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简说徭役遇雨免罚 陈胜和司马迁撒谎了吗?

过去我们对秦朝的认识,一般来源于传世文献资料,而这些资料又大多从汉朝人的角度来描述,最典型的就是《史记》。这些文献基于“他者”的立场去看秦国,虽然不能说完全不客观,但终究不如秦人基于“我者”看待自己翔实可靠。

除了传世文献外,近代考古陆续发现了一些青铜、石刻、陶泥、玺印等秦系文字资料,但数量终究有限。直到1975年11月,湖北云梦县睡虎地11号秦墓发现了一批秦代竹简,代表秦史研究进入一个全新阶段。

经学者研究,这1155枚竹简及残片80片可以分为十篇。分别是:《编年纪》《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钞》《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日书》甲种和《日书》乙种。

其中《编年记》记录的是秦昭王元年(公元前306年)至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的历史,《语书》是秦王政二十年(前227年)南郡守腾发布的文书,《为吏之道》是讲官吏的行为规范,《日书》是卜筮书籍,其余五种都是法律、司法解释、案例汇编。

睡虎地秦简中,最引人注目的,正是《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钞》《法律答问》与《封诊式》这五种法律文书。文献中的秦朝法律主要有律、令、制、诏四种,律是国家颁布的成文法,令、制、诏是皇帝临时发布的命令或指示,与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而睡虎地《秦律》五种的出现,还告诉世人,秦朝法律的组成还包括法律解释与规定程序的司法文书。

《秦律十八种》是关于秦律的法律条文和术语,其中包括《田律》《仓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置吏律》《军爵律》《传食律》《工律》《工人程》《徭律》《关市》《行书》《效》《均工》《司空》《内史杂》《尉杂》《属邦》等。

此外还出土一部单行的《效律》,与《秦律十八种》的《效》一部分相同。大约《效律》是一部完整的法律,而《秦律十八种》则是摘抄了十八种法律的一部分,其中涉及的主要是经济方面与行政方面的法律。

除了《秦律十八种》和《效律》,《法律杂钞》主要也是法律条文,其中涉及的主要是军事方面的法律,是研究秦朝兵制的重要资料。

关于《徭律》,有这么一条:“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其得殹也,及诣。水雨,除兴”。大致意思是:为朝廷征发徭役,如有耽搁不征发,应罚二甲。迟到三天到五天,斥责;六天到十天,罚一盾;超过十天,罚一甲。所征发人数已足,应尽速送至服役场所。如遇到降雨不能动工,则可以免除本次征发。

根据出土的秦律,政府征发徭役,对迟到者最高处罚只不过缴纳价值一副铠甲的罚款,而且因为大雨导致的迟到和误工,是不会进行处罚,而且会取消征发的命令。

看到这条法律,我们想到什么?对,就是陈胜吴广起义。

在《史记·陈涉世家》里,提到秦二世元年的时候,征调闾左去渔阳服戍役,陈胜、吴广是屯长,当时天降大雨,道路不通,很可能会失期,而“失期,法皆斩”,所以直接导致秦末农民大起义,然后就是秦朝的灭亡。

记得中学学历史的时候,历史教材上是这样描述陈胜吴广起义的:公元前209年,陈胜吴广等900多名戊卒被征发到渔阳戍边,但是途中被连绵大雨所阻,不能如期赶到渔阳戍地。按照秦法规定,误了期限就要被处死。于是陈胜吴广便号召大家起义反抗。

许多人见到这条想当然认为,睡虎地秦简颠覆《史记》记载,要么是陈胜要么是司马迁设下的骗局——这就是陈胜的套路,擅改编造法律条文吓唬广大农民,促使大家跟随自己揭竿起义。但真实情况可能没这么阴谋论,因为《法律杂钞》有戍律的记载,可能戍律与徭律存在一定区别;也可能戍律算是一种徭律,但注意这是秦始皇以前,秦二世完全可以更改法律。所以可能他们都没说谎,强行“打脸”《史记》不妥。

