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达:马歇尔大法官的远见

节选自《总统是靠不住的》    作者:林达

卢兄:你好!

来信收到了。你说,我在以前的信里不止一次地提到,美国政府的司法分支有一个“司法复审权”,你很想了解得更多一些。在信里你还说,你确实很想知道,一个已经结束了的“水门事件”,怎么会仅仅成为一个大故事的“开篇”的。
我先谈谈你所问到的“司法复审权”吧。你的问题使我不由地想起了我第一次去美国最高法院的经历。
那天不仅冷,而且还刮着大风。我刚从旁边的美国国会图书馆出来。国会图书馆的主楼,是一幢非常富丽堂皇的建筑,尤其是它的中厅,可谓美伦美焕。当我们走到相邻的最高法院,它却给了我们完全不同的感觉。
那天,最高法院的建筑物给我的印象也非常特别,这不仅是因为这是一幢非常简洁的仿希腊神庙的建筑,还因为那天奇冷的大风刮走了所有的闲杂人等。于是,我眼前呈现了这样一幅画面,在清冷碧蓝的天空下,稳稳地座落着一幢巨大的神庙般的白色大理石建筑,在正中的台阶下,站着一个微微叉开双腿,穿着深色制服的黑人警卫。与建筑物的体量相比,这名警卫的尺度显得微不足道,但是你仍然可以感觉得到他的力度。就在那一瞬间,空间的冰净宁洁,尺度力度与黑白的反衬,使得这个特定场景深刻地在我的脑海里定格下来。
我犹豫了一下,就开始走进这个画面,我一边向那名黑人警卫走近,一边开始怀疑他是不是会马上过来请我走开。因为我自己也知道,最高法院和我刚刚出来的国会图书馆,性质上实不可等而论之。所以,越走近,我的脚步越显得迟迟疑疑缺乏自信。直到最后,我终于站在了那名黑人警卫面前,这才发现他实际上十分魁梧。
这时,我眼前的画面里,蓝天已经退出,魁梧警卫的背景,就是那洁白的水平伸展的无数台阶,以及垂直高耸有着典型的科林斯柱头的大柱廊,说实话,这时我几乎已经打消了要进去看一眼的念头,觉得这实在是不太可能。但是,已经站在这儿了,决定还是问问。
所以,当警卫客气地问我想看什么的时候,我反而楞了一下。他微笑着又补充说,你是想参观展厅呢,还是要进法庭。我说,我能进法庭看一看吗?他的回答是,“当然,请进。”他没有向我问姓名,没有要求看身份证,什么也不需要,我就可以进去了。这时我才看到柱廊上端,刻着那句著名的话“法律之下,人人平等”。
我直直地就向着台阶的高处攀登,一边走我一边想,这次可以看到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庭什么样了。越过那扇重达六吨半的青铜大门,我进入大厅,两边都是历任大法官的大理石半身像。匆匆穿过整个空无一人的大厅,只听得到自己的脚步在空荡荡的大厅里的回声。到了大厅的另一端,我已经站在在最高法院的法庭之外。一位衣冠楚楚的年轻人拦下我,压低声音轻轻地问,你是公众参观吗?我说是的。他轻轻拉开一扇大门,把我让了进去。
一进法庭,我居然顾不上按照原来的打算,好好看一看建筑内部的装潢设计,我只觉得万分惊讶。这不是我所期待的一个寂静无声,陈列着一排排空旷坐椅的法庭。这居然是坐了黑压压满满一厅旁听者,正在进行紧张法庭听证的正式工作场所。我第一眼看到的竟然是鼎鼎大名的九名最高法院大法官!
