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踌躇记
他为了反对美国政府,借助新闻界将国家机密公之于众,却得到了美国最高法院的支持!
他为什么会反对政府?
究竟是怎样的国家机密?
让我们走进五角大楼文件案的始末,重观这场不见血的法律硝烟之战。
1965年春,侵越战争已成为美国历史上最不得人心的战争。尼克松总统上任后,将战争扩大化。比如,在越南战场上投放了大量重型炸弹,数量超过了二战期间盟军对轴心国的投弹总量;尼克松一意孤行,下令对柬埔寨实行秘密轰炸,并用伪造轰炸报告的手段使国会对此事一无所知,他还把军事行动扩大到另一个国家。美国政府内部就战争何去何从的问题产生了极大的分歧,国会强烈反对总统不经过授权就私自扩大战争的做法,因为根据宪法,只有国会才有宣战权。
1965年,艾尔斯伯格去越南实地考察。他目睹了美国在越南战争问题上的种种谎言、欺骗,政府官员对道德与良知的背弃,对总统的盲从和愚忠,他的思想发生了非常大的转变。他从一个越南战争的支持者转向了一个坚定的反战者。
美国时任国防部长麦克纳马拉几乎参加了越南战争政策制定的全过程。从1967年开始,麦克纳马拉变得不再相信自己制定的所谓越南战争政策,于是开始全面检讨美国在越南和印度支那的政策。6月,他秘密组织人员对越南战争进行深入研究。“五角大楼文件”收集了大量主事官员的笔记,会议记录,电话记录,备忘录等“个人文件”,反映了事关越战重大决策形成的细节过程,整项研究高度保密以避免白宫的耳目。
艾尔斯伯格受命参与这项秘密研究,这使他有机会接触了许多绝密档案,并有时间思考美国在越南的教训。
从1970年开始,艾尔斯伯格试图说服国会反战派议员向尼克松政府挑战,以早日结束越战,虽然这些议员反对战争,但谁也不准备拿自己的政治前途作为赌注,同以总统为首的主战派斗争,而只不过是做出些姿态以应付选民、顺应民意。艾尔斯伯格因此四处碰壁。
他的种种努力收效甚微。最终他下定决心,冒着终身监禁的危险,将7000多页美国对越政策的绝密文件偷偷复印,交给报纸予以发表。
1971年6月13日星期天,《纽约时报》第一篇报道面世,是谓“五角大楼文件泄密案”,被认为是有史以来世界各国最突出的机密泄露事件。这批国防部的绝密档案表明,美国政府在越战初期就采取蒙蔽、欺骗公众的行径以获取人们对越战的支持,以后这些手段更是成了政府的家常便饭。这种欺骗行径引起了早已强烈不满的美国民众更加高涨的反战情绪。
早在3月中旬,时报就获得了艾尔斯伯格的机密文献。时报深知发表军方文件的法律责任,经过了两个月犹豫和研究之后(编辑把文件中涉及政府武器计划,正在进行的外交决策等可能影响到国家利益的内容删除了),决定以记者调查报告的形式每天发表六个版面,连载十天。
报道出来的第二天,尼克松的司法部部长便警告《纽约时报》立即停止连载这个文件,说该文件属于机密,发表该文件违反《反间谍法》,否则,将以危害国家安全罪起诉报纸。《纽约时报》并不买账,不但在第二天如期发表了第三期连载,而且还发布了针对该电报的一个声明,说保障人民的知情权符合美国国家利益,配的标题是:“司法部长要求停止发表文件,遭到《纽约时报》拒绝”。
于是司法部将报纸告到纽约市的联邦地区法院,联邦法院下达禁止进一步发表文件的禁令,并安排周五审讯。对法官来说,作出判断的难点在于一方面宪法第一修正案要求不得事先禁止新闻的发表,另一方面他又不能立马确定这些被标为机密的文件是不是符合可以被事先禁止的“尼尔标准”。
《纽约时报》顺从了法院的禁令,并在第二天(16日)的报纸作了说明。
司法部长米切尔以违反保密法令为由要求《纽约时报》停止连载但遭到拒绝。于是政府找到联邦法官默里-格法因颁布了美国史无前例的临时限制令,强迫《纽约时报》停止连载。
临时禁制令签发后,立即引起了轰动。法庭不在事后施加惩罚,而是事先禁止报刊的发表,这在美国是非常罕见的。
在最高法院以前的判例中曾确立过一个政府制止报刊发表文章的尼尔标准。尼尔是明尼苏达州一个报刊发行人,他的报刊是个专门污蔑诽谤的报刊,有一次造谣之后被明尼苏达州检察官告上了法庭,要求报纸不再刊登这些谣言,在州最高法院获得支持。尼尔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1931年,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州最高法院的判决。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对于文章发表后造成的损害可以惩罚,但是不能提前制止,因为制止发表相当于事先审查,这侵犯了新闻自由,是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的。
在纽约市的联邦地区法院判决中,法院的禁令提前制止了五角大楼文件连载,而制止发表相当于事先审查,这侵犯了新闻自由,是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的。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1789.9.25):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申冤的权利。
埃尔斯伯格转向《华盛顿邮报》,18日在纽约法院开庭审讯时报案的那天,邮报开始刊登五角大楼文件。尼克松政府又把邮报告上华盛顿的联邦地区法院。
双方的律师在两地进行了激烈的庭辩:
19日,纽约法院接受了时报的看法:文件是“一项历史研究”、无害国家安全的立场,并认为政府没有能够证明美国国家安全因为文件的发表而受损。华盛顿法院则驳回了政府的禁令要求。
两个案件分别上诉到不同的联邦上诉法院,一个下令继续维持禁令,并且要求重审;一个支持对邮报的判决。
来来往往经过了几天交锋,双方的律师在两地进行着激烈的庭辩。就在双方在法庭上激战正酣的时候,《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暂时不能发表,而位于芝加哥等地的全国十几家报纸,都开始发表这些文件。
这场硝烟战争的焦点在于:
五角大楼文件是否是绝不能公布的国家机密?
