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皇帝与朝臣的信息博弈
比日上封言政事得失者少,岂非言路壅塞所致乎?其下閤门、通进银台司、登闻理检院、进奏院,自今州县奏请及臣僚表疏,毋得辄有阻留。
这段话揭示出宋廷正常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即所谓“言路”。按此时同时存在登闻鼓院、登闻检院和理检院,故“登闻理检院”当包括这三个机构。但在整个信息传递系统中,登闻机构主要接受无例由进奏院和閤门进纳建言官民的章奏和申诉,不是诏奏传递的主要途径。以诏奏为主要形式的信息传递渠道则是閤门、进奏院和通进银台司,其中在京“百司奏牍、文武近臣表疏”由閤门投进,京城之外章奏、案牍则由进奏院收受投进,而经由閤门和进奏院之章奏又皆须送达通进银台司(元丰改制后为通进司);朝廷颁下诏令则分别由通进司和进奏院发付在京百司和京外官司。但进奏院之隶属却体现出微妙。《宋史·职官志》载:
进奏院隶给事中,掌受诏敕及三省、枢密院宣札,六曹、寺监百司符牒,颁于诸路。凡[州府军监天下]章奏至,则具事目上门下省。若案牍及申禀文书,则分纳诸官司。凡奏牍违戾法式者,贴说以进。
此言进奏院之隶属及其执掌虽为元丰改制后整体状况,但实际上并不尽然。至于改制前进奏院之归属,看似简单,亦给人扑朔迷离之感。皆须仔细辨明。
唐藩镇皆置邸京师,以大将领之,谓之“上都留后”,后改为“上都知进奏院”。五代以来,支郡不隶藩镇者,听自置邸,隶藩镇者,则兼领焉。国初缘旧制,皆本州镇署人为进奏官;其军监场务,转运使则差知后官或副知掌之。及支郡不复隶藩镇、遂各置邸。而外州将吏多不愿久住京师,故长吏募京师人或以亲信为之,晨集右掖门外廊,受制敕及诸司符牒,将午,则各还私居,事颇稽缓泄漏。
针对宋初诸州在京师自置进奏官的弊端,太宗太平兴国八年,“命供奉官张文璨、王礼就相国寺行香院集进奏知后官二百人”,进行遴选。张文璨等以州郡稍多,选150人为进奏官,每人管二三州军,罢知后官之名。张文璨任提辖诸道进奏院,又设进奏院监官,以京朝官及三班使臣充。“进奏院”全称为 “都进奏院”,太平兴国八年十月,诏置院于大内侧近,逾年以石熙载旧宅充院,“其诸州各置院者,悉以舍屋隶三司。”关于进奏院最初承传文字的情况,张文璨等于太平兴国九年(雍熙元年,984)十二月言:“准中书发敕院、枢密承旨院告报,进奏官日赴院承受宣敕,虑多妨滞,许送至臣处给付。”“诏本院专遣进奏官入内承受文字。”进奏院最初的设置及承传文字的状况,透露出其隶属关系。初任提辖诸道进奏院的张文璨是内廷供奉官身份,无论其为内廷宦侍,还是小使臣,皆属“天子家臣”身份的“内职”。而从太平兴国九年诏书中令“本院专遣进奏官入内”到张文璨处承受文字来看,张文璨处所显然是在内廷,其身份很有可能是宦官。太平兴国八年诏书中“其诸州各置院者,悉以舍屋隶三司”则说明,进奏院虽不在禁中,却与宋初“内庭诸司,中外筦库,悉隶三司”的制度框架相符合,亦属于为宫廷和官府提供服务的“司”、“务”、“所”、“院”等机构群。原来这些事务机构在晚唐五代属于诸使机构,直属皇帝,由“陛下家臣”——诸使负责管理。入宋后,它们虽然大多在名义上成为三司的下属单位,但实际上仍然在不同程度上由皇帝直接控制。进奏院在唐五代虽不属于这一机构群,但宋初设置后,应是被纳入这一范围,属于由皇帝直接控制的诸司之一,由内臣直接提辖。其监官则是由京朝官和三班使臣充任。
