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近世幕藩体制的矛盾与困境——以赤穗事件为中心的考察
事件研究曾占据史学研究,尤其是政治史领域的核心。近年,新政治史提出摆脱拘泥于事件本身的分析、重在揭示事件背后隐藏的社会结构及其变迁的新研究思路,即事件研究可以提供方法论的意义。在一场重大事件中,各方人物在自己的价值观主导下,“展示”出各自的立场和态度,原因是什么?现象背后反映出的是当时的政治制度、社会结构、文化习俗等因素及其矛盾。本文试从幕府处理事件的思路及儒者们的争论焦点入手,剖析事件与幕藩体制之间的关系,究明“短时段”内事件所呈现出的特征。而历史上的重大事件既是当时各种社会矛盾的直接反映,往往也暗示着一个国家民族的未来走向。因此,当我们进一步把事件放入“长时段”历史中进行动态的综合审视时,会发现赤穗浪人复仇绝非偶然的突发事件,超越事件表象的是其发生原理的必然性,而这又与其后近世日本的历史发展相关,使事件表现出很强的历史预见性,这在学界尚鲜有阐释。
一、 幕府的踌躇与定案
结合《德川实纪》的记载,赤穗事件大体经过如下:元禄14年3月14日(1701年4月21日),幕府派出赤穗藩藩主浅野内匠头长矩负责接待天皇敕使,同时委派更为熟悉礼仪的高家吉良义央对浅野进行指导。当日,在将军府,浅野长矩称对吉良义央存有遗恨,拔刀伤及吉良。幕府即日便果断对公然引起争端的浅野处以切腹,没收封地,命吉良养伤。浅野家臣为此愤愤不平,以大石内藏助(大石良雄,浅野家家老)为首的浅野家46名浪人视吉良为仇敌。与吉良义央结下不共戴天之仇的浅野家臣毅然走上复仇之路,于元禄15年12月14日(1703年1月30日)夜袭吉良家,斩杀其十六名家人,并取吉良义央首级奉献到亡主坟前,以为亡主报仇雪恨。
事件发生后不到十天的元禄15年12月23日(1703年2月8日),最高司法机关——评定所召开会议商讨如何处置46名浪人。对此,幕府态度踌躇不定,虽然“幕府内部论争不明”,细节已无从查考,但可以推断幕府态度极为谨慎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在于事件最初发生时幕府的处罚不当。浅野在殿中拔刀伤害吉良,当天即获刑切腹而死,吉良非但没有受到严惩,还得到了幕府的安慰。按惯例,武士间的斗殴应依据《吵架斗殴处分条例》(日语为“喧哗两成败”,即斗殴双方都要受罚)的习惯法进行裁决。此法源于室町幕府时期,战国至织丰时代逐渐成熟,曾经被认为是“天下大法”,是适应战国时代风气的法律。日本近世法专家谷口真子分析了1618年德岛藩制定的《吵架斗殴处分条例》后,对其解释为:“发生争吵进而斗殴者依据‘天下法度’的宗旨,不察是非,课以两成败(即当事双方同罪处理,原则上是死罪)。”江户幕府没有就此专门制定法律,故而“两成败”并没有成为江户时代的成文法,但是它作为武家习惯法流传下来,“即便在江户幕府时代,仍潜在地支配着社会、人心。”可见,此条例在江户时期依然起到维护武家秩序及幕府威严的作用。对中日法律极为熟悉的儒学家荻生徂徕(1666—1728年)曾说:“斗殴双方受罚乃当时之定法,合乎圣人之道。”“身为武士者,斗殴负伤后不应苟活下去。”“两成败”法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社会暴力事件的发生、无穷尽的复仇以及僭越幕府权力私下解决纠纷。那么,幕府如果依从习惯法,就应按照传统的“两成败”原则,对冲突双方均应予以惩处。但事实是幕府无意执行此法,评定所判定吉良无罪,浅野死罪,处决书中写道:“浅野内匠头因对吉良上野介抱有遗恨,在接待敕使之重大场合下,不惮殿中而毫无道理地拔刀伤及吉良,实乃违背大法至极,故而处以切腹。”