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看……浅谈PMC与雇佣兵
作者:CIASOG 来源:战甲网
PMC(Private Military Contractor)私营军事承包商,与人们通常所熟知的安保公司有所不同。在西方军事史上,私营军事承包商早已有之。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大陆军,就相当依赖私营军。
PMC(Private Military Contractor)私营军事承包商,与人们通常所熟知的安保公司有所不同。在西方军事史上,私营军事承包商早已有之。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大陆军,就相当依赖私营军事承包商,由他们提供运输、木工、机械维修以及与食物和药物有关的服务。法国的拉斐特侯爵是为美军服务的首批军事承包商之一,他购买并装备了一艘军舰,直接加入与英军的战斗。
美国人雇了髮国人,英国人则长期雇佣德国人,图中就是出名的黑森佣兵
二战后,逐渐装备了各种高科技武器的美军对私营军事承包商的依赖日益增强,越南战争甚至被称为“承包下的战争”。如今美国私营军事承包商不仅承担了美军的后勤供应,而且介入到战斗任务和外交活动中。美军大量武器装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由私营军事承包商承担,并且还在增多。
私人军事公司(PMC)提供的是军事领域的专业知识技能与军事性质的服务,这些公司还有其他称谓如私人军事承包商、私人安保承包商、私人军事企业、军事服务供应商等,所有这些统称为私人军事产业,他们的的业务类似于国家军警但多半会在更小的范围内开展。虽然PMC经常为隶属于政府的武装部队提供训练和支援,但他们也会接受私营公司的委托。
给驻伊美军运送物资的物流公司,他们也是军事承包商,是美军版的“支前民工”
在伊拉克为物流公司的车队提供武装护送服务的临时工们
私人军事公司为阿富汗总统提供过保镖服务,还出动过武装侦察机和武装直升机去摧毁哥伦比亚的贩毒集团。他们拥有美国国务院的许可,也与别国政府签订合同为这些国家训练士兵,还曾经帮助尼日利亚、保加利亚、赤道几内亚等国重组国防部队。国内军队院校、家属区的地方保安和武装运钞的押运公司如南京的金盾护卫其实也可以算作PMC。
PMC也被称作安保承包商,不过通常是指PMC公司的某一名雇员。PMC的业务一般是面向商业企业、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国家军队。PMC有时候也被分类到“国防承包商”中,不过绝大多数国防承包商只提供特定的装备与设施如单兵被装即军服、装具等,偶尔会派几个人去维护检修一下这些设施罢了,但PMC则会派遣拥有丰富作战经验和极高的战术素养的人去执行任务。
美国前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2001年刚就任时,就开始实施所谓的“变革路线图”。他在这一过程中将“国防部总兵力”定义为“构成作战能力的现役和后备役部队、文职人员及承包商。部队的全部成员驻扎在全球几千个地点,并执行着完成关键使命所需的各种职责”。到拉姆斯菲尔德卸任时在伊拉克已有10万名PMC人员,与驻伊美军现役人员的比例几乎达到1∶1。
在第二次海湾战争期间为美军服务的美国PMC中,黑水公司利润和知名度可谓是最高的。它用了不到10年的工夫,即从默默无闻的公司变身为布什政府“全球反恐战争”的某种近卫军。
黑水公司的老板埃里克·普林斯是一名激进的右翼基督教徒,曾是布什政府竞选和基督教右翼活动的重要赞助人之一。美国国务院雇佣了几个PMC公司去美军常规部队难以全身而退的危险地区执行任务,军方让他们承担的任务很多是为在极度危险地区活动的高级官员担任保镖。他们工作还包括直接为五角大楼提供服务、间接为海外战区提供援助等。有些承包商则不亲自参与战斗,而是帮助当地军队进行训练,美国就有很多派往非洲的维和部队是由PMC训练的。
而且由于西方国家没有足够兵力参与国际维和行动,这些承包商们也常常会被国家派去参与维和与维稳的行动。从海地到达尔富尔,都留下了他们的脚印。
根据Center For Public Integrity(廉政中心)的统计,截止1994年美国国防部与全美12家PMC公司共签署了3601个合同,合同总额高达3000亿美元。
卡特里娜后的巡街黑水
另一点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多家PMC在卡特里娜飓风和新奥尔良飓风后的救灾工作中,反应积极迅速,表现的相当高调。PMC在美国国内的工作得到的委托和赞助更多来自能源部、国土安全部等联邦机构,而非国防部。同时因为美国民众对遭遇恐怖袭击、国内动乱和自然灾害的恐慌日益加深,更多的传统安保公司开始逐渐把业务范围拓展到整个PMC领域。
美国前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在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高级国际研究学院(SAIS)做了一个名为《伊拉克的未来》的演讲。在问答环节中,他回答了这所学校的研究生Kate·Turner(凯特·特纳)关于PMC的问题。
Turner问拉姆斯菲尔德:“在伊拉克活跃着数以千计的PMC,你只谈到了适用于伊拉克人和美国人的战时条令。你能否也谈谈具体有哪些法律和规定管束着这些不必遵守美军军事法典的PMC的行为?还有,在伊拉克派PMC去执行任务是不是真的比出动美军更划算,就如最近的一些研究资料宣称的那样?”
