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江户时代的政治贿赂与幕府的应对

   来源: 世界历史

内容提要江户时代是日本政治贿赂的高潮时期。江户幕府高度集权的幕藩体制构成政治贿赂的制度基础,幕府高官握有不受监管的重权,仅凭一己之念即可决定政治利益的归属。在这种滋生贿赂行为的政治体制下,各式贪官层出不穷。政治贿赂行为破坏了幕藩体制的稳定、削弱了幕府的财政基础,引发民众不满情绪,对幕府的统治基础构成威胁。因而不断有幕府官员大力反贿,试图扭转政治风气。江户幕府的行政管理方式、法律监督能力、经济利益分配形式、文化认知导向等因素决定了幕府的反贿赂应对均不彻底,政治贿赂直至江户幕府灭亡也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在日本,“政治贿赂”主要指通过向公权力的持有者或代行者赠送金钱、礼品的方式,获得公权力的特殊关照,进而攫取政治、经济利益的行为。政治贿赂的本质是公权力与金钱利益的等价交换,收受贿赂者必须握有公权力,与一般意义的商业贿赂存在较大差异。商业贿赂的受贿主体一般为交易对方的工作人员、委托人或可对交易施加影响者,贿赂目的是优先获取市场交易机会,不涉及公权力。同时,公权力是否被用于回馈行贿者是判断政治贿赂的重要标准,若公权力的持有者靠私人手段或人脉为行贿者办事,则不构成政治贿赂。自江户时代开始,幕府高官有意识地区分政治贿赂与以商业贿赂为代表的其他贿赂行为,政治贿赂是幕府惩治的对象,但商业贿赂等不涉及公权力的贿赂则往往被视为正常的人情往来。

日本的政治贿赂现象最早可以追溯到国家体制形成初期的公元7世纪。在武士掌权的江户时代,贿赂行为进入高峰期,握有重权的武士卖官鬻爵,大肆受贿,与一般印象中恪守“武士道”的武士形象存在较大差异。无论是中国还是日本学界,对日本政治腐败、政治贿赂的研究往往集中于近现代,特别是二战之后,较少有著作关注明治时代及之前的政治贿赂问题。

日本学者中濑胜太郎的著作《江户时代的贿赂秘史》是有关江户时期政治腐败问题的研究性专著。中濑胜太郎的主要研究方向是会计监察制度,其著作《江户时代的贿赂秘史》亦是从会计监察的角度出发,在挖掘史料的基础上系统性地总结了德川幕府自成立至灭亡期间发生的政治贿赂现象。在史料的搜集与筛选上,《江户时代的贿赂秘史》是一本全面而细致的著作,然而中濑胜太郎仅仅列举了江户时代政治贿赂的状况,却未对政治贿赂横行的原因进行理论性的阐述与分析。此外,童门冬二所著的《江户的贿赂》一书虽涉及了不少贿赂事件,但该书系“历史小说”,并非研究著作,且该书注重的是对行贿、受贿者的内心分析,而非历史事实的印证与历史理论的架构,因而学术价值较低。在中国,有关日本古代贿赂问题的研究较日本更为少见。挖掘江户时代的政治贿赂行为及对贿赂的认知,探索滋生贿赂行为的政治、社会特征是本文的主要研究目的。

一、江户时代的政治贿赂现象

推古十二年(604年)制定的《宪法十七条》中第五条规定:“顷治讼者,得利为常,见贿厅谳。便有财之讼,如右投水。”禁令的出台往往意味着被禁行为的普遍存在,可以推知这一时期已出现了收受贿赂、歪曲审判的官员。在武士阶层掌权之后,贿赂依然大行其道。在镰仓时代,幕府的掌权者长期因贿赂横行、政治腐败而苦恼不已。北条泰时曾多次警告受贿无度、怠慢工作的官吏(奉行、头领)。北条时宗特别任命了“回国使”,令其体察各地民情,然而“回国使”反而向各地民众索取贿赂,引发了民众的反感。14世纪中叶成立的室町幕府基本延续了既有的禁贿法令,但出现了巨贪伊势贞亲。伊势贞亲在处理政务时,贿赂多寡是其做出判断的重要依据。至15世纪末,室町幕府的中央权力大幅削弱,贿赂将军或幕府高官的行为因无利可图而相对减少,但大名间的贿赂、大名家臣团内的贿赂行为依旧存在。贿赂不仅能影响大名间的同盟与敌对关系,还会影响武士在家臣团内部的地位。德川家康用金钱贿赂细川忠兴、伊达政宗等丰臣秀吉一方的大名,引诱其背叛丰臣家,最终取得了关原之战与大阪城之战的胜利。

在江户时代之前,日本的统治者对于政治贿赂行为存在着两种认知。第一种认知是,贿赂行为会导致社会不公平、行政效率低下,积弊若久则可能激发民怨,影响统治基础。因而从圣德太子到室町幕府的历任将军,往往都会发布法令禁止贿赂行为。第二种认知是,贿赂是权力的象征,如果统治者和各级官吏不拥有实权,则不会收到政治贿赂。为数不少的统治者不但不认为受贿是坏事,反而将贿赂视为对自身权势的肯定。

在江户时代之前,虽然中下级官僚的个人财产与国家财政有着清晰划分,但政权的顶层存在“公私不分”特征。国家的财政与天皇、摄政乃至将军的“家财”并没有彻底分离,统治者在受贿的同时,也会使用私财运营公共事务,甚至主动降低税率,用受贿获得的财产维持政治运营。镰仓幕府、室町幕府的统治结构与财政经营同样存在“家国不分”的特征,贿赂款未必全部中饱私囊,而会被投入至公共事务,并非典型意义上的“政治贿赂”行为。在这一财政结构下,受贿者、行贿者不以贿赂为耻,只要不殃及自身,就连一般民众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容忍政治贿赂的蔓延。

