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将土地租借给老外,赚大了

近代,清政府迫于西方列强的要求和压力,在若干口岸城市租借给他们一些土地,归西方列强管辖,所谓“租界”了。西方国家在租界内享有治权,拥有独立于清政府的“治外法权”。

这个事情,通常被中国人视为耻辱,因为是被西方列强强加的,不是出于自愿。

抛开面子不谈,其实清政府在这上面赚大了,是好事一桩。试述如下:

一是,虽然老外在租界享有治外法权,但租界的主权还是归清廷。清廷只是没有治权。

二是,老外的管理水平高得多,比清政府管理得好。租界内更发达,更繁荣,也更安全。华人都愿意居住在租界内。遇有民事纠纷,司法也更公正。比在清政府的衙门打官司公正得多。

三是,清政府还可以收地租。更合算的是,居然还可以在租界收税。这可是天下最便宜事。

我们知道,税是用于公共事务开支的。但租界的公共事务都由租界工部局管理了。清政府既不需要支付工部局官员和职员的工资,又不需要维护租界的公共设施和公用事业,也不需要维护租界的治安,这些都由工部局打理了。平白无故地就收这么些税,不需要负责任,只管收钱,岂不是天底下最便宜的事。

一、清政府在租界征税

1.地租

上海租界开辟后,上海道台宫慕久与英国领事巴富尔商定,外商租地由上海道台颁发租地契,租地外商须在每年年底将下一年的年租交付给官银号,各业主从官银号收取年租后向清政府交纳,每亩1500文。1854年,英、法、美领事擅自修订后的《土地章程》规定由租地外人将地价一次付给华人业主,并在每年农历12月12日,由租地外人直接向中国政府缴纳钱粮。

租界当局也租赁和占用了不少土地,但对应向中国政府交纳的每亩1500文的地租并不及时交纳,自1870年至1883年2月,向中国政府租用的用来修筑道路的绝大多数土地未曾交付地租,欠款数额达2800两,同时自1869~1882年工部局占用的界外筑路土地也未缴过地租,为此,上海道台向驻沪领事团提出要求工部局偿付。1883年2月23日公共租界纳税人会议通过决议,令工部局付清地租欠款,工部局则要驻沪领事团对中国政府施加影响,要求上海道台首先必须承认工部局对这些道路的拥有权,并以该项款项未列入预算为由推迟交纳期。1885年10月上海道台再次致函领袖领事,要求工部局将所欠界外筑路占地地租共4391576文(209亩土地14年的租金)予以付还,工部局董事会不得不同意交付,但仍通过驻沪领事团,减少了部分数额。

2.华人人头税

1860年,太平军攻克苏、杭,迁居上海租界的华人增至30万人,两年后增至50万人,上海道台为筹措军饷,开始在租界内征收各种货物税。1862年7月5日,上海道台吴煦致函英国领事麦华陀,要求在租界内征收人头税,征收对象为租界内每个华人成年男性居民,按财产多寡分别征收5元、1元及0.5元,麦华陀予以拒绝,声称上海地方官与英国领事早已达成谅解,凡地方官对于界内华人行施管辖之权,必须得英国领事同意,现界内华人已受英方保护,分沾英人利益,不承认上海道台对界内华人有征税权。但英国驻华公使卜鲁斯、英外相洛塞尔和法国公使均不反对清政府向界内华人征税,认为条约并没有任何规定容许外国公使及领事干涉中国政府对租界内华人征税。在此非常时期,为中外利益计也不应截断中国政府的经费来源。英租界是中国的领土,中国人不能以居住在租界的缘故逃避应履行的业务。法国公使只反对向法租界内的中国居民征收比华界及其他租界内中国居民更重的捐税。由此清政府于1863年向租界内华人征收商品和日用品捐。但驻沪的英、法等国领事仍不愿让中国官吏到租界中来征税。3月5日英国领事称,如有中国捐厘总局员役来英租界内对旧衣、烟膏、茶坊、酒馆4业收取捐款,巡捕可立即拿送。对此上海道台作了妥协,1863年4月,上海道台发布告示,不再对居住在法租界的华人征收捐税,并同意每年给公董局4000至5000两津贴费,按季度分期付给,作为资助巡捕的费用。但实际上中国捐厘总局并未停止征税。经过一系列交涉,英美等国领事于1863年6月12日与上海道台订约,规定中国政府放弃在公共租界的人头税或类似捐税征税权,以换得界内华人房捐收入的一半。上海道台可派两名代表会同工部局评估房租的数量及确定应征的税额。同时规定在镇压太平天国的军事行动结束后,此项支付方式即行停止。8月28日公共租界房捐捐率降为16%。6月30日法国总领事也与上海道台订约,规定自7月1日起法租界内的税收全部让给公董局,但要将加倍所收的房捐收入和上海道台对分。但上海道台以条约中“不得征收其他捐税”仅指不得征收新税为由,继续对外国货、绸缎、广东布、棉织品征税,作为公共保护捐。11月23日新任法国驻沪总领事再次与上海道台签约,规定法租界内华人纳房捐每年每百两抽16两,一半归上海道台充当防军饷,一半为法租界巡捕经费。11月27日又签约,规定上海道台不得在法租界内征新税,已征收的旧税不能增加税率。

