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和民国时期满洲农村的社会经济变化:一些初步调查结果

本文原载于《中国农村研究》2018年卷·上,第270—294页

作者简介:马若孟,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战争、革命与和平研究所高级研究员,胡佛研究院东亚馆藏部主任。

译者简介:王广义

基于伪满时期“满洲农村实态调查”等系列报告分析,在经历了快速农业商业化和帝国主义影响下,在满洲(中国东北地区)既没有社会阶层分化趋势,也没有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公平分配的现象。对满洲农村社会经济变化的分析,也反映了中国农民家庭的三个特征:首先,人口统计和社会经济特征与村龄和建造日期具有很密切的关系;其次,社会阶层存在于村落之中,但是随着村庄建立时间的不同而发生改变,此外,地理位置变动率也很高,也是随着村庄存续的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再次,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不公平,在不同时期建立的村庄里面并没有明显差异。对于以上农民社会经济行为的研究,首先要始于农民家庭的分析;其次要充分认识到中国农民用不正规的方式来分享那些稀有资源而且分配得很有效率,最后是农村市场结构竞争是非常激烈的。

追源溯今,有关中国国情的研究已然著述颇丰,但我们对于中国的普通百姓,尤其是农民阶层仍知之甚少。中国农民怎样生活?如何组建自己的社群?他们的社会经济地位以及财产权益随着时代演进都发生了哪些变化?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及40年代初期,众多国内外学者将目光聚焦于中国农村的社会经济问题并开展了一系列相关研究。自这一时期以来,从19世纪开始就已有记述的有关农村社群该如何构建的传统观点便已经建立并有所发展。

下面再移步到一个和上述相关的常见话题:19世纪末期的农村社会问题。19世纪末期的中国农村正处于两极分化的动荡之中。当时农村各阶级之间资产持有差异极大,土地分配混乱不公。大部分农民失去土地,社会地位低微。贫苦农民,尤其是雇农数量在持续稳固地增长,而地主和部分富农则使用各种手段开发更多土地以巩固自己的势力。

这种发展趋势主要归咎于日益显著的农业商业化趋势和帝国主义的影响。农产品价格波动、农民在交易过程处于不利地位、高额贷款利息、对于农产品日益增长的依赖性以及经济作物的出口,在上述这种经济大环境下,很多农民被迫卖掉土地,转而变成了先前自己土地的佃户和雇农。

经济大萧条只不过是加重了这种已经长期存在的经济趋势。一名日本经济学家曾做出以下分析;通过对满洲农业商业化趋势的研究,表达了一些那个时期的学者甚至今天的许多学者都很赞同的观点。[1]社会经济结构和农业生产关系存在着很多矛盾,如满洲、华北和山东都已经出现了大批廉价劳动力,他们囿于一个大型的农业劳动阶层。富农和农商管理者控制着满洲北部和南部的政权,雇用这一地区的大量廉价劳动力。富农允许大批的贫农去和农场雇用劳动力竞争。这些贫农带着自己分散的小块地皮通过各种方式出卖他们廉价的劳动力。雇用劳动力的涌现是农业商业化快速发展的结果。此外,这些阶层还要应对经济困难。国内市场发展缓慢促使农产品外销成为必然,他们甚至还和国外市场签订合约。而今那些国家的工业资本几乎没有机会进入市场,从而造成矛盾不断加深。

如果说农业商业化使得农村阶级分化加剧,导致财产分配不均。但这种两极趋势已然存在,想要扭转未免徒劳。这篇文章意在展示调查过程中的一些初步结果。

藉此来探究满洲农村是否存在阶级分化及土地分配不公等现象。文章第一部分主要叙述了这篇文章所引用历史资料;第二部分展示了20世纪30年代初期满洲农村的社会经济环境的一些显著特征;第三部分叙述了不同时期农村社会经济变化的几种模式;第四部分则针对上述模式提出了一些解决建议。

1934年12月,在满洲国的新形势下,日本政府在满洲国国务院行政部门下属的事业部建立了一个临时工业调查事务所(临时产业调查处)。他们将这个事务所中的一个代办处称为“第一局”,负责调查各个县的农村状况,以5年为一个周期,通过调查提出事实论据,使政策制定者通过满洲了解当时的农村现状。政府要求官员依据事实制定政策,改革并强化地主佃户系统、改善农场劳动环境、加强农场管理、规范农村信贷和市场管理系统。

