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步克 | 科举的前夜

本文选自《察举制度变迁史稿》 阎步克 著

阎步克

隋代是科举诞生的前夜,察举发展至此,已有700余年的历史。这一漫长过程之中的不断变迁,终归要导致不可逆转的质变。与南朝一样,北朝的察举制与学校制中,也在积累着这种变迁。周隋统治者对察举策试取人选官的态度虽然有保留的一面,但在另一方面,察举选官的历史地位和悠久传统,是任何人也无法回避,并且不能不加以利用的;他们在促进这一制度的发展上,也确实有积极的努力,从而促成了这一不可逆转的过程。下面,我们对北朝察举制与学校制中科举制的萌芽与从察举到科举的最后蜕变,分节加以叙述。

一、北朝察举中科举制的萌芽

科举制的特点是王朝设科而士人自由报名投考,而在察举设制之初,举士就等于举官,举荐是中心环节。在北朝与隋尚未完成这一转变。这一点在冠服制度上就可以反映出来。《隋书·礼仪志》记隋制:

州郡秀孝,试见之日,皆假进贤一梁冠,绛公服。

按《礼仪志》又言,“高祖初即位,将改周制……于是定令,采用东齐之法”,是隋之服制承之于齐,那么上述制度,或可视为北齐之制。进贤一梁冠与绛公服,是入流的标志。秀孝试见之日假以入流之冠服,象征着他们已具备入官之资格。又《艺文类聚》卷六七引晋郭璞诗:

杞梓生南荆,奇才应世出。

擢颖盖汉阳,鸿声骇皇室。

遂应四科运,朱衣耀玉质。

冯惟纳《诗纪》三一引此作《赠潘尼诗》;“运”作“选”,是。潘尼曾举为秀才,为荥阳人。由诗中“四科选”句知所举应为孝廉,“南荆”“汉阳”又与其籍贯不合,所以题为《赠潘尼诗》未必妥当。可注意的是“朱衣耀玉质”一句,“朱衣”当即“绛公服”一类。百姓平民只能着白衣,而孝廉举后便可着朱衣。北朝秀孝试见假以冠服之制,很可能源于西晋。

科举制下情况就不同了。唐代对应试之士子,不再假以官员的冠服,投考者一般都穿着白色麻布袍衫。所以人们将进士及第者,称为“白衣公卿”“一品白衫”。据《渊鉴类函》引《经济类编》记曰:“郡国所选群众千万,孟冬之月集于京师,麻衣如雪,纷然满于九霄。”又《唐摭言》卷七记叙唐宪宗元和十一年之及第进士三十三人时曰:“时有诗曰,元和天子丙申年,三十三人同得仙。袍似烂银文似锦,相将白日上青天。”毋庸赘言,这种变化反映了“举官”与“招考”之间制度与观念上的差别。

但在另一些方面,我们确实看到,北朝察举考试制度出现了许多有意义的变化。这些变化与南朝的相关变化一起,共同构成了向科举制过渡的先声。

首先,这种变化表现于落第者的出现之上。《北齐书·儒林马敬德传》记其固辞孝廉而应秀才:

依秀才策问,唯得中第;乃请试经业,问十条并通。擢授国子助教,迁太学博士。

我们已经述及,依魏齐制度,秀孝考第有上、中上、中、下数等,中上已上方得叙官。就是说,马敬德秀才对策,事实上是落第了。又《北齐书·儒林刘昼传》:

河清初,还冀州,举秀才入京,考策不第。乃恨不学属文。

是刘昼亦为落第者。《隋书·李德林传》称北齐杨遵彦领选,“深慎选举,秀才擢第,罕有甲科”,可见北齐策试相当严格。

自从东汉顺帝孝廉射策及西晋秀才对策以来,除了顺帝阳嘉年间左雄主持选举时有一批落第者可考之外,直至魏晋南朝,均未见到其他落第的实例。虽然不能说魏晋南朝的察举策试就没有落第者,可是没有实例可考,这至少说明了这种现象尚不普遍。那么北齐出现了这种实例,就有特别的意义了。察举岁贡初行考试之法时,它只是一种辅助性的检验;当时的察举标准是多元的,德行、功次、吏能以及吏员供职的经历等,都构成了察举资格。所以史传中对考试等第很少记载,反映了时人对之的重视是有限的。但随着考试日渐成为察举的中心环节,考试等第的记载就越来越多了。北齐落第者的出现,标志着察举策试,与“纯粹的”或完全意义的开科考试制度,更为接近了。马敬德与刘昼,是岁举一途中落第者最早之姓名可考者。

隋廷出于对山东士人的疑忌,策试擢第亦颇严格,而且又加试杂文。《北史·杜正玄传》:

隋开皇十五年,举秀才,试策高第。曹司以策过左仆射杨素,怒曰:“周孔更生,尚不得为秀才,刺史何忽妄举此人?可附下考。”乃以策抵地,不视。时海内唯正玄一人应秀才,余常贡者,随例铨注讫,正玄独不得进止。曹司以选期将尽,重以启素。素志在试退正玄,乃手题使拟司马相如《上林赋》,王褒《圣主得贤臣颂》,班固《燕然山铭》,张载《剑阁铭》、《白鹦鹉赋》,曰:“我不能为君住宿,可至未时令就。”正玄及时并了。素读数遍,大惊曰:“诚好秀才!”命曹司录奏。属吏部选期已过,注色令还。期年重集,素谓曹司曰:“秀才杜正玄至。”又试《官人有奇器》(中阙)并立成,文不加点,素大嗟之,命吏部优叙。

杨素强把杜正玄附于“下考”,杜正玄遂“不得进止”,是“下考”即是落第;后曹司重启,杨素“志在试退正玄”,都见其时考试之苛刻严格。其时必有落第之事。加试杂文,目的当是为了增加难度,以“试退”秀才。又同《传》附《杜正藏传》:

开皇十六年,举秀才。时苏威监选,试拟贾谊《过秦论》及《尚书·汤誓》、《匠人箴》、《连理树赋》、《几赋》、《弓铭》,应时并就,又无点窜。时射策甲第者合奏,曹司难为别奏,抑为乙科。正藏诉屈,威怒,改为丙第,授纯州行参军。

知其时秀才有甲、乙、丙与下第四等,前三等均可授官。杜正藏也考试了杂文。唐代科举试策外又试杂文,由此而始。

另一个有意义的变化,是自由投考的萌芽。《北史·儒林刘昼传》:

举秀才,策不第,乃恨不学属文,方复缉缀辞藻,言甚古拙……昼求秀才,十年不得,发愤撰《高才不遇传》。冀州刺史郦伯伟见之,始举昼,时年四十八。刺史陇西李玙,亦尝以昼应诏。

刘昼发愤“缉缀辞藻”而“求秀才”,是希望获得一个考试机会。而且他也确实不止一次得到了这种机会。《传》称其“竟无仕,卒于家”,可见他终身未能考取。但这并不是因为他没有获得考试机会,而是因为他文笔拙劣。这种发愤习文,求举秀才的行为,与科举制下的士人颇相类似。又《北齐书·儒林马敬德传》:

河间郡王每于教学追之,将举为孝廉,固辞不就,乃诣州求举秀才。举秀才例取文士,州将以其纯儒,无意推荐。敬德请试方略,乃策问之,所答五条,皆有文理。乃欣然举送至京。

马敬德和刘昼一样,也是主动地要求举秀才应试。而州将并没有认为他“求举秀才”之行有什么不妥,不愿举荐的理由,是马敬德原为纯儒,而非文士。换言之,如果他是文士,其要求就可以满足。事实上,在经过策试证明了马敬德确有文才之后,州将就将他“欣然举送至京”了。

在初行察举之时,举士即等于举官。虽然此时也有钻营请托而求举之事,但这不但属于非制度现象,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求举”与考试无关:他们所求的,是由秀孝身份直接而来的官位,而不是一个检验才学的考试机会。但随着察举的重心逐渐转向考试,情况就逐渐发生了变化。我们看到,刘昼与马敬德所求的,只是一个考试的机会;刺史举之为秀才,也仅仅是给予他们这样的机会而已,并没有就使之得官。事实上,刘、马二人在秀才策试中都落第了。既然地方长官的贡举之责事实上只是搜罗文人以应试,那么文人毛遂自荐,也就并不被看成是违制悖情的行为。这便是自由报名投考之制的萌芽了。还须指出,马敬德是经州将策试后才举送至京的;而唐代“投牒自进”之举人,也须先经地方长官考试证明其确有应试之才后方加贡举,这二者是颇为相像的。

总之,在南北朝时期,南朝与北朝都出现了自由投考制度的萌芽。在南朝,这表现在梁代允许自学士人申请参加“明经”科策试之上;在北朝,则表现在士人“求举秀才”而刺史加以推荐之上。此外,自北齐始孝廉又可由郡学生徒学官“推择充举”,这种方式也是前所未闻的,颇有自由投考意味。因其与学校制度关系密切,故置于下一节叙述。

当考试成为察举的中心环节之后,传统的“授试以职”即以州郡僚佐掾属为主要察举对象的旧例也在淡化。北魏秀才我考得86例,举前居州郡之职者,约有10例,占11.6%。北魏之孝廉13人,无一人举前居职。东魏北齐秀才20例,仅樊逊一人举前居职,仅占5%;孝廉7例,无一人举前居职。此时,秀孝举前是否为州郡僚佐掾属,已无关紧要了,关键在于他们是否具备应试的才能。

北周之秀才,就史传考得裴肃一人,举于周武帝天和年间(见《周书·裴侠传》)。隋代秀才甚少。《旧唐书·杜正伦传》:“隋代举秀才止十余人。”此期所见之秀才,约有如下数人:侯白,“举秀才,为儒林郎”(见《隋书·陆爽传》);王贞,“开皇初,汴州刺史樊叔略引为主簿,后举秀才,授县尉,非其好也,谢病于家”(见《隋书·文学王贞传》);杜正玄,“开皇十五年举秀才,试策高第……为晋王府参军”;杜正藏,“开皇十六年,举秀才……授纯州行参军”;杜正伦,“大业中……为秀才”;又刘炫与之同举,也应为秀才(以上四人见《北史·杜正玄传》);仲孝俊,《全隋文》卷二八《陈叔毅修孔子庙碑》:“大隋大业七年辛未岁七月甲申朔二日乙酉济州秀才前汝南郡主簿仲孝俊作文”;许敬宗,“举秀才,授淮阳郡司法书佐”(见《旧唐书·许敬宗传》);薛收,“大业末,郡举秀才,固辞不应”(见《旧唐书·薛收传》);岑文本,“郡举秀才,以时乱不应”(见《旧唐书·岑文本传》)。如果“隋秀才止十余人”的说法可信,那么以上之例就已包括了隋代之大部分秀才。其中有些秀才为郡所举,这是因为炀帝大业中又改州为郡,州之行政单位当时已不存在了。

孝廉之举这里考得3例。《太平广纪》卷四○○引《玄怪录》记,“隋开皇初,广都孝廉侯入城”;《王成墓志》记,“大隋开皇四年征孝廉,入第,释褐任木工监”;又《旧唐书·张行成传》:“大业末,察孝廉,为谒者台散从员外郎。”王成“征孝廉,入第”的记载,印证了策试的存在。隋开皇三年废郡存州,看来孝廉之举并未因之而废。

