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荒:小农经济的克星,漫谈明代“以人为本”下的灾荒行政体制

灾荒是小农经济最大的敌人,也是因为小农经济的脆弱性而带来的种种问题。我国自古以来灾荒不断,灾荒不仅仅是一个地方性的灾难,更为严重的是这是一个社会矛盾激化的原因。为了不让流民起义,各朝各代的政府都需要拿出银两赈灾。灾荒发生的时候民不聊生,各地流民走上了落草为寇的路途,流寇强盗数不胜数。各地政府需要将灾荒到来后的伤害降低到最大化,明朝是我国封建社会最为重要的一个时期,这个时期灾荒不断导致根基不稳。

灾害分为人为和自然,自然不可控是全球的问题,而中国的自然灾害并不少,从古代来看,各个时期的自然灾害种类多、地域广、频率高,损失也是相当严重。中华文明的历史不如说是中华人民在与自然灾害抗争的历史。明朝是我国历史上最为重要的一个时期,朱元璋在称帝到明末结束,将近三百年的历史之中,不同类型的灾害多达一千多次,最为多的就是水旱两灾。

古代灾荒

河南是一个农业大省,在古代也是一个不断被灾荒侵袭的地方,这就给当地的老百姓带来的巨大的生存压力。每当灾荒年,河南地区尤为严重,国家为了赈灾明代开始了治灾制度,这种制度成为了主要的救荒流程,时间的推移,明朝政府在于河南蝗灾问题上逐渐松懈。万历年间河南曾被成功的救荒,这种成功的案例预示着明代荒政制度能够比较发达,但这是在国家安定的时刻,在于明朝后期整个社会政治、经济多方面开始崩溃,这种制度实行起来也是十分的困难,最终随着明王朝一起埋没在历史的洪流之中。

一、明代河南灾荒概括

明代是一个灾害多发的时期,与所有的时代相比可以说没有一年没有灾害,而在明代所有的灾荒总数上达到了旷古记录,地处中原腹地的河南,因为在其地理位置十分的特殊不仅靠近明代的政治地区还是一个灾害多发的地区,据不完全统计,明代河南地区水、旱、蝗、震等多种类型的灾害时有发生。

《中国救荒史》记载:统计有明一代灾害总数“竟达次之多,是诚矿古未有之记录也”。

灾荒大约分为七类气象、水灾、海洋、地质、地震、农业和森林灾害,河南位于我国的大陆内部,除了没有海洋和地质灾害,基本上所有的灾害都覆盖了,而且气象灾害尤为的频发,影响最大。根据明代历史记载,在明朝将近三百年的历史之中,水灾和旱灾大约为二百次,给河南百姓带来了十分沉重的灾难。除了水旱以外还伴随着其余衍生灾害。水旱作为饥荒主要原因导致了大量人口死亡,流民百万,民不聊生。

《明史》记载:二月,平阳、太原、汾州、历城、汲县旱幢,并免租税。

我国农业社会科技并不发达,所有的人基本都是靠天吃饭,小农经济下庄稼是百姓生存的唯一方式。适量的雨水可以对农作物的生产极为有利,而过多的降水带来了洪涝灾害,但过多的降水带来的则是冲毁庄稼,引发洪涝给当地百姓带来重大的生命财产损失,几乎两三次的水灾严重威胁着明代河南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明朝河南历史上最伟大的一次水灾就是万万历二十一年,这一年朝廷的救助并不及时,饥荒遍野,惨绝人寰。

黄河水灾

而水灾仅仅是河南灾荒的一个灾难,旱灾是历代在灾害中次数最多且最为厉害的,俗话说虽水即旱,旱灾长久不下雨,此时农作物的水分依然很少,供求不平衡导致大量的缺乏,造成的后果也是十分明显的。农作物生长发育不了进而导致了绝收的灾害,旱灾在明代河南各类灾害中发生的次数仅仅次于了水灾。夏旱带来的伏旱,这对农作物的生产十分的重要,如果雨水充足着对于夏天的伏旱来说并不是有很大的影响,如果出现了连旱,那么秋季将会没有丰收,灾荒随之而来。旱灾直接打击了农业生产引发其余灾害特别是虫灾,久旱必有蝗。