参照熙宁四年(1071)诏令中有“勾当进奏院官,令枢密院选差京朝官二员,替见任官年满阙,今后更不差三班使臣,臣僚之家不得仍乞子弟勾当”之语,可知最初之进奏院监官亦当由枢密院选差。由此可见,北宋初期进奏院是由皇帝委派内臣与枢密院共同监管之机构。进奏院在承传文书过程中,一方面收接京外通过递铺系统传来的文书,另一方面又将御前及在京百司给地方之文书入递。其与禁中之文书传递,尚须通过银台司和通进司,与银台司、通进司属于同一条传递途径中的不同环节。彼此在隶属和监管机制上关联甚密,故通过考察银台司、通进司之隶属和监管,可以更充分地认识进奏院的相关情况。《宋会要》载:
通进司在垂拱殿门内,掌受银台司所领天下章奏、案牍,閤门、[在]京百司、文武近臣表疏进御,复颁布之。内侍二人领之。又有枢密院令史四人。
根据李全德的研究,此段记载所反映的是淳化四年(993)以前通进、银台司的情况。此时通进、银台司一方面由内侍主掌,另一方面其吏员又全部来自于枢密院,吏员有缺,亦是枢密院补,实际上又成为枢密院的下属机构。与进奏院初设置时一致。
淳化四年,通进司与银台司的隶属和执掌官员的身份发生了变化。《长编》记云:
通进、银台司旧隶枢密院,凡内外奏覆文字必关二司,然后进御,外则内官及枢密院吏掌之,内则尚书内省籍其数以下有司,或行或否,得缘而为奸,禁中莫知,外司无纠举之职。枢密直学士向敏中初自岭南召还,即上言:“通进、银台司受远方疏多不报,恐失事几。请别置局署,命官专莅,较其簿籍,以防壅遏。”上嘉纳之。癸酉,诏以宣徽北院厅事为通进、银台司,命敏 中及张咏同知二司公事,凡内外章奏案牍,谨视其出入而勾稽焉,月一奏课,事无大小不敢有所留滞矣。发敕司旧隶中书,寻令银台司兼领之。
从此记载看,因通进、银台司由宦官左右,因缘为奸,影响了章奏等文书通进。向敏中等朝臣上章陈请 “别置局署,命官专莅”,故促成通进、银台司权力格局发生变化:不仅地点由原来的垂拱殿门内和银台门侧移至中书门下附近,而且知司官亦由宦官改为士人。此一做法,虽是针对宦官弄权,但客观上亦是朝臣在信息传递制度上与皇帝博弈的胜利。可以说,自淳化四年起,通进银台司实际上成为一个由 “知通进银台司兼门下封驳事”统一领导下的,由通进司、银台司、发敕司、封驳司等四司所组成的一个主管文书运行的组合性机构。
如果说向敏中、张咏同知二司时身份是枢密直学士,还与枢密院在名义上有所关联,那么其后的知司官便不尽然了。咸平四年 (1001),陈恕以吏部侍郎知通进银台封驳司,通进银台司的独立性显然相对增强了。既然通进银台司由士人身份的朝臣接管,作为其下线机构的进奏院自然亦会置于朝臣的监督与控制之下。淳化四年后,内臣提辖进奏院的状况是否存在虽未可知,但通进银台司对进奏院的制约则是可见的。如淳化四年九月,便有 “诏进奏院日差进奏官一人承领敕文,于监院使臣当面(折)[拆]封、点数入递。应奏状日具都目纳银台司”。
外廷臣僚在逐渐介入进奏院、通进司系统的过程中,亦不断表现出对通过内廷宦官传递章奏做法的不满,并进行批评。如庆历三年 (1043)九月,谏官欧阳脩就上言抨击吕夷简 “乞于御药院暗入文字”,称:“凡事即合公言,令外廷见当国政之臣,共拟可否、岂可暗入文书,眩惑天听?” 嘉祐五年(1060)五月,又有侍御史陈经上言指责前宰相刘沆子刘瑾“所奏状并于内东门进入”。尽管外廷臣僚未敢直接否定内廷宦官传递信息渠道存在的合理性,而是批评个别人通过宦官机构上奏之不当,但对宦官机构介入章奏通进之不认同,则是显而易见的。亦正是因为臣僚对宦官机构通进章奏之批评,仁宗便于陈经上言后,“诏今后臣僚乞于入内内侍省御药院、内东门投进文字者,令逐处申中书,再取旨。” 即是同意以宰相为代表的外廷臣僚对宦官机构通进章奏这一渠道进行控制和监督。与此同时,外廷对进奏院、通进司这一渠道的控制亦渐成增强之势。