拉姆斯菲尔德回答说——
“谢谢你的问题。首先我要说,很多无需派遣军队行动的任务,还有那些不可能派我们的国民与政府官员去冒险行动的事情,雇佣PMC确实更划算,这再清楚不过了。PMC的数量日益增多,这些不同国籍的人都从美国出发来到伊拉克。实际上有些PMC也会接受其他国家的合同,也会雇佣来自不同国家的人员,包括伊拉克和周边邻国的人。这些人为数不少,而且越来越多。于是我们不得不去面对这个现实,正如你所说的,他们不必遵守美国军事法典。这个我们是知道的。不过我们也有相应的法律去管束那些在伊拉克的美国人。法律部门盯着他们呢!现有的法令甚至连他们是否有权持有武器都有明确的规定。当然了,对伊拉克人也有相应的规定。你再仔细想想,伊拉克本身就是一个个主权国家,他们也有自己的法律,也要执行自己的法律。此外,联合国的决议和美国自己的法律也是具有效力的,所以在伊拉克,每个人都要明确自己的身份并且规范自己的行为,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另外,我个人的观点是,现在这段时间,美国以及其他国家,有很多的事情还是要靠自己国家的承包商们来完成,所以任何觉得PMC没有存在的必要的想法,都是愚蠢的。”
由于PMC的伤亡不计入美军伤亡甚至不公开,美国官方雇佣PMC执行任务明显能够缓解舆论压力减少军人抚恤支出。事实上美国官方雇佣的PMC与美国政府的关系,类似于国内事业单位“编外人员”与事业单位的关系。
根据FY2007国防预算拨款法案(Defense Budget appropriation bill),美国军事法典的条文现已修订为可以对在“有宣战的战争或者突发事件”中参战的军事承包商进行起诉。
《波士顿环球报》的Farah·Stockman(法拉·斯托克曼)在写到:“之前,条令仅适用于那些战争时在某地区武装部队服役的人或者护送武装部队的人”。这里的战争在法律中定义为由国会进行宣战的战争——而第二次海湾战争是没有宣战的。现在,国会增订法案之后,这里的“战争”的概念就变为“有宣战的战争或者突发事件了。”
但是这个条款也会导致一些预料之外的结果,特别是如果军事法庭要用它来审判平民的话。例如,条款中的语言相当泛泛。我们甚至可以这样理解:战地记者和别国的合同雇员同样需要遵守美军的条令。那在这个条令下,违抗命令、冒犯长官、甚至在战场上私藏春宫图的行为都是要接受惩罚的。
IPOA(International Peace Operations Association)国际和平行动协会(http://en.wikipedia.org/wiki/International_Peace_Operations_Association)是美国PMC们的贸易组织,有包括Armor Group International PLC、Pacific Architects and Engineers、哈特安保公司和MPRI在内的很多成员。IPOA由担任过大学教师的Doug Brooks在2001年4月成立,现在IPOA有自己的期刊《国际和平行动杂志》。2007年11月,黑水公司宣布脱离IPOA。
很多国家都出现了特种部队的士兵转去PMC就职的情况,英国特种空勤团(British Special Air Service)、美国特种作战部队(US Special Operations Forces)、加拿大的联合特遣二队(Canadian Joint Task Force 2)据说都受到了严重影响。退伍军人在PMC行业很容易找到工作,同时依托他们的人脉PMC公司也能有足够的业务。
据估计,第二次海湾战争后在伊拉克至少有10万承包商直接为美国国防部工作,这个数字是第一次海湾战争时期的10倍,那仅仅是10年前而已。PMC成为一种趋势,这促使伊拉克的私人安保公司联盟成立了贸易基金会。在伊拉克,问责制条例,特别是在承包商持有武器这方面,是很敏感的话题。伊拉克法律无法对承包商们进行约束。离开伊拉克的前两天,L·Paul·Bremer签署了17号法令,给予所有与CPA(联军过渡政府)下属和美国政府相关的美国公民对伊拉克法律的豁免权。
