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宪章:神话延续八百年

摘要:《大宪章》,就像其他古老的事物一样,时不时地被从柜子中取出、拍落尘埃、公开展示,以便回应一种需要。它的重要性时常被高估,意义时常被扭曲。也许是因为历史有一种作用:书写历史是超越时间界线、对未来的一种投射。本文原载《纽约客》2015年4月20日,由王笑红编译,刊发于澎湃新闻“翻书党”。
莱波雷/著   王笑红/译
来源: 雅理读书

英王约翰本来完全不可能得到王位,他的治理也是糟糕透顶的。他生于1166或1167年,在亨利二世的五个儿子中排行最末。约翰登基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他的名字都不是源于某位国王,而很可能是源于姐姐琼安,地位卑微,可见一斑。他的命运被认为永远无法得到拯救,以至于后世的英王无人以他的名字命名。约翰王既恶毒又软弱,老实说,与他同时代的中世纪历史学家也是这个德性,所以人们无法确切地了解他的统治到底有多么糟糕。无论如何,最差的国王却因为一个妥协之举而被历史牢牢铭记。1215年,他在一份被后世称为“大宪章”的特许状(charter)上加盖印玺,并向男爵们保证,他将遵守“吾国之法律”。他随即反悔,请求教皇废止这份协议,教皇听从了他的意见。约翰不久后患痢疾去世。有人说,“约翰一下地狱,地狱就更不堪了”。2015年是《大宪章》颁布八百周年,也是约翰王去世799年。约翰死后,无人怀念,但没有哪份法律文件比他签署的《大宪章》更受尊崇。

简明英国全史(八)悲情的失地王约翰与大宪章的诞生
约翰被逼签署大宪章,不过这张图有问题,中世纪的英国国王签署文件或法律,从来不用鹅毛笔,而是印章

《大宪章》被看作法治之根本,主要是因为约翰王在其中承诺,他将不再任意将人投进地牢,这个条款孕育了现在所称的正当法律程序,它被理解为人民拥有的权利,而非国王所作的承诺。正当程序是抵御不公正的强大力量,但并不是在1215年一蹴而就的;它是由一块块石头筑就的城墙,年复一年地被捍卫、受侵蚀。《大宪章》的其余内容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凋零,被遗忘了许多世纪,早已坍塌,成为一个废弃的城堡,一个浪漫的遗迹。

《大宪章》是用拉丁文起草的。国王和男爵们说法语。国王喜欢用上帝的名义宣誓,“这是上帝的话!”当时的农民是文盲,讲英语。这份文件的大部分内容涉及的是封建税赋的安排(农役租佃、租地权、免服兵役税)、关于土地和畜牧业的古老措施和规定(小邑和农耕工具),以及有关地产侵占和继承的琐细措施(新近侵占之诉和收回继承地之诉)。其中一个条款的开头是,“由此时起,居森林外之人不必顺从森林法官之普遍召集,除非案子是他们自己的,或因为他们是居森林者之担保”。

《大宪章》的重要性时常被高估,意义时常被扭曲。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约翰·保罗·史蒂文斯在1992年语带机锋地写道:“约翰王的承诺所蕴含的意义一直在变。”《大宪章》对美国和英国来说是不同的遗产,在英国,最初的约六十条中仅有四条还保留在官方法律文件中。2012年,新罕布什尔州的三名共和党人在州议会提出一个法案,要求“州议会提交的所有涉及个人权利或自由的法案和决议案应当直接引用作为该项个人权利和自由起源的《大宪章》条文”。对美国的原旨主义者来说,《大宪章》的生命力尤其持久。“它每天都与我们同在,”安东宁·斯卡利亚在联邦主义者协会举行于2014年秋的一次集会上这样说道。