这是一个四周有一圈大理石柱廊的大厅,天花板很高,足有十几公尺。在紫红色的帷幕前,大法官们身着黑色法袍,一字排开高高地坐在法官席上。首席大法官理奎斯特坐在正中,我在电视听证会上所熟悉的第一名黑人大法官托玛斯正坐在右边一侧。还有新任不久的女性大法官金斯堡。我在那里细细辨认这九名掌有美国联邦政府司法分支最高权威的大法官的时候,其他的旁听者显然更关心的是正在进行法庭辩论的案子,除了大法官和律师的问答,法庭一片肃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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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我才悟过来,以前看到过的,根据美国的“案例法”,规定法院为“公共场所”,“必须对外开放”,具有它真实的意义。后来我才知道,在天气好的时候,要求进入最高法院法庭的人是很多的,甚至包括就此接受法制教育的许多青少年,先来先进。通常大门广场上民众排成两个队伍,一队是打算从头到尾细细旁听的,另一队是只打算听三分钟见识见识的,法庭的最后两排旁听席就规定给三分钟的旁听民众。按照法律的规定,只有在法官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拒绝公众和新闻记者的旁听。最高法院的听证平时就是这样在各色人等川流不息的大厅里进行的。任何一个人,你要想听,都可以听。
那么,最高法院一般都是审理些什么案子呢?事实上,美国的最高法院每年要接到近七千件的请愿申请,大法官们是不可能处理完的。他们每年处理的案子一般只能在一百到一百二十件左右。因此,这些案子是事先经过挑选的。挑选的原则就是,这些案子一般都是牵涉到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产生争议的。案子并不在其大小,也不在于涉案的人地位的高低,而是在于这个案子是否有代表性。
实际上,美国的最高法院虽然处理的案子有限,但是,正由于这些案子都在解释法律的意义上具有代表性,而且它的判例又可以被各级法院援引,作为判决依据。因此,这些有限的判案,往往起到了疏导的作用。就是说,一个典型的案例被最高法院判决之后,在全美国范围内,诸多郁积在同一个法律疑难点上的案子,也就迎刃而解了。这也是美国最高法院的作用所在。也就是说,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工作,与其说是在“判案子”,还不如说是在利用典型“案子”对法律本身引发的诘问,不断对现存法律作出他们的理性的解释和判断。
以上谈到的情况,是最高法院对现存法律所作的工作。同时,还有政府的立法分支,即国会,在建立新的法律引起争执时,也是由最高法院来判定这些新的法律能否成立。对各项法律的判定解释,在美国通常是以宪法来衡量的。因为美国宪法的本质,就是美国人民维持这个国家存在的最根本的一个契约。因此在美国,当任何现存法律或是新建法律发生疑问的时候,就是由最高法院用宪法这把“尺”上来衡量一下,顺宪法者存,逆宪法者废。这也就是司法复审。
在这里,你也看得出来,既然宪法成为唯一的准绳,最终自然也要引发对于宪法本身如何解释的争执。而这个宪法解释权,就在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的手中。这下,你一定理解,为什么当我看到九名大法官会那么惊讶了。他们实在是这个国家最为举足轻重的人物。
这样,一个政府权力的三角构架,就在根本上变得如金字塔一般沉稳了。国会是拥有立法的权力,但是,它的立法受到另外两个分支的限制,尤其是司法复审这一关键的制约。同时,国会立法之后,它也无权执法。至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分支,尽管拥有执法的“实”权,但是,它既不能任意建立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在法律的实行中又无权任意诠释和歪曲法律。至于,九名大法官,他们给所有的法律下判定,为宪法作出解释,但是,除此之外,他们没有任何其它权力,他们与立法以及政府的行政操作都毫无关系。
这个三角构架基本上是均势力敌的。但是,在历史上,司法这一支曾经是比较弱的。你一定也意识到了,某一个分支比较弱,也就意味着另外的两个分支相对过强。因此,它的问题也就不会只是一个分支的问题,而是整个构架是否能够维持平衡,一个稳定的整体是否会遭到破坏的问题,千里之堤也有毁于蚁穴的忧虑。
在1789年3月,美国宪法才被各州通过正式生效,政府也渐渐正常起来。你可不要把当时的美国想象成现在的模样。那时,美国新生的政府刚刚开始试着运作,许多运作中才产生的现实问题,都在它产生之后才逐步提上如何解决的议事日程。
