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总统选举制度为什么在美国历史上被称为“伟大的妥协”?
来源: 读历见览
美国总统选举的核心制度被称为“选举人团制度”,这个制度是在1787年的美国制宪会议上被制定出来的,其制定的过程在美国历史上被称为“伟大的妥协”。
1787年是美国建国的第11年,这一年美国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讨论选举总统的方式,所讨论的第一种方式是由国会选举总统,第二种方式是由各州州长投票选举总统,第三种方式是由全民直接投票选举总统。
但是这三种总统选举方式都很快被否定了,原因是第一种方式会造成总统受制于国会,行政权和立法权之间会因此纠缠不清;第二种方式中拥有投票权的人数过少,最初美国只有13个州,只由13个州长投票选总统无疑风险很大;第三种方式在当时情况下面临着通讯、交通以及监督等方面的实际性困难,可操作性非常差。
最终在否定以上三种选举方式后,美国制宪者们达成了一个所谓“伟大的妥协”,制定出一个被称为“选举人团制度”的总统选举方案。在最初的选举人团制度中,各州的选举人票的数量等同于各州在国会的席位数量,再由握有选举人票的选举人(非普通选民)组成“选举人团”,最终由这个“选举人团”投票选出总统。
目前,美国总统选举中的“选举人团”共由538名选举人组成,对应538张选举人票, 2016年的美国总统选举中川普获得了其中的306张选举人票而获胜。
这538张选举人票掌握在美国的50个州和华盛顿特区手中,华盛顿特区和阿拉斯加州、怀俄明州等7个州拥有的选举人票最少,都是3票;拥有票数较多的依次是加利福尼亚州55票、德克萨斯州38票、纽约州29票、佛罗里达州29票、伊利诺伊州20票、宾夕法尼亚州20票。
在美国总统大选的选举人票投票制度中,有一个值得关注的特殊现象,每个州所拥有的选举人票必须投给同一个总统候选人,这就是所谓的胜者全拿、赢者通吃。
比如2016年美国总统选举中,川普和希拉里在加利福尼亚州选民直接投票中的得票率分别为35%和60%,但是在随后“选举人团”投票的过程中,加利福尼亚州的55张选举人票并不是19张(55×35%)投给川普、33张(55×60%)投给希拉里,而是55张票要全部投给希拉里,这就是美国总统选举中独特的“赢者通吃”规则。
同样,在佛罗里达州选民直接投票的得票率较量中,川普以50%赢了希拉里的48%,从而在“选举人团”投票中获得佛罗里达州的全部29张选举人票。所以,美国总统选举中的各州选民直接投票并不直接决定谁当选总统,而是决定所在州的选举人票的投向。
有人可能觉得这不是一回事吗,但事实却并不是如此。2016年的美国总统选举中,川普在选民直接投票中的得票数是约6224万票,希拉里的选民票得票数则是比特朗普更高的约6424万票,但这并不妨碍她在“赢者通吃”规则下在选举人票的票数上败给川普。
回看文章开头的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讨论的三种总统选举方式,就可以理解为什么他们会把最终制定的总统选举制度称为“伟大的妥协”。
第一种方式强调国会在总统选举中的作用,所以各州选举人票的多少就取决于各州在国会的席位数量,保障了国会在总统选举中的作用。
第二种方式强调各州州长在总统选举中的作用,所以针对选举人票制定了“赢者通吃”规则,要求每个州只能发出一种声音,只能把全部选举人票投给同一个总统候选人。
第三种方式强调全民在总统选举中的投票权,所以将总统选举分成了全民普选票和选举人票两个阶段,普选票只以得票率论输赢,选举人票才以确切得票数决定谁当选。
这样一个“伟大的妥协”的选举制度,本意是既照顾大州在总统选举中拥有的人数优势,又通过保底的选举人数分配适当兼顾小州的政治利益,从而以此保持大小州之间的利益平衡。
但是随着美国政党的出现(民主党始于1791年、共和党始于1792年)和政党政治的形成(19世纪50年代起逐步形成两党牢固把持政权的政党政治局面),选举人团逐渐被两大政党所控制,选举人如今也只是按照党派立场投票。
所以,这个制度如今已经脱离了照顾大州和兼顾小州的初衷,包括普通选民和选举人在内都已经在政党政治之下,超越州与州的界线而被分别划为两大政党的势力范围。美国选举人团制度发展到现在,已经成为一种二选一的政党投票行为。
从选举意义上讲,美国今天已经只剩两种州,一种是民主党州,另一种是共和党州,第三党在胜者全拿赢者通吃的规则下永无出头之日。选举人沦为政党的工具和本党选民的“传声筒”,“选举人团制度”完全成为维护美国两党政治的工具。
当然了,这个制度对吃瓜看客来说还是比较有价值的,两大党及其候选人公开撕扯对骂的场面显然是很具有观赏性的,全民扰动而又胜者全拿的场面看上去那也是非常刺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