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海洋自由观及其对1856年《巴黎宣言》的反应

作者:曲升  来源:世界历史

内容提要:在1856年《巴黎宣言》的形成过程中,为推动国际海洋法朝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向发展,美国国务卿威廉·马西两次发表外交照会阐述美方立场,并发起了争取整个“文明世界”承认美国界定的自由中立权利的缔约运动和修改《巴黎宣言》的尝试。这一系列外交活动终因美国不肯放弃武装私掠权而宣告失败,并导致美国陷入国际孤立。所谓的“马西修正案”表达了一种带有理想主义色彩,但本质上是实用主义和利己主义的海洋自由观,它也因此不能使美国摆脱国际孤立。从全球史视角和全球海洋治理史的层面考察,皮尔斯—马西对《巴黎宣言》的政策成效值得进一步探讨。

1856年4月16日,在结束克里米亚战争的巴黎和会上,英国、法国、奥地利、普鲁士、俄国、撒丁那和土耳其七国政府代表签署《巴黎宣言》,宣布了作为永久国际法准则的海战和海洋自由四原则:一、永久废除武装私掠(privateering);二、中立旗帜保护除违禁品以外的敌方货物;三、敌船所载中立货(除违禁品外)免予捕获;四、为具有约束力起见,封锁必须有效,即须布设一支足以阻止任何船只进入被封锁港口的海上力量。和会规定了宣言的开放性,并向其他国家发出加入邀请。在随后两年左右的时间内,世界上绝大多数主权国家均以各种形式加入了宣言,从而规范和抑制了此后60年世界范围内的海战。故此,20世纪20年代英国学者H.W.马尔金(H.W.Malkin)称《巴黎宣言》为“第一个得到近乎全球性承认,并依然调节海上交战权利和中立权利的极其重要的国际性文件”。

然而,作为当时世界上最大中立国并历来标榜海洋自由、重视和遵守国际法的美国,却于1857年4月作出拒绝签署和加入宣言的决策。该决策出自上任不久的詹姆斯·布坎南(James Buchanan)总统。在此之前,富兰克林·皮尔斯(Franklin Pierce)总统及其国务卿威廉·马西(William Marcy)为争取修改宣言进行了一番外交努力,尽管未获成功,但仍然得到一些美国历史学家的较高评价。比如,乔尔·I.霍韦特(Joel I.Holwitt)认为皮尔斯是“最坚定主张海洋自由的美国人之一”,其政府在推动和拓展海洋自由方面值得称道。约翰·巴西特·摩尔(John Bassett Moore)称马西为“伟大的国务卿”,因为他提倡海洋自由,尤其为修正《巴黎宣言》提出海上私人财产豁免原则,并为之付诸实施竭尽所能。如果详细考察这一段历史,深入剖析皮尔斯—马西的海洋自由观,可以发现这些结论都是值得进一步商榷的。其实,英美史学界关于《巴黎宣言》的研究,很长一段时间内是以英法为中心的,对美国的相关反应和政策立场虽有涉及却不够深入。近年来,随着尼古拉斯·帕里罗(Nicholas Parrillo)和简·马丁·莱姆尼泽(Jan Martin Lemnitzer)关于武装私掠权废弃问题研究成果的问世,这种局面有所改观,但对皮尔斯政府《巴黎宣言》政策背后海洋自由观的剖析仍比较薄弱。鉴于此,本文在借鉴和汲取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梳理皮尔斯政府对《巴黎宣言》的反应,剖析其背后的海洋自由观,以求为正确认识和评价这一时期美国的海洋自由政策有所贡献。

一、美国与英法“对中立国宣言”的形成

《巴黎宣言》形成的基础是1854年3月英法发布的“对中立国宣言”,其背景是克里米亚战争引发的对海上交战权利和中立权利问题的关注。1853年9月,俄国与土耳其因“东方问题”而大动干戈,克里米亚战争爆发。1854年初,英国和法国加入土耳其一方对俄开战,波罗的海成为双方海军交锋之地。为避免自己的海运利益遭到重创,瑞典和丹麦于1854年1月2日向英、法、俄三国政府发出“中立宣言”,表示两国将严守中立、不从事武装私掠业务、拒绝私掠船进入两国港口,同时强调交战双方应尊重它们的中立权利,提出“中立船只所载敌货自由”以及“敌船所载中立财产免予捕拿”的原则要求。这份“中立宣言”再次把欧洲战争史上屡屡引起争议的海上交战权和中立权问题提上国际议程。

在围绕中立权而展开的外交磋商和斗争过程中,欧战所涉三方无一例外地把争取奥援的目光转向了美国。丹麦和瑞典政府分别于1854年1月20日和28日,将“中立宣言”知会美国政府,征询意见,以便把美国拉入一个“武装中立同盟”。俄国沙皇政府则早就开始竭力争取美国政府同意其公民接受俄国颁发的武装私掠特许证,以求扰乱和打击英法海上航运。对英法而言,在波罗的海形成有效封锁是战胜俄国的必要手段,但这不仅需要赢得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友好和配合,还取决于能否阻止美国人为俄国提供武装私掠。此外,美国在过往曾因中立权利问题与英法发生过严重争执和战争,与俄国却有着良好合作的历史记录。故此,英法不敢对美国的反应等闲而视,美国实际上成为它们制定战时海上行为规则时的最大顾虑。

1854年3月末对俄宣战前夕,英法外交人员达成了针对中立国的共同政策,并以“对中立国宣言”的形式加以公布。宣言表示,在即将进行的战争中,为保证中立国贸易免受一切不必要的阻碍,英法两国将“暂时”放弃国际法赋予它们的一些交战权利,包括放弃捕拿中立船只上的敌货、不没收敌船上的中立货、不诉诸武装私掠等。显然,英法两国为赢得中立国的支持,均在各自传统海事政策原则上做出了让步。这些“自由主义”海事原则奠定了两年后达成《巴黎宣言》的法律基础。而这一外交成就的取得,则是英法两国外交人员,主要是法国外交大臣德律安·德·吕(Drouyn de Lhuys)、法国驻英国大使瓦列夫斯基(Walewski)、英国外交大臣克拉伦登(Clarendon)、英国驻法国大使考利(Cowley)密切磋商,尤其是法国人巧打“美国牌”迫使英国让步的结果。同时,这种外交接触也为美国向欧洲大国表达自己的海洋主张提供了渠道和便利。

