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地权与经营的合力:从冀中定县看近代华北平原乡村的雇佣关系
作者:李金铮 来源:近代史研究
内容提要
定县乡村的个案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华北平原尤其是冀中农业雇佣关系的本相。该地区雇工以短工最为普遍,其作用不可小视。雇佣劳动的比例明显高于商品经济发达的江南地区,但这一差异并不存在所谓经济落后与资本主义经济发达的悖论。雇佣劳动关系的形成是雇主与雇工自由选择和理性选择的结果,与雇工的供求密切相关。雇主与雇工之间已无明显的经济契约之外的人身限制,雇工工资基本体现了自身价值和供求变化的关系,其名义工资和实际工资均有一定增长。长工工资和伙食待遇除了养活自己以外,还可以供养家里一两个人。与贫农相比,雇农生活不一定是低下的。
与土地分配相关而形成的农业生产关系,无论在古代还是近代中国的农村,主要是由自营经济、租佃经济和雇佣经济三种经营方式构成的。由于后两种经营方式牵扯的关系较为复杂,因而特别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研究。其中,又以租佃关系的研究更为显著,对雇佣关系的研究则远逊之。关于雇佣关系,已有的研究大多既不具体,也未完整地揭示历史真相。早在20世纪30年代的中国社会性质大论战,对此就有过争论,以中国农村派最有影响,认为封建势力居于统治地位,雇佣关系为落后的封建剥削性质。这一学派为中共革命的动力和目标提供了一定的事实和理论依据,但其观点不无偏颇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30年间,在革命意识形态之下,仍是强调地主、富农对雇工的残酷剥削,雇工工资不断降低,贫困化日益加剧,雇佣关系紧张,斗争非常激烈。当然,也有个别像景甦、罗仑对山东农村的调查研究,认为经营地主具有资本主义经济和封建残余的两重性。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学界陆续发表了一些令人耳目一新的成果,提出了异于传统观点的见解,譬如雇主与雇工的关系不像以往所说的那样紧张;经济发达程度与雇佣劳动成反比关系,经济越落后,雇佣劳动越发达,华北农村的雇佣劳动比例就远远高于租佃劳动,而商品经济越发达,雇佣劳动比例越小,江南农村的租佃劳动比例就远远大于雇佣劳动。由此,雇佣劳动与资本主义经济不能划等号。然而不能不说,传统观点在官方史学中仍具有统治地位,在一般论著中也具有相当影响。笔者以为,无论是传统观点,还是新的解释,都需要继续通过大量的实证研究做进一步的验证或修正,以还原历史真相。爰此,本文以冀中定县(今为河北定州)为个案,依据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实地调查、土改档案资料和笔者的田野调查,对雇工种类与雇佣规模、雇佣劳动关系形成的机制、雇工待遇等做一解析,以说明华北平原尤其是冀中雇佣关系的情形,并加深对整个中国近代乡村雇佣关系的认识。
一、以短工为主的雇工类型与偏低的雇佣劳动比例
雇工类型主要是以雇工的农业劳动期限来表现的。全国各个地区大致类似,没有太大的实质性区别。
在定县,雇工一般分为长工、月工和短工三类,每个类型都按照劳动期限有相应的工资、伙食待遇。长工又分过冬与不过冬两种:过冬长工自农历十月初一上工到次年十月初一下工,或自农历二月初一上工到次年二月初一下工,也就是一整年;不过冬长工为农历正月十六上工到十月初一下工,约合三个季度。月工主要是农忙时期雇用,以补充长工之不足,普通有三四个月的时间,故亦称季工。有的是逐月雇用,有的是按数月或一季雇用。短工又称日工,工钱按日计算,也多为农忙时雇用。规模较大的村庄一般都有短工市,又叫人市,自春忙日起到秋收后止,村庄街头每天早晨天还未明,许多农工就集合到一起,等待雇用。农家用工时,到人市招呼,自由选择,直接说价。大农雇短工是用于帮助长工,小农雇短工主要是帮助自己。结合华北平原农业生态、生产季节和农村经营方式来看,以上雇工类型与此是密切相关的。
在三种类型中,较为常见的是短工和长工,短工又最为普遍。1930年李景汉主持的定县调查表明,在调查的453个村庄中,男子种地以外所从事的职业中,以短工为主业者有6个村,以短工为次要职业者7个村,但没有发现以长工为主业和次要职业的村子。短工使用比例较大的情况,在定县所在的河北省乃至全国农村,都是如此。根据陈正谟1933年对全国雇工情况的调查,以雇用短工为主的县份占总县数的61.9%,以雇用长工为主的县份占38.2%。在河北,这两者的比例分别为59.8%和40.2%。
就雇主来说,有的只使用短工,有的是长工、短工混用。随着土地占有、家庭人口、劳动力的不同,使用短工、长工的类型、数量也变得较为复杂。20世纪40年代末的定县土改调查资料显示,吴官庄的吴洛海家有地25亩、5口人、1个主要劳力,只是农忙时雇用短工,平均每年雇5个,最多时也不超过10个。同村的吴云学家有地50亩、19口人、2个主要劳力、3个附带劳力,雇用长工1人,雇用短工较少,每年只有3个。在东亭镇,狄老风家有地45亩、11口人、3个主要劳力,只是农忙时使用短工,每年雇用15个。同一个镇的张老让家,有地30多亩、9口人,同样是农忙时雇几个短工。在新全村,王得玉家有地29亩、5口人,2个主要劳力,与其他2户伙用1个长工,雇短工2个。从以上例子看,长工、短工的使用数量与相关因素似无规律可循。
