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艳案发覆
作者:张德恒
内容摘要:发生于黄武三年(224)的暨艳案是吴国史上的重要事件,前人论述此案,往往将其视作江东大族与淮泗集团斗争冲突之表现,详细检核其立论依据及论证过程,认为前人之论,实难成立。本文依据相关原始文献材料,对暨艳案重新进行考索,在深入细致地考论张温、暨艳之生平及其与孙吴政权关系的基础上,提出从暨艳案中并看不出孙吴支持江东大族打击淮泗集团,抑或支持淮泗集团打击江东大族的政治取向。在遍考孙吴选曹官吏的基础上,提出从选官籍贯的角度来推论暨艳案的性质,也并不具有说服力。
孙吴黄武三年(224),选曹尚书暨艳因检核三署事,与选曹郎徐彪皆坐自杀。东吴名士张温因“宿与艳、彪同意,数交书疏,闻问往还”[1],遂遭废黜,沉沦终身。对此,田余庆先生曾做深入细致的考证,认为暨艳检核三署主要针对江东大族吴四姓,“检核郎署对吴四姓触动不小,因而他们反应最强”[2],而“暨艳案出现在黄武年间而不是更早或更晚,并非偶然。孙权严惩暨艳,并及张温,正是为了维护江东大族特别是吴四姓的仕宦特权,满足孙吴政权对人才的需求,巩固孙吴政权江东化这一历史进程。”[3]庄辉明不同意田氏观点,认为暨艳检核三署的矛头“主要指向当时力量虽已渐衰,但仍然占据着孙吴政权主体地位的淮泗集团”[4],而暨艳案的结局则可见出“在东吴大族与淮泗集团这一回合的较量中,江东大族势力遭到了一次挫折。”[5]田庄两氏同论一案,而持论近乎相反,其中原委,值得探究。[6]笔者今使用相关原始文献证据材料,在检核田庄论证论据的基础上,对暨艳案重新进行考索,以期解决此一问题。
一、暨艳案梗概及对田庄论述之检核
《三国志·吴书·张温传》载录暨艳案梗概如下:
“艳字子休,亦吴郡人也,温引致之,以为选曹郎,至尚书。艳性狷厉,好为清议,见时郎署混浊淆杂,多非其人,欲臧否区别,贤愚异贯。弹射百僚,核选三署,率皆贬高就下,降损数等,其守故者十未能一,其居位贪鄙,志节污卑者,皆以为军吏,置营府以处之。而怨愤之声积,浸润之谮行矣。竞言艳与选曹郎徐彪,专用私情,爱憎不由公理。艳、彪皆坐自杀。温宿与艳、彪同意,数交书疏,闻问往还,即罪温。”[7]
暨艳案发后,骆统表理张温,其中有云:
“然臣周旋之间,为国观听,深知其状,故密陈其理。温实心无他情,事无逆迹,但年纪尚少,镇重尚浅,而戴赫烈之宠,体卓伟之才,亢臧否之谭,效褒贬之议。于是务势者妒其宠,争名者嫉其才,玄默者非其谭,瑕衅者讳其议,此臣下所当详辨,明朝所当究察也。”[8]
无论是暨艳的“欲臧否区别,贤愚异贯”,抑或是张温的“亢臧否之谭,效褒贬之议”,其目的都是为激浊扬清,惩劣奖善。从情理上说,张暨的做法既有利于郎署官员队伍的肃清,本应得到吴主孙权的嘉许和支持,殊不料竟为暨张招来杀身、废黜之祸。原因何在?
