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地下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故事

一、法治国家的定义,就是所有的社会问题最终都能转化为法律问题并在法庭上得以解决

千年之交的美国注定要成为世人瞩目的焦点━━2000年的美国总统大选竟然难产在佛罗里达州的区区几百张选票上。

象驴两党闹得不可开交,官司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最后,九名大法官以5比4一票之差作出了不利于候选人戈尔的判决,一槌子定音,决定了总统宝座的归属。

对隔岸观火,远距离欣赏一出不用付费的大选悲喜剧的中国观众而言,难以理解的是最终由最高法院来定夺解决问题的政治纠纷解决模式。在一个法治传统缺乏的社会中,国人无法理解的是美国的法院和法官何来如此的权力:竟然连作为全体公务员的领袖和三军总司令的美国总统和喋喋不休吹毛求疵的国会议员们都对法院的判决哑口无言拱手称是,它背后的权力支撑是什么?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的确,在当今世界各国,似乎还没有哪个国家的法院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有如此的赫赫威势和话语霸权。美国行政当局对最高法院头痛不已,学者出身的美国总统伍德罗·威尔逊(Woodrow Wilson, 1913-1921年任职)就曾抱怨:自从美利坚立国之后,联邦最高法院在不间断地开着制宪会议,因为他们掌握着宪法的解释权。

美国人对于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是如此景仰,以至几乎所有学法律的人都认为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是法律人的职业巅峰而终生孜孜以求,只不过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定额只有九名,且是终身制,比当选美国总统还要难。

对此,美国总统威廉·塔夫托(William H. Taft,1909-1913年任职)最为感同身受。此公一生的梦想是当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但却阴差阳错先当上了美国总统。为了实现人生终极梦想, 总统任内,他合法地利用职便打破常规:提名年老体衰的大法官爱德华·怀特出任首席大法官,为自己退休后出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铺平道路。1921年怀特去世后,苦候多年的塔夫托如愿以偿,成为联邦最高法院的掌门人(1921-1930年任职),成为美国历史上唯一既当过总统又作过首席大法官的美国政治家。

有一次记者问及老先生总统宝座与大法官席位两者间哪一把交椅更让他向往时,老先生不屑地回答:废话,当然是后者。足见“一流的人才当法官,二流的人才当总统”此话并不是空穴来风或随便说说。

被称为“镇国之柱”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并不是从一开始就有如此八面威风的。正相反,与代表立法权的国会和代表行政权的白宫相比,同作为国家权力三驾马车的司法权从立国之初就显得有些弱势和先天不足:国会可以制定法律,弹劾总统;总统手下不仅有着大批公务员,还号令三军将士枪杆子。

而法院呢?除了几位装备轻武器的司法警察勉强可以称之为武装力量外,都是一群手无缚鸡之力的文官,而且大部分都是些年近花甲甚至已逾古稀的老古董。

1787年制宪会议的时候,美国联邦宪法的设计者们意识到必须让司法权有足够的独立性以对抗和约束立法权及行政权,以免大独裁者或独裁政体的产生,这一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思路就是“三权分立”。

二、老三的腰杆子不够硬

以权力制约权力,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在独立战争中与乔治·华盛顿一起浴血奋战过并出任新生的美利坚合众国第一任财长的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引用哲学家孟德斯鸠的话说:“如司法和立法、行政不分离,则自由将毫无保障。” 因此,确保司法权的真正独立,并从制度建构上而不是停留在理论上保证法官们只有法律这一上司和上帝,免受其它权力的干涉或影响,这是个大问题。

三权分立,以权制权,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司法权从一开始在三种权力的角逐中就敬陪末座,处于弱势地位,这一不争的事实从许多细节性的东西就可略见一斑。

首先是出生日,西方封建采邑制度采取的是嫡长子继承制度,也就是说凡事要赶早,长得帅不如生得早。虽然当时封建制度已经被扫入历史的垃圾堆,但数千年传统文化所积淀的价值观和潜意识并不是朝夕中所能更新的。

当然毫无实质性意义,但在出生伊始,国家权力的三套马车上的三匹野马就暗地里在成立日期上较上了劲:老大立法权,众议院和参议院分别在1789年4月1日和6日成立;老二行政权,开国元勋乔治·华盛顿在4月30日宣誓就任美国第一任总统。而老三司法权却一直拖延到9月24日才姗姗宣告成立联邦最高法院。