早在1854年2月17日,美国驻英国大使詹姆斯·布坎南就在未经国务院指示的情况下主动与克拉伦登会面,表达美国的中立权利观点。他强调美国为追求“自由船自由货”原则获得国际承认,已经做出了极大努力;希望英国能够最大程度限制其曾长期主张的搜查权利,采纳“国旗原则”。针对布坎南的立场,克拉伦登以内阁正在审议对中立国政策相敷衍,并有意提及美国1818年4月《中立法》,称赞其中关于禁止在美国管辖水域从事武装私掠的规定,比英国的相关规定更为高尚。由此,布坎南敏锐地察觉到英国人对俄国私掠船会在美国港口武装进而袭扰英国商船的深切忧虑,并初步形成了利用英国对美国武装私掠的恐惧心理,迫使其采取有利于中立国的海事政策的设想。

3月16日,克拉伦登再次会晤布坎南时谈道,英国将对中立国执行自由主义海事政策,不仅承认“国旗原则”,而且在敌船上截获的中立货也将归还物主。克拉伦登表示,英国内阁之所以采纳此种政策,与布坎南2月17日自由主义中立政策表态所产生的影响不无关系,但更为重要的是,英国认为这是“现代文明”的要求:“战争应该以给中立国造成尽可能小的伤害,同时兼顾交战国利益和安全的方式进行。”在打出“现代文明”的旗帜后,克拉伦登指出,武装私掠行为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极易被滥用;美国人接受沙皇颁发的武装私掠特许证,被雇佣去劫掠英国商船的前景令人担忧。他暗示,英国试图将打击武装私掠条款纳入英美双边条约,以此作为对英国承认“自由船自由货”原则的补偿。但布坎南随即表示,在目前的情况下,美国不会同意取缔武装私掠,除非海军大国同意完全废止针对私人财产的海上战争行为。这一表态预示了布坎南就任美国总统后坚持武装私掠权、拒绝《巴黎宣言》的政策。

就在布坎南与克拉伦登3月16日会面的当天,美国驻法国大使约翰·梅森(John Mason)在巴黎与德律安也进行了会谈。他以更加直率,甚至不无威胁的口气说:“假若美国历来坚持的自由主义海事原则不被承认,本国政府将甚为不满。鉴于她拥有庞大商船队、巨量剩余产品和进出口贸易,以及对太平洋、大西洋渔业的巨大投资,我国政府不可能屈服于任何致使其公民的人身、商业和船只遭受令人愤怒的搜查、抓捕或扣押等战争行为。除了禁运品之外,她的国旗必须为其所覆盖的货物提供保护,公海必须是供所有国家自由通行的公路,此乃自然之神的期望。”他强调,美国政府会否有效执行中立法、美国公民会否参与俄国的武装私掠,皆视英法同盟能否尊重美国的中立权利、能否采纳更趋自由化的政策而定。

总之,在1854年初英法磋商对中立国政策的过程中,以布坎南和梅森为代表的美国驻外使节清晰而有力地表达了他们关于中立政策的态度和立场:第一,赞赏英法采取对中立国有利的海战原则,但未来需要朝着自由主义的方向继续迈进;第二,美国不会轻易放弃武装私掠权,因为这是迫使英国在中立政策上再做让步的有力武器。布坎南和梅森的观点与马西主政的国务院官方立场不谋而合。1854年4月13日,马西给布坎南发去要求他递呈英国政府的照会,全面阐述了美国政府的相关立场,其核心主张可归纳为以下几点:(一)美国长期以来赞同中立国旗保护船载货物的原则,而且竭力追求把该原则视同国际法规则加以遵循;英法采行“自由船自由货”原则,预示了将这一“稳妥、有益的原则纳入国际法典的光明前景”;(二)美国政府“不准备听取任何全面禁止武装私掠的动议”,“不会加入任何禁止美国在作为交战国一方的情况下诉诸(武装)商船队的公约”;(三)英国若坚持“1756年规则”,将引起美国的强烈反对,“破坏美国与英国及其盟国的友好关系”;(四)那种主张“自由船自由货”原则仅适用于当前的战争,且将其视为对某种“自认”的交战权利的暂时放松的观点,离美国的期望尚有一定差距;美国要求把该原则“纳入国际法,并希望得到所有国家的承认,在未来任何一场战争中加以遵守”。4月13日照会送达欧洲时,英法公布“对中立国宣言”已逾两周,因此并未对英法确定对中立国政策产生什么影响,但其重要性不容忽视,实际上确立了克里米亚战争期间美国在国际海洋法事务上政策行动的方向。

二、自由中立权利缔约运动

1854年4月28日,即正式收到英国政府“对中立国宣言”照会的当天,马西再次照会英法政府。这份史称“第一次马西照会”的文件除了重申4月13日照会的相关立场外,着重表达了美国政府的如下诉求:把“对中立国宣言”中的自由主义海事原则宣布为永久性政策,转变为“整个文明世界所承认的国际法普遍原则”;为达此目的,“美国期望与其他大国一道共同发布一个视同国际法准则的宣言,为各方今后所遵循”。“第一次马西照会”向英法表明了美国政府在国际海洋法事务上的下一步行动方案,即通过缔结国际条约,创制新的国际法规则,争取“整个文明世界”承认美国所界定的自由中立权利。马西认为,英法采行自由主义海事原则,为美国提供了一个通过构建国际条约网络把相关原则国际法化,从而创制国际法规、规范国家行为的机会。因此,在“第一次马西照会”发出之前,美国与其他国家订立双边条约的行动就已经展开了。