公共租界工部局自1863年下半年即开始征收这种房捐作为战争税全部交给清政府。但在法租界内,因上海道台继续派人在法租界向华人征收酒税等其他新税,1864年1月23日,公董局巡捕拘捕了向中国酒馆征收500两新税的华官,并抄出上海官府出具的收据。法国领事于2月1日以中国政府违约为理由,宣布废除去年所定协定,日后华官再进入租界征税,一律逮捕。

3.厘金

在太平天国战事期间,清政府仍对进入公共租界销售的外国商品按货物价值的0.1%向华商征收厘金。1864年战事平息后,清政府将一切旧税均归入厘金项下。据1876年工部局调查,几乎在公共租界内发售的所有进口商品都纳厘金,华人零售商必须缴纳厘金后方可换得通行证,零售商在未付税前被查获无通行证,货品即被没收。对偷漏税者,税吏还让知县签发拘票加以拘捕。对此公共租界当局以妨碍租界管理为由屡次向中国政府提出抗议,声称按照会审公廨章程的规定,公共租界内所有货物和其他产业,均在工部局保护之下,公廨谳员或其他中国当局的差役,未经工部局捕房的协助,不得在公共租界内执行拘票,不准在租界内设置厘局,并逮捕征税的华官。1876年9月13日,英国公使威妥玛与清政府签订《烟台条约》,规定1877年起租界内的外国商品无论卖给华商、洋商均不再抽厘。据此条约,清政府官员不可再对上海租界内的华商抽厘。但1899年清政府一些机构仍在公共租界内设立征收生棉花厘金机关,遭工部局捕房封闭,并将此案提交会审公廨。至1909年,仍有清政府差役在租界内收厘被巡捕逮捕而提交会审公廨处置的事发生,结果大多数税吏都被定罪。

二、国民政府在租界征税

1.印花税和卷烟税

1920年,外国驻京公使团承认中国的印花税法可在租界内适用,工部局法律顾问也认为在租界内征收印花税是中国政府权限内的一项措施,并不侵犯工部局的特权。1927年3月,工部局巡捕房总巡要求董事会就南京印花税局在上海南京路设立印花税局一事给予指示,总董表示该局是专门发行用于证书、合同、当铺收据的印花税的机构,且临时法院对华人之间的合同非粘印花税不予受理,不便反对,决定授权总裁与中国当局联系此事。经过交涉,工部局作了让步,但表示不允许在租界内采取强制征收行为。1928年双方达成协议,由租界当局代表中国政府向界内华人征收印花税。

1922年,全国烟酒事务署公布征收纸烟捐章程,规定在华制造的纸烟,不论租界、内地一律征收出厂捐,随即在上海设立全国纸烟捐务总局,开始对上海的中外烟厂征收纸烟捐。1928年1月11日工部局董事会专门讨论了中国政府有关机构在界内征收卷烟税事。当时英美烟草公司已私下与国民政府达成协议,在产品销售前粘贴印花税,工部局董事会担心这种私下交易的方法蔓延开来会引起严重后果,决定进行抵制,一旦有人为抵制纳税而向董事会求助,捕房应给予必要的保护。1928年中外双方达成协议,由租界当局代表中国政府向界内华人征收卷烟税。

