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何以拥有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
作者 | 王姝苏 顾盈颖
来源 | 《检察风云》杂志
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最后的结果竟然是由最高法院大法官一锤定音。戈尔(Al Gore)尽管背后有多数普选选票的民意支持,但对于最高法院的权威,也不得不表示绝对的尊重和服从。美国最高法院这样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是谁赋予的呢?不是宪法也不是民意,这样的权力竟是最高法院大法官自己赋予的。
1803年,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John Marshall,1755-1835)通过对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中至高的权威。该案件成为美国宪法课上必不可少的经典案例。
午夜法官的任命
在1800年的美国总统选举中,联邦党候选人亚当斯(John Adams,1735-1826)未获连任,败给了民主共和党候选人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1743-1826)。在同时举行的国会选举中,联邦党也是一败涂地。为了换回联邦党的劣势,他们利用宪法赋予总统任命联邦法官的权力,借此控制不受选举直接决定的联邦司法部门,以维持联邦党人在美国政治中的地位。1801年1月20日,亚当斯任命自己的国务卿马歇尔出任最高法院大法官。随即,联邦党人控制的国会又通过了《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The Organic Act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正式建立首都华盛顿特区市,并授权亚当斯总统任命特区内42名治安法官(Justice of the Peace)。1801年3月2日,亚当斯提名了清一色的联邦党人出任治安法官。次日夜里,即将换届的参议院匆匆忙忙地批准了对42名治安法官的任命。因而,这批法官被人们戏称为“午夜法官”(midnight judges)。
委任状引发的棘手案件
由于正是新旧总统的交接之际,工作的忙乱难免出现疏忽。一些治安法官的委任状未能在亚当斯卸任之前发出,案件的原告马伯里就是其中之一。次日,杰弗逊宣誓就职,对于亚当斯卸任前的做法大为不满,当听闻还有联邦党人的委任状滞留时,他立刻命令新任的国务卿麦迪逊(James Madison,1751-1836)扣押了这批委任状。并示意麦迪逊将它们像废纸一样处理掉。尽管杰弗逊后来任命了很多被亚当斯提名的法官, 但他没有任命已经被亚当斯任命过的马伯里和其他三人。马伯里已得到了任命,却又没有收到正式委任状,自然十分不满。于是他拉上另外三人,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最高法院下达执行令,命令麦迪逊按法律程序交出委任状。
麦迪逊立刻请杰弗逊内阁的司法部长莱维·林肯(Levi Lincoln)写了一份书面辩护送交最高法院,称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只是一个涉及党派权力斗争的政治问题,与法律无关,与最高法院无涉。马歇尔接受控辩双方的书面材料后,以最高法院的名义致函国务卿麦迪逊,要求他解释扣押委任状的原因。但麦迪逊对此要求毫不理睬。这样一来,马歇尔就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他当然可以签发一份执行令,可如果共和党人拒不执行, 他也毫无办法,但这样一来,最高法院的权威将无从谈起。然而,如果拒绝马伯里的合理诉讼请求, 那就等于自甘失败, 等于承认在同共和党的权力角逐中全面落败了。这当然是联邦党人所不甘心的。因此,如何解决这一两难的困境成了令马歇尔极为头疼的问题。
一石数鸟之绝妙判决
马歇尔首先将整个案件的争议分解为了逻辑上层层递进的三个核心问题:
第一,马伯里是否具有得到他所要求委任状的权利?
第二,如果他有权利, 并且这项权利受到侵犯, 国家的法律是否应为他提供救济?
第三,如果法律确实应该为他提供救济, 是否应由本法院下达强制执行令?
