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满蒙联姻关系及对蒙古的经济援助

以联姻达到某种政治目的,是古代王朝、政权、部族之间时常采用的一种手段。而重视以联姻方式来巩固其统治,在中国封建王朝中,可以说首推清代。清代爱新觉罗皇族的政治性联姻,已逐步形成一种制度。其联姻范围、人数均远超过以往任何一个朝代,在联姻形式上也表现为多样性。这对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与发展有着相当重要的影响

一、满蒙联姻的发展过程

清代满洲皇室与蒙古王公实行的世代“满蒙联姻”,这是清代的一项重要的国策,成为清王朝柔服蒙古部落、巩固统治的羁縻措施之一,它在清史中占有重要一页。总结起来,发展过程有以下几个阶段:

(一)产生阶段:清太祖努尔哈赤为了联合科尔沁蒙古左翼战胜其他各部而统一北方,于1611年主动向科尔沁部明安贝勒求婚,明安亲送其女嫁努尔哈赤,这是满族努尔哈赤家族与蒙古族的首次通婚,也从此揭开了满蒙联姻的序幕。1614年,努尔哈赤的四贝勒皇太极娶明安兄莽古斯之女哲哲为大福晋,此女即后来的孝端皇后。1615年,努尔哈赤又娶了明安弟洪果尔贝勒之女为侧福晋。之后还有努尔哈赤的大贝勒代善娶蒙古扎鲁特部钟嫩贝勒之女;三贝勒莽古尔泰娶扎鲁特部内齐贝勒之妹;努尔哈赤十子德格类也娶了扎鲁特部额尔济格之女。1617年,努尔哈赤将其弟舒尔哈齐之女与内喀尔喀巴约特部恩格德尔为福晋,开了满洲贵族女下嫁蒙古各部的先河。

在这一阶段,满洲与蒙古的联姻主要限于漠南蒙古的科尔沁部和内喀尔喀五部。

(二)发展阶段:1626年,皇太极成为后金的最高统治者,自此至顺治时期,继续经营与蒙古的联姻,使其得到空前发展。

在这一阶段,联姻的人数和范围都有所扩大。具体表现为:第一,大力巩固和发展了与旧盟友科尔沁部的通婚友好关系,皇太极的一后四妃中有三位是科尔沁贵族姑娘。同期,还有努尔哈赤十二子阿济格、十四子多尔衮、皇太极之子肃亲王豪格等均娶科尔沁蒙古姑娘为福晋。顺治帝的后宫中,纳入六名蒙古族女子为后妃,所立二名皇后皆为科尔沁蒙古之女。第二,加强了与漠南蒙古其他各部的联姻。在敖汉部归顺半年后,他就将哈达公主下嫁给旗扎萨克琐诺木杜棱;七年后又将其长女固伦端敏公主下嫁琐诺木杜棱之子班第郡王。第三,采用联姻方式怀柔自己从前的对手。1632年,皇太极亲征察哈尔部,林丹汗不战弃地而逃。1634年,林丹汗在赴青海途中病死于大草滩。次年,林丹汗之子额哲降后金,皇太极不计前嫌毅然将二女固伦温庄公主马喀塔赐嫁,额哲成了额驸,拉近了与察哈尔部的关系。

清军入关后,顺治帝继续忠实地执行联姻漠南蒙古的政策,这是清廷稳固后方统治,取得他们军事上的支持进而统一全国的重要措施。

(三)完善阶段:这一时期,清廷与漠南蒙古缔姻往来更为频繁。雍正朝至乾隆中期以前,常常出现一年几起漠南蒙古贵族迎娶宗室女的现象。1732年,康熙帝长子的三个女儿出嫁科尔沁部和敖汉部。随着喀尔喀蒙古和套西蒙古的归附,康熙帝不失时机地与漠北势力最大的土谢图汗部缔结了姻亲,将扎萨克图汗部亲王策旺扎布纳为额驸。这样,联姻的地域出漠南蒙古推广到漠北和漠西蒙古,范围大大地扩展了。乾隆朝满蒙联姻达到高峰,乾隆60年间,嫁与蒙古的皇家女儿多达179人,最多的年份是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出嫁八人。

