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明朝的救灾程序
作者:康意 历史学硕士研究生
在中国历史上,自然灾害一直给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每发生一次巨大的自然灾害,都会造成人口的死亡和大量迁徙,历朝历代,自然灾害与人类相斗争的步伐一直没有停止过,明朝也是如此,有学者曾指出,在明朝276年的时间里,自然灾害发生总数将近1000多次,几乎无年不灾,无处不荒,是中国历史上灾荒最严重的历史时期之一。尽管自然灾害是人类无法避免的现象,但是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前提下,如果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实施一系列正确的救灾程序的话,就有利于减轻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随着历史的发展,中国古代的救灾程序发展到了明朝更加成熟,更加完善,一般来说,进行救灾,首先要进行上报灾情,然后对灾情进行勘察核实,根据勘察结果,对受灾区域和受灾人民进行相应的救济和抚恤,在明朝,救灾也是沿着这一基本路径进行的。我认为,目前我国正在面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疫情,这种疫情本质上也属于灾害史的讨论范围,因此,借鉴古人在面对自然灾害时候所采取的措施和政策,尤其是救灾的程序,对于我们今天救灾也有一定的启发和现实意义。
明太祖朱元璋起于民间,童年时期也曾多次遭到灾荒的无情打击,他的父母兄妹就是在灾荒中被活活饿死的,这些悲凉的情景深深的印在幼小朱元璋的心灵当中,朱元璋在消灭陈友谅和张士诚后,于1368年在南京称帝,建立大明王朝,年号洪武,朱元璋也从一个布衣百姓转变为君临天下的帝王。朱元璋深知自然灾害对民生的危害,加之自己有着切肤之痛,所以他对明朝的救灾程序也做了规定,在洪武二十六年,朱元璋向全国发布命令,要求:“凡各处田禾遇有水旱灾伤,所在官司踏勘明白具实奏闻,仍申合干上司,转达户部立案具奏,差官前往灾所覆踏是实,将被灾人户姓名、田地、顷亩,该征稅粮数目造册缴报本部,立案开写灾伤缘由。”可见,他对于救灾的程序说的很详细,只要地方遇到灾害,当地政府部门就必须向上级汇报,然后上报户部,户部在得知灾情以后,要派遣官员前往灾区勘实。但是,朱元璋还是不放心,他认为如果有的地方官员不积极报灾的话,朝廷也就无法得知地方灾民的困境,于是他在洪武十八年又下令,“灾伤去处有司不奏,许本处耆宿连名申诉有司,极刑不饶。”就是说,地方官员不报灾的话,地方老百姓可以直接向中央上报灾情,并可以举报报灾不力的官员。此外,明太祖还把报灾等相关规定写进《大明律》里,上升为法律的高度,官员一旦违法,就要受到《大明律》的制裁,“凡部内有水旱霜雹及蝗蝻为害,一应灾伤田粮,有司官吏应准告而不即受理、申报、检踏及本管上司不与委官覆踏者,各杖八十。若覆踏官吏不行亲诣田所,及虽诣田所不为用心从实检踏,止凭里长、甲首朦胧供报,中间以熟作荒,以荒作熟,增減分数,通同作弊,瞒官害民者,各杖一百。”弘治十一年,明朝政府对报灾的时限做了进一步规定,“令灾伤处所,及时委官踏勘,夏灾不得过六月终,秋灾不得过九月终,若所司报不及时,风宪官狥情市恩,勘有不实者,听户部参究。”万历九年,对报灾的时限,明朝政府根据所辖行政区划的不同,又做了新的规定,“凡遇重大灾伤,州县官亲诣勘明,申呈抚按,巡抚不待勘报,速行奏闻巡按不必等候部覆,即将勘实分数作速具奏以凭覆请赈恤,至於报灾之期,在腹里地方仍照旧例,夏灾限五月,秋灾限七月,沿边如延宁甘固宣大山西蓟密永昌辽东各地方夏灾改限七月,秋灾改限十月。”通过这一系列的规定,明朝的报灾更具合理化。
本来报灾和勘灾等程序是地方官吏的职责所在,尽管明朝政府对报灾进行制度化的规定,统治者也经常三令五申要求官员及时上报灾情,但是仍然有一些不负责任的官员不积极报灾,朝廷的法令仍是一纸虚文而已,即便在吏治较为清明的洪武永乐时期,这种情况还是不少,朱元璋在救灾上可谓用心良苦,明成祖朱棣即位以后,也多次申明及时报灾的重要性,并对报灾不实和匿灾不报的官员给予严肃处罚,比如在洪武二十八年,朱元璋严厉指责陕西诸司,说:“比闻所属岁屡不登,致民流莩,有司坐视不恤,又不以闻。”发生如此重大的灾情,地方官员既不赈济,也不上报,任由灾民饿死。永乐元年十一月,朱棣在得知河南连年发生蝗灾和水灾以后,当地官员却不认真抚恤,也不报灾,“今闻河南数岁蝗旱水灾为民患,牧民者多失抚字,甚者又侵渔剥削之,而按察司官未尝有一人言者,坐视民病而不留意,徒费重禄何补。”朱棣为此惩罚了不少官员,永乐五年五月,朱棣说:“河南郡县遭旱涝,有司匿不以闻,及遣人视之,民所收十不及四五,或十不及一,至掇草实为食,闻之恻然,亟发粟赈之,已有饥死者,此朕任用匪人之过,已悉置於法,其榜谕:天下有司,凡災伤不以闻者,罪之不宥。”永乐十六年,地方在进京给皇上报告地方民生时候,为了博得朱棣的高兴,都说地方五谷丰登,百姓安居乐业,哪知朱棣派人去山西调查时候,却发现“山西饥民有食树皮草根者,未闻有一人言之,”地方为了自身利益,粉饰自己管辖境内的太平,竟然对灾情瞒报,朱棣再次申明:“自今言民情者悉记之,如境内有灾伤饥馑不自言,致他人言之者,必正其欺隐之罪。”此类事实,在史籍中多有记载。