2007年7月,美国国会研究部门的一份报告表明伊拉克政府仍然无权干涉那些手握美国政府合同的PMC们。就在Paul·Bremer(保罗·布雷默)离开他在联军临时政府的办公室前,他签署了联军临时政府17号法令,开头是这样写的:
“承包商在处理涉及到与他们的合同相关的事务时,不应当受伊拉克法律规定的管辖与约束,包括登记注册雇员、商业、公司等。但是,如果承包商在伊拉克参与的商贸活动与合同无关,那么承包商就应该遵从相应的与登记注册相关的法律规定。尽管本法令有这些条款规定,但是私人保安公司及其雇员在伊拉克的行为仍需遵守所有CPA(美国民用生产管理局)的条令、规定、备忘录等,这里面所有的行为指南与规定都管束着在伊拉克的私人安保公司的生产与生活,包括为枪支弹药进行登记造册。”
PMC在第一次海湾战争期间也曾为美国军方服务,服务内容从经营军队食堂到提供安保。他们为在卡塔尔的美国陆军派驻过全副武装的保镖,他们为科威特多哈营地的士兵们展开实弹训练,他们为驻军保养武器让武器系统在应对伊拉克入侵时仍然运转良好,他们还为VIP提供贴身保镖、布置安保、护送来自科威特的补给。后来在第二次海湾战争的时候,人们也不断地请求PMC提供这些服务。
CACI和Titan Corp这两个PMC公司的雇员,卷入了2003和2004年伊拉克阿布格莱布监狱的丑闻之中。美国陆军调查发现:在得到证实的所有阿布格莱布监狱虐囚事件里,承包商参与到了其中的36%之多。还有6名PMC雇员应受到单独的法律追咎,不过他们不会像参与事件的美军士兵那样会面临起诉。
四名美国黑水公司的私人承包商在驾车经过费卢杰时被暴徒杀害。在经历整个费卢杰冲突中最猛烈的一次袭击后,他们被拽出车外。暴徒随后将他们杀害,把尸体肢解并焚烧,然后拖行数条街,最后将尸体悬挂在桥上示众。
直接导致费卢杰战役的吊桥门事件
16名美国承包商和3名来自 Zapata Engineering的伊拉克人助手,在去执行为美国陆军工程兵部队建造一座军火库的合同时被扣押,理由是怀疑他们与两起枪击美国海军陆战队士兵的事件有关。随后他们被释放,但是这些承包商声称拘押他们的陆战队士兵对他们实施了虐待。
Theodore·S·Westhusing(西奥多·S·韦斯胡辛)上校自杀身亡,死前留下了一份向美国调查机构(US Investigation Services)自证清白的报告。先前在5月份,他曾收到一封匿名信,信中指控他存在欺诈、铺张和滥用职权的行为。
一段名为“trophy”(战利品)的视频在网上流传以后引发了两次对PMC的调查。这段视频采用了猫王的歌作为背景音乐,展示了PMC在巴格达射杀伊拉克平民的景象。人们普遍认为这段视频与Aegis Defence Services有关,据上传视频的人透露视频中射击车辆的男子是Aegis Victory小队名为Danny Heydenreycher的一名在英国军队服役过6年的雇员。这次事件之后Victory ROC的区域主管要求解雇Danny,但是小队以全体辞职作为要挟使此事不了了之。2005年12月Aegis对此展开了正式的调查,但是人们已经开始怀疑调查本身的公正性。
伊拉克政府宣布撤销黑水公司在伊拉克的工作许可,理由是该公司卷入了一起交火事件中。这次交火发生在针对美国国务院车队的汽车炸弹爆炸案之后,造成了8名平民死亡。黑水公司拥有1000名雇员和一支直升机编队,是行动在伊拉克的最有实力的PMC公司之一。
1994 年和1995年,南非的EO(Executive Outcomes)公司参与了在非洲的两次军事行动。第一次行动,是在联合国的和平斡旋失败后为安哥拉政府对抗UNITA(争取安哥拉彻底独立全国联盟)安盟而出战。第二次行动,EO的任务是遏制塞拉利昂的Revolutionary United Front革命联合阵线游击队的行动。通过这两次行动,EO公司为安哥拉政府军训练了4000到5000名士兵,还帮其夺回了对钻石产地的控制,同时也为塞拉利昂进行和平谈判创造了条件。
EO公司最出名的成绩就是塞拉利昂内战,当然报酬也是大大的
