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最腐败”论商讨

文:张邦炜
对于宋代历史,误读误解不少。新近又添一说:“宋朝是中国历史上‘公务员’工资最高、最腐败的朝代。”凡事均有前后演变,且上层下层差别极大。探究历史问题,只怕离不开过程论与层次感。如果只是说宋朝腐败,虽有不分前期、后期之嫌,大体而言,并无不可。断言宋朝俸禄“最”高、“最”腐败,这两个“最”字似乎就值得斟酌了。
一、千差万别的俸禄
所谓宋朝“公务员”是对古代官吏的当代化称呼。“两最”论者称:“宋朝‘公务员的工资’是汉代的6倍、清代的10倍。”说得相当具体,其实并不确切[1],既与当时人的说法相反,又与现今研究者的结论不同。宋代官吏俸禄最高吗?北宋文学家杨亿做过较为具体的比较,认为当时官吏的薪俸比前代不是增加而是减少。他说:“其俸也,不能致九人之饱,不及周之上农;其禄也,未尝有百石之入,不及汉之小吏。”[2]“上农”者,富裕农民之谓也。范仲淹认为,不仅比周代、汉代少,而且不如唐代。他指出:“唐外官月俸尤更丰足,簿尉俸钱尚二十贯。今窘于财用,未暇增复。”[3]王安石一言以蔽之:“方今制禄,大抵皆薄。”并着重为低级官吏叫苦喊穷:“自非朝廷侍从之列,食口稍众,未有不兼农商之利而能充其养者也。”[4]

“什么藤结什么瓜。”杨、范、王作为士大夫阶层的代表人物,其言论或许是在替圈里人说话,不可尽信。需要指出的是,现今研究者的结论与上述说法大致相同。《中国俸禄制度史》一书说:“宋初官员俸禄大略只相当于唐时的四分之一。”[5]作者认为,史书所说“国初士大夫俸入甚微”,“所幸物价甚廉”,[6]大体属实。北宋初期以后,俸禄逐渐增加,“到南宋后期已‘七八倍’于宋初”[7],但因物价不断上涨,官吏所增俸禄往往被物价因素抵销,实际俸禄的总体水平仍然比不上唐代。南宋末年,人们悲叹:““谷高三倍价,人到十分穷。”[8]官员抱怨:“太守若头陀,两粥一饭”。[9]至于“州县小吏”,更是发出了“无以养廉”[10]的呼喊。

宋人确实有此一说:“国朝待遇士大夫甚厚,皆前代所无。”[11]直到南宋灭亡前夕,以太皇太后身份垂帘听政的宋理宗谢皇后仍宣称:“我国家三百年,待士大夫不薄。”[12]清代学人赵翼在《廿二史劄记》卷25《宋制禄之厚》、《宋恩赏之厚》、《宋祠禄之制》、《宋恩荫之滥》等条目中对此说有较为详尽的论证。然而稍加留心,即可发现,所谓“士大夫”在这里并非泛指数量众多的“公务员”群体,而是专指高官。宋代官吏的俸禄,上层下层差距极大。据《宋史·职官志十一·奉禄》记载,仅就月俸一项而言,最高级别的官员高达“四百千”,最低级别的官吏仅“一千”而已。未入流、无品级者则无记录。所谓“一千”即一缗,又称一贯。两者相差400倍,岂可统而言之。禄粟最高每月200石,最低2 石,前者是后者的100倍。正如研究者所说:“五品以上的高官,俸禄高得惊人。”“而广大的低级官员,俸禄很低,连维持基本生活都有一定困难。”[13]他们不免牢骚满腹。北宋前期,“三班奉职月俸钱七百,驿券肉半斤”。驿券即驿站发给的纸券,凭此享受有关待遇。有位职居此阶者题诗驿壁,大发其牢骚:“三班奉职实堪悲,卑贱孤寒即可知。七百料钱何日富,半斤羊肉几时肥?”三班奉职,简而言之,即低级武职官吏。另据记载,有位书生投书县尉借米,县尉趁机以诗发泄不满:“五贯五百九十俸,省钱请作足钱用。妻儿尚未厌糟糠,僮仆岂免遭饥冻。赎典赎解不曾休,吃酒吃肉何曾梦。为报江南痴秀才,更来谒索觅甚瓮。”[14]所谓“省钱”即“省陌钱”,当时官方规定77钱当100钱使用。南宋时,由于北方人口大量南移,“吴中羊价绝高,肉一斤为钱九百。”有官吏写下打油诗:“平江(治今江苏苏州)九百一斤羊,俸薄如何敢买尝。只把鱼虾充两膳,肚皮今作小池塘。”[15]凡此种种都是宋代低级官员俸禄不高的佐证。而唐时白居易在做盩厔(即今陝西周至)县尉、江州(治今江西九江)司马时,对俸禄与生计则颇有满足感。其詩云:“今我何功德,曾不事农桑。吏禄三百石,岁晏有余粮。”其文曰:“岁廪数百石,月俸六七万。官足以庇身,食足以给家。”[16]唐、宋两代低级官员的不同感受形成鲜明对照。当然其中也包含着个人志趣与境界的差异。