第一次调查于1935年2月末开始进行,为期50天。在调查期间,由8个分队和翻译人员组成的巡视组走访了每一个村庄以作详尽调研。1936年4月,一部凝结了众多心力的研究成果出版了,全书共分为三卷。这是通过在北满1934—1935年间对16个县17个村庄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得出的。[2]1936年2月末,另一次调研活动开始了,这次调研主要针对其他21个县的,共覆盖了20余个村庄,这些农村大多位于南满。此次调研持续了75天。1936年12月,有关农村现状的调研成果结集出版,全书共分为四卷,内容以1935—1936年间的调研内容为蓝本。[3]对个别村庄的调研是在1937年和1938年进行的;1939年调研组对特殊农场管理进行了走访调查。(2)这篇文章仅采用了1934年和1936年的调研结果,其中包含了多个县,37个村庄中的共1776户农民家庭,每份调查收录了16张有关各个家庭的数据统计表。

读者可能注意到地图1上各个县中村庄的地理位置,尽管这些村庄的位置并不特别,它们通常距离县中心区域20公里远。1934年的调研活动是在哈尔滨西部和北部进行的;1936年则主要集中在沈阳的南部地区,但也有一些调研是在其他区域分散进行的。对每个村庄的介绍主要包括建立时间,起始家族及这些家族以何种方式获取土地。这些是根据家族的定居时间来判定的,他们很可能将几个村庄组合在一起。地图1中的图例说明了两次调研中定居者的四次迁移范围。读者可能也会注意到位于西部和中部地区的爱辉和榆树两个村。南满的村庄大多是在1882年之前成立,但大多数都是在1883年之后建造的(1882年以前出现定居现象,但大都是在1883年以后建立)。

调查者应该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村庄:例如能展示出地形差异、城市影响、交通便利程度、农作物种类和人口密度(3)特点的地区。显然日本调查者非常希望这些条件能够和村庄特点相联接,以判断农业商业化对现代交通的影响程度。他们迫切希望能够找出长期暴露在市场压力下的村庄的社会经济变化,这些可以显示出快速的农业商业化对农村发展影响的强弱。他们期待能够发现社会经济和农村环境的变化,在市场效能的推动及影响下,这些因素能揭示农业快速商业化所带来的影响。许多日本学者利用1934年的调查结果出版书卷,(4)主要描述了农村社会和经济状况,其内容主要根据1934—1936年间的统计研究数据所作。然而没有一份研究可以提出可试验性假设来说明村庄是如何建立发展起来,也没有研究可以表明满州农村的环境和社会阶层的表征。事实上,对于这些村庄的系统研究是建立在大量的调查数据上的,但这些数据从未被日本及其他外国学者使用过。(5)家庭社会和经济调查数据经常包含大量的错误和遗漏。调查表明,由外国权力机构在中方协助下所进行的调研活动,其数据真实性常常遭到许多读者的质疑与批判。但下面我将用两个论点为这些调研数据做以辩护。首先,日本已经获取有效的相关数据对农村社会和经济环境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他们的军队正在裁军并开始恢复当地贸易,通过与当地权威人士合作,日本调查者能够利用这些优势从当地农民那里获得真实合理的信息。其二,关于古代农村家庭环境和新建村庄的记录是我仅能了解的信息。而研究者也必须慎重地运用这些稀缺的历史信息,并且期望能够找出不一致的地方。我本人希望这些资料中的数据和在农村调研中所收集的数据是一致的。(由卜凯和中国调查员完成)如果满洲农民误报或有意误导日本和中国调查组,那么在彻底否定这些数据的有效性之前,必须重新对此类数据的不一致做以解释。