马西把缔约首选国定为俄国,理由有三:(一)俄国的大国地位毋庸置疑,与之首先缔约显然能够增加公约的“分量”;(二)俄国从凯瑟琳女皇起就赞同自由主义中立权利主张,两国在海洋法上存在历史性共识;(三)进入19世纪以来,美俄两国关系总体良好,而且在制衡英国方面存在共同利益。1854年4月14日,马西致函俄国驻美使馆临时代办斯托克(Stoeckl),表达了缔约的愿望,建议公约中包含英法在“对中立国宣言”中给予中立国的海事权利原则,迈出了把相关原则转变为永久性国际法准则的第一步。马西的计划是,他将向英法两国政府发出缔结相同公约的邀请;如果两国拒绝,美国便首先与俄国单独缔约;随后,向其他一些二流海洋大国提出相同动议。马西相信,这些国家本就乐见把相关原则确认为权威性国际法规则,若能规避英国的影响,便会同意美国的动议。经双方谈判后,1854年7月22日,《美俄海上中立权利公约》在华盛顿签署。公约第一条把“自由船自由货”、敌船所载中立货免予捕获确认为“永久的、不可更改”的原则;第三条则创造性地规定:“缔约双方同意,任何愿意或同意接受本公约第一条款之规定的国家,只需发表一项表示遵守的正式声明,便可自动享有与公约始签国相同的权利。”也就是说,任何国家既不需要征得公约创始国的同意,亦无须国内立法机构正式批准,只需单方面发表一纸加入声明,就将事实上成为公约缔约方。这种便捷的入约程序,无疑会在较短时间内把支持中立权利的国家聚集在一起,在相关原则上达成共识,从而确立其国际法原则地位。显然,美国意在通过一场国际缔约运动,将美国的中立权利主张国际法化。因此,皮尔斯总统在公约签字后第三天,便迫不及待地将其提交参议院审议;参议院也心领神会,很快便通过了建议批准的决议案。而在正式公约文本送达圣彼得堡之前,美国也向其他国家发出入约邀请。

为了保证缔约运动能有一个良好开局,第一批入约受邀国的确定经美国国务院“精挑细选”,马西颇费一番思量。8月初的最初受邀国包括普鲁士、荷兰、汉莎同盟以及英国和法国。马西认为,前三个国家不仅属于大国,而且在中立权利上与美俄立场基本一致,它们尽早入约将会给其他小国树立榜样,增强公约的公信力。而对于英国和法国,马西从一开始就认定它们入约的希望微乎其微,但绕开它们便显不出美国的诚意,因此,抱着侥幸一试的心理,还是向它们发出了邀请。一个月后,又发出了第二批邀请。截至1854年10月,受邀国家涵盖了欧洲、美洲、北非以及太平洋地区共25国。其中,欧洲国家有英国、法国、丹麦、荷兰、教皇国、葡萄牙、普鲁士、瑞典、挪威、两西西里和西班牙;美洲包括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厄瓜多尔、墨西哥、尼加拉瓜、秘鲁、委内瑞拉;北非包括埃及、摩洛哥、的黎波里、突尼斯;还有太平洋上的夏威夷王国。

然而,美国发起的这场自由中立权利缔约运动并不成功。除两西西里王国因与英国发生外交纠纷而很快接受美国的邀请并与之签约外,其他欧洲国家均未与美国签约。此外,美国在拉美地区亦斩获不多。虽然美国与墨西哥(1855年1月8日)、委内瑞拉(1855年3月5日)、厄瓜多尔(1856年4月9日)、智利(1856年5月27日)签订了“公约”、“共同宣言”或者“条约”,但这些文件皆因传输延误和外交沟通不畅而最终未能获得正式批准生效。国家经济和政治命脉早已控制在美国手中的夏威夷王国(1855年3月26日)和尼加拉瓜(1855年6月9日),虽以发布“声明”的形式加入美俄公约,但这两个“蕞尔小国”的国际影响力实在有限,它们的加入仅具象征意义而不会产生任何实质性贡献。此外,秘鲁(1856年7月22日)和玻利维亚(1858年5月13日)虽以正式“公约”形式加入,却均在《巴黎宣言》出台之后,事实上也未对美国的国际缔约运动产生推动意义。

造成缔约运动失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美国在实力上与欧洲大国相比还有很大的距离,对其倡议,英法等大国并“不买账”。它们在否认接到了美国邀请的同时,向其他国家提出了增加反对武装私掠条款以反制美国动议的建议。第二,海军小国不愿与弱者为伍。对欧洲中立国而言,加入一个俄国作为发起国之一的公约,意味着它们在眼下的欧洲战争中站到了强大的英法同盟的对立面,这是极不明智的。第一个对美国动议做出回应的荷兰政府在1854年9月22日的照会中表示:王国政府不反对那些与自己观点完全一致的原则,“然而,为严守中立起见——这是海牙内阁自战争伊始就采取的政治行动准则——荷兰政府已决意不加入任何会置本王国开罪于交战任何一方的安排”。这实际上是欧洲中立国的普遍想法。出于对英法同盟的忌惮,受到美国入约邀请的欧洲国家,除了两西西里王国和普鲁士外,均在征求英国意见后明确表示不接受美国的邀请。第三,作为缔约一方的俄国消极不作为。俄国之所以签署《美俄海上中立权利公约》,与其说是因为它完全同意美国的海洋主张,不如说是出于离间英美关系、把美国拖入战争成为自己“帮手”的盘算。俄国认为美俄签署公约便可达到目的,至于有多少国家加入公约无关紧要,因此它并未积极地向其他国家发出加入邀请,而只是对美国亦步亦趋。俄国消极政策导致的一个荒唐失误是,作为欧洲重要中立国的比利时竟然在近1年的时间内未收到入约邀请,原因在于美国国务院的遗漏,但俄国未积极“补台”亦难辞其咎。尽管1855年4月美国发现失误并发出了正式邀请,俄国也随即跟进,但造成的负面影响亦无法挽回。