二、明代治荒政策

治荒就是救荒,这是一种对自然的威胁所采取的预防治理的政策,救荒在古代历代统治者中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这关乎着封建统治,保证了社会再生产正常进行的一项重要举措。这种对自然灾害的统治上升到了安邦治国的重要地位,明代是我国历史上的灾害频发区,所以对于防御灾害上升到了安邦治国的重要地位。

《明史》记载:嘉靖元年秋七月乙酉,以南畿、浙江、江西、湖广、四川旱,诏抚按官讲求荒政,冬十月壬辰,以灾伤敕群臣修省。

户部主事

各地发生灾情之后,中央的政府往往节省开支对地方上进行物资和金财支援,从明初开始到了明代后期,荒政也不敢懈怠。明代河南救灾管理机构从上到下具体分三个层次,在中央主要由户部负责该项事务,地方上有各级地方政府主管,主要是承宣布政使司负责,各府州县具体办理,另外中央特派地方的巡抚或者巡按御史也肩负着指挥所辖地区救灾的职能。户部是六部之一,掌管全国的土地、户口等多个事务,救灾是主要的职责。

由此可以看出,户部是作为明代中央主要的救灾事务部门,由于掌管了全国的财政政策,户部更多的是财政政策上对灾荒给予救助。比如减轻徭役、停征,同时还代表中央勘察地方的灾情,参与中央的救荒事宜,或者是下派官员地方,指挥帮助河南政府救荒。而在地方政府上,为了加强中央的集权,将地方政府的权力分为了三部分,设置三司,即负责军政的都指挥使司、负责民政、财政的承宣布政使司以及负责司法监察的提刑按察使司。

赈灾场景

由于布政使司主管民政与财政,所以救灾的职能自然落在了该部门身上。除布政使司外,有时其他部门也参与救灾工作,但一般而言,救灾主要还在于布政使司。除了省级的布政使司负责救灾外,明代地方的府、州、县由于执政一方负责当地所有事物,灾年救助百姓恢复生产,自然是他们分内之事。府级政府,处于明代政治体制中央,处于上传下达的地位,有灾情发生,州、县部门需要向管辖它的府汇报灾情,请求上级赈济,州府应该及时上报河南布政司,并由其再向上汇报至中央,然后再将中央的救荒决议,下发至布政司,由布政司下传受灾府,受灾府将中央的决议部署受灾州县执行。

每一级政府都有相关的救荒职责,这一整套行政救灾程序一方面体现了明代河南荒政制度的完善,另一方面如此繁琐的程序往往在又对救灾起到了极大的制约作用。由于州县政府直接管理地方,所以地方受灾后,最直接的救荒领导机构就是州县,它们处于救灾的第一线。灾害发生后,一方面州县政府按律向上汇报灾情,请求朝廷赈济或给予优待,等待朝廷的救荒政令,再获得朝廷的救荒政令后,指导地方救荒事宜,指导整个救荒全过程。

官员救灾

三、明朝的救灾制度

明朝政府拥有着一套完备的救灾制度,蠲免。蠲免是历代王朝政府最常用的救灾举措,明王朝自然也不例外。受到灾害以后,没有能力继续担任朝廷的供给,这时候蠲免可以减轻了地方的负担,有助于经济的恢复,而且在蠲免上还分了不同的两个方面,第一个是恩蠲免第二个是灾蠲免,恩蠲免不常见,最为常见的则是灾獨为主。通常只在皇帝即位、生日等重大国家庆典时才临时颁布,体现皇恩浩荡与民同庆。灾蠲分为存留和起运两部分,通常蠲免的只有存留部分,包括夏秋两税、往年逋赋、徭役、杂课等都在灾蠲的范畴之内。

