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汉铁路股款亏蚀问题与四川保路运动的演变

来源:史学月刊      作者:高龙

摘   要:川汉铁路自筹款开办以来就存在严重的股款亏蚀问题,累计银额达数百万两,四川州县租股局和成都川路总公司的当事路绅对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保护既得利益不被干涉和非法利益不被查处,成都路绅先后回避、拒绝和反对清廷的收路查账旨意及干路国有政策,同时还“打倒”了提出保款主张和附股方案的同乡京官。这些矛盾冲突背后的利益之争作为一大动因,直接推动了四川保路运动的兴起和高涨,也在一定程度上造就了其与湘、鄂、粤三省路事风潮的不同走向。
由清政府铁路干路国有政策所引发的川、湘、鄂、粤四省保路风潮是辛亥革命的前奏和导火索,是近代史研究领域中的重要课题,学界对其成因、演变和影响等进行了诸多论述。但既有研究相对侧重于对清廷干路国有政策、四国铁路借款合同、邮传部收路办法等“外因”的辨析,对四省铁路自身成败、士绅内部意见分歧等“内因”的探讨似稍显薄弱。具体到四川保路运动史的研究中,研究者也更多是把路潮的发展归因于清廷的违宪丧权、举措失当以及保路士绅的奋起抗争,较少着笔于当事路绅自保其既得利益的打算和川绅内部在路款处置问题上的争执。关于四川的保路运动缘何会由保款走向“破约保路”(其他三省的路事风潮却势衰于保款)这一问题,仍有可再加以考辨和阐发的余地。四省商办铁路虽筹办有年,但修路却相当有限,其权益直接以公司和股款的形式存在,它与清廷国有政策的冲突自然绕不开股款的处置问题。本文拟以川路股款为切入点考察四川保路运动,着重揭示川路公司根深蒂固的股款亏蚀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查账保款之争对路事演变所造成的重要影响,意在说明关于保路运动的解释不仅要关注保路士绅指责清廷违宪丧权的“公论”,还应当考虑当事路绅保护其既得利益、遮掩其亏蚀内幕的私心。既有研究对之有所涉及,但迄无专文论述。相关史实的梳理和检讨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四川保路运动的复杂动因,及其与湘、鄂、粤三省路事风潮所不同的面向。

亏蚀之弊:由来已久的问题

1904年,官办川汉铁路公司在川督锡良的主持下于成都成立。1905年,锡良奏定《川汉铁路总公司集股章程》,决议从认购之股、抽租之股(即租股)、官本之股、公利之股四个方面来筹集公司股本。其中最重要者当属租股:“四川路款向恃租股为大宗,办理六年,成数千万。”租股年征银200余万两,是当时四川年征正粮银(约66万两)的3倍,由各州县选派绅董组织租股局或铁路局所进行征收。如此大范围、大数额的资金收存和流动,为川绅侵蚀、挪用和亏倒股款打开了方便之门。

1905年秋,四川开征租股,股款亏蚀之弊相应而生、连年不绝。广安州1905年抽收租股,租股局局董私用股银400余两;次年局董为“弥补局用”,又加抽“底钱”70余钏;1907年,局董又额外抽银,“每粮一石加平至四钱之多”,且有扣发股息银之事。南充县的情况与之相类,租股局绅董于租股开办之初便开始挪用股银,至1906年亏挪数额已达1000余两;1907年,南充县令又“曲从局绅之请,于租股正款外加收十分之一以作局费”。涪州也有相似情形:该州租股局于1905年挪借股银1000余两与捐输局(经年未还),次年捐输局又扣留股银6000余两,“无凭查考”。这类亏短侵蚀情节当还有不少。时人对之抨击道:“租股之弊,莫甚于中饱……豪衿滥绅,倚恃官威,攘股东之资本,且以巧诈弥之,而十人亦肥其九。”

更为严重的亏挪问题发生在统筹股款全局的官办川路公司中。1906年,川路公司股款亏挪案浮出水面,经邮传部派人清查,涉案银额达240余万两,其中四川戒烟总局、制革公司等共计拨借30余万两,重庆铜元局挪借210余万两。而后者经营失败,竟亏倒公司股银80余万两。可见,股款亏蚀已不只是局限于地方租股局的癣疥之疾,而是深入到川路公司的腑脏之病,明显违背了章程中“无论地方何项要公,不得动用此项股本”的规定。