对于短工与雇主之间所表现的雇佣关系,有的学者表示质疑。当时的青年经济学者张培刚认为,雇用短工的主要是普通农户,他们和雇用长工的地主与富农不能等量齐观,只有雇用长工才能真正体现雇佣关系的性质。也就是说,雇用短工只是农忙季节的临时帮忙,雇主与雇工的主从关系是暂时而非长久的,虽然有的雇主不参加耕作,但大多数与雇工一样劳动,所以中农和贫农不能被看作雇主阶级。相反,地主、富农与长工则存在着一种比较深刻的主从关系,主人多不参加田间耕作,处于指挥或监督地位。而且,地主、富农在雇用长工及兼雇用短工的户数中占绝大多数,所以他们才是真正的雇主阶级。应当说,从阶级角度来分析,强调地主、富农作为雇主阶级的强势地位以及他们与雇工的主从关系,是不无道理的。不过,在笔者看来,雇主无论是地主、富农还是普通农民,雇工无论是长工还是短工,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以给予工资和获得工资为纽带,短工与长工都是受人雇用的劳动者,所以必须注意“为货币而受人雇用的短工阶级”。对此现象,列宁早在19世纪末就指出:“雇佣短工在农业中是起着特别重大的作用的”,“短工是最能说明农村资产阶级的标志的”。20世纪60年代初傅衣凌以明代中叶以后的情况指出,短工较长工为多,更能具有自由雇佣劳动者的若干特点。可见,短工与长工一样,都应视作农业雇佣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何况,农村中以雇工为职业的纯雇农,并不仅仅指长工,也包括短工,甚至短工还可能占多数。对定县附近清苑县500户农户的调查,提供了这方面的信息,500户农户中有雇农66户,雇农中有长工16户、短工40户、兼做长短工10户,短工占雇农总数的60.6%,为长工的2.5倍。这些短工不可能仅仅受雇于地主、富农,也会受雇于普通农民(详见后述),如果将受雇于普通农民的短工忽略,纯雇农阶层就会被肢解,其雇佣关系的全貌也就无法理解了。
所谓雇佣劳动规模,是指能够反映雇佣关系程度的数量指标。
首先是雇工占总户数或总人口的比例。
纯雇农和纯雇工是包括长工和短工的,但定县统计并未涵盖全部短工。更多的短工,实际上是纯雇农和纯雇工以外的农户。如将短工计入,雇工比例则将大大增加。清苑县500户农户的调查,为此提供了佐证,500户中纯雇农有17户,占总农户的3%;自家有田兼做短工或长工的农户有204户,占总农户的41%。二者合计221户,占总农户的44%。从1933年全国各省的调查看,雇工占河北农村人口的11.6%,占全国农村人口的10.3%,清苑县的雇工比例比一般地区偏高。即便以雇工占河北农村人口的11.6%衡量,定县纯雇工的比例要变成全部雇工的比例则要增加10%还多。如果以河北的比例计算,定县长短工约为48786人。
其次,雇工劳动占农业劳动总量的比例。
1936年中央农业实验所的杜修昌对定县5村20户农家做过一个调查,平均每家劳动总量为509个人工单位,其中雇工为55个人工单位,占劳动总量的10.8%。黄宗智根据1940年代初日本学者对冀鲁农村的调查,估计华北平原雇佣劳动占全部农场工作量的16%左右。在同一地区,金陵大学农业经济系卜凯主持的调查显示,雇工费用占家庭农场劳动费用的19%。比较而言,定县20户农家的数据比黄宗智和卜凯的估计都低一些。之所以有如此差别,很可能与20家的经济地位有关。20家平均每家占地23亩,略高于全县平均水平,加上租种地也才29亩,主要是中农。如果扩大到全县,将占地更多的农户计入,雇工劳动量或许能达到黄宗智和卜凯的估计。
如果只是估计雇佣劳动的规模,也就到此为止。但与江南农村比较后,就衍生出另外一个有趣的问题。黄宗智对华北平原和江南农村的研究表明,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华北平原,靠雇工经营的经营式农场占耕地总面积的9%—10%,而在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长江三角洲根本不存在这种农场,仅有少数相对较小的富农雇用帮工。另据曹幸穗的研究,苏南5县11村农业劳动总量中,雇佣劳动仅占2.5%左右,也比华北农村低得多。由此,黄宗智等学者得出了一个极为概括的结论:经济落后的北方农村雇佣关系比较发达,甚至远远超过了租佃关系比例,由此它与资本主义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没有太大关系。相反,商品经济发达的南方农村,雇佣关系较弱,租佃关系发达,也没有发展成资本主义经济。这显然是一个经济悖论。如果将这一问题的学术史再往前回溯,就会发现,这一观点并不始自黄宗智,而是早在20世纪30年代薛暮桥就已经提出来了。他认为,在华北旱作区域,一般认为地主经营和富农经营比较华南水田区域来得普遍,亦即在工商业不发展的地方,富农经营往往反而比较发展。自然,越是经济落后的地方,富农经营也就越是带着更多的封建意味。
应当说,以上看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历史的实际,但也有夸大或引人误解的成分。
首先,北方农村雇佣劳动比例比南方高虽然是事实,但与本地租佃比例相比,仍不能说占明显的优势。1931年定县全县的调查显示,纯雇农占总户数的1.24%,纯佃户有3253户,占总户数的4.65%。两相比较,纯雇农比纯佃户比例低3%强。如果将长短工合计,从清苑县500户的统计看,占总户数的44%。与之相比,1931年定县4村的调查显示,涉及租入土地的农户,少的村子占总农户的35%,多者达60%,平均为44%。定县租地农户的比例至少不低于雇工比例。再看雇佣劳动的比例,1931年定县5村雇佣劳动占劳动总量的10.8%。而租地面积占总耕地亩数的比例,在全县为12.2%。这一耕地数据虽不是劳动量,但大致也能说明雇佣劳动不见得比租佃劳动比例高。总之,不能因为北方农村雇佣劳动比南方高,就将其夸大,认为雇佣劳动大大超过了租佃劳动。换句话说,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除了自营经济以外,其实仍是以租佃关系为主,土地占有不足的农户更多是通过租种土地维持生活。
