使然:日军逼迫,蒋介石国民政府栽赃。这是以“心情伦理”对待历史。对陶保晋子孙来说,对陶保晋历史的认同意味着背负陶保晋的“汉奸”罪名。
围绕犹太人在二次世界大战中的悲惨遭遇,德里达、阿伦特等曾经对“宽恕”(pardon)展开了深入的哲学讨论,从康德关于“根元恶”(Radikalböse)——人基于保护自身和满足欲望而具有的趋恶倾向——出发,人们讨论了哪些恶是可以饶恕的,哪些恶是不可饶恕的,如何饶恕不可饶恕之恶,凡此等等,在中国学界甚少讨论。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战败投降的当天,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在广播演中说称,对日本国家和人民“不念旧恶”、“与人为善”。 这句话后来被误传为“以德报怨”,即以个人的主观伦理要求为出发点宽恕任何罪行,这为后来的政治所继承,由此换来了中日之间的政治“和解”。但是,这种实用主义的对待历史的态度只是把“历史”与“现在”隔断,所谓“和解”不过是暂时掩盖和规避了“对立”。
在中国政治文化传统中,准确地说,并不存在“以德报怨”,只有“以直报怨”——分清是非,惩恶扬善。《论语·宪问》中有人问孔子:“以德报怨,何如”?孔子说:“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在中国传统伦理观念里,“宽恕”只针对轻微和无意之“过”,而非严重的和有意之“恶”。自隋唐以来,中国刑法确立了“十恶”之罪,有“十恶不赦”之说。1899年,时为记者的内藤湖南在中国旅行时曾参观位于西子湖畔的南宋武将岳飞墓,他对岳飞墓前跪伏着的秦桧夫妇像——参与构陷杀害抵抗金朝的岳飞,感触良深,认为中国人“内心记恨尤深”。 年轻的内藤不了解秦桧夫妇跪像是很晚近才出现的,而且助长此做法的不是汉人,而是满族皇帝乾隆帝,乾隆帝试图借助伦理的同一性——“以直报怨”,来抹消族群差异和历史怨恨。
当陶保晋被捕系狱时,一位名叫王瀣(1871-1944)的中央大学教授被奉为守节之士。原来,王瀣由于患中风而未能跟同僚一起逃离南京,在沦陷区,他拒绝接受敌伪聘请,困穷潦倒,“两粥犹不可得”。1944年秋病故前嘱咐家人:“我生不愿见日寇,死了棺材也不愿见到这些人。死后不要发丧,棺材不要出门,就把我埋在家中后院”。抗日战争胜利后,1946年中央大学迁回南京,校方为其举行了隆重的追悼会,国民政府还送上了由蒋介石题书的“守道耆儒”的匾额。 在名节观上,王瀣无疑是符合传统的代表,围绕他的各种传说反映了人心中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当我们凝视南京沦陷后的如下惨景,不难发现陶保晋的故事远远超出了“守节”与“失节”的二元对立。
南京乃吾国之首都,政治之重心,统计人口已达百十余万,经此浩劫,死亡逃避者约九十余万,所遗留未逃之居民多系老弱妇孺之被脓残疾者流,无衣无食,觅夫哭子,嗷嗷待哺之声,时有所闻。加之,兵燹之后,鲜血流漓,尸横陋巷,寔非所忍睹,如斯情况,可谓惨且酷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