关于法治(rule of law),人们谈了太多,但很少谈到历史的治理(rule of history)。《大宪章》是国王与他的男爵们达成的一个协议,也旨在弥合古今,尽管其方式不是后来展现的那样。这就是历史经常的面目:道路总偏离本意。为了准备八百周年纪念活动,《大宪章》有了自己的推特用户名@MagnaCarta800th。推特上有各地的《大宪章》展品,有的在伦敦的大英图书馆,有的在华盛顿的美国国家档案馆,还有的在其他博物馆。在这些地方,拉丁文的《大宪章》与外界隔着厚玻璃,它们像是热带鱼或皇室珠宝,当然也像是稀世奇珍。《大宪章》成了一种用墨水和羊皮纸制成的神物,一种用书面语写成的圣物。大英图书馆的礼品店出售《大宪章》T恤、茶巾、墨水池、羽毛笔和约翰王枕头。国会图书馆卖《大宪章》马克杯;国家档案馆博物馆卖一本名为“《大宪章》:基石和宪法”的童书。你甚至能在网上买到印有拉丁文全文的《大宪章》奶嘴。


亨利二世的子女,左至右:威廉,亨利,理查德,明德,杰弗里,埃利诺,琼和约翰

1169年时,约翰登基还是不可想象的,那一年,亨利二世把自己的土地分给仍在世的、年龄较大的儿子们:与他同名的继承人亨利得到了英格兰、诺曼底和安茹;理查德得到了阿基坦;杰弗里得到了布列塔尼。亨利二世给了小儿子约翰一个名字:无地王约翰。斯蒂芬·丘奇(Stephen Church)在最近出版的传记《约翰王与通往<大宪章>之路》中指出,亨利二世可能是希望他的小儿子去做一名学者。1179年,亨利二世把约翰交给拉内弗·德·格兰维尔(Ranulf de Glanvill)教导,格兰维尔创作或者说指导完成了最早的英国法评论,即《论英格兰的法律和习惯》(Treatise on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the Realm of England)。

“英国法是不成文法,”这篇评论解释说,“把王国的法律和规则降低为书面文字是完全不可能的。”格兰维尔认为,习惯和先例一道构成了人们可以认知的普通法,这就巧妙地解决了亨利二世时期一个令人困扰的问题:一部不成文的法律是法律吗?格兰维尔认为当然是,但这就带来了另一个问题,如果法律是不成文的,甚至就算它是成文的,用怎样的理由或强力可以约束国王,让他遵守法律?

亨利二世的儿子们一个个地辞别人世。约翰的哥哥亨利、所谓的小国王于1183年去世。约翰成为一名骑士,前往爱尔兰,期间一些部下弃他而去,他由此得了一个新绰号:软剑约翰(John Softsword)。杰弗里于1186年去世,约翰与理查德随后联手反对父王。1189年,约翰娶了表亲格洛斯特的伊莎贝尔。(她没能生育,约翰结束了这段婚姻,把她锁在自己的城堡里,后来又卖了她。)亨利二世驾崩后,狮心理查德继承王位,继续进行十字军东征,在返回英国的途中,在德国被俘,约翰趁此机会联合法国的腓力·奥古斯都,企图发动叛变,但是理查德打败了约翰并且原谅了他。狮心王说,“他还是个孩子”。(约翰那时已年近三十。)1199年,理查德死于弓箭,这时约翰不再缺少土地、剑也不再是软的,他登上了英格兰国王的宝座。

约翰征战频频,得到的城堡还没有失去的多。在他手里,损失了安茹、阿基坦的许多疆域。他也弄丢了诺曼底。1200年,他娶了另一位伊莎贝尔,她那年只有八九岁;他称妻子是“小东西”。他还有一大批私生子,据称还试图强奸一个男爵的女儿。(前者是普遍现象,后一种行为却不常见。)当然,正如教会提醒的那样,对约翰的事迹不能全信,因为与他同时代的历史学家都很仇视他。但无论如何,他征收苛捐杂税,税额比以前的任何国王规定的都高,他把许多货币运到国外,并在城堡金库中大量储存货币,导致任何人都很难有钱给他。如果哪个贵族欠他的债,他就拿对方的儿子当人质。他曾经将一个女贵族和她的儿子活活饿死在地牢中。据说,仅仅因为怀疑一个手下对他不忠,他就处死了这个人。他反对选出新的坎特伯雷大主教。为此,他最终被教皇处以绝罚。为了重新获得教皇的认可,他精明地承认英格兰和爱尔兰臣属于教皇,并出于同样的原因保证继续进行十字军东征。1215年5月,反抗约翰王暴政的男爵们攻下了伦敦。当年春天,约翰同意与他们开会,协商和约。他们在泰晤士河边的草地兰尼米德举行了会议。