赤穗藩因此遭到“改易”,作为浅野家臣的武士们赖以生存的“家”彻底解散,这对武士们的打击是致命的,而吉良却毫发无损。幕府之所以没有执行“两成败”法的依据之一是浅野殿中拔刀,之二是事发当时吉良并没有拔刀相向,因而二人未形成“相互斗殴”。然而,若幕府判断此案不适用《吵架斗殴处分条例》,那么理应在事件最初发生时追查浅野率先动武的真正动机,明确双方当事人责任后再做出公正判罚,那样或许浅野罪不至死。无论从哪方面讲,幕府最初的处理结果对于浅野而言都有欠公正。在未查明浅野伤害吉良原因的情况下就武断地做出判罚必然引起不满,赤穗武士们为“冤死”的主君报仇雪恨似乎也在情理之中。
其次,儒者们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也使得幕府不得不三思,尤其是朱子学者主张赤穗浪士复仇符合主从之义,其行为当看作大义凛然的义举,量刑方面理应从轻(关于双方争论,将在下文重点分析)。故而当事件再度发酵时,以上原因迫使幕府在判决前必须慎重考虑。
虽然面对舆论的种种质疑和对赤穗浪人的声援,经历了一个半月的艰难讨论后,评定所最终还是判处46名武士切腹,对吉良家也做出了没收领地及流放的处罚。
二、 儒者争论的焦点
幕府的判决不仅在民间未得到认同,儒者们的争论更是一直持续到幕末。当时的儒者佐藤直方、荻生徂徕、太宰春台等主张严惩赤穗浪人,而林凤冈、室鸠巢等朱子学派儒者则主张判罚从轻,分析他们的言论可知两派争论的焦点在于对“义”及礼法关系的不同理解上。
其一,46名浪人能否被称为义士。时任大学头的林凤冈言:“复仇之义,见于《礼记》,又见于《周官》,又见《春秋传》,又唐宋诸儒议之。……偷生忍耻,非士之道也。……上有仁君贤臣,以明法下令。下有忠臣义士,以抒愤遂志。”室鸠巢在《赤穗义人录》中写道:“慎微曰:‘赤穗诸士,朝廷致之于法。而室子乃张皇其事,显扬其行。并以义人称之。其志则善矣,得非立私议非公法乎?’勉善曰:‘不然。昔孤竹二子不听武王之伐讨而身拒兵于马前,今赤穗诸子不听朝廷之赦义央,而众报仇于都下。二子则求仁得仁,诸士则舍生取义。虽事之大小不同,然其所以重君臣之义则一也。’”室鸠巢在元禄16年1月20日(1703年3月7日)给京都的本草学者稻生若水书信中又写道:江户旧历十四日,浅野氏旧臣等讨伐主君仇敌上野介。前代未闻,忠义之气凛凛,吾以为此行为有助于儒教之教义。可见,正统朱子学者称赞浪人们的复仇是从根本上维护君臣之义,理应在全社会彰显其“仁义”之精神。
而荻生徂徕虽然承认赤穗浪人为主君复仇的举动是出于“义”,所谓“以义为君臣之道”,但他认为浪人们并没有真正地践行“义”,原因在于:“长矩一朝之忿,忘其祖先,而从事匹夫之勇,欲杀义央而不能,可谓不义也。四十有七人者,可谓能继其君之邪志也,可谓义乎?”即徂徕认为,浅野侯不顾藩国整体利益,为泄私愤拔刀伤人之“不义”在先,浪人们的复仇实际上是主君之“不义”的延续,其行为更非义士之举。那么,身为武士究竟应如何恰当地践行“义”?就此,徂徕高徒太宰春台提出了更为透彻的见解。太宰春台认为世人皆不知“义”的真正内涵,言:“鸿生钜儒,尚昧于斯义,况常人乎!”他指出:以死为义乃“东方之士”所奉行之道,足以鼓励士气,不可弃也。但若使“义”得到真正落实,非赤穗浪人之所为。太宰春台认为浪人们应与赤穗城共存亡,或带兵直接攻击吉良,以求同死,而浪人们秘密谋划一年且杀死吉良后等待官府治罪的行为则完全是假借大义,实则心存侥幸,目的在于求名逐利。因此,他指出浪人们的复仇实质上诚如“孟子所谓非义之义”。