川路股款亏蚀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股款的亏短挪用,其次是股票、股息的侵吞或扣发,最后是手续及账目的混乱。造成这些乱象的原因是多样的:第一,川路股款数额较大,而租股征解、股息换算、股票填发等手续复杂繁琐,个中环节极易滋生弊端。仅租股征收一项就有抽收租谷、统计谷价、折纳股银等多个环节,给经手官绅留下了不小的操作空间。第二,四川偏居内地,风气不甚开通,官绅观念相对陈旧,并不具备足够的管理新型近代铁路公司的能力。如公司股票的填发编号等需要统筹川省内外各类股款,对管理者的素养要求颇高,四川官绅难以胜任。川路股票后来出现了“各州县发有若干,总公司不知”的尴尬情况即与之大有关系。第三,多数出股民众对公司性质认知不足,缺乏相应的股东意识和股权观念。许多川人“不明公司性质,只负义务,而不知有权利”,甚或有“数十人共认一股,不愿领股票,但乞免累而已”的情况发生。“股本不加监督,则执事者得任意侵渔,势所必至者也。”

有鉴于川路公司和租股局的各种弊端和乱象,川籍官绅合力声讨官办公司,奏请清查公司账目,议改公司为商办。在多方压力之下,锡良于1907年奏改公司为“商办川汉铁路有限公司”。公司商办后本该极力革除造成股款亏蚀的诸多病灶,但主事官绅并无破旧立新的魄力;续订公司章程中租股征收一节一仍其旧,并未触动原来的租股征解模式和股款管理格局,也未能替换掉对股款亏蚀负有责任的一批任事路绅(如担任收支的施典章等),为后续的侵蚀亏倒留下了隐患。川汉铁路改进会成员廖治评议道:“以商办之形式,杂官办之作用,繁衍五十九条,徒得以商办之名叫号于众,而谓公司之改良者,抑又何哉?”股东会、董事会、查账人等公司财政监督机制更是迟至1909年方才设立,基本难以扭转积年形成的股款亏蚀大势。

公司商办之后,改良效果有限,股款亏蚀问题持续蔓延、愈演愈烈。1908年,安县申解股银7000余两而无回批,经管局绅亏短股银1000余两,局书林步瀛畏罪潜逃。1909年,中江县租股局局董匿报并吞蚀股银7000余两,大竹县租股局局绅侵蚀股银2100余两。荣昌县租股局在1908、1909年分别移挪股银11 000两、17 000余两,“连年收银名册,空白甚多”。兴文县租股局局董“或多收少解,或多扣局解费用”,亏蚀股银1600余两并拖欠1910年股息银。万县铁路局董陈甫之经管1910、1911年租股及股息,“有收无解”。租股征解在地方上依然是弊窦频出,涉案数额更是呈增加趋势。四川各地路绅在租股征收之后,“或握款不交,或征而不报,或移作别用,辗转侵蚀中饱,多入私囊。按租股抽收六年(自一九〇五年开征起至一九一〇年止)应有一千二百余万两,而实收仅九百余万两”。地方亏短股银累计已达百余万两,严重影响了川路公司的实收款额。

川路总公司对之本该严行督责,然而其自身也是问题重重,亏蚀乱象更甚于地方租股局。“各省商办铁路,四川最为糜烂,舆情甚愤。”四川谘议局抨击“公司奏归商办,而种种锢习时且较官尤甚”:“一切依仿官场,惟恐不象形惟肖。商界骇笑,股东侧目,靡不由此。其他冗人滥费沿习于旧日局所者,中病尤隐而深。若不彻底廓清,非特违迕商规,实亦僭逾官纪。”因此,谘议局在1909年会议上提议对川路公司的账目进行清查。随后,公司召开第一届股东大会,推举郭书成、陈一夔等为查账人进行查账。“账目繁杂,簿册凌乱”,至1910年方才查出大概。其中“错误、浮滥、侵蚀”之处甚多,而宜昌、上海、汉口等地分公司或办事处的账目还未经“逐处查对”。正当继续清查之际,总公司前经手人周文彬隐匿账簿一案发生,查出1907—1909年公司账目“底簿”4本。可以想见,公司商办后之账目早已是虚实相间、真假难辨。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上海此时又爆发了震惊时人的川路驻沪经理亏倒巨额路款案。川路公司为方便购料付款及存储生息,曾分别将股款寄存于汉口、上海等地。川路上海存银额约有300万两,由公司选派施典章为驻沪经理进行管理。1910年“橡胶风潮”爆发,上海多处钱庄破产倒闭,竟直接亏倒川路公司寄存股银200余万两(其中尚不包括施典章耗银约85万两所购买的兰格志股票的亏损)。此案情节严重、原因复杂,此处则着重揭橥川路总公司和股东会的责任问题。

