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
关于财产继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人最为看重的事情之一。在宋代,一个商品经济高度繁荣的时代,社会高速发展,宋朝人对私有财产的法制保护意愿达到了空前的强烈。自然,对于财产的继承也呈现出来比以往其他朝代更为强烈的重视。
不过,大家可能都多少知道一点,在中国古代男子拥有着绝对的继承权,这几乎是无可置疑的一件事,但是,随着家族的发展,难免不会出现家族无男子继承人的局面,也就是”户绝”,如果真的发生了这种情况,那么这个家的财产又该给谁呢?
在宋代,为了”户绝”这种事情,宋朝政府专门制定了法律,以此来对”户绝”家族进行财产的合理继承与划分。
宋代政府让“户绝”财产继承变得也挺“合理”
宋代女子
户绝财产继承形式主要是指女儿包括(在室女、归宗女、出嫁女)、命继子、近亲同居亲的继承权。在宋代,继承制度沿袭前朝,为了与其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相适应,宋代又有其时代特色。宋代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男子继承权的一半,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的同等继承权。
南宋又规定了户绝继承,即无男性继承人的规定,分为立继:即夫亡妻在,立继从妻;命继:夫妻俱亡,立继从其长亲属。其中在室女享有3/4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财产继承权。出嫁女享有1/3财产继承权,继子1/3财产继承权,1/3归国家所有。
- 何为”户绝”
宋代女子
首先我们要清楚一个概念,就是”户绝”。关于”户绝”的概念,《唐律疏议》曾有提及,其卷十二解释到:”无后者,为户绝”。“无后”就是指家中没有男性继承人,即没有嫡子也没庶生子,且没有嫡孙、庶孙、养孙等继承人。
有学者将此解释为在家中男子死后没有继立门户的男丁存留;也有学者将其归纳为父亲已经与他的同辈亲属分家而独立成户,而且在父母去世时没有留下任何男丁。所以,宋代政府对于这种现象专门做了法律条文,以此来对财产进行继承。
关于”户绝”的家族,其继承人能继承的财产有田产、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产,这些都是继承人可以继承的遗产,但需要将丧葬和办理丧事的费用扣除后,剩下的财物才能有继承人继承。
- 宋朝前期户绝财产继承
在宋朝的户绝财产继承中,可分为遗嘱继承与非遗嘱继承。
宋代百姓
在宋朝前期,《宋刑统•户绝资产门》准《丧葬令》规定:如果亡者尚在,自然可以通过立遗嘱处分遗产,等到开始继承秩序证验真假。在宋代的前期,法律赋予了户绝之家财产所有人通过遗嘱来对自己财产处置的权利。
但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来对财产进行处置,受到一定数额的限制,财产所有人能够通过遗嘱处理的财产价值最高额不可超过二千贯。并且通过遗嘱继承,财产所有人可以打破法定财产继承比例限制,拥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
但是,如果户绝之家财产过多,那么通过遗嘱继承这种方法很明显就有一些不适用。在古代,户绝财产继承大多指的是有财产之家,也就是有钱,有地,可以继承。而穷人家,也就不适用于这种法律了,原因很明显,穷人家基本没有什么可以继承的,即使”绝户”也远远不用如此大费周章的进行财产继承。
女子出游
宋朝前期的非遗嘱继承主要是指女子继承。在宋代的户绝之家里,女子就拥有了继承权,这里的女子是指在室女、归宗女。在室女是指还没有嫁人的女子;归宗女是指出嫁后又离婚或者是丈夫死了之后回到娘家的女子。
在宋朝前期的律法中,这二类女子都享有继承权,但是她们继承财产的份额是不一样的,在室女可以继承除了办理丧费的全部财产,而归宗女虽然已经不是别家之妇,但也只能获得在室女一半的财产份额。这就很容易看出在宋代前期女子的社会地位并不是十分的高,而女子继承财产的困难度也是非常大的。
- 宋朝中后期户绝财产继承
在宋朝的中后期,户绝财产继承仍然分为遗嘱继承与非遗嘱继承。
在宋朝的前期,国家尚处于休养生息阶段,但在宋朝中后期,社会繁荣发展,商品经济高度发达,人们掌握的财产数量增加,律法中规定的遗嘱财产限额不能超过两千贯,已经适应不了当时的社会发展了。
官员
所以在宋仁宗嘉佑年间,颁布敕云:”财产无多少之限”。
这就突破了对遗产份额多少的限制,虽然,这个政令并没有实现多久,宋代统治者就再次对遗嘱继承中财产的份额进行了新的规定。可这也算是一个突破,也反映了宋代中后期封建私有经济的发达。
宋代中后期的非遗嘱继承主要是指女子继承与赘婿继承。宋代中后期的女子继承,其可继承遗产的女子比宋代前期增加了出嫁女继承。这是由于宋代后期商品经济发展,手工业的繁荣,女子参加社会经济活动增加,女性的地位得到了提升。
