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文帝废除严刑酷法

汉文帝刘恒(前202—157年),汉高祖第四子,母薄姬,汉惠帝之庶弟。公元前180年,吕后一死,太尉周勃、丞相陈平等大臣把诸吕一网打尽,迎立代王刘恒入京为帝,在位23年。

公元前17912月,汉文帝就颁布诏书,废除收孥相坐法。诏书曰:“法者,治之正也。今犯法已论,而使无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为收孥,朕甚不取其除收孥诸相坐律令。1意思是说法律是治理天下的依据。现在的法律对违法者本人做了处罚之后,还要株连到他本来没有犯罪的父母、妻子、兄弟,以至将他们收为官奴婢,我认为这样的法律十分不可取,自今以后废除各种收罪犯家属为奴婢及各种相连坐的律令。按照秦法规定,一人犯罪,他的家庭成员都要连坐。汉文帝刚当皇帝不久就毅然取消连坐律,表现了他吸取秦国灭亡经验,省刑轻罚的刻不容缓的态度。

第二年5月,汉文帝又下诏废除诽谤罪与妖言罪。诏曰:古之治天下,朝有进善之旌,诽谤之木,所以通治道而来谏者也。今法有诽谤、訞言之罪,是使众臣不敢尽情而上无由闻过失也,将何以来远方之贤良,其除之。2意思是说,古代明君治理天下,朝廷专设鼓励献计献策的旌旗,树立书写批评意见的木柱,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朝政的清明,鼓励臣民前来进谏,保证言路畅通。现在的法律中,有“诽谤罪”和“妖言罪”,这就使得群臣不敢畅所欲言地批评朝政,皇帝无从得知自己的过失,这怎么能吸引远方的贤良之士到朝廷来呢,废除这些罪名。

这里我要解释一下“诽谤之木”,后世叫它“华表”。诽谤之木是尧首先设置的,是一种一横一纵钉在一起的木柱,立于宫外的桥头边,便于“所以书政治之愆失也”3对朝廷有什么意见就可以写在上面,有点像现在的“意见箱”。为什么又叫华表呢?“郑玄注礼云:一纵一横为午;谓以木贯表柱四出,即今之华表。崔浩以为木贯柱四出名桓,陈、楚俗桓声近和,又云和表,则华又与和相讹也。”4意思是一根木头穿过另一根木头,就指向四个方向,叫“木贯柱四出”,其名字叫“恒”。陈国与楚国“恒”的读法与“和”相近,所以又叫“和表”。后来以讹传讹和表就成了华表。秦朝搞专制统治废除了华表,堵塞了言路,加速了灭亡。我之所以写这么多,就是要让我们那些当政的同志们,不要只看到华表的壮丽光鲜,更要看到它是古代广开言路,传达民意的传统文化的标志,以便更好地虚心听取群众意见,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

公元前167年春,因以一个小女子的上书而废除“肉刑”,如同2000多年后孙志刚之死而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齐国太仓令淳于意犯了罪,“淳于公无男,有五女,当行令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其少女缇萦,自伤悲泣,乃随其父至长安。”5淳于意没有生儿子只有五个女儿,他骂养女儿没有用,紧急时刻用不上。小女儿缇萦随父进京,上书文帝: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繇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6意思是说,我父亲做官,齐国人都称赞他廉洁公平;现在他犯了罪,按法律应判处肉刑。我感到悲痛伤心的是死人不能复生,受刑者残肢不能再接,即使以后想改过自新,也没有办法了。我愿意没入官府做奴婢,以抵我父亲该受的刑罚,使他得以改过自新。

文帝很怜悯和同情缇萦的孝心。五月,下诏书说,《诗经》说开明宽厚的君主,是爱护百姓的父母。(“恺弟君子,民之父母。)”7现在人们有了过错,国家还没有加以教育就处以刑罚,有的人想改变行为向善,也无路可走了,我很怜惜。于是下令废除肉刑,文帝说:“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8意思是说,肉刑的残酷,以至于切断人的肢体,摧残人的皮肉,使人终生无法生育,这是多么残酷和不合道德,难道这符合为民父母的本意吗?应该废除肉刑,用别的惩罚去代替它;此外,应该规定犯罪的人各依据罪名的轻重,只要不从服刑的地方潜逃,服刑到一定年数,就可以释放他。这里汉文帝不仅看到了肉刑的灭绝人性,还提出了用徒刑代替肉刑的解决办法,也就是有期徒刑。在古代徒刑就是罪犯贬为奴隶,进行劳动改造,也有期限。

根据汉文帝的指示,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制定了有关法律:原来应判处髡(kūn,剃光头发)刑的,改为罚作城旦(早起巡城)和城旦舂(妇女舂米);原来应判处黥(qíng脸上刺字并涂黑)髡刑的,改作钳(以铁束其颈)为城旦、城旦舂;原来应判处劓(割掉鼻子)刑的,改为笞三百;原来应判处斩左脚的,改为笞五百;原来判处斩右脚的,改为弃市死刑,官吏因受贿、枉法、监守自盗等罪名已被处置但后来又犯了应判处笞刑的,全都改为公开斩首。罪犯已被判处为城旦、城旦舂的,各自服刑到一定年数后赦免。汉文帝批准了该项法律。

