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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前期的英国封建王权与基督教会
2024-05-22
中世纪前期, 英国封建王权与基督教会的关系极为错综复杂, 两者既相互为援, 密切合作;又存在矛盾, 不乏激烈的权益纷争, 大体处于“二元统一、对立”的状态之中。多年来, 西方学者对这一重要问题进行了大量的探讨和研究, 但至今仍未对两者的关系做出明确妥当的总体估价。值得注意的是, 一些西方学者基于其根深蒂固的宪政主义历史观, 倾向于将基督教会视为当时英国“专制暴君”的天敌, 以偏概全, 或将12世纪英国神学家约翰的以宣扬“王权神授”为主旨的《论政府原理》一书, 断定为英国教会抨击独裁君主践踏教、俗法律的宣言书 (1) ;或将在与英王亨利二世的冲突中遇害的大主教贝克特誉为反对专制君主、争取教会自主乃至整个“民族自由”的斗士 (2) , 由此而过分渲染教、俗权力的矛盾与冲突。这些学术观点并不确切, 值得推敲。就国内而言, 史学界以往多注重从宏观角度审视西欧封建王权与罗马教廷的关系, 而对西欧各王国特别是英王国的教权与王权的关系鲜有系统的考察。为此, 笔者拟对《大宪章》以前英国封建王权与教会的关系进行初步分析, 相信有助于深化对当时英国封建政治乃至于思想文化的认识。
一、教会的神权政治文化传统与封建王权
中世纪前期的英国封建王权, 脱胎于带有日耳曼部落原始军事民主制遗风的盎格鲁撒克逊的“蛮族”王权, 随着基督教的传播与社会封建化的拓展而逐渐形成。英国封建王权自9—10世纪开始孕育最终确立于年的诺曼征服并在世纪进一步强化当时的英格兰国王, 既是权力“神授”的一国之君, 又是各级臣属的封建宗主, 封建王权实际上是国家君权与私家宗主权的合一。正是依据这一特征, 史家将“诺曼征服”后的英国王权称之为“西欧第一个最完善的封建王权典型” (1) 。在英国封建王权形成发展的过程中, 基督教的神权政治文化传统发挥了特殊而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基督教的神权政治文化传统中, 蕴含着浓厚的“王权神授”的神权政治理念。这一旨在将世俗王权神化与强化、并对中世纪前期西欧政治产生重大影响的理念, 可溯源于基督教的原典《圣经》之中。《旧约全书·申命记》第17章, 就载有摩西告诫以色列人让耶和华神为其选立国王。《新约全书·罗马人书》第13章则对信徒宣称, 世上任何权柄皆系神命, 要对俗权恭敬服从, “纳粮上税”, 否则就是违背神命。在《旧约全书》的“撒母耳记”、“列王记”等不少章节中, 还载有不少耶和华神及其代表先知为以色列人、犹太人选立国王的传说。其中的扫罗、大卫等被神和先知用油“膏”头为王的记载表明, 新王被神秘地施行涂油礼的习惯, 有着为神命定的深刻含义。到了4—5世纪时, 教会王权神授的神权政治理念又被早期教父们所弘扬。其时, 深受罗马帝国君主政治熏陶而又被帝国的严重统治危机所震撼的早期教父们, 为了拯时救世, 在议定教义时着力阐发《圣经》中的神权政治精神, 将其中朦胧零散的王权神授观念转化成较为系统的神权政治理念。他们认为, 带有“原罪”的人类, 需要神命的权威来惩罚与拯救, 而国家即是神设置的负有这种双重使命的宗教机构。为让自己的代表——国王统治尘世, 上帝为王特设一职位, 王就职后就获得上帝的恩典和神授的统治权, 任何人都必须服从。在阐发这一体现了教、俗权二元统一、联合倾向的神权政治理念时, 早期教父们也从灵魂得救高于世俗生活的宗教信条出发, 论证“上帝天国”高于“尘世王国”, 声称上帝所设的另一宗教机构教会高于国家, 进而要求神命的国王在信仰和道德上听从教会指导, 循守法律特别是“神法”, 尊重和保护教会与臣民的权益。不过, 这种教、俗权二元对立的潜在意向其时并不浓烈, 也未导致他们对君主神授权力的怀疑与否定。在他们看来, 既然国王之职位系上帝所设, 它的神性与权威性并不会因国王施行苛暴之政而丧失 (2) 。
基督教的王权神授理念, 在中世纪初期的西欧社会开始得以广泛而深入地流播。其时, 王国间的兼并战争与民族、部族间的冲突此起彼伏, 阶级的分化与对抗日益加深。在剧烈动荡的社会环境中, “蛮族”王权与教会为求得生存发展, 密切配合, 相互为援, 竭力构建“神命”王权支配的统治秩序, 由此而鼓吹提倡王权神授的说教。随着基督教神权政治文化传统的不断积淀, 由王权与教会策划的国王涂油加冕典礼应运而生。这一象征着王权神授的典礼自7世纪后期在西欧出现后就不断完善, 至9世纪成为一项重大的宗教—政治礼仪制度, 并被视为基督教的圣礼之一 (3) 。自基督教6世纪末传入后, 英格兰也逐渐受到其神权政治文化传统的浸染, 国王涂油加冕典礼随之产生并流行开来证诸史籍年麦西亚国王奥法让教皇代表为其子爱克格弗斯涂油加冕, 是这一典礼在英格兰的滥觞。973年, 约克大主教在巴斯为威塞克斯国王埃德加施行涂油加冕, 则是英格兰由本国主教为国王主持这种典礼的开端。大约在960—973年间, 由坎特伯雷大主教编撰的首部该典礼的仪式规程书, 对整个典礼的内容以及操作程序都做了详细规定 (1) 。此后, 这一礼仪在英国遂成定制。
