绅士统治:一种独特的民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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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三三年九月七日,在英格兰游历一月有余,即将启程返回巴黎之前,托克维尔写下了英格兰游记的最后一篇《对英格兰的最后印象》。时值一八三二年议会改革法出台,英国多地正因此而陷入骚乱之中。临行前,他一度认为英国就像大革命前的法国一样,濒临民主革命的边缘。“因此,我必须赶紧前往英格兰,就像赶一幕大戏的落幕一样。”此刻他的看法却改变了:的确,英国正在经历贵族社会的崩溃。但是,这里的民主化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不会像法国那样不断经历革命。何以英法两国的民主化会有这样的差异?
在托克维尔看来,关键就在于英国的贵族制(aristocratie)凭借其开放性而得以维续。它不是基于出身,而是基于财富去吸纳自己的成员。因而,每个人都有机会进入贵族等级。这样一来,贵族的特权和统治地位就不至于招致平民的仇恨。相反,平民不仅认可贵族的某些观念和礼仪,而且还接受了他们的继承制度。而贵族也仍旧掌控着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管理。相比之下,大革命前的法国贵族却严守其血统的纯正,把自己变成了一个排他性的特权阶层。于是,他们享有的各种特权也就成为第三等级仇恨的对象。托克维尔以“绅士”一词的语义变化为例来说明这种差异。法语中的“gentilhomme”始终表示与平民相对的“贵族”(noble)。与之相应的英语的“gentleman”却用来指教养良好的人,而不管其出身如何。
在谈及近代英国贵族制时,我们习惯于把它看作封建社会的残余,或是贵族制对后封建时代的适应。总之,这是一种阻碍民主化,因而有待被推翻的统治形态。但在托克维尔看来,看起来与民主制相对立的贵族制,恰恰构成了英国社会经历民主化大潮时的压舱石。那么,英国的“绅士”或“贵族”在民主化进程中究竟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呢?
遗憾的是,托克维尔并未进一步探讨这个问题。此后,他投入到了有关大革命的研究中。最初促使他选择这项议题的是法国贵族和农民的关系问题。像马克思一样,他看到,正是这些农民分别在一七九九年和一八五一年,构成了拥护两位波拿巴的主要力量,两次断送了法国革命所追求的政治自由。研究大革命前农民的社会状况将有助于理解一八五一年农民的心理状况。于是,在《旧制度与大革命》的第二编中,当大幕升起时,处于舞台正中央的正是大革命前法国农民与贵族,尤其是绅士(gentilhomme)的人身依附关系的解体,以及农民对绅士的仇恨。而当大幕落下时,焦点仍然是农民对贵族的仇恨、对资产者的不信任。这种历史记忆延续到了一八五一年。不过,有别于早年,在解释第三等级对贵族的仇恨时,托克维尔此时意识到,其根源不在于贵族,而在于旧制度下君主领导的行政集权体制的崛起。后者夺去了贵族的政治领导权,使得他们无法再为农民提供庇护,却容许他们保留各种经济特权,盘剥农民或转嫁国家的财政负担。
相比之下,英国贵族却是另一幅景象。为了维持统治权和政治自由,他们不得不收敛自己的骄傲,将自己的统治权向平民开放,以便在必要时取得一致,共同抵御王权或其他势力的威胁。为此,他们宁愿承受最沉重的公共负担,对治下的平民嘘寒问暖。在从事上述比较时,托克维尔从他早年的游记中,借来了有关“绅士”一词的语义变化的讨论,并补充道,“在美国,它被用来泛指所有公民,它的历史亦即民主的历史”。然而,再一次地,他止步于这种粗线条的刻画,没有告诉我们英国贵族或绅士是如何在维系自身统治的同时,又推进了民主化。考虑到此时英国贵族制已经取代美国民主制,成为托克维尔反思法国民主政治的参照系,这一点不能不令人遗憾。
一九四一年,著名英国经济史学者托尼(R. H. Tawney)发表了两篇文章《乡绅的崛起:一五五八至一六四〇年》(The Rise of the Gentry, 1558-1640)和《哈灵顿对其时代的解释》(Harrington’s Interpretation of his Age)。在他看来,哈灵顿的《大洋国》提供的并不是一个乌托邦,而是对其时代的解释。他正在见证的是贵族的衰落和乡绅的崛起。