1999年,在RICO(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s)反欺诈与合谋法(http://en.wikipedia.org/wiki/Racketeer_Influenced_and_Corrupt_Organizations_Act)的一份针对DynCorp驻扎在波斯尼亚的雇员的指控文件中提到“DynCorp的雇员和主管们参与过错误的、非法的、非人道的行为,他们拐卖妇女、倒卖军火、伪造护照,还干过其他一些不道德的事情。”
SCG International Risk的CEO杰米·史密斯(Jamie Smith)宣布将公司业务从传统的提供安保服务和情报业务的PMC角色扩展到空中军事力量支持。SCG International Air将提供航空支持、空中医疗疏散、旋翼和固定翼运输机、重型设备的运载、武装护航、航空客运等服务。这标志着在一些国家,PMC公司通过一些独一无二的附加业务已开始在陆军与空军的职能范围内与其展开竞争。
黑水公司的副主席J·Cofer·Black(J·考福尔·布莱克)在参加约旦的一个特种装备展览会时,对所有与会者宣布黑水公司已经可以为低强度的战争冲突提供一个旅的军事力量。据Black说:“我们有能力只用NATO行动的一小部分经费,就可以达到与之同样的安防目标。”
2006年,美国国会报告列出了PMC公司的数量,还列出其他一些签订了实施反毒品行动合同的公司,以及与哥伦比亚计划相关的部分行动。Dyncorp是其中一家与美国国务院直接签署合同的公司,另一些则是与国防部签署合同。其他的来自不同国家的PMC公司,包括以色列的公司,也都与哥伦比亚国防部签署了执行安防任务与军事行动的合同。
2006 年5月中旬,民主刚果的警察逮捕了32名受到指控的雇佣兵,其中19人来自南非,10人来自尼日利亚,3人来自美国。他们之中有一半的人都在一家名为“Omega Security Solution”的南非公司工作,美国人则是来自AQMIS Strategy Corp的雇员。他们被控密谋推翻政府,但是这些指控并没有公开报道。这些人最后被驱逐,各自回国。
triple canopy的员工
历史上的两次海牙和平会议,是战争法编纂史上重要的事件。然而订立于1907年海牙公约中的所有法律文件都没有提到雇佣军,只在海牙第5公约中通过使用“中立”这样的词语间接地规定了关于雇佣军活动权利和义务。1907年海牙第5公约第4条,首先规定:“不得在中立国领土内组织战斗部队和开设征兵事务所,以援助交战国”。第5条赋予了中立国家“不得允许在他国领土上发生第四条所指行为的保证”,并因此负有直接的责任。此外,根据该公约第17条的规定,如果个人以雇佣军或者私人军事承包人身份拿起武器参加战斗,采取有利于作战一方的行为,该个人就“不得享有中立”。但是,这一条款也规定这样的个体仍享有受到不低于交战国国民水平保护的权利。
1949年通过的日内瓦公约第三版没有明确区分PMC和国防承包商,只是笼统的把这两个概念一起放在“供应商”的类别中。如果这些供应商只是为战斗部队的行动执行护送工作,而且配备了部队公发的的身份识别卡,那他们在战争中被俘后就可以享受战俘待遇。如果他们参与了战斗,根据1977年通过的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47条就会被认定为是“雇佣兵”,除非他们恰好满足第47 条所规定的豁免条件。被俘的承包商一旦被认定为雇佣兵即非法武装战斗人员,就丧失了战俘应享有的权利。
雇佣兵是为个人利益参加武装冲突的人,其参战目的并非为了意识形态或政治信仰、爱国主义或是道德原则而只是为了金钱奖励。只要对方出价够高,可以受雇于任何人。在日内瓦重新缔结的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47条给出了最广为接受的雇佣兵定义,规定一个战斗员必须满足:
1,在当地(战争地区)或外国特别征募以便在武装冲突中作战;
2,事实上直接参加敌对行动;
3,主要以获得私利的愿望为参加敌对行动的动机,并在事实上冲突一方允诺给予远超过对该方武装部队内具有类似等级和职责的战斗员所允诺或付给的物质报偿;
4,既不是冲突一方的国民,又不是冲突一方所控制的领土的居民;
5,不是冲突一方武装部队的成员;
6,不是非冲突一方的国家所派遣作为其武装部队成员执行官方职务的人这6项条件才能被定义为雇佣兵,并规定外国雇佣兵不应享有合法战斗员或战俘享有的权利。