除品级高低而外,造成官吏收入差距的因素还多。如因机构不同而不同,任职于“闲曹冷局”即清水衙门与“要津剧任”即油水部门的官吏收入多寡悬殊。唐朝官吏便如是说:“闲曹犹得醉,薄俸亦胜耕。”[17]宋代官吏更是感叹:“薄禄庇闲曹,且免受逼卒”[18];“闲曹奔走徒云仕,薄俸沾濡不逮亲。”[19]尚书省六部二十四曹之间的差距就很明显,南宋初年出现了这样的顺口溜:“吏勋封考,三婆两嫂。户度金仓,细酒肥羊。礼祠主膳,淡吃虀面。兵职驾库,咬姜呷醋。刑都比门,人肉馄饨。工屯虞水,身生饿鬼。”当时“赂贿公行,冒滥相乘,饷军日滋,赋敛愈繁,而刑狱亦众,故吏户刑三曹吏胥,人人富饶,他曹寂寞弥甚。”[20]于是官吏们想方设法,改闲曹为剧任。即所谓:“众人剪剪兮,趋慕要津。”[21]又如因地区不同而不同,“内任”即京朝官与“外任”即地方官之间差距也不小。唐代后期,藩镇坐大乃至割据,重外任而轻内任,“以朝廷为闲地,谓幕府为要津。”[22]宋代加强中央集权,与唐代后期恰好相反,重内任而轻外任,“指台阁为要津,笑州县为俗吏”,“已参选者力求堂除,得外任者谋改京局。”[23]“台阁”指中央政府,“堂除”指皇帝授意宰相直接任命官员。宋代官员调动频繁、内任外任不时互换,多少起到了些缩小官员收入差距的作用。然而如何“削峰填谷”是道难题,有宋一代始终未能解决。

还应当指出,宋代的伎术官与文官武职不能同日而语,在待遇上备受歧视。所谓伎术官又称艺术官,包括天文官、医官以及书艺奉御、图画奉御、棋待诏之类。最高级别的伎术官,其俸禄只能同州县幕职官相比[24]

二、美妙幻想的破灭
将俸禄与腐败挂钩是一种历史上早已形成的习惯性思维。清初大学问家顾炎武可谓这一认识误区的集大成者。其名著《日知录》卷12《俸禄》开宗明义:“今日[25]贪取之风,所以胶固于人心而不可去者,以俸给之薄而无以赡其家也。”将贪腐的原因一概归结为俸薄,此说之不妥显而易见。顾炎武旁征博引,依照其列举,至迟从汉成帝开始,历代统治者不断地如是说:官吏“俸禄薄,欲其毋侵渔百姓难矣。”[26]其实,俸禄与腐败并无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联。俸禄的厚薄与腐败的程度既不成正比,也不成反比。在这一思维定势的支配下,增加俸禄成为反腐倡廉的手段,“高薪养廉”的主张由来已久。北宋开国之初,宋太祖就说:“俸禄薄而责人以廉,甚无谓也。”[27]范仲淹后来讲得更明确:“养贤之方,必先厚禄。厚禄然后可以责廉隅,安职业也。”[28]岂止说说而已,宋朝统治者试图从俸禄入手,解决贪腐问题,采取过若干“增俸养廉”的措施,目的在于让官吏在经济上不必贪。值得一说的是,宋朝统治者的以下两种反腐努力,最终化为泡影。一种是“省官益俸”。冗官与贪赃是宋代常见的两大腐败痼疾。宋人说:“方今之患,在乎官冗。”[29]“官多则事烦,吏多则民残。欲事不烦,莫若省官;欲民皆安,莫若省吏。”[30]此说之正确性毋庸置疑,宋太祖对此早有较为清醒的认识。鉴于官吏薪俸较低,他在开宝年间颁布省官诏,宣称:“与其冗员而重费,不若省官而益俸。”[31]按照他的设想,此举一剑双雕,可同时解决冗官与贪赃两大腐败痼疾,并且两全其美,既不增加财政支出,又可改善官吏生活,让官吏在经济上无贪腐之必要。宋太祖“省官益俸”的决策在统治集团内部得到较为广泛的认同:“官多俸薄,不如俸厚而官少。衣食既足,亷耻自兴。”[32]清初思想家王夫之对此给予高度评价:“省官以清吏治,增俸以责官廉,开宝之制,可谓善矣!”[33]“省官益俸”即使在今天也不无一定借鉴意义,其可取之处不在于将增俸与养廉相联系,而在于将省官与增俸相结合。在减少官吏数量的基础上增加俸禄,可避免行政成本过高,不致加重财政负担。