男爵们向国王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汇集为《男爵法案》(the Articles of the Barons),其第29条规定“未经同等之人裁判或依据吾国之法律,任何自由人均不得遭受逮捕、监禁、剥夺财产、逐出法外、流放,或以任何方式毁损,国王也不得对他不利或武力对抗他。”约翰回答说:“男爵们何不拿这些不公正的苛刻要求来问问我的王国呢?”但是,到了1215年6月的时候,形势愈发严峻,国王不得不屈尊在一份条约或者说宪章上加盖他那蜂蜡材质的印玺,这份合约是他的抄写员在单张羊皮纸上用鞣酸铁墨水写的。根据这份宪章的条款,“我们以自己的名以及我们继承人之名”赏赐“我们王国的所有自由人”一定的自由,“为他们和他们的继承人享有及保存直到永远”。(从本质上说,“自由人”就是贵族)其中一项自由就是《男爵法案》第29条要求的:“未经同等之人裁判或依据吾国之法律……任何自由人均不得遭受逮捕、监禁。”

《大宪章》堪称古老,但即便在起草之际,它也并不特别崭新。正如尼古拉斯·文森特(Nicholas Vincent)在牛津通识读本之《大宪章:一个极简导论》中所指出的,国王以书面形式坚守自己的统治权,这种做法从公元前6世纪就开始了。文森特是东英吉利大学的中世纪史教授,也是新编插图本文集《<大宪章>:自由的基石,1215-2015》(Magna Carta: The Foundation of Freedom, 1215-2015)的主编和主要作者。在法兰西,从公元877年开始,国王登基时须宣誓施行正义。伦敦国王学院的中世纪史教授戴维·卡朋特(David Carpenter)在企鹅经典之《大宪章》中解释说:《大宪章》从早期的协议中多有借鉴;其中的大多数观念,包括许多特定条款,都已经有好几个世纪的历史。这是一个很有价值的新评论,它回答但并未取代去年去世的J.C.霍尔特(J. C. Holt)的权威观点。比如说,在11世纪的德意志,国王康拉德二世向骑士们承诺,“非经我们的祖宗之法或同等之人的裁判”,不会剥夺他们的土地。1100年,征服者威廉的儿子亨利一世在登基后发布了一部以“自由宪章”(the Charter of Liberties)闻名的法令,他承诺“废弃所有不公正地压迫英格兰王国的罪恶习惯”,这个习惯清单将再一次出现在《大宪章》中。《自由宪章》未能阻止亨利一世及其继位者掠夺臣民、屠杀敌人、为难教会、藐视法律。但它的确记录了那些将在一个世纪后催生《男爵法案》的诉状。亨利二世和他的儿子们要求臣民遵守法律,并承诺臣民将得到“吾国之法律”的保护,格兰维尔言之凿凿地说,这些法律是不成文的。约翰王声称:“我们并不希望你们受到法律和判决之外的处理,也不希望任何人任意从你们那儿拿走什么东西。”卡朋特说:“从本质上来说,1215年所发生的事情是,王国发生了转向,告诉国王他应遵守自己制定的规则。”