从以上情况看,隋代秀孝仍然不能自由报名。又据《隋书·高祖纪》,开皇七年春正月,“制诸州岁贡三人”,但并未明确规定包括哪些科目。大约刺史可以根据情况自由决定,在秀才、孝廉、明经等科目间加以选择。得举者中有一些举前居职,但这已无关紧要。只要允许自由报名,并取消员额限制从而使等额考试变为竞争性的差额考试,那么,察举到科举的最后差异就将不复存在了。

至于隋代出现的进士科,我们留待第三节讨论。

二、北朝学校中科举制的萌芽

当察举的重心向考试转移之后,它与学校的关系就日益密切起来。例如东晋元帝时下令察举恢复策试,秀孝多不敢行,孔坦遂议曰,“又秀才虽以事策,亦泛问经义,苟所未学,实难暗通”,请“崇修学校,普延五年,以展讲习”(见《晋书·孔坦传》);又甘卓亦谓“策试之由,当借学功”,请“申与期限”(见同书《甘卓传》)。就是说,策试的才学,要经由学校的培训;特别是在策试日趋严格、规范之时,尤其如此。

魏、齐中书学或国子学以及太学的学生,入仕数量颇为可观。但南朝国子学之入仕者,要经由一次明经策试,这既是学业成就的毕业考试,也是入仕的资格考试。而魏齐京师诸学学生之入仕者,却均无经过这种策试的明确记载。他们大约是直接迁补。魏齐学生是有品秩的。据《魏书·官氏志》太和第一次《职员令》,国子学生在从第六品下;据《隋书·百官志》中,北齐国子生视流内从第七品。他们大约入学就获得了相应品秩官资,不需结业策试,即可依此叙录。但学校中日常的考校,还是存在的。《北齐书·孝昭帝纪》皇建元年八月:“又诏国子寺可备立官属,依旧置生,讲习经典,岁时考试。”可为一证。

魏齐时期,值得注意的是郡学与察举的结合日趋紧密,甚至成了秀孝的主要来源。郡学之立始于北魏献文帝天安初年,亦称太学,有生百人至四十人不等,依郡之大小而定。《魏书·元英传》:“谨案学令,诸州郡学生,三年一校所通经数,因正使列之,然后遣使就郡练考……求遣四门博士明通五经者,道别校练,依令黜陟。”又同书《封轨传》:“奏请遣四门博士明经学者,检试诸州学生,诏从之。”又《薛谨传》记其为秦州刺史之时,“谨命立庠,教以诗书,三农之暇,悉令受业,躬巡邑里,亲加考试”。又《北齐书·杜弼传》记其于郡学受业,“同郡甄琛为定州长史,简试诸生,见而策问,义解闲明,应答如响,大为琛所叹异”。知郡学由中央三年一次遣使考校,日常课业则由州府督责。其制度、规模,均较南朝为胜。

设置郡学的一个直接目的,就是为察举提供人才。《魏书·李传》记其于献文帝时为相州刺史,上疏称:

所在州土,学校未立,臣虽不敏,诚愿备之,使后生闻雅颂之音,童幼睹经教之本……自到以来,访诸文学,旧德已老,后生未进。岁首所贡,虽依制遣,对问之日,惧不克堪。臣愚欲仰依先典,于州郡治所各立学官。使士望之流,冠冕之胄,就而受业,庶必有成。其经艺通明者贡之王府。则郁郁之文,于是不坠。

他所言之“岁首所贡”当然是指秀孝察举,“对问”指对策考试。设立官学之后,就可以将经过培训的“经艺通明者贡之王府”,即举为秀孝赴朝应试了。献文帝诏立郡学,即源于此奏之请。又《魏书·元英传》记其于宣开帝时上疏:

臣伏惟圣明,崇道显成均之风,蕴义光胶序之美,是以太学之馆久置于下国,四门之教方构于京瀍。计习训淹年,听受累纪,然俊造之流应问于魏阙,不革之辈宜返于齐民。

这里所说的下国太学之俊造应问于魏阙的制度,就是指郡学生徒应察举入京就试。事实上,北魏后期及东魏北齐,中央诸学往往有名无实,而民间学术却大为兴旺。《魏书·儒林传序》称宣武帝后,虽中央“黉宇未立”,而郡邑“经术弥显”:

时天下承平,学业大盛。故燕、齐、赵、魏之间,横经著录,不可胜数。大者千余人,小者犹数百。州举茂异,郡贡孝廉,对扬王庭,每年逾众。

这种为察举提供了人才的学校,既包括私学,事实上也包括郡学。北齐孝廉还定制以郡学为主要来源。《北齐书·儒林传序》:

齐制,诸郡并立学,置博士、助教授经……诸郡俱得察孝廉,其博士、助教及游学之徒通经者,推择充举。射策十条通八以上,听九品出身,其尤异者亦蒙抽擢。

北齐之郡学也有许多弊端,这是另外的问题。我们在此所注意的是,从郡学之博士、助教与诸生之中直接“推择”孝廉的制度,却把察举与学校直接地联系起来了。尽管此时之孝廉并非全都出于郡学,但可以相信,郡学与察举的结合由此而更为紧密了。上一节中我已指出,这种“推择充举”,已使报名参试在形式上更为开放、自由了;同时,这一制度还标志着察举与学校的进一步结合。《杨秀墓志》:

公仁惠自天,礼仪率性,年逾髫龀,宿外从师……声振东胶,名芳西序……遂得受诏蒲轮,高才入选。应机抗策,皆曰智囊,授任城王皇子国治书。

任城王即高湝,汉代以安车蒲轮征举郡国贤士,故此“受诏蒲轮”指接受州郡察举。可见,杨秀便是自幼入学,并以此得以被征举朝廷参加对策的。

既然无论私学或官学的生徒,最终都是要以经术策试入仕,那么把学校入仕与孝廉试经硬性地分为两途,就实属多此一举。二者的接近与结合,就是大势所趋。汉代孝廉察举兼顾德行、功次、吏能等,与太学诸生射策,性质有相当大的区别。而至北齐,孝廉之举大致就是一种经术考试,那么孝廉举自郡学,就是很自然的了。