所以在那些父家无男性继承人,又无遗嘱,且无在室女,达到这些条件,出嫁女可继承财产份额的三分之一,并且在其继承的遗产份额不能超过两千贯,在南宋时期提升到三千贯。但总的来说,宋代中后期对于出嫁女继承父家财产得到了法律的保障,这也体现了宋代中后期女子地位的提高。
在室女
在宋代中后期对在室女和出嫁女所继承的遗产份额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当然我们在此说的女子继承是指户绝之家没有立继与命继的情况。但在宋代中后期赘婿继承逐渐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在宋代前期赘婿继承是不得到法律的认可的,主要是为了防止由赘婿继承而造成家族财产外流的情况,虽然在后期这种继承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但也是要有相当严苛的条件,才能允许赘婿继承的。
总之,赘婿继承的方式又是对宋代继承制度的一个突破,增加了家庭主体继承财产的权益,利于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适应了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宋代户绝财产继承制度为何会发生变迁?
户绝财产继承制度的变化是受社会发展的影响而变迁的,并且受到宋代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等方面的影响。宋代的私有制经济高度发展,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科学文化空前繁荣,自然影响着与经济有着密切关系的财产继承制度。
- 政治的冲击——中央集权的加强
宋太祖
宋代是建立在唐末藩镇割据的乱象之中的,为吸取教训,从一开始宋代的统治者就在加强中央集权,加强军权,宋太祖“杯酒释兵权”的故事想必大家应该都听说过,这就是宋代统治者集中权力最明显的例子。
然后宋朝统治者又将地方军权、财政权力皆归于中央,又派遣中央官吏到地方政府进行任职,可以说宋朝统治者对地方的控制力空前加强,把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降到了很低。但强化中央集权带来的弊端也是非常明显的,那就是宋朝出现了”冗兵、冗官、冗费”的现象,也就是出现了”机构重叠、职权分散、冗官充斥、行政效率低下“的问题,导致了中央财政有着很大困难,也是宋代积贫积弱的一大重要原因。
这就导致了宋代”民困国穷“,为了使这一问题得到解决,宋朝统治者大力发展农业、手工业、商业、海外贸易以此来繁荣社会经济,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并且他们还为了增加政府收入,把手伸向了普通百姓,主要就是针对户绝之家。
在户绝之家财产继承时,限制了财产继承人所能够继承的财产范围,加强了官府在整个财产分割过程中的作用。比如,将户绝之家的田产收归政府,还有在一些情况时收缴户绝之家很大一笔的财产到政府手里。但是这并没有使宋代”民困国穷”的局面得到改变,反而还愈发严重。
- 经济的空前发展
宋代繁荣景象
宋代的经济发展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发展的最高峰,在农业经济、手工业经济、商品经济,都是古代社会空前发达的水平。
宋代统治者很重视农业发展,且宋代实行土地私有化和自由买卖的土地政策,土地交易频繁,这些因素都促进了宋代农业经济的发展。而农业的发展又促进了手工业与商业的发展,手工业空前繁荣,海外贸易发展迅速。宋代农业、手工业、商业的繁荣,促使户绝财产继承过程中遗留财产的形态得到了扩展,所以通过修改基本法典,来达到解决社会不断出现新的问题的目的,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
总结
宋代律法对于户绝之家的财产继承制度的规定是跟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完善,全面的。对于户绝之家的财产继承也作出了具体的条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宋代女性继承财产的权利逐渐得到保障与完善,女性在社会的地位也在逐渐提高。
宋代的户绝财产继承制度大体上符合了当时社会发展的潮流,体现了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情况,但也从侧面体现了宋代政府对于户绝之家财产的剥夺,表现了封建社会的残酷性。大体而言,宋代的户绝财产继承制度还是比较合理的。
参考文献:
1、《宋代户绝财产继承制度变迁研究》
2、《宋代户绝财产继承制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