总体而言,江户时代之前已经出现了遍及中央、地方各级官员的政治贿赂行为。而针对贿赂行为,存在着坚决反对贿赂与不以贿赂为恶的两种截然相反的观念,这两种认知一直延续至江户时代,成为贿赂屡禁不止的思想根源。

江户时代是日本历史上政治贿赂的高峰期,大量江户幕府高官与各藩行政官吏公然索贿受贿。特别是在酒井忠清、柳泽吉保、田沼意次等贪官掌控幕府政权时期,掌权者明码标价卖官鬻爵,行贿者不避人耳目公然行贿,甚至发明“行贿预约时间表”、“指定受贿品”等前所未有的行贿方式,带动了以奢侈品、西洋舶来品、地方特产为中心的贿赂产业链,贿赂品的种类与价值均超越了以往。同时,与之前的时代不同,幕府官僚的个人财产极少用于国家事业运营,公与私在财产上出现了明确分割。因而,江户幕府官僚利用手中的公权力为个人谋财的行为可以被较为明确地定性为“政治贿赂”。

然而,江户幕府并非在成立之初就放任贿赂的蔓延。在德川家康、德川秀忠、德川家光统治时期,确立江户幕府对日本全国的统治秩序是三位将军的主要政治目标,因而幕府无论对各藩大名还是幕府直属官僚均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频繁使用包括改易、减封、撤职、切腹等处罚手段,管控各层官吏的行为。因而,江户幕府前三代将军统治时期,政治贿赂行为相对较少。然而自第四代将军德川家纲时期开始,江户幕府的幕藩统治体制基本稳定,社会呈良性稳定运转趋势,失去危机感的幕府对官吏的管理日渐松弛,其直接结果是掌握权力的官吏的私欲开始膨胀,以权谋私之风日盛。在德川家纲统治时期掌握实权的是酒井忠清。酒井忠清曾对官吏公然宣称:“赠吾以礼即为尊崇将军。”酒井忠清在任期间,滥用职权,中饱私囊,过着极端奢侈的生活。酒井忠清开启了江户时代政治贿赂的先河,此后各种贿赂行为愈演愈烈,先后在柳泽吉保、田沼意次和水野忠成掌权时期出现了三次政治贿赂高潮。

柳泽吉保于德川纲吉任将军期间掌握大权,其受贿之频繁远超酒井忠清。松平赖长、池田纲正、藤堂高久、细川纲利等名门大名常派人等候在柳泽吉保宅邸的玄关之前,费尽心机地从柳泽的仆人口中打听柳泽的嗜好,然后争先恐后地准备赠礼,以求得到柳泽的特别关照。出于不同政治目的的贿赂逐渐演变成竞争,各大名费劲心机寻觅柳泽中意的贿赂品。行贿者们不知柳泽的偏好时,便送上各式各样的食物,供柳泽的仆人挑选。为了保证食品的新鲜,柳泽家的仆人创造出“行贿预约时间表”,预先制定好每日送礼者的名单,以避免行贿者的冲突与礼品的浪费,柳泽吉保因此获得了“夜宵少将”的绰号。

在柳泽掌权时期,虽然贿赂逐渐成为政治活动顺利运行的潜规则,但官员与民众仍然以贿赂为丑事,柳泽吉保以外的官吏尚不敢明目张胆地索贿受贿,而需采取相对隐晦的方式。同时,行贿者也不敢明目张胆地登门送礼,而是选择相对隐晦的行贿方式避人耳目。在江户时代,有用干鲷和冰糖回礼表达谢意的风俗,行贿者常借用这一习俗,将干鲷与冰糖置于有夹层的箱中,箱间夹层则铺满金银。在柳泽掌权时期,这一贿赂方式逐渐普及,干鲷与冰糖分别成为金与银的隐语。

柳泽吉保造成了江户时代第一次贿赂高潮,极大影响了幕府的行政效率与公平性。新将军德川家宣极度反感柳泽吉保带来的不良政治风气,命新井白石整治贿赂。新井白石被免职之后,下一任将军德川吉宗基本继承了新井白石的反贿赂路线,然而新井白石与德川吉宗的努力并没能抑制贿赂行为的蔓延,在幕府的某些部门,贿赂行为甚至变本加厉。

带来江户时代第二次政治贿赂高潮的是田沼意次。田沼意次当政期间大肆贪污敛财,其受贿总金额为江户时代罕见。田沼意次认为“金银比人命更有价值,赠送金银请求奉公机会之人,其心必存至忠,赠金钱之量,足以忖度人心”。“余每日登城,为国操劳,一刻不曾安心。退朝还家,见廊下赠礼堆积如山,顿忘一日疲劳,神清气爽。”正如田沼所期待的,每逢节日,田沼家就会堆满各藩赠送的奇珍异宝。与柳泽吉保不同,田沼意次将贿赂奉为美谈,认为贿赂金多寡象征着行贿者的诚意,自此贿赂行为开始走向公开化。

在田沼意次掌权期间,卖官鬻爵明码标价,“长崎奉行”值金两千,“御目付”值金一千,彦根藩主井伊直幸甚至靠贿赂获得大老一职。田沼权势最盛之时,单是获得与他面谈的机会也要贿赂不菲的钱财。田沼身为掌管政务的将军侧用人,与执掌行政工作的武士面谈本是其本职工作。即便谈工作也要索贿,这是田沼时代政治运营的典型特征。除了行政事务之外,商人可以通过贿赂田沼获得幕府公共事业的承包权,从中攫取高额利益。田沼意次个人的受贿行为很快影响到日本各地,形成了盘根错节的受贿体系,从江户、京都到偏远地方,行贿受贿已成风气。