田庄两先生均将暨艳与张温弹射、降损的对象作为考察暨张获罪的重点,各举证据,论证其说,而结论迥异。兹逐次检核其说。
被田余庆先生引据从而证成其观点的重要证据是《三国志·吴书·朱治传》中的这段话:
“(治在吴郡)公族子弟及吴四姓多出仕郡,郡吏常以千数,治率数年一遣诣王府,所遣数百人。”[9]
田先生以为“朱治汲汲于贡举公族及四姓子弟,目的是十分明显的。遣诣王府泛指孙权原来所居的将军幕府和后来的吴王府,因为朱治数年一遣,累计至数百人,决非都是黄武元年至三年即孙权称吴王至朱治之死的两三年内所遣。可见朱治为孙氏公族子弟及吴四姓铺设仕宦之路,为日已久。孙权称吴王前,朱治所遣当居停将军幕府;称吴王以后始有三署之设,所遣当以三署为居停之所,从郎吏迁转它官。”[10]
田先生的上述见解难以成立。原因是田先生断章取义,完全误解了《朱治传》中的内容。为清眉目,兹将《朱治传》中相关内容迻录如下:
“(朱治)性简约,虽在富贵,车服惟供事。权优异之。自令督军御史典属城文书,治领四县租税而已。然公族子弟及吴四姓多出仕郡,郡吏常以千数,治率数年一遣诣王府,所遣数百人,每岁时献御,权答报过厚。”[11]
以上这段话,“然”字前后的内容构成鲜明对比。前面叙述朱治性简约,虽在富贵,不尚奢华;后面叙述朱治在遣人向孙权“献御”时,不仅所遣人数众多,而且多为公族子弟及吴四姓,这又从一具体事件反映出朱治有“奢华”的一面。朱治的上述做法或许可以概括为:处己简约,事主奢华。
值得注意的是上引文句中的“每岁时献御”,田氏将此句与前文割裂,直接造成对文献的误读。所谓“献御”,是指向皇帝或主君贡献珍奇异味等物。[12]如《后汉书·光武帝纪下》:“往年已敕郡国,异味不得有所献御,今犹未止,非徒有豫养导择之劳,至乃烦扰道上,疲费过所。其令太官勿复受。”[13]《后汉书·杨震列传》,永宁二年(121),杨震谏安帝乳母王圣宠幸伯荣事上疏:“……惟陛下绝婉娈之私,割不忍之心,留神万机,诫慎拜爵,减省献御,损节征发。”[14]《三国志·魏书·武帝纪》注引《魏书》:“攻城拔邑,得美丽之物,则悉以赐有功,勋劳宜赏,不吝千金,无功望施,分毫不与,四方献御,与群下共之。”[15]《三国志·吴书·孙权传》:“(赤乌)五年(242)春正月,立子和为太子,大赦。……夏四月,禁进献御,减太官膳。”[16]据上引《朱治传》内容,朱治每隔数年,便在岁时差遣数百公族子弟及吴四姓成员向吴主孙权贡献奇珍异味。这里根本没有涉及任人用官的事,根本不能以之做为“朱治汲汲于贡举公族及四姓子弟”的证据。职是之故,田先生所谓的“吴郡太守朱治选大姓子弟入官事,提供了一个考察暨艳检核郎署问题的重要线索”[17]“从朱治大量遣送公族及四姓子弟诣王府一事推知,检核郎署对吴四姓触动不小”[18]“江东大族蜂拥入仕,产生严重弊端,因而出现要求检核郎署与反检核的冲突,这是暨艳案的实质”[19]云云,难以成立。
在引据朱治事之前,田先生还具体考证出孙吴黄武时三署中成员六人。其中五官署三人:吴郡朱据(郎中),沛国薛综(中郎),会稽谢承(郎中);“不明在何署者”三人:云阳殷礼,陈郡郑泉,河南褚逢。[20]此六人中,朱、谢、殷为江东人[21],薛为淮泗人,郑、褚为北人,属侨寄江东的宾旅之士。据此,田先生说:“以黄武时可考郎官的籍贯言之,侨寄作为的宾旅之士为数尚多,江东人数量也不少。”[22]在后文的论述中,田先生更说:“如前所考,黄武时三署郎官,江东子弟已占相当比例。”[23]实际上,仅凭此六人的籍贯,似难以做出上述结论。即如田先生自己亦道:“这种地域分布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当然,这只是偶然留下的几个例证而已,只能窥其一斑,不是郎官籍贯的准确统计。”[24]那么,以之做为暨艳案主要针对吴四姓的论据,当然是缺乏说服力的。更何况,田先生所举的三位江东郎官,谢、殷俱非吴四姓,殷且出身寒族并受张温汲引。[25]