而大众舆论对雇佣兵的定义与国际法有所不同,一个战斗员只要满足上述6项条件中的任意1项就会被大众舆论当做雇佣兵。大众舆论甚至把非正规国家军警且无明显政治立场主张的作战人员统称为雇佣兵,典型的如贩毒武装及电视剧《我是特种兵》第二部中以PMC的经营模式运作的“北极熊”雇佣军。
电影《战狼》中的“外国雇佣兵”
一些极端反西方的人把法国外籍兵团和二战后的局部战争中参战的美国的“仆从军”即美国盟友的正规武装力量也称为雇佣军,卷入越南战争的国民党军和韩国军队就被大陆媒体称为“美国的雇佣军”过。于是,很多人把PMC等同于雇佣军。
非洲刚果由于在自己国家出现的雇佣军问题,于1961年首先要求联合国组织讨论这一问题。以后,它又分别于1964年和1967年向联合国安理会和非洲统一组织再次提出,希望能够就雇佣军问题达成国际性的协议。
1976年,非洲国家为了规则有关雇佣军问题专门成立了国际调查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Inquiry on Mercenaries),并在安哥拉首都罗安达(Luanda)起草了关于预防和制止雇佣军活动的公约草案,该草案在国际法上被称为《罗安达公约草案》(Draft Luanda Convention)。在时间和建立有关雇佣军的法律机制上,《罗安达公约草案》构成了1977年“关于重申和发展国际人道法外交会议”讨论的基础。
另外,《罗安达公约》草案是在国际法领域和在区域性层次方面讨论处理关于雇佣军问题所达成的第一个法律规定。
罗安达公约在“序言”中首先谈到“各缔约方严重关切武装冲突中雇佣军的使用,这种使用的目的在于利用武力阻挠摆脱殖民主义和新殖民主义统治的民族解放进程”。然后,该公约第一条将“雇佣军犯罪”定义为由个人、团体或协会、国家代表和国家本身犯下的罪行。
根据规定,“怀着利用武装暴力反对民族自决进程的目的”实行了“组织、资助、补给、装备、训练、鼓励、支持或者以任何形式雇佣军事力量,而这些力量包括由为了私利或一份薪金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物质报偿、并非一国国民而在其国内作战的人员”“征募、参加或者试图参加上述力量”“允许此类活动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或受其控制的任何地方进行,或者提供便利上述力量过境、运输等的其他业务中的任一行为的相关法人犯有雇佣军罪。”
1977年,非洲统一组织又在利博维尔通过了取缔非洲境内雇佣军活动的公约《非洲统一组织公约》(The Organization of African Unity Convention)。该公约在结构上比《罗安达公约草案》合理,它在第1条1款除了涉及动机的部分以外,在所有方面都反映了1977年通过的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对雇佣军的定义。与罗安达公约一样,它将刑事责任扩大到“怀有利用武装暴力反对民族自决进程、另一国家的稳定或领土完整的目的”而犯有“掩蔽、组织、资助、帮助、装备、训练、鼓励、支持或者以任何形式雇佣军力量”、“征募、招收或试图招收上述力量”、“允许此类活动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或受其控制的任何地方进行,或者提供便利上述力量过境、运输等的其他业务”中的任一行为的个人、团体或协会、国家代表和国家本身。
联合国于1989年通过了《反对招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军国际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against the recruitment,Use,Financing and training of Mercenaries),该公约的角度和立场与1977年通过的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47条里的规定有明显的不同。
