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增新时期新疆税务制度研究

作者:周卫平

清朝在新疆的统治结束后,“协饷”断绝,当时的新疆局势内忧外患,财政艰窘情状已达极点。为摆脱困境,稳固统治,主政新疆的杨增新实施了一系列整顿税收的措施以纾解困难。目前学界关于杨增新治理新疆的政策有不少研究成果,但关于其税收政策方面的研究还十分薄弱,笔者拟对此做一些探讨。

民国初期税收机关的设立

清朝在新疆地区实施的税收制度,分为建省前和建省后两个时期。建省前,按照“因俗而治”的原则,沿袭了当地固有的税收政策。光绪十年(1884)建省后,为了推动新疆与内地一体化,清朝改变了赋税制度,实行与内地基本一致的制度,田赋之外,也增设了厘税、统税等之前并未征收的相关税种,从而实现了国家税赋制度的统一。

民国建立之后,各省主管税务的主要部门为财政司,设司长一名,新疆亦然。新疆的财政司于1912年7月成立,黄立中为首任财政司长。各府县地方财政官署秉承于财政厅,由县知事署,办理田赋、契税、牙税各项杂税,担负完全责任。8月,新疆设立临时清理财政所,设提调、坐办、帮办等员,分总务、调查、审核、编制4科。每科设科长1人、科员2人、书记员3人、一等书记生4人、二等书记生4人。由提调、坐办、帮办,督同科长、科员将全省财政情形进行切实查核,逐项梳理。关于征收粮草赋税事宜,则由杨增新特派主计专员,分赴各属,会同地方官核实征收,逐款造报。各府县地方成立董事、议事两会后,由各议员切实监督,以防苛派浮收营私诸弊。除应得公费,务使赋税所入涓滴归公。

1913年春,新疆设立国税厅筹备处,由中央财政部直辖,凡国税均归其掌管,财政司只掌管地方收支。后民国中央政府鉴于地方收支渐广,意图运用地方资金以济中央财政之急,于1914年6月裁撤国税厅筹备处及财政司,7月1日将国税厅筹备处与财政司合并成立财政厅,直隶财政部,财政监督之权则委于各民政长官,省及各道尹均委有监督财政权。

伊犁未归并新疆前,曾设有财政部,取消军政府后,其财政机构以伊犁镇守使内组织归新疆财政机构统辖。其次为塔尔巴哈台,原设参赞大臣,后改为道尹,改道后一切财政组织与财政收支均归属新疆省政府财政厅。在未改道前,该处财政支出占收入之大部,即或有收入也微乎其微,入不抵出,无法列为国家税或地方税,内务、外交、司法、教育等费均须国家协济,预算编制仍须地方预先造报。

税务种类的确定及缴纳

1913年初,财政部开始订立《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新疆是较早接到此项草案的省份,接到指示后,新疆立即开始筹办。在此之前,税收沿袭清末税收制度执行,也就是说1912年至1913年3月新疆无国、地税之分,1913年4月开始划分国家税与地方税。1914年春因国会停职,省议会亦解散,随之取消国家税、地方税名目,统由主管财政官署支配,嗣后各种税款,复归统收统支而由分而合。1916年,中央再次要求实行分税制后,新疆再度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划分了国家税与地方税。

国家税包括: (1)正赋粮草;(2)官租;(3)公耗;(4)园课;(5)金课;(6)芦课;(7)水油磨课;(8)水碓课;(9)葡萄税;(10)棉花地税;(11)牙税;(12)炭税;(13)蚕茧税;(14)房租;(15)盐课;(16)统税;(17)契税;(18)酒税;(19)官款生息。地方税如下:(1)二五私耗;(2)亩捐草捐;(3)牲税;(4)油税;(5)斗秤捐;(6)二五商捐;(7)茶税。