前揭神宗熙宁四年诏令言“勾当进奏院官,令枢密院选差京官二员,替见任官年满阙”前,便是明令“诸道进奏院自令以知银台司官提举”。自此,进奏院被置于知通进银台司与枢密院的双重管理之下,且其具体主管官员的身份亦完全定位为京朝官,独立性或许有所降低,但地位显然比以前有所提高。
元丰官制改革后,进奏院与通进司归入门下省,皆隶给事中,银台司则元丰五年(1082)废罢。表面上看,元丰改制既由神宗本人主导,其利用改制之机,正可将进奏院和通进司这一信息渠道置于皇权的直接控制之下。但若从整个改制的动因和具体做法的实质来看,元丰改制是在真宗、仁宗以来臣僚“正名”的呼声下,以恢复唐三省六部制之职能为主旨的中央行政体制改革。尽管在具体运作中未尽是“正实”,但其基本形式则是仿唐三省制。故诏命承发与章奏通进之职是按唐代门下省掌“出纳帝命”、“下之通上”之制, 归入门下省之后省,隶给事中。况且进奏院与通进司这一信息渠道,自太宗淳化以后由外廷臣僚执掌亦有80余年,无法骤然改变,归入门下省、继续由外廷臣僚掌握最是顺理成章之事。
元丰改制后,进奏院隶门下给事中虽无大的反复,却亦屡有波折。北宋末年,有义乌人王庆长(庆长乃其字)曾任“提辖诸道进奏院”,此人显非内臣。南宋初年,进奏院设 “进奏院监官”,似乎脱离门下省又置专官。但从建炎元年(1127)进奏院有“都承受到诸处投下文字,并开具次日申门下省”,及给事中刘珏言进奏院事来看,进奏院并未脱离门下省的统辖。其设专官,应是和北宋末南宋初的特殊形势有关。
北宋末到南宋初,不仅邮传衰敝严重,中央行政体制亦屡经更作。南宋建立之初,政尚权宜,制度因陋就简,大致继行元丰改制以来的三省制。但因是从新立国,且无旧班底之束缚,南宋亦得以对中央行政体制进行调整。建炎三年四月,在宰相吕颐浩的倡议和主持下,按照司马光等在元祐时所上《乞合两省为一》奏议中的理念及方案对三省制进行了改革,史称自此“始合三省为一”。这一改革切实表现为三省实际行政长贰的合一、给舍列衔同奏等行政程序简化,以及具体办事机构和吏员裁减等诸多方面。但这一制度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历了从建炎到绍兴数年才完成,之后又不断有所调整。从具体过程来看,南宋建立之初,设有三省,但并无门下、中书后省。门下、中书后省之设是在建炎三年七月以后,而给事中为门下后省长官。大约是绍兴元年 (1131),门下、中书两省又并为中书门下省。在此背景中,进奏院虽隶门下省,但门下省对其直接管控力度可想而知。因此,到绍兴四年,又有门下后省言:“进奏院屡经移跸,事务废弛。乞正除朝奉郎卢坤监都进奏院。”绍兴三年,吏部围绕进奏官有犯是依崇宁法申提辖官司还是由吏部从本部径送所属断遣的问题,对进奏院的隶属曾有争夺。朝廷从吏部所请,一度断归吏部。但诸道进奏官纷纷向门下后省倾诉,朝廷又于该年九月十七日下诏改依旧制。四年五月,吏部侍郎刘岑又和门下后省相争,朝廷以“甚虑隳废旧典”为由,再诏 “进奏院依祖宗法隶给事中”。乾道六年 (1170)八月,因“近来进奏官辄于六部等处抄录指挥,又将传闻不实之事便行传报”,中书门下省建议“令左右司将六曹刺报状内合报行事写录定本,呈宰执讫,发赴进奏院,方许报行”。孝宗予以批准。