教会的神权政治文化传统, 有力地促使原始孱弱的“蛮族”王权向神圣的“基督教王权”转化。这一中世纪初期西欧政治史上的重大历史变革, 在当时的英格兰最为显著, 由此而为英国封建王权的兴起开辟了道路。与西欧大陆一样, 中世纪之初, 盎格鲁撒克逊等诸“蛮族”的国王从某种意义上讲, 只是部落的酋长或军事领袖, 尚无国君应有的神圣权威与尊严。其时, “国王”一词之本意乃是家族或部落之子, “王 (rex) 只是户主一词的古书的大写” (2) 。在未完全接受教会的神权政治理念以前, 这些国王也曾托庇于原始的日耳曼部落诸神, 尤其崇奉战神瓦丹 (Woden) 的威力。瓦丹本有“疯狂”之意, “长矛和掠夺者是他的象征”, 因而被好战的部落贵族视为日耳曼诸神之父, 国王与王族也将之尊为他们的始祖 (3) 。当时, “蛮族”国王的登基仪式也极简陋, 举行时新王登上高台或大土堆, 由原部落的贵族长老授予其头盔和刀剑, 到场的亲兵、贵族随即大声欢呼以示认可, 然后举行欢宴而结束。显然, 将王族血统谱系溯源至部落战神远远不能赋予王以“神授”的权威, 而带有部落成员大会遗风的原始即位仪式, 也不能为王树立起尊严的形象。因此, 尽管国王们在“七国时代”通过兼并战争加强了权力, 扩大了版图, 并在王族中形成了王位世袭制, 但由于缺乏强大的宗教神权的支撑, 其权力地位乃至身家性命都得不到有力的保障。由是, 贵族把持的“贤人会议”不仅控制王权, 而且常以某种理由废黜甚至加害于国王。
随着教会王权神授理念的传播与国王涂油加冕典礼的实施, 英格兰王权孱弱的局面渐趋消失。在此神圣的典礼中, 国王的涂油意味着他分享了“圣灵”的神性, 由俗人转化成具有教士品格并拥有与上帝沟通的超自然的神秘力量的“新人”。国王加冕则象征着他从上帝那里接受了职位, 获得神授之权力 (4) 。通过该典礼, 国王成为“承蒙上帝恩典”来统治国家的“神命之王”, 任何人都须服从他, 反对国王就是反对上帝, 就要受到神的严惩。涂油加冕典礼将作为日耳曼部落战神后裔且带有部落首领色彩的权力极其有限的“蛮族”国王, 转变成权力神授的基督教的一国之君。随着国王的神化, 英国王权自9世纪开始强化。此时, “贤人会议”对国王的选举已流为形式, 嬗变为听命于王的“御前会议”, 对王权的控制日益减弱。国王的公共政治权威逐步树立, 并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与保护。此后的阿尔弗烈德、卡纽特等国王的法律, 都以处死、流放、罚没财产等方式来严惩侵犯国王人身财产、破坏王国统治秩序的罪行 (5) 。与此相应, 国王支配了全国的土地, 对教、俗贵族多予封赐, 培植起忠于王权的封建领主阶级。王国的重大法权亦归王掌握, 其具有普遍公法效力的有关“王之和平”的规定, 将损害王国安定之罪行收归王家法庭审理。原来临时征收的“丹麦金”, 则变成具有国税性质的土地税。国家的地方行政制度分郡制, 也相继建立。此外, 国王还组建了包括封建臣属服役部队、地方民团和雇佣军在内的王国武装力量。可以说, 正是借助于教会神权政治文化传统的推动, 英格兰的“蛮族”国王才得以不断突破日耳曼原始军事民主制习惯的桎梏初步树立起君主的神圣权威与尊严创建了雏形的国家体制。这样, 就为“诺曼征服”后英国封建王权的确立, 奠定了稳固的基础。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对英格兰发动的“诺曼征服”, 是中世纪英国政治史上的重大历史事件。在武力入侵的过程中, 威廉将旧英王国的国家体制与诺曼底的封建制度在军事征服的基础上做了调适与整合, 构建起较牢固的王国封建统治秩序。一方面, 威廉全盘继承了前英王国的包括神权政治、王位世袭制、税制、郡制、民团制和“王之和平”的公法准则在内的政治遗产, 成为神圣合法的王国君主。另一方面, 威廉又依据诺曼的封建模式, 对诺曼贵族进行全面的土地分封, 由受封的总封臣为王尽包括服军役在内的诸封建义务, 总封臣也将所获部分地产分封给下属, 建立起主从关系。由此, 就形成了以国王为最高宗主, 以封君封臣关系为纽带的封建等级制度。通过这些措施, 威廉获得一国之君和封建宗主的双重政治身份与地位, 构建起强大的封建王权。
“诺曼征服”后英国封建王权的确立, 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前英王国的神权政治遗产。早在征服前, 威廉在诺曼底就注重托庇于神权。他曾大建所谓“上帝之堡”的修道院来显示其公爵权力的神圣性, 也曾实施教会提倡的“上帝的休战”来制止封建私战 (1) 。不过, 因威廉公爵名义上仍是法王的封臣, 不能享有涂油加冕典礼, 故在即公爵位时仅由教士为其佩剑以示神的恩准 (2) 。在“诺曼征服”过程中, 为在英国建立神圣的王权, 威廉于戎马倥偬之中迫不及待地在1066年圣诞节让约克大主教在西敏寺为他按旧制涂油加冕。该典礼中使用的是诺曼底宗教节日中吟诵的连祷文, 但做了实质性的修改。在原文中, 公爵之名列于法王之后, 颂词为“健康与永久和平属于诺曼人的威廉公爵”。而此时, 文中反映公爵对法王的臣属内容被删除, 不再提及法王, 颂词也改为“世界和胜利属于最尊贵的威廉——权力为上帝所授并带来和平的伟大国王” (3) 。涂油加冕典礼将威廉从一个外来军事征服首领和尚有封臣身份的公爵, 转化成神圣合法的王国君主。从此, 威廉公爵就以神命的英王威廉一世的身份君临王国。有的史学家据此认为, 威廉的涂油加冕意义重大, “是诺曼底和英国历史的转折点” (4) 。此后, 经过王权与教会的精心设计, 国王的涂油加冕典礼渐趋完善, 成为英王国的一项隆重的宗教—政治礼仪制度。该典礼归由坎特伯雷大主教固定在西敏寺主持, 任何新王即位都须举行。国王的统治纪年也从行礼之日计算, 这一定制延续至13世纪。据12世纪的史籍记载, 该典礼的内容和程序大致为:在西敏寺大教堂祈祷大厅的祭坛前面, 身披王袍的王位继承人出场, 由大主教将圣油涂抹在他的头上和颈上, 然后, 将祭坛上的王冠取下为新王戴上, 并授之以权杖、宝剑、戒指、徽章、笏等什物。接着大主教为王吟诵连祷文, 完毕后向全场宣布已将王的“职位”从上帝那里传授给新王。王随之登上临时设置的御座, 到场的宫廷官吏与教、俗贵族等由王族成员引导到新王面前庄严宣誓效忠。接着, 新王发表加冕誓词, 许诺要遵循神命, 施以良法仁政, 保护臣民和教会。之后全场向新王三呼“国王万岁” (Vivat rex) , 以示拥护和祝贺。最后为隆重的弥撒仪式与欢宴, 新王接受“圣餐” (5) 。