清廷通过联姻进一步强化了同漠南蒙古的政治联盟,将归附的漠北、套西蒙古用血缘纽带紧系于中央的统治之下,以实现其政治大战略———平定准噶尔的大业。

(四)因循沿袭阶段:1758年,清廷最终取得了对准噶尔战争的胜利,蒙藏地区的统治秩序日趋稳定,清朝进入相对安定时期,满蒙联姻只是作为一种既定国策加以沿袭,特别是鸦片战争以后,随着整个中国社会的急剧变化,清朝政权从满蒙贵族联盟逐渐转变为满族贵族和汉族地主阶级的联合专权,对蒙政策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从满蒙联姻来看,下嫁蒙古贵族的宗女人数大量减少,道光朝至清末大约有30余名宗女出嫁,绝大部分是下嫁八旗满洲、蒙古旗人。

二、满蒙联姻的特点

清朝的满蒙联姻长达300年(1612——1912年),据皇家的族谱《玉牒》所记载,在这300年中,满蒙联姻共559次,其中出清廷嫁给蒙古的公主、格格达432人次,娶蒙古王公之女163人。与前代的和亲政策相比,清朝的满蒙联姻有如下特点:首先,清朝的满蒙联姻与汉唐“和亲”最大的不同,是它的制度性。制度性联姻,体现在爱新觉罗家族的指婚制,即清皇室及宗室王公子女,由汗或皇帝掌握其婚配权。这种指婚制,从清入关前一直持续到清末。在乾隆以后,由于宗室繁衍,需指婚的人太多,因而把指婚的范围缩小到近支宗室,但对于远支宗室子女,仍可因政治需要而“特旨指婚”。[1]在乾隆时,指婚制得到进一步完善。根据《宗人府则例》所载,大致每年年底,蒙古扎萨克、八旗衙门将符合条件的蒙古王公子弟、八旗官员子弟上报,再由专管皇族事务的宗人府将这些子弟的简况及宗室王公及岁之宗女列名具奏,面呈皇帝指婚。鉴于有些宗室王公不愿将女儿远嫁蒙古,当时的指婚甚至带有强制性。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乾隆帝获知有的亲王、郡王将女儿隐匿不报,提前私聘与京师旗人,谕令将私嫁女儿者罚俸一年,并强调:“嗣后凡亲王郡王之格格俱遵照旧例,候朕旨指给蒙古台吉等……私行许聘京师旗人者,著永远禁止。”[2]指婚制的严厉推行,保障了清廷与蒙古各部王公贵族持续性的联姻。可以说,清王朝满蒙联姻的次数远远超过以前各王朝和亲人数的总和。[3]

满蒙联姻的制度性,还体现在清廷围绕指婚制而制订的一系列制度。如关于下嫁蒙古之宗女来家省亲的规定。顺治十四年(1657年)规定:公主等人来京需“报院请旨”,不得私来;雍正元年(1723年)进一步明确:“公主等下嫁蒙古,非奉特旨留京者,不得过一年之限。”[4]《大清会典》规定:“格格等下嫁蒙古部落者,例于十年来京一次。”其在京居住期限,公主60日,近派之郡主亦准住60日,以下逐级递减10日。清廷通过以上规定,限制公主回京的时间,以利于其发挥对所在蒙古部的羁縻与监督作用。另外,还有关于下嫁蒙古的公主、格格及其额驸的各种待遇,所生之子的爵级、如何入京朝觐、赐恤致祭和“备指额驸”等规定。这些制度都是前朝和亲所不具备的。

第二,清朝的满蒙联姻是以联姻为手段来促进满洲贵族与蒙古王公之间的政治联盟,用“姻好”巩固“盟好”。二者之间大规模、多层次、持续性的互相通婚,是其有别于前代和亲政策的又一特点。[5]

清以前各朝的和亲,大都以中原王朝的皇室女遣嫁边疆少数民族政权的首领,通婚是单向的。其目的是借和亲消除双方之间的对立状态,以求得中原王朝与边疆少数民族政权之间的和睦相处。通婚的人数有限,大多持续的时间也比较短。而清朝的满蒙联姻则不同,从其产生之初即要与蒙古王公贵族结成政治性联姻,以加强为清朝直接服务的力量。满蒙联姻与清王朝相始终。它改变了往代通婚单向出嫁的形式,采取双方互相嫁娶。不仅皇室女出嫁蒙古,而且清帝、王公贵族也娶蒙古贵族之女为后妃、福晋。蒙古方面上自亲王、郡王,下至台吉、塔布襄,各阶层都有很多人与满洲宗室通婚。清王朝满蒙联姻的次数众多,其地域囊括了漠南、漠西、漠北蒙古。[6]通过这种大规模、多层次的持续联姻,清廷与蒙古王公各阶层建立起广泛的血缘关系。这种特殊的亲属关系使蒙古王公产生了与清王朝荣辱与共、休戚相关的亲密感,成为维护清皇室统治的重要势力。

