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撒马利亚人法”:扬善惩恶
作者:李忠东
2016年10月29日,德国警方对4人进行追捕。由于他们对1名休克的老人熟视无睹,致使病人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而身亡……
倡导“救死扶伤”公德
事件发生在德国埃森市一家银行的自动柜员机大堂,一名82岁的老年人在提款期间突然休克,晕倒在地,生命垂危。这天是礼拜日,大堂内没有职员值班。尽管前后有4名顾客经过,但全都没有施以援手。有的甚至从倒地的老者身上跨过,走到自动柜员机前面继续提款。20分钟后进来的第5位顾客报警求助,但由于延误救援,老人送院后不治身亡。埃森市警方认为事态严重,性质恶劣,决定立即追捕这4位见死不救的旁观者,起诉他们违反“好撒马利亚人法”。
德国《基本法》第二条明确提出,“人人有生存权”,公民在必要情况下有义务提供急救。《德国刑法典》第323条 C项规定,“无视提供协助的责任”是违法的。在意外事故、公共危险、陷于困境或其他意外情况发生时,若有人需要救助,而在场人员具备施救条件,尤其是施救行为对自身无重大危险同时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拒绝供施救者将被处以1年以下刑罚或罚金。
德国刑法实际上规定了一条“见死不救罪”,在很多领域都适用。例如,在德国驾校,首先要上急救课,通过考核确认掌握了紧急救助知识之后才能获取驾驶执照,目的就是为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为别人施救。司机驾驶过程中发现路边有人出了车祸,必须停下来施救。如果不知道如何急救,就得打电话报警。倘若扬长而去,事后有人举报,肯定要吃官司。
对于德国医生来说,“见死不救”将成为一条罪状。急救分为一般状态和有生命危险两大类,紧急状态下医生有权利也有义务为患者实施急救。治病救人是第一要务,即使在飞机或火车上,也可以建议驾驶员就近着陆或停车。“无论任何情况遇到病人都要施救”,已经成为支撑德国医生职业的道德基础。其中有一条规定十分明确:在8小时工作时间之内,如果病人不同意,医生不能自作主张进行医治;但8小时之外遇到病人,要随时随地进行救助,在病人无人担保的情况下,医生将自动成为“担保人”,肩负救人和监护的双重责任。
在德国,只有医德合格才能获得医生“执照”。医学院校非常重视医德医风教育,不断加以强化。在学生通过的4次国家考试中都有“医德医风”的试题,包括法律知识、急救内容和急救训练等。在获得实习医生“执照”后,学生要用1年半的时间临床进修实习,包括从事急救及护理实践,并且至少有一次在社会上抢救病人的经历。
如今在德国最受尊敬的不是政客,而是医生。近日,德国阿伦斯巴赫民意研究所公布的一项调查显示,医生形象以73%的赞同票稳居最受人尊敬职业榜首。德国的医疗监督体制以政府为主导,但社会力量也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以“行业清理”方式推动医疗界不断净化。
处罚见死不救者
“好撒马利亚人法”的名称来源于《圣经》中耶稣基督关于“好撒马利亚人”的著名比喻,“好撒马利亚人”是基督教文化中一个很著名的成语和口头语,意为好心人和见义勇为者,指心地善良、乐于助人的人,即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仅仅出于内心的道德要求无偿对他人进行帮助的人。
从上个世纪60年代起,“好撒马利亚人”成为一个法律术语,对西方法律体系产生了重要影响。许多国家制定了“好撒马利亚人法”,用立法手段保护做好事的人。该法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救助他人时所涉及的法律责任;二是救助他人时所受损的补偿及“好撒马利亚人”的权利;三是“好撒马利亚人”救助他人时可能会承担的责任与风险。
根据欧洲大多数国家的民法,不协助在紧急状态的个体是一个刑事罪,规定任何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具有营救遇险者的法律义务。要求每个司机遇到事故或事件时,在基于安全的情况下停车和提供援助。
1945年的《法国刑法典》提出:“任何故意不救助的或不使别人去救助的,而且这种救助对本人或第三人没有危险,处3个月到5年的监禁,并罚款360-15000法郎。”1994年修订的《法国刑法典》第223—6条对见危不救者加重了刑罚,并且把救助行为的要求场景从单纯的阻止犯罪扩展到了其他危险情形。
西班牙和德国以及法国一样,也以刑法手段保护“好撒马利亚人”。1995年的《西班牙刑法典》第195条第1款规定:“未履行保护义务而造成应被保护人情况严重危险,且对保护人予以援助对自己或者第三者并无危险的,处3个月至12个月(工资)的罚金。”此款规定了以不危及自身及家人安危为条件的救助他人义务,体现了社会团结的要求。