尚书省左右司一度侵夺了进奏院部分权力。但到了九年三月,在臣僚的反对下,孝宗又“诏进奏院依旧隶门下后省,合传报事令本省录合报事件赴本院报行,余依已降指挥”。之后未见进奏院隶属之变更。从制度上看,元丰改制后,进奏院与通进司这条联通禁中与在京百司及地方的信息渠道,已经完全掌控在外廷臣僚手中。从理论上言,一切诏奏的传递与出纳皆置于以宰相为首的外廷官员监控之下,而皇帝对此直接操作的空间则越来越小。在此背景下,皇帝若要在执政前台独断专行,唯有在制度规定之外别寻他路,入内内侍省在神宗以后深度介入机要文字传递便是此结果。其中重要做法是创立金字牌递。
在宋朝行政体制内,内侍及其机构名义上并无诏奏传递之职责;但实际上,因内侍机构“密迩禁中”,而内侍又有“非时出入禁中”之特权,故在常规文书渠道之外,无疑会形成一条既便捷且具较高保密性的信息传递途径。因此,御药院、内东门司、入内内侍省一直发挥着制度规定之外的章奏通进作用。如景德四年(1007),“诏皇城司,今后雄州递直赴内东门进下,每旬具数报枢密院。”景祐末,国子监直讲林瑀在仁宗的授意下,就五行灾异之事“由御药院关说于上”。又前揭嘉祐五年下诏令“今后臣僚乞于入内内侍省御药院、内东门投进文字者,令逐处申中书,再取旨”,亦反映出这一事实。尽管如此,神宗之前,除内东门司“承接机密实封奏牍、内外功德疏”外,内侍机构似乎尚未正式介入专门诏令的下发程序。内侍机构正式介入下发专门诏令,应是从神宗朝开始,而其所下发的专门文书就是通过金字牌递传递的御前文字。
关于入内内侍省承传金字牌递,拙文《威权、速度与军政绩效:宋代金字牌递新探》虽有论及,但对其执行始末及承传文书之程序则未深究,故此处仍须细述,以明本文之主旨。
宋代史籍中,明确记述金字牌递乃内侍机构承传的是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其“金字牌”条目云:“近岁邮置之最速者,莫若金字牌递,凡赦书及军机要务则用之,仍自内侍省遣拨。”可见金字牌递应自始便由内侍省下发。《宋史》亦有如是言。但 《朝野杂记》完成于宁宗时,其“金字牌”条主要记述孝宗以后事,而高宗绍兴三十年九月已 “罢内侍省,以其事归入内内侍省”,所以《朝野杂记》所记显然不确,或系后世转抄致误。《宋史》亦当如此。负责金字牌递承传的内侍机构,实际上是入内内侍省。《朝野杂记》“内侍两省”条便有正确记载,其中云:
内侍省、入内内侍省,皆宦官之职也,旧号前、后省。绍兴三十年九月,以前省无职事,遂废之。今入内内侍省,旧后省也。吏额三十五人,分五房,所掌内殿引对群臣、发金字 (号)[递]、收接边奏、赐臣僚到阙茶药……
关于入内内侍省承发金字牌递,旁证亦多,如元丰八年司马光 《谢御前札子催赴阙状》称:
右臣今月十五日平明 , 准入内内侍省递到太 皇 太后御前札子一道 , 令臣早至阙庭者 … …
北宋末,王安中《大获胜捷札子》云:
臣于今月六日,准入内内侍省递到御前金字牌子递角一道,伏奉御笔手诏,以臣遣发军马讨荡奚贼,大获胜捷,特赐奖谕。
又绍兴五年吕颐浩《上边事善后十策》云:
臣今月十七日,准入内内侍省递到金字牌,降付臣诏书一道,臣巳望阙祗受外……
另,李纲奏议中曾有言“准内侍省发到金字牌御前实封文字”, 但很可能是后世传抄和刊刻之误,因为李纲其他奏议皆言入内内侍省承传金字牌文书。
在外官员收到金字牌发下的文书,亦可用金字牌递回奏状,甚至会有留存一到两面金字牌以备申奏紧急文字。如李纲《与秦相公第八书别副》称:
已具奏乞留飞,且于本路驻札,措置盗贼,将来沿江有警,自可顺流应援,一举而两得,未奉俞音。今再因金字牌递角附奏,论之颇详。心之精微,尽于此矣。
乾道六年正月十二日,入内内侍省言:奉圣旨,已降金字牌一面付四川宣抚使王炎,附发边防文字。其四川安抚制置使司见存留金字牌二面,令本司缴行入内内侍省进纳。检注绍兴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四川安抚制置使李璆申:宣抚司昨奏请,许权留御前发来金字牌子二个,附发合奏边防机速文字。今来见存相字号金字牌子一个,未发回间,承朝旨,宣抚司罢。欲乞将未发回金字牌一个存留,应副制置司附发申奏机速文字。如后来制置司有承受发来御前金字牌子,亦乞依宣抚司奏请到指挥,许权留二个,准备附发机速文字。
孝宗批准了这一奏请。在外官员用金字牌递回之文书,自然亦应是由入内内侍省接收。除上文“其四川安抚制置使司见存留金字牌二面,令本司缴行入内内侍省进纳”可为旁证之外,又如李纲《乞差内使一员承受发来文字奏状》云:
窃缘荆湖、广南见今军兴,招捕盗贼,朝廷札降指挥与本司奏请文字,皆系军期急速。荆湖南北、广南东西四路,去行在道里最远,虽入急递,例多稽迟,实封奏状赴都进奏院、通进司投进,经隔官司,伺候时刻,亦有留滞。窃虑申奏事宜,等待报应,坐费时月,有失机会,伏望圣慈特降睿旨,许臣申奏,如系事干军期急速,听径赴内侍省投进,差入内内侍省一员,专一承受所有朝廷札降圣旨指挥,并用金字牌入急脚递,不得入铺,星夜传送前来,庶几报应疾速,不致误事。
此奏状虽未明言递回之文书是用金字牌,但从前后文意应可得见,入内内侍省传递金字牌文书不经进奏院。而不经进奏院,亦正是金字牌递创行的实质所在,因为神宗创置金字牌递的用意及实际执行关键,在于“军前机速处分,则自御前发下,三省、枢密院莫得与也”。元丰改制后,进奏院隶属于三省中的门下省,金字牌递本意就是自御前发下,不经三省、枢密院的,故无论其发下还是传回,皆不能经进奏院。金字牌递之雏形出现于熙宁十年,正式确立在元丰六年。实际上,入内内侍省承发文字,在金字牌递出现前就发生过。如熙宁时章惇“招谕梅山蛮猺”,“言恐进奏院漏泄所奏事”,神宗“令入内内侍省下文字”。但在金字牌递创置之前,入内内侍省承发文字应属于个别现象,亦未完全指明文书的性质。金字牌递设立以后,不仅入内内侍省所承发文字亦以“御前文字”、紧急军期等重要文字为主,而且外地官员由入内内侍省投进文字的记载亦普遍见于文献。兹略举几例如下:
[元丰八年九月]辛丑,诏吕大防曰:“卿镇蜀日久,西南生民疾苦利害,或新法有于民未便者,想多闻见。卿未到阙间,宜以所见条析,入急递奏 来,于入内内侍省投 进,无有所隐。”
[大观四年]六月十四日,诏:“常平、免役岁终造账之法,分门立项,丛剉汗漫,倦于详阅。令修成旁通格法,可令逐路提举常平司每岁终将实管见在依此体式编类,限次年春首附递,(径)[经]入内内侍省投进。仍自大观五年 (者)[春]为始。”
[绍兴五年]十二月二日,成都府潼川府夔州利州等路安抚制置大使兼知成都府席益言:“应奏禀探报急速事,乞特许赴入内内侍省投进。”从之。
[乾道三年]六月十八日,虞允文言:“蒙恩除四川宣抚使,所有本司合行事件,条具下项:一、合用印,照得昨来枢密叶义问出使,有铸到‘枢密行府印’一面,今乞关出行使。所有行移,并依三省枢密院体式施行,仍入诸军摆铺递转,内奏报文字,直入[入]内内侍省投进。……”
