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闻鼓:直诉制度的代表,为传统司法提供补救,体现社会情理文化
作者: 方轩
之前的热播剧《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中,曾多次出现击打登闻鼓鸣冤的情景。比如,顾廷烨罢官夺爵后还被处以流配之刑,而盛明兰为救夫君,身着诰命服敲击登闻鼓喊冤,之后才终于柳暗花明。足见,登闻鼓在其间的作用,只是剧中人物击鼓鸣冤的做法有历史依据吗?
其实,登闻鼓制度由来已久,之后经过了历代的发展和丰富,逐渐成为了中国传统社会中直诉制度的代表。登闻鼓在历史上有着清晰的发展脉络,它的渊源可以追溯到上古三代;其中先秦时期是它的原初时期,汉晋时期是它的初创时期;到了北宋登闻鼓制度得到了健全和发展,成为当时兼行政与司法于一身的制度,反映了这一时代的以皇权加强为核心的官僚体制与世风民情之变。
并且,登闻鼓制度在传统司法体系中意义重大,发挥着民间伸冤、纠正司法的重要作用。登闻鼓制度作为独特的司法程序,成为封建官僚体系中国家与民间社会取得联系、获取民意的重要途径,可以说击登闻鼓就是鸣冤,鼓声就是民意。可见,登闻鼓成为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外情理文化的载体,对当时社会中传统的司法体系进行了补救,也体现了中国社会的情理文化,
一、登闻鼓的历史发展脉络
登闻鼓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时间,与中国历史发展密切相关。登闻鼓的发展脉络大体可分为:原初时期——先秦,初创时期——汉晋,成熟时期——唐宋,直至尾声时期。登闻鼓制度的产生和逐渐完善,显示了中国法律体系的内在精神和文化轨迹,更体现了中国古代统治者对于民声民愿的重视。
1、登闻鼓的原初时期———先秦
先秦时期是登闻鼓制度的原初时期。上文已经见到提到了,登闻鼓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上古三代,其雏形就是上古时期的旌木、禹汤之法。比如,《大戴礼记》记载了:”旌木之言”、”禹时五音之鼓”、” 汤时之鞀”,这些都是劝诫君王的方式,也是登闻鼓制度的雏形。之后先秦时期的”路鼓”和”肺石”就已经初具了”鼓”的形态,也是”击鼓鸣冤”的开始。
其中,”路鼓”是西周时期的民间上诉途径。路鼓通常被设置在门下,如果民间之人有冤情的话,就可以选择以击鼓的方式为自己鸣冤,官员会进行受理。比如,《周礼》记载:”建路鼓于大寝之门外而掌其政,以待达穷者与遽令,闻鼓声,则速逆御仆与御庶子。”说的是路鼓设置在皇宫门外的路边,鼓声响起的时候就会有人去处理案件。这就是后期登闻鼓制度的原始雏形,后世的设鼓伸冤是对西周路鼓制度的演变和丰富。
只是,登闻鼓制度的前身还有”肺石”。所谓”肺石”就是指赤色的石头,《周礼》记载:”以肺石达穷人,凡远近惸独老幼之欲有复於上而其长弗达者,立於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於上,而罪其长。”意思是”肺石”的存在就是为了帮助穷苦的百姓申诉冤情的,只要司法不公,百姓就可以站在肺石之上,会有专门的官吏听取他的冤情,会对失责的官吏问责。这样的制度保障了民间百姓的心声可以直达上层统治者。所以,”路鼓”和”肺石”的本质,都是为了保证冤情得以昭雪,民意上达天听,就司法程序而言已经属于”直诉制度”,这样的性质,也被后世的”登闻鼓”制度所吸纳。
2、登闻鼓的初创时期———汉晋
汉至魏晋,是登闻鼓登上法律舞台的初创时期。汉朝推行了”周鼓上言变事”的制度,为民间觐见开放言路,只要民众有冤情就可以伸冤,且具有合法性,足见汉朝时期的”周鼓上言变事”已经初步具备了后代登闻鼓制度的核心要素和外在形式。因为,它所管辖的诉讼案件范围也有了巨大的提升,包含了民间互告、民告官、民告奸等多种具体类型,不再像前代一样广泛。击鼓在汉代已经成为了解决百姓冤屈的途径和司法救济程序,是对寻常法律的补充。