价格革命和大贬值政策引发了物价上涨。从伊丽莎白时代到英国内战前,原本依靠地租收入,并挥霍无度的大量贵族家族陷入了财务危机。他们不得不靠举债或抛售土地,以维持既有的生活方式。在这个过程中,王室和贵族抛售的土地主要落入了富有企业家精神的乡绅手中。较之于贵族,他们较少承担地方公共责任,土地规模较小,能迅速改进地产管理,从事商业化经营,以提升土地回报。于是,一个以乡绅为主体,同时包括富裕的商人、律师和自耕农在内的中产阶级崛起了。他们逐渐占据了下议院的议席,并试图去影响政府决策,使其有利于自己。也是他们领导了内战,建立了共和国。
几年后,一篇题为《伊丽莎白时代贵族制之剖析》(The Anatomy of the Elizabethan Aristocracy)的论文进一步印证了上述观点。作者是日后著名的英国近代史学者斯通(Lawrence Stone)。然而,这篇文章很快受到斯通的老师、那时已然声名鹊起的特雷弗-罗珀(H. R. Trevor-Roper)的批评。后者先后发表了两篇文章《伊丽莎白时代的贵族制:一篇剖析的剖析》(The Elizabethan Aristocracy: An Anatomy Anatomized) 和《乡绅:一五四〇至一六四〇》(The Gentry, 1540-1640),批评了托尼和斯通使用的文献和统计方法所存在的缺陷,并驳斥了“乡绅的崛起”这一命题。随后,美国学者赫克斯特(J . H. Hexter)亦撰文参与到这场论战之中。于是,一场“乡绅论战”在英美学界燃起,许多当时和日后成名的史学家都参与了这次论战,如国内学界熟知的希尔(Christopher Hill)、麦克弗森(C. B. Macpherson)和波考克(J. G. A. Pocock)等人皆对其有所回应。
这场论战为我们澄清绅士在英国民主化进程中的角色,提供了哪些信息呢?
托尼一派面对的首要批评是他们有关贵族和乡绅的区分毫无根据,也毫无意义。传统上,乡绅与贵族的主要分别在于没有爵位。乡绅虽然不能世袭爵位,但是限嗣继承制的推行,使他们仍能从贵族父母那里获得一份土地,过上贵族一般的生活。其中的佼佼者亦有机会封爵而晋升为贵族。因此,贵族与乡绅仅仅存在法律和名义上的区分,而在财产形式和生活方式上并不存在根本的差别。他们被统称为“绅士”,都是地主,有着同样的品味和消费习惯,接受同样的教育,也都拥有大家庭,奉行同样的继承制度。其次,他们与租借其土地的农民建立了一种人身庇护关系。他们负责在领地上主
持司法、维持治安、承担军役和税收等公共职能,而农民则向他们缴纳地租和各种形式的费用,承认他们的各种特权。再次,凭借这种地方影响力,他们还能选派议员参与议会以影响国家决策,从而在全国层面上凝聚成一群统治精英。
鉴于上述一致性,特雷弗-罗珀指出,贵族与乡绅在这一时期面对的经济困难是一致的。的确,有些乡绅崛起了,有些贵族没落了;但同时有些乡绅没落了,而有些贵族则崛起了。因此,真正的分别并不在于贵族和乡绅之间,而是衰落的乡绅和崛起的乡绅之间。那么,这些崛起的乡绅究竟是谁?
这些绅士之所以能够崛起,是因为他们都是官职持有人(officeholders)。官职本身的薪水微不足道,却为持有者提供了获利的机会。例如,一六〇〇年,大法官的年薪是五百英镑,但是,当时人们知道它至少值三千英镑。都铎和斯图亚特王朝的王室和贵族抛售的土地主要落入这些人手中。即便如此,他们的崛起主要不是归功于地产,而是归功于官职。官职不仅使他们可以收取各种费用,而且还提供了优先获得垄断在王室手中的各种专营权的机会,如开采矿山和从事殖民贸易等。为了争夺有限的官职,贵族需要依附于宫廷,而乡绅则需要依附于贵族。这种恩庇关系使乡绅成为有权势的廷臣在地方的代理人。
相比之下,那些仅仅依靠地产的绅士,在这一时期则陷入了经济危机,并对宫廷心怀不满。他们中一部分人接受了罗马天主教,成为“不从国教者”(recusants),而另一部分人则接受了清教。前者领导了一六〇一年和一六〇五年叛乱,后者则主要借助议会与王权、宫廷党展开博弈。在查理一世停开议会的十一年中,这种不满达到了顶峰。最终,不是崛起的乡绅,而是衰落的乡绅,成为英国内战中独立派的主要来源,并在克伦威尔的领导下建立了一个乡绅共和国。
特雷弗-罗珀的上述观点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尽管不乏争议。从他的研究中可以看到,无论是崛起的贵族和乡绅,还是参与叛乱的贵族和乡绅,都是这段时期历史舞台上的主角。而由此浮现出来的是一种有别于封建贵族制的新型统治形态。我们不妨将其命名为“绅士统治”。