早在1909年时,上海钱庄就曾亏倒川路存银12万两。施典章虽将之报告成都总公司,但并未引起高层路绅的重视。至当年股东会及董事会召开时,既未提议更换相关经手人员,也未对倒款一事进行查究。至于购买兰格志股票,施典章事前亦曾呈报总公司,但公司高层路绅竟然准许施氏进行操作,致使施氏得以浮报股值、抵押股票。更甚者,1910年上海倒款案发生后,总公司“仍有汇款接济典章情事”。在上海市面波动、倒款频发的情况下,总公司非但不提高警惕、慎重存款,反而放任施氏所为且投资风险极高的股票行业,显然应对倒款之事担负连带责任。当年股东会的会议情形也是相当“离奇”,对于“上海倒款如何办理竟未提及……其所心营目注者,惟在董事、查帐人之运动”。至1911年,上海、汉口两地又亏倒川路股银20余万两。时论对之批评道:“川路成败未见,血本已耗大半,后顾茫茫,将何为继?”

总之,在清廷干路国有政策出台以前,川路股款亏蚀问题已是根深蒂固、积重难返,公司的经营管理更是一片混乱。股款亏倒甚巨,难以追回;股票数目不清,“有交银而未得票者,有领票而未得息者”;账目“各处歧异,亦从无征信报告”。董事会、股东会、查账人等公司财政监督机制形同虚设,收效甚微。“所有安置经理、司帐各职,多系戚友,从不稽查,以致从中舞弊,假公济私,一朝溃决,不可收拾。”以川路股款为利薮,四川路绅结成了“一个把持各地租股局和总公司的集团,他们合法的和非法的经济利益都同川汉铁路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当清政府决定要将铁路收归国有、清查账目时,必然会触动大批路绅的禁脔和软肋;所谓保路,也就有了保护其既得利益不被干涉、非法利益不被查处的初始动因。

查账之争:不易调和的矛盾

1910年川路倒款案和粤路弊混案的爆发标志着商办铁路的失败,引发了朝野人士对于各省商办铁路及既有铁路政策的反思。梁启超对之省思道:“吾国人以小资本为旧式企业,固有一日之长;以大资本为新式企业,则非大加训练之后,恐难有功也……资本愈大,规模愈恢,则其败也亦愈剧。若奥(粤)汉、川汉等铁路,其最著矣。”可见清末国人在学习并移植西方企业形式及其管理模式时的困难和曲折(尤其是在私心私利作祟的情况下)。川绅胡骏感概道:“川民之膏血,以供一二无经验、无担保之人之滥收滥用,若之何其可……可见川路之能成与否,已在漂缈虚无之间……终必至于归官办,借外债而后已。”商路陷入败局、告成无望,收归国有、借债修路等举措也就被清政府提上了议程。邮传部尚书盛宣怀称:“川汉等路,不欲筑造则已,苟欲全工告竣,则非借外债不可。然此事亦宜待时而行,以免操之过急,激出意外之变端。”

1911年5月5日,给事中石长信上奏抨击川、鄂、湘、粤四省商办铁路糜费倒款、“溃败延误”,“亟宜查办”,奏请清廷将干路收归国有。5月9日,清廷颁布谕旨,批评四省商办铁路“竭万民之膏脂,或以虚糜,或以侵蚀。恐旷时愈久,民累愈深,上下交受其害”,宣布“干路均归国有,定为政策”。5月10日,邮传部、度支部传告四省督抚清查各商路之账款。商路的亏蚀弊病催生了清廷的干路国有政策,而清查商路公司的账目也成了推行国有政策的首要任务。这些举措的出台意味着“查账时期”的到来,这对于“把持各路之绅商特不便也”。川路当事士绅对之难免产生紧张和“惶惧”心理,四川保路运动在此背景下拉开序幕。

5月22日,清廷下旨批评川路股款的弊害情况,决议停止租股并严令清查公司账目:“其宣统三年四月以前已收之款,著邮传部督办铁路大臣,会同该省督抚,详细查明,妥拟办法奏闻。总不使有丝毫亏损,以致失信吾民。傥地方官有隐匿不报者,一经发觉,立予严参不贷。”5月23日,邮传部致电护理川督王人文,令其派人“认真确查”川路租股,以免股款虚掷。面对巨大的查账压力,自知亏蚀内幕的川路公司只得尽力拖延和回避。5月27日,公司上呈川督,认为“川省各属租股,连年轇轕,尤非旦夕清理所得蒇事”,“未便操切从事,致酿变端”。同日,川路公司致电宜昌分公司,指令其拒绝交路:“俟款项清毕,通过特别(股东)大会议定办法后,再行正式交替。”