1931年4月,国民政府财政部统税署与工部局、公董局订立协定,对违反卷烟税统税条例的,无论是华人或无领事裁判权的外国侨民,只可由租界当局对走私漏税事件提起公诉并移送上海特区地方法院审理。为此财政部统税署成立了上海租界卷烟查缉办事处,在两租界各设一个查缉队,由捕房人员担任。1933年公共租界查缉队又兼印花税缉私,1934年在公共租界内缉获卷烟违章案38件,印花税违例案412件,法租界内缉获卷烟违章案27件,均经特区法院判处罚金数元至千余元不等。

抗战初期,公董局经常违背协定,甚至变更卷烟税统税定章,擅自征收卷烟税统税。1938年3月,法国领事署公布对界内烟厂出口卷烟及免税转运至目的地后再行缴统税的卷烟征捐40%,引起了上海华商卷烟厂同业公会的强烈抗议。同年9月,公董局将卷烟税更名为卷烟市税,并规定纳税人须根据应纳的税额,购贴公董局捐务处出售的印花,作为纳税的证明。未贴印花的箱件,一概视为私货扣留并处以2~30倍的罚款。

1926年1月起,国民政府开始在租界内对列为奢侈品的某些货物征收货物税和附加税,工部局捐务股认为此属非法行为,工部局董事会为此向海关税务司表示异议。

2.外侨租地转让手续费

1930年2月,上海特别市土地局局长朱炎通知领袖领事美国驻上海领事克宁翰,称土地局将改进颁发地契办法。4月土地局发布公告,宣布从1931年起,所有外国侨民向华人租用土地,应领用土地局所发永远租地契,限自立契之日起2个月内,转换道契,过期无效;所有在1930年以前所立的旧出租契,尚未转换道契者,统限于1930年4月1日~7月31日的4个月内转换道契,过期作废,不能在此4个月内转换道契的,必须有充分的理由。1930年8月土地局刊登公告,禁止华人在公共租界内买卖地产以外籍保管人名义向英领馆注册,只有查明该地确为外侨所拥有,才能发给永租契,否则罚款。克宁翰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土地局要求外侨转让土地必须领取新地契做法违背了《土地章程》的有关规定,也使外侨承担了额外的开支。工部局因早先拥有的许多地产未申领过道契,认为土地契证颁发制度的改革将造成工部局对租界内土地管理权的旁落,又将影响其经济支柱——地税的征收,因此表示强烈反对。经过驻沪领事团与土地局一系列交涉,1930年底,土地局作了一定的让步,一是对相同国籍外侨之间的土地转让,不再坚持须申领颁发新的地契,而是可以由新租地人将道契送交有关领事馆,再转送土地局进行签注和注册,签注手续费最少10元,最多不超过100元;二是对多项收费标准,在听取了驻沪领事团意见的基础上作了调整。但此后道契的附图不再由工部局制作,而改由土地局制作。由此中国当局可收取一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签注手续费。

3.华商营业所得税

1935年国民政府筹备开征所得税,同年财政部拟订了《所得税暂行条例》于1936年7月公布,规定从10月1日起先行开征营业所得税,对资本在2000元以上的公司商号行栈工厂或个人的营业所得予以课税,不论营业单位是总店还是分店,只要设在上海的,都要就其营业盈利部分计算其所得税额,同时确定中国政府可在租界内向华商征收所得税。1937年1月1日国民政府财政部上海所得税办事处在上海设立,并开始征收华商企事业单位的营利事业所得税。国民政府财政部还就外侨纳税问题咨请外交部交涉,各国政府都予以推诿,1937年抗战爆发后,上海沦陷,对外商征收所得税工作因而受阻。1937年11月日军侵占上海后,办事处从公共租界迁往法租界,日伪胁迫法捕房屡次搜查办事处,由于办事处人员事先保存了重要的登记簿,仍据此向华商纳税单位催缴,此项征税工作一直维持到太平洋战争爆发。

4.垃圾捐

1931年8月上海市卫生局根据市政府关于在市区堆放垃圾者,从8月1日起每年纳税8万元的规定,向法租界包运垃圾商顾云记照章征税,公董局董事会认为为应付这笔巨额开支,应将界内房捐捐率由13%增至14%,并追加该项垃圾费预算。事后,公董局虽追加了这项垃圾费预算,却没有增加房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