在引据朱治事之前,田先生对三署中的江东籍郎官称“江东人”“江东子弟”[26];在引据朱治事之后,则对三署中的江东籍郎官称“大姓子弟”“吴四姓”“江东大族”[27]。可见朱治事在其论证“孙吴与江东大族的结合”及“孙吴政权的江东化”[28]过程中占据极大的分量。今依上论,朱治事既不足为据,而其考证出的六位黄武郎官虽有三位籍隶江东,却有两位显非吴四姓,且一为寒族,那么,田先生将暨艳检核郎署与江东大族、吴四姓进行黏合,进而认为“孙权严惩暨艳,并及张温,表明孙权维护江东大族特别是吴四姓仕宦特权的决心”[29],便根本无从谈起。将暨艳案视为“孙吴政权江东化进程中的插曲,是全面江东化的前奏”[30],更根本站不住脚。田余庆先生对暨艳案的论述因失去最有力的实据而告全线崩溃。
庄辉明凝注于孙吴两大政治集团势力的消长,认为“至黄武初,以陆逊出任上游统帅为标志,淮泗集团作为孙氏政权主体的地位已经动摇,江东大族的地位和影响却在急剧上升,并已呈现出取前者而代之的明显趋势。一方的力量日渐衰落,却仍然要设法维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的地位迅速上升,并希望尽快地取而代之。在考察‘吴国黄武年间的特定条件’的时候,不能不对此予以特别的注意。而在此时发生的暨艳案,便不可能不带有江东大族与淮泗集团矛盾冲突的印记。”[31]实际上,田余庆先生并非没有关注到孙吴这两大政治集团势力的消长,在其文章的第三节《孙吴政权的江东化与暨艳案》中,田先生对两股势力的消长做了清晰描述。所不同的是,田氏是将暨艳案放顿到孙吴政权“江东化”这一历史过程中进行论述,暨艳案仅是其立论的一环。而庄氏则以两股政治势力的消长作为其论述暨艳案的重要背景依据。但是,如以淮泗、江东两大政治集团势力消长为背景依据进行立论,则还要拿出切实的证据,既然“一方的力量日渐衰落,却仍然要设法维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的地位迅速上升,并希望尽快地取而代之”,那么也就是说双方都在竭力维持、试图扭转局面。
在具体论证中,庄氏注目“弹射百僚”一语,揭示出被张温、暨艳弹射的两个大臣:丞相孙邵,太守王靖。因这两人皆为淮泗籍贯(孙为北海人,王是广陵人),庄氏遂谓:“这恐怕不是偶然的巧合,而是暨艳、张温把弹射的矛头指向淮泗集团的明证。”[32]另外,庄氏还指出,“此案的主要人物暨艳、张温都是吴郡人。这恐怕也不是偶然的巧合。”[33]
宏观的背景描述,微观的涉案人籍贯考察,构成庄文立论的主要支撑。其中后者是关键,后者的结论,直接影响到对前者性质的判断。
庄氏所论,不能成立。
首先,因暨艳案涉及两个受弹淮泗籍人,便认为暨张“把弹射的矛头指向淮泗集团”的观点殊为武断。孙邵为北海人[34],王靖为广陵人[35]固不虚,但是温艳弹射孙邵、王靖,俱属事出有因,并非欲加之罪。
关于孙邵,《三国志·吴书·孙权传》注引《吴录》曰:
“邵字长绪,北海人,长八尺。为孔融功曹,融称曰:‘廊庙才也。’从刘繇于江东。及权统事,数陈便宜,以为应纳贡聘,权即从之。拜庐江太守,迁车骑长史。黄武初为丞相,威远将军,封阳羡侯。张温、暨艳奏其事,邵辞位请罪,权释令复职,年六十三卒。”[36]
孙邵为孙吴开基首相而《吴书》无传,赖裴注引据《吴录》始知其生平梗概。《志林》引刘声叔之语谓:“与张惠恕(按即张温)不能。后韦氏作史,盖惠恕之党,故不见书。”[37]刘氏所谓“与张惠恕不能”当即指《吴录》所记温艳奏弹孙邵事,那么,张暨奏何事以弹劾孙?[38]