明代灾荒政制度非常的严谨,将灾情和灾民划分等级给予相应的救助,再根据受灾程度确定政府鐲免的税粮数额,并且只獨免存留,起运的钱粮不实行蠲免。虽然到了明中期在蠲免数额上不及明洪武时期“尽蠲二税”,但在纖免政策实行上更加详细,也有助于蠲免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作为灾荒重区的河南,在灾荒来临后能够及时获得朝廷的独免优抚,也正是得益于这套不断完善的蠲免制度。第二则是最为重要的赈济,蠲免制度只能在荒年减轻灾民的赋役负担,对挽救灾荒之中的百姓生命,起到的作用的是有限的,解决灾民的吃饭难题,才是重中之重。在重灾之年,政府除了减免赋役外,还要对人民实行赈济,才能救民于水火。

《明史》

《明史》记载:洪武十五年,河决河南,命酣马都尉李祺振之。“成化十七年冬十月壬戌,赈河南饥。”“万历四十四年,是春,叢内、山东、河南、淮、徐大饥,觸赈有差。”

明代河南的赈济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即赈给和赈贷,赈给就是将钱粮物品无偿的分发给灾民,让其渡过难关。赈给的内容以钱、粮以及布帛为主,其中以赈粮最为常见。因为粮食对于生命朝不保夕的灾民来说是他们最需要的东西。赈粮的发放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的,到后期就转变为了以口为单位进行,并且不仅男丁可以分到救济粮,连妇女儿童也有定额,这都体现了明代荒政制度在日趋完善。这些规定虽然属于全国性的法令,但对于河南来说意义重大,毕竟河南作为明代一个灾害高发地区,也会从这些规定中获益。除了对河南灾民进行直接赈粮外,有时明政府还对一些灾民赈钱。它是由政府发钱给灾民让其购买粮食或所需物品渡过灾年。

因为对于极贫灾民来说,获得粮食活下去是其最迫切的需求,所以对他们赈粮效果最好,而次贫灾民可能温饱尚能维持,有一定的生活保障,对粮食的需求不是他们所急迫的,对他们脤钱既让官府可以减少一些烦琐程序,也能让领赈的灾民们自由安排日后的生活生产,是一个一举两得的办法。赈济是政府对灾民的无偿救助,而赈贷则是有一定条件,或者说是有偿的。明代除了匿济河南灾民,同时也对河南灾民进行赈贷。赈贷的物资很多,具体包括:粮食、钱帛、甚至种子,农具等。

赈灾场所

结语

明初统治者就对灾荒十分重视,正因为受到了朱元璋的重视,明前期河南发生灾荒后,常常能得到政府的及时救助。如果把救灾比喻成救火来说,能在河南灾荒发生的第一时间就进行有效的救助,往往可以将灾荒带来的损失降低到最小,对于整个救荒事宜也常常效果最好。朱元璋的这道诏令,给了河南乃至天下地方官员一定的救荒主动权,使得地方官不必等待朝廷的批复,就可以先行投入到灾荒救助之中。这在强调中央集权的明初,可以说朱元障还是对荒政事宜给予了一定的特殊对待,河南地区的荒政事宜,也正得益于此。

至永乐时,成祖逮治河南匿灾不报官员,重申了祖制,及时弥补了荒政建设中存在漏洞,给予匿灾的官员以严厉的处罚,扼杀住了河南官场在荒政事宜上的不正之风。到仁宣时期,政治宽仁,经济强盛,这一时期政府由于财政保障有力,对于河南发生灾荒后都积极及时进行救助。至正统、景泰、天顺对于河南荒政也不敢有所懈怠,可以说整个明前期,受益于洪永时期建立并逐步完善起来的国家荒政制度。加之前期明朝政治较为清明,财力较为雄厚,国库充盈,最高统治者都注意治理河南灾荒问题,虽然河南地区灾荒不断,但是社会安定,没有出现因为救荒不力而引发的社会危机。明中后期,随着国力的下降,加之吏治败坏,政府对河南救灾事宜越发显得力不从心,前期建立起来的荒政制度此时也不断的受到破坏,其运转效果较前期相比大幅下降,这都严重影响了河南地区的灾荒救助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