在将军德川家治病逝后,田沼意次一手遮天的腐败政治迅速走上了下坡路,家财全部被查抄,其时家中堆积财产之量当世罕见。“藏米八百六十二万余俵,金七亿零八十万桶,油二百八十万箱,房屋二百七十所。”上述记录不过是田沼失势后街头巷尾的传言,数据未必属实,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田沼受贿数额之大。

田沼意次虽然造成了江户时代政治贿赂的第二次高潮,但其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活跃了日本国内市场,实现了经济的迅速发展与民众生活质量的提高。因而,此后掌权的松平定信虽然大力打击贿赂行为,试图塑造清廉的政治环境,但成效甚微,反因严厉奉行节俭、重归重农主义而造成经济停滞,引发民众强烈不满,很快丧失了权力。

此后,出羽守水野忠成担任老中,松平定信的反贿赂举措被迅速推翻,政治贿赂进入第三次高潮。水野忠成与田沼意次一样对贿赂持欢迎态度,以加封为诱饵,收受高额贿赂。水野忠成的受贿行为不断对周边造成影响,上至将军,下至中央地方各级官吏均加入行贿受贿大军。水野忠成执政期间,作为“大御所”垂帘听政的将军德川家齐尽享受贿之乐,天保十二年(1841年)德川家齐病逝之时,受贿款尚有大量结余。将军凭借权力受贿自不用说,就连权臣的家臣都可狐假虎威,借主人之威勒索大名。水野忠成的家老土方缝之助拜贿赂所赐,生活奢华无比。老中松平康任的家臣高滨直右卫门借主人之威,横行霸道,强行索贿。

水野忠成执政时期,行贿受贿之风在幕府的行政管理机构广为渗透,其中以“奥v笔组”最为突出。“奥v笔”是江户幕府“若年寄”麾下负责文案工作的部门,工作多涉及幕府机密,实权极大。诸大名在向幕府或将军上呈书状之前,必须先交给“奥v笔组”确认内容。担任“奥v笔”的官吏自不用说,就连“奥v笔”的家臣都敢公然向大名索贿。“奥v笔组头”的家臣井上忠卫门借家事向平户藩藩主松浦清先后索要金八两有余,用该款乘船游历镰仓,又赴吉原享乐。

与田沼时代相比,水野忠成执政时期的贿赂形式趋于单一,以赠送金、银等贵金属为主,以豪华的饮食、观光接待为辅。虽然贿赂给德川家齐、水野忠成、土方缝之助等顶级武士的财物中,珍奇异宝仍占很大比例,但在中下层官吏间,保值性较强的金银成为最主要的贿赂品。这一变化与劣质货币“文政小判”的发行及随之而来的通货膨胀有很大关系,珍奇异宝的价值有可能随着物价变化出现较大起伏,但金银则因价值相对稳定而成为积攒财富的主要物品。在水野忠成的带头之下,官吏不以贿赂为耻,索贿行贿不仅更加公开,而且广泛渗透到中下层官吏,贿赂参与者数量大增,直至江户幕府灭亡,政治贿赂依然未得到有效遏制。

二、政治贿赂的主要类型及产生原因

各种形式的行贿受贿行为贯穿了江户时代。在江户时代之前,同时存在“公私不分”与“损公肥私”两种受贿款使用模式。然而进入江户时代之后,随着幕府统治体制与财政制度的不断完善,私财与国库开始明确分割,“公私不分”与“私财公用”不再是主流,“损公肥私”、“聚敛私财”成为受贿款的主要去向。一般而言,官员存在“主动索贿”与“被动受贿”两种态度,索贿还是受贿往往取决于行贿目的与受贿者官位。江户时代主要存在四种类型的政治贿赂。

第一种是卖官鬻爵型。官位任免权与金钱的交易构成主要利益关系。这一类型的政治贿赂多出现在掌握任免权的幕府高官身上,柳泽吉保、田沼意次等人均因此得以致富。卖官鬻爵型贿赂的目的直接而明确,行贿手段以直接赠送金钱财物为主,行贿对象可能不唯一,存在逐级行贿、针对同一对象的重复行贿等现象。比如堀田正顺为谋得大坂城代之职,不得不多次向田沼意次行贿,特别是第二次行贿时被田沼家人阻拦,为得见田沼一面不得不向其下人行贿。在这一模式下,官员既可能主动索贿也可能被动受贿,主动与否往往取决于贿赂金是否足以购买相应官职。如果受贿者不满足于贿赂金,则多以拒不帮忙的消极形式索贿。若受贿者收到满意的财礼,则会以任命或推荐的形式替行贿者谋取官职,以维持卖官鬻爵系统的正常运转。由于官吏任免权、财权与军权直接关系江户幕府权力的稳定性,因此江户时代的掌权者均将官吏任免权牢牢握在手中,这直接导致官吏的任用与升迁选择带有明显的个人色彩,即使不是田沼意次等巨贪,也存在偏好任用靠财礼拉近关系者的倾向。对于任官于幕府的武士而言,政治贿赂比尽忠职守更容易带来职位升迁,因而用钱财买通仕途成为武士的合理性选择。结果是从老中到底层官吏皆可靠贿赂谋官,官职官阶高低与所需贿赂款额成正比。卖官鬻爵模式构成江户时代政治贿赂体系中最为基础而稳定的利益链条。