三、满蒙联姻的积极影响

首先,作为清代奉行不替的基本国策,联姻蒙古在清建立全国统治和巩固政权方面起了重要作用。

清入关前,满蒙联姻用血缘纽带使蒙古王公成为清进取中原的牢固同盟。入关后,满蒙联姻虽然成为君臣间的联姻,但这种血亲关系把双方结成休戚相关、荣辱与共的利益一致的整体,正如顺治帝对蒙古王公所说的“朕世世为天子,尔等亦世世为王”[7]。蒙古王公贵戚及其统治的强悍骑兵为满洲贵族统治中国冲锋陷阵,在平定三藩之乱、平定准噶尔部及平定青海罗卜藏丹津叛乱等数次战役中立下了汗马功劳。以平定准噶尔部为例:科尔沁蒙古“以列朝外戚,荷国恩独厚,列内扎萨克二十四部首,有大征伐必以兵从,如亲征噶尔丹及剿策妄阿喇布坦、罗卜藏丹津、噶尔丹策凌、达瓦齐诸役,扎萨克等效力戎行,莫不懋著勤劳。”[8]喀尔喀赛因诺颜部额驸策凌在征伐噶尔丹策凌战役处于不利的情况下,率领蒙古骑兵于额尔德尼召重创敌军主力,扭转了整个战局。在西域之役,“喀尔沁贝子扎拉丰阿,科尔沁额驸索诺木巴尔珠尔,喀尔喀亲王定北将军成衮扎布,其弟郡王霍斯察尔,阿拉善郡王罗卜藏多尔济,无不率领王师,披坚执锐,以为一时之盛。”[9]上面提到的扎拉丰阿、索诺木巴尔珠尔、成衮扎布和罗卜藏多尔济皆为额驸。“有清蒙部,实多勋戚。天、崇开国,康雍御准,咸同之间,荡定粤捻,均收其助。”[10]正是对蒙古王公贵戚在建立与巩固清王朝统治中所起的重要作用的概括总结。

其次,满蒙联姻是维护巩固边防治理和巩固边疆的重要保障。众多的皇室宗女下嫁蒙古王公及其子弟,使得蒙古很多部的领主长期与清皇室保持姻亲关系。按清制,下嫁蒙古的皇族之女的后代,均为有爵级有地位的贵族,其中相当一部分是世袭扎萨克王公,有的身任盟长、副盟长之职。这些皇室姻亲形成了蒙古牢固隶属清王朝的一股强大向心势力。康熙十四年(1675年),察哈尔部亲王布尔尼乘“三藩之乱”之机,决意举兵反清,但响应者寥寥。究其原因,清廷联姻的蒙古上层和清廷的“亲如一家”的关系起了重要作用。“我等与大清结亲,蒙恩甚厚……布尔尼决不可从”,[11]则是这种关系的最好的诠释。清廷联姻的蒙古贵族势力,成为清王朝稳固统治蒙古的可靠保障,对于蒙古的治理和北部、西北部边疆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正如王钟翰先生所指出的:清朝统治者“将满、蒙联成一体,休戚相关,使整个北方不再发生对抗、分裂的局面。这一点来说,清王朝在对待蒙古人的办法上,是成功的,是卓有成效的,因而客观上对巩固祖国边疆和加强民族团结方面,是起了积极的进步作用的。”[12]

第三,清朝皇室贵胄和蒙古王公的血统结合,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满蒙两民族之间的融合。由于满蒙民族之间的长期通婚,人数众多,又繁衍了更多的具有满、蒙民族血分乃至含有汉族血分的混血后裔,对于民族融合,也具有不可忽视的积极意义。更重要的是在满蒙联姻的促进下,两族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方面都有了广泛的交流,加速了社会进步。如努尔哈赤在学习蒙古语文的基础上主持创制了满文,才有许多“满文老档”以及后来创造的“新满文”书籍的大量文献流传至今,成为研究清史的珍贵史料。