以上所言文字未必尽是金字牌递文书,但金字牌递的设立及入内内侍省深度介入重要文书的承传,无疑是神宗皇帝与外廷臣僚对信息控制竞逐之产物。文献记载中这一事实的普遍存在与历时之久,说明这一做法被后来帝王继承和仿效,其中以徽宗时期最为突出,居然出现了“入内内侍省递”之称。《宋会要》载:
[政和八年]六月八日,诏两浙路:“自今夏霖雨连绵,淹没田不少,平江尤甚。已差赵霖依旧两浙提举常平,如有合行奏禀事件,附入内内侍省递以闻,仍一面多方措置护救民田……”
宣和四年(1122),赵遹《上徽宗乞抚存北虏》云:
臣伏准今月十三日枢密院札子,奉御笔:“虏界为女真所侵,兵势解,切虑奔溃侵轶,逼犯边境。仰河北诸路帅司,依已降指挥,团结兵马,编排器甲,准备不测勾抽上边使唤。仍先具知委奏闻。”除已具知委,及逐时探到北界事,节次附入内内侍省递奏闻去讫。
那么,自神宗以后至南宋灭亡,入内内侍省是不是长期不断地介入文书传递呢?前所举例,基本上涉及神宗至孝宗诸时期,亦见理宗嘉熙时陆续有“入内内侍省递到御前金字碑”之例。
又宝祐至开庆时,李曾伯出任荆湖南路安抚大使兼广南制置大使,筹措广西防务,与朝廷间往还文书甚多,其中朝廷发下文书,多是由“阁长” (中等内侍别称)发出之“圣旨”、“御笔”,或枢密院札子、尚书省札子,由入内内侍省经手无疑。唯有光宗、宁宗和度宗以后较为少见。经入内内侍省发下的金字牌递文书往往被称为“御前文字”。这些“御前文字”除有御笔手诏与御札外,还包括尚书省札子、枢密院札子、三省枢密院札子、赦书、官告和类省试特别指挥等。显而易见的是,部分尚书省札子和枢密院札子不再经进奏院,而经入内内侍省,用御宝封装,以金字牌递发下,一方面说明这些文书权威性增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御前文字”之性质;另一方面亦反映出皇帝对三省 (主要是尚书省)、枢密院下发文书之直接掌控与干预。这不能不说是皇权进一步膨胀或强化在控制信息渠道方面之表现。内侍机构除负责收发金字牌递外,还不时插手进奏院和通进司事务。如 《宋会要》载:
[绍兴十一年]五月十九日,臣僚言:“臣闻纲纪正则朝廷尊,朝廷尊则中外服,此必然之理也。向者两淮湖北宣抚司奏报期文 字,进奏院不以时进,故各置承受文字官者,权一时之宜也。今韩世忠、张(浚)[俊]、岳飞既除枢密使副,各已治事。稽之典故,朝廷大臣投进文字,自有通进司,而承受文字官未罢。臣恐纲纪不正,失朝廷之尊,中外有所不服也。望减罢承受文字官,则纲纪正、朝廷尊,而中外服矣。”
此条奏议透露出的信息是,两淮湖北宣抚司设置后,与朝廷之间的军期文字是由进奏院 传递,因进奏院有所耽误,才各置承受文字官,代替进奏院或进入进奏院专门负责宣抚司军期文字传递。按淮东宣抚司置于绍兴五年,湖北京西路宣抚司置于绍兴七年,则专门置承受文字官则应在绍兴五年或七年之后。又按承受文字官的身份为宦者,则此时进奏院很可能已改由宦官或入内内侍省监管。
战争时期专设的承受文字官,当不在少数。上揭请废罢韩、张、岳三人承受文字官的奏议被批准,并不能说明其他承受文字官亦全部废罢,应该还有承受文字官存在,或其后战时又有设置。如绍兴三十年十月二日诏曰:
昨依故事,差内侍官承受内外诸军奏报文字,虑恐稽滞,可尽罢承受官。今后诸军奏状、札子,并实封于通进司投进,三衙有公事,即时上殿奏禀。