晚清时期,南疆喀什道、阿克苏道所属各县,由于距省会迪化距离较远,所有税收款项,均就近办理验收,一切支出也由道库造报领发,收入支出均以道库为归宿。但1912 年遵照财政部命令将税收交往国税厅筹备处,同时所有军政、行政、司法各费亦须赴位于省城的财政司库领发,路远费繁,诸多不易。最终,中央政府同意将南疆各属收入国税照旧划留,仍由司处分别收付以省手续。此外,“南疆各县征收契税不无弊端,杨省长曾令行财政厅酌量改良,加入缠文,使缠民皆知定章,以免弊混。至财政厅所发契格,上面只有契格二字,而中空白,以备书缮缠文,盖从习惯而便民也。此项契格工本概由公家开支,未取民间分文”。税票方面,各税局收税官员在填写税票时,不肯照章注明货色银数或只写货数,由于数额未定,则收税多寡就由收税官员随意指定。为改变此弊端,民国新疆政府通令各税局以后填票应将银数注明,并一律在票内注明,以便查核。

制定主要税种与税收规则

对于新疆来说,税收主要是田赋和统税两大种类,另外北疆的牧税亦是大宗。这两种税的征收可以说关系到全年税收总额,因此民国初期的新疆政府对此相当重视。

田赋历来是财政收入之大宗,如要增加财政收入,整顿田赋为唯一办法。为此,杨增新于1912 年9 月12 日即拟定了征收粮草规则,通令各属所派的主计人员遵照实施,主要内容有:(1) 各主计员到境后,应会同地方官根据时价拟定粮价及每石粮应征税额,经批准后,用汉文及维吾尔文一同张贴,告知民众。(2)征粮均用平斗平斛,所有地脚、余粮,应由纳税人收回,不准淋尖踢斛。如遇刁难,准民众控告。(3)由于少数民族不识汉字,须由主计员会同地方官,将税票用汉文及维吾尔文载明所征收银或粮的数目,并将纳税人姓名、地址及征收的银粮数目逐层登记,等等。

田赋征收方面。南疆地区的田赋分为草捐、亩捐两项。阿克苏道属有草捐无亩捐,喀什道属有亩捐无草捐,而亩捐之害较草捐更严重。亩捐规定上地一亩,捐钱十文,中地一亩捐钱六文,下地一亩捐钱四文。但在征收过程中,官员可以随意划分上中下地。在知晓亩捐的弊端后,杨增新即令将喀什道属的亩捐一律停办,改收草捐。自1912年开始,喀什道属仿照阿克苏道属,不论本色折色,草一斤收税红钱二文,所有旧日亩捐钱文全部免收。

统税方面。晚清时期由于办理不善,既累穷民,复碍收入,种种弊端不胜枚举。为了整顿行业税严禁浮收,民初的新疆地方政府将委办改为包办,由公正殷实的商人承包,且各包商自行制定数额报批后,明定税章,严禁违征。如征收机关有违法者,一经查出无不从严惩办。1914年新疆地方政府接中央政府命令将吐鲁番、库车、阿克苏三局作为试点,先行将包商取缔,改为委办并报财政部备案。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当此财政困难之际,委办既无起色,自应酌予变通。新疆种族庞杂,语言隔阂,整顿税收,委办不如商包,实亦因地制宜之道”。因此于次年10月,将和阗、莎车、伊犁三个税收较多的税务局恢复包商征收。和阗、莎车、伊犁各统税局包商办理后,税收较上年增加明显,1916年又将古城、塔城、库车、阿克苏、迪化、哈密、吐鲁番、巴楚统税局均实行包商办理。

1918年,新疆财政厅又根据中央指示拟定了新疆修正统税章程,内容如下:(1)进口、出口百货或按担头,或按斤件查照后开税率,应各完税若干由起税局卡查验明确,征收时务于票内将货之名色、担数、斤件一一填载,若种类繁多,则须开具清折并于箱面注明某货若干件、某货若干斤,粘贴封条,不准笼统填写京货几担,川货、土货几担,致滋流弊而碍稽查。(2)货由起税局卡征税后,凡经过沿途查验各局概不重征,只可抽查一两件,如票、货单折吻合,立予盖戳放行; 如有歧义,则须逐一点验,照章罚办,唯不得故意挑剔、希图需索,至于严究,等等。

财政部发现新疆常有官吏司事借库平加水之名,在征收赋税时借端取巧,任意欺弄,于是下令将公耗、契税、契纸、水磨课等收款同统税一律改收湘平,并称以统税之加款以抵补赋税。