第二种是投标回扣型。幕府出资兴办土木工程或基础设施建设时,除了指派藩全权负责之外,还以招标的形式招募商人承包。商人在投标之前向官员行贿,并承诺在得标后给予官员回扣,而官员则按贿礼轻重来判断投标结果,这构成投标回扣型贿赂的运行逻辑。在这一模式下,官员只需被动受贿。著名政商河村瑞贤终生依靠这一模式,承包了幕府大量工程项目。为了赚回行贿款,商人往往虚报工程价格,骗取幕府公款。在这一模式下,官员有可能同时收到多方贿赂款,虽然中标者往往是唯一的,但其他落标者的贿赂款亦不退回,换言之贿赂者有较大可能无法获得回报,对贿赂者而言贿赂风险性较大,对受贿官员而言,也存在落标者怀恨在心,将贿赂之事透露给政敌的风险,这与收人钱财为人办事的卖官鬻爵型贿赂存在较大差异。对商人而言,作为经营成本的贿赂款是累进式的,换言之多次贿赂无果所造成的投资损失都可由一次成功的贿赂弥补,这也是商人承包的建设工程中报价与实价差距悬殊的原因之一。而幕府官员由于同时受多方之贿,因而往往默许商人的上述行为,以维持此贿赂模式的顺利运转。投标回扣型贿赂的本质是行政决定权与金钱间的交易,官员与商人合谋利用幕府制度攫取公共财产。

第三种是徇私枉法型。行贿者以赠送财物为手段,向掌权者谋求偏袒自己的判决。这一贿赂模式普遍存在于各层级官僚,上至老中,下至评定所官员都可能成为行贿对象。上有“御三家”、“御三卿”贿赂勘定所以求蒙混财政决算,甚至贿赂老中以攻击政敌,下有町人、农民贿赂评定所寻求法外开恩。在这一模式下,官员以被动受贿为主,主动索贿为辅,柳泽吉保等高官有着较明显的索贿倾向,但一般官员则往往被动受贿。以徇私枉法为目的的政治贿赂受众面广,需求大,因而勘定所与评定所两处审判机构逐渐成为江户时代政治贿赂的重灾区,其中管理上层武士事务的勘定所尤为严重。勘定所主要掌管地方财政事务,大名领地、武士俸禄、代官与幕府的交涉等诸多事务勘定所均受其管辖。此外,不属于町奉行或寺奉行掌管的诉讼也会交由勘定所裁决。财权与审判权在任何时代都是吸引贿赂的强力磁石,为了使勘定所的判断有利于自己,无论是大名还是平民百姓都不得不前往勘定所行贿。勘定所用屏风将工作区域分成若干小隔间,名为保护来访者与工作人员交涉的隐秘性,实则为行贿受贿提供了便利。勘定所的腐败行为直至江户幕府灭亡也未见好转,“勘定所从御三家、御三卿手中收取了巨额财物,其受贿总额难以计算”。

第四种为笼络感情型,与前三种贿赂模式不同,此种政治贿赂不具有明确而直接的目的,行贿者不定期地赠送财物,但无须受贿者立刻为其办事,只求拉近与权臣的关系以备不时之需。例如,元禄十五年(1702年)四月五日,柳泽吉保的家宅烧毁于大火,家财尽失的当天,诸大名和御用商人就纷纷打着“慰问火灾”的旗号,公然向柳泽行贿,此后收到的贿赂品更是数不胜数。在柳泽吉保危难之时进行行贿者一般不具有明确的贿赂目的,而是希望借掌权者危机之际拉近关系,通过雪中送炭达到贿赂款效益的最大化,可谓笼络感情型贿赂的典型例证。在这一模式下,官员一般为被动受贿。由于这一模式不存在明确的钱权交易,很容易与正常的礼尚往来混淆。但是与礼尚往来不同的是,笼络感情型贿赂的财物移动是单向的,受贿方不会回礼,而是在需要时通过政治权力进行回馈。

四种类型的贿赂交织在一起,形成了遍及社会各阶层的、稳定而常态化的利益关系网。江户幕府虽然也有官员采取各种措施,试图遏制贿赂行为,但均以失败告终。一般认为,行政管理方式、法律监督能力、经济利益分配形式、文化认知导向和组织趋同性是影响贿赂行为发生频度与涉及人员广度的主要因素。江户幕府的上诉要素存在明显缺陷,因而任何改革措施都不可能从根本上遏制政治贿赂现象。

从行政管理方式而言,江户幕府将中央集权型的“幕藩体制”作为基本架构,幕府与各藩始终处于对抗与合作的动态平衡状态。幕府需要持续限制乃至削弱各藩势力,保证其不对幕府统治造成威胁。除强制各大名耗费巨资进行参勤交替与参加公共建设(普请)之外,收取高额贿赂也是幕府变相削弱大名经济能力,避免各藩起兵反叛的重要方式之一。以酒井忠清为代表的众多幕府高官认为,大名向幕府行贿有利于稳定幕藩秩序,符合统治需求,因而往往不会追究。而各大名身处幕府的统治框架内,需要在框架内寻求生存与发展的机会。但幕藩体制的本质是限制各藩,特别是外样各藩的发展壮大,正常的发展途径可能招致幕府的猜疑与敌视。反之,贿赂幕府将军或高官一方面可以表示对幕府权威的尊重,另一方面又可换取公权力的照顾,可谓为数不多的合理性选择之一。谱代大名主要靠贿赂换取幕府要职,而外样大名则依靠贿赂换取相对轻松的公共建设任务。耗费巨大财力与劳力的公共建设任务可能破坏藩的正常经济运转,直接关系藩的存亡,与此相比贿赂用款可谓微乎其微,因而众多外样大名宁愿花重金行贿,也要换得成本较低的任务。总而言之,政治贿赂同时满足幕藩双方的主观需求,是“幕藩体制”的必然结果。