南朝也有从学校中得到察举的事例。如钟嵘,齐永明中为国子生,举本州秀才(见《梁书·钟嵘传》);孔琇之,以国子生举孝廉(见《南齐书·孔琇之传》);萧恺,以国子生对策高第,州又举秀才(见《梁书·萧子显传》)。但南朝唯京都学校尚较兴盛,且学校别有明经策试之科,州郡及民间学校则衰落不振。而北齐则“横经受业之侣,遍于乡邑;负笈从宦之徒,不远千里,伏膺无怠,善诱不倦”,其郡学与察举的关系,显然更为直接、密切。

魏齐之学校,未见明经之举;周代则有了“明经”一科。西魏、北周之太学生,我大略考得宇文宪、宇文邕、李昶、宇文孝伯、杨坚、郑译、元谐、王谊、苏夔、杨希尚、柳謇之、张衡、崔仲方、梁彦光、辛公义、唐直十余人,其中有3人明记以“明经”入仕。《隋书·崔仲方传》:“年十五,周太祖见而异之,令与诸子同就学……后以明经为晋公宇文护参军事。”又《唐直墓志》:“君……起家大学生,寻以明经被荐,蒙授越王府记室,仍加内史治都督。”他们二人之“明经”,不知经过策试与否。《隋书·柳謇之传》:“周齐王宪尝遇謇之于途,异而与语,大奇之,因奏入国子。以明经擢第,拜宗师中士。”可证周之学校,确有明经对策之法。除此之外,《隋书·梁毗传》:“毗性刚謇,颇有学涉,周武帝时,举明经,累迁布宪下大夫。”传中未言梁毗是否入学,这可能是史传省略,否则周武帝时就还存在着面向学外士子的明经之科。

隋时承袭了明经之举。《隋书·高祖纪》开皇九年夏四月诏:

京邑庠序,爰及州县,生徒受业,升进于朝,未有灼然明经高第。此则教训不笃,考课未精,明勒所由,隆兹儒训。

由此诏可见,京邑学子及州县生徒,依制可由“明经”之科“升进于朝”;“未有灼然明经高第”,不是说没有“明经”之举,而是说“明经”策试中未有“灼然高第”。《隋书·房晖远传》:

擢为国子博士。会上令国子生通一经者,并悉荐举,将擢用之。既策问讫,博士不能时定臧否……祭酒因令晖远考定之。晖远揽笔便下,初无疑滞。或有不服者,晖远问其所传义疏,辄为始末诵之,然后出其所短,自是无敢饰非者。所试四五百人,数日便决。

这些经过策问而“将擢用”之国子生,应该就是“明经”。此京邑学校之“明经”。又《隋书·循吏梁彦光传》记其为相州刺史之时:

招致山东大儒,每乡立学,非圣哲之书不得教授。常以季月召集之,亲临策试。有勤学异等、聪令有闻者,升堂设馔,其余并坐廊下。有好诤讼,惰业无成者,坐之庭中,设以草具。及大成,当举行宾贡之礼,又于郊外祖道,并以财物资之。于是人皆克励,风俗大改。

“及大成当举”,应指依照制度当举为“明经”而升进于朝。此当即州县学校之“明经”。

隋文帝仁寿元年六月下诏废天下之学,诏中言及他曾“崇建庠序,开进仕之路”(见《隋书·高祖纪》)。“开进仕之路”,即当包括明经之举。数年之后隋炀帝继位,又重作“尊儒重道”之姿态。《隋书·炀帝纪》记大业元年闰七月诏:

诸在家及见入学者,若有笃志好古,耽悦典坟,学行优敏,堪膺时务,所在采访,具以名闻。即当随其器能,擢以不次……其国子等学,亦宜申明旧制,教习生徒,具为课试之法,以尽砥砺之道。

这里要求地方官采访并以名闻的,其对象有“在家”及“见入学者”两类,标准则是“笃志好古,耽悦典坟”,当即包括“明经”在内。国子等学设课试之法,大约也要贡上“明经”。

隋之明经,如韦云起,“隋开皇中明经举,授符玺直长”(见《旧唐书·韦云起传》);孔颖达,“以教授为务,隋大业初,举明经高第,授河内郡博士”(见《旧唐书·孔颖达传》);又《资治通鉴》唐武德元年十月记北海郡有“明经刘兰成”,胡三省注曰,“刘兰成盖尝应明经科”。由孔颖达“高第”之例,知隋明经之科有策试之法。又《金石萃编》卷五十《韩仲良碑》:“□□学生,仁寿□年被举,授吏部朝散郎。”(“学生”原作“学至”,误。)“学生”前二字或为“国子”之泐。他之被举,大约也是举为“明经”的。隋之明经,大约“在家及见入学者”均可应选。同时隋代诸学是否还可以以其他科目贡士,还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

唐代之中央学校有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算学,皆可以策试入仕。这六学体制,是在魏、齐、周、隋之间逐渐完备起来的。

国学、太学二学并立,始于西晋。但《通典》卷三十六《职官十八》“曹魏官品”第八品里,已有“国子、太学助教”之职,又有“诸京城四门学博士”之官,其详遽难考知。北魏孝文帝太和二十年迁都洛阳后,诏立国学、太学、四门小学;宣武帝正始四年六月又诏立三学;延昌元年四月“严敕有司,国子学孟冬使成,太学、四门明年暮春令就”(见《魏书》二帝之《纪》)。是至延昌之后三学始成。又据同书《刘芳传》,国学在宫门之左,太学在西晋太学旧址;小学原欲置于城之四门,以合于“师氏居内,太学在国,四小在郊”的古制,后以刘芳议,改与太学同置一处。又同书《儒林传序》记孝明帝神龟中规定,国学以三品之上及五品清官子弟充选;那么太学与四门学生之入学资格,又当较此为低。齐承三学之制,分别有生72人、200人、300人(见《隋书·百官志》)。又《隋书·礼仪志》记北齐学校月旦行“拜礼揖颜”之礼时,国子生“升堂”而太学诸生处于“阶下”,亦见二者身份之别。