对于第一个问题,马歇尔首先认为,马伯里完全有担任联邦法官的权利。因为委任状已经由总统签署,并且由国务卿加盖了合众国国印,即马伯里已经被任命了,而且此项任命不可撤销。所以,拒绝发给他委任状,就是侵犯了他的合法权利。
接着,马歇尔对第二个问题也作出了同样肯定的回答。他的论证是,每一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他都有权要求法律的保护。政府的首要责任就是提供这种保护。马伯里的合法权利被侵害无疑是可以获得法律救济的。
最后的一个问题,也是此案最关键的问题。前面的义正词严、鞭辟入里的分析, 几乎让所有的共和党人都以为官司必输无疑的时候, 马歇尔最后的陈述, 可谓峰回路转了。他印证了美国宪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于涉及外国使节和以一州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最高法院拥有初审管辖权;对于其他一切案件,最高法院都只享有上诉管辖权。也就是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既不是外国使节,也不是州政府的代表,所以最高法院对此没有初审管辖权。但同时,马伯里之所以将此案向最高法院起诉是依据国会1789年9月通过的《1789年司法条例》,在这个条例中,又规定了最高法院的初审权包括对联邦官员发出强制令。这样一来,如果按《1789年司法条例》最高法官就有对该案的初审管辖权,但如果依据宪法,则没有。
针对这一冲突,马歇尔斩钉截铁地说,宪法是最高的法律,具有最大的权威,即为明显而不容置疑的一个结论就是:宪法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律。在这个案件中,《1789年司法条例》的规定实际上是扩大了宪法所规定的最高法院的管辖权限。如果最高法院按照《1789年司法条例》的规定来判决,也就等于承认了国会可以任意扩大宪法所规定的权限。这就从根本上违背了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因此,《1789年司法条例》对最高法院初审管辖权的规定是无效的,“必须被撤销”。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第一次宣布联邦法律违宪。
马歇尔通过这样的判决,肯定了联邦党人的政治行为,又保全了共和党人的面子,更通过此案确立了最高法院对宪法进行解释的权力。可谓是一石数鸟。
违宪审查制度的确立
马歇尔传记的作者史密斯(Jean E.Smith)说:“如果说华盛顿创建了美国,那么马歇尔就确立了美国的制度。”单单从案件的结果来看,联邦党人马伯里并未拿到委任状,似乎是马歇尔认输了。但事实上,马歇尔却是这一案件的最大赢家。
马歇尔通过该案宣布,不仅宪法高于一切法律,而且判定法律本身是否符合宪法,这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不属于立法机构管辖,只有最高法院才是一切与法律有关问题的仲裁者。同时,司法部门有权判定行政机关的行为和规定是否违宪,有权对违宪的行为和规定进行制裁和纠正。并且联邦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州法院的刑事与民事程序法规,以确定这些程序法规是否符合联邦宪法的要求。这样一来,最高法院不仅拥有了司法审查权,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拥有了“最终立法权”。正如美国学者梅森(Alpheus T. Mason)形容的,和英国王权相比,美国最高法院不仅是权威的象征,它还手握实权,能使国会、总统都俯首称臣。
但与此同时,有许多美国学者也认为马歇尔对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实际上只是当时党派政治斗争的产物,并且这个判决也有自身矛盾之处,因为如果按宪法规定最高法院对此案没有初审权,马歇尔就不应做出任何判决。
无论如何,这个案件及其所确立的司法审查制成为美国宪政史上的里程碑却是不争的事实。
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
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创造性地行使违宪审查权,宣布了违宪的法律无效这一违宪审查的重要原则,明确了宪法作为根本法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违宪审查制度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地发展出不同的制度模式。20世纪初期,在欧洲大陆发展出以审查违宪案件为主要目标的专门的宪法法院。宪法法院制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得到了迅猛发展,并在保障宪法的实施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目前,违宪审查制度主要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美国式的附带型违宪审查模式,即由普通法院在审理普通案件的过程中,对违宪问题进行附带审查;另一种是德国式的宪法法院模式,即普通法院不能审查违宪问题,必须由宪法法院来处理违宪问题。
此外,还有法国宪法委员会式的违宪审查制度。就目前的违宪审查机制来说,主要是针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进行的违宪审查。这种对法律的违宪审查通常分为事前审查(如法国宪法委员会在法律正式生效之前进行的审查。但2008年的宪法修改也引入了美国的事后审查)和事后审查(包括美国的普通法院和德国的宪法法院都是基于具体的案件来进行审查)。许多国家正在将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两种制度结合起来使用,并以此来作为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