从法律监督角度而言,江户幕府没有健全的行政监督制度,虽有禁止贿赂的法令、政令却难以落实,导致各级官吏行贿受贿有恃无恐。江户幕府的行政体制下,部分官职、机构独揽重权,其一己之见可以决定政治、经济利益归属。与此相对的,权力监管体制极不完善,不存在负责监督各行政部门的独立机构。例如勘定所统管幕府、旗本武士和各藩的财政与民政,权力极大。负责监督勘定所的“勘定吟味役”虽不受勘定奉行管辖,却隶属于勘定所,换言之,监督者与监督对象同属于一个行政机构,极易同流合污。同时,勘定吟味役直接隶属于老中,自然无法对老中进行有效监督。即便如此这一职位依然两次被裁撤,体现了幕府官员对行政监督的排斥。而寺社奉行所、町奉行所、奥v笔等实权机构更是长期处于无人监督状态。江户幕府的司法体系同样存在缺陷,寺社奉行所、町奉行所、勘定所是基层司法机关,按各自职权范围审理相关案件,若有三奉行所无法解决的案件则交由最高司法机关“评定所”审理。评定所由三奉行所的长官与一名老中组成,虽然处罚了不少受贿行为,但受罚者以低级官员居多,受贿额仅为“三贯”左右。非但如此,评定所成员同样收受贿赂,甚至有官员认为收取好处是法官的正当福利。换言之,江户幕府的司法权完全掌握在行政官员手中,也不存在不同行政部门的互相监督。因而,即使“勘定吟味役”等监督机构能查清贿赂事实,各奉行所也不会依法自我审判,最终结果是低级官员可能被革职,但高层官员只要持续掌权就可免受惩罚,几乎没有官员因受贿而下台,只有失势下台的官员才会被追究贿赂问题。总而言之,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与司法的不独立是各级官吏贿赂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从经济利益分配形式而言,江户幕府从各藩及民众手中收取各种形式的税赋,从而成为最大的资金持有者,实现了集权基础上的集财,具备主导经济及利益再分配能力。除强迫各藩承包建设工程外,幕府组织亲自运营大量生产建设及商业交易活动,直接干预经济,其规模与稳定性是各藩及商人集团无法比拟的。然而,幕府往往不会派官僚直接从事经济活动,而是通过招标将各项工程委托给商人,中标的商人往往成为利益再分配的直接受益者。虽然从表面上看,幕府的各项采购与工程实行招标制,可以选择性价比最高的商人承担任务。然而,老中、奉行等高官有权指定承包商,且无须对外公布投标细节。因而商人获得工程项目的最佳方式不是节省经费、提高质量,而是贿赂拥有决定权的官吏。只要贿赂得当,商人即使报价高于正常价格几倍也能中标,用于贿赂的款项也会被算入工程预算,利润极为丰厚。在江户时代长期的和平环境下,农业生产与商品经济稳步发展,幕府有足够的财力兴办各项公共事业,其结果是幕府官吏与商人结成了稳固的利益链,江户时代的大商人多半是承包幕府工程的政商。可以说,在经济良性发展的状况下,江户幕府对经济和利益再分配的控制是造成官吏与商人间贿赂不断的主因。

从文化认知导向而言,在江户时代,社会各界缺乏对贿赂的正确认知。无论是官吏还是民众,普遍无法明辨“赠答”与行贿的区别,其核心问题在于缺乏对“公权力”的正确认识。在商界,以“赠答”为形式的礼品交换是促进商业活动的重要形式。由于商人不掌握“公权力”,因而商人间的礼品交换属于个人层面的利益交换,不对社会公平构成损害。然而,拥有“公权力”的官吏与商人不同,以获取“公权力”提供的便利为目的的“赠答”即为“行贿”。然而在江户时代,“公权力”的特殊性并没有被充分认识,导致受贿者以得贿为荣,行贿者追求令受贿者心安理得地受贿的贿赂美学。一般民众虽然憎恶官吏为贿赂上官而巧取豪夺,但当贿赂不殃及自身时,则往往将贪官当作戏谑的对象,并未形成对“贿赂”行为本身的批判意识。幕府虽然多次通过法令禁止受贿,但对于“赠答”与“贿赂”的界限一直没有明确定义,导致法令不清。松平定信曾一度笼统地将赠与物品视为可以允许的“赠答”,而赠与金钱则构成“贿赂”,诸如此般模糊不清的贿赂界定是贿赂行为得以蔓延的思想诱因。

对江户幕府而言,政治贿赂行为是威胁统治稳定性的重大问题。首先,大名的行贿并不能真正削弱各藩经济实力,特别是外样大名靠贿赂减轻了分派工程负担,得以发展自身势力。幕府向各藩分派工程的主旨本是限制各藩发展,但经济实力较强的藩可以通过高额贿赂换取轻差,这就为强藩的出现奠定基础。因而,放任政治贿赂是对幕藩体制的否定。其次,政商靠行贿骗取幕府大量钱财,与幕府官员合谋将公款转为私财,成为幕府长期财政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幕府的三次政令反贿尝试均试图没收贪官的家产,主要目的正在于缓解财政压力,政治贿赂对幕府财政的影响由此可见。最后,低级官员为筹措卖官资金,往往压榨其管辖的民众,造成下层民众不满幕府统治。有官员在饥荒时依旧靠剥削民脂民膏获取贿赂款,多次引起农民反抗,直接打击了幕府统治秩序。可以说,政治贿赂会从体制架构、财政基础、民心向背三方面破坏幕府的统治基础。因而,以新井白石为代表的众多幕府官员认识到政治贿赂的危害性,积极寻求遏制贿赂的手段。

三、江户幕府的应对措施与效果

针对遍布幕府各职能部门的贿赂行为,江户幕府第一阶段的应对措施是将发布法令与宣传道德相结合,督促武士自律。幕府先是在《宽永令》(1653年)中要求“清廉行政,不得违法”,进而大力推行以朱子学为核心的“武士道”。“武士道”以“忠义诚礼”为本,滥用主君赋予的权力,不尽职工作,是为不“忠”;滥用公款,据为己有,是为不“义”;收人好处为人办事,用权不公正,是为不“诚”;以权谋私,收礼不办事,是为无“礼”。表面上看,“武士道”的基本要求限制了官吏可能出现的各层面腐败,然而实际情况是大量官吏无视这些道德约束,腐败处处生根,上至幕府重臣,下至小藩权吏,不受贿者反属罕见。