其次,北方农村雇佣劳动是否就变成了落后经济或者与资本主义经济无关的代名词,更须进一步斟酌。笔者认为,半个世纪以前景甦、罗仑对晚清山东经营地主的调查研究仍值得推重。他们已经证明,经营地主的雇工经营尽管仍有封建残余,但其劳动效率比一般小农经营高,商品生产目的也很突出,因而具有明显的资本主义经济性质。也就是说,使用长工(包括短工)的雇佣经营本身与资本主义经济并不是什么悖论,即便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北方,雇佣经营也应该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北方农村经济之所以落后,不是因为雇佣经营发达,而是因为自耕小农仍很普遍,雇佣经营远未发达到压倒小农经营的程度。
与北方相反,对江南地区的租佃关系也不能简单地说成是封建经营方式。租佃关系的性质,关键取决于其地租的消费与积累方式是否从属于真正的商品经济。如果说,北方地区的地租收入主要用于地主消费,封建自足性较强,而商品经济发达的江南地区的租佃关系,却不能完全从封建经营方式的角度来理解。因为大量城居地主,不仅出租土地,还经营近代工商业,二者是互为奥援的。地主收租的农产品大部分进入商贸流通,为近代工商业积累资本,亦即已基本上从属于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体系。我们在研究农村手工业时,将从属于包买商的家庭手工业称为资本主义经营,为什么对那些从属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租佃经营就不能视作资本主义经济呢?根据以上认识,所谓南北地区的经济“悖论”恐怕是一个伪命题。事实上,北方雇工经营地主与南方租佃经营或多或少均具有资本主义性质,只是北方雇工经营的力量比较微弱罢了。
再回到雇工问题上来。从历史的动态考察,雇工数量有无变化呢?相关资料非常少,只有一份1929年对定县515家的调查反映了一点趋势。在定县515家中,以农业雇工为主要职业者有59人,而以前只有22人,增加了1.5倍多,新增加的雇工大部分来自农民。但不无遗憾的是,该调查所谓“以前”到底指什么时候,没有交代。尽管如此,从这一有限的资料仍然可以显示出雇工增长的迹象。雇工数量的增长,也就意味着雇工需求的增加,问题是雇工需求为什么会增加?如果用传统观点来解释,一般会归结为农民的土地较少或“贫困化”。这一看法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但恐怕更需要考虑农作物种植结构变化的因素。譬如,高产粮食作物的种植面积扩大。如甘薯,到了20世纪二三十年代,已成“定产之大宗”。1933年,种植面积已达14万余亩,接近农作物总面积的9%。甘薯种植需要的劳动力比普通粮食作物高得多,在华北农村,每公顷甘薯所需人工104个,分别为谷子、小麦和玉米的1.5、2.6、1.7倍。又如,商品经济作物尤其是棉花的种植增长迅速。棉花、花生、芝麻三种经济作物的产值,1933年达到243.9万元,占当年定县工农业总产值的15.6%。植棉面积由1916年占总耕地面积的1.2%,到二三十年代增至12%左右。经济作物需要的劳动力比普通粮食作物更多,每公顷棉花所需人工达到158个,分别为谷子、小麦和玉米的2.3、3.9、2.6倍。由于以上农作物种植结构的变动,必然导致劳动力包括雇工的需求随之增长。
二、市场需求与雇佣劳动关系的形成
雇佣劳动关系是如何形成的,为什么有的雇工,有的被雇,雇佣劳动关系形成的机制是什么?这是本文试图弄清楚的第二个问题。
有无农业剩余劳动力,是雇佣劳动形成的首要前提。在华北农村,按照当时劳动力的耕作能力,每一个劳动力可以耕作土地15亩。1934年定县有耕地147.1万亩,以上述标准计算,能容纳9.8万个劳动力。而此时全县共有劳动力17.6万个,除去可以容纳的劳动力,过剩劳力达7.8万个,占劳力总数的44.3%。如前所述,如果以河北的雇工比例计算,定县需要长短工约4.88万人,潜在的剩余劳动力是相当充裕的。前述凡属较大的村庄都有短工市,就是劳动力充足的证明。
劳动力充足只是为雇工市场提供了客观条件,另外还要看农民是否有受雇农业生产的意愿,不管是主动的,还是被迫的。
村庄短工市现象本身,就已经说明农民当雇工基本上是自愿的。具体情况比较复杂,在定县,有的因为家里土地很少,几乎完全给别人做工。有的因为占地较少,一面给自己做工,一面给别人做工,轮流各做两三天。还有的,因为家里人手富余,打短工赚取额外收入。1933年河北各县的调查进一步表明,有33县农民愿意当长工,15县愿意当短工,39县因情况而异。愿意当长工的主要原因是无家室、无田地、生活安定等,愿意当短工主要是因为有家室、有田地、多得钱等。不仅如此,即便是经济条件中等的中农,也可能受雇于人。清苑县的调查就是一个佐证,除了雇农、贫农以外,有的中农也做短工和长工,占中农总户数的3.7%。总之,农民受雇的理由颇为复杂,长工、短工的身份也并非单一的贫雇农面孔。
有的农民当雇工,是典型的被迫“自愿”。譬如,因无其他生活出路,做长工的年头很长,甚至是代际延续。以1947年土改调查资料为例,马家寨村有5个雇农,其中2个是三代当长工。牛村邸万顺家,1937年七七事变前他自己做长活11年,哥哥做长活21年。同村李狗保家,大儿子扛长工15年。
综上可知,雇佣关系形成的关键,不是有人是否愿意被雇,而是有无雇佣市场的需求,也即有无愿意雇用之家。