随后,川路高层路绅又谋划以股东会和谘议局为后援来对抗清廷的查账命令。5月28日,成都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与会川绅指出:“清理款项,当由公司委人……如果现即委员接收,断不可认,请众股东为之后援。”会后,川路董事局上呈川督代奏,请求清廷收回成命:“各租股局清理手续,亦绝非旦暮所能蒇事,且付息换票,尤与人民交涉不少”;而人民“误会朝旨”、误认租股为捐款,“经办局董,百口解释,终难对付”。借用“人民”的名义表达了“局董”查账为难、意图回避的心思。同时,四川驻省各法团又呈请川督代奏,请“暂勿派员接收,免致激乱人心,别生枝节”。而此前四川谘议局就已呈奏,认为施典章“乃出于川督奏派而非商民公举之人”,将倒款责任推给前川督锡良,遮掩商办之后川路公司自身的问题。可见,以谘议局为首的成都“各法团”士绅已然选择袒护公司路绅,帮助其应对清廷的查账命令。

5月31日,王人文代奏电文,报告川路公司“非开股东大会不能议决,即无从为正式之交接”的决定以及川人“误会国家将以从前股本为捐款,本息难望收回”的情形,奏请暂缓接收川路。川绅的拖延回避、王人文的贸然代奏,引起了清廷的惊疑和不满。清廷于6月2日下发“严谕”申斥道:

览奏殊堪诧异!铁道改归国有,乃以商民集款艰难,路工无告成之望。川省较湘省为尤甚,且有亏倒巨款情事。朘削脂膏,徒归中饱,殃民误国,人所共知。朝廷是以毅然收为国有,并停收租股,以恤民艰。既经定为政策,决无反汗之理。该省谘议局不明此意,辄肆要求,并有缓刊誊黄之请。是必所收路款,侵蚀已多,有不可告人之处。一经宣布,此中底蕴恐不能始终掩饰。难保该局非受经手劣绅之请托,希图朦混,为延宕时期接续抽收之计。不然,前降谕旨,指明停止租股,并饬妥筹办法,何至误为捐款。强词夺理,情伪显然。

此条旨意直接揭出了股款侵蚀和局绅舞弊的内幕,还严厉敲打了为川路公司回护的四川谘议局,进一步传达了清廷查账收路的决心。至此,成都高层士绅希望通过呈文来延缓查账的企图宣告失败,其与清廷的矛盾越来越难以调和。

在“严谕”颁发前后,清廷的相关任事大臣也向成都方面施加压力。6月1日,邮传部尚书盛宣怀致函内阁协理大臣徐世昌、那桐,指出“川路局所收民间租股,中饱甚多,故停止田捐,实为恤民善政,而为劣绅所深惧”。盛宣怀随即发给王人文“歌电”,拟议提走川路现存路款且留意到“虚糜之款”,再次催查公司账目。督办川汉、粤汉铁路大臣端方也拟议在汉口设局,以就近办理收路查账事宜,软硬兼施、多管齐下,催促川路公司早做决定。6月3日,王人文回复“歌电”,认为查账“头绪太多,恐尚需旬日”。川路公司对端方莅汉这一讯息颇感紧张,其于6月4日密电公司汉口办事处,叮嘱道:“如委员接收,万勿擅交,希早准备。”

6月11日,川路公司呈请王人文代奏,对清廷的“严谕”进行了回应:川路股款虽有侵蚀亏倒情形,但总公司“只为间接收入,承办局绅,偶有不慎,公司详请惩办,未尝稍懈”;账目清查则各处不一、手续繁杂,“绝非旦夕所能蒇事”;拟请在清廷宣布借款合同和收路办法之后再处置川路。公司讳言自身责任,再次使出了缓兵之计。但其打算却暗藏着一个“悖论”:即不查明川路的账款情况,清廷如何拟定妥当的收路还股办法呢?在盛宣怀看来,“查明进出帐目,方能办理接收事宜,此一定之理”。而川路公司的情况却经不起查,当事路绅也不让查。两相凿枘,路事风潮自是难以平息。