贿赂行为并没有因幕府的法令与道德宣传而受到有效遏制,反而出现了巨贪柳泽吉保。幕府当权者意识到督促武士自律并不能根除贿赂,因而在柳泽吉保被罢免后,江户幕府的反贿赂措施进入了第二阶段,即当权者以政令为手段,凭借幕府强制力惩治贿赂行为,维持官员队伍的清廉。新井白石、松平定信和水野忠邦是通过政令反贿的突出代表,三人的反贿赂措施各不相同,取得的成效亦有差异。

新井白石是将军德川家宣手下的第一智囊,对幕府决策的制定产生了重要影响。新井白石出身于破落武士家庭,极度厌恶政治腐败,在任期间推行严厉的反贿赂措施,积极查办了若干受贿惯犯,开启了江户幕府第一轮政令反贿尝试。

新井白石恢复了被荻原重秀废除的“勘定吟味役”,“勘定吟味役”有权清查幕府官吏的一切收支,如发现贿赂可追查到底。在当时,许多官吏认为贿赂是正当收入的一部分,新井白石此举的主要目的在于扭转官员对贿赂的认知。此后,新井白石又于正德二年(1712年)颁布“贿赂禁止令”,严格禁止包括“赠答”在内的各种贿赂行为。然而,长期以来的贿赂之风不可能被一纸禁令终止,以“请愿”为幌子的行贿行为愈演愈烈。商人们或称为了官府,或称为了赈济万民,请求藩厅或役所兴建土木工程,将钱款作为“请愿费”贿赂给官员,而付出“请愿费”的商人则顺理成章地称为工程负责人。正德六年(1716年),新井白石不得不针对这一现象发布“请愿禁止令”。在新井的时代,即使是与力、同心、手代等下级武士官僚也会随意编造借口,从町人百姓手中索取贿赂,再将受贿的财物转赠给上级武士。在此风气下,原本不应升职的武士迅速升任,而资质能力兼备的武士若不行贿反而无法升职。正德三年(1713年)七月,新井白石不得不再颁禁令,“诸组与力·同心·手代,因人脉关系而任职,或因贿赂财物而任职者,即便编入组中,也不应支取俸禄⋯⋯今后如有此类人等,上级官员应充分审议,予以注意”,明令禁止卖官鬻爵的行为。

在新井白石掌权时期,近江守荻原重秀是最大的贪官。荻原重秀曾与柳泽吉保沆瀣一气,大量改铸劣质货币,从中获取暴利。逢大型土木工程之时,荻原重秀更是大肆索贿受贿,谋取巨额私利。新井白石在《折焚柴记》中痛斥了荻原的受贿行为,“商贾先估量工程之大小,再按其规模赠送给官员成百上千之金银,令官员托工程于己。若官员应允,则再赠金银,以为‘回礼’。若财物过少,则投标必定失败,毋言无钱馈赠。贿赂之款,少有低于千金。如是,原需百金之工程,最终却耗万金”。新井白石意识到想要扭转贿赂之风,就必须惩治荻原重秀。新井白石以荻原重秀受贿26万两黄金为由,多次弹劾荻原重秀,最终于正德二年(1712年)成功罢免了荻原重秀,没收其俸禄三千石,迫使荻原重秀绝食自尽。

虽然新井白石不遗余力地整治贪污贿赂,但官吏的受贿行为并未明显减少,贿赂之风甚至蔓延至新井白石自身。长崎某寺院派遣僧人拜访新井,希望新井利用职权为其提供便利,“如若答应此请求,先赠金五百两,聊表谢意。事成之后,再赠金三百两,以答恩情”。新井哭笑不得,在《折焚柴记》中感叹道:“鄙人般位卑权轻之人,尚有如此巨额之贿赂。权门之贿赂,实难想象。”新井本人也已察觉,反贿赂的改革仅仅停留在表面,难以真正贯彻到整个官僚集团。

德川吉宗继任第八代将军后,新井白石遭到罢免。虽说德川吉宗废止了新井白石的诸多政令,但反贿赂举措在其掌权期间基本得到了贯彻。在德川吉宗之后,第九代将军德川家重更是发展完善了“勘定吟味役”的监督职能,使其有权审核幕府各部门的账目。然而,即使经过新井白石、德川吉宗、德川家重三人的努力,贿赂之风仍未能得到彻底改变,反而不断升级。德川家重过世后,幕府有意识的反贿赂尝试暂告一段落。

新井白石和德川吉宗均明确认识到以受贿为代表的腐败行为是危害幕府统治之顽疾,但是在遏制贿赂的具体措施上,两人都选择以禁令等强制性方式规范武士行为,对建立权力监管体制的尝试则浅尝辄止。在思想层面,官僚和民众对贿赂行为的认知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幕府高层反贿赂的决心没有被基层官员与民众理解,反贿赂只停留在了表层,这是新井白石、德川吉宗、德川家重三代近五十年反贿赂整改最终失败的重要原因。幕府的第一轮政令反贿尝试非但没能扭转贿赂之风,受贿方式日趋多样化,贿赂行为也更加公开化。第十代将军德川家治时代出现了田沼意次引发的第二次政治贿赂高潮。