报灾以后的第二部就是对灾情进行勘实,朱元璋在洪武元年八月,下诏说:“今岁水旱去处,所在官司不拘时限,从实踏勘。”明成祖朱棣认为,为了防止地方官吏在勘灾中的渎职,他想利用监察官员来检举一些不称职官员的行为,他在永乐二十二年规定:“令各处灾伤有按察司处,按察司委官,直隶处,巡按御史委官会同踏勘。”利用按察司官和巡按御史等风宪官的介入来加大对勘灾不力官员的检举,明仁宗在即位诏书中也要求各级官员要从实踏勘灾情,“各处遇有水旱灾伤,所司即便从实踏勘,以凭宽恤,不许欺隐以贻民患。”可见查勘灾情在救灾程序中的关键,在勘灾以后,下一步就是对灾区进行赈济等救灾活动了,但是在交通、通讯等并不发达的古代,上报灾情和朝廷派人赈灾,这中间往往要经过好几个月时间,等到赈灾的官员来到灾区时候,灾情形势也发生重大变化,因灾丧命的灾民也不计其数,朱元璋也考虑过这个问题,为了及时救灾,他在洪武十八年,“令天下有司,凡遇岁饥,先发仓赈贷,然后具奏。”通过先赈济然后上报,有利于及时解决灾民的燃眉之急,这也是为了最大化的减轻灾荒给人民带来的痛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好处。
在明朝,救灾方式多种多样,包括蠲免、赈粮、赈钱、施粥、养恤等等,最常见的就是蠲免和赈济,史籍中多有其记载,比如洪武十二年癸未,免北平税粮。“近者广平所属郡邑天久不雨,致民艰于艺衣食不给,朕为天下主,凡吾民有不得其所者,皆朕之責。其北平今年夏秋税粮悉行蠲免,以苏民力。”洪武二十七年正月壬寅免山东青州府。“先是青州府乐安县及兖州府以水灾闻,命户部遣官覆实,至是诏免其租三千余石。”永乐十三年三月,“上以北京、真定、永平连岁水灾,民乏食,命户部发所属及旁近军卫仓赈之。”正统五年,令“各卫所屯军有因水旱子粒无收缺食者,照缺食民人事例赈济,候秋成还官。”正德二年十月,以苏松等府水灾免存留粮草籽粒。嘉靖元年十月,以南京应天湖广江西广西灾伤重大,命“户部发帑银二十万两,差官分给各巡抚都御史,令其躬亲巡历,委官设法加意赈恤,仍蠲免税粮有差。”嘉靖八年十二月真定等府饥,诏发“预备仓粮及各府贮库赃罚缺官柴薪等银赈济。”这类史料在《明实录》中记载很多,不一一列举,蠲免税粮田租对减缓灾情,减轻百姓负担,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恢复灾后生产,重建家园有着积极的意义。赈济钱粮,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地方政府救灾资金的不足,加大救灾力度与广度,获得救济金的百姓在短时间内可以维持生命,但是另一方面也应该看到朝廷拨款是有限的,人均占有数是相当低的,一旦救济金使用殆尽,立刻又会陷入困境。另外,设厂煮粥也是一种古老的救灾方式,最早出现在战国时期,后经历代发展渐趋完善。明朝嘉靖以前也曾采用了这一救灾方式,成化年间襄陵知县李咨“岁凶,煮粥食饥者。”但是广泛采用则是在嘉靖以后,万历初曲沃知县何出光“岁饥,发粟赈贷兼设粥厂数十处。”万历三十六年同是曲沃知县的赵彦复也采用此法赈济灾民。万历十四年交城县大早“赤地无苗,六畜多死,民食草菜树白土,朝廷遣使发赈,设厂煮粥以济。”万历四十三年平阳知府傅淑训煮粥赈饥。崇祯十四年彭而述“煮粥哺饥民。”对于饥饿的人来说,一碗稀粥即可挽回性命,因而设厂煮粥可以说是一种最直接、最有效的救济方式,并且这种方式救济面广,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综上所述,在明朝,已经形成了报灾、勘灾和救灾的基本程序,对救灾的顺利开展也至关重要。明朝是中国历史上封建专制统治仅次于清朝的中央王朝,其对灾荒是非常重视的,因为灾荒救治是否及时直接影响到明王朝统治秩序的稳定。明朝政府对荒政制度的建设也可圈可点,制度严谨细致,措施规范可行,例如对灾荒等级的确定,勘灾措施的规范,蠲免等级的划分,赈济方式的选择以及赈贷物资的分配都进行了立法规定,在制度上保证了荒政的规范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