在尖锐的矛盾之下,成都路绅渐渐由拖延查账而走向与之对抗。“旬日”之后,度支部对王人文再下催文,令其迅速查明川路公司的各类账目。6月15日,王人文草草上报了公司的账款情况并着意说明了查账的困难情形:“查帐员赴公司,办事人即以现接各处缄电诘责,非俟股东大会与邮部商定接收之法,不敢承认查帐人。文力以非先查帐,无从商定办法,并以即将收支实数报部,财权仍在公司,万勿他虑。再三譬解,舌敝唇焦,公司办事人坚以对于股东不能担此重咎为辞。”可见,在查账难题和“悖论”冲突之下,“公司办事人”已不再满足于疲软的拖延策略,开始直接对抗清廷的查账命令。

四国铁路借款合同于6月13日寄达成都后,保路绅首邓孝可随即拟就《卖国邮传部!卖国奴盛宣怀!》一文,指责盛宣怀意图将川路股款“一并横吞也哉!不然,则我未用之款,实有若干?现存何处?干卿底事而劳伊查!”邓氏的发言一反此前其本人的“政府接收路,非接收款”的表态,也否认了几日前公司电文中关于邮传部“有考覈本路之权”的声明,显示出成都路绅在查账问题上由守到攻的变化。而丧失利权的借款合同恰好为这种反击提供了理据。6月16日,川路公司电呈邮传部,指责“严谕”“天心未格,舆论大哗”、“歌电”“过于专横武断”等,决议“谢绝查帐委员,请俟股东大会后,再与邮部商议办法,此时查帐,未敢承认……前经宪台派委查帐委员,应请即行停算”。直接拒绝了清廷的收路谕旨,公开反对查账。

6月17日,清廷颁布收路还股的初步办法,责令端方、王人文等“遵照所拟办法,将所有收款,分别查明细数”,并严惩“仍藉路事为名,希图煽惑,滋生事端”之人。清廷重申查账、再下严旨。而川路公司则于当日召开“全省各界会议”,决议“不承认政府查帐员”,“非公司办事员,不能擅将股款拨付接收”,“另设机关,力争合同,保路保款”。会后,四川保路同志会成立,并提出“破约保路”的宗旨。川路公司随即“指借”股银4万两以作同志会的办事经费,大力支持其“破约保路”活动并借以对抗清廷的收路查账命令。争持不已、难以调和的查账矛盾作为一大诱因,直接推动了四川保路运动的兴起和高涨。

保款之难:逐渐失势的声音

川路股款亏蚀问题既然如此严重,那么如何对现存股款进行妥善的保管和处置就成为了四川士绅(含川籍旅外官绅)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川路上海倒款案的发生更是警醒着川人:川路剩余股款也面临着随时可能的亏倒和日渐加深的侵蚀。在此局面下,川绅的保款意识和保款主张被激发出来。

1910年上海倒款案发生之后,川籍京官杜德舆即上呈邮传部,陈请“将驻京总理乔树枏、驻川总理曾培一并奏请撤换”,另举总理以改良公司。川籍京官甘大璋也奏请清廷,提议追查倒款责任、替换川路存款的负责人、妥善提存现有股款。川籍京官将倒款的责任从施典章追究到了其他任事路绅,对他们失去信任并掀起了“倒乔”风潮。而成都高层路绅明知“施典章收支款目,平日均与成都总公司直接报告”,但却转而发表为乔树枏、曾培卸责的节略。这种讳言自身责任、意图大事化小的做法自然难以服众,只会进一步加剧川绅之间的分歧。

清廷干路国有政策出台之后,川绅内部形成了不同的保款主张。成都绅首邓孝可认为在“有条件之要求”达到之后可以移交川路,主张收回路款兴办本省实业。成都临时股东会议讨论称:“探源于社会一般之心理,都欲保全款项……委员接收,比原电更加横野,欲为条件上之要求,必先事实上之反对。”成都路绅的策略乃是以保路为手段以达到保款的目的,收回路款归川省自用。而部分川籍京官对之则持有不同看法,杜德舆等人认为“议者欲徒收现款另营毫无把握之业,势必破散巨款同归乌有”,不如“争成夔(按,川路成都至夔州一线)为国有民办,以安顿此款”。同样是为保款,川绅内部却有着不同的考量。成都路绅的顾虑在于清廷,担心其“目的不仅在路,尤在款项”;川籍京官的顾虑则在于川绅自己:“由部发还款至一千三、四百万之巨,川中何人可能担其责任?若仍存放局绅之手,难保不为施典章第二。”