媒体是否危害了国家安全?
美国政府:1,根据《反间谍法》,报道危害国家安全。
2,只要有可能是机密,就一定是机密;只要有一部分是机密,就全部是机密;只要有一刻是机密,就永远是机密。
媒体:1,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新闻自由,民众有知情权,报道还并没有造成危害,政府不能事先审查新闻而禁止新闻发表。
2,只要民众知道了不会出大事儿的,就不是机密;民众有权知道的,就不是机密;需要保密的那一刻过了,就不是机密。
那么,根据《反间谍法》能否对媒体定罪?五角大楼文件是损害国家安全的机密?
还是公众有权知晓的,却被美国政府牢牢掌握的一场欺骗?
其实,《反间谍法》中“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早就给出了最终的答案。美国国会于1917年制订了《反间谍法》应对。该法确认了3项新的犯罪活动,以惩戒那些阻碍战事的人。
1919年出现了有名的“抵制征兵第一案”,该案被告查里斯·申克是美国社会党总书记。在该党散发的传单中,号召美国公民索求自己的权利,指责美国政府无权把美国公民送往国外去枪杀其他国家的人民。联邦政府认为申克在鼓动抵制征兵,据《反间谍法》对他加以指控。
申克认为《反间谍法》违背了第1条宪法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但是联邦最高法院一致认定申克构成犯罪。霍姆斯法官为最高法院首次确定了“明显而即刻的危险”的司法原则。他指出:国家处于战争状态,申克的行为导致社会产生“明显而即刻的危险”。
法官:1,司法部依据的《反间谍法》不能用来限制新闻媒体。实际上在1917年《反间谍法》在国会通过的时候,国会删除了一条关于总统有权在战争时期禁止媒体发表能被敌人用来损害美国国家利益的条款,认为这条条款事实上是对新闻进行审查,有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之嫌。
2,司法部不能拿出证据来证实国家利益会受到损害。除非造成“立即的明显的不可挽回的危险”才可以定罪。
7月30日,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以法院简单意见的形式发表了6比3的判决意见,支持了《时报》的立场,要求取消禁令。
在美国的宪政史上,作为第一个对媒体加以事先限制的案例,“五角大楼文件案”最终以新闻自由的胜利战胜了国家安全而告终。这一判决,强化了美国长久以来对新闻自由的一个信念:
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福祉的最大威胁不是公众的知情,而是公众的不知情。
九位大法官,不管是赞成还是反对,各自写下了自己对新闻自由与国家安全的看法。
“新闻自由的首要职责就是防止政府的任何一个部门欺骗人民,把他们派往异国他乡,死于海外的热病和枪炮。……安全这个词是一个广泛而含糊的概念,其外延不能被用来损害体现在第一修正案中的基本法。以牺牲信息流通的代议政体为代价来保守军事和外交秘密,并不能为我们的共和国提供真正的安全。”
——从新闻自由和反对任何事先限制的观念出发,85岁的布莱克写下自己34年法官生涯的最后一笔
“与议会制国家的政府总理相比,美国总统在国防和外交这两个重要权力领域中拥有巨大的宪法独立性。在我们国家生活的某些领域里,由于缺乏政府的制衡,对行政部门在国防和外交领域中政策和权力的惟一有效的限制,只能来自一个开明的公民团体,来自一个信息完备和有批评精神的公众舆论,只有这些才能保护民主政府的价值。正因为如此,可能就是在这一领域里,一个警惕、自觉、自由的新闻界最能实现第一修正案的基本目标。因为没有一个信息完备和自由的新闻界,就不会有开明的民众。”
——相对保守的大法官斯图尔特从分权的角度阐述了监督行政权力的重要性
新闻自由与国家安全的边界在哪?民众知情权与国家安全的矛盾如何解决?
新闻审查制度与新闻自由是否冲突?
如何用法律和舆论打败政府强权?
在具体的国情和环境下讨论固然更有意义,但是民主自由的核心,是所有问题的灵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