更为重要的是,在缔约运动中,美国坚持不放弃武装私掠权,致使它难以赢得受邀国的支持。克里米亚战争时期,废弃武装私掠已成为欧洲国家的普遍愿望和主张。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在“中立宣言”中表达了放弃武装私掠的意愿,英法在对中立国宣言中也声明禁止武装私掠,就连普鲁士也不例外,该国曾经与美国签订过当时最具自由主义色彩的通商航行条约,因此被美国寄予了最大期望。1854年11月22日,普鲁士驻美大使冯·吉朗特男爵(Baron von Gerolt)向马西递交照会,阐述本国对于美国缔约邀请的立场。照会在对美国的主张表示赞赏后,要求美国政府“与普鲁士政府合作,争取所有商业国家承认另一项对实现普遍海上商业自由不可或缺的措施,即废止交战国向私掠船颁发特许状、捕拿敌国个人海上财产的国家实践”。普鲁士给出的理由是,“武装私掠行为与新世纪的自由主义精神格格不入”。面对普鲁士的要求,皮尔斯总统在12月4日国情咨文中予以回应,阐述美国坚持武装私掠政策的原因,认为废止武装私掠的条款对拥有强大海军的国家有利,若被承认为国际规则,如果战争爆发,海军力量弱小国家的海外贸易之命运将任由海军大国摆布。国情咨文指出,一旦放弃诉诸武装私掠的权利,在与拥有海军优势的大国发生战争时,美国就将进退失据。皮尔斯总统强调,可行的废弃武装私掠的建议应该建立在这样的原则之上:“手无寸铁的非战斗人员,即便属于敌国,其私人财产亦应免受交战国的抢夺……只有欧洲领导大国同意把海上私人财产免受公共武装船只及私掠船只捕拿作为国际法准则,美国才会同意在广泛层面与之合作。”他呼吁柏林方面丢弃那些“难以接受的前提条件”,参加到美国发起的国际缔约运动中来。但此番言论并不能说服普鲁士人。该国政府担心,与美国签约将导致自身与英国关于中立地位的冲突升级,遂决定对美国的呼吁不予明确表态,施以拖延搪塞之策。

缔约运动虽然失败了,却对《巴黎宣言》的形成产生了微妙的影响。第一,对美国再次发起国际缔约运动并取得成功的担忧,是英国接受法国对海战法进行根本改革动议进而出台宣言的背后动机之一;第二,美国缔约运动中发明的创制国际法原则的方式,即赋予双边条约开放性的做法,为英法在出台《巴黎宣言》时所效仿,为更多国家加入打开了方便之门。

三、美国修改《巴黎宣言》的尝试与最终放弃

1855年10月26日,克里米亚战争结束前夕,美驻法大使梅森奉命向新任法国外交大臣瓦列夫斯基再提缔约动议。为说服对方,梅森在递呈的照会中强调两国海军传统的一致性,并回顾两国为维护传统而携手与英国斗争的历史,离间英法同盟之意昭然若揭。照会还指出,法国目前拥有的对英国政策的影响力,可能会随着战争及英法同盟关系的终结而消失殆尽,因此,趁此有利时机,迫使英国同意把作为战时临时妥协性质的自由主义海事原则转化为永久国际法原则,“将成就人类历史上一个重大而持久的进步”。该照会切中并迎合了19世纪法国追求国际声望的外交政策议题和渴望,成为法国在战后提出对海战法进行根本性改革建议的重要动因之一。

不过,法国人清楚,国际海战法改革的决定权实际上掌握在作为世界海军首强的英国手中。因此,瓦列夫斯基把美方照会转呈英国外交大臣克拉伦登,以征求英方意见。随后,美国驻英公使布坎南也正式向英国政府递呈了缔约动议。英国政府认识到,在美国缔约动议造成的国际舆论下,“对中立国宣言”所放弃的交战权利的国际法实践“先例”地位实已不可动摇;目前英国所面临的问题,已不是如何恢复这些备受质疑的权利,而是如何为它们的正式放弃寻求某种补偿;而鉴于拿破仑战争后英国商船受损主要由武装私掠造成之现实,最有效的补偿方式便是在全球范围内废弃武装私掠。因此,克拉伦登暗示,如若美国同意放弃武装私掠,英国就与之签约。在这里,克拉伦登为英国设下了“两全”之策:若美国接受英国的动议,不但可以消除美国武装私掠对英商船的威胁,而且将进一步巩固英国的海军优势地位;若美国拒绝,英国则能在“道义”上取胜,美国则将背负顽固坚持不合时宜的交战权利的恶名,“使乔纳森兄弟落入他曾为我们铺设的陷阱之中”。

这样,法国获取国际声望的诉求和英国孤立美国并迫使其接受废弃武装私掠的意图,在改革国际海战法上找到了契合点,从而为《巴黎宣言》的达成奠定了政治基础。1856年4月16日,巴黎和会与会七国签订《巴黎宣言》,公布海战和海洋自由四原则,并要求签字国承担起把宣言知会未与会各国政府,邀请它们加入的责任。为了排除某些国家选择性执行宣言甚至另起炉灶、完全推翻宣言的企图,和会同时通过《第24号议定书》,对宣言的执行提出两点规定:第一,宣言表达的四项原则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必须得到全面遵循;第二,签约国及预入约国不允许再加入任何未有严格遵守宣言四原则规定的国际安排。

为争取美国加入宣言,除英国和土耳其之外的其他五个签约国均与美国外交部门展开联络。1856年6月30日,法国驻美大使把《巴黎宣言》及《第24号议定书》递呈美国国务院。实际上,5月17日,马西已通过梅森的信件大致知晓了宣言的基本内容。对此,他最初倾向于采取直接拒绝的政策。不过,梅森、新任美国驻英公使乔治·达拉斯(George Dallas)、驻葡萄牙公使约翰·奥沙利文(John Louis O’Sullivan)等人不约而同地指出:宣言包藏孤立美国的“祸心”,直接拒绝将正中英国“下怀”。在他们的建议下,美国的政策由拒绝转向了阻止宣言成功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修改。7月14日发给美国驻秘鲁公使克莱(Clay)的指示显示了此种政策之端倪。该指示提出,《第24号议定书》剥夺了入约国与任何国家就中立权利进行磋商的主权权利;放弃武装私掠将导致海上力量天平倒向海军大国一边,从而置“海洋自由”于危险境地。因此,美国政府对某些国家“无条件”接受宣言表示“严重遗憾”,认为是“思虑不周”的“仓促”之举。马西把相同指示发送给其他15个驻外使节,要求他们向驻在国政府表达美国政府的上述观点,希望这些国家推迟加入这个议定书,因为它将对所有目前没有、将来也无意保持强大海军的国家造成破坏性后果。