田沼意次被罢免后,松平定信就任首席老中,掌握了政治主导权,幕府的第二轮政令反贿尝试就此开始。松平定信以惩治受贿行为作为扫除田沼时代各种政治积弊的突破口,在呈交将军的建白书中,松平定信详细论述了政治贿赂的严重后果,“以金钱贿赂权门,图谋自身之荣华富贵者,实与禽兽无异。如不严加制止,则政道崩坏,奸臣当道。将军应亲自发布禁令,张贴于权门檐上,陪臣、公用人、家老等人家亦须逐一张贴,出入权门的医生儒者之家亦不可遗漏。若此,则贿赂之事可减十之七八”。

上任之初,松平定信大刀阔斧地推行廉政,有受贿嫌疑之人一律免职,在官吏间引起了极大恐慌。官吏人人自危,无心工作,以致行政工作几乎陷入停滞。面对官吏的消极抵抗,松平定信不得不改变态度,提出过去的受贿既往不咎,今后不可再犯,要一心一意努力工作。然而,面对根深蒂固的受贿风气,松平定信“下不为例”的妥协是徒劳的,大量官吏持续罢工,导致政务积压迟迟得不到处理,民众怨声载道。为打破僵局,松平定信再次作出妥协,“幕府关键部门之职员,绝不可收取金银。然收人礼物,亦属无奈”。默许了官员接受实物的贿赂行为。松平定信原本希望通过这一让步限制腐败,不料却使实物贿赂合法化,反而刺激了受贿行为。松平定信在《灯前漫笔》中无奈地记录,“各实权部门的接待室与办公室中,时钟等西洋舶来物堆积如山,少则十台,多则二三十台”。松平定信的反贿赂行动反而刺激了高级奢侈品的销售,使商人大谋其利,实物受贿愈演愈烈,更有甚者,用礼品纸包裹金银,纸面书写“阿堵物”等谦辞,就可充当礼物堂而皇之地行贿。松平定信虽然声势浩大地反贿赂,但却在官吏的消极抵抗下屡屡让步,体现了江户时代单纯依靠政令抑制贿赂行为的不可行性。

虽然松平定信向世人展示出拒绝腐败的高姿态,但其本人获得官位也是通过向田沼行贿而来。松平定信在自传中记录,“今得叙四品之官,远超家格。得此殊荣,虽仰仗权贵,却并非全因贿赂而来。本年,真田伊豆守同叙四品,较吾之贿赂五六倍有余”。虽较真田家为少,但对通过贿赂升官一事,松平本人供认不讳。此后在向将军递交的意见书中,松平定信毫不遮掩地陈述了自己的贿赂行径,“对于盗贼般的主殿头(田沼意次),吾每日造访,纵使囊中羞涩,亦需递金送银”。其怨气并非田沼受贿之事本身,而在于田沼开价过高。貌似正气凛凛、遵从“武士道”规范的松平定信在未掌权之时,同样是能够适应时局的利己主义者,为了自身前途日日观察田沼,伺机行贿。因此,松平定信虽然厌恶贿赂行为,却并未深刻认识贿赂行为的危害性,这是他在发布政令严禁受贿之后,对贿赂行为步步妥协,最终不但未能扭转贿赂之风,反而促进了腐败蔓延的原因所在。

松平定信下台之后,水野忠成就任老中,出现了第三次贿赂高潮。水野忠成倒台后,水野忠成的同族亲戚水野忠邦掌权,发起了第三轮政令反贿。水野忠邦将反贿赂作为“天保改革”的第一步,处死了水野忠笃、林忠英、美浓部茂育等数十名巨贪,进而推行严格的奢侈禁止令,整顿风气,关闭滋生腐败的娱乐场所,试图扭转德川家齐、水野忠成时代的腐化之风。

水野忠邦主导的天保改革虽在反贿赂层面上与松平定信、德川吉宗有相近之处,但本质相差甚远。松平定信虽多次放宽反贿强度,但他自当权之后洁身自好,因而敢于严查贿赂行为,然水野忠邦则不同。在任老中之前,水野靠贿赂获得了将军德川家庆的喜爱。为了给将军留下深刻印象的贿礼,水野忠邦费尽财力广寻美人,最终觅得绝世美女阿雪,将其收为养女,教授各种礼仪之后献给将军,一来讨取将军欢心,二来企图通过阿雪在“大奥”探查情报。除将军外,水野忠邦还不遗余力地贿赂大御所德川家齐的爱妾美代,求其向将军美言,最终获得了老中之位。任老中之后,水野忠邦立刻从行贿一方转为受贿方,明码标价地卖官鬻爵。“升任大将,五千两;升任中将,五千两;升任宰相,一万两;升至携带枕矛长刀级别,八千两;升至虎皮鞍级别,五千两;升至可携带金纹箱级别,一万两。”如此贪污之人,即便能制定出严密的反贪对策,亦不可能予以贯彻。水野忠邦的参谋涩川六蔵在报告书中总结了当时的腐败状况,“近年贿赂盛行,天下之事,无论大小,无金银难以办妥。凡赠送金银者,事纵难亦少有不成。朝廷命官卖官鬻爵,权威日下,实应担忧。居上者好收贿赂,居下者自以贿赂为合理。家臣亦借主人之权威,贪人金银,不少于主君。位卑言轻之官,亦凡事皆收贿赂,功过不分,赏罚不明,众人皆嘲上官之有法不依”。