史载西魏北周有国子学、太学、露门学等名目。王仲荦谓:“又北周有国子博士、国子生,疑即露门学博士、露门生也。”*此语自亦不误,但亦略欠全面。西魏之初庶事草创,只有太学,又称国子学,二学初为一事。《隋书·高祖纪》:“初入太学,虽至亲昵不敢狎也。”同书《元谐传》:“少与高祖同受业于国子,甚相友爱。”一谓“太学”,一谓“国子”,正见其时“国子”即是太学。至周明帝、周武帝立露门学,露门学相当于国子学,遂与太学两分。又周有小学博士、小学助教,是周国学、太学、小学齐备。

北周又有算生、法生、书生。《通典》卷三九《职官二一》“后周官品”末记:

右按所建六官并徒属及府史杂色职掌人二万一千七十三人。二千九百八十九人诸色官。万八千八十四人府史、学生、算生、书生……(中略)等人也。

“学生”当为国学、太学诸生,算生修习算术,书生修习书法,算生、书生两种都上承北魏。

秦汉统治者以法治国,律学相当普及。魏晋南朝风气变了,律学不绝如缕。律博士及弟子员,始置于曹魏。魏明帝时因卫觊之请而置律博士,晋及宋、齐、梁、陈并承其制。《南齐书·崔祖思传》:“今廷尉律生,乃令史门户。”知其时有律生。又同书《孔稚珪传》记其上疏:“国学置律助教,依《五经》例,国子生有欲读者,策试上过高第,即便擢用,使处法职,以劝士流。”这一建议在齐“竟不施行”,但梁便于廷尉律博士外别置了胄子律博士。

魏、齐均有律博士,但未见“律生”名目。据《隋书·百官志》,齐律博士四人,属大理寺;大理寺除明法掾外又别有“明法”十人,疑即律生。隋亦有律博士及弟子员,属大理寺。《隋书·刑法志》记开皇之初修成新律:

于是置律博士弟子员,断决大狱,皆先牒明法,定其罪名,然后依断。五年,侍官慕容天远,纠都督田元,冒请义仓,事实而始平县律生辅恩,舞文陷天远,遂更反坐。帝闻之,乃下诏曰:“……其大理律博士、尚书刑部曹明法、州县律生,并可停废。”

由上文“于是置律博士弟子员,断决大狱,皆先牒明法”一句可知,“明法”即律博士弟子员。下面有“尚书刑部曹明法”一句,查《隋书·百官志》,刑部无“明法”一职,而大理寺则有“律博士,八人;明法,二十人”。又证“明法”即律博士弟子。是隋州县之律学诸生称“律生”,参与州县之决狱,如辅恩之例;而中央大理寺之律学诸生则称“明法”,参与尚书刑部之决狱,故又称“尚书刑部曹明法”。北齐之“明法”当与隋同。

书学博士始于西晋。《晋书·荀勖传》:“与中书令张华依刘向《别录》整理记籍,又立书博士,置弟子教习,以钟、胡为法。”《唐六典》卷二一“书学博士”条曰,“自汉以来,不见其职”,似误。北魏未见书学博士,但有书生。《魏书·术艺江式传》记,“书生五人,专令抄写”;同书《术艺蒋少游传》记其“后被召为中书写书生”;又《北齐书·儒林张景仁传》记其“以学书为业,遂工草隶,选补内书生”。北齐有“八书博士”,属太常,员二人(见《隋书·百官志》)。北周有书学。《北史·儒林冀儁传》:“教明帝及宋献公等隶书。时俗入书学者亦行束脩之礼,谓之谢章。儁以书字所兴,起自苍颉,若同常俗,未为合礼。遂启周文,释奠苍颉及先圣先师。”“周文”即宇文泰。是其时官府已有书学。

算生及博士北魏已有。《魏书·范绍传》:“太和初,充太学生,转算生。颇涉经史。十六年,高祖选为门下通事令史。”据《魏书·官氏志》太和第一次《职令》,第八品下有尚书算生,第九品上有诸寺算生。《魏书·术艺殷绍传》:“好阴阳术数,游学诸方,达九章七曜,世祖时为算生博士,给事东宫西曹。”《唐六典》卷二一称算生博士“魏晋以来多在史官,不列于国学”。

总之,到隋为止,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并立之制已成,算生、律生、书生都已具备。隋廷加以整理,以国子寺统国学、太学、四门学、书学、算学五学,但律学犹属大理。至唐代律学亦移属国学了,遂成六学并立之体制,各有课试授业之法,并可各由相应科目参加科举考试——前三学之学生应试可选择秀才、进士、明经科,后三学则分别参试明法、明字、明算科。

总而言之,北朝学校制度的发展,也为科举制的诞生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这表现在察举与学校进一步的结合之上以及六学体制的具备之上。这与南朝学校制的那些变化一道,构成了科举制出现的前提。

三、科举制成立标准的讨论之评述

对科举制起源、成立标准及进士科问题,学者的研究已相当之多,这里择其要者略作评述。

在20世纪30年代,邓嗣禹在燕京大学《史学年报》第2卷第1期上发表了《中国科举制度起源考》一文。文中对隋之进士科作了考析,结论是“然则进士科起于隋也明矣”;同时进而提出了他对科举制成立标准的看法:“须知科举考试,必由应试人于一定日期,投牒自进,按科应试,公同竞争,试后有黜落,中试者举用之,然后为真正考试。”既然唐代已有分科招考及竞争黜落之制,有投牒自进之法,“然则科举考试之起于唐,殆成定谳矣”;然而隋代已有“公同考校”之法,有进士之科,所以“科举之制,肇基于隋,确定于唐”。