新疆之牧税,是田赋和统税之外的大宗税收来源。为开辟财源,杨增新特别制定了牧税征收办法。新疆羊税在清代名目繁多,征收既属纷扰,章程又未划一。1913年新疆地方政府颁布羊税办法,主要在北疆地区实行。1914年7月15日,又通告哈萨克族在内地游牧应照章纳税,并规定清查、经收、给票等办法,将哈萨克族头目所管毡房若干,牲畜各若干,造册具报,造册后再由各县派人携册到牧区照章收税,不准浮收。收税后给予收据,并发给回文告示,如有地方官及头目浮收,可向巡按使衙门指名控究。无论跨县放牧,还是冬夏转场,均收一次牧税。

对外国人课税

新疆与俄国毗连,俄国商人往来贸易者较多。民国建立之前,关于俄民纳税,《中俄伊犁条约》和中俄陆路通商章程中有相关规定。由于英国人在新疆通商本无专门规定,于是均照俄商办理。然而,英俄两国部分商人贩运货物时,在新疆境内销售却不遵守规定纳税。新疆统税局要求他们交税时,他们即请领事出面压迫中国官员退让。

对此,杨增新提出:“《中俄条约》内又无准其在新疆境内贩买土货,亦不纳税之明文。则新疆于纳税之后,准其在中国境内销售土货,不予禁阻已属变通办理,外商受惠不浅。对于贩运出入国境之货,既未收税,何得指为违约?”在与英俄领事交涉后,英俄商人纳税按如下规定执行。英俄商由关内运货来新贸易,约章具在,可即查照分别办理。各统税局应将英俄商人携带执照属于何处海关,何时所发,载往何处贸易,所运各货是否与票据相符,逐一查验报核。

关于外国居民在新疆交纳草场税及牧税方面,1914年,拜城县、叶城县等相继呈报俄民抗拒交纳草场税及羊税,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有些民众并非是真正的俄国公民,而是冒领通商票照的中国公民。为此,杨增新在指令喀什道尹电呈外交部交涉中提及“新疆版图辽阔,田亩少而草场多,然田亩利于耕,草场利于牧。均在领土之中,无论何人既藉中国之草场以养牲畜,即应遵中国之定章以完牧税,牧者之应纳税课,与耕者之应纳粮草无异也”。由于中俄条约中并未明确规定是否允许俄国民众在中国放牧,出于邦交起见,允许他们在中国草地放牧,但俄国民众在中国牧场上即使遵章纳税,已是享受了中俄条约之外的利益了。当时其他各省都有田赋和商税两种。根据俄国与当时新疆的贸易规则是货物可以照约免税,因此新疆的税收只有田赋一种。而现在俄国人利用中国草场来放牧,而草场税属于田赋范围,如果再对他们免税,也就是说两个税种都为外人所侵夺。在与俄英领事交涉后,杨增新让俄英领事告知约束其侨民按照中国的税收规定交纳税收。“草场税为国课所关,万难久延,无论能否由该领承认或由该领呈明彼国公使。总须早日饬知旅新英民一体完纳。”

此外,对于外国人在新疆居住而置有产业者,或新疆户民而投入英俄籍,借以抗拒纳粮纳税者,无论中外人民,但有房产契据,一律呈验注册,照章征收契税,否则遇有争讼情事,公家即不为保护。

综上所述,民国初年,新疆地方政府参照内地征税办法,因地制宜建立了一套较为合理完备的税收体系,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由于税收体系的完备及征收办法合理,国家税收大幅增加。

尽管如此,1915年初,中央政府仍要求新疆增加赋税借以弥补库绌。杨增新婉拒了北洋政府的要求,并回复称,民国成立后,新疆地方政府于赋税之可加者无不百计搜罗。为此,1916年,北洋政府令财政部派遣调查员林竞、谢彬前往新疆巡查,经过对新疆财税现状一年多详细的实地考察,1917年二位调查员发布了调查报告,报告认为新疆税制虽然存在一定问题,但总的来说取得了较好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