从上引《吴录》可知,在孙权统事时期,孙邵曾“数陈便宜,以为应纳贡聘,权即从之”,也就是说,孙邵认为彼时正朔在北方,孙吴当与曹魏亲近。张温则是明显的“亲蜀派”。黄武三年(224),时年三十二岁的张温使蜀,孙权特意叮嘱:“恐诸葛孔明不知吾所以与曹氏通意,(以)故屈卿行。”[39]而张温则谓:“诸葛亮达见计数,必知神虑屈申之宜。”[40]张温使蜀,蜀人“甚贵其才”[41]。而张温后来见忌于孙权,则因权“阴衔温称美蜀政”[42]。张温既遭废黜,诸葛亮亦尝“初闻温败,未知其故,思之数日。”[43]以此观之,“张温、暨艳奏其事”,逼使“邵辞位请罪”,只可能是因邵曾建议向曹魏“纳贡聘”。再从吴魏两国关系来看,黄武三年正是吴魏关系紧张之际,《三国志·魏书·文帝纪》:“(黄武三年)八月,为水军,亲御龙舟,循蔡、颍,浮淮,幸寿春。扬州界将吏士民,犯五岁刑以下,皆原除之。九月,遂至广陵,赦青、徐二州,改易诸将守,冬十月乙卯,太白昼见。行还许昌宫。”[44]而张温使蜀还吴后,孙权“使入豫章部伍出兵”[45]“后闻曹丕自出淮、泗,故豫敕温有急便出。”[46]两相比勘,知黄武三年正是魏吴多事之秋,藉此时机,亲蜀的张温,以亲魏为罪名弹射丞相孙邵,不是顺理成章的事吗?孙张之不相能,当由政治见解不同而致,而与孙邵籍贯并不相关。[47]
关于王靖。骆统表理张温即有云:“王靖内不忧时,外不趋事,温弹之不私,推之不假,于是与靖遂为大怨,此其尽节之明验也。”[48]《三国志·吴书·周鲂传》亦云:“鲂所代故太守广陵王靖,往者亦以郡民为变,以见谴责,靖勤自陈释,而终不解,因立密计,欲北归命,不幸事露,诛及婴孩。”[49]由此可见,王靖实为一无能官员,且在被弹劾谴责的情形下生出“欲北归命”的想法,结合前引《魏书·文帝纪》:“(黄武三年)九月遂至广陵”,则“太守广陵王靖”“欲北归命”之期大体即在此时。
综合上述,张温、暨艳弹射孙邵、王靖,各有原委,事出有因,并非是由其籍属淮泗便蓄意攻讦、交章谴责。
其次,因张暨均为吴郡人,于是便认为温艳检核三署主要弹射淮泗人的论调也经不住推敲。因为暨艳案中时任选曹郎,与暨艳“皆坐自杀”的徐彪即广陵人[50],籍属淮泗,而且“温宿与艳、彪同意”[51],出身吴四姓的张温与出身淮泗的徐彪在检核三署过程中并非歧见纷出,而是心存默契、密切合作。那么,徐彪的存在岂不正可作为暨艳检核郎署主要打击淮泗人之反证?(另参本文第三节对孙吴选曹用人的论述)
庄氏在微观上的考察既站不住脚,则其建基于微观考察之上的检核三署之矛头“主要指向当时力量虽已渐衰,但仍然占据着孙吴政权主体地位的淮泗集团”[52]之论断自然不能成立。
二、暨艳案真相
孙吴黄武三年(224)检核郎署,主其事者为暨艳、徐彪,与之往还闻问者为张温。徐彪生平不见载纪,据《三国志·吴书·张温传》注引《吴录》,知其字仲虞,广陵人[53]。由《张温传》所载:“温宿与艳、彪同意”[54],知徐彪与温、艳在检核郎署的过程中是心存默契、通力合作。张、暨的生平事迹是我们探赜暨艳案真相的重要线索。
先看张、暨的家世出身及其案前的仕宦履历。
张温出身江东大族,其父张允既曾以“轻财重士”[55]显名于州郡,曾任孙权东曹掾[56]。
张温的出仕,既因其父之勋烈,亦由孙吴公卿之赏拔。《三国志·吴书·张温传》:“父允,以轻财重士,名显州郡,为孙权东曹掾,卒。温少修节操,容貌奇伟。权闻之,以问公卿曰:‘温当今与谁为比?’大(司)农刘基曰:‘可与全琮为辈。’太常顾雍曰:‘基未详其为人也。温当今无辈。’权曰:‘如是,张允不死也。’征到延见,文辞占对,观者倾竦,权改容加礼。”[57]从这段文字的叙述看,孙权之所以注意到张温,是在张允死后,权或有录用其后人之意,故当孙权听说张温“少修节操,容貌奇伟”,便向刘顾询及张温,而刘顾对温的评价皆高。在召见之后,孙权对张温由耳闻到目见,了解加深,于是“改容加礼”。从张温受召后授职“拜议郎、选曹尚书”[58]来看,孙权是有意让张温继替张允东曹掾之任。
除刘顾对张温的表彰外,温之出仕,还得到张昭的助力。《三国志·吴书·张温传》载孙权召见张温后,“罢出,张昭执其手曰:‘老夫托意,君宜明之。’”[59]而温在使蜀之前答孙权之语中亦言:“臣入无腹心之规,出无专对之用,惧无张老延誉之功,又无子产陈事之效。”[60]其中的“张老延誉之功”正是对张昭“老夫托意,君宜明之”的确切注脚。此正说明张温出仕,颇得张昭褒扬之力。最先使“权闻之”“温少修节操,容貌奇伟”的人很可能即是张昭。