在同期的《史学年报》上,还刊载了张尔田、俞大纲的评述意见。其中俞大纲对“科举之制,肇基于隋,确定于唐”这种略失含糊的说法略表异议:“不得以进士设科年代,以定考试制度始于何时。若谓察举对策之法,已为完形之考试制度,则当上溯两汉为权舆;若谓朝廷开科待人,士子投牒自进,始可谓完形之考试制度,则当以唐为始,不可谓肇基于隋,确定于唐矣。”俞大纲与邓嗣禹,在科举成立标准上是一致的,只不过俞氏对“以唐为始”一点阐述得更为明确、清晰。

1949年之后,一般都认为科举制就是分科举人,始于隋之进士科。在《历史研究》1983年第3期上,何忠礼以其《科举制起源辨析——兼论进士科首创于唐》一文检讨了这一问题。他提出,科举制应具有三个特点:第一,“士子应举,原则上允许‘投牒自进’,不必非得由公卿大臣或州郡长官特别推荐。这一点,应是科举制最主要的特点,也是与荐举制最根本的区别”;第二,“一切以程文为去留”,即以考试为确定任官资格的中心环节;第三,以进士科为主要取士科目。由于隋代考试方法尚不完善,特别是“投牒自进”之法并未产生,因此,科举制应始于唐。同时他还提出了一个引人注目的观点,就是隋无进士科,所有称述隋进士的材料,均不可信。

何忠礼的看法,与邓嗣禹、俞大纲大致相同,但论说更为细密;唯一的重大差异是,何氏认为隋无进士科。

何忠礼的文章引起了反响。问题集中于两点之上:其一,科举成立的标准是什么;其二,隋有无进士科。

在科举成立标准上,也有人采取了与何忠礼相近的意见。如许树安在1985年出版的《古代选举及科举制度概述》(天津人民出版社)一书的第5章中,虽然提到“一般把隋炀帝创置进士科作为科举产生的标志”,但又指出,“科法取士与以往的选官制度的本质区别在于,普通读书人可以自愿报名参加官府的考试,即所谓‘怀牒自列于州县’”。

但也存在着反对意见。《历史研究》1984年第6期发表了金旭东《“科举制起源辨析”之商榷》及周东平《关于科举制起源的几点意见》两篇文章。两位作者引证史料,说明何忠礼“隋无进士科”之说不确;同时他们不同意何氏关于科举制特点的看法。金旭东认为,唐代举人有生徒,有乡贡,“投牒自进”的只是一部分,而且有时只是一小部分,王朝有时还完全停止乡贡,实行荐举,偶尔也允许自举,“因此把‘投牒自进’作为科举制与荐举制最根本的区别,就不妥当了”。他认为科举制最主要的特点应是“一切以程文为去留”。周东平认为,“科举”的本意就是“分科举人”,而“投牒自进”“实无关科举宏旨”,只有“一切以程文为去留”,“尚可视为科举制的特征之一”。

对这一问题,我认为可以把科举制的特点,同察举与科举的最后分界这两点加以区分。固然“一切以程文为去留”也是科举的基本特点,但我们探讨科举成立的起点之时,就必须抓住使二者最后区分开来的那一特征。我以为邓嗣禹对科举特点的概括是非常准确的,王朝设科而士人自由投考,这就是科举与察举的根本区别。自东汉顺帝时孝廉已行试经,晋代始秀才对策“一策不通,不得选”,南北朝秀孝试策,均有不及第不授官之规定,北朝还确有落第者可考。因此,“一切以程文为去留”,已经不能构成科举与察举的最后分界之点了。而“投牒自进”,正体现了投考之“投”与招考之“招”。北齐自求秀才(自求还不等于制度化的自举),正说明了“投牒自进”是必然趋势。何忠礼说“投牒自进”是科举制“最重要的特点”,其表述或可斟酌;但只强调“一切以程文为去留”,而认为“投牒自进”“无关宏旨”,却未免是忽略了科举制成立问题的关键所在。

认为科举就是“分科举人”,这是一种老说法。汉代察举就早已是分科举人了,因此这种说法对于探讨科举制的成立问题并无帮助。至于以唐代举人有生徒和乡贡二途来否定“投牒自进”的意义,这是混淆了不同的问题。强调“投牒自进”,主要是针对地方长官察举权力而言的。问题并不在于多少人是“投牒自进”,而在于是否允许“投牒自进”。况且,学校与科目之合一,本来就是科举制的发展趋势。至明清时代,“科目必由学校”,学子皆先经县试、府试入学为童生,再经院试、乡试等,才能参加中央会试,可是并没有人怀疑明清科举是否就不能算是招考与投考制度。因为入学之童生试,是自由报名的;地方官解送贡士,已不再表现为一种举荐权力了。所以“生徒”的存在,甚至“乡贡”的消失,都不影响“投牒自进”的意义,或更为准确地说,不影响投考与招考制度的本质。

隋代的秀才、孝廉、明经等岁贡科目,以及诸多特科,如前所述,确实都没有自由报名的迹象。张晋藩、王超之《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381页称,“隋文帝时设有秀才科,由应试人自己报名,参加考试,中试者则由中央考察录用”,“策试秀才以任官,是开皇中期以后的一个重大改变。所以文帝仁寿中,杜正伦兄弟三人俱为秀才,为当时所称美。从此科举制度,便在封建社会的官僚政治中开始盛行”。说隋代秀才已能自由报名,其法为科举制之始,其观点颇为新鲜。如其时秀才确可自由报名,那么这就完全可以看成科举的起点。但不知其说根据何在。杜氏兄弟皆非自由报名,《北史·杜正玄传》“刺史何忽妄举此人”语即是证据;策试秀才亦不始于开皇中期。由于笔者未曾见过足资证成其说的史料,故暂不取其说。