从一般心态讲,如果家庭劳力足够,或者能够最大限度地“压榨”自家劳力,就不会轻易雇工进行生产。吴家庄有两例,一户为吴有杰家,有地90亩,18口人,劳力较多,有父母兄弟4人、妯娌4人、侄子侄女5人;农具也较齐全,有车1辆,骡2匹,马1匹,驴1头,所以完全靠自家经营。另一户为吴鹿华家,有地65亩,10口人,也是全靠自己经营,连祖父都参加主要劳动。
不过,所有农户都依靠自家劳力进行生产是不可能的,一些农户尤其是富裕农户总是存在对长短工的需求。
先看对短工的需求。即便劳力较多,一到农忙季节,也会人手缺乏,急需劳力调剂。调剂办法,一种是农户之间的换工,为无报酬的互惠性质;另一种为有酬劳的雇工形式,就是短工。其实,无论是平常还是农忙季节,只要自家劳力不够,都可能使用短工,只是农忙季节对短工的需求更加旺盛罢了。北方四季分明,更是如此,“农闲期与农忙期劳力使用,有甚大之差异,虽自家劳力有余,而于农忙期亦须使用若干雇工”。尤其是农作物的播种、施肥、灌溉、中耕和收获等环节,都需要在一定时间内集中完成,而春季作物抢种、中耕锄草、小麦抢割抢晒、秋季豆类谷类抢收,更需要劳力的季节性集中,由此造成对短工的巨大需求。表1为1936年定县20户农家12个月的雇工劳动统计。
由表1可见,凡属雇工比例增加的月份,几乎都是农忙季节,二者具有高度的相关性。
雇用短工者几乎包括了各个阶层。经营地主和富农占有土地较多,一般都雇用长工,使用短工主要是为了弥补长工之不足;占有土地适中、无需长工的中农,以及占地较少的贫农,雇用短工主要是为了临时帮忙。清苑县500农户的调查资料可以为之佐证,地主、富农、中农、贫农使用短工占其阶层总户数的比例,依次为17.6%、7.7%、53.0%、13.1%。令人惊诧的是,贫农使用短工的比例比富农使用短工的比例还高。对此现象,经济学家王亚南曾作过解释:除了极少数富农外,雇佣劳动者差不多是一些连必须简单农具都不齐备,生活一直在困难中的中、小农及佃农。他们并不是因为备有较好的农具和得力的牲口,才雇佣劳动。反之,往往是因为备置不起这些劳动条件,才以劳动力来补充代替。可见,使用雇工者的身份比较复杂,并不完全固定在一个阶层。尤其是贫困的雇工者,今天是雇主,明天就可能变为雇工,其角色经常处于流动状态。相反,当短工者也可能来自占地较多之家。定县西市邑村邢春正家就是一例。邢家有地80亩,农忙时使用短工,但因家庭劳力多,有的用不上,比如父亲就常为别人家打短工。当然,这种情形不会太多。
尽管雇用短工占其阶层户数的比例会出现贫农高于富农的情况,但从雇用短工的劳动量来看,它与土地占有面积仍成正比例关系。1936年定县以及南京、萧山的177农家调查显示,农家占地多在40亩以下,以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为主,使用雇工以短工为主,雇工劳动占农业劳动总量的比例依次为:占地不到5亩的农家为7.97%,10—15亩为9.03%,20—25亩为10.99%,30—35亩为15.85%,40亩以上为38.52%。40亩以上农户的雇工劳动量为未满5亩之家的5倍,土地数量是决定雇工数量的决定性因素。
再看长工的雇用需求。雇用长工者,主要是占地较多、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地主、富农。与短工使用主要取决于生产季节的需求相比,长工使用的关联因素要复杂得多。需要分析的是,一个占地较多的田主,当自己不亲自经营时,是选择出租还是雇工耕种呢?
田主所在的地理位置,是影响其经营方式选择的一个因素。如果是城居地主,因距离占地较远,管理不便,最可能采用的经营方式是出租土地。1931年定县调查表明,城关2169户,纯出租地主169户,占总户数的7.79%;而周边其他区域,总户数67865户,纯出租地主345户,仅占总户数的0.05%。周边地区的地主,主要是在村地主,有利于直接管理,故采取雇工经营。当然,即便是城关地主,也有占地较多完全使用雇工经营的方式。如东关陈清芬家有地200多亩,没有出租,而是雇用1个长工和临时短工来经营。
除了地理位置以外,生态环境也有重要的影响。田主最关心的是经营利益,出租经营与雇工经营哪一种获利多,就会倾向于哪一种经营方式。倘若出租经营所得较大,就不会使用雇工经营,这种方式毕竟要对种植结构、人事监督、雇工工资等亲自操劳,管理成本相对较高。在华北农村,租佃经营的成效不够显著或者说有一些障碍。最大的问题是,自然生态比较恶劣,用于农作物生产的主要是黄土,生产能力比南方水田区域低得多,出租土地一般又只能得到收获的一半左右,故出租土地就可能不如自己经营划算。1938年日本学者对河北丰润县米厂村做过调查,雇工经营的农场主每亩净收入相当于土地价值的13%—14%,而出租地主所得仅为土地价值的5%。正因为此,纯出租地主就比较少见,即便出租土地,也多是自营之外兼出租。1931年定县453个村庄的调查表明,完全出租地主仅占总户数的0.73%,自营兼出租者占总户数的4.73%。2004年笔者曾带领学生对河北农村包括定县进行田野调查,也验证了以上说法。当地老年农民回忆,地主收租只能得到农民收成的50%或50%以下,所以占地较多者主要采用雇工经营或雇工兼出租的形式,纯粹的出租地主很少。2010年,我参与美国人类学家葛希芝(Hill Gates)主持的定县老年妇女调查,调查对象共200余人,每人按娘家、夫家两户计算,共计400多户。400户中,有少数占地二三百亩的大户,几乎很少完全出租土地,而是多为自家劳力和雇工相结合的经营方式。东丈村佟秀英家就是一例,她家占地300多亩,没有出租土地,而是使用自家劳力,并雇用数个长工和季节性短工经营。
还有一个问题,土地占有一般达到什么程度才会雇用长工,使用多少长工呢?
