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天理,灭人欲”,灭的究竟是什么
很多人一听到“存天理,灭人欲”就会觉得害怕。其实,朱熹的原意,不是说人的欲望不能存在,而是要有节制,以人性中的天理来约束自然欲望。只有那些过于贪婪的欲望,才违背天理,才是要灭掉的“人欲”。
天理和人欲是我國古代哲学史上非常重要的一对对立概念,长期以来都是学者们所热衷讨论的对象。理欲之辩在宋明理学中讨论得最为热烈,到南宋朱熹集大成。那么,“存天理,灭人欲”,灭的究竟是什么?
什么是天理和人欲
在宋明时期的理欲之辩中,“理”就是代指“天理”。相对应的,“欲”也就特指“人欲”。
朱熹整个思想体系的核心就是天理论。朱熹把它当作是宇宙的根源和自然界运行的规律。在道德伦理方面,在与人欲相对应时,朱熹所谓的天理是道德本质、社会伦理规范和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准则。他推崇仁义礼智四德和人伦五常,并将它们全部纳入天理的范畴中。朱熹认为,仁、义、礼三者都是天理的一种存在状态,都体现着天理。朱熹说:“盖天理者,此心之本然。”所以,在朱熹眼中,天理是“真”,是“善”。人之所以会产生人欲,是因为心受了外物私欲的干扰。人只要循天理而行,就能够保持心的本然之态,成为圣贤,到达圣人境界。
朱熹关于人欲的界定,基本上是根据天理的对立面而来的。所以,如果说天理的倾向点是整体利益,是和“公“联系在一起的话,那么,人欲则重点指向个体利益。一己私利常常和“私“相连,朱熹经常把它称之为“私欲”或“人欲之私”。
“灭人欲”,灭的是什么
很多人一听到“存天理,灭人欲”就会觉得害怕:我不要生活在宋代,连正常的七情六欲都要被消灭,让人怎么活?其实,朱熹的原意不是说人的欲望不能存在,而是要有节制,以人性中的天理来约束自然欲望。
有学生问朱熹:“饮食男女,什么是天理?什么是人欲?”朱熹回答:“饮食者,天理也;山珍海味,人欲也。夫妻,天理也,三妻四妾,人欲也。”由此可见,只有那些过于贪婪的欲望才违背天理,才是要灭掉的“人欲”。
朱熹曾说:“天理人欲,不容并立。”其实,在这里,朱熹所反对的是只顾一己之私而违背社会公利的不正常不自然的人欲。人欲所反映的是人作为自然与社会存在物所普遍具有的一种内在的需要,这种内在需要的满足总是与特定的物质对象相联系,表现为主体所追求的一定的利益。因为社会资源有限,人们难免会有利益上的对立和冲突。如果只顾自己需要的满足而不顾他人和社会公共的利益,原本无所谓公私善恶的感性需要就带有了私的性质。而对于私欲,朱熹要求以礼节之。
在朱熹看来,人欲本身总是流转于天理与私欲之间,当人心全是人欲或全是私欲作主,天理就完全没有了落实到人心的可能。
“存天理,灭人欲”的当代价值
“存天理,灭人欲”对我们当代社会也具有借鉴意义。第一,朱熹所宣扬的“凡符合天理的就是公,凡属于人欲的就是私”的理欲观,对当前国情下如何正确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以及公与私的矛盾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是一致的。但是,个人利益要在服从社会利益的前提下才能得到可靠的保障。因此,这就要求人们必须正确处理公与私的矛盾,即正确处理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二,朱熹所宣扬的“欲要合理,不能循情欲”的理欲观,对于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培养人们自律互助诚实守信的道德品质,保持人与自然和谐、人与人和谐的良好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一个社会没有人对“理”的精神生活的追求,只听任人的物质欲望恶性膨胀,那么,人的生活就会倒退到一般动物的生存状态,人类社会就会遭受灭顶之灾。因此,人要想得到更好的发展,顺利地达到自己的目的,就得与社会、集体、他人保持和谐的关系,就必须遵守社会的法律规章制度和伦理道德法则,克制自己过高、达不到的物质欲望,规范自己的行为。这对于保持人和自然的和谐、人与人和谐这样一个良好生态环境是十分有益的。
第三,朱熹所宣扬的“汲汲于正心诚意以立其本”的理欲观,对于反腐倡廉,遏制党内的腐败现象具有十分积极的警示作用。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贪污受贿,其根本原因就是私欲在恶性膨胀。因此,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我们有必要对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的高级干部进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使他们正确对待眼前的物质利益,用道德原则和理性精神去遏制对物质欲望的过分追求,经受住物质利益的诱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