满蒙联姻,不仅在中国古代民族关系史上绝无仅有,即使在世界范围的民族关系史上,也是罕见的。[13]当然,我们还应看到,是作为封建王朝的一项政治政策,清代的满蒙联姻仍不可避免地带有那个时代的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

●清代满蒙联姻关系及对蒙古的经济援助

关于清朝满蒙联姻关系的研究成果很多,其中杜家骥编写的《清朝满蒙联姻研究》全面系统的分析了满蒙联姻的具体内容,此外还有很多论文和专著。学术界认同清朝与蒙古的联姻关系是为了统一各蒙古采取的政治政策。根据《满文老档》《清实录》的记载,“清朝的满蒙联姻长达 300 年(1612—1912),据皇家的族谱《玉牒》记载,在这 300 年中,满蒙联姻共 595 次,其中出嫁给蒙古的公主、格格达 432 人次,娶蒙古王公之女 163 人”[1],清朝推行满蒙联姻,从皇帝至八旗王公与蒙古通婚,奉行“南不封王,北不断亲”的政策,进一步发展成漠南蒙古十三旗中实行“备指额附”制度,拉拢和扶绥蒙古上层封建主,形成满蒙统治集团联盟。张荣铮在关于《理藩部则例》中写道,这个关系一直被沿续下来,成为制度编进《理藩部则例》的“婚礼”门。“婚礼”门首先严格规定清公主(皇帝的女儿)格格(清宗室的女儿)下嫁的范围“:凡指额附行文科尔沁左翼扎萨克固山贝子旗……等 13 旗,查取各该王、贝勒、贝子、公之嫡亲子弟,公子、格格子孙内 15 岁以上,20岁以下,有聪明俊秀、勘指额附之台吉、塔布囊,将衔名年命注明,每年于十月内送部。……,其已开送职名人等,令其父兄于年节请安时各带来京,备指额附。”从“婚礼”门中可以看出,满蒙王公贵族之间的通婚,完全是政治需要,通过婚姻这个纽带把满蒙上层贵族联在一起,可见满蒙联姻在清朝历史上的重要性。

首先,无论从蒙古还是满族统治者的角度分析,满蒙联姻起初,不能排斥正常的民族间的联姻关系。在中国东北,刚刚崛起的满族部落,为了进一步搞好与蒙古科尔沁部落的关系最早建立了联姻关系,我们不能简单的认为这是以统治科尔沁部落为目的的联姻。其时,刚刚强盛起来的满族势力,并没有为达到统一蒙古各部而专门实施政治目的的联姻政策,不排除为了保持平等关系,或暂时避免科尔沁部落的敌对,当然这也为之后的联姻关系奠定了基础。随着蒙古和满族势力的不断变化(蒙古消弱、满族强盛),这种联姻活动已经远远超出单纯的通婚含义, 而成为清朝统治不可缺少的政治政策。清朝和蒙古的联姻从科尔沁、喀沁喇、敖汉、西套阿拉善发展到了漠北喀尔喀蒙古,覆盖了各蒙古,最终形成“制度性联姻”关系。这种制度性联姻关系的顺利发展,离不开清朝对单一、相对落后的游牧经济的蒙古各部落通过联姻关系所体现的经济补偿。下面根据《钦定理藩部则例》记载分析清朝对公主及公主家庭经济上的特殊待遇及形成的经济援助。

一、对公主、格格的待遇和经济优惠

清代对于蒙古的联姻很重视,对公主、格格、固伦公主、和硕公主、额附的岁支银、缎匹、俸米都有相应的规定,而且分配制度上倾向于在游牧处者。据《钦定理藩部则例》记载:“公主、格格等下嫁蒙古额驸,在京居住者,按俸银数目多寡,给与米石;回游牧处所者,给与缎匹。倘额驸内别有兼衔,从期数多者给与。如有蒙特恩,照宗室王、公给与俸米者,另行办理。”[2]在当时社会经济落后的条件下,这应该是数额不少的经济优惠待遇。当时在蒙古地区缎匹是只有上层蒙古王公阶级才配备且能享用的生活用品,很罕见的,很多时候是通过互市才能获得的稀物,仅从这点便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经济优惠待遇是可观的,而且是最直接的援助。