1215年6月,约翰王在宪章上加盖印玺。事实上,他曾在许多宪章(并非原创,皆有来历)上盖章,然后这些文件才能分发出去,为人所知。但到了7月,他求助教皇,请求教皇废止该宪章。教皇随即在8月发布教皇教令,宣布宪章“无效,永远失去全部效力”。约翰王的王国迅速陷入内战。国王死于1216年10月。他被埋葬在伍斯特,如丘奇所说,其中一个原因是,“大部分国土已落入敌手”。约翰在去世前指定,由九岁的儿子亨利继承王位。为了结束战争,在亨利年幼时统治国家的摄政恢复了签发于兰尼米德的宪章的大部分内容,并首次做了多处修订。1217年,与森林有关的条款独立出来,成为《森林宪章》;1225年,其余部分——1215年宪章的三分之一已被删除或修订——被冠以《大宪章》之名。它赋予所有自由人和非自由人以自由,而不再仅限于自由人。它还把条款分章。《大宪章》于1297年进入制定法汇编,在1300年首度以英文形式问世。

简明英国全史(八)悲情的失地王约翰与大宪章的诞生
1217版《大宪章》文本,文本由拉丁文在羊皮纸上写成。由于羊皮纸非常昂贵,为了省钱只好把字写得很小

卡朋特问,“《大宪章》有影响力吗?”大多数人显然是了解《大宪章》的。1300年,就连艾塞克斯的农民在起诉领主的管家时,都在引用《大宪章》。那么,《大宪章》真的起作用吗?这一点是有争议的,但卡朋特基本上认为它是不完备、没有执行力和无关紧要的。《大宪章》先后被确认了近五十次,那也只是因为它几乎不被尊重。一个比较糟糕的英译本在1534年得以首次印刷,但到了那时《大宪章》的已经与一件古董无异。

接下来发生的事情比较奇特,在17世纪,在议会与专断王权的斗争中,《大宪章》成了一个振奋人心的口号,但那时《大宪章》的版本已混乱不堪、历史也不为人所知。北美殖民地的许多宪章深受《大宪章》影响,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为了招揽殖民者。世人重新关注《大宪章》,爱德华·柯克居功至伟,他称《大宪章》是英国的“古代宪法。当时,有传闻说,柯克正在写一本关于《大宪章》的书;该书的出版为查理一世所禁。最终,英国下院下令出版柯克的著作。法学家罗斯科·庞德指出,美国法律人是透过柯克的眼镜看《大宪章》的。(克伦威尔连《大宪章》和《权利请愿书》的名字都说不对,这也可以理解,因为大多数美国人从高中历史课上就开始了解它们了。)不管怎么说,《大宪章》在殖民地开创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几乎总是被高估的。法律史学家A.E.迪克·霍华德曾说,虽然《大宪章》很珍贵也很重要,但它并未“躺在约翰·史密斯船长的裤子口袋里”穿越大西洋。如果谁要主张一个讲法语的国王向贵族所做的短暂承诺构成英国自由、及后来的美国民主的基础,那么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1215年的本月15日,约翰王签署了《大宪章》,宣布和确立了英国自由,”本杰明·富兰克林在发表于1749年的《穷理查年鉴》的6月行事历中写道,督促读者们记住并标注这个日子。

《大宪章》在17世纪的英国得以复兴,又在18世纪的美国得到称颂,这是因为人们人为地赋予了它权威性——作为政治抗争工具的历史文件,如文森特所称,“至少可以说,《大宪章》在1215至1225年间经历了一系列转变,这个事实本身让人们很难去主张这部法律在本质上是恒定的、不能改变的”。

《大宪章》在本质上恒久不变这个神话是殖民地所打造的。1760年代,在七年战争结束后,为了反对英国议会征税,殖民者们开始援引《大宪章》作为支持己方论点的权威文件,主要是因为它比任何殖民地与任何国王或议会达成的协议都要古老。1766年,富兰克林来到英国下院解释殖民者们为何拒绝缴纳印花税,议会问他,“宾夕法尼亚州大会怎么能声称,通过《印花税法案》对他们征税侵犯了他们的权力呢?”富兰克林承认,在殖民地的宪章中,的确没有哪个文件有此功效。但他引用了殖民者们对“《大宪章》所宣布的英国人共有权利”的理解。