在这个“初级阶段”里,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务就是在那里“判案子”。一方面,他们在宪法的规定之下,成为独立的一个权力分支,行使司法权利。但是另一方面,宪法制定的时候,仅仅考虑了国会是人民的代表,由他们制定法律是合理的,却没有进一步为法律本身产生问题怎么办。例如,几项法律之间有可能相互矛盾。又例如,一项具体的法律可能与宪法的精神相违背。
也就是说,在当时国会的力量显得过强,当它的立法有问题的时候,缺少了一个限制力量。
也许,正是因为这是一个刚刚建国的混乱局面,各地有许多案件有待处理,而地方法院的水平还很不整齐,最高法院的协助成了大法官们很重要的一个任务。国会在立法中规定,大法官们必须化很长的时间在全国“巡回审理”。现在大家回想起来,都怀疑国会的这项立法,是否存有强化自己权力的私心,他们是不是存心想把大法官们逐出京城去。因为行政分支是执行机构,碍不了立法的大事,而最高法院那帮专职管“法”的家伙,弄不好可真的会出来“管头管脚”。
于是,在最初的岁月里,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就是几乎一年里有多半时间奔波在路途中。那时哪里有什么高速公路和汽车,他们白天颠簸在马车的车厢里,夜晚就落脚在乡村的简陋小客栈。因此,在那个年头,美国竟然有人以身体状况不堪长途辛劳,而辞谢首席大法官职位的。在今天听来,这简直象是神话故事般不可置信,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这在今天是一个令多少人羡慕不已的职位啊。可见当时美国的整个状态,包括政府在内,都还处在一个草创的初建阶段。
美国国会和最高法院之间最初的不平衡关系,我想,也许和它的历史是有一定关系的。在美国独立之前,许多地方的政府建制是仿英国的。那时,与国会功能类似的“议院”也担当一部分司法的功能,尽管有法院,可是司法是不完全独立的。现在,虽然美国的建国者们强烈地意识到,必须在这个新的国家使司法完全地独立出来,成为一个与其它两个权力分支旗鼓相当的力量,宪法也有了这方面的内容,但是,由于没有历史先例,一开始,在具体如何实现这个设计的问题上,他们还在摸索。
但是,当时美国国会的强盛和最高法院的相对弱势,已经引起了一些有识之士的不安。在19世纪开始的时候,美国政府的运作才开始了十来年,当初的那批建国者们,多数还身强力壮,还在各个不同的位置上工作。但是,依据他们自己制定的宪法,他们之中没有一个人具有一言九鼎,超越宪法的威力。他们和其他人一样,也只是作为一名政府官员或是议员,参与这些问题的思考和讨论。整个讨论中,基本上还是和当初制宪时一样,分成所谓的联邦派和反联邦派两种意见。
这两个派别一直就有,联邦派主张强化联邦政府的权力,他们中的一些人,也主张增强联邦最高法院的实力。而反联邦派,则希望各州拥有真正的权力,联邦政府不要多加干扰。因此,他们对加强联邦最高法院没有什么兴趣。例如当时已经退休的前总统华盛顿,就是持有联邦派观点的,而即将成为19世纪新上任的第一名美国总统的托玛斯.杰弗逊,就是反联邦派的。尽管美国建国初期历时多年的两派争论一直非常激烈,有时也很伤感情,但华盛顿和杰弗逊却始终维持了很好的友谊。
当19世纪开始的1800年,在美国也是一个大选年,联邦派的亚当斯总统在竞选中失败了。继任的将是反联邦派的托玛斯.杰弗逊。就在这个政权交替的时节,出了一个美国司法史上最著名的案例,这个案例居然还是由于政权交替而引起的。
现在看来,当时的这些政治家较少有个人的私欲野心,所以,并没有什么安排亲信,结党营私的权力斗争故事。但是,他们对于自己的政治理想却十分认真。事实也是如此,一旦卸任,他们就真正地回归田园了。但是,对于他们来说,他们各自的政治理想却是有关美国前途的大事,在任内,他们会不遗余力去竭力推行。这个故事就是这么发生的。
联邦派的亚当斯总统和他的国务卿马歇尔,都是对联邦政府的司法分支现状忧心忡忡的,他们几年来一直在为加强这个分支而努力。但是还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就在亚当斯总统即将离任之前,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出现了一个空缺。亚当斯总统在提名几经周折之后,终于在离任前提名了他的国务卿马歇尔出任此职。
亚当斯总统本人是有着哈佛大学学位的学者型律师。可是马歇尔虽然在出任他的国务卿之前,担任过国会议员和美国驻法大使,却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他不仅获得提名,而且得到了国会审查的通过。这在今天都是不可想象的。这一方面反映了北美大陆的现实,在很长时间里,这里的法律人才一直还很缺乏;另一方面,也折射出建国初期一切都还留有战争时期的遗风,人们注重真实才干甚于学历。可以说,这是一个时势造英雄的机会,可是,没有受过正规教育的马歇尔真的能够胜任吗?