其次是办公地点,代表着行政权力中心的白宫时至今日以建筑师的角度而言仍然是一幢雍容华贵的豪宅。并肩而立的参众两院的办公大楼睥睨不可一世,而代表司法权的最高法院却从成立之始就是一幅穷酸样。19世纪初,美国在哥伦比亚特区建立国家权力中心时,国会在分配财政预算时压根儿没有考虑给联邦最高法院盖个办公楼,只在国会大厦的地下室给它留一间配有几张简陋办公桌的房间。以至当时有人这样描绘最高法院的窘境:“一个陌生人,在国会大厦黑暗的通道上转上一个星期,恐怕也无法找到这个管理着美利坚共和国司法机构的偏僻角落 ”。

将最高法院压在自己的屁股之下,也不知是出于无意,还是国会某些猪仔议员对于司法权的故意贬低和羞辱。

联邦最高法院的地位是如此寒碜,丝毫不能给人以荣誉感,以至于第 一批由总统任命的6名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中,有一人迟迟拒不履任,一人断然拒绝任命,最后,就连第一位首席大法官约翰·杰伊(John Jay, 1789-1795年任职)在干了六年之后也撂挑子甩手不干,回家乡纽约当州长去了。临走时,他写信给当时的约翰·亚当斯总统(John Adams, 1796-1800任职)抱怨说: “在一种有着巨大缺陷的制度下,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缺乏必不可少的活力、份量和尊严。”

号称美国司法大总管的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席位对于优秀人才的诱惑力连一个州长都不如,足见司法权在当时落魄寒碜的悲惨境地。

但许多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却仍如磐石般守卫着他们的信仰和职责, 因为他们坚信,权力并不来源权贵者的施舍或分配,而是来自于人民的委托,司法权存在的终极意义就是为人民看守正义和自由,它在宪政设计中的功能如同权力的最后一根缰绳,套住随时可能发作的立法权和行政权这两匹烈马血液中自我膨胀和自行其是的野性。国会地下室的阴暗和潮湿,锈蚀的只能是废铜烂铁,吹尽黄沙始见金,只要是真金,终有见天日的时候。

三、找到了违宪审查权这一法宝

机会终于来了。

1800年,又是美国的总统大选年。这次大选把联邦党人(后来的民主党)的总统亚当斯给涮下去了,选上了反联邦党人(后来的共和党)的领袖托马斯·杰弗逊。在政权交接的紧要当儿,发生了一件“突击提拔”的事:即将移交总统权杖的亚当斯在其卸任之前一口气任命了42名法官,由于国会同样控制在联邦党人的手中,总统的任命书很快被通过。

按照法律的要义,法无明文禁止是为允许。联邦党人来这一手固然有些钻法律空子任人唯亲的味道,却也无可非议,等到新总统到任,生米已经煮成了熟饭,既成事实了。

反联邦党人虽然在竞选中赢得了总统席位,但在国会中仍然处于弱 势,套用一句政治俚语,就是托马斯·杰弗逊是位“跛鸭总统”,也就是一条腿走路。如果再放任联邦党人利用最后一班车的机会往司法机构中填塞同党的话,新总统上任,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合起来与总统对着干,制肘多多,总统如何施政?

联邦党人自以为得计,但他们却忘记了新总统也不是省油的灯。托玛斯·杰斐逊是北美独立战争时那篇不朽檄文《独立宣言》的起草人,同时也是美国宪政制度的主要设计者之一。

他的顾问班子很快发现这次任命有一个瑕疵:亚当斯总统当时将委任状交给了国务卿约翰·马歇尔,此君离任后将移驾联邦最高法院担任首席大法官,因此将委任状交给他是最合适不过了。谁知这位老兄急着走马上任,有一部分委任状没有及时送达到荣升者手中。

托玛斯·杰斐逊顺手将这批委任状扔进了白宫燃烧的壁炉中。因为按照他对法律的理解,没有送达的法律文书即为未生效,作为总统,他当然有权这样干。

被委任法官之一的马伯里先生实在咽不下这口恶气。佳音传来,友人弹冠相庆,庆祝酒喝过了好几轮,前往京城就任的车马都已经准备好了。却突遭此变故,煮熟的鸭子都会从嘴边飞走,你说恼是不恼?