义是复仇的动机,且为君臣之道的内涵及“东方之士”的道德标准,在这点上,无论是支持赤穗浪人的朱子学者还是反对派均予以认同。他们的分歧主要在于“义”的性质属公还是属私,以及“义”的行为是否合乎义的内涵。在这点上,正统朱子学派学者认为君臣之义首先存在于藩国内部的主从关系中,“舍生取义”的对象是直属的主君。藩国内部的“义”是公性质的,非为一己之私,赤穗浪人为主君复仇完全符合“忠义”的内涵;反对派则主张浅野侯泄私愤之“不义”行为在先,因为殿中拔刀对将军已属大不敬,何况是接待天皇敕使的重大场合,在这种情况下,任何行为均是“私”属性的。赤穗浪人再去报仇进一步说明其仅出于维护藩国利益的私心却无视幕府权威,加之其行动缺乏合法性,当然无法被定性为“义”。很明显,持“义士”主张的儒者认为藩国内部的君臣关系高于将军与大名之间的君臣关系,所谓“尊主君”大于“尊将军”;非“义士”论者与其意见正相反,“尊将军”大于“尊主君”。对于是否颁发“义士”头衔的争论说明了当时的学者对近世日本型三纲五常之礼秩序中价值序列的不同认知,亦反映出幕府与藩这一二元政治体制的矛盾。
其二,“礼”与“法”何者优先,这是争论的根本,最终归于礼法之辩。在中日两国历史上,复仇都属于棘手案件,常陷入纠缠不清的状态,原因在于儒家文化背景下复仇问题涉及“礼”与“法”两个既联系又对立的范畴。所谓礼法之辩,即儒家忠孝道德与国家法律之间的矛盾。对于复仇行为而言,实质是为君父报仇的礼教观念与国家刑法之间的冲突,虽然中国古代法律对复仇做出了严格规定,但每遇到影响较大的案件,社会上依旧争论激烈,难以统一意见。
赤穗事件是近世日本典型的礼法冲突的案例。首先就复仇本身而言,对立的两派均认为复仇行为有据可循,即《礼记·曲礼上》所言:“父之雠,弗与共戴天。”林凤冈极力赞扬浪人的复仇行为,言:君父之仇,不共戴天,若不准许复仇,则乖先王之典,伤忠臣孝子之心。荻生徂徕亦言:“父仇不共戴天”,“重五伦,准许复仇,合乎圣人之道”。太宰春台道:“君之仇,虽无明文。然资事之道,敬同于父。”以上说明复仇行为合乎礼,“君父”之仇应等同看待,对此,两派儒者似乎均没有异议。然而“礼”遭遇“法”时,朱子学者便与其他学派的观点产生了对立。在这点上,林凤冈与荻生徂徕的观点最具代表性。
林凤冈在礼法关系上的意见比较折中,试图融合二者。他认为复仇乃大义,是武士之道,应判无罪;但法是国家大典,“以法必诛”,而二者“并行不相悖”。林凤冈主张礼和法属于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试图在理论上把礼和法完美结合起来。很明显,这种简单化的“礼法并用”而“并行不相悖”之论陷入了二律背反的窘境,如何既判浪人们无罪,又以法诛之?时为大学头的林凤冈是幕府御用的朱子学者,“据茎田佳寿子推断,内阁文库所藏名为‘诸法度’的十七世纪中期的幕府法令集,就是由幕府儒官林家编纂而成”,里面收录了包括武家诸法度等各类法度及军法、军令、锁国令等各种法令。因此,按常理,如此复杂的案件,幕府理应咨询林凤冈的意见,但林在礼法之辩中态度含混不清,其相互矛盾的建议在理论上很难有说服力,也不具备可操作性。
一般认为,幕府的最终决定受到了柳泽吉保(德川纲吉的宠臣)的影响,而柳泽吉保的态度又直接来自时为其谋士的荻生徂徕。《徂徕拟律书》中说:“义是洁己之道,法乃天下规矩。以礼制心,以义制事。今四十六士为其主报仇,是武士知其耻也。洁己之道,其事可谓义,然限于一党之事,毕竟私论也。……若以私论害公论,则此后天下之法无以立也。”复仇是武家传统,“江户时代,报仇是公认的行为。”若用儒学概念解释,复仇则是武士所应恪守之礼。然而,在赤穗事件中,荻生徂徕把礼法之争转变为“公法”与“私礼”孰先孰后的问题,给传统的法、礼、义等儒学范畴加入了公私属性,“公”的主体就是国家即幕府。他坚决维护公法至上、主张“私不能害公”,若以私之道理妨害公之道理,今后天下之法将失去应有的效力。在法律与传统主从道德、法律与儒家伦理冲突时哪个优先的问题上,荻生徂徕的立场是非常明确的,这就避免了礼法并使的窘境,使赤穗事件的解决思路变得明晰。