清朝起初鼓励满洲移民。1668年之后,政府禁止移民活动。[4]与此同时,作为对违法者的惩罚,朝廷继续禁止个人和家庭进入边境,以至于中国的移民进程一直存活于伪装之下。[5]1740年,雍正皇帝颁布法令,命令移民禁止进入东北地区。在接下来的150年里,只有一队拓荒者曾秘密地进入到这一地区。1826年,大多数农业方面的建造工作由一个请愿者负责完成,由吉林省上报到朝廷。当时移民没有任何地位,直接成为劳动者,并且要去很远的地方务工,他们作为佃户工作在自己的土地上。[6]1903年,清朝宫廷列出各种条款,限制移民进入东北地区,并鼓励大批移民抵制俄国的区域性影响。

1861年前,中国商人开始运送棉纺织品,用来交换当地的钢铁和谷物。1861年港口城市营口开埠,外国商人通过洋买办活动开始进口棉纺织品,制火柴的木料,钢铁产品和一些杂物。其他商人开始购买大豆以及出口相关的豆制品。又根据当地需要增加进口。大豆产品的高价格刺激了农民的积极性,他们扩大种植面积,以高价卖给市场。[7]30年之后,铁路开始对大批中国移民开放,刺激了与日本、欧洲和美国的贸易往来,也带动了铁路沿线的中心平原地区和通航河流附近的城市增长。食品加工厂和货栈迅速膨胀,很快与农产品出口的速度相适应。然而,1860—1900年之间人口仅增长了2倍,但是到20世纪30年代人口就已增长到了4倍。[8]大批中国北部的农民涌入这一地区,变成了雇农和佃户,其余的人则在一些迅速崛起的小城市里面从事采矿业或寻找其他工作机会。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发展态势并行前驱,伴随着外国资金大量流入,这片区域开始建造铁路、采煤开矿,并迅速增加加工农产品和原材料的出口。起初,当地市场只满足本地的消费需求,渐渐地开始和临近地区合作,共同发展,市场区块划分有所减少。地方市场系统内的村庄继续为贸易中心生产和出口特殊产品,同时他们的产品也供给当地与城市消费。市场管理系统的作用渐渐减弱,农产品更加趋向多样化、特殊化。此外,在当地市场管理系统下,商业、工厂和银行不断扩大规模,产品数量不断增加,他们也会参与地区的出口贸易,同时也为当地市场和邻近区域的中心城市提供服务和产品。因此,在这样一个复杂的系统管理下,发展既和出口贸易有关,也和市场活动相关。

在一份对37个乡村调查的样本中,我们能看出什么呢?从定居时间的不同、农民平均拥有土地面积和一些家庭的花销借贷方面。很明显,我们可以看出随着村庄建造年代的增加,村庄密度不断增大(第三行),同时住房面积缩小了(第四行)。在对山东和湖北的调查中,主要对房屋面积、房屋大规模变动情况、构造的坚实度、人口密度方面作了调查。[9]调查发现在19世纪80年代之前这两个省的统计数据就有着相似的特征。一些年代较老的村庄,平均人口数量偏差增大了。许多小型村庄仍然存在,大村庄住户数量偏差也比以前增大了,房屋平均大小偏差减小了。每户同等劳动者的数量,包括女性劳工减少了(第五行),男性劳工也有所减少(第六行)。家庭劳动力确实与住户的房屋面积大小有关。

表1 农村经济和社会特征(1936—1939)

a圆括号中为平均值的标准偏差

b按照10亩=1晌,6亩=1顷,所有以晌和顷为单位的土地,都被换算成亩为单位的土地

资料来源:N.J.C.1934;N.J.C.1936;表格1,3,14,15。

一份由卜凯和日本调查者对中国北部所作的调查数据显示:[10]农民拥有和可耕种的土地越来越少,新建村庄中尽管人口数量减少了,但农场面积却大大增加了。因为房屋的平均面积增大了,可耕种的土地面积超过了土地拥有者的平均面积,甚至一些贫困家庭也租赁土地开垦农场。试比较平均花销和债务,我们会发现既不模式化,也不倾斜化,而是恰到好处。不同的市场管理系统下,许多因素明显地影响到了这种平衡,如土地的肥沃度、农场之外的收入、农产品价格、生产花销以及产品的质量等。

根据村庄年代、社会经济地位的不同和表格2中的数据,我计算了一下不同农户的数量和所占的百分比数。根据土地数量和其他身份和职业。种类划分方法很传统。(6)另外,地主、自耕农和佃户已经被划分到两个组(B组和C组)。从表格上还可以看到,1934—1936年的调查中将农户划分为16个社会经济类型。地主被分为8种,自耕农被分成4种,佃户分成两种,雇农和其他各占一种。(7)这个表格还有很多有趣的特征。