从分配上也有所区别,据《钦定理藩部则例》记载:“固伦公主在京居住者,岁支银四百两,米二百五十石;在游牧处所居住者,岁支银一千两,缎三十匹。”[3]“和硕公主在京居住者,岁支银三百两,米一百五十石;在游牧处所居住者,岁支银四百两,缎十五匹。”[4]俸银、俸缎都比郡主、县主、郡君、县君、乡君多[5]。上述规定明显倾向于游牧处者,而且米和缎匹都是游牧经济所急需的农耕物资,这对拉拢蒙古王公上层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清朝对蒙古的联姻政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改变了明清之际军事力量的冲突,使清朝赢得了战略优势。一批满蒙两族混血血统的统治者的存在,则进一步巩固了满蒙的同盟,成为清朝统一全国稳定边疆的重要条件之一。

二、对驸马的待遇和经济优惠

清朝不仅对公主、格格下嫁方面给予经济援助,而且对公主﹑格格配偶即驸马的赏赐、待遇也有明确的规定。据《钦定理藩部则例》记载:“固伦额驸在京居住者,岁支银三百两,米一百五十石;在游牧处所居住者,岁支银三百两,缎十匹。”[6]比固伦公主少一百两银,一百石,在游牧处所居住者少七百两银,缎二十匹。“郡主额驸在京居住者,岁支银一百两,米五十石;在游牧处所居住者,岁支银一百两,缎八匹。”[7]

“和硕额驸在京居住者,岁支银二百五十五两,米一百二十七石五斗;在游牧处所居住者,岁支银二百五十五两,缎九匹。”[8]跟和硕公主比岁支银少一百两,二十二石五斗,在游牧处所居住者,岁支银少一百四十五两,缎少六匹。对公主配偶经济上的优惠政策,无疑是提高了他们的地位和权力,对推动和发展联姻政策也有补助作用。“蒙古额驸等格格殁后,另行娶妻者,革除额驸职衔,停止领俸。若格格殁后,不娶妻者,仍留额驸职衔,照常食俸。”[9]这样的婚姻制度对于清朝的公主、格格们来说起到一种精神上的支持和保护作用,对联姻生活更有了满足。从清朝封建社会及近现代的社会状态来看,无论格格(婚姻生活的女方代表)还是公主,不管在世与否,最不愿意看到自己的配偶(额附)另娶他人。这样的人类婚姻状态,在清朝巧妙的利用且发挥着作用———即清朝规定的对于“若格格殁后”,仍保护她的“利益”,规定了额附们“不娶妻者,仍留额驸职衔,照常食俸”的政策。

1639 年,腾吉思率部众归附清朝,成为了和硕额附并享受和硕额附待遇。虽然他是和硕额附,也是清朝的联姻政策的产物,但这种联姻关系并不是绝对的稳定巩固。1646 年腾吉思率领所属部下,直奔漠北喀尔喀车臣汗。从某种角度说,这次腾吉思事件,是清朝的联姻和经济支持没能达到理想程度的具体表现。

也有不少人被清朝皇帝指婚,招为额驸,每年他们还轮班到北京或承德觐见清朝皇帝,接受宴、赏,得到了经济上的赏赐,进一步增进了与皇家的情感。这些皇家姻亲领主贵族是蒙古稳固隶属清中央的重要向心势力。

三、对公主、格格之子孙的待遇及经济优惠

清朝不仅对公主、格格、和硕公主、固伦公主下嫁和驸马实施经济上的支持政策,对她们的子女也给予了特殊的待遇,使联姻政策更加的完善。据《钦定理藩部则例》记载:公主之子,“父殁后既给予职衔,公主之子十岁以上,父殁后承继家业者,不拘十八岁之例,即给予职衔”[10]。又提准:公主等之子,十岁以上,父没分有所属人,不拘岁数,即给品级[11]。在家业上给予更多保障的同时在职衔上也有了更明确的袭职规定,比起其他王公、台吉继承封爵方面的规定,在年龄方面相对宽松。《钦定理藩部则例》规定,内、外扎萨克及闲散汗、亲王之子,授为头等台吉。郡王、贝勒之子,授为二等台吉。贝子、公之子,授为三等台吉。头、二、三、四等台吉之子,俱授为四等台吉。均俟年及 18 岁,分别给予职衔[12]。而且对于及岁台吉袭爵授职方面有明确的呈报过程和准批程序,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十八年复准:凡欲将台吉品级承嗣于余子者,须预行呈明扎萨克,转报盟长、达院注册,将来照依办理。若不预行报院,临时指称遗言者,概不准[13]。以《准格尔扎萨克衙门档案》为例:

扎萨克贝子喇什达尔济札文

御前行走副盟长扎萨克贝子色旺喇什为授职之事札协理台吉

嘉庆六年一月十九日,奉理藩院札文,本院奏请,及岁台吉授职之事,鄂尔多斯扎萨克贝子色旺喇什呈文: 我旗四等台吉都兰扎布之三子巴音达来,四等台吉萨基独子达日巴、四等台吉纳森之子色仁, 四等台吉旺吉勒之子贡格尔……等年岁均18,按定例郡王、辅国公之子弟授为二等贝子,公之子弟授三等,头等台吉塔布囊及四等台吉塔布囊以上之子弟均授四等台吉塔布囊,因此……科尔沁扎萨克亲王等……共三千九百七十二人按定例授予四等台吉塔布囊,为此呈报!

恭请圣谕,嘉庆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为此上奏,十二月一日,

谨遵谕旨,行文盟长处,文到,转告各扎萨克之知! 因此按照上报台吉数授其封号。 望遵照执行。

嘉庆六年一月二十六日[14]。

公主、格格之子给予职衔“公主之子授为头等台吉,君主之子授为二等台吉,县主、县君之子授为三等台吉,乡君之子授为四等台吉。出缺后,准照王、公分所得台吉例,以一子世袭罔替。其非公格格嫡出者,不得照此例办理”[15]。公主之子的职衔与“内、外扎萨克及闲散汗、亲王之子平等,授为头等台吉”[16]。

清朝满蒙联姻刚开始时内容也是很简单,作为一个笼络措施仍显粗糙,除了带有政治色彩的通婚外看不到其他更多的内容和细节,特别是后金实力尚弱时,联姻效果不够突出、稳定。随着势力的强大,清朝也采取一系列的联姻支持政策,从公主到额附及其子孙的各类优惠政策,使满蒙联姻更加完善、稳固,达到笼络蒙古王公贵族的目的,从而使其更好地为国家效力。

“公主子孙台吉、塔布囊本身,每日给银以一两二钱三分五厘,米一升五合。应随带伴当三名,跟役三名,每日各给银五分,米五合。每日共合银一两五钱三分五厘,米四升五合,栓马三匹,入馆马十匹。内扎萨克公主子孙台吉、塔布囊回程路费,给银二两五钱七分。伴当人等六名。每日共给银三分,米每名照住京原额均按路程定限算给,外扎萨克公主子孙台吉回程路费,不计程途远近本身随带人等,共给银二两五钱七分,米六斗七升五合。”[17]这些汗、亲王、郡王、科尔沁贝勒、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扎萨克台吉、塔布囊、姻亲台吉、喀尔喀头、二、三、四等台吉、协理台吉等与封建上层统治者一样,给他们享受了经济上的优惠待遇。

联姻是清帝笼络蒙古的重要措施,但这种重要措施背后的经济支持对满蒙联姻有效的发展起到了后盾作用。长期的满蒙联姻,使蒙古很多部的领主贵族世代与清皇家保持姻亲关系,使蒙古王公贵族长期得到经济上的优惠待遇。

满蒙联姻所体现的经济关系,清朝亦同样通过“朝觐、封爵、宗教”等方式对蒙古各部实现了特有的经济支持。所不同的是,联姻使清朝和蒙古王公有了血缘关系的联盟,因而关系更加巩固。封爵后的经济支持不同于“联姻、朝觐、宗教”,封建王公有了政治上的权力并满足了物资需求。宗教上除满足喇嘛们的物资条件之外,还在精神世界控制蒙古地区广大群众和王公上层封建统治者。它们以各自的优势完成了清朝统治者带有政治目的的经济支持。清朝通过经济上的优惠待遇,让他们成为了统治广大蒙古地区的统治工具及统一全国的坚实力量。

清朝皇室贵族和蒙古王公的联姻,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满蒙两民族之间的融合,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方面有了广泛的交流,促进并加强了双方的沟通,使满蒙联盟关系得以维系和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