联合国组织讨论并通过这一国际公约,是因为认识到雇佣军所进行的活动违反了“国家主权平等、政治独立、领土完整和人民自决等国际法原则”。因此,它在公约中首先“重申《联合国宪章》和《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揭示的宗旨和原则”,认为使用和训练雇佣军的行为“应视作所有国家都严重关切的罪行”,任何人犯下任何这些罪行都应受到追诉或引渡,以便能促进《联合国宪章》揭示的宗旨和原则得到遵守。
联合国公约中关于“雇佣军”定义的第一条,分成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关于定义的用语与1977年通过的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类似。它规定:
“为本公约的目的,1.雇佣军是指属于下列情况的任何人:(a)特别在当地或国外受招募以便在武装冲突中作战;(b)参与敌对行动的主要动机是获取个人利益,而且事实上由冲突一方或其代表承允给予物质报酬,这项报酬远超过该方对其武装部队中担任相同职级和任务的战斗人员所承允或给予的物质报酬;(c)既非冲突一方的国民,也非冲突一方控制领土的居民;(d)非冲突一方武装部队的成员;并且(e)非由不属冲突一方的国家作为其武装部队的成员派遣担任公务。”
这一定义与1977年通过的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的有很大相似之处,但它排除了议定书中必须“事实上参加敌对行动 (does,in fact,take a direct part in the hostilities)”的要求。仅仅是这一点的不同,就使得联合国公约关于雇佣军身份比第一议定书规定的更为广泛。不过,联合国公约中关于“雇佣军”定义第二部分更加广泛。它规定:
“雇佣军也指在其他任何情况下属于下列情况的任何人:(a)特别在当地或国外受招募以参与共谋的暴力行为,其目的为:(一)推翻一国政府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一国宪政秩序,或(二)破坏一国领土完整;(b)参加此种行为的主要动机是获取可观的个人利益,并已承允给予或领取了物质报酬;(c)不是这种行为所针对的国家的国民或居民;(d)非由一国派遣担任公务;而且(e)不是行为发生在其领土的国家的武装部队成员。”
另外,联合国公约还规定,任何人招募、使用、资助或训练符合该公约第1条定义的雇佣军,也“构成犯罪行为”。这样,联合国公约就为个人“雇佣军”身份的界定提供了较低的门槛,从而将所有雇佣军活动都规定为犯罪行为。
联合国组织于1989年通过的《反对招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军国际公约》于1989年开放给各国签字,并于2001年10月才生效。
国际法既不赞成、也不鼓励雇佣军,不管是《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47条、还是从《罗安达公约》《非洲统一组织公约》或联合国《反对招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军国际公约》都表现得非常清楚。然而这几个公约条文对“雇佣军”的界定尤其是对“雇佣军”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立场方面的规定,相互之间还是有很大的区别。
PMC到底应该属于雇佣军、还是战斗员或者平民,是一个关于PMC国际法律地位、涉及到PMC人员在战争中的权利义务的问题。西方PMC不符合1977年通过的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关于“雇佣军”的规定,将PMC等同于雇佣军是不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