在查账问题上,川绅内部也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就川路公司而言,川籍京官多为“不在事者”,清查川路账款便于进一步保款,有利于保障他们作为川人和股东的总体利益。而成都路绅则是公司的“在事者”,一旦查实亏蚀之事,他们的既得利益和非法利益将难以为继,甚至要面临相应的处罚。因此川籍京官对查账之举比较看重甚至是催促清廷查账,而成都路绅对之则比较抗拒。

在保款查账问题上既然有如此分歧,双方的举动自是“背道而驰,各有成见”。成都路绅先是回避查账,后来又公开反对清廷的查账谕旨,在争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四国借款合同寄达四川之后,成都路绅更有了可以反对清廷的理据,争路保款逐渐走向“破约保路”。而川籍京官则是筹划出了具体的保款“附股”方案。6月16日,甘大璋、宋育仁等人附片上奏,陈请将“川路已收、已支及现存之款、未解之款,分别査明册报,一律归为路股,换给国家铁路股票”,并“请严旨按律勒追,或另筹抵补”亏倒及滥用之路款。川籍京官将保款诉求和查账旨意联系在一起,将追究川路股款亏蚀责任的矛头指向了四川路绅。

6月17日,清廷出台川路股款的初步处置办法:“其现存七百余万两,愿否入股,或归本省兴办实业,仍听其便”;除上海倒款外,宜昌路工用款发给国家保利股票,成、渝各路局用费发给国家无利股票。清廷同时责令端方、王人文等继续查账,并严惩“仍藉路事为名”滋生事端之人。清廷的还股办法回应了川绅的保款诉求,但也把严峻的查账压力施加给了“用费若干”仍未查明的“成、渝各局”。因此,这一旨意非但没有平息争执,反而引起了成都路绅的反弹:公司现款虽“可望保存,然同志会宗旨,力争合同,不仅争路争款”。而川籍京官则表示要配合清廷的相关旨意。甘大璋、宋育仁、杜德舆等于6月18日上呈邮传部,认为“承领巨款,另营他项毫无把握之业,既非集款之初心,又恐散漫支离,旋归消灭”,提议“照国有民办”之法以川路股款修筑成夔一线。双方的主张和做法再次发生歧异。

此时,王人文、周善培等川官却默许了四川保路同志会的成立,支持成都路绅的保路举动。“绅士们的气势就百倍了,都相信只要官绅能够合作,大家绝无危险,而清廷定有所顾忌,纵不根本取消国有,多少总可以让点步。在董事想来:至少可以不说查帐的话了。”

成都的保路声势愈发壮大,川籍京官的保款声音开始显得弱势。6月21、22日,川路公司连发电文指责京官附股方案失当:“川人并无委任甘大璋等附股呈部之事”,“甘等窃名送款,除由公司径电邮部取消外,请除籍并严究”。公司又电呈邮传部,指斥甘氏“以一私人资格,支配川路股款,实属违制营私,妄诞之尤。是甘大璋之始终蠹害川路,情罪显然”。因保款主张的分歧,成都路绅开始攻讦谩骂同乡京官,掀起了党同伐异、排除异己的风潮。

甘大璋、宋育仁等则坚持己见,认为其作为股东和京官(宋兼职邮传部顾问),有权“表一部分意见”。7月初,川路旅京股东发布公启,指责甘大璋等人的保款附股方案致使“股本足有四五百万不翼而飞”,辱骂其“丧心病狂,甘为蟊贼”,并公开提出诘问。甘、宋等人认为其“附和政府正当政策,横遭毁伤名誉,殊实不值”,于是便作出说明书与之展开论战:“附入国有路股,即属兴办本省实业……此款皆万民膏血,改归商办,既失败于前,收回国有,当保款于后。如谓朝廷不可信,比较绅士,其不可信又何如?”对于旅京股东的诘问,甘、宋等人也逐条予以答复,并在回函中披露涉事路绅的种种私心和打算:

有平日涎染路款之余沥,故为前此总理数人出力开脱者;有未经归为国有以前,谋得总理未能如愿而为后来之希望者;有现据路局要差豆恋而不肯释手者;有经手人亏挪甚多,希图展延时日掩盖报销者;有假托舆论,欲挟此操纵全川而其计已左者;有藉办公益,欲踞此款而意图瓜分者。故前月上谕亦指饬有不可告人之处。此种秽心秽行,隐为蟊贼,视鄙人等为何如,亦不论矣。函示徒分党派,徒执意见,无益于事,谨当愧遵。然既有所疑,用特布摅,借聆教益。