教会的神权政治文化传统在英国封建王权的巩固和发展上, 同样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本来威廉一世在推行封建制时就利用其军事声威与神命国君的身份对之作了有利于王权强化的调整。他将全国的1/5的地产乃至荒山、森林均收归王室, 而让总封臣的地产分散于各郡并与王领间杂交错。此外, 威廉王还在1086年让各等级的封臣到索尔兹伯里向王宣誓效忠, 打破了封建等级制中居间权力对王权的障碍。然而, 无论英国的封建制如何特殊, 它仍然潜蕴着“天然”的离心因素。这一时期的英国封建贵族, 基本上是拥护与支持王权的, 是王权统治的政治基础。但也应当看到, 一些广占地产并在领地内拥有封建特权与武装的大贵族, 依旧把国王视为私家宗主, 要求他仍按封建习惯统治, 不要超越宗主的权限去损害他们享有的封建权益。大贵族中更有人以军功为傲, 依恃门第而桀骜不驯, 稍受羁勒就会抵制乃至反叛。在此情况下, 涂油加冕典礼神化王权的意义就显得极为重要。典礼举行时, 国王的官吏臣仆和重要的教、俗大贵族都须参加并向新王宣誓效忠。经过精心策划和教堂氛围的烘托, 此典礼的宗教圣礼特征极其鲜明, “每一种姿态、形象和每一篇连祷文都具有极为简要而精确的含义” (1) 。它力图将那种以枯燥的圣教信条和抽象的神学术语所表达的王权神授理念, 化作神圣庄严而又生动形象的政治礼仪场景, 使众多出席者对国王的神圣尊严获得更深刻的感受与体悟。它以特有的神权政治的象征意义展示, 国王是神命的一国之君, 任何人都须服从其权威, 否则就要受到国王从而也是上帝的惩罚。通过这一典礼, 国王的封建宗主形象大为淡化, 并可借托神意突破封建习惯的限制, 进一步拓展其作为国家最高公共政治权威的君权, 遏止封建离心因素的滋长。
基于涂油加冕典礼的特殊作用, 英王在即位后还注重阐发它的政治效应。每年三大宗教节日期间, 英王都要召开王廷大会议并佩戴作为其神授权力标志的王冠, 即复活节戴于温彻斯特, 圣灵降临节戴于西敏寺, 圣诞节戴于格罗彻斯特。其时, 国王佩冠前都要由教士为之吟诵典礼上用过的连祷文, 并由卫队与教、俗贵族簇拥去巡幸于公共场所, 以便让更多臣民目睹与感受其作为神命君主的尊严, 亦即史家所说的“使加冕典礼的宗教与世俗的象征意义普及化” (2) 。与此相应, 英王常冠以“承蒙上帝恩典的英王”的名衔。自1067年起, 这一名衔就一直作为英王正式公文的题头格式, 后来又常出现在王国的外交文书中。亨利一世等还宣扬神命的国王具有治愈淋巴结核等疾病的神力, 并断定这类所谓的“国王病”只有国王才能根除 (3) 。
教会神权政治文化传统的熏陶与英王对其神授权威的渲染, 对王国臣民的政治心态与观念影响至深。当时的编年史家将以威廉为首的诺曼征服者获得胜利的哈斯丁斯战役, 视为“上帝创造的奇迹”, 把征服的成功称之为“上帝的赠礼” (4) 。12世纪初, 英国教士所著的《约克文集》竭力宣称, 通过世界上惟一最隆重的涂油加冕典礼, 国王成为神命的君主, 有权统治教会和臣民, “值得所有的人把他作为主要的大主教和最高主宰来加以崇拜” (5) 。亨利二世时, 王权神授的观念更是深入人心。其时, 在王廷中供职的主教尼尔在《财政署对话集》的前言中就强调, 必须敬畏和服务于神命的王权, 因为它“是吾主上帝的权力”;即便国王贪暴, 臣民也不应谴责和反抗, 国王的命运是由上帝而不是人决定的。亨利二世的宫廷顾问布罗依斯一直是反对阿谀君主的鲠直之士, 但他在谈及亨利二世时仍难免诚惶诚恐, 他说:“必须承认, 辅佐吾主国王乃神圣职责, 因为他是圣者, 是上帝的基督, 其所受的涂油礼并非徒然。如谁未意识到或怀疑他的权力, 腹股沟瘟疫和淋巴结核病的消除便可为证” (6) 。1159年, 索尔兹伯里的教士约翰写成《论政府原理一书则标志着中世纪前期西欧教会传统的王权神授理念达到了系统化与理论化的高峰。在此书中, 约翰从王权神授的理论基点出发, 吸收古代国家观和自然法的思想营养, 充分论证了王权的神圣性与合法性。他不仅强调“国王的权力来自上帝, 王权是神权的一部分” (1) , 而且要求尊崇与服从王权, 严惩那些犯有叛逆国君罪的人及其后裔 (2) 。尽管约翰在论证教俗权关系时也曾抨击摧残教会的“暴君”, 但他也把那些破坏神命君主之统治秩序与抛弃神圣宗教职责的教、俗贵族乃至教皇, 都划归“暴君”之列而大加挞伐 (3) 。总起来看, 维护教会王权神授的传统理念, 仍然是《论政府原理》一书的主旨, 它的问世, 恰恰是英国封建王权日趋神化与强化的政治态势在思想文化领域里的集中反映。可以说, 在教会神权政治文化传统的长期熏陶下, 12世纪时, 英王作为神命的最高公共政治权威的形象, 逐步在王国中牢固地树立起来, 得到了社会各阶层的普遍认同与广泛崇拜。正因为如此, 英王得以依托于神权后盾不断突破封建习惯的束缚, 削弱封建贵族的私家特权, 在亨利一世、亨利二世时逐步将王国的司法、财政、行政、军事诸大权收归中央, 进而构建起国家官僚政府的统治机构, 使英国王权成为当时西欧最强大的封建王权。
二、封建君主的教士朝臣与官僚