这些绅士的权力基础不再是封建性的。贵族在上议院的席位不再取决于封建保有制,而是取决于他们的廷臣身份。亨利八世在与罗马教廷决裂后,开始授封廷臣以获得国内支持。到伊丽莎白一世加冕时,六十一位贵族中有二十六位是新封贵族。而截至一六二九年,詹姆斯一世和查理一世共把七十二位平民授封为贵族。同样,贵族与乡绅的关系,也不再是一种领主和附庸之间的封建效忠关系,而是一种功利性的恩庇关系(clientelism)。上述判断同样适用于那些衰落的乡绅。他们在倚重于古老的议会制度的同时,也重塑了后者。这较之于前者影响更为深远。一五五九年的宗教和解政策、一六〇一年针对王室垄断权的辩论、十七世纪四十年代的长期议会皆为有力的例证。聚集在议会中的这些绅士,阻断了都铎王朝以来王权的集权趋势,并通过出任治安法官(Justice of the Peace),强化了自身在地方的社会声望。这在十七世纪四十年代的英国内战中达到了顶峰。无论是王党一边,还是议会党一边,主角都是乡绅,复辟没有改变这一权力格局。因此,并非特雷弗- 罗珀所说的那样,内战只是英国近代史中一个不必要的插曲。
通过比较托克维尔有关法国贵族的研究,英国绅士统治的历史意义更为凸显。在法国,王权凭借新官僚制(由国王议政会和地方督办组成)夺取了贵族的权力,将其变成了与第三等级相似的臣民。相比之下,借助出任治安法官和议员,英国绅士不仅维续了自身的统治,而且还维持了等级差异。单就此而言,绅士统治只是通过掌管地方行政、重塑议会制,或是延揽平民中的精英,阻断了君主的行政集权,从而间接地推动了民主化。但其作用远不止于此。
特雷弗-罗珀认为那些清教徒绅士之所以选择清教,只是因为厌恶宫廷的腐败,无关乎信仰内容。上述错误出现在一位才华横溢的学者身上,提醒我们留意他采用的经济- 社会史研究路径本身所存在的局限。尽管在下一代学者沃登(Blair Worden)和莫里尔(John Morrill)等人那里,英国内战重新被解释为一场宗教战争,但是在这些修正主义的历史叙事中,传统马克思主义和辉格党史学所关心的清教与民主制之间的关系变得模糊,甚至被抛弃了。最终,他们又回到了老师特雷弗-罗珀的结论:清教没有给这些乡绅和英国历史增添什么新东西。十八世纪,在政治上被排斥的新教绅士同样愿意转向国教。从那时起,他们逐渐变成麦考莱笔下保守的托利党乡绅。
相反,有另一种观点认为:清教赋予接受它的绅士一种反威权主义的伦理特质,并在他们内部孕育了一种民主政治。上述观点来自韦伯、特洛尔奇和耶利内克等人所在的学术圈。这也是托尼之前那一代政治史学者解释内战史的焦点。最初,加德纳(S. R. Gardiner)发明“清教徒革命”一词来界定英国内战,就是主张清教与现代民主政治之间存在关联。韦伯等人在接受加德纳的内战史研究的同时,也进一步发展了它。耶利内克在《〈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现代宪法史论》中率先指出,现代自然权利概念正是发端于清教徒的良知自由权利。传统上,普通法所认可的英格兰臣民的权利,只是一种从父辈与王权的斗争中传袭下来的自由。但是,美国和法国革命所依据的那种自然权利是一种普遍的、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先于任何国家的实定法或不可追忆的习俗,构成了一种高级法。而其源头则可以追溯至英国分离派清教徒的良知自由观念,远早于格劳秀斯、霍布斯和洛克等人的学说。在这些清教徒眼中,良知自由事关个人拯救和荣耀神,不受任何世间掌权者的干涉。甚至,他们还据此来反对国家干涉。在内战中,上述观念在平等派和独立派那里得到了实践,并传播到新英格兰,最终写入了美国独立战争时各州的《独立宣言》中。
韦伯和特洛尔奇则进一步考察了从良知自由中发展出来的新教抵抗理论,并将它视为现代民主政治突破传统家产制和封建制统治的关键。不过,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剑桥学派有关这段思想史研究的回顾中,这些努力并未得到充分的评估。在《近代政治思想的基础》的下卷中,斯金纳将加尔文宗的抵抗理论看作现代平民革命理论的前身。但是他认为韦伯等人夸大了加尔文宗的贡献:“第一批加尔文宗革命者们在十六世纪五十年代使用的论点基本上是路德宗的。”然而这项工作存在两项疏漏:第一,在《基督教要义》中,加尔文把反抗权赋予“民选行政长官”,而不是像路德那样将其赋予“下级行政长官”。从他列举的雅典村社长官、罗马保民官和斯巴达摄政官(ephors)等历史先例可以看到,它们有别于拥有合法官职权力的行政长官,是由民众选举产生,用来对抗贵族、保护民众自身利益的官职。以保民官为例,它是由平民在第一次撤离运动中设立的。