那么,问题就集中到了进士科之上,何忠礼认为隋无进士科,对之金旭东、周东平在文章中已经做了有力的驳议。看来何忠礼此说,还缺乏足够的证据。《通典》《唐摭言》《唐志》《通志》《玉海》等文献,都认为隋有进士科。《旧唐书·杨绾传》记:“近炀帝始置进士之科,当时犹试策而已。”同书《薛登传》曰:“炀帝嗣兴,又变前法,置进士等科。于是后生之徒,复相仿效,因陋就寡,赴速邀时,缉缀小文,名之策学。”文献的记载不乏可以征信者,很难全部否认。

隋代之进士,见于文献并为学者征引者,约有如下数人:房玄龄,《旧唐书·房玄龄传》记其“年十八,本州举进士”,《新唐书》本传略同。又《金石萃编》卷五十《房玄龄碑》:“年十有八,俯从宾贡。”杨纂,《旧唐书·杨纂传》记,隋“大业中,进士举,授朔方郡司法书佐”。《新唐书》作“大业时,第进士”。张损之,《全唐文》卷三九三独孤及《唐故河南府法曹参军张公碑》记,“隋大业中进士甲科,位至侍御史尚书水部郎”(又见《唐摭言》卷一)。侯君素、孙伏伽,《唐摭言》卷一:“如侯君素、孙伏伽,皆隋之进士也明矣。”杜正仪,《北史·杜正藏传》:“大业中……正仪贡充进士。”温彦博,见《祁阳县志·乡贤传》。据金旭东、周东平考辨,房玄龄、杨纂、张损之、孙伏伽、杜正仪的进士身份,比较可靠。

但从以上情况看,进士科虽有策试,但却没有一位是自由报名、“投牒自进”的,这说明隋代进士与秀孝一样,大约仍是察举科目,尚非科举科目。这样,我们事实上又回到30年代邓嗣禹、俞大纲的结论那里去了,就是说,进士科始之于隋,而科举制度确立于唐代。

四、科举的成立

全书叙述至此,我们业已看到,察举制在其漫长而复杂的发展进程之中,已经积累了如下变化:察举的中心环节,已经由举荐转移到考试上来;察举的标准已由兼及孝悌、吏能,变成了以文化知识检验为主;长官的举荐权力,已经变成了搜罗文人以应试的责任;考试程式在不断严密化、规范化;从南朝自学者申请明经策试之制与北朝士人自求秀才之行中,孕育出了自由投考之萌芽;从晋之“白衣”赴太学试经,到南朝之明经举自国学,北齐郡学“推择”孝廉,以及隋代州县学校“宾贡”学士的发展之中,学校与察举之结合日益紧密;入仕、铨选与考课的区别分化,日益清晰。这样,从察举到科举的蜕变,事实上就已经呼之欲出了。随着察举之中“以德取人”“以能取人”“以名取人”以至“以族取人”的因素的不断淡化与弱化,一种充分制度化的,更为纯粹的“以文取人”的入仕制度,就将要瓜熟蒂落、水到渠成了。

在北朝,正是北方的少数部族军事组织对中原政权北部地区的冲击与占领以及两种不同类型文明的碰撞,才使官僚政治恢复了活力。由于这一原因,北朝察举制的发展略呈“之”字。但这一“之”字,与两晋南朝察举的由盛入衰,又进入有限复兴大为不同。因为对吏能与武功的强调,有助于纠矫中古士族凭借文化垄断权势而造成的“学业”与“世务”脱节的积弊。那么这一“之”字,对于官僚政治的复兴与完善,很可能就是必要的,而且在实际上,这是为察举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深厚的基础。

中国是一个文化古国,有着深厚的文化传统,一个影响深广的知识阶层的存在以及王朝从这一群体中选拔官吏的悠久制度,在历朝都是无法回避的事实。王朝可以出于某种原因,在一个时期排斥文人学士入仕居官,但却不能阻止社会文化活动的发展;甚至那些以武功吏能起家的集团,最终也不能阻止自己的孙辈接受这种文化传统的熏习。无论是“汉化”还是“鲜卑化”,最终都是不同文化制度在碰撞中探索摆脱消极因素、培养积极因素的一种方式;所谓“鲜卑化”,并不能化到鲜卑族的初始状态中去。社会文化与官僚政治的进一步发展,最终会使“世务”对“学业”的排斥趋于缓解。王朝最终不能不求助于知识阶层的知识与才能,特别是不能不求助于这一群体所维护的意识形态,对于巩固专制统治的作用。这一群体的“学业”与王朝“世务”不完全吻合,在历代都经常出现这种问题;但中古名士尸位素餐官不事事,以吟风弄月、清谈玄理为乐,主要是士族的政治特权造成的。如果官僚政治已足够强大,其内部运作机制也足够有效,那么在消除了中古士族特权之后,就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克服那一弊端。或许矫枉必须过正,但在走过那个不大不小的“之”字之后,王朝最终不能不给予那种面向知识阶层的选官方式以充分的注意,并促使其进一步发展。