佐藤直方和太宰春台则从另一侧面回答了礼法冲突问题。在礼法关系中,二人均侧重从法律角度思考问题。首先是复仇对象是否合理。佐藤直方提出“上野助(吉良)未把浪人视为仇敌”,太宰春台亦言:“惟赤穗侯之死,非吉良子杀之,则吉良子非赤穗之仇也。良雄等何得杀之?斯之谓不知所怨。”他们认为客观上吉良未把赤穗浪人视作敌对势力,是幕府处死了他们的主君,在这点上二人的意见一致。然而具体到如何看待“法”的地位以及幕府的判罚,二者的态度却正相反。佐藤直方直言,在接待天皇敕答使的大礼之际,内匠头因违法犯上被处以死刑,进而为主君报仇的浪人们更是犯下了违背“上之命”的大罪。佐藤直方认为浪人无视代表江户法度的幕府的裁决,而这个判罚本身又是“正确”的,因此他的立场是“君命即是道理,必须绝对服从”,即主张无条件地坚决维护幕府的决定而全然不顾处罚本身合理与否。太宰春台的注意力也集中在法律层面,“神祖之法,杀人于朝者死。”但同时他也谴责幕府对浅野量刑过重:“赤穗侯之于吉良子,伤之而已,是其罪宜不死。而国家赐之死,则是其刑过当矣。为赤穗侯之臣者,当唯斯之怨。”大宰春台认为,浅野家臣最严重的错误之一在于没有弄清复仇对象,浪人们真正应该质疑的是幕府,这点显然与佐藤直方的观点背道而驰。
复仇牵涉义利、礼法等价值范畴,赤穗事件可以有助于我们了解礼法之争在同为儒家文化背景的日本的情形。林凤冈、室鸠巢等朱子学者仅从“义”和“礼”的角度去定义、认知复仇,他们虽然也清楚国法的威严性,但复仇乃实现忠义途径的想法在其观念中还是占据主导。“法”在朱子学者理论框架内是可以宽容和次要的存在,他们力证浪人们的行为既合义理又合人情,若获刑较轻,能起到彰显儒家伦理精神及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荻生徂徕等人的观念则更为深刻理性,他们追踪事件根源,谴责浅野无法控制自己的私愤且殿上拔刀在先,赤穗浪士的行为本质上于礼于法,均为大逆,且幕府才是全社会的“公”以及“公权力”的代表,“私”应让位于“公”。
事件最终按照荻生徂徕的建议,依从武家之礼,用切腹之刑而非极刑来结束本案,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礼法矛盾。太宰春台则进一步思考如何使复仇行为更加合理合法,指出浪人们的复仇方式与复仇对象均有误,浪人应把矛头指向幕府而非吉良。且太宰春台敢于质疑幕府对浅野的不公正处理,这些观点比其师荻生徂徕以及佐藤直方一味维护公权力与国家法律的主张更为大胆,具有前瞻性。这里必须澄清的一点是,当时的学者大都支持浪人们的复仇,反对派的观点虽然微弱但不失为一种思维模式的转变,即由纯粹的道德情感逐渐过渡到法律理性,而这种转变需要的正是特殊历史事件的刺激。
三、 赤穗事件反映出的幕藩体制的矛盾与困境
幕藩体制是后世对江户时期社会制度的定义。其狭义上专指政治体制。战后,随着历史学研究的进展,“幕藩体制”被赋予涵盖近世日本社会整体特征的新内涵。中国学者在分析幕藩体制的构造与特点时指出:幕府集权与诸藩分权、将军至强与天皇至尊等双重二元政治结构,是建立在江户时代基本社会制度,即幕藩体制基础之上的。幕藩体制的构成要素有兵农分离、石高制与正统官学朱子学。赤穗浪人刺杀幕府高官正是发生在日本近世特有的幕藩制度下的复仇事件。围绕如何解决此事件,幕府运用公权力以法(刑罚)之名严惩了浪人,儒者间的礼法之争不断,民间却是一片同情浪人之声,为何出现如此复杂的价值观念冲突?其背后反映出的正是日本近世幕藩体制的矛盾与困境。
