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

对于我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岳麓版教材专门拿一课来讲,其他教材上阐述不是很清晰;赋役制度在人民版教材上简要提及,不够清晰。特将我国古代的经济制度和赋役制度整理如下: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是我国古代生产关系的基础与核心。历代统治者都不断调整土地制度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生产力。中国古代土地制度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原始社会的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即井田制);封建社会的封建土地所有制。

其中封建土地所有制又包括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三个部分。

原始社会: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

在原始社会前期,由于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人们只有集体劳动,才能在恶劣的自然环境下求生。土地由氏族成员共同占有和使用,氏族成员共同分享收获。该制度其特点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共同开发管理,共享土地收益。

到了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剩余产品,产生了私有制,土地逐渐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共耕地,由村社成员集体耕种,另一部分是分给各户的“份地”,土地开始由公有向私有过渡。

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井田制

《诗·小雅·北山》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土地国有王有)

名义上归国家所有,国王把土地分封给各级贵族,受封者可以世代享用,但不得转让和买卖,并要交一定的贡赋。奴隶主强迫奴隶集体耕种井田,无偿占有奴隶的劳动成果。因此,井田制的实质不是土地国有制,而是一种名为国有,实为王有,最后为奴隶主贵族所有的土地制度。

《孟子》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成公田, 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春秋时期,铁器牛耕的出现,使私田的开垦越来越多,各诸侯国的改革(如齐国“相地而衰征”、鲁国“初税亩”等)都在客观上承认了土地私有,促进了井田制的瓦解。

到了战国,秦国商鞅变法明确规定:废井田,开阡陌,承认土地私有,允许自由买卖。此后,各国在改革中也先后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土地私有,标志着井田制彻底崩溃,代之而起的是多种形式的封建土地所有制。

封建社会:封建土地所有制

封建土地所有制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

1.国家土地所有制

封建王朝建立之初,中央政府都会控制一定土地,以保证维护国家机器所必需的财政收入。为了利用好这部分国有土地,统治者曾采取过多种土地经营制度。

主要有:

王莽时的“王田制”;曹魏、明、清的屯田制;西晋的占田制;北魏、隋、唐的均田制等。最终地主、官僚和贵族通过各种手段不断兼并农民和国家的土地,最终导致“富者连田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同时,封建国家控制的土地数量急剧减少,中央政府统治力量严重削弱。

屯田制:国家强制农民或士兵耕种国有土地,征收一定数额田租。渊源于西汉,至曹魏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曹魏屯田对安置流民,开垦荒地,恢复农业生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曹操统一北方创造了物质条件。但屯田制的剥削较重,屯田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身份不自由,屯田士兵则更加艰苦。三国时期,吴、蜀也都实行过屯田,只是规模和成就都不及曹魏。

均田制:封建王朝在不触动原私有土地的基础上,将无主土地按人口数分给小农耕作,土地为国有制,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地主阶级的土地并不属于均田范围。 北魏初年,鉴于中国北方长期战乱,人民流离失所,户口迁徙,田地大量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北魏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配给农民,农民向政府交纳租税,并承担一定的徭役和兵役。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颁布均田令并开始执行。北魏至唐前期都推行均田制作为基本的土地制度。后来的隋朝和唐朝初期仍行此制,在唐中叶以后,人口增加,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实行的基础——土地国有制破坏严重。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在宰相杨炎的建议下,实行两税法,均田制被废止。

X.中国古代四大田制:均田制、占田制、屯田制、井田制

2.地主土地所有制

这是封建社会中占支配地位的一种土地制度,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地主阶级凭借其对土地的占有和垄断,迫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不得不依附他们。为了榨取更多地租,地主不断兼并农民乃至国家的土地,致使土地愈来愈集中到少数人的手中。

陈涉少时,尝与人佣耕,辍耕之垄上,怅恨久之,曰:“苟富贵,无相忘。”佣者笑而应曰:“若为佣耕,何富贵也?

需要注意的是陈胜所谓“佣耕”实质是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这与资本主义性质的雇佣关系(机户出资,机工出力)存在本质不同。

汉代田庄经济制度

西汉末年,豪强地主已经用田庄的形式剥削农民。东汉王朝建立后,由于封建大土地所有制的盛行,土地兼并的迅速发展和西汉末年的战乱等原因,豪强地主建立了一个个封建地主田庄。 地主田庄的内部,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它占有大片土地和山林川泽,种植粮食和各种经济作物,还经营手工业、渔牧业。 四川出土的一些画像砖,刻画着地主宅院外面的大片稻田、池塘、山林和盐井;山东滕州出土的画像石,则表现了地主田庄中冶铁的情景。”