张温初仕时,刘基已任“大(司)农”,据《刘基传》:“权为吴王,迁基大农。”[61]孙权受封吴王在魏黄初二年(221)十一月[62],基为大农,必在此后。温之初宦,亦在此后。
张温初仕“拜议郎、选曹尚书”,入仕之前,曾从皇象问学于山阴,期间与华融“朝夕谈讲”,张温居选曹尚书时,擢融为太子庶子[63]。不久,温“徙太子太傅,甚见信重”[64]。
黄武三年(224),温年三十二,夏,以辅义中郎将使蜀。在蜀,温与秦宓答问[65]。归吴不久,孙权“使入豫章部伍出兵”[66],张温表讨宿恶,入山击贼[67]。张温自蜀归吴,当有褒扬蜀政的言论,而且对殷礼、贾原、蒋康等人的职位有所措置[68]。因此招致孙权嫌忌,“权既阴衔温称美蜀政,又嫌其声名太盛,众庶炫惑[69],恐终不为己用,思有以中伤之。”[70]孙权的嫌忌使张温身陷危险境地,一有风吹草动,难免坎壈失志,从“恐终不为己用,思有以中伤之”来看,孙权废黜张温,仅是时间问题,仅是时机问题。[71]
与张温相较,暨艳因《三国志》中无传,其生平行实可资考论者不多。但是《三国志》也保存了一些关于暨艳的关键信息,对这些信息的缀合考释,对于发掘暨艳案真相裨益良多。
据《张温传》:“艳字子休,亦吴郡人也。”[72]田余庆先生据敦煌所出《新集天下姓望氏族谱一卷并序》(斯二〇五二号)中的“第八所录江东(南)道二十郡,‘苏州吴郡出五姓:朱、张、顾、陆、暨’;‘杭州馀杭郡出四姓:暨、隗、戢、监’”及《古今姓氏书辩证》卷三七“暨,今馀杭及闽中多此姓”诸文献,认为“吴郡暨氏当为一方土豪” [73],其论或近是。
张温、暨艳同为吴郡大族,但其前代情形却迥异。据《张温传》,温“父允,以轻财重士,名显州郡,为孙权东曹掾”[74],是较早投效孙吴的江东才士。而暨艳父兄,则有附逆之迹。《张温传》载废黜张温令有云:“昔暨艳父兄,附于恶逆,寡人无忌,故进而任之,欲观艳何如。察其中间,形态果见。”[75]
暨艳父兄所附之恶逆当指袁术。检《三国志·吴书·孙策传》:“时袁术僭号,策以书责而绝之。曹公表策为讨逆将军,封为吴侯。”[76]裴注引《江表传》:“建安二年(197)夏,汉朝遣议郎王誧奉戊辰诏书曰:‘董卓逆乱,凶国害民。先将军坚念在平讨,雅意未遂,厥美著闻。策遵善道,求福不回。今以策为骑都尉,袭爵乌程侯,领会稽太守。’又诏敕曰:‘故左将军袁术不顾朝恩,坐创凶逆,造合虚伪,欲因兵乱,诡诈百姓,……术所造惑众妖妄,知术鸱枭之性,遂其无道,修治王宫,署置公卿,郊天祀地,残民害物,为祸深酷。……是策输力竭命之秋也。其亟与布及行吴郡太守安东将军陈瑀戮力一心,同时赴讨。”[77]由此可知,汉末凶逆,前有董卓,后有袁术,他们或废易皇祚,或僭号称帝,均威胁到东汉帝室的统绪,故被称为“逆乱”“凶逆”。[78]董卓逆乱,孙坚讨之,其功未遂,故当袁术构逆,乃诏孙策讨之,名为“遵善道”“遂雅意”,实为分化袁术集团力量,与孙策同时赴讨者为吕布、陈瑀。董卓逆乱于中原,暨氏为吴郡大族,无从附之,且彼时孙吴政权尚未开基,故“暨艳父兄,附于恶逆”不当指从董卓为乱,而只能是附袁术之逆。
又据《孙策传》注引《江表传》,当孙策与吴郡太守陈瑀“行到钱塘,瑀阴图袭策,遣都尉万演等密渡江,使持印传三十馀纽与贼丹杨、宣城、泾、陵阳、始安、黟、歙诸险县大帅祖郎、焦已及吴郡乌程严白虎等,使为内应,伺策军发,欲攻取诸郡。策觉之,遣吕范、徐逸攻瑀于海西,大破瑀,获其吏士妻子四千人。”[79]而《孙辅传》:“(孙辅)又从策讨陵阳,生得祖郎等。”[80]注引《江表传》:“策既平定江东,逐袁胤。袁术深怨策,乃阴遣间使赍印绶与丹杨宗帅陵阳祖郎等,使激动山越,大合众,图共攻策。”[81]由此可知,陈瑀、祖郎等人乃是附于袁术之逆而攻孙策。《江表传》又曰:“策自率将士讨郎,生获之。策谓郎曰:‘尔昔袭击孤,斫孤马鞍,今创军立事,除弃宿恨,惟取能用,与天下通耳。非但汝,汝莫恐怖。’郎叩头谢罪。即破械,赐衣服,署门下贼曹。及军还,郎与太史慈俱在前导军,人以为荣。”[82]据是可知,当孙策在江东“创军立事”之际,曾一度“惟取能用”,赦免并任用曾与自己为敌的人,那么祖郎诸宗帅及所获吴郡太守陈瑀的“吏士妻子四千人”,很可能俱得孙策赦免,在“惟取能用”的原则下,有些当被孙策委任。