在社会统一与民族文化融合的进程之中,山东与江南崇文之习不能不影响到关中士风。《隋书·文学传序》:“周氏吞并梁、荆,此风扇于关右,狂简斐然成俗,流宕忘反,无所取裁。”又《周书》卷四十一史臣论曰:“周氏创业,运属陵夷,纂遗文于既丧,聘奇士如弗及,是以苏亮、苏绰、卢柔、唐瑾、元伟、李昶之徒,咸奋鳞翼,自致青紫。然绰建言务存质朴,遂糠魏晋,宪章虞夏。虽属词有师古之美,矫枉非适时之用,故莫能常行焉。既而革车电迈,渚宫云撤,尔其荆衡杞梓,东南竹箭,备器用于庙堂者众矣。唯王褒、庾信奇才秀出,牢笼于一代。是时,世宗雅词云委,滕赵二王雕章间发,咸筑宫虚馆,有如布衣之交。由是朝廷之人,闾阎之士,莫不忘味于遗韵,眩精于末光,犹丘陵之仰嵩岱,川流之宗溟渤也。”其语不免夸饰,但仍反映了士风的与时俱化。那种“务存质朴”的“矫枉非适时之用,故莫能常行焉”。此期虽然少有高手名作问世,但社会文化风气却在迅速改变。

《周书》无《文学传》而《隋书》有,似乎也颇能说明些问题。甚至君主亦受其风习染。隋炀帝深好文辞,且能文笔。《全隋文》卷四至卷七有炀帝所作之诏、敕、檄、书、愿文、祭文、铭、诔等,其中颇有以文辞见长者。如《手书招徐则》有“餐松饵术,栖息烟霞,望赤城而待风云,游玉堂而驾龙凤”之类文句,飘逸而华赡。又逯钦立所辑《隋诗》卷三,有炀帝诗四十余首,如“步缓知无力,脸曼动余娇,锦绣淮南舞,宝袜楚宫腰”之类,亦柔媚香艳与江南宫体无异。

君主的爱好,是社会风气所致,而这种文化风气,又必将反映到选官制度上来。据《隋书·炀帝纪》,大业三年四月诏“十科举人”,其中有“学业优敏,文才美秀,并为廊庙之用,实乃瑚琏之资”一类,是“文才美秀”,已成为举人标准之一,并且其人已被视为“廊庙之用”了。又《旧唐书·薛登传》:“炀帝嗣兴,又变前法,置进士等科。于是后生之徒,复相放效,因陋就寡,赴速邀时,缉缀小文,名之策学。”是新设之进士科,是一以“缉缀小文”来取人的科目。按秀才科所试称“方略策”,其名目至少始于北齐。《北齐书·儒林马敬德传》记其求秀才,先请州将策试,“请试方略,乃策问之,所答五条,皆有文理”。而进士所试唐代称“时务策”。不知二者在隋区别何在。大抵进士科擢第标准更为宽松,所以文人多趋此途,从而为知识分子拓宽了入仕途径。

经术上的变化也与之类似。《隋书·儒林传序》称:“高祖膺期纂历,平一寰宇,顿天网以掩之,贲旌帛以礼之,设好爵以縻之。于是四海九州强学待问之士靡不毕集焉……于是超擢奇隽,厚赏诸儒,京邑达乎四方,皆启黉校。齐、鲁、赵、魏,学者尤多。负笈追师,不远千里,讲诵之声,道路不绝。中州儒雅之盛,自汉魏以来,一时而已。”语中亦多夸饰,但反映了统一之后,民间学术与社会教育确实日趋繁荣。隋文帝性不悦学,仁寿元年几乎尽废天下学校。但炀帝初一即位便加纠矫。《隋书·炀帝纪》大业元年闰七月诏,下令博举“笃志好古,耽悦典坟,学行优敏,堪膺时务”之人,又令国子诸学“申明旧制,教习生徒”。该《纪》又记大业八年,炀帝发诏力斥“不遑文教,唯尚武功”而造成的“班朝治人,乃由勋叙,莫非拔足行阵,出自勇夫”的积弊,下令“自今已后,诸授勋官者,并不得回授文武职事……若吏部辄拟用者,御史即宜纠弹”。尽管其时已近隋末,但也反映统治者毕竟意识到了“文教”的不可或缺,并最终不能不从知识群体中选拔官吏。

强盛的大唐帝国诞生了。社会文化的发展和官僚政治的进一步完善,使得科举制度终于呱呱坠地。《唐摭言》卷一《统序科第》记高祖武德四年四月诏:

诸州学士及早有明经及秀才、俊士、进士,明于理体,为乡里所称者,委本县考试,州长重覆,取其合格,每年十月随物入贡。

这不但承继了此前的岁贡诸科,而且进一步完善了州县考试审核之法。《唐大诏令集》卷一○二《荐举上》记武德五年三月诏:

苟有才艺,所贵适时;洁己登朝,无嫌自进。宜令京官五品以上及诸州总管、刺史,各举一人。其有志行可录,才用未申,亦听自举,具陈艺能。

这次特科之中,明确地规定了“自进”“自举”之例。后来这一办法就正式普及到了常科。《通典》卷十五《选举三》:

大唐贡士之法,多循隋制。上郡岁三人,中郡二人,下郡一人。有才能者无常数。其常贡之科,有秀才,有明经,有进士,有明法,有书,有算。自京师郡县皆有学焉。每岁仲冬,郡县馆监课试其成者……其不在馆学而举者,谓之乡贡。旧令诸郡虽一二三人之限,而实无常数。到尚书省,始由户部集阅,而关于考功课试,可者为第。

又《新唐书·选举志》:

每岁仲冬,州、县、馆、监举其成者,送之尚书省。而举选不由馆、学者,谓之乡贡,皆怀牒自列于州县。

于是,学校与科目终于结合起来,形成了生徒、乡贡同应省试之制;应乡贡者可以“怀牒自列于州县”,就是说可以自由报名参加考试;同时员额“实无常数”,这就保证了策试确实是公同竞争的差额考试,应试者无员而录取者有限,大量的生徒、乡贡在有限员额前一骋才学而激烈角逐。

这样,有七八百年历史的察举制度,终于宣告终结,选官制度史上的一个新时代——科举时代,便由之发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