首先,在1934—1936年间对1774个家庭的调查样本中显示:有15%是地主,33%自耕农,20%佃户,23%雇农家庭,剩下的9%主要从事手工业、商业、乞讨或是到外村务工。(8)从这一样本中可以看出,在中国的其他地区,样本中所显示的地主数量要比农村调查报告中报道得多,自耕农数量少一些,佃户和雇农的数量多一些。

19世纪末20世纪初建造的村庄,和1883年前建造的村庄相比,地主数量所占百分比高一些。和1882年之前相比,佃户的数量也高一些,农工数量变化不大(排除1832年前建造的村庄)。1883年前建的村庄,地主数量减少,自耕农数量增多,佃户和农工数量下降,其他两类型略有上升。

这些调查表明:在比较古老的村庄里地主数量较少,自耕农较多,佃户数量较少。在古老的村庄中,很多家庭有时间赚取钱财,在农场获得立足之地,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农民。

表2 以身份和分组为依据,农村家庭的数量和所占百分比(1934—1936)

(1)有两个家庭没有报告身份,因此家庭总数为1774,而不是1776.

(2)地主栏(B)包括纯粹地主家庭、地主—自耕农家庭、地主—自耕农—佃农或者农场劳工家庭;地主栏(C)包括地主—佃农家庭、地主—佃农—雇农家庭、地主—雇农家庭

(3)自耕农栏(B)包括自耕农、自耕农—佃农、自耕农—佃农—雇农家庭;自耕农栏(C)只包括自耕农—农场劳工家庭

(4)佃农栏(B)只包括佃农家庭;佃农(C)只包括佃农—雇农家庭

资料来源:N.J.C.1934.1936,表格2。

在一份调查中显示:在对16个省的1745344户农民的调查中,平均5.78%是不同类型的地主,68.42%是各种类型的自耕农,15.80%属于佃户,1.57%农工,其他占8.43%。调查显示地主和佃户数量很多,但是土地委员会调查显示那段时期是对土地所有权实施进行研究学习的最佳时期。

上述三种分类隐藏了农户地位和职业的复杂特性。表格2显示在比较古老的村庄里,大部分的地主租用少量土地,而后作为农民、佃户和雇农耕种自己的土地。同样在这些村庄里,大部分的自耕农作为农工的身份耕种土地。可以看出,在此期间,要么是农工的地位上升了,要么就是自耕农的地位下降了。还有佃户的比例上升了(C行和D行)。以此我们看出要么就是农工家庭的地位上升了,要么就是佃户家庭的地位下降了。上面的数据显示在较老的村庄里面劳动者的地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呈上升状态;在新近建立的村庄里面,时间并没有改变劳动者的地位。

从表格3明显可以看出,通过对老村庄和新村庄农民地位的社会经济特征对比,发现同样的特征在表格2中也可以找到,但是这里也会发现一些新问题。首先,地主和自耕自种者比佃户、农工和其他农户拥有更多的人力和潜在劳动力,不考虑村庄年龄的因素,在最上面三组中的B组和C组里面,农户面积和工人数量也有很大的差距,但是这种差距随着村庄建设时间增长渐渐消失了。其次,在1883年之后建立的村庄中,自耕农每户拥有土地的面积超过了地主的土地面积。但是在比较古老的村庄里,他们拥有土地的面积大约是相等的。渐渐地,地主拥有的土地面积超过了自耕农的数量。在之后建立的村庄中,这种差距渐渐增大。最后,地主拥有钱币和债务的总数超过了自耕农和佃户的总数,但是随着村庄年龄的增长,这种差距渐渐缩小。对比村庄存在时间的不同,农户地位和职业的社会经济特征也有很大的不同。

表3 以身份和分组为依据,农村家庭的社会经济特征(1934—1936)

表4 1776年农村家庭祖先的出生地,1934—1936(百分比)

括号中表示的是家庭总数。

资料来源:N.J.C.1934和N.J.C.1936,表2。

表5 在1934—1936年间的调查中,移居之前家庭搬迁的数量(百分比)