第一,政治结构上集权与分权的矛盾。德川家康通过武力和谋略夺取天下后,国家权力并没有完全集中到中央幕府,而是保存了中世以来武士作为地方领主的权力,形成了幕府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政权形式。这种结构本身导致中央与地方诸侯的矛盾不可避免,在幕府建立初期尤为严重。幕府通过一系列恩威并施的手段在17世纪中叶逐渐建立起较为稳固的幕藩体制,学界一般认为日本近世幕藩体制总体上属于封建制。然而,幕府的政治行为却意在强化中央集权,从法度的角度来观察,这一点会更加清晰:1615年,德川家康消灭丰臣氏后,7月即在伏见城召集诸大名颁布了武家诸法度,紧随其后便是禁中并公家诸法度的制定,并郑重宣称“万事如江户之法度,于各国处处可遵行之。”法度还规定禁止结党及私下争论,旨在抑制地方及私人势力的膨胀。法律虽然不是权力的来源,却是权力的保证,江户法度正是幕府即中央权力的象征。幕府试图通过法律确保并扩大自身权力这点上,对赤穗事件的处理极具代表性。以事件涉及的《吵架斗殴处分条例》为例,原则上,冲突双方均应受罚,然而在实际执行时,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在量刑时并非都不论是非而同时惩罚双方。故而学者认为日本近世由公权力客观上对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进行裁决,可以看作“近代法治国家的萌芽”。如前述,赤穗事件中浅野与吉良发生争执后,幕府认为二人的殿中争执不属于斗殴范畴,原因是浅野殿中率先拔刀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而吉良并未还手,因此浅野应负全责。即便如此,幕府不顾民间和部分儒者对吉良义央的负面评价,未追究深层次原因就判浅野死罪也着实草率,有欠公正,这点恰说明幕府欲借法律武器实施“专制”统治,有滥用权力之嫌。当浪人们杀死吉良后,幕府的处理思路依旧依据法度,皆因浪人没有通报幕府私下动用武力复仇挑战了幕府的法律权威。德川幕府十分反感“自力相救”,即以武力私下解决纷争。早在丰臣秀吉统治时期的1585年便颁布了一系列禁止私下通过武力解决争端的命令,总称和平令。至江户时期,幕府更是频繁出台相关法令:1635年,诸士法度规定严禁打架和口头争吵;1683年武家诸法度第七条中亦明确规定“禁止私之争吵”。法律条文直接反映了时代风气,试想赤穗事件如果发生在中世,情形将大不相同。因为在中世,“包含这些观点的道理(武士阶层传统的道德标准、生活规范等——作者注)超越由幕府权力制定的法律。这就是中世法的最重要的特点。”很明显,近世法与中世法最大的不同恐怕在于国家法律与武家“道理”孰先孰后。包括其后八代将军德川吉宗在法律上强有力的作为,其目的就是巩固政权的合法性,从而实现对全国的统治。可以说,法度就是幕藩体制保持稳定的基石,是消弭地方分权带来的权力分散的武器,这与中世相比可谓质的变化。因此,赤穗事件中,幕府最终力排众议,以法之名处置了复仇者,绝非仅仅听从了荻生徂徕的意见。“以法治国”、法重于理(或包含“礼”)在治国理政中是大势所趋。
第二,家制度与幕藩体制的矛盾。日本近世的“家”与“家族”需区分对待。“家”是指“拥有独自的‘家名’、‘家产’、‘家业’,以祖先崇拜为精神支柱,立志于世代延续永存持恒的一种制度性组织。”“家族”则主要指以一夫一妻为核心,共同经营生活生产的社会最小单位。日本近世大名的“家”是模拟血缘制,根基在于传统的主从关系。武士向来以军事实力说话,战场是他们活跃的舞台和政治的起点。主从关系就是以战场为平台、以土地为纽带,经过战争和俸禄分配在武士内部自然形成的上下关系,并且蕴含着主君“御恩”和从者“奉公”的伦理精神。因此,武士间的主从关系包含政治利益、经济利益、感情因素等三个要素。其中,经济利益,即土地制度与权利义务的关系是基础与核心:通过层层分封土地,各级封建主建立了属于自己的集团,封君只负责管辖自己的封臣,而封臣也只对给自己分封土地的主君履行义务,以上是兵农分离之前的状态。兵农分离后,武士居住到城下町,仅靠从主君那里领取禄米为生。