当然陈胜吴广套路也是有的,陈胜吴广为了在众人中树立威望,用朱砂在一块白绸子上写了“陈胜王”三个字,塞进别人用网捕来的鱼肚子里。戍卒买鱼回来煮着吃,发现了鱼肚中的帛书,对这事自然觉得很奇怪了。陈胜又暗中派吴广到驻地附近一草木丛生的古庙里,在夜里点燃起篝火,模仿狐狸的声音叫喊道:“大楚兴,陈胜王”,戍卒们在深更半夜听到这种鸣叫声,都惊恐起来。第二天早晨,戍卒中到处议论纷纷,都指指点点地看着陈胜。

吴广一向关心别人,戍卒中很多人愿为他效劳出力。押送队伍的县尉喝醉了酒,吴广故意多次扬言要逃跑,以激怒县尉,惹他当众侮辱自己,借以激怒众人。那县尉果然鞭打吴广,县尉又拔出佩剑,吴广奋起夺剑杀死了县尉。陈胜帮助他,合力杀死了两个县尉。随即召集属下号召说:”各位在这里遇上大雨,大家都误了期限,误期按规定要杀头。即使不被杀头,但将来戍边死去的肯定也得十之六七。再说大丈夫不死便罢,要死就要名扬后世,王侯将相难道都是祖传的吗!“属下的人听了都异口同声地说:”我们心甘情愿地听凭差遣。“于是就假冒公子扶苏和楚将项燕的名义举行起义,以顺应民众的愿望。

然后就是《法律答问》,这是《秦律》五种最有特色的一部分。多采用问答的形式,对刑法条文和术语作出解答,其中有的已经超出了条文的本身,可以视为“判例法”,作为成文法的补充;也有一部分是对诉讼程序的说明。

《封诊式》,主要就是对官吏审理案件的要求,也有一部分是对案件程序的说明,其中也包含了一些案件的内容。从形式上看,《秦律十八种》《效律》《法律杂钞》比较接近,《法律答问》则与《封诊式》更接近。

在《法律答问》中,我们可以看到如下案例。已知身高六尺以上是秦朝的刑事责任年龄,类似今天的年满14—16周岁,只是秦朝却是以身高为标准的。大家可以先思考一下:

1、甲偷牛时身高六尺,被关押一年后,长到了六尺七寸,对甲如何处罚?

2、甲身高不足六尺,放牧时马受惊乱跑,吃了别人庄稼,对甲如何处罚?

3、甲教唆乙盗窃杀人,得到赃款十钱,乙身高不足六尺,对甲如何处罚?

4、甲为人妻,身高不足六尺,逃离夫家之后被捕获自首,对甲如何处罚?

在这四个案件中,第一个案件就令人大跌眼镜,结局是判处完城旦的刑罚,也就是剃了胡须从事徒刑。那么,秦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居然是以审判时为标准,而不是像今天《刑法》一样以犯罪时为标准。第二个案件也令人目瞪口呆,结局竟然是不必赔偿,而不是像今天《侵权责任法》一样适应无过错责任。

第三个案件,甲因为是教唆犯,要被分裂肢体处死的磔刑。第四个案件则复杂点,如果是政府登记的合法婚姻就不受处罚,如果是非法婚姻就要受处罚。

从这四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秦朝法律当然有不近情理之处。虽然已经具备了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但实际上这点很容易被破坏。如果你犯罪时不够六尺,官府可以关押到长高为止;如果你是非法婚姻的女性,逃婚同样要被处罚;如果你受到其他人的连坐,那不管几岁都一样处罚。

但秦律毕竟有了这种概念,可以说受到儒家“矜老恤幼”的影响,而并非一味主张“严刑峻法”。整体来看,罪与量刑之间还算是一个较为合理的尺度。

睡虎地秦墓11号墓主名喜,曾担任县主管刑案的狱掾这一职务,可见他对于法律是非常爱好的。对比隔壁的4号墓墓主衷把两位兄弟的遗书木牍带入墓葬,喜却将一系列法律文书作为陪葬品。我们透过这两千年前的竹简,仍然可以看见一位勤勉职守、爱岗敬业的秦国小公务员身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