此条诏令显示,承受文字的内侍官罢去以后,诸军奏状、札子径入通进司,而非进奏院,说明之前承受文字之内侍官发挥之作用正是进奏院原来之职能;此时废罢承受文字 官,诸军奏状、札子入通进司,又说明进奏院本应承担的任务部分并入通进司。但若从隶属关系上看,此时的通进司亦似乎不尽 归给事中掌控,而是在相当长时期内设有内侍监官。如绍兴二十七年五月,武德郎、权寄班祗候任褒贤便是因任监通进司三年无遗阙而特授迪功郎。绍兴三十一年起,通进司监官又改由入内内侍省差内侍两员分轮在司值日。入内内侍省直接插手进奏院、通进司传递系统,说明皇帝权力对信息渠道的进一步延伸和控制。言至于此,似乎可以得出从神宗朝直至南宋后期入内内侍省一直深度介入文书传递的结论,但其实并不尽然。进奏院这一机构以及朝臣们不时展现出与入内内侍省之间的竞争和张力。
靖康元年二月十七日,诏诸路监司、帅守等,应投进文字,不得请降指挥径赴入内内侍省投进,并依自来条法递赴进奏院施行。
此诏因何原因而发,未见明载,不知是否与之前内侍暗留金字牌文字不发有关。宣和七年冬天,金军两路南下,其东路军于次年(靖康元年)正月渡过黄河,逼近开封。北宋“朝廷发金字牌勾兵陇西,内侍官暗留不遣”。正月下旬,鄜延张俊、环庆韩中、泾原马等率军到开封,“皆云不见金字牌,但闻京城危,急来赴难,由是发觉”,于是“斩内侍官匿金牌者三人”。皇帝最为倚信的内侍居然在关键时刻暗留金字牌不发,不能不令朝廷震惊而寻求解决之法。但靖康元年二月诏书只是限定诸路监司、帅守赴入内内侍省投进文字,并非限制所有在外官员;且亦未明确说金字牌递不再由入内内侍省下发,改由进奏院承发。故仍令人疑惑。但不管怎样,此时入内内侍省在承传机要文字方面应是受到了一定遏制,进奏院被侵夺的职能部分得到恢复。不管靖康元年诏书是否包含限制入内内侍省对金字牌之承发,其对入内内侍省承传文书的约束都是有限且较为短暂的。一是因为北宋政权很快倾覆,使得这道诏令的权威和效果难以持续;二是由于新建立的南宋政权否定钦宗之政而继行了徽宗以前之做法。前揭绍兴五年席益乞奏禀探报急速文字,特许赴入内内侍省投进之事,虽未能充分说明诸路监司等已恢复径入内内侍省投进文字之例,但可以得见,南宋建立仅数年,入内内侍省便又深度介入机要文书的传递。
除此例外,尚有绍兴五年入内内侍省都知梁邦彦、押班陈永锡各进遥郡一官事,进官的理由便是自绍兴四年九月至次年二月,本省计发金字牌文字1023封而无稽滞。但从文献记载看,南宋时金字牌递亦并非全由入内内侍省承传,进奏院传送之例亦有可见。如孝宗隆兴二年(1164)三月十六日,兵部言:
“自今诸军摆铺,止许承传尚书省、枢院、都督府、沿边州军等所遣发军期、钱粮要切文字,余闲缓处不许辄入,并依条入斥堠、急、马、步递。若拆递官司点检非合入摆铺名色,从本处举察取旨。官吏并依绍兴六年十月制旨断罪施行。进奏院所发递筒,除承受金字牌合入摆铺斥堠传送,余文字合分别要慢入斥堠、急、马、步递遣发。”
其中清楚表明金字牌递是经进奏院传递,但若与同时期相关记载对照,则不能不产生疑问。绍兴三十一年,由知枢密院事差充督视江淮荆襄军马的叶义问乞“行移并依枢密院体式施行,入诸军摆铺(傅)[传]发,所有奏报文字,直发入内内侍省投进”,被高宗批准。隆兴元年十一月十五日,入内内侍奏:“自朝廷调发大军,节次承发过御前降下军期机速金字牌文字共二千余封,并无稽误。”诏:“官吏委是勤劳,可各特转一官资,内碍 (正)[止]法人依条回授;白身人吏候有名目,或出职日作一官资收使,如不愿转资人,支绢二十匹。”
隆兴二年汪应辰《辞免四川安抚制置使奏状》又有云:“右臣准行在入内内侍省降到御前金字牌御宝封送下三省枢密院子。”
由此看来,到高宗绍兴末和孝宗即位后,入内内侍省仍深度介入机要文字的承发,何以会在此间出现进奏院承发金字牌之例?