马歇尔和总统亚当斯一样,对于联邦派将要接管这个国家的行政机构,他们最不放心的一点,就是他们不会重视司法分支的增强。本来,随着亚当斯的落选,国务卿马歇尔也只能壮志未酬,打点回家了。现在,这个突然而来的任命使他激动不已,他一直耿耿于怀没有人担当的强化司法的重任,终于可以由他自己亲自担当起来了。他在给亚当斯总统的一封信中写到,“我迫不及待地想搬入我的办公室就任新职,使得你没有机会后悔作出这个提名。”

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

马歇尔急于迁入的那个办公室是什么样子的呢?那时候,美国最高法院可没有我们所看到的庄严雄伟的法院大厦。严格地说,大法官们甚至没有什么办公的地方。在马歇尔的再三奔走之下,首都的规划委员会才向国会协商,能否暂时借一个地方给最高法院容身。国会答应了,却挑了一个才二十二英尺的一点点大的房间,而且还是在地下室里。对此,马歇尔已经十分满意了。
在亚当斯总统离任前,他已经在马歇尔的建议下,向国会提出要进行司法改革。这项称之为“1801年司法法案”的改革,如果被国会通过的话,美国就将产生十六名新的巡回法官,担当起在全国巡回审理的任务。这样,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就可以从疲于奔命的状态中解脱出来,马歇尔认为,这是最高法院可能有所作为的先决条件。
你由此可以看到,在19世纪出的时候,美国距离真正的司法独立司法监督的理想还很远。有了宪法,还必须有后人在宪法精神之下的努力。
可是,亚当斯总统并没有应马歇尔的要求,让他立即搬到那个小小的地下室去上班。倒不是总统要后悔自己的提名,而是他还有两个星期就要离任了,他还需要马歇尔在自己国务卿的岗位上再坚持两个星期。这两个星期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协助总统完成对于42名首都地区低一级法官的任命,这些人将有五年的任期。这也是他们对于加强司法的一个努力,因为亚当斯总统想尽量提名一些能力强的的法官。
于是,他们为了赶在亚当斯离任之前的最后时刻,办完了这42名法官的任命手续,几乎天天忙到深夜。以致于后来人们把这些法官戏称为“夜半法官”。到了最后一夜,马歇尔总算干完了。他已经精疲力尽,在办公桌上留下一大堆文件就离开了他的国务卿办公室。这堆文件里,包括了最后十二名法官的任命书,它们都已经经过总统签字,封在信封里了。对于马歇尔来说,他觉得这些任命都已经完成了。
谁知,正是留在国务卿办公室的最后任命书,引发了这个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案子。
第二天,联邦派在行政分支的官员,都随着亚当斯总统离开了首都华盛顿,只留下了这个新任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对于他,这不仅仅是换个办公室的问题,他是从行政分支跳到了司法分支,面临的完全是一场新挑战。可是他一定也没有想到,他面对的第一个大的挑战,就是由他作为国务卿的最后一夜留下的法官任命书引起的。
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接任的杰弗逊总统的国务卿麦迪逊,在前任的桌子上拿到这些任命书之后,却并不认为这些任命已经完成了。现在是他们当权了,他不把任命书送出去,就等于还没有任命,这些法官不就可以让新总统来任命了吗?这里出现了一个谁也没有去想过的问题,就是,你说这任命是总统签完了就生效,还是送到被任命者手中才算数呢?