此后,北魏时期在阙门悬挂登闻鼓,允许鸣冤者击鼓鸣冤,直接上诉。这也代表着”登闻鼓”一词的出现。比如,《魏书》记载: “世祖阙左悬登闻鼓,以达冤人”。到了南北朝时期,登闻鼓作为定制延续使用。是让百姓表现民意的快速通道,这也是封建帝王体民情的表现。汉以降至南北朝,是登闻鼓制度的初立阶段,登闻鼓的名字正式出现,也被视为国家制度开始使用。
3、登闻鼓的成熟时期———唐宋
唐宋时期是登闻鼓制度的成熟时期。隋唐时期登闻鼓制度得以稳定发展和使用,比如,《隋书》记载:”听挝登闻鼓,有司录状奏之。”隋朝的法律直接将登闻鼓制度定为解决民间冤案的途径,百姓可以过登闻鼓”录状”解决。到了唐朝登闻鼓制度更加的细致化和成熟化,设立了闻鼓和匦院两个系统,虽然未见设登闻鼓机构,但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相较于前代却更加完善。甚至,民间百姓可以通过击打登闻鼓而直接面君,唐高宗时期就在东都、西都都设置了登闻鼓为了方便百姓们上诉,官员若是不受理登闻鼓上诉被视为杖责,而这样的设置也督促了官员们受理案件时要秉公执法。比如,《唐律疏议》记载: “主司即须为受,不即受者,加罪一等。”同时,唐朝的登闻鼓制度也有了具体的规定,民间通过登闻鼓直诉的案件,必须保证安庆属实,若不属实的话,击鼓人会被杖责;并且,不可越官告发,这保证了官员理事的意义,也促进了登闻鼓制度的成熟和彻底定型。
而宋朝继承前代的登闻鼓制度,并且设置了专门负责登闻鼓的机构。这也意味着登闻鼓制度的更加成熟,宋代设立了登闻鼓院,比如,《宋史》记载:”登闻检院,隶谏议大夫。登闻鼓院,隶司谏、正言。”到了淳化三年宋代还曾设了理检司,比如,《理检使》记载:”令登闻、 鼓司进状人有称冤滥沉屈者,即引送理检院审问。
需要注意的是,宋代的登闻鼓、检两院受理的是各级机构处理未善的案件。按照程序,地方的进状人必须是有经过县、州、 转运使受理未善的事时方许上言;并且,在进状程序 中,登闻鼓院与登闻检院构成同一链条,登闻鼓院在登闻检院之下,百姓”未经鼓院者检院不得 收接”。综上可见,宋代的登闻鼓、登闻检院、理检院构成了三级受状机构,意味着宋代的登闻鼓院更加的机构化、专员化、程序化。
而宋代的登闻鼓制度的受状内容也有了更大范围的延伸。宋代登闻鼓、检两院实际受理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务:一是受理上诉,和很多影视剧中所演的那样,百姓把各级机构处理的不平案件上诉到登闻鼓院;二是受理举告,多为举报官场不公、举告官员失职或枉 法、举告他人谋反或违法,这都是对朝政有利的方面,只是登闻鼓制度也成为一些人打击异己的工具,比如赵普派亲信做宋太祖赏识的冯瓒的私奴,暗地收集冯瓒的过失,然后”击登 闻鼓诉瓒”;三是议论政事;四是集体请愿;五是自荐,击登闻鼓也是一些有奇才异能者毛遂自荐的途径,比如《宋史》记载:”举进士,不得解,诣登闻自陈。”说的就是一个叫做卢之翰曾利用登闻鼓自荐。另外,登闻鼓制度也有一些处罚规定,比如《职官分纪》记载:”违 者依法科罪。”通过登闻鼓诉讼的内容不实的话要受到惩处。可见,登闻鼓制度的确是对传统法律进行了很大程度上的补救。
并且,在宋代呈递到鼓、检两院的进状都由皇帝直接审阅,其他官员不能代看,由帝王身份的至高无上保证了登闻鼓制度对传统法律的补救,比如右司谏范讽就组织了宋仁宗想让晏殊带看诉状的做法:”非上亲览决可否,则谁肯为陛 下极言者。”而宋代的皇帝在审阅完以后再委派官员处理,也有一定的章程,保证了诉状内容不被泄露,也体现了登闻鼓制度是官僚系统以外国家联系民间社会、获取民间社会信息的重要途径。宋代的登闻鼓制度如此成熟,是皇权得到加强的体现,也体现了宋代法律中注重社会情理文化,是当时儒学复兴下关爱百姓的结果。