1928年李景汉主持定县34家的调查后认为,各家耕种8—60亩,不足以支撑雇用长工,亦即60亩以下不适宜雇工经营。但1929年李景汉主持的515农家调查又显示,雇用长工占各级农户总数的比例依次为:不到50亩之家为2%,50—99亩之家为30%,100亩以上者达到72%。可见,前一调查所谓60亩以下的农户不适合雇工经营,并不意味着所有这类农户没有使用雇工,只是比例较小罢了。
其他学者对华北平原的调查,则另有说法。如日本学者的调查,在河北顺义县沙井村,一般习惯为一家农户如有40亩地需要雇用半长工1人,50亩以上需要雇用长工。经济学家钱俊瑞认为,华北农村500亩以下的土地所有者多数是自己经营的地主经营者和富农。当代学者也各有看法:景甦、罗仑对晚清山东农村的调查认为,尽管100亩以下和500亩以上的土地所有者也有雇工经营者,但100—500亩是使用雇工经营面积的常数。史建云认为,在华北农村,如无特殊情形,土地不足100亩的农户通常不会出租,而是雇工经营。黄宗智认为,拥有100亩至200亩的农户通常采取雇工经营。刘克祥认为,占地30—50亩左右雇用1个长工,100亩以上的农户使用雇工的经营地主至少占一半。尽管莫衷一是,无从得出适合雇工经营的土地数量,但占有土地与雇用长工数量的相关性是可以肯定的。
再根据中共土改调查资料做一补充。土改运动时期,对1937年抗战以前的阶级成分有比较详细的统计。定县大兴庄、新全村、小近同、官道庄、庞家佐、吴家庄等村庄的统计显示,雇长工者主要是地主、富农和富裕中农。
首先是地主,又分100亩以上和100亩以下两类:
占地100亩以上的地主,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完全雇工自营。刘季盛家,14口人,有地171亩,没有出租,雇长工2人。另一户不知姓名,有地150亩,雇3个长工。第二种是自营兼出租土地。此种类型比较复杂。大多数自营土地比例较大,如马老开三兄弟,有地500亩,自营300亩,出租200亩,雇8个长工,短工十几个。潘老景家,4口人,有地120亩,自营80亩,出租40亩,雇长工2人。刘计琪家,10口人,有地114亩,自营65亩,出租49亩,雇长工2人,3个大活,1个小工,1人做饭。刘计增家,9口人,有地157亩,自营107亩,出租50多亩,雇长工3人,1人做饭。也有的自营土地少于出租土地。如卜老建家,有地130亩,12口人,出租七八十亩,自种40亩,雇长工1人,1人做饭。由上可见,占地100亩以上的地主,雇工多在2人以上。1926年定县的一份调查认为,农家100亩者至多雇用长工3人,农忙临时雇用短工。这一数据,可与土改调查资料相互印证。
占地不足100亩的地主,也有两种情况:第一种,完全雇工自营。刘文灿家,6口人,有地80亩,曾雇工7人。第二种,自营兼出租。这种类型比较复杂。有的自营地多于出租地,如刘文法家,7.5口人,有地73亩,自营56亩,出租17亩,雇长工2人。刘云斗家,3口人,有地51亩,自营26亩,出租25亩,雇长工1人。潘老化家,4口人,有地67亩,自营32亩,出租25亩,雇长工2人。有的自营地少于出租地。如潘老贝家,5口人,有地80亩,出租60亩,自营20亩,雇长工1人。刘云升家,4口人,有地52亩,出租27.5亩,自营24.5亩,雇长工1人。由上可见,100亩以下者雇工较少,一般为1人,少数为2人。
其次是富农和富裕中农,同样有两种情况:第一种,完全雇工经营。此种类型最为常见。如富农张东林家,7口人,有地92亩,雇长工2人。张小水家,5口人,有地67亩,雇长工1人。王克仁家,7口人,有地58亩,雇长工1人。潘洛赏家,6口人,有地36.5亩,雇长工1人。有些富裕中农基本上属于雇工经营,如潘志和家,4口人,有地59.5亩,雇长工1人,还与别人伙用1人,家里2人参加劳动。王文德家,5口人,有地29亩,与其他两家伙用长工1个,家里2人参加劳动。第二种,以雇工经营为主,少量土地出租,家人几乎全部参加劳动。如潘汝舟家,15口人,有地149.5亩,自营132.5亩,出租17亩,雇长工1人,还用短工。张朝家,8口人,有地66.5亩,自营63.5亩,出租3亩,雇长工1人,也用短工。可见,富农和富裕中农雇用长工一般为1人,有的是与其他农户伙用。
从以上土改调查可以看出,实际例证比前述各家的估计要复杂得多,既与李景汉的推断有别,也与钱俊瑞、史建云、黄宗智和刘克祥的推论略显不同。总之,纯粹雇工自营的地主较少,大多为既雇工自营也出租土地,只是各自比例有所不同。只有富农、富裕中农,才基本上采用雇工经营的方式。
随着土地占有和家庭经济地位的变化,长工的使用也处于动态变化的过程。黄宗智认为,在华北农村,随着经济地位的提高,占地200亩以上的地主会趋向于出租式经营。这一现象符合经济学原理,“监督成本的确促进了租佃制度的实施”。在定县,笔者没有找到家庭经济地位和土地占有提高的例子予以证实,但有与之相反、家庭经济地位下降的资料。在此情况下,使用雇工主要发生了两种变化:
一种情况是家庭经济地位下降,雇工越来越少乃至不再使用雇工。小近同村的卜老建家,1937年以前有地130亩,自种40亩,其余出租,雇1个长工和1人做饭,他本人不参加附带劳动。但到卢沟桥事变前,因连着死了几头牲口,出卖了一部分土地,就减为只雇1个长工,两个儿子也开始参加劳动了。1940年,又把出租的土地卖掉,自种30多亩地。到1941年,雇工减为半个。1942—1944年,雇工一个也没有了,家里3个人都成为主要的劳动力。卜家经历了从雇工兼出租到雇工自营、雇工减少乃至于无的过程。
另一种情况,原来是出租地主或曾经是出租土地较多的富农,随着经济地位的下降,变为雇工经营。在马家寨村,七七事变前有地主8户,多靠出租土地生活。抗战期间,由于经济削弱,遂收回部分出租土地,添置农具和牲口,改为主要靠雇工经营。另有富农5户,其中2户过去以出租土地为主,少数雇工经营,1940年以后收回一部分出租土地,改为雇工经营。地主、富农经历了从出租为主到雇工为主乃至全部雇工经营的过程。
以上例子表明,随着经济条件的下降,仍以雇工经营较为划算。那么,反过来是否也可说明经济状况越好,土地越有可能变为出租,亦即与黄宗智所描述的现象是一致的呢?