根据《汉书·景帝纪》记载,汉文帝时还废“除宫刑”,9可见黥(刺面并着墨)、劓(割鼻)、刖(斩足)、宫(割势)、大辟(即死刑)等五种肉刑或废除,或减轻处罚。

汉文帝废除肉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日本秦汉法制史学者富谷至很好的总结了这种意义。他说:“中国传统的肉刑积淀着深厚的潜在观念,黥刑的实施黥面,与异族的‘纹身’同俗,因此,黥刑意味着将罪人排斥为异族;劓刑以剥夺正常人的容貌,象征着将罪人排斥出人类的第一阶段;刖刑剥夺足动物的资格,象征着上述排斥的加重;宫刑则是将罪人排斥出动物界;死刑是将罪人排斥出生物界。肉刑的轻重等级,正是反映人们企图通过毁伤身体的刑罚,将罪人从社会集团中摒弃乃至消灭的意识。”10

由于汉文帝废除严刑酷法,“是时,上既躬修玄默,而将相皆旧功臣,少文多质。惩恶亡秦之政,论议务在宽厚,耻言人之过失;化行天下,告讦之俗易。吏安其官,民乐其业,畜积岁增,户口浸息。风流笃厚,禁罔疏阔,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焉。”11意思是说,这一时期,文帝自身谦逊自守,而将相大臣都是老功臣,少文采而多质朴。君臣以导致秦灭亡的弊政为鉴诫,议论国政讲究以宽厚为本,耻于议论别人的过失;这种风气影响到全国,改变了那种互相检举、攻讦的风俗。官吏安于自己的官位,百姓乐于自已的生业,府库储蓄每年都有增加,人口繁衍。风俗归于笃实厚道,禁制法网宽松,有犯罪嫌疑的,从宽发落,所以,刑罚大量减少,甚至一年之内全国只审判了四百起案件,出现了停止动用刑罚的景象。

汉文帝为什么会废除这些严刑酷法呢?原因之一是要吸取秦朝灭亡的教训。陆贾认为秦朝灭亡的根本原因不是不想治理好国家,而是“举措暴众而用刑太极故也。”12也就是使用暴力镇压群众,严刑惩罚群众。因而,必须改变这种局面,所以,在汉朝建立以后,“除秦烦苛,约法令,施德惠,人人自安。”13

二是文帝的前任都在废除酷法。公元前206年,他的父亲刘邦攻入咸阳,约法三章:“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耦语者弃市。吾与诸侯约,先入关者王之,吾当王关中,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秦法。”14

高后元年(前187),吕后临朝听制,颁诏废除三族罪:“元年春正月,诏曰:‘前孝惠皇帝欲除三族罪,妖言令,议未决而崩,今除之。”15

三是汉初黄老思想的影响。黄老思想的精神特征是清静无为,务德化民,约法省禁,顺应民心,正好适应国家“休养生息”的基本国策,因而成为汉朝治国理政的指导思想。陆贾认为,“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16他还提出了减轻刑罚的恤刑思想:“怀德者众归之,恃刑者民畏之,归之则附其側,畏之则去其域。”17主张以德治国的民众就会归附,以酷刑治理的民众就会害怕。附会的就会跟着走,害怕的就会逃走。

贾谊主张以秦为鉴,以礼治国。他比喻仁义与权法的关系是,“仁义恩厚,人主之芒刃也,权势法制,人主之斧斤也,” 18即仁义是麦芒,权法是刀斧。“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和亲。”19贾谊认为,以礼治国,可“累子孙数十世”,专任刑罚则“祸几及身,子孙诛绝” 20贾谊的意思是说,用礼义治国,就会积累礼义,并福及子孙后代;用酷刑治国,就会积累民怨,并祸及自身及子孙。

实行“以礼治国”,“以德治国”,废除严刑酷法势在必行。

在改革实践中,废除严刑酷法,就是文帝同意了,大臣们也有不同意见。文帝二年(前178),文帝要求丞相、太尉、御史大夫讨论废除收孥相坐律,周勃、陈平认为,收孥相坐律的功用在于约束人们不敢轻易犯法,而且治用已久,应当“如其故便”。文帝认为:“法正则民悫(que诚实),罪当则民从,且天牧民导之以善者,吏也。既不能导,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法反害于民,为暴者也。朕未见其便,宜孰计之。”21

以严刑酷法治国,还是以轻刑仁法治国,历代就有争论。所以,吕后废除三族罪后,后来竟有诛九族,更有朱棣的诛十族。汉文帝废除肉刑,但是,后来的酷吏又发明了诸如凌迟等更为残忍的刑罚。

东汉初,大臣们上书说:“古者肉刑严重,则人畏法令。今宪律轻薄,故奸轨不胜。宜增科禁,以防其源。”22意思是说古时候实行肉刑,人们畏惧法令;现在法律不严,所以奸人太多。要增加严刑酷法,以便杜绝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