4、登闻鼓的尾声时期———明清
登闻鼓的尾声时期———明清。明清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晚期,同时也是中央集权走向巅峰的时期,而这有意味着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文化逐步走向自闭化和专制化,期间登闻鼓制度虽然仍然实行和发展,但是却却逐步僵化,随着中国封建社会一起走向了尾声。比如,明代虽然沿用了登闻鼓制度,在皇城午门设有登闻鼓,但是却对登闻鼓的启用做了严格的限制,如有不实之处会被施以重罪,还规定了户婚、斗殴相争等的案件不可击鼓。因为,明代规定对法律判决不服的人可以到监察御史处含冤,经过监察御史的允许才可以击打登闻鼓。足见,明代的登闻鼓使用程序十分的严苛。
而清代延续了明代对登闻鼓制度的严苛规定,击鼓需有极大的”苦冤”。到了光绪28年,登闻鼓制度甚至直接被废除了,登闻鼓制度也就此结束。从登闻鼓制度的历史发展中,我们可以看到登闻鼓制度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作为对传统司法制度的补救,以一种直诉制度的形式为百姓表达冤屈提供了通道,其目的在于强化宫中与府中、皇权与政权乃至百姓的联系。登闻鼓制度是古代封建帝王广开言路、开张圣听的机构,是借助百姓之口,通过击鼓直达天听的方式对传统官僚体系的监督和警示。
二、登闻鼓制度的司法实践,历代处理的典型案件,体现其实践作用
通过上文可知,登闻鼓制度是民情上达、纠错冤假错案的重要制度。也是中国古代直诉制度的代表。登闻鼓制度不仅是民间击鼓鸣冤的保障,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制度,是中国古代司法救济的重要途径。这和登闻鼓制度的直诉性质有关,作为上诉机制,如果百姓遇到重大的冤情,可以不拘泥于常规的诉讼程序,直接击鼓告御状,它在历朝历代都处理了典型案件,发挥了它的实际作用。
1、登闻鼓制度处理的典型案件:吉翂尽孝、元吉伸冤、李尝救父
登闻鼓制度处理的典型案件一:吉翂尽孝。比如,《梁书》记载:”吉翂,父为吴兴原乡令,为奸吏所诬,逮诣廷尉……其父理虽清白,耻为吏讯,乃虚自引咎,罪当大辟。翂乃挝登闻鼓,乞代父命……敕付太常旌举。”说的是一个叫做吉翂的人,他的父亲被奸诈的官吏诬陷,其父被诬陷后一心求死,吉翂为了救自己的父亲击打登闻鼓,之后经过审理,他的父亲冤情被洗雪。足见,登闻鼓制度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制度,让百姓伸冤有路。
登闻鼓制度处理的典型案件二: 元吉伸冤。比如,《宋史》记载: “京城民王元吉者,母刘早寡,有奸状……又惧元吉告之,遂遣侍婢诉元吉病将死。推吏受刘赂掠治……元吉令妻张击登闻鼓诉之,上怒,韩昭裔、宋廷煦悉坐免所居官。”说的是一个叫做王吉的人,他的母亲与人有奸情,因为怕王吉告发而诬告王吉,官员收受了王吉母亲的贿赂判了王吉有罪,之后王吉的妻子击打登闻鼓,使得王吉一案昭雪。足见,登闻鼓制度是民间伸冤案的重要途径。
登闻鼓制度处理的典型案件三: 李尝救父。比如,《宋史》记载:”开封女子李尝击登闻鼓,自言无儿息,身且病,一旦死,家业无所付。诏本府随所欲裁置之。李无它亲,独有父,有司因系之。李又诣登闻,诉父被絷。”说的是开封有个女子叫做李尝,她得了重病因为只有父亲一个亲人,所以想要将自己的产业托付给父亲,但是其父亲被冤入狱,李尝敲登闻鼓为父亲鸣冤成功。足见,登闻鼓制度是民间伸冤案的重要途径。
2、登闻鼓制度处理的典型案件,体现了登闻鼓制度的作用:伸冤有路与梳理情理
通过以上登闻鼓制度处理的三个典型案件,可见登闻鼓制度的实践作用。而登闻鼓制度的实践作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伸冤有路与梳理情理。