绝大部分武士因不再占有土地,故而“中世时所见恩领与私领的对立消失”。经济基础的变化引发主从关系内涵的转变。首先,武士的身份不再是“战士”而是官吏。传统的主从色调褪色,君与臣的关系更符合新时代的政治要求。其次,中世时“御恩”与“奉公”双向关系转变为江户时期单向要求武士对主人尽忠,“家”一旦解散,武士便成为浪人,为了保持武士的忠诚便不能再去别家任职,逐渐形成了“君可以不君,但臣不可不臣”的理念,“忠”理所当然成为江户时期的主流价值观,民间对赤穗浪人的同情与赞美就是基于“忠义”的道德标杆。再有,在之前的战争年代里,“于战场生死与共的紧张关系之中衍生出的从者个人与主君个人之间情谊性的结合关系,至此转化为从者的家与主君的家之间的制度性结合关系。”即是说,因为近世不进行实际的土地分封,原有主从关系中包含的经济利益与感情因素消失,而政治功能则被重视与强调。政治功能主要体现在如何治理“家”,从而使之繁荣昌盛世代长久,这构成了藩内事务的核心,成为君与臣的共同职责,家制度的内涵便在于此。与赤穗事件同样发生在五代将军德川纲吉在位时的一次暗杀事件证明了维持“家”不覆灭的重要性。
1684年,大老崛田正俊被若年寄稻叶正休暗杀。事件发生后崛田正俊并没有立刻死亡,他对聚集而来的人展示了自己的佩刀,言道:“诸位请看,我并未动刀”。身为大老的崛田之所以用尽最后一点力气证实自己没有拔刀自卫的苦心就在于证实这一案件不适用“两成败”法,责任完全在稻叶正休。如此一来,同时身为下总古河藩(现茨城县古河市)藩主的崛田正俊就保证了“家”不会遭到幕府减封或者改易。这一事件也说明,在家制度建立过程中,领主层是非常忌惮幕府强权的。正如冯天瑜指出的,按照“封建”的原义,元禄时代封建制已经解体,中后期中央集权性质加强。
伴随幕藩体制集权性加强的是公私概念的创立。虽然江户时期的“公仪”既指幕府又可以指代藩国,然而“为藩效力,在藩内就是为藩这个公效力,但这种藩的公在自己的藩与其他的藩对抗时,对他藩来说就是本藩的私。”也就是说,“公”与“私”在幕藩体制背景下是一个相对概念,“公”仅限于指代本藩。既然对于他藩来讲,本藩均被认为是“私”属性,那么这一道理更适用于赤穗藩与幕府:吉良是直属幕府的高级官僚,官至高家笔头,主管幕府的仪式典礼,负责接待天皇敕使,御用传奏,因而代表并行使公权力;而浅野仅是一地方五万石的外样大名。以“公仪”自居且意图建立中央集权的幕府,不会允许藩的私人利益凌驾于社会整体利益之上,事件双方孰轻孰重便一目了然。赤穗事件表明,一方面,日本近世社会藩国内部的家制度逐渐成熟,而遭到改易的赤穗藩的武士们在复兴“家”无望的情况下,只有复仇才是最大的“尽忠”;另一方面,家制度也正在被崛起的中央集权所包容并弱化。藩国及其内部事务被定义为“私”,而经由私人性质发展起来的幕府意欲成为统领全社会的“公”。因此,幕藩体制虽然具有结构上的二元矛盾,但如上述,“臣”服从“君”,藩国的“私”服从幕府的“公”,进而“国”先于“家”的趋势逐渐显现。
第三,朱子学与幕藩体制的矛盾。近世幕藩体制的统治思想是什么,朱子学究竟是不是幕藩体制的官方意识形态;尾藤正英则提出江户时期的兵农分离制社会很难接受以宗法制为基础的儒家思想;黑住真则主张“三教共用”才是近世社会的思想基础;衣笠安喜更明确指出儒家思想与幕藩制社会相龃龉。
以林凤冈为代表的朱子学之“礼义”论与幕府“以法治国”原则相冲突,暴露出日本朱子学者陷入了礼法之辩的逻辑矛盾中。幕府最终无法采纳朱子学者的意见,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正统儒学(朱子学)在近世日本面临的困境。从这一过程来看,浪人们的行为符合复仇之义却不合法,朱子学的伦理本位思想与幕藩体制法治原理的龃龉从一个侧面证明了正统儒家思想在江户日本的水土不服,加之幕藩体制构造的二元性质使得本来就复杂的礼法关系在朱子学者这里更加混淆不清。因此他们对案件的解决近乎束手无策,山崎暗斋派朱子学者佐藤直方也因过分注重法律本身的权威而被学者认为“接近法家立场”。
