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特殊机构:转运司与提点刑狱司
2024-04-08
来源:历史真鉴
宋代地方行政最高单位是路,并未设有统一的行政首长,为分权负责的形式,例如有掌控财赋的转运司、负责民政与军政的安抚司、判定刑狱的提点刑狱司、管理常平事务的提举常平司等路级的行政机构,都是直接授命于中央,其皆与救灾工作有关。另外,如体量安抚使与察访使,都是在特殊情形下,由北宋朝廷派往地方访查的差遣职。
一、转运司
唐朝是历朝设置转运使之始,于唐玄宗开元二十一年(733)侍中裴耀卿(681─743)曾充江南淮南转运使,而宋朝的转运司即是沿袭唐朝。宋太祖乾德三年(965)为革除唐末五代藩镇割据之弊,曾遣官充诸道转运使,以收利权。
至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罢节度使领支郡为止,转运司渐渐成为联系地方与中央的唯一行政机构,在地方上占有重要地位。当宋朝行政区划变迁时,其所在位置也随之改变,在北宋期间,转运司即经历了至道十五路、天禧十八路、元丰二十三路及宣和二十六路几次变动的过程。
转运司置于各路之下,转运使为转运司的长官,据《宋史职官志》所言,其职责主要在于:
这表示转运司主要掌管一路的所有财政,包含税赋、上供、州县之费、储积、帐籍等事,并且有责将州县地方情事上奏于朝廷,以及加以监察。因此灾荒赈济之事亦是转运司主要的工作项目。
转运使,扮演着中央和地方沟通的桥梁,对于其所属各州县的地理环境、气候、民生等状况,皆必须随时全盘掌握。当地方雨水量少,就要判断是否需预先为抗旱作准备,并向中央呈报灾情。若是久旱不雨,中央会下诏,要求“转运司各遣长吏祈雨”,这种情况在宋代是很常见的,也有“闻京西、河北、陕西诸路自冬无雪,并边山田麦苗已旱,令转运司访名山灵祠,委长吏祈祷”的事例。
若灾情严重时,朝廷会给予资源救助灾情,如仁宗天圣五年(1027)陕西转运司言:“同、华等州旱,虸蚄虫食苗。”有时候遇上特殊的状况,例如天圣七年(1029)北方邻国辽地饥荒,辽饥民流亡过界河,进入宋国境内,河北转运使更是必须上报等待中央的诏令。
将地方实情呈报的目的在于取得中央的同意权,以解决问题,通常呈奏灾情是要获得支配救济资源的使用权,让灾情趋于和缓。
因此,当转运司得到中央的命令时,赈济的重担理当由其肩负。
转运司虽掌管一路税赋,却不负责常平钱米,当常平仓不足以赈济时,可由转运司处周转应急,如神宗熙宁七年,诏:“……令转运司兑那应副。”由以上数例,均可知转运司在执行救济工作上的重要性。
另一方面,转运司的职务也包含监察性质,在灾情发生时,必须派员检视灾情,并核准地方州县呈报的检放分数。此过程便是监察的一环,例如神宗熙宁八年(1075),江南东路转运司言:“宣城、南陵两县灾伤,乞倚阁第三等以下户去年秋租纳输及八分者。又宣城县化成圩去岁旱蝗,而令佐不受诉状,乞检放二分。”
地方县官执行灾伤检放,所属上级长官转运使应该要明察,如有不实,即可弹劾主事者。反之,若是转运司监督不周,同样会遭到中央的责难,如真宗天禧元年(1017)三月,因两浙路转运司疏忽灾情严重性,导致该路衢州、润州民饥,提点刑狱钟离瑾(967─1030)及转运使张宝皆将救济的情形上奏,因此真宗训斥说:“前转运司言蝗不为灾,皆妄也。”又如仁宗庆历四年(1044)欧阳修(1007─1072)在〈论救赈江淮饥民劄子〉说:
欧阳修批评江、淮地区的地方官不在乎人民生活状况,地方久旱与飞蝗使农作物无法生长,已持续三个季节,转运使竟只在乎如何从人民身上剥削更多的财物,若民怨因此日益累积形成民乱,岂不得不偿失。可见转运司不仅需要处理灾荒赈济而已,假如执行监督不周,致使灾情未因此缓和,同样要受到朝廷中央的斥责。