基督教不仅为英王的统治提供了强大的精神支柱, 而且也为之输送了诸多的有用人才。教会贵族乃至有文化专长的寒微教士大量卷入王国政务, 作为王廷朝臣与政府官僚辅佐王政, 是此时英国封建君主政治的一大鲜明特征。
“诺曼征服”后, 英王国政制粗陋, 法律疏简, 迫切需要大量吸收封建贵族来议政参政, 构建官僚政府以推动国王的政治集权。不过, 由于世俗贵族多系封建军事贵族, 擅长于武功而疏于文治, 英王较注重利用教士阶层这一政治资源。教士既有丰富的教务管理经验, 又垄断了文化教育, 有的还是显赫一方的封建大贵族, 确能较好地承担治国重任。教士阶层还怀有浓厚的王权神授理念, 对他们而言, 既然国王是神命的政治权威, 参预王政就是自己的神圣天职, 事役于君就是服务于上帝。更重要的是, 通过议政参政来获取国王封赐, 扩大个人及家族的财富与权势, 成为教士普遍而强烈的思想动机。
英国教会早在“诺曼征服”前就已卷入王国政务, 征服后, 教士更多地受到国王的器重与擢用, 活跃于王国的政治舞台。当时, 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长乃至一些低级教士所扮演的主要政治角色之一, 就是充任国王的政治顾问朝臣, 频频参加王廷会议与王共议国政, 并署证王廷颁发的重大政令。其时王国的政务与教务不分, 国王的政令常涉及教职选任、教产处置、教俗争端等诸多复杂问题, 尤需要让教士朝臣为之署证, 以示赞同和支持。即便是纯世俗事务的政令, 让具有文化治术与宗教神权的教士朝臣与世俗朝臣共同署证, 也将大大地增加政令的可信度与权威性。在王廷中, 教士朝臣的地位极其显赫, 他们在王令的署证者名单中常被排在前列, 坎特伯雷的几任大主教兰弗兰克、西奥博尔德、贝克特、H.瓦尔特等人就是如此。此外, 教士朝臣所占的数量也不少, 亨利一世的朝政情况就足可为证。据史家统计, 1100—1135年间全英的334个贵族家族中, 教会贵族为61家, 但却署证过25%的王廷政令 (4) ;这一时期的93名朝臣中高级教士占位世俗大贵族为位其他为王提拔的新人中等贵族与教俗权贵的随员。这些教士朝臣里, 有坎特伯雷和约克的两大主教, 还有鲁恩大主教、索尔兹伯里、伦敦、林肯、温彻斯特的主教等等 (1) 。教士朝臣不仅名位常排前列, 而且署证王令的总次数和年均次数都是朝臣中最多的。据另一位史家统计, 在1100—1135年间, 索尔兹伯里主教罗吉尔对亨利一世的政令共署证247次, 年均7.1次;两位任中书令的教士朝臣因时常随王廷巡游而年均次数更高, 其中雷纳夫在1107—1122年署证168次, 年均11.5次;杰弗里在1123—1133年署证了115次, 年均也是11.5次 (2) 。显然, 教士朝臣颇得国王的信任与宠爱, 在王廷的政治决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王廷的教士朝臣还多兼任王国政府的某些显要官职, 成为封建官僚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时, 出任朝廷枢密要职中书令的几乎都是教士朝臣, 他们负责草拟令文、执掌玉玺等, 中书令的属员亦多系教士。随着王国政务的日趋复杂, 秘撰事务不断增多, 至亨利一世时形成了以中书令为首的政府机构中书省。中书令的职责相当重大, 他及其属员的秘撰工作逐渐繁冗。从现存的王廷文书、令状的数量看, 威廉一世在位21年中约有300份, 亨利一世在位的35年中增至约1 500份, 而到了亨利二世统治的35年里, 竟达到约6 000份 (3) 。此外, 中书令还受命率属员参加每年两次的财政署会议, 同时兼管教职空缺的主教区、修道院及无主继承之封地的财产和收入。这一要职最初多由寒微教士担任, 离职后由王提拔为主教。亨利一世时, 下层教士罗吉尔、雷纳夫皆先任中书令, 离职后分别被王安排为索尔兹伯里和达腊姆主教。亨利二世时, 中书省机构扩展, 其属员几乎全来自教士, 主要官员离任后常晋升高级教职, 如中书令贝克特离职后任坎特伯雷大主教, 副中书令C.瓦尔特离职后相继任林肯主教和鲁恩大主教 (4) 。亨利二世后, 中书令地位更为显赫, 常由高级教士担任。理查德王时, 伊利主教朗香和坎特伯雷大主教H.瓦尔特就先后任此显职。H.瓦尔特在任上总结以往经验, 将王廷所颁文件复制保存, 以供查询, 建立了档案制度。由此, 中书省行政效率大为提高, 有力促进了王权的运作, 被视为“安茹政府的驱动器” (5) 。此时的教士朝臣甚至充任国王的摄政和宰相。威廉一世在率王廷跨海巡游期间设摄政代王执政, 主管王国司法、财政、军事诸要务。亨利一世时, 摄政又演变成辅佐国王处理国政的宰相, 此两职均系王国权力最显赫的大臣。著名的坎特伯雷大主教兰弗兰克谙通学术与政理, 曾任威廉一世的摄政, 政绩斐然。亨利一世时, 索尔兹伯尼主教罗吉尔曾任宰相20多年。他在任内组建了财政署和巡回法庭, 有力推动了国王的政治集权。在国王外出巡游期间, 罗吉尔还可以宰相名义颁布王国政令, 被时人称为“最高权力拥有者” (Summus in regno) 、“位于王之后者” (Secundus a rege) , 处于“一人之下, 万人之上”的尊威地位 (6) 。亨利二世时, 因俗界文士增多并与教会冲突, 故改用俗人为相。但到理查德王时, 又将相权委以高级教士, 伊利主教朗香、鲁恩大主教C.瓦尔特和坎特伯雷大主教H.瓦尔特都曾相继为相, 并都曾兼任中书令。C.瓦尔特任相时, 恰逢理查德王在参加十字军东征返回时被德皇扣押, 他闻讯后立即主持王廷会议筹措经费并亲赴德国赎救国王瓦尔特任相后曾推行旨在加强王权的财政