为全面铺开阻止和修改宣言的政策,1856年7月28日,马西向奥地利、法国、普鲁士、俄国和撒丁王国五国驻美大使分别递送长篇照会,详细阐述美国政府对于《巴黎宣言》的政策立场。这份史称“第二次马西照会”文件的核心内容,是在阐明美国相关立场的基础上提出针对宣言的修正意见,因此也被称为“马西修正案”(Marcy Amendment)。修正案明言:唯有大会承认和采纳海上私产豁免原则,美国才能在武装私掠问题上让步。基于这种立场,照会提议在第一项原则的基础上补充如下内容:“交战国臣民或公民的海上私人财产不应遭到另一交战国公共武装舰船的捕拿,战时违禁品除外。”

1856年8月13日,“第二次马西照会”副本送至各国驻华盛顿使节,不过,美国阻止其他国家加入宣言的意图落空了。因为,当照会于9月份最终到达欧洲时,除西班牙以外的所有欧洲国家均已宣布加入宣言。在此情形下,丹麦、瑞典两国政府及报界虽一致对美国的主张表示同情和欢迎,却不愿在承诺遵守宣言后不久就改变立场。荷兰政府在做出相似回应的同时坦言:像它们这样的小国无意也无力与英法同盟对抗,“只要目前英法同盟坚如磐石,它们提出的普遍性政策措施遭到小国严重抵制的情形就很难发生”。即便在美国占有地缘优势的拉美和夏威夷,马西阻止宣言成功的努力也收效甚微。除了尼加拉瓜宣布支持马西照会并保证接纳美国私掠船外,其他国家均对美国的建议虚与委蛇。比如,委内瑞拉一方面高度评价“马西修正案”,另一方面却表示不希望真正签署它。夏威夷王国保证其港口接纳美国私掠船,并对美国的动议极尽溢美之词,却绝口不提正式加入修正案。该国外交部长对此的解释是:夏威夷王国不能就这种充满争议的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因为它有赖于海洋大国的恩典。总之,众多小国的上述反应表明,《巴黎宣言》能否根据马西的建议进行修改,实际上取决于大国,尤其是英国的政策立场。

英国决策层在得知“马西修正案”的内容后,立即对其可行性展开评估,而他们当中的关键人物最初都对其持某种程度的肯定。女王法律顾问哈丁(J.P.Harding)认为,“马西修正案”提出的一些规则已在克里米亚战争中得到应用,并被证明有利于英国取得战争胜利;更重要的是,接受“马西修正案”意味着美国放弃武装私掠这一“野蛮武器”,这“不仅对大不列颠而言是一巨大政治收益”,对世界各国亦复如此;总之,英国应当接受“马西修正案”。自由贸易理论和政策的主要倡导者、颇具影响力的下院议员理查德·柯布登(Richard Cobden)则称,美国的提议完美体现了其本人的愿望。首相帕麦斯顿和外交大臣克拉伦登也委婉表达了接受美国提议的意见。克拉伦登在回复法国外交大臣瓦列夫斯基时表示,美国的提议本质上是对巴黎大会所确立的海战规则和原则的补充。在得知英国的这种立场后,法国政府于10月末向英国政府表示支持“马西修正案”。瓦列夫斯基甚至已经向梅森表示,在新一届欧洲大会上,宣言初始签字国将以宣言新附件的形式通过和接受“马西修正案”。

但英国报界舆论对“马西修正案”莫衷一是。更重要的是,在具有决定权的议会中,帕麦斯顿首相的政治对手——约翰·罗素(John Russel)勋爵对“马西修正案”,以及内阁支持自由主义海洋法改革是否符合英国利益提出了质疑,并成功主导了英美报界舆论。主流声音是,计划于1857年初召开的新一轮欧洲会议将集中讨论与俄和约细节问题,而不是海洋法议题,更不会讨论是否把“马西修正案”补充进《巴黎宣言》。

在这种情况下,1857年1月31日,任期将满的皮尔斯政府向派驻英国、法国、普鲁士、奥地利、丹麦五国公使发去公约草案及指示,授权他们邀请各国政府签订包含“马西修正案”和《巴黎宣言》内容的双边公约。然而,这一为争取美国的海洋法主张获得国际承认而进行的最后一搏,仅具象征意义,没有产生任何实质性结果。

2月20日,达拉斯就英国内阁对美国缔约倡议的可能反应征询克拉伦登。克拉伦登闪烁其词,不正面回应达拉斯,而是别有心机地指出,美国报界对“马西修正案”存在着“巨大观点分歧”。此时恰逢英国议会召开之际,“马西修正案”以及美国的缔约倡议必将成为议员们争论的焦点。克拉伦登不再自信能够赢得议会的支持,只能对达拉斯的提问采取“模糊”对策。果然,在英国议会下院的辩论中,以罗素为首的反对“马西修正案”的意见占据了上风。罗素在辩论中称:《巴黎宣言》及其关于封锁有效性的新界定,本已极大限制了封锁权利;马西的规则将废止封锁权利,而这“意味着英国海上力量的终结”,是绝不可接受的。他要求帕麦斯顿政府必须反思自己的相关立场,在是否签订含有削弱英国海军力量条款的条约问题上征求海军官员的意见。罗素的发言得到曾在克里米亚战争中指挥波罗的海舰队实施对俄封锁、有军方背景的议员们的支持。他们甚至对帕麦斯顿政府先前批准《巴黎宣言》、在交战权利上让步的做法“反攻倒算”,并要求在决定是否接受美国海洋法立场之前,就相关问题展开“充分辩论”。在反对派的强大压力下,财政大臣乔治·C.刘易斯(George C.Lewis)不得不安抚下院称,政府尚未就此事宜做出最后决定,并保证未进行辩论之前不会做任何决定。这一表态实际上意味着是否修改,以及如何修改海洋法问题的决定权转移到了议会手中。在此政治形势下,帕麦斯顿政府不得不搁置了与美国进一步磋商缔结双边海洋法条约的议程。