相比于罗马城邦官吏,保民官最初并未得到法律的承认,不具备合法的官职权力及其标志(如侍从官、信使和占卜官),也没有与城邦神灵打交道的神占权,更不具有治权(imperium),尤其是刑罚权。相反,它所执行的是私刑,全靠平民的支持。第二,在这个紧要关头,加尔文援引《使徒行传》中圣彼得的训示——“我们必须服从神更甚于人”—为这种民选官员的反抗权赋予了一种合法性。传统上,基督徒尊奉《罗马书》所说(“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奉行一种不抵抗理论。正是加尔文率先搬出了另一段同样权威的经文,来为抵抗权的合法性辩护。既然世间掌权者是神所命的,那么一旦他们做了有悖于神的事,人们就可以不服从,甚至反抗他们,而这不存在任何不正义。由此来看,强调民选行政长官的意义就在于,加尔文暗示我们抵抗权的行使取决于全体民众。这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种人民主权学说。这种抵抗理论,在随后法国、苏格兰和英格兰的新教理论家那里一再得到援引和发展,为那时新教徒反抗暴君的行径辩护。一六四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审判查理一世的最后一天,最高法庭的主席使用了同样的例证和理论去回应查理一世对该审判之合法性的质疑。
在长达两百多页的考察中,斯金纳只字未提加尔文在为抵抗权的正当性辩护时所援引的那段经文,而这恰恰是韦伯一再提醒我们留意的。具体到英国,韦伯认为上述抵抗理论在接受清教的乡绅和市民阶层身上,培育出一种反威权主义的风格,并在清教教派中得到了最为充分的展现。不同于向所有人敞开大门的教会,教派仅接纳真正的圣徒,以免不洁者的存在会玷污圣餐式,触怒神。因此,教派是一个由“圣徒贵族”构成的团体,对其成员的宗教和伦理资质有严格的要求。然而,尽管极具排外性,但是在它内部,“绅士的平等优先”,而不问出身和财富差异,奉行平信徒传道和共同司牧的原则。在《教会与教派》中,韦伯强调,教派内部这种身份平等和“直接民主制行政”与现代民主制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亲和性。他甚至认为,正是这些极度排他性的教派及其世俗化的产物,即各种社团,经由英裔美国人的发展,构成了美国民主制的基石。这也使其有别于欧陆官僚制行政所造就的原子化、一盘散沙的社会状况。
去世前一年,韦伯重写了这篇文章,更名为《新教教派与资本主义精神》。此时,他引入卡里斯玛概念去指涉教派成员独特的伦理资质。同一时期,他正在思考现代政党和领袖民主制的历史和未来。毫不奇怪,他在教派中看到了现代政党和其他各种自愿团体的雏形,在教派的卡里斯玛支配中看到了现代领袖民主制的典范。可见,韦伯心目中理想的民主政治形态,据以反思大众民主制的参照系,正是这种绅士统治。它一度构成了现代民主制的接生婆,在突破传统家产制或封建制下的人身效忠关系的同时,缔造了一种就事论事性的权力关系。那些具备独特卡里斯玛特质的绅士,在团体内部奉行身份平等,却能够为了一个共同的事业,而服从于一位同样具备卡里斯玛特质的领袖。他们并不吝于给予领袖以应有的尊重,但反威权主义的特质使他们能够抵御恺撒制或任何个人崇拜。而凭借在团体或地方的自治能力,在议会中的影响,他们则能够抗衡正在崛起的行政集权体制。
经由清教徒移民,这种绅士统治在早期美国殖民地的教派和乡镇之中生根发芽,孕育了各州和联邦的共和政治。也正是它的成就,小到地方性的乡镇和社团,大到联邦党人所缔造的宪法,一度令青年托克维尔赞叹不已。不过,如果不具备上述伦理特质,
乡镇或社团中激发出来的参政热情,恐怕很难避免多数的暴政,或者是个别人物的煽动。因此,乡镇和社团自治在其最深处仍然有赖于绅士统治。这同时解释了联邦党人所创制的宪法中对民众和领袖所流露出来的不信任。恰恰对世俗政治的这种不信任,对成员的伦理资质的严格要求,使得绅士统治在驾驭着民主制前行的同时,又不至于使它脱缰。不过,在托克维尔踏上新大陆的那一刻,它们就因为直接诉求民意的总统制和大众民主的兴起,而处于极速的枯萎之中。最终,大获全胜的民主制,将自身牢牢地立基于人民主权观念和普选制之上,不问对象是谁,向所有人开放,因而也不再需要绅士统治这样的支柱。而一度驾驭民主制的那些伦理特质也早就抽身而去,或许也正因如此,今天的民主政治已经无力去抵御民众的激情、官僚化的政党对选民的操纵,更无力去驾驭人民选出来的领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