三、雇主与雇工之间相对缓和的关系
雇佣关系是雇佣劳动得以实现和延续的基本前提。本文所要探讨的第三个问题,是雇主与雇工之间的关系。笔者的基本看法是,二者关系是相对缓和的。所谓缓和,是与“紧张”“激烈”相对的一种状态。
首先,雇佣劳动关系的形成为双方自由的选择。
由上节雇佣关系的形成机制不难看出,雇用和被雇都是基于土地、劳动力和经营利益的考虑,是出于经济理性和生存理性的选择。其他资料也可以佐证,如农村短工市场,1933年的调查表明,一般无中人说合,这种情况在全国各个县份达到96%以上,河北稍低,也达到87%以上。在短工市场,雇佣关系和工资待遇的达成是由雇佣双方自由议定的。前述定县短工市场的情况,正是如此。长工的使用,也少有人身强迫和人身依附因素。定县西安乐村有一例证,党文才十五六岁时到本村同姓党家做长工,打水、扫院子、干农活,仅做了一个月就不干回家了,原因是雇主嫌他早晨起得晚,而他对东家也不满意。这种相互不满导致雇佣关系的解除,应当是一种自由的表现。对此现象,经济史学家赵冈有过分析,他认为中国自秦朝以来就建立了私有财产制,握有耕地产权之人享有选择土地经营方式的自由,大多数人也享有自由支配其劳动力的权利。不同经营方式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取得劳动力的方式,不同经营方式的相对优势主要取决于劳动者的工作意愿。这一看法,或许有所偏颇,但基本上符合历史实际。尽管有的农民做工是出于被动和无奈的,但显然不能夸大,何况其社会经济地位也可能出现上升,并由被雇变为雇人了。
其次,雇工待遇基本体现了雇工自身价值和雇工供求关系。
雇工待遇主要包括工资和伙食两个部分。工资一般采取货币发放形式,但在物价波动较大时,往往发给粮食等实物工资。定县工资水平,见表2:
由上表可见,雇工工资随不同类型而有所变化。按技艺与经验,长工分工头和随伙(即一般长工)两类。工头俗称掌作,有大头与二头两种。大头负责指导与支配全体雇工,工资最高,比随伙工资约高1/3以上。二头,又名二掌锄或拉下把,大头不在时代理大头职责,工资比大头低,比随伙高。随伙又分普通长工、初次长工两种,前者种植技术比较熟练,工资比后者约高1倍。月工、日工分上等、中等、下等,工资相差近1倍。雇工工资与生产技术、生产经验直接挂钩,反映了雇工劳动贡献和自身价值的差别。
工资待遇与雇工性别和年龄也有关系。男工、女工和童工的工资就有较大不同,1933—1934年中央农业实验所对雇工工资的统计表明,定县男工长工工资最高为70元,平均为43元,最低为20元;月工工资最高为6元,最低2元,平均4元;日工最高为0.2元,最低0.05元,平均0.12元。女工工资明显低于男工,长工工资最高为30元,最低10元,平均19元;月工资最高3元,最低1元,平均2元。童工工资就更低了,长工工资最高15元,最低5元,平均10元。男工、女工和童工三个层次的工资,相差都在1倍左右,也基本上反映了雇工劳动贡献和自身价值的差别。
工资待遇还与雇工供求关系密切。日工工资如折合为月工资、年工资,均明显高于月工和长工工资。以表2中技术最好的上等日工、上等月工和大头长工为例,如将他们的工资都折合为年工资,分别为127.5元、84元、60元。这一现象表明,日工为农忙季节所急需,工资相应增长;月工也应当是雇主较为需要的时候才雇用,工资相对较高;而长工则由于比较稳定,与急需关系不大,故工资较低。可见,工资待遇基本上反映了供求关系规律。
上述工资如折合为粮食,大致可以衡量其生活水平。以长工为例,平均每年工资43元,按当时物价,可购买小米74.14斗,合1112斤。当时平均每人一年的粮食消费,估计不一,以400斤计算,长工工资可满足2.78个人的食用。但需要说明的是,雇工工资所反映的是1933—1934年世界经济以及中国经济处于危机的高潮时期,农产品价格急剧下降,如小米价格比此前降低43%。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长工工资换取的粮食要少,43元工资可购买51.84斗,合778斤,不到2个人的食用量。
雇工及其家庭的费用不仅限于粮食,还有其他日常消费。如果增加其他日常生活消费,可以养活几人呢?陈重民估计,其他日常支出与粮食消费之间的比例至少为1倍。按此比例计算,43元工资所能维持的总体消费就要缩小1倍,降至1.39人,而在社会经济处于正常状态下就仅供1人了。陈氏估计也许偏高,笔者根据定县34个农家的调查数据计算,其他日常支出与粮食消费的比例并没有达到陈氏所说的1倍,而是为粮食消费的76.6%。按此计算,可供消费的人数稍多,43元工资能维持2.13人的消费,正常情况下为1.49人。