在美国国内,“马西修正案”也正遭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和批评。一种基于宪法权力观念的观点认为,修正案有条件地废止武装私掠的提议违宪,总统和国会均无权宣布放弃宪法载明的一种交战权利;不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废止武装私掠权,因为《独立宣言》早已把它列入不可剥夺的权利当中。另一种观点基于对“马西修正案”和《巴黎宣言》内容的分析,认为“修正案”的要求致使“宣言”前三条原则成为毫无必要的“同义反复”,所谓“宣言修正案”的提法实不恰当。第三种观点则直指修正案所表达的美国海洋法立场,批评其中的海上私产豁免要求适用范围有限、后果严重——仅限于“公海”,而未能拓展至近海海岸的封锁制度;在与英国或法国发生战争的情况下,英法强大海军不仅能够在公海捕掠美国船只,而且能够形成对美国港口的封锁,美国则由于缺乏强大海上力量,无法实施以牙还牙的反击报复。因此,“马西修正案”表达了一种错误的立场,一旦付诸实施,将与《巴黎宣言》一样对美国不公不利。

在这样的舆论背景下,1857年3月4日,詹姆斯·布坎南就任美国新一届总统。4月3日,新任国务卿刘易斯·蔡斯(Lewis Cass)向驻英法公使发去指示,要求暂停与两国缔结海洋法公约谈判。4天后,内容相同的指示又发给了驻奥地利、普鲁士公使。蔡斯对此决定的解释是,(布坎南)总统“尚未拿出时间对缔约所涉问题加以研判;他认为在此事务上采取进一步行动之前,对所涉问题加以研究是必要的”。其实,如前所述,布坎南总统的政策立场是一贯而明确的:除非美国舰队规模达到与英国旗鼓相当的水平,否则,美国在任何条件下都不能设想放弃武装私掠权。暂停缔约谈判实际上意味着美国最终做出了拒绝《巴黎宣言》、孤立于国际海洋法秩序之外的决定。

四、“马西修正案”的意图及其海洋自由观

回顾“马西修正案”的历史经纬,不难发现这样一种现象,即马西发出照会后,便再没有采取任何推动国际社会接受美国方案的实质性行动,徒等舆论朝着不利于美国的方向转化。他曾写信给美国驻英公使达拉斯,指示后者切莫把修正案动议正式通知克拉伦登,而是透露给报界;并叮嘱只有克拉伦登首先提及此问题时,才能与之展开讨论。显然,马西并不希望达拉斯向英国方面过早和过多地施压促其接受修正案。因为,一旦英国真的接受马西修正案,美国就必须放弃不想放弃的武装私掠权。那么,美国是否可以就此打住,宣布收回“马西修正案”,停止缔约行动呢?其实,达拉斯在1856年底就向马西提出过此种建议。他指出,修正案可能给美国带来两大威胁:第一,海上私人财产豁免将使英国舰队从保护本国贸易航线的任务中解放出来,心无旁骛地沿美国海岸线进行集结和部署,从事“支持其仆从者发动叛乱或分裂国家的行为”;第二,废弃武装私掠意味着美国可动用或威胁动用针对英国的进攻性武器的丧失,这是一个美国难以承受的重大牺牲。鉴于上述两点,他建议要么收回“马西修正案”,要么提出进一步的要求,不仅包括与被封锁港口进行自由贸易的权利,而且应当废止一些与违禁品相关的规则。马西认为,达拉斯的两种政策建议均不符合美国的利益。第一,若仅因《巴黎宣言》废止武装私掠就拒不接受之,必然导致美国陷入孤立境地;第二,提出终止一切封锁的主张,无异于提出另一套根本无法实现的主张,其他国家会借此给美国加上使用诡计摆脱宣言束缚的罪名。也就是说,采行上述任何一种政策,均会使美国陷入国际孤立之境地;而他提出的修正案,作为《巴黎宣言》的“反提议”,则会使英国面临被孤立的难堪境地。换言之,马西的意图在于,设计诱使英方在没有外界压力的情况下正式拒绝美国的动议,从而陷入被指责罔顾国际共同利益、亲手摧毁重大自由主义改革的旋涡中去;而美国则可在保住武装私掠权的同时理直气壮地声言:本国之所以拒绝《巴黎宣言》,是因为宣言本身不够“自由主义”。这就是“马西修正案”背后的真正动机和意图所在,也是他在修正案遭到国内众多质疑和反对的情况下,绝不改弦易辙、坚持己见的判断依据。对此,马西传记的作者斯宾塞(Ivor D.Spencer)指出,“马西修正案”是美国拒绝接受《巴黎宣言》的一个绝妙之计,因为被它置于貌似自由主义和人道主义举措对立面之不利境地的是英法同盟,而非美国自身。

值得注意的是,马西在给达拉斯的信件中,一方面坦言“修正案”的提出不无策略的考量,另一方面强调他本人坚信“修正案”所表达的观念,“我不会提出一种连我本人都不认为其全面实现符合我国利益的建议。”皮尔斯总统在1856年底的国情咨文中也对“马西修正案”给予较高的评价,称其“在本质上是人道主义的,在推行操作上是公平正义的,对商业国家的繁荣不可或缺,与当前世界意志开明时代的情感相契合”。这些话语具有一定迷惑性,也是后世史家对皮尔斯和马西的海洋自由政策作出较高评价的依据之一。因此,为准确把握这一时期美国的国际海洋法立场,有必要对“马西修正案”所表达的核心主张和观念作进一步剖析。