本来,这个问题是不会产生的,既然总统签了字,任命书当然就会被送出去,一直送到被任命者手里。可是偏偏这些任命书还没送走,就“改朝换代”了!于是,问题就这么出来了。
一开始的大半年里,问题并没有公开。因为那些失去了当官机会的法官们,既然没有拿到任命书,也就不知道自己有一个煮熟了的鸭子飞走了。所以,他们依然照常过日子,没有什么心里不平衡,更不会想到要去“讨个公道”。可是到了年底,终于有一个名叫马伯里的人,不知怎么知道了这个消息,得知曾经有过关于他的一份法官任命书没有被送到。他可不认为总统已经签了字的任命还可以作废,就决定找个律师为他伸张正义。
这名律师直直地就奔向了最高法院。为什么他一告就告到最高法院呢?这算个什么司法程序呢?他有他的道理。因为在美国国会通过的“1789年的司法法案”中,有一个第十三条,该条规定,授予最高法院一个额外的权力,就是最高法院可以直接向行政官员发出强制执行令。也许,这是1789年国会对于实行“司法制约行政”所作的一个尝试吧。
既然这条法律明文规定,最高法院有权直接强制新的国务卿送出那张任命书。所以,马伯里的律师当然就直接奔最高法院而来了。但是,不知你是否看出这样一个问题?这个“第十三条”只规定了最高法院有发出强制执行令的权力,却没有解决一个“怎么强制”的问题。
美国最高法院只有那几个大法官,既无行政分支所拥有的兵权,又没有立法分支所拥有的财权。也就是说,如果大法官真的发出强制令的话,万一行政分支不服从,那时,大法官既派不出兵去强迫它执行,也不能以切断行政分支的开支相威胁,他有什么办法去保证强制令的执行呢?
在看这个故事的时候,你一定要时时想到,这是发生在两百年之前。在美国,那还是一个颇为“蛮荒”的时代。你只要想想那些美国西部电影就可以有个大致印象了。更何况,这时连大规模的西部开发还没有开始呢。所以,这个刚刚找到一个临时小办公室的最高法院,还显得弱不禁风。它还没有多少如现代美国的法律文化资源可以利用。也就是说,最高法院在当时的美国,远没有建立起今天这样的权威性。因此,在它的权威建立之前,就一下子和政府权力的另外两个分支碰僵在十字路口上,其局面就像是一个还没成熟的少年与两个壮汉的对峙,形势十分紧张。当时的美国还没有电视,甚至连个收音机都没有,所以老百姓还不可能很关心这些事情。可是,至少在政治中心的首都华盛顿,大家的注意力很容易被这个案子吸引过来。
更何况,这个案子又是如此具有戏剧性:告的是新国务卿压下了老国务卿留下的任命,而老国务卿偏偏又担任了审这个案子的大法官。还有比这个更有好戏可看的吗?我却常常想,这事正巧是发生在建国初期,才给了人们一个看好戏的机会,若是发生在今天,没准法院一接这案子,马歇尔这样的“当事人”就该回避了。
可这是在两百年前,还没那么地道的规矩。案子就是落在马歇尔手里了。可是,他该怎么处理为好呢?