传统观点认为:“农业雇工的工资收入,除自身消费外,不足以维持一个人的生活费用。……农业雇佣劳动者所得工资尚不足以维持一个人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费用,也就不能维持农业雇佣劳动者自身劳动力的再生产。这就是说,雇主剥削的不仅仅是农业雇佣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还侵占了农业雇佣劳动者维持自己的劳动力再生产的部分必要劳动。”但从定县看,一个长工工资能养活1.5—2人,与以上解释有不小的出入。清苑县500户农家的年度收支统计,也可作为佐证。除了地主、富农,雇农、贫农和中农都是亏损的,但平均每家的亏空,以贫农为最多,计31元;次为中农,平均每家亏空21.4元;雇农居末,平均每家亏空11.9元。与之相应,借贷家数占其阶层户数的比例也是如此,贫农、中农、雇农分别为62.7%、58.2%、54.5%,雇农居末。在整体经济落后之下,一般说负债与贫困是划等号的,可见雇农不一定是生活最贫困的阶层。
随着社会经济尤其是物价的波动,雇工工资也会发生变化。由表1计算,1912—1931年定县雇工工资呈上升之势,增长了2—4倍。但这并非定县所特有,而是全国农村的普遍现象。卜凯的调查就显现了清末以来工资增长的趋势,如北方冬麦小米区,田场年工工资指数(以1926年为100)1901年为46,1910年为56,1921年为97,1930年为115,1930年为1901年的2.5倍。当然,以上是名义工资,还要结合物价涨落计算实际工资的变动。以定县产量最高的小米为例,天津批发物价每石由1913年的6.15元增至1931年的7.90元,物价上涨了28.5%。而同一时期,定县乃至全国雇工名义工资的增速要快得多,说明实际工资也是增长的。1930年后,由于世界经济危机和银价下跌的影响,农产品价格狂跌,雇工名义工资也明显下降了。与1930年比较,1933年长工的最高、普通和最低工资分别下降了44%、35%、25%;日工的工资降低更多,最高、普通和最低工资分别仅为1930年的30.2%、36.8%、29.1%。仍要结合物价的变动来衡量,以小米为例,1930—1933年,定县物价指数由100.0降至53.1,物价下降了46.9%。与物价下降速度比较,雇工长工名义工资的下降较慢,亦即实际工资仍是增长的。短工工资下降的速度快得多,实际工资也明显下降了,其原因“乃因为许多农家如地主与富农对于长工的雇用是必要的,而对于短工的雇用,如上所述,多是农忙时临时的雇用性质,且雇用短工的农家,除了地主与富农以外,还有中农与贫农,因之,一遇恐慌发生,各农家对于农业经营自然要采取紧缩政策,减少一切开支,所以地主与富农只有使所雇长工尽量工作,以节省短工的费用,而中农与贫农则更因工资支出的困难,只有自己更加紧的工作,而不雇用短工,在这种情形之下,一方面短工的需要极度减少,他方面又因弃地失业人数日增致短工的供给加多,结果自使短工每日工资呈示着惊人的跌落趋势”。不过,经济危机毕竟是短期现象,从更长的时段考察,雇工工资仍是增长的。传统观点认为,在近代中国农村,随着失去土地的破产农民日益增加,农业雇工的工资呈下降趋势。20世纪初叶一些地区的农业雇工的工资虽有所增加,但它远远赶不上物价的增长幅度,其结果是名义工资上升,而实际工资下降。这一推断,并不完全符合历史的实际。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雇工工资的增长呢?笔者推断,有两层原因:一是前述雇工的需求增加(表现为雇工数量的增加),雇工需求增加与工资上升应呈正相关;二是民国以后大量青壮年农民离村谋生,减少了雇工存量。据1924—1934年的统计,定县离村者达3万余人,占1934年全县人口总数的7.6%,他们主要是到东北农村做雇工或佃农。其中,以单个男性青年最多,占72.9%;其次为父子或弟兄两人一同离村者,占13.2%。两项合计,占离村总数的86.1%。从年龄分配来看,15—49岁者占离村总数的83.6%,即绝大多数为婚龄内青壮年。以上两个因素交互作用,应该会增加雇工讨价还价的余地。
雇工工资领取中所发生的一些现象,也足令人思考。李景汉调查发现,当雇工与主人发生纠纷,必须中止工作时,雇工工资的处理方式为:如工人已经领取的工资与工作日期相吻合,则两不找;如领取的工资比工作日期应得的多,主人一般不计较,雇工不予退还,“因为工人既然已将工资领走,再令退回,实在不易。但是也得看是主人辞工人,是工人辞主人。如果主人辞工人,当然无法追究。如果工人辞主人,或者可以究回。”相反,如果工人做工的日子多,所领工资少,主人则按他工作的日期计算所欠的工资,照数补发。总体看来,在工资问题上照顾了雇工一方,这与前述雇佣市场的供求关系是基本吻合的。
除了工资以外,主家还供给雇工饭食。以长工为例,卜凯主持的1922—1925年7省17处农村调查显示,多数地区雇主所供给长工的伙食价值,与工资相差不多。定县的情况与此类似,20世纪20年代末雇工每月食物需要3元,一年合36元,与前述长工工资相近。这样一来,长工工资就几乎可以全部用于家人了。