综合以上所考可知,对于孙吴政权来说,在黄武三年(224)之前,最切近并与自身利害相关的“恶逆”只有僭号称王的袁术[83]。而吴郡太守陈瑀,以及丹杨宗帅祖郎等则属“附于恶逆”者。又,当孙吴创军立事之际,孙策曾“除弃宿恨,惟取能用”,不仅赦免并任用了祖郎,亦赦免并委任其他附逆者(非但汝)。由此可以推断,第一,所谓“暨艳父兄,附于恶逆”事,只能是指暨艳父兄附于袁术之逆。第二,据当时孙吴用人原则,籍属吴郡的暨艳父兄,无论是作为吴郡太守陈瑀的“吏士”,抑或是作为险县宗帅,皆有被赦免并任用的可能。
袁术僭号于兴平二年(195)冬,孙策受诏讨逆在建安二年(197)夏。假设黄武三年(224)暨艳任选曹尚书时年三十(张温年三十二),则当其父兄“附于恶逆”之际,艳不过两三岁;即以黄武三年暨艳年四十计,彼时亦不过十二三岁,因此我疑暨艳当时很可能就在孙策俘获的吴郡太守陈瑀的“吏士妻子四千人”中。
暨艳年既长,“先见用于朱治,次见举于众人,中见任于明朝,亦见交于温也。”[84]艳温相交,当由其习性密迩。从性情言,张温“少修节操”[85]“才多智少”“清浊太明,善恶太分”[86]。暨艳“性狷厉”[87],所谓狷,《论语·子路》“狷者有所不为也。”朱熹集注:“狷者,知未及而守有余。”[88]知即智,智未及与温之“智少”显为同义[89]。而艳“欲臧否区别,贤愚异贯”[90]“盛明臧否”[91]亦与温之“清浊太明,善恶太分”同科。以习尚论,据《张温传》:“文辞占对,观者倾竦”[92],复据《三国志·吴书·孙綝传》注引《文士传》,张温出仕前曾“止(华)融家,朝夕谈讲”[93]。而张温聘蜀,亦尝与秦宓答问[94]。又据《会稽典录》:“(虞俊)至吴,与张温、朱据等清谈干云,温等敬服。”[95]结合《朱据传》之“(据)有姿貌膂力,又能论难”[96]可知,张温亦必为清谈高手。而暨艳“好为清议”[97]。温艳习尚密近。
暨艳与张温习性既近,故“温引致之,以为选曹郎、至尚书”,同台共演了检核郎署的一出大戏。
从以上分析可知,在温艳检核郎署之前,张暨分别以“称美蜀政”“声名太盛”和“父兄附逆”而引起孙权的嫌忌,两人俱处危境,前者甚至已使孙权“思有以中伤之”,后者的“父兄附逆”身世,则为其埋下致祸的深根。[98]温艳与孙权的矛盾一触即发。
再看张暨检选三署的原则、江东大族的反响,以及暨艳案的结果。
暨艳“弹射百僚,核选三署,率皆贬高就下,降损数等,其守故者十未能一,其居位贪鄙,志节污卑者,皆以为军吏,置营府以处之。”[99]由此看来,暨艳对待受核三署成员的办法,一是贬高就下,降损数等;二是严惩贪鄙卑污者,将其退为军吏,置之营府。前者适用面较广(率皆贬高就下),后者是与前者并行的更严厉的惩处措施。
暨艳检核三署,“其守故者十未能一”,也就是说,暨艳核选,原则上得罪了九成以上的三署成员。暨艳为何会降贬、处置如此众多的三署成员?我认为这是由于暨艳取弃三署成员的标准并非其是否称职堪任,而是其清浊贤愚,也就是说,暨艳选核三署是以道德为标的,而非以能力为准绳。正如《张温传》所云:“艳性狷厉,好为清议,见时郎署混浊淆杂,多非其人,欲臧否区别,贤愚异贯。”[100]
暨艳检核三署,引起江东大族的反响。
《陆瑁传》:“时尚书暨艳盛明臧否,差断三署,颇扬人暗昧之失,以显其谪。瑁与书曰:‘夫圣人嘉善矜愚,忘过记功,以成美化。加今王业始建,将一大统,此乃汉高弃瑕录用之时也,若今善恶异流,贵汝颍月旦之评,诚可以厉俗明教,然恐未易行也。宜远模仲尼之泛爱,中则郭泰之弘济,近有益于大道也。’艳不能行,卒以致败。”[101]
《朱据传》:“是时选曹尚书暨艳,疾贪污在位,欲沙汰之。据以为天下未定,宜以功覆过,弃瑕取用,举清厉浊,足以沮劝,若一时贬黜,惧有后咎。艳不听,卒败。”[102]