马歇尔如果对这个不予审理,那么,最高法院就活像是在十字路口主动畏缩退让的少年,今后出门也休想再抬起头来了。如果他发出强制令,行政分支不予理睬,这就象那个少年对着壮汉大喝一声“让开”之后,壮汉纹丝不动,他仅仅是白吆喝了一声,除了会引起围观者的一阵哄笑,什么结果都不会有。不论发生的是这两种结局中的哪一种,都会与马歇尔强化司法的理想背道而驰。这可真是考验一个人的政治智慧的时候。
马歇尔的第一个动作,只是给现任国务卿麦迪逊发了一份通知,代表最高法院要求现任国务卿陈述理由:为什么不应该给你发个强制令,迫使你送出马伯里的任命书。这份通知,就象是这个少年主动站到了十字路口,华盛顿的“观众们”立即象过了电一样感到十分刺激,纷纷“围了上来”。
也许,马歇尔的这一举动是想在不示弱的前提下,先拖一段时间。也许,他还希望就这个问题,引起人们对于政府权力的一场讨论,让人们有机会对其司法分支和其它两个分支之间关系作一个反思。结果,这一举动首先是引来了一批人对他的围攻谩骂。指责马歇尔是恶意攻击国务卿。同时,国会果然引起了一次次的争论。争论的内容正是司法分支的独立和权力到底应该到什么程度。
我想,这正是一个国家面临的最困难和关键的时刻。定下一个大原则之后,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如果丧失了对于一个原则的分寸和度的把握,很可能同时就丧失了这个原则本身。
照说,这个案子是发生在政府的行政分支,与国会没有什么关系。但是,司法分支的权限和独立性问题,一直是国会关注的议题。这个的案子又一次引起了国会对于老问题的讨论,而且国会的讨论是非常激烈的。不少议员认为马歇尔主持的最高法院管过了头,主张推翻有关司法改革的“1801年司法法案”,“把大法官们送回他们的巡回职责中去,使他们没有机会出来误导。”
但是也有反对意见的,一个在独立战争中致残的老兵,当时的纽约州州长莫利斯,吃力地撑着他的木腿,神情激动地告诫大家,必须给予司法分支足够的独立性,使之有能力制约立法和行政分支。他尤其指出了对于立法分支监督的重要性,“以防止一些违宪的法律损害宪法。”他在最后几乎是嚷着向在场的议员宣称“你们如果撕去了这份宪法,你们将永无机会再得到另外一份!”
在美国,有一个传统做法是很有意思的。那就是,凡是这一类的国会辩论,每个议员的态度不仅在当时是公开的,而且,他的发言将会记录在案,随时备查。任何一个老百姓都可以查到。这样,没有一个观点是在当时就能够一锤定音的。美国人把一切都交给时间,让历史去对一切作出再判定。

任何一个历史事件,都会随着岁月沧桑,星换斗移,逐渐脱出历史局限的外壳,显露出它的真实面貌和真实意义。在不同的年代,不同的历史学家会一遍一遍地去写书,去引用这些人物的发言,去重新给它一个新的认识和定位。这时,他们会去美国国会图书馆,免费的,不需要任何介绍信的,查出那些当年历史人物的发言和论断的原件。孰是孰非,也就会越来越清楚地呈现在后代的面前。

在美国,没有一个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能够逃脱得了这样一种历史的检验。其关键不仅仅在于政府论坛历史记录的准确和保存,还在于这些记录都是公开的。没有一个历史人物,可以因为他是总统,或者因为他是一个大家公认的英雄,就在历史档案中,隐去或者修改不利于他的形象的某个部分或某些发言,甚至连封存某个部分,想贴上“不得查阅”的标签,都是做不到的。
同样,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除了投票结果之外,也是由所有的大法官,不论对判决持肯定意见的,还是对判决持否定意见的,分别写下一段他的观点,陈述他表决的理由。然后,存档备查。现在,我们坐在家里,就可以通过计算机联网,查到美国历史上所有重要案例中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判词。因此,当岁月拂去历史尘埃之后,他们是历史英雄还是客观上的千古罪人,会突然变得一目了然。
例如,在我们参观最高法院陈列室的时候,那里有一部介绍最高法院历史的录像片。该片强调地提到,在南北战争之前三年的1857年,在一个案子里,当时以塔尼首席大法官主持的美国最高法院,就曾经作出了支持奴隶制的恶名昭著的判决。宣称“黑人不是公民”,即使当黑人已经住在非蓄奴的自由州,他们也无法享有任何宪法权利。这个判决成为美国南北战争的一个重要起因之一,也成为在今天人们回顾美国司法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美国,一个或一群历史人物,可以风云一时,权倾一时,但是,他们无法不感觉到历史老人正非常耐心地坐在一边,默默地观看和等候着他们。等着浮华和渲染褪去,等着真实渐渐地裸露,在阳光下烁烁闪亮。