2.1伸冤有路
一方面,登闻鼓制度的实践作用为伸冤有路。这和登闻鼓制度的本质有关,上文已经讲到,登闻鼓制度是国家许民言事、施民以德的制度,是对传统司法的补救制度,也是百姓鸣冤的直诉制度。而在吉翂尽孝与元吉伸冤、李尝救父案中,就反映了登闻鼓制度为百姓提供了鸣冤的途径,体现了登闻鼓制度使得百姓伸冤有路,监督了执法官员不可肆意妄为,也为纠正冤假错案提供了途径。反映了冤情可以上达天听,是统治者以民为本理念的体现,是国家给予民间伸冤的一种保障。可见,登闻鼓制度作为许民伸冤的实际作用十分突出。
2.2梳理情理
另一方面,登闻鼓制度的实践作用为梳理情理。这也和登闻鼓制度的本质有关,登闻鼓制度是封建社会的直诉制度,而直诉就意味着可以不走寻常的司法途径鸣冤,这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中对社会情理文化的体现。比如,上文提到的李尝救父一案就是李尝孝心的体现,而此案冤情得到洗雪,是国家法律在正确裁决案件的同时,对于李尝孝心的慰藉,中国传统司法情理文化的体现。比如,吉翂尽孝案中,《宋史》记载君主也由衷发出的”禁系淹久,甚可怜也”的感叹,也正君主的种情感,对案件的洗雪有一定的助力,这也是中国传统司法情理文化的体现。所以,登闻鼓不仅是一种对司法不公的情理修复,更是中国封建法律重视情理的体现。
三、登闻鼓制度的施行意义
1、登闻鼓制度有和谐性,维护了社会的统治秩序
首先,登闻鼓制度有和谐性,维护了社会的统治秩序。登闻鼓制度是中国历史下的产物,他的实施给百姓传达出一种观念:伸冤有路,登闻鼓制度的存在有了顺民达圣、理顺民怨的意义。而这样的观念有利于稳定百姓心中的不平之心,也对于不法者有很大的震慑,使得法治运行得以和谐,对于维持社会的稳定有一定的作用。同时,登闻鼓制度的施行也考虑到了一定的社会情理,将国法与情理相融,使得登闻鼓在纠正司法不公的同时,也考虑到百姓的情感需求,将人治与法治进行了融合,对于维护社会的统治秩序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2、登闻鼓制度,体现了法律的民族性
其次,登闻鼓制度,体现了法律的民族性。登闻鼓制度诞生之初,就是为了方便百姓伸冤,是民间百姓表达意愿的产物,之后经过历代的发展和丰富,登闻鼓制度成为了中国文化和中国民族智慧的结晶。登闻鼓制度的直诉形式,为百姓抒发情理提供了渠道,上文提到的几个案件中,”吉翂尽孝、元吉伸冤、李尝救父”都体现了重视孝道的民族文化,是民族社会伦理的体现。而击鼓诉冤的方式,也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求正义、重民意的倾向,更是中国”公道人心”观念的体现。所以,登闻鼓制度彰显了中国的民族文化和民族精神,体现了法律的民族性。
总结
综上所述,登闻鼓制度是中国直诉制度的代表,既为传统司法提供了补救,也体现中国传统社会的情理文化。因为,登闻鼓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和中国历史息息相关,经历了原初时期、初创时期、成熟时期、尾声时期,而它在形成过程中蕴含了中国法律体系中重民心的内在精神。并且,登闻鼓制度作为司法实践,在历朝历代都处理了典型的案件,发挥了实际的作用,并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伸冤有路与梳理情理。值得注意的是,登闻鼓制度的施行也有一定的意义,不仅维护了社会的统治秩序,还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的民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