“修正案”核心观念主张之一:武装私掠是“实现海洋自由不可或缺的权利”,美国决不轻言放弃。

最早用“海洋自由”一词表述美国中立权利主张和海洋法立场的官方文件,可能是约翰·泰勒总统1842年12月6日的国情咨文。马西沿用了这一提法,并首次在外交文件中加以使用。不过,马西对美国必须保留武装私掠权的论证,并非出于忠实捍卫世界海洋自由的信仰,而完全是以美国的利益和价值观为出发点和归宿的。马西并不否认武装私掠因被“滥用”、“侵扰”中立贸易而被世界各国质疑和诟病的现实,但辩称“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过去而非目前”;而且武装私掠船对海上私产的袭扰,并不比作为公共防务工具的常规海军严重。基于这种认识,他主张把武装私掠的“偶发性罪恶(incidental evils)与其优点联系起来”,在革除其被“偶尔滥用”弊病的基础上保留这一“牢固确立的古老”交战权利。所谓武装私掠的“优点”,主要指它对于海军弱国具有弥补公共力量不足、打击敌人的重要意义。具体到英美两国关系中则体现为:“两国全球贸易平分秋色,但海军力量对比悬殊;当两国发生战争时,作为海军弱国的美国可以动用武装私掠弥补其在正规海军力量上的劣势。”

但是,“马西修正案”对武装私掠之危害的刻意淡化和偏向于正面的评价,并不为中立国所认同。中立国普遍认为,在目前的国际海洋机制下,与正规海军舰船相比,武装私掠不仅不能保护海上贸易,反而会严重危害中立贸易。斯堪的纳维亚国家之所以在“中立宣言”中宣布不接受私掠船出入其港口、英法之所以能凭借废弃武装私掠倡议赢得绝大多数中立国的善意、巴黎和会与会各国之所以均坚持废弃武装私掠原则化和永久化,都是以这一“国际共识”为政策出发点和依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美国坚持武装私掠权有违国际共识,是与世界海洋自由进程背道而驰的。

除了国家利益考量之外,皮尔斯政府坚持保有武装私掠权的政策,还源于一种萌芽于美国革命、确立于杰斐逊时代的政治文化信念,即对强大常备军必然威胁共和自由制度的恐惧。根据这种信念,共和政治弥足珍贵却异常脆弱,其最大的威胁莫过于随庞大常备军而来的“黩武主义”。而常备军中,海军对于共和制度的危险性要大于陆军,因为它更易于在全球各地与外国人发生争执,从而把国家卷入千里之外的战争中。进言之,海军的存在本身就能诱使美国积极参与和欧洲大国在全球范围内的帝国主义竞争中,而在这种博弈关系中,一个共和国不可能真正获利,其结果不是被制服和被操纵,就是沦为一枚他国掌中的棋子,从而丧失自主自决的权利。即便美国在这样的竞争中有可能在攫取海外殖民地上有所“斩获”,也不值得冒险尝试,因为在此进程中美国自身也会演变成一个帝国主义压迫者。鉴于强大常备军的危险性,这种政治文化信念认为,只有民兵(militia),即具有公民社会性质的地方武装才值得信赖,可用以保卫人民的利益而非政府的利益。

皮尔斯政府继承了杰斐逊式的共和主义信念,对强大海军的担忧渗透进了他们对国际事务的思考当中。“马西第二次照会”指出,仅仅废弃武装私船而不追究常规海军对商业的袭扰,是对前者的歧视,必然引发“可悲的争论”。但美国不会为了平息纷争而放弃武装私船、代之以大规模公共海军,因为美国认为:“作为永久建制存在的强大海军和大规模常备军,无益于国家繁荣,并构成了对公民自由的威胁”;“一支以战争为存在目的并随时准备投入战争的强大武装本身就是战争冲动的诱因”;面临冲突时,美国人民的用武之道是,“陆上武装冲突中,主要靠志愿军(即民兵);保卫海上贸易,则主要靠他们的商业船只”。皮尔斯总统1854年12月4日的国情咨文也表示:美国不放弃海上武装私掠的意愿,跟它不放弃陆上民兵制的意愿一样强烈。总之,对常规海军的恐惧、对“民兵精神”的信仰,而非对“海洋自由”的信仰,才是皮尔斯政府拒绝《巴黎宣言》、坚持武装私掠权背后的价值观根据。

“修正案”核心观念主张之二:应当把海上私产免予捕获确立为国际法准则。

马西本人十分清楚,其基于美国自身利益和价值观念对保持武装私掠权观点的论证,不仅难以服人,而且可能导致美国的国际孤立。为避免这种不利情况的发生,马西照会转向美国占据道义高地的问题,即海上私产免予捕获问题。照会首先诉诸国际战争法规则,指出:只有公共权威才可以发起和从事战争,战争应尊重个体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已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现代战争规则。照会还假定:“巴黎大会制定包含永久废弃武装私掠内容之宣言的主要动机,是减缓战争的残酷性”;而把陆战中普遍适用的私人财产免受捕获的战争规则,同等程度地适用于海上,便是减缓战争残酷性的必然途径。为了进一步强化论证的道义力度,马西甚至指出:“海洋是所有国家的公共财产,不应屈服于一种可能致使少数国家甚至单个国家君临其上的措施;每个国家均应持有捍卫这一共同遗产的坚决手段。”在标榜了这些“人道主义和公平正义”后,照会正式提出了废止交战国捕拿海上私产实践的修正意见。