这样一种对待历史的传统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历史本身。因为,公众人物有没有历史感,这对于他的行为是有影响的。当他感觉到历史目光的逼视,他的言论和行为会更审慎和负责任一些。因为他的一言一行不是被记在纸上,而是被刻在光天化日下永不磨损的碑上。
但是,与此同时,在美国,还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就是他们承认世界上确有“历史局限性”这么一回事。因此,也就能够以历史眼光看待历史人物,以平静的心情对待历史事件,不给古人扣现代大帽子。我们此后还会不断遇到“历史局限”这样一个字眼。
当我们回到1803年的美国国会,首先看到的,大概就是它的历史局限性。最终,在联邦派观点占上风的国会,还是推翻了“1801年的司法法案”。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又必须踏上巡回审理的路途。立法机构甚至还取消了法院的1802年的几次会议,并且规定最高法院的下一次开庭,将在1803年的2月中旬。
大法官马歇尔看上去并没有作出抗争,他默默地等到了1803年的2月。这时,他宣布开始这个称之为“马伯里告麦迪逊”的案子。
案子一开始,原告先化了大量时间精力以证明,亚当斯总统确实曾经签过这样一份法官任命书。对此能够提供最确切证词的应该是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先生。但是,首席大法官本人当然不能自己从法官席上跳下来,跑到证人席上同时兼做一个证人。所以,还是费了一番周折。最终,提出决定性证词的居然是马歇尔法官的弟弟。当时马歇尔还是国务卿,他的弟弟当时正巧就在国务卿办公室,亲眼看着这份总统签过字的任命书被封起来,但是没有送出。
案情确定之后,法官允许原告律师进行法庭结辩。律师说,事实证明,他的委托人已经被任命为法官。因此,他要求最高法院根据“1789年司法法案”,发出一份强制令,强制现任的国务卿完成他应该完成的“行政动作”,把这份法官任命书送出去。
法官希望被告方也出来作个答辩。可是,政府的行政分支却没有一个作为麦迪逊的发言人出来应对。也许,行政分支正等着马歇尔的那张“强制令”?
我前面已经说过了,这是在一个二百年前的新国家发生的打官司的故事。当时的美国人也觉得这样的事情很新鲜。“平衡和制约”的原则还只是刚刚实行不久的宪法里的一个理想,是那些建国之父们的一个理性设计。它还远不是今天在美国深入人心,理所当然的一个基本常识。因此,当时一般的美国人,既没有面临“宪法危机”的紧张,也没有建国之父们高瞻远瞩的忧患意识。甚至可以说,大多数人对于这场普通人状告国务卿这样的“民主官司”,只是怀着看热闹的好奇心。他们巴不得看到马歇尔大法官发出这么一张强制令,同时,也巴不得看到国务卿麦迪逊不予理睬。本来么,只有当他们僵到了十字路口上,才有好戏看。
1803年的2月24日,美国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国会那间借来充作法庭的地下室里,宣读了他代表美国最高法院亲自撰写的历史性的判决。今天,我们在现在的美国最高法院大厦的展厅里,可以看到马歇尔的全身塑像。在整个最高法院里,这是唯一的一座全身塑像,凸现了他是公认的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首席大法官。在他的黑色塑像后面,还有一块白色大理石的墙面,上面用金字镌刻着马歇尔大法官在各个不同时期,在不同的案子里写下的最重要判词,一共只选了短短的五条。其中第一条,就是摘自在这一天,1803年2月24日,他在“马伯里告麦迪逊”案子中,宣读的判词。
马歇尔大法官把这个案子划分为三个不同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被告是否有权得到这张任命书?他的给出判定是肯定的。因为他的任命是在新的总统上任之前,所以老总统签过字的任命就是合法任命。