这些言论道出了川路公司的弊混情状以及保路风潮之下所潜藏的复杂人心。甘、宋等人的说明书和回函发布后,未见旅京川绅和在川路绅对之进行具体回应。成都保路士绅转而开始对他们进行舆论讨伐,大骂甘大璋为“卖国贼”之后,又攻击宋育仁“久为乡人所不耻”,宣告“逐宋出籍”。甘、宋的保款方案被淹没在骂声之中。

川路公司驻宜昌总理李稷勋也有相似的查账保款主张,其于6月20日致电成都总公司道:“现款固宜保存,用款亦应详报……查帐争路,本可并行不背。”这种建议不符合成都路绅的既得利益,也很难得到后者的认可。其后,李稷勋又提议将保款主张“明白宣示”,留待股东会开会表决,但7月30日的股东会准备会却无视了他的建议。保款附股方案作为驻宜路绅和川籍京官一再申明的主张,竟未进入提案,此后也没有在股东大会上予以正式讨论。成都保路绅首有倾向地引导民意、操控舆论的做法,于此可见一斑。在此导向之下,李稷勋很快成为成都路绅的讨伐对象,被指摘为“罪埒于盛宣怀”“恶浮于甘大璋”。“川股东会主争路废约,姚琴(按,李稷勋之字)主保款,意见不合。因部咨责成姚琴办理,群哗为路款并送,纷电责成,李遂辞职。”持保款主张的川绅再次被“打倒”,四川的保路风潮逐渐走向激进化。

8月24日,成都保路士绅因盛宣怀留任李稷勋一事而鼓动民意、举行罢市。保路运动愈发激昂,清廷不得不作出变通。8月30日,邮传部致电川督赵尔丰:“如川路收款、支款实有不能细查之故,本部亦不妨专以宜昌所用之实数为发还国家保利股票之实数,其余现银各项,一概不问”,表示愿意放弃查账。这似乎可以满足大部分路绅的利益,但当时四川的风潮和局势已经开始走向失控。新繁、彭县、灌县等地接连发生官民冲突和打毁局所之事,成都保路绅首失去对保路活动的掌控:“每当演说时,愤激不顾前后,则听众欢迎。若果瞻顾前后,研究办法,则众极不满,愈演愈烈,已成风气,不易挽回矣。”9月5日,《川人自保商榷书》发布,“所定办法,隐含独立主意”。9月7日,赵尔丰抓捕保路绅首,酿成“成都血案”,路事走向决裂。保路同志会(军)、革命党人、哥老会等多方势力趁势而起,路潮最终演变成乱事与革命。保路、保款之争被淹没于乱局之中。

辛亥鼎革之后,川绅将川路让归民国政府,公司用款由交通部偿给债票、现款提回自办实业。但这些存留股款依然遭受到严重的侵蚀:讼案迭起,清查无期,“川中故有‘路蠧’之名词剌若辈也”。这些案件牵涉一些保路运动时期的领袖士绅,且延宕至1930年前后仍未得到妥善解决。川路股款的保管处置问题和公司的经营管理问题始终困扰着近代川人。

余  论

川汉铁路公司存在着根深蒂固、积重难返的股款亏蚀问题,累计数额达数百万两之巨,四川地方租股局和成都总公司的当事川绅对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种积弊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清廷的干路国有政策,而清廷出于现实考虑和政策需要,也有意将接收商路和清查账款结合在一起进行。这对于造成巨额亏蚀的四川路绅来说,无疑是触及了其禁脔和软肋。一旦成都高层路绅接受清廷的国有政策和收路办法,他们就要直面随之而来的查账命令。那么川路严重的亏蚀内幕就会被揭穿,当事路绅的既得利益将难以为继,甚至要面临相应的政治和经济处罚。这触发了他们的保路动机,也影响了他们的保路策略。

川路公司虽然存在着亏蚀弊病,川绅内部也存在着保款诉求,但成都高层路绅难以接受附带查账要求的清廷收路办法和京官保款方案,因此走上了回避收路、拒绝查账、反对保款的道路,并掀起了党同伐异、排除异己的风潮。保路原为手段,其目的是为保款归川,即仍由当事路绅自行处置路款。当清廷的查账旨意使这一愿景落空时,保路就逐渐从手段变成了目的。丧失利权的借款合同寄达四川以及清廷重申查账的收路办法出台之后,争路保款更是转变成了“破约保路”。后者是新成立的四川保路同志会的宗旨,同时也是另一种政治博弈的手段,邓孝可言:“能破约则破约,不能破约则须得监督政府。”成都保路士绅的诉求越来越高,理据越来越足,其与清廷的矛盾越发难以调和,四川保路风潮愈演愈烈。