与憎恶贿赂行为的新井白石、松平定信不同,水野忠邦对贿赂行为持有双重判断标准,他允许自己行贿受贿,却禁止他人行同样之事。水野忠邦任老中之时,适逢酒井家可能移封之流言盛行。为了避免移封之祸,酒井家分别向水野忠邦、太田资始两老中赠金三千两,请求帮忙运作。太田当场予以拒绝,而水野却以各处联络需要经费为由,将钱款全额笑纳。水野受贿一事被町奉行矢部定谦知晓。如能查清水野忠邦执法犯法行为自是大功一件,求功心切的矢部定谦欲将水野忠邦受贿之事公之于众。水野忠邦获悉后,只得拜托主管财政的后藤三佐卫门将贿赂款归还酒井家,最终得以息事宁人。水野忠邦的“还贿”之举展示了这一时期反贿赂举措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追查水野忠邦的矢部定谦同样是靠贿赂水野忠邦才得以登上町奉行宝座。矢部定谦之友藤田东湖留有如下记述,“矢部曾言,一介三百l的藩士,能登今日之位,并非有真才实干,全靠贿赂而来。诉说之时,毫无遮掩羞愧之意,反显踌躇满志”。在矢部定谦看来,贿赂高官是安身立命之良方,然而别人的受贿行为则是其邀功之良机,应奋力追查。然而矢部定谦非但未能邀功,反因此事招来水野忠邦的忌恨,最终丢掉了官位。无论是制定反贿赂决策的官员,还是监督贿赂行为的官员,均靠行贿获得职位,靠追查贿赂邀功,这是江户时代反贿官员队伍的突出特征。

该事件中拒收酒井家贿赂的太田资始在污浊的政界看似极为特殊。然而,太田并非真正厌恶贿赂,只是其心机深重,受贿时极为注重方法途径。与水野忠邦相同,太田资始同样靠贿赂谋取重职,自然需靠出卖权力换回成本,卖官鬻爵是最为主要的方式。能登守阿部正备请求太田资始协助升职,报酬是深川地区的宅邸一间。太田资始答应了阿部的要求,推举其担任寺社奉行。阿部正备赠送的宅邸富丽堂皇,内有名园,可谓屈指可数的豪宅。太田深知如果白白获赠,日后必生事端,因而以购买的形式接收宅邸。实价一万两以上的豪宅,仅支付了七百余两。即使如此小心谨慎,深川宅邸一事仍被政敌水野忠邦查知。水野忠邦认为酒井家受贿之事败露,是拜太田资始所赐,只要太田仍居老中之位,自己就有被举报之风险,因而严查宅邸一事,最终迫使太田免职归家。无论是水野忠邦还是矢部定谦,追查受贿的目的不是整顿政治秩序,而是攻击政敌,维护自身权力与地位。在监督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官员靠自身意愿的反贿行为尤为重要。然而官员对贿赂持双重标准,反贿又具有明显的功利性,这构成水野忠邦执政时期,乃至整个江户时代政治贿赂难以根治的重要原因。

即便在贿赂横行的江户时代,亦有拒绝受贿的官吏。哀民生之多艰,进而率民造反的大盐平八郎可谓廉洁官吏的模范。有人将少量的菜肴赠送给大盐平八郎作为礼物,大盐立刻修书一封,呈交町内官员,“此菜肴为播磨屋利八所赠,此人乘吾外出之际,将菜肴置于吾屋中,实为可耻之事。吾定将菜肴原封归还,警告其不可再有此事”。然而,如大盐平八郎般洁身自好的官吏终为少数。大盐无力实现统治阶层内部政治风气的转变,只得与下层民众一起通过武装起义的方式反抗江户幕府。

综上所述,幕府遏制贿赂的方法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通过颁布法令、政令禁止政治贿赂,但这些法令、政令往往是禁止某些具体贿赂行为的立法,未能解决个人权力过大且不受监督这一根本问题。同时,追查贿赂的法律执行者往往也是受贿者,追查贿赂的目的是打击政敌,不可能真正追查到底。第二类是通过宣传武士道等价值观,靠道德反腐。然而道德观只能约束以大盐平八郎为代表的一部分愿意遵守规矩之人,在江户时代,道德伦理观往往输给现实利益,大量高级武士以敛财为乐,视武士道为无物。

无论是法令禁贿还是道德反贿,江户幕府对贿赂的管控存在应激性、短暂性特征。在政治贿赂极度猖獗之时,往往会出现一位官员采取各种措施推行全方位反腐,政治贿赂因之受到一时遏制,但势头过后,政治贿赂立刻卷土重来,反贿赂的官员或被迫下台,或自开倒车。可见,江户时代的反贿尝试均是物极必反的应激性反应,而非根本性、结构性的反腐努力。因而,数次反贿赂高潮均未能有效控制政治贿赂的蔓延。

结语

政治贿赂行为在江户时代之前即已存在,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江户时代达到高峰,参与贿赂人员的范围、贿赂品的金额与数量均呈不断上升趋势。一般认为,行政管理方式、法律监督能力、经济利益分配形式和文化认知导向在组织趋同性的作用下影响贿赂行为发生频度与涉及人员广度。江户幕府权力高度集中化,不仅导致掌权者可以恣意分配经济利益,而且造成行政监督体系长期缺位。从法律层面而言,司法的不独立导致负责稽查贿赂的机构仅能惩治低级官吏,却不会追查位高权重的官员,法律制裁治标不治本。从文化认知导向层面而言,江户时代社会各阶层对贿赂行为普遍持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其结果是受贿者、行贿者、知情者均不以贿赂为恶,社会舆论无法发挥监督作用。在上述要素的共同作用下,社会各阶层都趋向于认可、包容政治贿赂行为,因此就算出现积极惩治贿赂的官员,也会成为异类被自然性地排除出社会组织之外。此外,幕藩关系本身还存在滋生腐败的结构性缺陷,可以说江户时代贿赂横行具有历史必然性。

对江户幕府而言,贿赂行为是威胁统治稳定性的重大隐患,因而大力推行反贿赂举措的官员会周期性出现。然而,江户幕府的政治体制、经济结构以及官民观念始终没有发生明显改变,因此幕府的反贿赂举措均具有明显的不彻底性,政治贿赂直至江户幕府灭亡也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