普通饮食,一日三餐,主食为小米、高粱、荞麦面、豆面、玉蜀黍面,与雇主差别不大。这一现象其实并不难理解,伙食太差就容易出现怠工现象。当地的一首民谣“大白面,马尾罗,什么饭食什么活,不教吃,咱就磨,看是耽误谁的活”,就是饭食与雇工劳动反应的生动写照。在特殊日子尤其是农忙季节,还有所谓“犒劳”,有上工饭、吃刚手、吃开锄、开镰、下工饭等。上工饭,就是在上工的日子,雇主请长工吃酒肉;吃刚手,是到麦熟时,雇主犒赏雇工酒肉、麦面;吃开锄,是到庄稼中耕时,主人犒赏雇工,意思是工人开始用锄头锄草;吃开镰,是秋收时,主人犒赏雇工,意思是开始用镰刀收获;下工饭,是长工下工时,主人犒劳,对雇工一年工作的辛苦表示感谢。除此以外,还有其他犒劳,如农历二月二龙抬头,三月二十一北齐庙会,五月五端午节,六月十三单刀会,以及中秋节、重阳节、冬至、腊八、新年等节日,雇工都可得到犒劳。笔者2010年参与的定县老年妇女调查,也为以上说法提供了佐证。她们回忆,雇工伙食比雇主家庭成员还好,尤其是雇主家庭妇女的饭食比雇工差很多。有的雇主不仅在节日犒赏雇工,还可能惠其家人,如南王吕村刘铁玲家,过节时给长工“篮子”,即一篮子干粮,用于长工回家看望家人。
对节日犒赏习俗,黄宗智有不同看法。他认为,在华北农村,雇工的礼节性待遇处于变化之中。20世纪前的雇农,长工几乎是雇主家中的一员,冷酷的经济关系常掩盖于各式各样的礼节之下,这些礼节到了1930年代仍有旧迹可寻。不过,随着人口流动加快,雇主雇工的关系的许多旧日习俗仪节,逐渐废弃不用。他们之间的关系已变成纯经济性的关系,剥下了旧日的礼节外衣。从定县来看,直到1930年代,这种习俗仍普遍存在,并未废弃不用,所以黄氏的结论尚须更多的实证。
其实,无论是平日饮食还是节日犒赏,雇工高于雇主普通家庭成员的待遇,都是雇主提高雇工耕种积极性和劳动效率的手段。正如刘克祥指出的,这一现象从经济角度分析,无非是雇主笼络人心,换取雇工更多的剩余劳动。也有的地区,农业劳力供应紧张,形成雇佣劳动者的卖方市场,不得不用优厚待遇招徕人手。因此,雇工物质待遇的某种改善,不能简单地一概归之于法律和社会地位的提高。但也不能只从经济的角度进行分析,而应当把它看成是雇佣劳动者获得人身解放,以及法律和社会地位提高的一个标志。这个解释是辩证的,符合以上所述的历史实际。
再者,雇主与雇工的生活关系基本上是缓和的。
由于雇佣关系是自由的,在社会生活中双方也多能平和相处。根据笔者的调查,雇主与雇工虽不能说完全处于平等的地位,但确无经济契约之外的人身限制,也无人格尊严受到严重损害的现象。雇主雇工的纠纷和冲突虽不能说没有,但并不多见,大致维持了“乡里乡亲,关系不错”的原则。地主甚至把耕地完全交给长工管理,由长工决定每天应该做什么。反过来,雇工也没有受剥削的意识,生产劳动是积极的。他们普遍认为,能受到雇用就等于找到了饭碗,只有努力工作才能保住这个机会。其实,即便是双方产生矛盾,也可能是互有缘故,不一定就是雇主单方面地对雇工的苛刻,也与雇工争取更大的利益有关。此外,农村阶层的社会流动性较强,做长工、短工对大多数农户而言都是可能之事,所以它本身已成为一种职业,一般不会受人歧视。甚至,还出现过长工给地主做女婿的情况。1945年人类学者杨懋春对家乡山东台头的考察也有类似的发现,“家庭成员与雇工的关系通常是融洽的。经济地位变化频繁,长期雇用劳力的家庭很可能在同一代发生受雇于其他人的情况,而大量曾经贫穷的家庭也会变得相对富裕。由于这种变化是大量发生的,因而一个家庭不会觉得比另一个家庭高贵或低贱”。英国经济学家托尼也曾指出,中国的雇农也不构成一个在经济地位上与雇主尖锐对立的阶级,看来绝非无稽之谈。尽管如此,杨懋春不无忧虑地感叹,“近年来情况有所变化,雇主与雇工之间发生了更多的争执……所以情况总的说来并不乐观”。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定县乡村的个案研究,为近代中国尤其是华北平原农村的雇佣关系提供了重要例证。雇工使用形式多样,以短工最为普遍,也有一些为长短工相结合的复合类型。短工虽与长工的经济性质有别,但皆属农业雇工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不可小视。雇工数量,在农民贫困和经济作物扩大种植的交互作用下,有所增加。该地区的雇佣比例明显高于商品经济发达的江南地区,但与本地租佃比例相比仍居劣势,不可夸大。南北方农村雇佣关系的差异,并不存在经济落后与资本主义经济发达的悖论。雇佣劳动关系的形成,是雇主与雇工自由选择和理性选择的结果,与雇工的供给和需求密切相关。而雇工需求,又主要取决于土地占有和家庭劳动力的变化。雇工的身份比较复杂,尤其是短工,雇人和被雇可能会出现在同一家庭,而不完全固定在一个阶层。雇主与雇工之间的关系,虽不能说是平等的,但确无经济契约之外的人身限制。雇工工资基本体现了自身价值和供求变化的关系,其名义工资和实际工资均有一定增长。长工工资和伙食待遇除了养活自己以外,还可以供养家里一两个人。雇工饭食,一般会受到雇主较高待遇,从而提高了劳动积极性和劳动效率。与贫农相比,雇农生活不一定低下。总之,与欧美国家租地农场主的雇佣关系不同,这一地区雇佣关系的特征是基于生态环境、地权分配和经营方式的合力所形成的,基本上为明清以来雇佣方式的延续。传统的阶级和剥削理论不能说没有道理,但无法全面解释雇佣关系历史悠久之本身。新的解释则又过分强调了现代化理念,同样导致似乎一切农村经营方式都是封建落后的结论。也许,悬置先入为主的理论,从农村经济和农村生活的实践出发,才能获得更为客观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