由亏蚀之弊引起的查账保款之争在本质上乃是川绅与清廷之间、川绅之间的利益之争(尤其是既得利益的重新分配和处置),这种深刻且持续的矛盾冲突是构成四川保路运动兴起和高涨的一大动因。1911年旅居成都的美国人罗伯记载道:四川保路运动的发展不只是因为借款合同违宪丧权,“还在于那笔‘浮财’不可能再落入他们自己(领导人)的私囊中这事引起的失望所趋使……有的领导人认为这是上好的机会,即利用千万人的爱国情绪,从而蒙蔽了缺乏批判眼光的大众,用以蒙混免受惩罚。因为随着他们滥用路款行为的暴露,他们必然受到惩罚的”。曾参加成都保路同志会的李劼人也有类似的看法:保路士绅“名义上争路权,救中国,反对盛宣怀,反对端方,口口声声要朝廷收回成命;而其实则是漫天叫价,一方面希望路款有着,一方面不要缴帐查款”。可见,四川路事风潮的难以平息不仅仅是因为清廷违宪丧权、待遇不公,也因为成都路绅私心自用、有意引导。后者乃是四川保路运动发展之中的一条独特且重要的线索。

从具体的账款情况可以清晰地看出四川保路运动与粤、湘、鄂三省路事风潮的一些不同之处。“四省情形各有不同,受弊轻重亦异。”粤路的情况与川路相似,股银多达千万两且存在着亏蚀弊病。但粤路在1910年时就已开始进行清查和追责,清廷收路还股有利于粤省绅商民众脱手贬值的股票。湘路股银有五百余万两,虽不及川路之多,但胜在亏蚀较少、“耗费无多”,清廷准予发还湘绅商股并折还其他路股。鄂路与川路一样存在着亏挪之弊和查账之争,但由于股银总额仅两百万两左右,终归是易于处置。川路则有着多达数百万两的未经清查的亏蚀,且正面临清廷一再坚持的严峻的查账旨意(清廷的还股办法虽允诺发还现款,却也将查账目标直接指向了“成、渝各局”)。隐深的内情催生了尖锐的利益矛盾和复杂的保路动机,为四川保路运动迥异于其他三省提供了特别的条件。

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则在于,为什么川人(如李劼人)明知当事路绅之侵蚀舞弊而依然同情并支持他们的保路活动?这不得不联系到当时清政府日渐没落、不得人心的统治情状。清末十年是新政宪政迅速推进的时期,同时也是捐税日益增多、民生愈发困顿的时期。“四川近因举办新政,各地地方税方苦烦重,冬春又苦亢旱,民之流离为盗匪者又日多……故识者咸谓四川必乱,且其乱象已成。”捐税之繁重苛扰已经动摇了清政府的统治根基,“川民膏血搜掠殆尽,民贫财尽,所以与行政诸公结成敌忾之仇,商农士庶无不痛恨”。在清政府和当事路绅因收路查账而迭起冲突之时,川人在后者的有意引导之下移恨于清政府以发泄其积怨也就不难理解了。路绅自保既得利益之私心与川人保护铁路利权之公心、抗议清政府统治之民心等因素在四川实现了一种奇妙的结合,共同助推了保路风潮的发展和激荡,而路款亏蚀与否也就转变成了次要问题。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佐证(四川)辛亥革命乃是多方合力共同作用的结果。

“四川保路运动是近代四川社会基本矛盾的总爆发”,再加之其与辛亥革命的紧密联系,其所包含的历史面相和历史线索都是相当复杂的。因此,本文的论述并非是要否定川人的保路热枕和爱国公心,亦非是要质疑既有研究中关于清廷违宪丧权、举措失当的陈述,只是希望挖掘此一重大史事背后所潜藏的其他一些历史线索。近些年来,学界对四川保路运动又进行了新的研究和诠释,这其实提示着此一领域仍有不少的内容值得挖掘。本文也仅是以川路股款问题为视角的一得之见,关于保路运动更为全面深入的考察只能留待后续进一步的探讨。而对商办铁路的史事进行更仔细地梳理,对保路运动的演变进行更多元地解释,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历史的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