然而,矛盾的存在是否就能说明儒学在日本没有被接受的可能性呢?通过分析赤穗事件中的社会实情也许会得出答案。世人普遍认为,即便浅野在将军府拔刀伤人,根本原因在于吉良义央为官不良在先,幕府过分偏袒吉良,有失公允,而为主君报仇的浪人是真正的忠义之士。因此,民间舆论同情浅野之声呈现一边倒趋势,对浅野家浪人的复仇行为更是抱以深切的同情与赞扬。在“赤穗武士剖腹后,社会各界对处理表示不满,百姓非常激愤。江户日本桥的布告牌上‘鼓励忠孝’的‘忠孝’二字被人用墨汁涂抹,幕府更换过后又被人糊上泥巴,之后干脆被扔到河里”,百姓用这种极端方式以示幕府对赤穗浪人的处罚实际上是对儒家“忠孝”理念的亵渎。此外,浪人们伏法切腹后不久,元禄16年2月16日(1703年4月1日),江户就上演了以此事件为题材的《曙曾我夜讨》戏剧,但三日后幕府便禁止其演出。然而,以赤穗事件为素材的故事并未因为官方的忌讳而销声匿迹,而是在各种形式的文艺作品中得到彰显,感染着一代又一代日本人。主从关系是武家社会的基础,如上述,这种契约关系包含着经济、政治、感情三方面因素。虽然在近世日本,主从关系中君臣之政治要素与功能凸显,但感情因素依旧起到维系二者关系的作用,这种情义(哪怕理解为武士的“颜面”)很难用理性的法律去消融。四代将军德川家纲时期,幕府内部对是否禁止追随大名殉死的谨慎态度更能佐证这一点。其时保科正之、酒井忠清等人辅佐德川家纲治理幕政,欲把“禁止殉死”正式写入武家诸法度,然而最终还是以口头传达的形式告知诸大名。之所以没有就此正式制定法律,原因是“禁止殉死”等同于否定主从间的“情义”,甚至是整个武士阶层的自我否定,因此在江户中期这一时间节点上还需慎重考虑。
而儒学讲“缘情制礼”,礼法的制定需认真考量人情世故,准许正义前提下为血亲和恩人复仇就是人情在儒学思想中的体现。显然,这点恰恰与日本传统的主从道德观相契合,也与民间朴素的伦理感情本质相同。因此,虽说“江户时代的武家政治,其本身即带有浓重的法家色彩”,但现实社会依旧是人情社会,存在着法律理性与政治手段所不能侵入之地。这种人情蕴含着有情有义的武家传统理念,带有浓厚的温情色彩,即便制度上有所调整,民间却有着对正义、忠诚的主观判断。赤穗事件中,人们赞叹浪人们通过复仇来报答主君之恩,正义得以伸张,这其中蕴含着人性的共鸣,是人类的普遍心理。可见,日本民众对武士阶层特有的主从情分持有强烈认同,《忠臣藏》仍能受到现代日本人喜爱的原因就在于此,而饱含理想主义、重视人情的儒学便有了渗透到日本社会的理由。因此,赤穗浪人复仇一事提示我们,儒家伦理与幕藩制社会既有矛盾,也存在融合的可能性。
结论
赤穗事件交织着复杂的观念冲突,有幕府“以法”治国理政与正统儒家“礼义”的冲突,也有传统武家主从道德观念与现实国家政治的冲突,亦有幕府在中央集权制建立过程中与家制度产生的冲突,其深层原因在于幕藩体制这一日本近世特殊社会制度的矛盾。赤穗事件证明了幕藩体制成熟于元禄时期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体制面临的困境,而事件的内在属性更兆示出若干社会发展逻辑。