司法改革, 并曾召集军队挫败过王族成员的反叛。此时王国的各种大小官员, 如国库长、军事指挥官、施赈吏、王田监守、使节等, 也常由教士朝臣充任。例如, 从1159年至1196年教会贵族尼尔就一直任国库长之要职, 与宰相等共同处理财政署政务, 同时他还担任伦敦主教等教职。有的教士朝臣并无具体官职, 却因王之宠信而颇有权势。例如, 亨利二世时, 巴斯教士理查德曾奉命出使罗马和德国, 后被提升为温彻斯特主教。他还是国王督察财政署的钦差大臣, 在该署事务中颇有权势, 时人称他是署中的“一位显要人物, 参与了许多重要事务” (1) 。教士朝臣作为出访使节在当时甚为多见, 据史家对安茹王朝初期21位主教政治活动的统计来看, 有17人系重要朝臣, 其中的13位都任过使节, 较著名的有巴耶主教亨利、达腊姆主教休、伊利主教杰弗里、尼西尤斯克主教阿鲁尔夫、伦敦主教吉尔伯特、诺里季主教约翰、温彻斯特主教理查德、鲁恩大主教罗特鲁等人 (2) 。相当一部分王国法官也由教士朝臣及普通教士担任。其时英王国的政务是行政与司法合一, 作为王廷官员的教界人士, 自然成为兼理司法的法官。亨利二世时, 随着较为独立的政府司法机构日趋定型, 教士就成为较为专职的法官的主要来源, 其活动有力推动了国王的司法集权。有史家指出, “亨利二世在法律领域中最为伟大持久的胜利, 就是使教会的高级教士成为他的法官” (3) 。1178年创建的王国常设性五人法庭, 就由2名教士和3名俗人组成, 固定在西敏寺处理全国的上诉案件。不久, 国王又在西敏寺建立永久性的中央法庭即后来的王座法庭, 受理全国较大的讼案。除宰相、国库长参加外, 此法庭中常有数名主教充任法官 (4) 。先后参加此庭的有温彻斯特主教理查德、诺里季主教雷德尔等。此外, 教士法官也参加巡回法庭赴各地听讼办案。例如1179年国王将全国划分为东、西、北、中四大巡回区, 除北区外, 每区都有1名主教和1至2名教士充任巡回法官。理查德王时, 教士法官在王座法庭中占绝对优势。这一法庭由坎特伯雷大主教H.瓦尔特主持, 成员包括2名主教、2至3名主教区执事、2至3名教士与2至3名俗人。H.瓦尔特精通法理, 恪守职责, 虽政务、教务缠身, 仍能尽力维持该法庭的正常运转。仅在1196年10—12月中, 他就亲自主持开庭29次 (5) 。在他以后虽然兼理司法的宰相由俗人担任, 但中央法庭的法官仍以教士居多。只是到了13世纪末, 随着世俗专业法官的涌现和教会对教士参与世俗司法事务的禁止, 这种局面才逐渐改变。
史实表明, 众多教士朝臣和官僚广泛地参预王国的诸重大政务, 为国王的政治决策和政令实施、为国王集权的官僚政府机构的创建与运作, 提供了有力保证, 这也是其时英国封建王权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封建王权与教会的冲突和妥协
英国封建王权与教会基于根本利益一致性之上的密切政治联合, 使“二元统一”构成了这一时期两者关系的历史主流。但应当看到, 教、俗权力之间在封建权益的分享上也存在着固有的矛盾与斗争, 时而显现出“二元对立”的态势。不过, 受共同根本利益的制约, 双方的冲突始终处于从属地位, 且最终总是以相互妥协而告终。这种“对立”始终是在“统一”轨道中的对立它只能局部地调整教俗权力之间的关系而不会危及双方共同构建起来的王国封建统治秩序。
“诺曼征服”后, 国王的封赐使教会贵族享有全国约26%的地产及相应的封建特权, 垄断了所有的高级教职。这既为封建王权与教会的合作奠定了基础, 也埋下了双方权益冲突的种子。身为一国之君与封建宗主的英王为了政治集权, 竭力阐扬教会的神权政治文化传统, 重用教士朝臣官僚, 但由此就必然要求教会听命于王权。随着王权的日趋神化与强化, 英王在与教会合作时, 不断地将它置于君权和宗主权的双重扼制之下。就教会而言, 为获得庇荫, 它致力于神化和辅佐王权。但教会毕竟是一个以教皇为神权领袖、具有特定神权机构与制度的国际性宗教组织, 它的神权政治的理想目标, 乃是要建立一个既能庇荫教会、又不干预教务的神命王权。因此, 它既支持王权又欲限制王权, 意在摆脱王权对教权的束缚。正是怀着这一强烈的欲望, 约翰在《论政府原理》一书中既阐发神权政治文化传统中的王权神授理念, 同时也根据其中教俗权相分的潜在意蕴, 将国王比做人的头颅, 将教会比做灵魂, 以头颅由灵魂支配为喻, 要求国王尊重教会的指导并允许教权自主。
罗马教廷神权的膨胀及其对英国政治的不断干预, 成为此时英国教、俗权力矛盾的催化剂。此前的教皇虽然已是西欧公认的宗教领袖, 但实际上各国教会多由本国王权控制。自11世纪中期始, 教皇就利用克吕尼改革运动来强化神权权威。在这一过程中, 罗马教廷的神学家竭力阐发神权政治文化传统中教、俗权对立的固有内涵, 提出了有别于传统的新神权主义的政治学说, 否定王权直接源于上帝的“神授”原则, 并依据“灵魂”统治权高于“肉体”统治权的信条, 鼓吹教皇权为上帝所授, 王权为教皇所授, 教皇有权废黜君主 (1) 。与此相应, 教廷还在12世纪中期将教会圣礼固定为7项, 将国王的涂油加冕典礼排除在圣礼之外。同时, 教廷与各国王权展开旨在控制各国教会的“授职权”之争, 英王国成为教廷攻击的一大目标。