《陆逊传》:“初,暨艳造营府之论,逊谏戒之,以为必祸。”[103]
从以上三则引文来看,无论是陆瑁的“忘过记功”“弃瑕录用”,抑或是朱据的“以功覆过,弃瑕取用”“一时贬黜,惧有后咎”,更或是陆逊的以为营府之论必为艳招祸,他们实际都是针对暨艳对待三署成员的第二种做法,即严惩贪鄙卑污者,将其退为军吏,置之营府而提出的规劝、谏戒。其中《朱据传》所述最为明确,“艳疾贪污在位”,而据以为“宜以功覆过,弃瑕取用”,但朱据同时认为“举清厉浊,足以沮劝”,也就是说,朱据并不反对暨艳“贬高就下,降损数等”的核选办法,而“若一时贬黜,惧有后咎”则正说明朱据以为将贪鄙卑污者置营府以处之的惩治办法太过激烈、严苛,恐将招致祸患。陆逊于营府之论谏戒暨艳,而未及“贬高就下,降损数等”之措施,这也侧面说明陆逊并不反对举清厉浊,沮劝贤愚的做法。《陆瑁传》所述稍嫌隐晦,但是其中的“扬人暗昧之失,以显其谪”“忘过记功”“弃瑕录用”也明显指向严惩贪鄙,置之营府的做法。当然,与朱陆两传相较,陆瑁对暨艳规劝、谏戒的内容更广泛。
由此可见,籍属江东的大族朱陆,对暨艳选核三署并非全面抵触,而只是就其中较为激烈严苛的做法提出规劝、谏戒。可惜的是,暨艳并未听从他们的劝谏,卒致身败名裂。
暨艳因父兄附逆,原已使孙权生忌,他将居位贪鄙,志节卑污者退为军吏、处之营府的严苛做法,更激起“怨愤之声”“浸润之谮”,乃至“竞言艳及选曹郎徐彪专用私情,爱憎不由公理”,终致“艳、彪皆坐自杀。”[104]
张温由于之前称美蜀政、声名太盛,以及措置官员招致孙权嫌忌,甚至到了“思有以中伤之”的地步,故暨艳事起,张温遂以“宿与艳、彪同意,数交书疏,闻问往还”而牵连获罪。但因其并非暨艳案之主犯,且有骆统为之表理、剖白,故只遭废黜,而罪不及死。“后六年,温病卒。二弟祗、白,亦有才名,与温俱废。”[105]《朱据传》载:“权咨嗟将率,发愤叹息,追思吕蒙、张温。”[106]于此足见孙权对张温才能的认可,只是“恐终不为己用”,遂忍痛将其废黜。
既然罢废张温的诏令中有“非温之党,即就疵瑕,为之生论”[107],而暨艳、徐彪已死,张温已黜,那么暨张检核三署、惩治署员的两种举措,当然未能贯彻执行。孙吴“郎署混浊淆杂,多非其人”的局面并未改变。孙权只是借暨艳事,借人们对暨艳的怨谮除掉了嫌忌已久的张温、暨艳。暨艳案无论对江东大族抑或淮泗集团,均未造成任何严重的、致命性打击。
另外,从检核郎署的主事者暨艳、张温、徐彪的籍贯(艳温吴郡,彪广陵)并看不出孙权对江东或淮泗集团的偏袒或打压。受到张温暨艳弹射的孙邵(北海)、王靖(广陵)虽属淮泗人物,但其受弹被谴,实有其由,也不能将二者视作温暨打击淮泗集团的证明。做为江东大族领袖的朱据、陆逊,虽然反对暨艳惩处署员的过激做法,但是并未反对艳温“举清厉浊”的原则方针,这或许可以说明:在暨艳检核三署的过程中,江东大族的利益并未受到根本性损害。当然,由于受到暨艳弹射的百僚到底都有谁,江东、淮泗人各有多少,均难以推考,故从暨艳案并看不出孙吴的政治倾向到底是扬江东抑淮泗,还是扬淮泗抑江东。
三、孙吴选曹用人刍议
通观《三国志·吴书》可知,孙吴政权在选曹用人的问题上并无明显的江东、淮泗意识及限界。孙吴选曹用人是杂用江东、淮泗之士。而其所任用的淮泗选官亦未必是当年随孙策渡江的“淮泗旧人”,有的只是淮泗籍贯而已。但是孙吴选曹用人,又确有其明显的特征,即:一,对选官的个人才能及人品要求较高;二,存在父子隔时相承的现象。兹将孙吴政权可考知的历任选曹官员约略以时间为序列表如下[108]:
选官 | 职务 | 任期 | 籍贯 | 才德 | 史源 |
顾徽 | 东曹掾 | 200~?[109] | 吴郡 | “有唇吻”。“有才辩” | 《卷52·吴书传第七·顾雍传》注引《吴书》
第1228页 |
张允 | 东曹掾 | 200?~?[110] | 吴郡 | “轻财重士,名显州郡”“世之英伟” | 《卷57·吴书传十二·张温传》