括号中表示家庭数量。

资料来源:N.J.C.1934和N.J.C.1936,表2。

表6 在1934—1936年间,农户到达村庄时的社会经济地位比较

资料来源:N.J.C.1934和N.J.C.1936,表2。

四个样本中,有20个农户没有报告到达村中时的身份。

表7 根据定居时间不同,农户的社会经济地位的比较(1934—1936)

括号中表示每个村庄中农户的样本数。

资料来源:N.J.C.1934和N.J.C.1936,表2。

表8 以1934—1936年时期的村庄建立为依据,农户土地所有权和土地耕种分配的基尼系数

资料来源:N.J.C.1934年和N.J.C.1936年,表1。

第二部分展示的是:根据村庄建立时期的不同而产生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数据。其他的信息让我们看到满洲村庄在以下这些方面的发展状况。第一,这些村庄的祖先出生地;第二,在他们住进村庄之前的迁徙次数;第三,和1934—1936年相比,他们的社会经济地位有何变化;第四,从他们定居开始,在这生活了多长时间;最后,随着村龄的增长,土地所有者的分配和耕种在1934—1936年间是如何进行的。

表格四统计的是:根据村庄年龄不同,村民祖先在满洲和满洲之外出生数所占百分比。所占百分比最高的是山东(大约50%)和河北(15%),也就是说村民祖先大约有2/3来自这两个省份。1883—1908年期间,来自山东移民的比例达到最高值。在村龄较短的村庄,大多数移民来自朝鲜,在满洲当地出生的农户非常少。(除了1833—1882年间,政府禁止移民进入满洲。)

表格5显示的是:在1934—1936年间,调查样本村的流动人口的数量和所占百分比。在此之后,因为许多家庭的连续迁移,相同调研所得出的结果却大不相同。在迁移次数少于3次的农户中,村庄越老,农户迁移的百分比就越高。在那些定居前已经迁移了3、4、5次的家庭中,村庄建立时间越近,迁移百分比越大。比较古老的村庄主要位于南部,吸收那些迁移次数较少的移民。但是在19世纪80年代之后建立的村庄中,像沈阳北部,很多移民在此定居之前已经搬过很多次家了。在这个广阔的边界地区,许多家庭首先在南部地区安家,但是多数家庭在定居之前都曾迁移数次。新近移民往往会避开较古老的村落而选择在新地域里定居,那些新兴村落仍旧在不断扩张并需要劳动力来耕种土地。总之,当时迁移率是非常高的。

表格6对比了1934—1936年间,在村庄建立时期农户到达村庄时的社会经济地位。并不是所有的家庭都是同时到达一个村庄的,因此,移民的迁入期较长。然而,1934—1936年间的农民地位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结构。表格6意于告诉我们大批的农户在到达村庄之前就有自己的身份,一部分农户仍然保留原来的地位,另一部分则改善了他们的地位。例如,在1909年之后建立的村庄中,几乎一半的自耕农社会地位上升了,并且能够自己耕种租来的土地。在20世纪30年代初期,在新进的107个佃户家庭中有1/3升为地主或者自耕农的身份。在82个新进的农工家庭中,有超过1/3的农户变成了佃户。

这种上上下下的地位变动发生在4个村组里面。1934—1936年间,一些地主社会经济地位下降,但在其他村庄里有一小部分的地主地位仍没有发生变化。从表格中可以看出,越古老的村庄,农户地位下降得越多。在比较老的村庄里,一小部分自耕农变成了地主,然而,在新近建立的村庄里,一大部分自耕自种者都变成了地主。1934—1936年在比较古老的村庄里,一小部分佃户仍然是佃户,而在新近建立的村庄里,大部分佃户依旧是佃户。工人家庭也是同理。

据此,我得出如下结论。村庄越古老,佃户和雇农变成地主的数量就越多。越是新近建立的村庄,自耕农地位上升得越多。在古老的村庄里,地主和自耕农地位下降得很快,但是在新近的村庄里面,只有一部分这样的家庭地位下降了。从这个样本可以看出,大部分的家庭地位还是上升了。