本来, 早在基督教传播到英国后不久, 教皇的宗教领袖地位已得到英国王权的认可。约从787年起, 英王就开始向教廷交纳什一税, 不久又交纳彼得金年贡, 并常遣使赴罗马拜会教皇 (2) 。英国教会与教廷的联系也逐渐增加, 927年, 首次出现了坎特伯雷大主教赴罗马接受白羊毛披肩, 这是教皇授予主教圣职的标志 (3) 。不过, 由于当时权力尚弱, 教皇对英国的教务鲜有干预, 英国大主教赴罗马只是象征性地接受圣职, 英国教权实际上受国王控制。为直接支配英国教会, 教廷大力支持许诺要在英国进行克吕尼式宗教改革的威廉公爵入侵英国。威廉在渡海征英时, 曾打着教皇赠予的圣彼得祈福旗, 颈上挂着一串圣骨, 使“诺曼征服”蒙上了一层宗教色彩 (4) 。但成功后, 威廉王并未将英国教权拱让给教廷。教皇格利高里任职后, 立即指责英王违背诺言, 并在1080年派代表携函赴英交涉。威廉王对此予以严词拒绝, 并规定:不经国王批准, 英国教士与教廷人员不得出入英国。教皇的干预, 强化了英国教会对教廷神权权威的认同, 也激起了它对王权的抗争意识, 这反过来又有利于教皇权力对英国的渗透。这样, 英国教、俗权的固有矛盾渐趋显现, 时而发生冲突, 主要情况大致可归纳如下。
威廉王在推行封建制和改组教会时强化旧制, 由国王亲自主持宗教会议, 任命高级教职并举行授职仪式, 任职者向王宣誓效忠, 王授予其象征圣职、教权的指环与权杖 (5) 从此英王竭力维护此制其旨意不外乎有二政治上这可使王的忠顺的臣属及王族成员垄断教职, 确保教会依附并忠诚于王权。经济上, 这可使王延长教职空缺期, 然后根据封地处理方式将其地产收入乃至教产攫为己有, 扩大王室财政收入。这种经济掠夺和剥削成为教、俗权力斗争的导火线。
威廉二世时, 趁不少高级教士谢世之机而掠夺教会。据载, 威廉二世听从摄政的建议, 每当主教、修道院长去世, 就立即派员前往清点财物, 收归王室;并将其所属地产监管, 地产收入除去教务经费外, 悉归王室。教职空缺期常被延长3年以上, 不少教士僧侣因此而经济窘困, 有的甚至抱怨“缺吃少穿” (1) 。在威廉二世在位的11年中, 先后遭此厄运的有坎特伯雷、温彻斯特、达腊姆等主教区以及圣爱德蒙德、西米恩等11个修道院, 其中坎特伯雷大主教区的教职空缺达5年 (1089—1093) 之久 (2) 。教职数年空缺严重影响了教务的正常进行, 也使教会财产大受损失, 激起了部分教会人士的强烈不满, 由此而引发了与国王在教职任命、授予等权力的斗争。1093年, 深受克吕尼精神熏陶的坎特伯雷大主教安瑟伦甫一上任, 就批评国王掠夺教会, 并要求前往罗马朝拜教皇, 接受教廷的白羊毛披肩, 但遭到国王的拒绝。安氏并不罢休, 于1097年冲破禁令前往罗马。临行前, 他对所属教士发表谈话, 声称此行“可以推动教会今后的自由”, 号召他们不怕磨难, “为上帝而战, 反对俗权压迫” (3) 。安氏出走后, 其教区财产、封地均遭罚没。其时, 坎特伯雷大主教在英王国的地位极高, 享有为王涂油加冕的特权, 也是显要朝臣, 被视为“除王族之外的国王的第一臣民” (4) 。因此, 安氏的出走立即引起教会的普遍不满和国王的深深忧虑。为缓和冲突, 巩固王权, 亨利一世在加冕誓词中宣称要革除前朝弊政, 不久又致函恳请安氏返英辅政。回国后, 安氏在教廷的支持下仍坚持斗争, 终于在1107年与亨利一世达成协议:主教由本教区的教士团体牧师会选举, 但选举须经国王同意并在王廷的小教堂中由王监督举行;国王放弃对新主教的指环和权杖的授予, 但新主教在由教会行授职礼之前须向王行效忠礼 (5) 。这个协议为后来教、俗双方在处理教职选任、授予问题上提供了基本准则, 也照顾到了教、俗的权益与尊严, 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 王权仍占主动地位。就教职选任而言, 国王或其官吏事先总要与牧师会“商量”提出候选人, 在选举时还出席监督, 这既给牧师会带来沉重的政治心理压力, 也经常出现俗权操纵选任程序甚至舞弊的局面。故选举常流于形式, 获选者仍多为忠诚于王的臣仆及亲属。其次, 王权控制了选举的时间和地点。当某教职空缺时, 由牧师会函告国王, 获得王颁布的“准选状”后才可着手准备。选举须在王廷中供王祈祷和礼拜所用的小教堂举行, 但当时王经常率王廷四处巡游, 迁徙无常, 致使牧师会人员屡受追寻王廷的旅途奔波之苦, 难以及时选举。此外, 国王虽放弃了授职权, 但新任主教等在就圣职前仍须向王行封建的效忠礼, 据此他们必须服从国王的权威, 否则将受到惩处。由此可见, 国王仍拥有对教会的实际支配权。针对这种状况, 当时有人曾说:“国王少了一些尊严, 但王权却未受损失” (6) 。其实, 国王非但未受损失, 反而利用其实权继续以原有方式来攫取教会的财富。故自安瑟伦死后国王延长教职空缺期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其中坎特伯雷大主教区空缺了年 (1109—1114) , 达腊姆主教区5年 (1128—1133) , 考文垂主教区3年 (1126—1129) , 伊利主教区2年 (1131—1133) , 阿兵登修道院4年 (1117—1121) , 其财产与土地收入依旧被收归王室 (1) 。不过, 教会通过抗争毕竟获得部分自主权, 为其日后扩张打下基础。在1135年至1154年间, 英国爆发了大规模的封建内战, 王权无力干预教务, 教会遂乘机张扬权力, 该阶段成为“英国教会最自由的时期” (2) , 但这也预示着教、俗权新一轮交锋的来临。
亨利二世创建安茹王朝后, 教、俗权又爆发了以争夺司法权为焦点的冲突。中世纪司法权与封建权益密不可分, 在教职任命、授予权的争夺过程中, 必然伴随着司法权之争。在当时的英国, 这一斗争随着教廷的干预和教会势力的增长而逐步升级, 至亨利二世时达到高潮。