论述至此,可知执行救灾时,转运司不仅是连接中央与地方的管道,更是救济资源协调支配与监督救灾的管理者,在地方救灾的工作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也发挥了重要功能。
二、提点刑狱司
宋太宗淳化二年(991)五月,始置诸路提点刑狱官。提点刑狱公事为其长官,提点刑狱司负责一路之刑狱,举凡司法诉讼或悬而不决的案件以及追捕嫌犯等皆由其掌管,另外,其和转运司同样也都负责监察官吏的工作。
上述关于提点刑狱司的执掌,看似并无与执行救灾相关的任务,但在《长编》与《宋会要辑稿》中,关于其参与救济工作的记载却是屡见不鲜。实际上提点刑狱司在北宋初期有多次的兴废,太宗淳化二年设置后,淳化四年(993)即罢,真宗景德四年(1007)又复置,天禧四年(1020)再改为提点刑狱公事兼劝农使,仁宗天圣六年(1028)罢,明道二年(1033)又复置。于此复杂的演变过程中,值得注意的是天禧四年增加兼劝农使的职务,《长编》中也记载:“诸路劝农提点刑狱官,自今奏事,缘户赋农田,则署劝农司;刑狱格法,则署提点刑狱所。”
诸如“取民籍视其差等,不如式者惩革之;劝恤农民,以时耕垦,招集逃散,检括陷税,凡农田事悉领焉”等的劝农、户赋事项皆属其监察管辖。另外,提点刑狱司亦兼领地方上广惠仓与常平仓管理的职务,但仅限于提举常平司未设置前与哲宗元祐年间行旧法的两段时期,因此,提点刑狱司职务又涵盖广惠仓与常平仓,更加深其与救灾的关联性,显见提点刑狱司在地方救济的执行上也有很深的关系。
在灾荒赈济的事务上,提点刑狱司参与的事例很多,如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七月,因京东徐、济、淄、青等七州水灾,“令本路转运使、提点刑狱官分道检校堙塞之”。转运使与提点刑狱司在此次灾荒中是一同进行救济的,这样的例子还有哲宗元祐元年(1086)四月,“开封府、诸路灾伤,转运提点刑狱官并据本路灾伤州县分定,亲诣检校”。
由此可以发现转运司和提点刑狱司在救灾的工作上是重叠的,其也同样必须将地方灾情上报,例如仁宗天圣九年(1031)二月,河北西路提点刑狱司言:“邢、怀州连年灾伤,若令应副十分,春夫必难胜任,欲乞特赐免放一半。”获得朝廷的批准。当然提点刑狱司的上奏不是完全都被许可,如神宗元丰七年(1084)九月,河北西路雨多成灾,其路提点刑狱呂温卿先行赈济,并上报灾情和征询处理方式,此程序后来即未直接被允许,仍需经由户部斟酌修改,神宗同意后才可施行。实际上,提点刑狱司与转运司虽为路级行政机构,仍旧未掌有最后的裁决权,凡事皆需要中央的覆议才行。
提举常平司未设置前,提点刑狱司负责常平仓之事,中央的司农寺为其上级机关,故可见到司农寺对提点刑狱司提出要求的记载,如神宗熙宁元年(1068)九月,司农寺须要诸路提点刑狱司提供各地丰凶时期的谷价纪录,作为籴粜的参考。此外,也可以见到朝臣对提点刑狱司管理常平仓成效不彰的批评,仁宗庆历四年(1044)范仲淹(989─1052)的上奏提及:提点刑狱司管理下的常平仓多所移用,导致灾荒急需时,却发生常平廪库不足,无法善尽常平仓原本救济的美意。
尽管如此,提点刑狱司在执行救灾上仍是多所助益的,其与转运司同样也替中央监督地方官吏,即使是提举常平司也受其监察。地方官员不体谅受灾民户,不依照已公布的检放分数,额外添加分数,有失其责时,即仰赖提点刑狱司调查上报,以惩不法。
由以上的论述可了解,路级机构提点刑狱司原本主要是掌管司法诉讼与断案,但随着不同时期的发展,职务逐渐增加,与救灾系统的关系也愈加密切,亦显示其在北宋时期的救灾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
参考文献:
(宋)王溥,《唐会要》(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