第1229页 《卷46·吴书传第一·孙策传》注引《吴录》 第1109页 |
步骘 | 东曹掾 | 209—210[111] | 临淮淮阴 | “昼勤四体,夜勤经传” | 《卷52·吴书传第七·步骘传》
第1236页 |
冯熙 | 东曹掾 | 209—223[112] | 颍川 | 善才辩,不为利益所诱 | 《卷47·吴书传第二·孙权传》注引《吴书》
第1130页 |
刘基 | 东曹掾 | 219—221[113] | 东莱牟平 | “居繇丧尽礼,故吏馈饷,皆无所受。姿容美好,孙权爱敬之。” | 《卷49·吴书传第四·刘繇传》
第1186页 |
张温 | 选曹尚书 | 221?~223?[114] | 吴郡 | “少修节操,容貌奇伟”“文辞占对,观者倾竦” | 《卷57·吴书传第十二·张温传》
第1329页 |
暨艳 | 选曹郎、选曹尚书 | ?—224[115] | 吴郡 | “性狷厉,好为清议”“见举于众人” | 《卷57·吴书传第十二·张温传》
第1330页 |
徐彪 | 选曹郎 | 223?—224[116] | 广陵 | 《卷57·吴书传第十二·张温传》注引《吴录》
第1331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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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肃 | 选曹尚书 | 224?~229?[117] | 南阳 | “少以才闻,善议论,臧否得中,甄奇录异,荐述后进,题目品藻,曲有条贯” | 《卷52·吴书传第七·步骘传》注引《吴书》
第1238页 |
陆瑁 | 选曹尚书 | 232—239?[118] | 吴郡 | “少好学笃义”。有赏鉴之能 | 《卷57·吴书传第十二·陆瑁传》
第1337页 |
薛综 | 选曹尚书 | 240—243[119] | 沛郡竹邑 | “枢机敏捷”。善才辩,有文辞 | 《卷53·吴书传第八·薛综传》
第1254页 |
顾谭 | 选曹尚书 | 243[120] | 吴郡 | “心精体密,贯道达微,才照人物,德允众望。” | 《卷52·吴书传第七·顾谭传》
第1230页 |
陆胤 | 选曹郎 | ?~245?[121] | 吴郡 | “天资聪朗,才通行洁,昔历选曹,遗迹可称”。 | 《卷61·吴书传第十六·陆凯传》
第1409页 |
虞汜 | 选曹郎 | ?~258?[122] | 会稽余姚 | 有才辩,虞翻有十一子,四子汜最知名。 | 《卷五十七·吴书传第十二·虞翻传》
第1326页 |
薛莹 | 选曹尚书 | 264—271[123] | 沛郡 | “涉学既博,文章尤妙,同僚之中,莹为冠首。” | 《卷五十三·吴书传第八·薛综传》第1254页 |
缪祎 | 选曹尚书 | 271—272[124] | 沛郡 | “执意不移,为群小所疾。” | 《卷五十三·吴书传第八·薛综传》第1256页 |
陆喜 | 选曹尚书 | 272?~280?[125] | 吴郡 | “涉文籍,好人伦。” | 《卷57·吴书传第十二·陆瑁传》
第1338页 |
由上表可见,如以籍贯言,孙吴在选曹官员的择取上并无一定之规,江东大族(顾徽、张允、张温、暨艳、陆瑁、顾谭、陆胤、虞汜、陆喜),淮泗人员(步隲、徐彪、薛综、薛莹、缪祎),乃至北方的宾旅寄寓之士(冯熙、刘基、李肃)时相杂用,从中根本看不出“择人因地”的用士取向。孙吴在选曹用人问题上首要看重的是其个人的才能品性,而父子隔时相承的现象亦时有存在,如张允之与张温,陆瑁之与陆喜,薛综之与薛莹。[126]
将孙吴政权选曹用人之特征与暨艳案参勘,再次说明,从温艳乃至徐彪的籍贯来考论暨艳案的性质是扬江东抑淮泗,抑或是扬淮泗抑江东,是根本站不住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