于是,马伯里先生一纸诉状将新任的国务卿,美国宪法之父杰姆斯·麦迪逊告上了法庭。

这就是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美国违宪诉讼第一案。

面对着党派之争的司法化,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们的确有些头痛,因为哪一头都是惹不起的主儿。再者,司法权存在的基石和灵魂就是客观中立,而时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约翰·马歇尔又是本案的关键证人,一锅粥都糊到一块儿去了。

可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却作出了妙判:在判决书中,他们借判决1789年司法法案第13条违宪的机会,宣布对法案进行违宪审查并解释宪法的权力,属于联邦最高法院。

由于微妙的互动关系和政治妥协,这一宣示得到了当时各方的认可,从此以后,联邦最高法院名正言顺地拥有了众所瞻目的“违宪审查权”。社会上重大争议问题,都可以通过层层诉讼,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的九名司法祭司说了算。

国会和白宫在承认既成事实的同时,也不得不承认联邦最高法院利用这一诉讼巧妙地将违宪审查权这一重要的司法武器收归囊中。这一法律上的空白,是因为美国立国之初宪政模式的设计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被长期搁置的。

有了这一利器,联邦最高法院如获镇院之宝,司法权在三权中处于弱势的地位得到了改观。一向傲慢的立法权和行政权发现:自从有了违宪审查权之后,老三的腰杆子突然硬朗了许多,连一介草民都有机会对联邦政府提起违宪诉讼, 与国务卿大人对簿公堂,案件名称也叫“某某公民诉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堂堂中央政府与草民们对簿公堂,而且还是被告,多寒碜。

四、终于走出了地下室

违宪审查权的司法化是美国宪政制度的神来之笔,也是美国民主制度运作最后的倚仗,成为权力可能被滥用时的牛鼻子上的缰绳。虽然美国宪政制度的设计者们并不能“后知五百年”,但同样发生在世纪之交的总统大选中程序故障再次证明了这些先知们的高瞻远瞩。

当时选情在弗罗里达州出现了争议:小布什和戈尔在佛州的得票差额竟然只有几百票,而仅仅在棕榈滩县,由于选票设计的缺陷(蝴蝶型选票)和投票设备的问题(穿孔卡片机问题)所造成的废票就有一万多张。于是,美国选举史上最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牵动人心和耗资巨大的总统竞选,究竟鹿死谁手,竟然取决于区区数百张选票上。

危机持续的一个多月时间内,天天有示威的人群,电视上,专家和学者们喋喋不休的评论比点评海湾战争还来劲。

如果是在一些民主初级阶段国家,这种政党纷争恐怕已经引发军队政变或支持者间的冲突和骚乱了。但大部分的美国民众对此似乎并不操心,他们更乐意煮上一杯浓咖啡在电视前看两党斗法:因为他们知道,在美国,所有的政治问题将会转化成法律问题,纠纷各方将在法庭上通过辩论而不是通过街头暴力肢体冲突解决分歧。

36天后的2000年12月12日夜里10点,首都华盛顿秋雨绵绵,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宣读了它对佛州选举争议案的裁决。裁决书长达七十多页,虽然大部分美国人读不懂那些专业性很强的法言法语,但大家都明白的是: 危机和平地结束了,联邦最高法院再次起到了民主防爆器的功能。

有为才有位。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公众的尊重和信赖。在这过程中,经典判例就是他们的杰作和旗帜,而措词严谨精妙的裁判文书就是他们的司法宣言。

与参观人潮涌动的白宫不同的是,联邦最高法院从其成立之初起就是个禁地。九名大法官终年过着深居简出的生活,犹如一群修道院清修的神父。他们拒绝接受新闻采访,拒绝参加各种沙龙或俱乐部。

有些法官甚至拒绝看电影或电视,在他们眼里,电影只是好莱坞造梦工厂的明星们制造出来的给平民消遣的成年童话,看史泰龙发达的肱二头肌还不如再读一遍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更能给人带来精神上的愉悦。而电视呢?除了肥皂剧外就是纷纷扰扰的新闻,但无论世界如何日新月异和动荡不安,其本源始终行进在法律的轨道上,万变不离其宗,大可不必去操心,正如美国立国二百余年,新问题新事物层出不穷,宪法修正案却总计仅有二十七条一样。

由于联邦最高法院所审理的都是涉及社会焦点或前沿性问题的合宪性,所以许多案件的判决书鸿篇大论如同博士生毕业论文。1930年之前,判决书必须全文念下来的,一名法官连续念上几小时是经常的事。1857年的史库柏斯猴子案的判决书长达250页,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念了整整两天,真是个苦差使。

1930年之后的改革是宣判时只念判决结果和摘要。裁判文书在宣判时同时分发给新闻界和公众,几分钟后,有关法律的网站就会刊登出全文,任何人都可上网浏览。

读到这里,也许读者们会问:那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什么时候才有自己的办公大楼的?答案是:很久以后。

1921年,担任过美国总统威廉·塔夫托担任了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之后,即利用自己的政治能量到处游说,说服国会原则上同意联邦最高法院修建自己的大楼。1935年,为摆脱经济萧条,当时的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采用了大兴土木的积极财政策略,拨款在国会图书馆边建造了一幅庄重典雅的联邦最高法院办公大楼。

走出地下室的司法权终于以自己的努力见了天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