随着土地的集中,汉代出现了新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即豪强地主控制下的田庄。汉代田庄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包括:粮食作物、蔬菜、果木及染料作物栽培,蚕桑作业,禽畜养殖,药材采集。此外,酒、醋、酱、饴糖等产品的酿造加工,纺织手工业,农具和兵器修造也被列入日常生产安排之中。

3.农民土地所有制

拥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劳动,“男耕女织”、“自给自足”就是这种小农经济的写照。在这种土地制度下,农民只承担国家的租赋徭役,不向地主交纳租税,劳动积极性较高。但他们是地主兼并的主要对象,因而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

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

赋税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机器的运作而对劳动人民进行的强制征税。它随土地制度的变化而变化。

中国古代赋税的主要内容

1.以人口为依据的人头税和以人丁为依据的丁税。

2.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

3.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田租)。

4.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兵役和其他苛捐杂税。

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演变沿革

夏商周(奴隶社会):

实行贡赋制度,这是赋税制的雏形。当时还没有土地税或地租。

春秋:

齐国管仲实行 “相地而衰征” 、鲁国开始实行“初税亩”(岳麓版)。 这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实质承认了土地私有,促进了井田制的瓦解。

两汉:

编户制度:两汉对百姓的管理,实行编户制度。那些被正式编人政府户籍的自耕农、佣工、雇农等,称为编户齐民。编户齐民具有独立的身份,依据资产多少承担国家的赋税和徭役、兵役,资产多的,要多纳税。编户齐民对封建国家的义务有田租、算赋或口赋(人口税)、徭役、兵役等。汉代的田租较轻,但人口税和更赋(代役税)很重。

魏晋南北朝:

租调制(与均田制相适应):受田农民必须向国家交租(即土地税,征粮)和调(即户税,征布帛),另外还需服兵役和徭役。

隋唐时期:

1、租庸调制:隋沿用北魏租调制,但允许50岁以上人缴纳一定绢代役,叫做“庸”。唐规定“庸”不再有年龄限制。指导思想是轻徭薄赋。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还保证了国家赋税收入。

2、两税法:以资产和土地的多少作为纳税标准,即以资产税取代自战国以来的人丁税。这次改革的基本精神是改税丁为税产,这符合土地集中和贫富升降的社会现实,是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既扩大了税源,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又相对减轻农民负担;但土地兼并不再受限制,均田制和租庸调制正式废除。

北宋:

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推行。募役法规定,政府向应服役而不愿服役的人户,按贫富等级收取免役钱,雇人服役。不服役的官僚、地主也要出钱。这就减轻了农民的差役负担,保证了生产时间。方田均税法规定,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核实每户占有土地的数量,按照土地的多少和肥瘠收取赋税,官僚、地主不得例外。这就增加了封建国家的田赋收入。 有利于减轻农民的差役负担,保证农民的生产时间,增加封建国家的田赋收入,从而有利于稳定北宋王朝的封建统治。

明朝:

“一条鞭法”:1581年,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鉴于赋役沉重,农民铤而走险的历史教训,改革赋役制度,下令推行一条鞭法。将田税、徭役、杂税,“并为一条”,折成银两,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多寡来分担。一条鞭法让田亩分担了户、丁的役银,并没有免除丁银。 一条鞭法是我国赋役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纳银代役的规定,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同时说明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赋役征银的办法,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

清朝:

摊丁入亩和“地丁银”: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帝时又推行“摊丁入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 表明汉唐以来长期实行的人头税废除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是封建社会渐趋没落、商品经济积极活跃和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必然结果,有利于我国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演变的趋势

由向国王的纳贡到国家征收土地税;

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过渡到以田亩为主,人头税在赋税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少,最终被废除,以两税法和地丁银制为标志。

由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发展,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税种由繁到少,由赋役分征到赋役合征,名目和手续简化;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夏季和秋季两次纳税)为标志。

农民由必须服一定的徭役、兵役发展为以纳绢或布或钱代役,以“庸”制为标志。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商品征以重税。这种赋税制度的演变趋势.主要反映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逐渐松弛和商品经济的逐渐发展。

总之,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变化规律,体现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逐渐松弛。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其实质是封建生产关系的调整。

认识

中国古代赋役制度演变的实质是封建生产关系的调整;

封建国家对农民人身控制的松弛是历史发展和进步的必然结果;

用银两收税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反映;

国家对农民赋税征收不断加重,历史上称为“黄宗羲定律”。

赋税制度的沿革取决于生产关系和生产力水平状况,实质体现了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规律。

赋税是封建国家生存的经济基础;赋税的合理与否关系到社会进步与倒退,是评价历史人物和封建统治的依据之一;赋税制度的变化主观上取决于统治者的素质,客观上取决于生产力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