于是,引出了第二个问题,既然原告的权利受到了损害,这个国家是否应该予以补救?对此,马歇尔大法官说,“由法律保护每个个人的权利,就是公民自由的根本所在。不论他受到的是什么样的伤害,政府的首要职责之一,就是提供这样的保护。”即使官位高至国务卿,也不能侵犯他人权利。如果他试图这样做,他就必须准备站到法庭的被告席上。马歇尔大法官宣布,因此,法庭有权接受此案,他同意强制令是妥当的。

联邦最高法院内的马歇尔大法官雕像

但是,这里还有第三个问题,最高法院就应该发出这个强制令吗?马歇尔大法官指出,宪法规定,只有在涉及外国使节和州为当事方的案子,最高法院才有最初审理权,其余的案子最高法院只有受理上诉权。所以,原告虽然在理,可是他是走错法庭了。他应该先上低级法院去告。
那么,不是有那个国会通过的“1789年司法法案第十三条“吗?不是根据这条最高法院就有了直接发强制令的权力,原告不是就奔着这条来的吗?马歇尔大法官解释说,这个“第十三条”,给予最高法院超越了宪法规定权限的额外权力,因此,他不能同意。
马歇尔进一步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就是,美国政府各个分支的权力都是有限的。这个限度以宪法为准。任何违背宪法原则的法令都必须取消。据此,他宣布,“1789年司法法案第十三条”因违宪而取消。接着,他念了那句历史性的判词,就是今天的最高法院用金字刻在大理石上的那句话:“必须强调,认定什么是合法,这是司法分支的职责范围。”也就是说,马歇尔大法官通过这个案子的判词,清楚地表达了两个最基本的概念,也是向美国政府的另外两个分支,分别传达了两个明确的概念。
首先是,他向政府的行政分支宣告,司法机构有权监督和判定他们的行为是不是合法,如果司法机构认定他们是在“执法犯法”,有权按照法律予以制裁。
其次,他向政府的立法分支宣告,不仅宪法高于其它所有的法律法令,而且,“认定法律本身是否合法”这样一个“法律鉴定权”与立法机构无关。立法机构不得随意立法。
从此,美国“收银机”增加了至关重要的一个制动开关。最高法院有了“司法复审权”。这使得美国的司法机构第一次明确独立于政府的另外两个分支,也因此历史性地确立了最高法院的地位。从此大家清楚地意识到,给鸡毛小案断是非,并不是美国最高法院的职责,最高法院不是一个放大了的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的职责是解释法律和判定法律,是从司法的角度对政府的另外两个分支进行制约。这就是“司法复审”的意义所在。
马歇尔大法官完全理性的思维和判定,终于不仅被原告马伯里所接受,更重要的是,这一切也被政府的另外两个分支所接受了。也许,马歇尔的判词首先是从取消最高法院的违宪权力开始,也就是说,他是先从自己身上开刀,令人信服。也许,如现在有些学者的猜测,是由于这个判决没有当场给国务卿开出强制令,原告马伯里也因为法官任命书的任期已经过去多半,决定放弃起诉,使得行政分支没有给逼急,而比较容易接受这样的结果。
也许这样的推论都有道理。但是,我也相信,这和当时行政分支的主管以及国会大多数议员,在理性之下的权力退让,是不可分割的。这种退让建立在这样一种共识之上,就是大家必须合力建立一个“分权的,制约的,平衡的政府”。有了这种共识,才可能在权力问题上产生妥协和退让。而这种妥协和退让并不是从这个时候才有,当初的制宪会议,就是依靠这样的理性精神才得以成功的。
这种理性的精神又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基础上,就是,这些分据于政府权力不同分支的当权者,他们确有观点的不同,这种不同观点所产生的争执和冲突,有时甚至表现得十分感性和冲动,激烈和过火。然而,这里没有充斥私欲私利的权力斗争。
不论是联邦派还是反联邦派,不论他们主张的是加强联邦政府的权力,还是加强各州的自治权,他们不是为了增加个人手中的权力。这对于一个建国初期的国家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我们已经看到,即使在宪法建立之后,整个机制还需要在实践中修补和完善,还需要一个正反馈的几度循环。如果在这个关键的时候,权力的欲望已经淹没了理想的追求和理性的精神,那么,权力斗争的恶性循环会很快摧毁一个尚不完善的制度,剩下来的只能是一场在虚假理想旗帜之下的争权混战。一切的一切,都会随之扭曲,最终成为这场混战的陪葬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