表格7中,根据定居时间的不同我们对农户的社会经济地位进行了比对。此次数据支持表格6中的结论。例如,在比较古老的村庄里,较多的雇农和佃户的地位上升了。我们还发现,1934—1936年间,一小部分佃户和雇农在同一个村庄里面生活了超过50年,却仍旧是佃户和雇农的身份。事实上,每3个佃户和农工里面就有一个在村庄里仅仅生活了5年,以此可以看出那些新近移民还没有完全融入到新环境。以两个古老村庄里的地主和自耕农为例,50%甚至更多的农户已经在这里生活了超过50年。在新近建立的村庄里,大部分的佃户和农工在村庄里生活还不到5年或10年,但是大部分的地主和自耕自种者在同一村庄里都已经生活超过10年或20年了。

表格6和表格7中的结论并不能证实在快速的农业商业化和帝国主义的影响下,满洲社会阶层化的盛行。随着村庄存在的时间的增长,地主数量渐渐减少了;在比较古老的村庄里,自耕农的数量持续增长。其次,佃户的总数处于稳定下降的趋势。在最古老的村落里,雇农的数量也有轻微下降的趋势。很多来自河北和山东的贫苦农民家庭向东北地区快速地、大范围地迁移,这使得雇农家庭很难马上获得财富并变成农民。在一些新的村庄里面,佃户和雇农仍然占有很大比例,他们在这里已经生活了5年或者10年。最后,随着村龄的增长,其他农户的比例都上升了。由此看出,更多的农民正在向其他村落或城镇中寻找农场之外的雇用机会。如1883年之后建立的村庄和1883年之前建立的村庄具有相同的社会经济特征,那么这些新的村庄最终也都会发展成具有相同特征的村落,正如1934—1936年间的那些老村落一样。

当根据村庄存续时间的不同比较土地所有者和耕种者对土地分配的差异时,土地分配不均问题在这一地区并没有明显的趋势。表格8中对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耕种分配的基尼系数显示:高价值意味着高含量;低价值意味着低含量。土地所有权的基尼系数是非常高的,在78和86之间浮动,而且和村庄建立的时间没有关系。1882年之前建立的村庄和1883年后建立的村庄土地所有权含量的高度几乎是相同的。这些结论有力地证明了:在老村庄和新村庄里,土地所有权的分配确实是不同的。这个发现具有重要的价值。

1934—1936年中68%的农户是在1909年之后迁来的,而且居住时间不超过10年;48%是1883年之后迁来的;3%是1833年之后迁来的;21%是1833年前迁来的。尤其是在新建不到50年的村庄里,大部分农民的居住时间还不到10年。就像所预料的那样,每4个家庭中就有3个没有土地。因此,在满洲地区,土地所有权的高基尼系数是大批移民进入这一地区的必然结果。

可耕种土地分配的基尼系数是比较低的,这显示了土地使用公平分配的一种趋势。再有,这些数值是非常接近的,在75和83之间,它们既没有随着村龄增长而上升,也没有随之下降。总之,在经历了快速农业商业化和帝国主义影响下,从村庄建造时期不同来看,以具有代表性村庄样本为基础,可以看出,在满洲既没有社会阶层分化趋势,也没有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公平分配的现象。

以上结论使我们联想到关于中国农民家庭的三个特征:首先,人口统计和社会经济特征与村龄和建造日期具有很密切的关系。复杂的人口统计系统出现并且相互作用从而产生了这些不同的特征。大量的移民流入农村也可归因于此。尽管一些新近移民也在古老的村落里定居,但比重却远远小于新式村庄,并且在老式村落中很有可能存在非正规的管理制度,例如一部分原住民恶意的、莫须有的约束条例,例如哪些家庭能够成为社区居民,哪些不能。

其次,社会阶层存在于村落之中,但是随着村庄建立时间的不同而发生改变,此外,地理位置变动率也很高,也是随着村庄存在的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在这个经济膨胀地区更多的农户身份和地位上升了,然而也有一些农户地位确然下降了,这再一次提出了人口统计学系统出现的必要性。从清朝末年到民国时期,对比农村建设中广泛流传的群众意见,阶层分化并没有在满洲农村盛行。无可否认地这一地区有它特殊的表征:富饶肥沃的土地、便捷的交通、迅速扩张的国外市场。但是经济权力被地主、商人和外国投资者牢牢把持,并且这些资本已然创造了财富,这也加剧了农民的贫穷。这些阶层以各种不同的方式使用它们的经济权力,在这里不再赘述。