其一,“家”上有“国”。和平年代背景下,日本近世家制度变迁的一个侧面体现在武士阶层主从关系中君臣之政治要素和功能占据主导。所谓“政治”,即是说,无论是在藩国内部还是幕藩之间,君与臣的共同职责在于“安民”,在于维护现世的安稳。在二者关系构建中,单方面对“臣”的要求更为严格。随着幕藩体制的成熟,相对于中世时较弱的国家权力,德川幕府的中央集权化在加强,“家国”关系也随之变化,封建制、家制度逐渐走向瓦解,而国家本位渐次置于家本位之上。江户近三百藩,每个藩作为一个实体的“家”便受到这种变化的直接影响。早在1642年,江户最大的外样藩加贺藩二代藩主前田利常向领内发布幕府有关宽永饥荒的高札时,即称幕府为“公”,要求领民严格遵守幕府高札中的规定。冈山藩主池田光政告诫郡奉行时说:“国(领地)是来自将军的授予。若不精心治理造成一国之民饥寒交迫,居无定所,那么将军必将实行改易。”直至江户后期藩校教育思想中提倡的“为国所用”,这一过程正说明明治维新后废藩置县的顺利推进,与处于下位的“家”地位弱化、“家”要服从“国”理念的不断发展有着密切的内在关系。
其二,“法”重于“理”。这个“理”可以从广义上去理解,有儒学纲常伦理之理,也有作为外在规范的“礼”,亦有传统武家的“道德”“道理”“情义”。赤穗事件中我们看到日本传统武士之间的主从情义并没有受到法律保护,反而被碾压在“国家法律”之下,即“法”的权威已经超越了武家社会的“理”。另外,朱子学派“尊主君”高于“尊将军”的价值序列不被幕府认可,又在礼法之辩中存在理论上的逻辑矛盾,使得如何既维护国家法律威严又要顾及武士的主从之礼变得异常困难,无法给幕府以实践上的支持。实际上,“法”重于“理”的宗旨在大阪之阵后的1615年就已露端倪,武家诸法度第三条规定:“背法度辈,不可隐置于国。法是礼节之本也。以法破理,以理不破法。背法之类,其科不轻矣。”这说明了德川政权对法度的尊重与利用。虽然人们从感情上难以接受幕府对浪人的处置,幕府对法律的适用及法律本身也欠缺公平正义,但幕府没有屈从民情,竭力维护公信力,“以法之名”毕竟是一种社会进步。一百多年后,福泽谕吉在《劝学篇》中强调了国法的权威至高无上:首先,最初内匠头浅野没有把遇到的不公正待遇诉诸政府,盛怒之下私自杀害了上野介。其次,幕府对浅野确有裁判不公正之嫌,浅野家臣们如果认为判罚不公,应向幕府提出抗议,但其不诉诸政府却妄自伤害上野介。福泽谕吉主张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诉诸幕府,请求公正处理。福泽所言正是近代的申诉制度,其观点与太宰春台的观点是一致的。
其三,“公”大于“私”。日本自近代国家建立后从制度上正式取缔了复仇。明治6年(1873年)2月7日,太政官布告第37号令明确规定禁止复仇,理由是自古以来复仇乃出于私愤、私义,破坏了国家大法,惩罚杀人者是政府的公权。意指处理复仇案件时,需由国家也就是能代表公共意志的机构行使惩罚权,这一逻辑与当年幕府及荻生徂徕的观念惊人相似,故而徂徕学可以理解为呼吁公权力意识的先行者。赤穗事件也让我们体察到近世多元化的“公”观念逐渐演变为一元化的“公”,即幕府是“公”的唯一主体。当然,在近代日本,“公”也是一把双刃剑,当公表现为公德、公法时,对近代国家建构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诚如日本学者所言,近代“日本的‘公’将天皇、国家设为最高位,即作为‘公’的领域的极限”,“以为其尽忠而死为荣誉”,这种“奉公灭私”观实质上给近代日本带来了不利影响。
重大事件中包含的某些特质或许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并没有显现,仅表现为各方价值观的矛盾与冲突。然而在长时段历史发展中,隐匿在矛盾背后的社会结构及思想变迁的轨迹却日益凸显。“家”与“国”、“法”与“理”、“公”与“私”的关系是日本走向近代国家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发生在18世纪初的赤穗事件显示出日本社会演变的可能趋势,暗藏着近代转型的因素与可能性。
作者:杨立影 来源:世界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