“诺曼征服”前, 英王国的教会既无司法权独立的观念, 也未建立独立的教会法庭, 主教审判犯罪教士在郡和百户区的法庭进行。征服后, 威廉王即颁布教、俗案件分审的政令, 让主教另设宗教法庭来审理涉及“灵魂” (信仰与教务) 的案件 (3) 。这一举措旨在清除主教干预地方司法的隐患, 而非让其享有独立的司法权。相反, 拥有一国之君和封建宗主之双重政治身份与地位的威廉王, 在操持教职选任、授予权的同时, 也从两条渠道掌握了对教士的司法权。其一, 将任何刑事大案视为破坏“王之和平”及特权的案件, 划归为“王座之诉”的案列, 罪犯无论属俗属教, 一律收归王廷审理。其二, 将任何教、俗封臣的民事诉讼和反叛案件, 按封建法原则也收归兼作最高封君法庭的王廷审理。此外威廉王还规定, 未经国王批准, 教会不得按宗教法将王之臣属开除教籍, 教士不得求诉罗马教廷。
自威廉二世起, 随着教皇干预加强, 教士享有世俗审判之豁免权的观念逐渐萌发, 有的教士奋起抗争。达腊姆主教因涉嫌参与贵族反叛而被王廷审判, 但他声称自己是教士, 只接受宗教法庭审处, 并要求上诉到教廷, 被威廉二世和大主教兰弗兰克拒绝。兰氏以封建法反驳说, “我们并非以你主教的资格来审判你, 而是以你占有封地这一条件来审判你” (4) 。不久, 王又企图将大主教安瑟伦作为“不忠”的封臣来予以审判, 安氏仍以同样理由抗拒。1107年, 亨利一世在教职选任、授予问题上与教会达成协议, 但并未放弃对教士的司法权。斯蒂芬王时, 教会乘封建内战之机自主选任教职, 进而独立行使宗教司法权, 并寻求教廷庇护。由于教权膨胀, 教、俗争讼不断, 有的大案期年悬而难决, 国王的司法权受到严重挑战。亨利二世即位后采取措施强化王权, 教、俗司法权的冲突一触即发。1163年, 国王将三起教士刑事罪案收归王廷审理, 早有教权自主倾向的坎特伯雷大主教贝克特认为这是对教会自由的践踏, 坚决进行抵制。1164年2月, 国王召开王廷会议, 通过《克拉伦敦宪章》, 明文规定, 教士所犯的刑事要案先由王廷审理, 然后再送教会法庭受审, 并由王廷法官陪审, 如审出有罪, 则交给王廷判决惩处;教士诉讼不得投往罗马教廷, 而应上诉到大主教, 若获不公之裁决, 可求诉于国王;任何教士封臣都须履行对王的封建义务, 恪守封建法律;没有国王同意, 教士不得出国, 教职空缺的主教区与修道院的收入归王室所有, 教职选任、授予仍按1107年的协议进行等等 (5) 。显然, 亨利二世并非仅仅注重扼制教会司法权, 而是欲以此为契机, 通过重大立法来毕其功于一役, 从根本上消除教权日趋膨胀的严重态势。贝克特严厉谴责这份文件侵犯教会权益, 称其惩处犯罪教士等条款是违背教会法的双重惩罚罗马教皇此时更推波助澜声援贝氏为此国王下令将贝氏作为叛逆封臣审讯, 贝氏到王廷后竭力辩争, 声称俗权无权审判主教, 他只能让教皇以教会法律来审判, 继而寻机逃往法国继续抗争。1170年在教皇与法王的压力下, 亨利二世被迫让贝氏回国, 贝氏返英后继续鼓吹教权自主, 触怒了国王, 后被内府骑士杀害。贝氏之死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响, 面对重重压力, 亨利二世于1172年在诺曼底与教皇使节达成协议:英国教士可求诉教廷, 教皇使节可自由入英, 但英王可让出入王国的教士作出不危害王权的保证;英王完全废除损害教会的举措等等 (1) 。后经双方讨论, 又在1176年作出补充规定:除涉及封建义务或侵犯王家森林的案件外, 教士犯罪不由世俗法庭审理;除特殊原因外, 教职空缺期不超过1年等等 (2) 。从这些条款看, 王权做了较大让步, 但仍继续控制教职选任并让任教职者行誓忠礼, 也可找理由延长教职空缺期, 尚能对教士封臣行使封君的审判权。这样, 教、俗权之间的深层次矛盾并未解决。另一方面, 贝克特之死为教会赢得了崇高的道义形象, 在英国乃至西欧都激起崇拜与颂扬这位“殉道者”的宗教情绪狂潮。而国王的妥协, 既使英国教会与教廷的联系有了合法性, 也使它获得了相当程度的独立的宗教司法权。在此情况下, 一旦受到王权扼制且时机成熟, 教会必然会再度起来抗争。
亨利二世后, 教、俗权的固有矛盾不久又在约翰王时酿成激烈的冲突。这次冲突是以往教、俗权之争的继续, 不同的是教会斗争此时含有明显的经济目的, 并与部分世俗贵族的反叛汇合, 罗马教廷也直接卷入其中。此外, 教会的抗争所促成的不再是单纯的教、俗权妥协的协定, 而是涵盖了教、俗贵族乃至自由人阶层之权益, 旨在有效地限制封建王权的政治文件——《大宪章》。
约翰王即位后不久, 国王支配教职选任的权力渐受到教会的挑战。1201年, 在选任塞茨主教时, 王与牧师会发生争执, 拒绝该会选出且由教皇认可的新主教就职。1205年, 为补选坎特伯雷大主教, 大主教区的诸主教要求获得选举权, 而牧师会则不待王廷下“准选状”, 提前选出了大主教。国王获悉后不予承认, 并要牧师会选举王廷提出的候选人。各方争执不下, 只得请教廷定夺。教皇英诺森三世否决各方要求, 任命英籍红衣主教兰顿为坎特伯雷大主教。约翰王予以拒绝, 致使兰顿此后在欧洲大陆滞留8年, 不能赴英就职。为此, 教皇于1207年宣布对英实施“禁教令”, 两年后又将王开除教籍, 教、俗权的冲突达到顶点。
教会与约翰王的这场纷争, 比以往更有其深刻的经济根源。此时, 官僚队伍扩大和对外战争增多使王室耗费巨大, 商品经济发展导致市场物价猛涨, 加重了王室的财政负担。为摆脱经济窘境, 英王设法征调钱物, 增加税收, 激起了教、俗贵族的强烈不满。约克大主教虽系王之御弟, 但仍以未做许诺为由, 两次拒绝国王对其征收土地税, 为此曾被没收过地产。1207年春, 约翰王下令征调牧师和教士封臣的部分收入充公, 又遭到主教们的反抗。不久, 国王又要教士比照俗人交其动产及收入的1/13资助王室, 约克大主教予以抵制, 但终不堪王之威逼而离英流亡 (3) 。随着冲突升级, 约翰王不顾教会的反对, 将因任职者病故、出逃而教职空缺的主教区、修道院的财产、收入纷纷收归王室。据史家的不完全估计, 仅见诸王室账簿的源于教会的收入, 在1209年为400镑, 1210年已达3 700镑, 在1211年则激增至24 000镑。西方学者一般都同意这一推算数字, 即从1207年至1213年, 英国王室从教会获得总计约100 000镑的收入 (4) 。