1770年,马萨诸塞州众议院指示身为该州驻大不列颠谈判代表的富兰克林,可以这样推进己方主张,英国议会的征税“旨在剥夺我们在《大宪章》那一条款中所占的最低份额,许多个世纪以来它都是英国自由的高贵基石,重复再多遍也不为过”。那个条款就是《大宪章》第39条:“未经同等之人裁判或依据吾国之法律,任何自由人均不得遭受逮捕、监禁、剥夺财产、逐出法外、流放,或以任何方式毁损。吾人亦不得主动或受命对其攻伐。”自由之子们把自己想象成男爵的继承人,罔顾宪章事实上捍卫的不是国王赐予某些贵族的自由,而是自然赋予所有人的自由。

1775年,马萨诸塞州采纳了新的印章样式,画面上的那个男子一手持剑,一手拿着《大宪章》。1776年,托马斯·潘恩说:“在英国,保障自由的宪章不是形成于参议院,而是缔结于战场;它是人民的坚持换来的,而不靠王权的恩赐。”在《常识》一书中,他呼吁美国人去制定自己的《大宪章》。

《大宪章》是美国得到的一份非同寻常的遗产,这是一个政治史问题。但也经常与成文法和非成文法、承诺和权利之间的差异联系在一起。在制宪会议上,人们很少谈到《大宪章》,而只是随口一提。人们在一场反抗国王专权的斗争中用到《大宪章》,但在宣布独立后,它就看起来不合时宜了。在美国,不存在需要约束的国王。在制宪会议将要结束时,弗吉尼亚州的乔治·梅森(George Mason)提出了以下问题:新的政府框架是否需要将一个权利宣言或权利法案纳入其中?如卡罗尔·伯金(Carol Berkin)在她的简史性著作《权利法案:为保护美国自由而斗争》(The Bill of Rights: The Fight to Secure America’s Liberties)中所述,这个想法很快就被压下去了。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第84篇中敦促各州批准宪法,他解释说,对抗王权的《权利法案》的确是个好东西,但在共和国中全无必要。“《权利法案》就起来源而论,乃君主与臣属之间的规定,用以削减君权、扩大臣属特权,保留不拟交付君主行使的权利。”

这正是有剑在手的男爵们从国王那儿得到的《大宪章》的真相。这是后世的国王们何以不断确认宪章的原因。这是查理一世在继位伊始(1628年)接受《权利请愿书》的缘故。英国议会上下两院在1688年向奥兰治亲王提交《权利宣言》,并在其后将它打造成名为“权利法案”的议会法案,根源也正在此。因此,显而易见,从初始含义出发,它们不能适用于筑基于人民权力的宪法,更不可能被人民的直接代表和公仆行使。在严格意义上,美国人民没有交出任何东西;他们保留了所有无需专门保留的东西。“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确保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保障我们自己及后代得享自由之恩赐,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这是对人民权利的一个更好的承认,比那些在几个州的《权利法案》中充当主角的、卷帙浩繁的格言警句要好得多,更适合那些警句的地方是伦理学论文,而不是政府宪法。

伯金认为,麦迪逊最后之所以决定支持《权利法案》,是出于两个原因。首先,除非向反联邦党人做出让步、接受《权利法案》,否则宪法不可能得到批准。其次,麦迪逊转而认为,尽管《权利法案》对克减政府权力来说并不是必需的,但它本身即是人民主权的彰显,或许有助于制衡政治上的多数对少数的暴政。麦迪逊在1788年写给杰斐逊的信中写道:“在我们的政府中,真正的权力掌握在社会上的多数人手中,对私人权利的侵犯是可以想见的,不是来自违背选民认知的政府行为,而是来自政府沦为大多数选民工具的行为。”

麦迪逊所起草的《权利法案》最终获得通过,成为美国宪法第一至第十修正案的27个条款,它们与约翰王基本无关。政治科学专业的唐纳德·S.鲁茨(Donald S. Lutz)认为,《权利法案》27个条款中仅有4个可以追溯到《大宪章》。麦迪逊自己抱怨说,谈到“接受陪审团审判、出版自由或良知自由……《大宪章》中不存在任何保障这些权利的条款”。事实上,《权利法案》条款主要起源于各州在1776至1787年间制定的权利法案,而这些法案来自殖民地所制定的自由宪章,其中包括1641年的《马萨诸塞州自由法典》,在这些文件中,殖民者订立了基本的政治原则,创立了自己的政治秩序。作为宪法修正案的《权利法案》本身就是一个修订版。历史有时不过是一种修订行为,修订、修订、再修订。