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制定有《好撒玛利亚人法案》,艾伯塔省颁布了《紧急医疗救助法案》,新斯科舍实施的是《志愿服务法案》。这些法案规定,自愿或者没有报酬(奖励)为他人提供救助时,救助人无需对其因疏忽而给被救助人造成的损伤负责,除非损伤是因救助人重大过失造成的。魁北克省的《义务法案》规定公民有义务对紧急伤病者提供援助,违者负有法律责任。该省还规定,由省财政支出补偿“好撒马利亚人”因实施援助行为而遭受的伤害或其他损失。
在新加坡,见义勇为已经由道德的法律化上升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法律义务。对于出手施援的行为,政府完全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法律明确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必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3倍的处罚。对于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该法实施以来,全国再没有发生过类似被救反污蔑他人者的事情,公民在实施见义勇为时也免去了顾虑和担忧。
埃及法律规定,对有能力而拒绝向危难者提供帮助的人处以一年监禁和罚款最少1000埃及镑的处罚。
保护见义勇为者
在美国,加利福尼亚是第一个出台“好撒玛利亚人法”的州,对见义勇为和施救者予以保护。2004年,该州一位叫亚历山德拉的年轻女子发生车祸被卡在车里动弹不得。另外一名叫丽莎的女子将其救出,但由于没有掌握专业的施救技能,致使亚历山德拉车祸后瘫痪。亚历山德拉2008年把将她从车里拖出来的丽莎告上法庭,称是丽莎的救助疏忽导致她瘫痪,要负全责。2009年,加州议会以75∶0票通过《好心人免责条款》,宣布类似丽莎这样的案例,因救助他人的疏忽导致其受到伤害的情况下给以免责。
随后美国所有的州加上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和维京群岛都陆续出台了各自的“好撒玛利亚人法”,有的叫《好撒玛利亚人法》,有的称《无偿施救者保护法》。它们虽然不尽相同,但总的来说都是用来保护帮助他人的好心人,在做了好事后不至于惹麻烦上身或被告上法庭。使那些见义勇为的人在遇到紧急情况时,不会因为担心做好事被人起诉而见死不救,鼓励旁观者对伤病人士施以帮助。有的州规定,在发现陌生人受伤时不打“911”电话,有可能构成轻微的疏忽罪。明尼苏达州将“见危不救罪”列入刑法典,如果在现场而不给予合理的协助,以犯罪论处。在佛蒙特州,将会被处以100美元的罚款。
“好撒玛利亚人法”是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免除责任的法律条文。急救者在抢救伤者过程中或其后对方死亡,可以运用此法案撤销死者家属对治疗者的法律起诉。这种情形必须是在紧急事件发生现场,而且这种救助是无偿的。
在分秒必争的救援现场,公认的黄金抢救时间是意外发生后的前4分钟。总的原则是,如果受伤者失去意识,陌生人可以不经过对方允许采取急救措施。倘若受伤者还有意识,救助前必须经过对方的允许。然而成功救人并非“扶不扶”那么简单,而与施救者自身必备的急救知识与技能息息相关。没有受过专门急救训练的人遇到需要急救的情形,一般不要轻易动手,因为不懂得如何急救的人对受伤者没有法律义务去做急救。美国法律要求成年前必须掌握基本急救技能,现在每4个人中便有1人具备基础急救知识。在幼儿教育中,三分之一的内容是对危险的认知和规避。
“好撒玛利亚人法”原则上是重点保护医疗人员、警方、消防人员在紧急事件中,救助受伤人员时不必因抢救中出现的问题而承担民事责任,除非上述人员疏忽救助或是救助方式错误或是有意延误。比方说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有一位医生看到后自愿为伤者提供急救,但是,伤者在救护过程中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根据“好撒玛利亚人法”给予医生、护士和急救人员责任豁免权,这位医生就不必担心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在美国,有两个要求和鼓励人们助人为乐的法律,分别是《救援责任法》和《善行法案》。《救援责任法》规定了特殊关系人之间的责任,比如消防人员、急救人员有责任救助危境中的公众,配偶之间互相救援,父母子女之间的救援,还有相当一部分的州将此法律延伸到普通百姓,任何人需要对求助的陌生人予以协助。《善行法案》保护的是施救人员,如果施救人员在帮助他人时造成意外伤害,可以免除法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