再次,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不公平,在不同时期建立的村庄里面并没有明显差异。在这件事情上,许多传统观点认为,土地所有权分配不均应该更多出现在比较古老的村庄里。相反,不考虑村庄建立时期的因素,调查发现所有农村里面的分配方式是非常相似的。因为来自华北贫苦农民的不断迁入,必然导致这种分配不均。尽管满洲农村吸引了很多移民,但是他们能够在没有外部力量援助的情况下积累财富、建立家庭,这不是很不寻常吗?更不寻常的是他们是在匪寇横行、自然灾害频繁的情况下发展的,频繁的自然灾害不仅使他们歉收,还增加了税收。

这些新情况只能用农民社会经济表现来解释,但是我们没有理论,这样一种公式化的理论一定是伴随着社会经济表现的新形势出现的。以上这些初期成果展现了一个新模式,通过总结这篇文章我提出一些具体组织原则,以对中国农民的经济和社会作更深一步的调查。首先,我们的分析始于农民家庭,(9)通常在一年期限内,根据它们的价值观和信仰由农户挑选不同种类的信息来检测他们的收入系统,一旦这些价值观和信仰被清晰地展现出来,我们就可以根据收入的来源和财富的种类进行调查分析了,然后把这些特殊的表现联系起来,便可以得悉其异同。农户怎样养家糊口,怎样处理房屋面积、家庭结构和血缘关系。

血缘纽带对于村庄的建立尤为重要,满洲农村是由众多血亲的家族构成的,获得官方同意开垦和耕种土地。(10)这些家庭根系庞大,又互相合作扩大他们的农场面积,他们都是在早期比较困难的时期里生存下来的。当更多的家庭迁入这一地区时,很多都被先前的定居者雇用,变成了雇农或者佃户。(11)经过先前定居者的默许,雇农家庭赚得工资后购买工具和饲养家畜,从而变成了佃户,佃户卖掉他们的作物并且把钱存起来,以备后来购买或者交换属于自己的土地。(12)这些非正规的条例规定在中国农村广泛流行,[11]并且它们能够使农户更有效地运用他们丰富的资源获得稀缺资源,以此来获得更多收入,这比任何一种赚钱的方式都更加快捷。而且在交换过程中两者都能受益,且这些稀缺资源在村落中也可以有效应用。(13)因此,我提出的第二点原则是:中国农民用不正规的方式来分享那些稀有资源而且分配得很有效率。这些非常规条例之所以实施得恰到好处,主要是由于中国农民对于积累私人财富的传统的、强烈的愿望所致。

农民把产品卖到日益扩张的农村市场,除了市场以外还没有什么地方可以接受这些农产品,这种经济特征使得农民愿意接受那些涉及他们财产权利和利益的条款。关于农产品销售点,资源利用方面的竞争已日趋激烈。如果买卖垄断在当时已经盛行,那么有一点就很值得怀疑了,那么多贫苦农民从华北迁移到满洲,他们怎能快速获得财富并站稳根基?因此,我要提出的第三点是:农村市场结构竞争是非常激烈的。

这些原则只解释了几十年内农民地位上升,雇农和佃户家庭融入村落,以及他们身份的变化。而没有解释一些农户地位下降,和土地所有权分配不公平的历史问题。在中国社会研究中忽略了很重要的一部分,那就是某一阶段农户财产中的可分离遗产部分。分割财产的过程在男性继承人之间通常是公平的,它也明显地影响到了很长一段时间内农户财产分配的问题。但具体谈到是如何影响的,则需要更细致的探究。农村人口统计过程也是非常复杂的,而且中国大陆地区关于这方面的记载非常少。在台湾,这方面的资料是详尽的,也许很快那些资料就会被统计学研究方面人员所使用。至此,对于解释研究资料中的数据,我所做的这些分析还是不够的。但是它确实改变了我们的一些想法,并对世界上最大的群体——农民社群提出了新的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