《大宪章》很难说是抵御住了时间的侵蚀。更公正的说法是,就像其他古老的事物一样,它时不时地被从柜子中取出、拍落尘埃、公开展示,以便回应一种需要。这种需要通常是政治性的,往往还挺复杂。

在19世纪的美国,《大宪章》是一份单一、稳定、不变的文件这个神话被建构出来,有助于塑造人们对宪法的尊敬,让人们认为宪法是不可改变的,尽管潘恩和多位建国之父事实上都认为,成文宪法的主要美德在于可以修改。1836至1943年,美国的16个州在制定法汇编中收入了全本的《大宪章》,而超过25个州收入了这种或那种形式的《男爵法案》第29条的修订版:“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第十四修正案是在1868年通过的;对它的解释使得《权利法案》适用于各州。在过去的20世纪,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成为美国历史上最热点的宪法解释争议的核心。比如说,它正是罗伊诉韦德案和劳伦斯诉得克萨斯州案所争论的中心议题。。

与此同时,《大宪章》成为一种美国偶像。1935年,加盖蜡印的约翰王形象出现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楼的门上。二战期间,《大宪章》是英美共同政治价值观的象征。1939年,在世博会期间,英国林肯大教堂所拥有的一份《大宪章》在纽约展出,它被放在防弹玻璃之后,置于一个专为盛会建造的、名为“大宪章厅”的圣地。当温斯顿·丘吉尔热切希望美国参战时,他考虑把这份《大宪章》送给美国,这是“我们有能力做出的唯一真正充分的姿态,它可以交换保存我国的手段”。他要求大英图书馆送给林肯大教堂一份大宪章,好填补他打算送给美国的那份留下的空缺,这个要求没能获得认可。事实上,林肯大教堂的《大宪章》被放在了美国国会图书馆中,“被男爵和平民保护着”,罗斯福总统在写给诗人、国会图书馆馆员阿奇博尔德·麦克利什(Archibald MacLeish)的信中这样开玩笑。它在图书馆中与《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相邻。战争一开始,即被转移到了诺克斯堡,于1946年回归林肯大教堂。

《大宪章》在人权运动中再次被作为斗争武器,然后又被用于冷战。“这份《世界人权宣言》……反映了许多促成它的人和政府的多样观点。”罗斯福总统的夫人埃莉诺·罗斯福1948年发表演讲,敦促联合国通过宣言。她是负责起草宣言的委员会的主席,但她坚称这份宣言有自己特定的谱系。“这份《世界人权宣言》可能会成为世界上所有人的国际《大宪章》。”(宣言第九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无理逮捕、拘禁或放逐。”)1957年,美国律师协会在兰尼米德树立了一座纪念碑。协会前主席在当天发表演讲,声称《大宪章》最终在美国得以宪法化:“我们在书面文字中追求确定性的尺度。”


1957年美国律师协会在兰尼米德树立的《大宪章》纪念碑

《大宪章》开辟了一条又一条道路。肯尼迪大法官在2008年的布迈丁诉布什案(Boumediene v. Bush)中的多数意见中写道:“《大宪章》规定,对任何人的监禁不得违背吾国之法律。”多数意见判定,关塔那摩囚犯拉克达·布迈丁(Lakhdar Boumediene)和其他被拘押者被剥夺了一项古老的权利。但就在兰尼米德的协议达成八百周年之际,每110名美国人中就有一人正在监狱里度日。

历史的治理和法治一样悠久。《大宪章》被盖章、继而被废止,被修订、又被弃之如敝履,被拔高,受到世人尊敬。历史有一种作用:书写历史是超越时间界线、对未来的一种投射。但在历史中没有确定性,所有的只是为正义而进行的斗争,战争是常态,和平则罕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