汪应辰除四川安抚制置使在隆兴二年五月一日, 则上 《辞免四川安抚制置使奏状》当在这一时间之后,说明隆兴二年五月后仍有入内内侍省承传金字牌之例。但前揭兵部言进奏院承传金字牌文书事则在同年三月。若两者所记无误,则可有两种解释:一是孝宗即位之初,曾有令进奏院承传金字牌之举,但很快又改由入内内侍省承传;二是孝宗即位后曾有进奏院与入内内侍省共同承传金字牌,或入内内侍省承传之金字牌经进奏院入递。当然,亦存在两者系年错误的可能性。但不管怎样,文献对孝宗朝文书传递情况之记载值得注意,那就是进奏院在传递机要文字方面作用变得较为突出。除参与金字牌传递外,进奏院还负责传递与金字牌相当的其他檄牌——黑漆白粉牌、雌黄青字牌之文字。如 《宋会要》载:
[乾道]三年三月五日,臣僚言:“近(指)[诣]诸路州军,斥堠铺兵选拣健卒谨审铺兵拨充摆铺,走传军期要急文字,尚虑无以区别。欲乞将沿边州军诸军[都统制司各给降黑(膝)[漆]白粉牌,内建康、镇江府、池州驻札御前都统制,盱眙军、光、濠州、寿春府,各给牌 五;鄂州、荆南、金州、兴元府驻扎御前都统制,襄 阳府、四川制置司,各给牌十,专一申奏军期切紧,寻常不许辄用。申发文字并填寔日;递铺走传,日行三百五十里。到行在令进奏院具承受日时发回。朝廷降付诸处(乞) [急]切文字,亦乞置雌黄(膝) [漆]青字牌五十,以备给发。候到,却将牌即时缴回。若住滞时刻,使臣、铺兵并重作施行。”
[淳熙八年三月]二十三日,四川茶马王渥言: “本司至行在六千余里,常程递角大段稽违,自出本部界即难督责。望下所属给降黑漆字牌二十面,付本司入摆铺,至进奏院往来使用。仍乞行下沿路提举马递铺官常切驱磨,如有违慢,重作施行。”诏所属降黑漆白字牌十面。
[淳熙九年]十一月七日,知成都府留正言:“乞下所属,给降黑漆白字牌二十面,付本司发递进奏院,许入摆铺往来使用。”从之 。
无论黑漆白粉牌还是雌黄青字牌,俱是专发朝廷与诸处往来要急文字,皆由进奏院承传,而不见经入内内侍省,可说明进奏院此时在传递机要文书方面,已部分分割了入内内侍省的权力。
孝宗之后的光宗绍熙至理宗端平时期,较少见到入内内侍省承传机要文字之记载。虽不能说明这一阶段入内内侍省没有介入机要文字之传递,但若参照相关记载,则可看出,进奏院在机要文字传递中仍发挥突出作用。如 《舆地纪胜》载:
摆铺递,绍熙三年制置 (邱)[丘]公崈所置也。自成都至行在凡四千二百余里。公谓边防军政事体甚重,军期摆递,事多稽迟,恐缓急之际有误机会。于是奏摆铺三。自成都至万州,以四日二时五刻,从铺兵递传。自万州至应城县九日,应城至行在十四日,则以制司承局承传。回程如之。惟应城回至万州又加四日。每月初三、十八日,两次排发。若有急切军期,即不拘此。行在都进奏院排发亦如之。按南宋之摆铺原是取代斥堠铺 “
专一承传御前金字牌,以至尚书省、枢密院行下,及在外奏报并申发尚书省、枢密院紧急文字”, 其文字本应由入内内侍省承发,而此处言绍熙时则由“行在都进奏院排发”。又如 《续编两朝纲目备要》载:
韩侂胄用事十四年,威行宫省,权震天下。初以预闻内禅为己功,窃取大权,中则大行窜逐,以张其势。……凡除擢要臣,选用兵帅,皆取决于厮役苏师旦之口。己所欲为,不复奏禀,径作御笔批出。军事既兴,又置机速房于私第。应御前金字牌悉留其家,凡所遣发,未尝关白。
若把宋朝中央政权看成一个整体性的权力集合体,则进奏院与入内内侍省这两条信息渠道,在维持政权稳定和日常政务运作方面,呈现出合作与互补的关系;但如果将皇帝和以宰相为首的外廷臣僚分别看作权力结构内部的两个部分或制衡力量,则进奏院与入内内侍省在承传机要文字中的交错与张力,无疑是两者之间信息博弈的重要表现。皇帝先后对进奏院之掌控和对入内内侍省之利用,亦无疑显示出君主独裁政治的特征。而这一特征又在士大夫的抵制与抗争下,时显时隐,展现出有宋一代生动的政治形态。另外,若将宋代政治置于唐后期以来的历史脉络中观察,则可发现,在唐代皇帝周围形成的内外诸司所发挥的功能及政治特点,在宋代仍然较为突出。唐代诸司,特别是内诸司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侵夺了外廷机构的权力和功能,使皇帝将重要的事务都置于自己的掌控之下,在与外朝抗衡中处于绝对之优势。宋朝立国后,内诸司控制的朝廷事务虽部分归还外廷,其机构亦大有萎缩,但依靠内诸司充当手臂牵制外朝的政治经验,仍在宋朝皇帝身上有浓重之保留。用内侍掌控进奏院和通进司,特别是依靠入内内侍省承传紧要文字,则正是这一政治经验的体现。关于宋代是否存在内朝的问题,学界向存争议;但若考察入内内侍省、内东门司、御药院、閤门、四方馆、客省等禁中机构群的监领机制及其在日常行政中的作用,则有宋一代内朝的影子似乎亦隐约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