海上私人财产免于捕获是美国立国伊始便提出的国际海洋法主张和政策诉求。1783年英美谈判中,富兰克林提出的条约草案包括了这一原则,却最终未能载入;1785年美国与普鲁士的通商条约则郑重其事地载入了该原则。海上私产豁免原则与格劳秀斯基于自然法的海洋自由观一脉相承,并与美国重视和保护私有财产、公民个人权利的自由主义政治文化相联系,一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为历届政府所屡屡重申和竭力追求,给美国的海洋自由观打上了浓重的自由主义色彩,从而被称为“美国的原则”。在追求把该主张确立为国际法准则的进程中,美国人得以引援的思想理论资源不断丰富和充实。建国初期主要基于格劳秀斯主义和美国个人主义观念,19世纪20年代则吸收了“自由主义”、“市场功利主义”(market utilitarianism),以及主张人类能够也必须改革其不文明、不完善的制度和行为的宗教改良等思想观念。马西强调海洋为所有国家“共同财产”“共同遗产”,这种观念无非是对格劳修斯自然法思想的重复,并不新颖;而他所坚持的海上私产豁免原则,说到底,不过是一种基于中立国国际角色定位和海军弱国的国家现实、单纯追求商业利益、大发战争财的政策主张。它过滤掉了战争环境下界定个人私产是否违禁的复杂性,无视一些交战权利的合理性,若推到极致,必会产生延长战争、抵消国际社会制裁侵略、预防战争等行动的效力等不良后果,实不利于维护世界和平。此外,美国对自身海军小国和中立国的国际角色定位是暂时的,从而决定了该主张的时效性和有限性。随着19世纪后期美国国力的增强,马汉“海权论”的提出,大海军的建立,尤其是一战之后美国作为“世界领袖”国际角色的重塑,海上私产豁免原则已不符合美国国际角色新现实和更大国家利益诉求,因而在美国海洋自由追求中逐渐淡化和消亡。

“修正案”核心观念主张之三:美国拥有选择性利用《巴黎宣言》的权利。

照会对《第24号议定书》表示不满,认为它提出的有关《巴黎宣言》执行的两个条件并非宣言的正式组成部分,因此,“任何国家都可以全部或部分接受宣言所定原则,根据自身情况有选择地采取行动”。换言之,美国主张任何国家都有权部分地或全部地拒绝《巴黎宣言》。基于此,照会最后表示:假若美国的建议被拒绝,美国将遵守宣言的其他三项原则;而关于武装私掠权的条款,即便一些国家已自行废弃,美国仍将基于“正义和礼让”、基于“大会修改之前的国际法”,要求它们允许美国私掠船不受阻碍地进出它们的港口。总之,照会表达了美国选择性利用国际法的基本态度,符合自己利益的遵守,不符合的不遵守。显然,这是一种无视国际法规完整性、完全基于本国利益有所选择的实用主义态度。实际上,皮尔斯政府之后,美国对《巴黎宣言》的政策正是沿着这种方向发展的。布坎南政府因不愿放弃武装私掠权而停止了相关缔约谈判,实际上宣布了对《巴黎宣言》的拒绝。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四年后美国内战爆发,联邦政府反受自己主张之害:南方大力武装私掠船,对北方海上贸易造成严重威胁。林肯政府意识到《巴黎宣言》对己有利,于是迅速改变立场,由国务卿西沃德向英法等国提出加入的申请。西沃德的目的在于阻止欧洲大国承认南部邦联的交战国地位,并迫使它们以海盗罪处置南方的武装私掠行为。然而,在得知英法准备采取不干涉美国南北争端的政策、保持中立并遵守《巴黎宣言》不接纳武装私掠船的规定后,西沃德便终止了加入《巴黎宣言》的相关谈判。这一史实再次证明了美国对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实用主义态度。

综上所述,“马西修正案”是美国自身国际角色定位、现实利益考量和价值观念等综合因素的产物,它所表达的海洋自由观不无关照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思想闪光,但对美国保留武装私掠权和选择性利用《巴黎宣言》的强调,使其理想主义主张黯然失色。照会运用道德“话语转移术”力图让国际社会相信,美国之所以拒绝《巴黎宣言》,是因为宣言未能在人道主义事业上走得更远,却不能掩盖其完全根据自己国家利益行事的实用主义和利己主义本质,也因此难以将美国带出孤立,重占道义高地。

结语

从上述考察不难发现,美国虽然是克里米亚战争的“域外”国家,却积极主动地参与相关国际海洋法规则的制定活动中,以便掌握主导权,创制于己有利的国际规则。尽管对《巴黎宣言》的形成发挥了某种微妙作用,但美国自始至终都在扮演着宣言反对者的角色。不过,美国破坏和修改宣言的意图未能达到。《巴黎宣言》签署之后的两年里,世界上绝大多数主权国家均以各种形式加入了宣言。未加入的国家,主要包括欧洲的西班牙和南美的玻利维亚、委内瑞拉、圭亚那、巴拉圭和墨西哥。除了墨西哥外,美洲国家与欧洲的贸易额十分有限,因此,它们未加入并不能从根本上损害《巴黎宣言》的国际法效力。总体上看,英国创立一个全球性海洋法机制并孤立桀骜不驯的美国的最初目的得以实现。但归根结底,美国的孤立是由其自身造成的。一方面,如莱姆尼泽所言:美国“希望其他国家都尊重其保留武装私掠的权利;对于一个声称比其他国家更致力于海洋自由的国家,这种立场是十分虚弱无力和必遭孤立的。”另一方面,孤立于国际海洋法律秩序之外其实是美国自身的政策选择。美国历来基于自身实力和利益考量界定海洋自由及其与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关系,在它看来,与国际海洋法秩序保持一种若即若离的状态,不受国际协定的束缚,更能游刃有余地维护其海洋权益。

皮尔斯—马西对海洋自由的标榜,以及后世一些史家对二人海洋自由政策的肯定,均是“美国中心论”的产物,是基于对美国海洋自由观点不加批判地接受与认同。基于国际法对世界和平意义的信念,20世纪60年代历史学者亨利·B.勒恩德(Henry B.Learned)提出了马西拒绝遵守1856年《巴黎宣言》是否为外交决策失误的疑问。一方面,《巴黎宣言》作为最早的全球性战争法则,是19世纪后半期全球化第一次浪潮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了推动全球性贸易快速扩张的重要作用,具有明显的历史进步意义。另一方面,《巴黎宣言》是一份具有权威性的全球海洋治理文件,其废弃武装私掠的规定得到各国的普遍遵守,这其中也包括对之提出反对意见的美国。宣言签署后的任何一场战争中,包括内战,美国都再没从事武装私掠。换言之,美国言论上拒绝《巴黎宣言》,行为上却遵从于它。所以,如果从全球史视角和全球海洋治理史的层面考察,皮尔斯—马西对《巴黎宣言》的政策成效值得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