实际上约翰王时的教俗权冲突在很大程度上是英国封建王权与罗马教廷争夺英国教会统治权的交锋, 英国教会贵族在矛盾激化时基本上未与国王正面对抗。1207年教皇颁布“禁教令”, 禁止在英举行有关宗教仪礼后, 一些英国主教即逃往苏格兰和欧洲大陆, 使民众正常的宗教生活颇受影响。不过, 英国的教务活动并未完全停止, 此时还“选举”出齐彻斯特、埃克塞特、林肯、利克菲尔德等4个教区的新主教, 而诺里季主教格雷、温彻斯特主教罗彻斯、巴斯主教约瑟林等都是约翰王的重要朝臣, 频繁参与国政 (1) 。但在1209年教皇宣布将王开除教籍后, 王在宗教法上成为任何信徒都不得接触的人, 忠于王的主教只好离开英国, 约翰王遂陷于孤立。鉴于法王受教皇唆使准备侵英, 北方世俗贵族也在图谋反叛, 约翰王为摆脱困境, 于1213年被迫遣使向教皇求和。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 王向教皇称臣纳贡, 归还所掠教产, 让兰顿大主教回英任职, 赔偿英教会在冲突期间所受的损失 (2) 。次年约翰王颁布政令, 承认教会选举自主。教皇随之取消“禁教令”等, 并函告英国主教要维护王权与教会的和平。约翰王虽蒙受屈辱, 但这种巨大让步却缓和了教、俗权的矛盾, 使王权在世俗贵族渐兴反叛的严重态势中获得教会神权的庇护。
约翰王与教会的激烈冲突最终以双方和解而结束, 与教会王权神授的传统政治理念密切相关。自西罗马帝国崩溃以来, 基督教一直都以构建和维护神命的君主政治统治秩序为其神圣天职, 因为社会的动荡与分裂, 也意味着教会的受害乃至毁灭。正如史家所指出的, “对教会而言, 没有什么比公共秩序解体和地方权势者的无政府主义更有害” (3) 。尽管罗马教廷此时不断干涉各国的内政, 但其意旨在将各国教、俗权纳入其大一统的神权支配轨道, 而不希望看到教、俗权冲突导致王权瓦解、政治分裂割据的局面。因此, 当英国部分世俗贵族兴兵反叛时, 教皇竭力维护约翰王的权威, 在1215年3月致函谴责反叛者, 要其接受兰顿大主教的调停, 并以开除教籍相威胁 (4) 。在这场冲突中, 英国教会既是发起者, 更是受害者, 但这并未使它改变其维护神命王权的传统。早在亨利二世与贝克特冲突时, 不少英国主教就纷纷呼吁双方以大局为重, 化干戈为玉帛。利西尤斯主教强调, “没有教会, 国王不能获得拯救;没有国王保护, 教会不能享有和平”。而鲁恩大主教在给教皇亚历山大三世的信中声称, 教、俗权应精诚团结, 因为“两者都被其本能需要联系在一起, 以至于一方从另一方获得巨大力量” (5) 。英国教士的这种普遍政治心态, 显然深寓着教、俗权共同根本利益的真谛, 那就是国王需要教会来神化和强化王权, 参与王国的复杂政务;而教会则需要王权的庇护和封赐, 以求生存和发展。此外, 由于英王国偏于海峡一隅, 教廷权力的渗透毕竟有限;而王权对教职选任的长期控制, 确保了国王的忠顺臣属垄断了大多数高级教职, 从而赋予了英国教会对王权的政治依附性格。所有这些, 都决定了在英国封建王权与教会“二元统一、对立”的关系中, 两者时有的权益冲突始终服从于双方政治联合这一大局。也正因为如此, 英国教会即便在与王权抗争时, 也远未偏离维护国王权威、反对分裂割据的的基本立场。早在1101年, 当诺曼底公爵罗伯特渡海要夺取其弟亨利一世的王位时正与国王冲突的大主教安瑟伦立即停止抗争与全英的主教一起坚定地支持王权 (6) 贝克特大主教在与亨利二世抗衡时, 大多数主教仍站在王权一边。而在这次教、俗权力冲突中, 英国的主教多未卷入与约翰王的正面对抗。他们虽反对王权的苛暴之政, 并与谋反的世俗贵族汇合, 但并未情绪化地卷入武装反抗的斗争, 而是力图将反叛势力聚集起来, 疏导到和平谈判与政治妥协的轨道之中, 以图建立一种既保有国王的神圣权威又可限制其专断权力的“有限君权”的政治体制。为此, 兰顿大主教1213年抵英后, 为消除一触即发的封建内战, 他捐弃前嫌, 在国王和反叛的世俗贵族之间奔走呼号, 化解矛盾, 促使双方在1215年5月进行谈判。谈判中, 国王一方的代表除兰顿外, 还有约克大主教和7位主教以及4名伯爵, 史家认为这使得“经验和政治远见无疑都在王权一边” (1) 。在草拟谈判协议时, 以兰顿仿照亨利一世之加冕誓词写成的所谓《佚名英国特权恩赐状》为蓝本, 产生了著名的政治文件《大宪章》。这份文件既肯定英王的君主地位和王国的君臣关系, 又赫然列入教、俗贵族应享有的若干特权, 它的精神主旨并非要否定王权, 而是要限制王权。就教、俗权力的关系而言, 《大宪章》没有也不可能消除两者之间的固有矛盾。然而, 只要社会性质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 两者之间的政治联合必然要居于支配地位, 其权益纷争必然要处于从属地位, 并且最后将以相互妥协而告终。若干世纪中, 英国封建王权与教会的二元统一、对立这一看似矛盾而实则合理的状态, 就足以昭示未来两者关系的历史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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