“益俸”在宋代并非空头支票,当时确实时有增俸之举。仅据《宋会要辑稿》职官57《俸禄杂录》记载,地区性增俸多达20次,局部性增俸也有11次之多。全局性的增俸主要三次,即“祥符增俸”、“元丰增俸”、“崇宁增俸”。然而官吏贪腐问题并未因此而得到缓解,有宋一代的总趋势是廉未养而愈贪。何以至此,其具体原因在于两个失控。一是官员总数失控,官未减而反增。宋朝统治者始终为冗官问题所困扰,财政不堪负荷。二是市场物价失控,俸名增而实虚。尤其是南宋晚期,物价飞涨,官民怨声载道:“人家如破寺,十室九空。”[34]

另一种是“重禄重罚”。宋代胥吏长期以来大多基本无俸禄。沈括《梦溪笔谈》记述道:“天下吏人素无常禄,唯以受赇为生,往往致富。”胥吏“无常禄”,居然“致富”,靠的是“受赇”。所谓“赇”者,“贪污受赂”之谓也。王安石为解决这一突出的腐败问题,着眼于俸禄。他主张“尽禄天下之吏”。熙宁三年(1080),宋神宗采纳王安石建议,恩威并用,推行重禄法。当年京城和各地都拨出一大笔专款,用于支付胥吏俸禄。此后“岁岁增广”。同时又“设重法以绝请托之弊”[35],宣布“受财者以仓法论。”[36]“仓法”的全称是“诸仓丐取法”,原本专门针对管理仓库的官吏。其惩处办法是:赃款不满一百文,判处徒刑—年,每增加—百文,加一等(即徒刑半年)治罪。赃款达到一贯,判处流刑二千里,每增加一贯,加一等(即流放五百里)治罪。赃款达到十贯,为首者刺配沙门岛。惩罚可谓重矣。并鼓励检举,其奖励办法是:检举判处徒刑的赃吏,赏钱一百贯;检举判处流刑的赃吏,赏钱两百贯,检举刺配沙门岛的赃吏,赏钱三百贯。奖励亦可谓重矣。重禄法将俸禄同奖惩挂钩,重禄与重罚并行,确有可取之处。

宋神宗、王安石等人深信:重禄可养廉,重罚能治贪。他们的设想是:“吏禄既厚则人知自重,不敢冒法,可以省刑。”然而这一预定目标并未实现,其结果是:“良吏实寡,赇取如故,往往陷重辟。”[37]何以至此,其具体原因在于财力有限,未能做到“尽禄天下之吏”,于是出现了“重禄公人”与“无禄公人”之分。无禄公人抱怨朝廷口惠而实不至,仍然“自以在官无禄,恣为侵渔。”[38] 重禄公人所得俸禄并不太“重”,实际收入不如从前“受赇”所得。他们贪得无厌,不惜以身试法。如果说“省官益俸”在统治集团支持率较高,那么“重禄重罚”则反对者较多。由于“议者不以为善”[39],重禄法实际施行时间不长。

由上所述,不难看出,“衣食既足,亷耻自兴”;“人知自重,不敢冒法”等等,都是不切实际的美妙幻想。宋代历史证明,高薪不能养廉。蔡京、秦桧、韩侂胄、贾似道之流俸禄最高最腐败,便是明证。想让贪官污吏在经济上不用贪是不可能的。当然,低薪无薪更难促廉。薪俸是个再分配问题,并不具备反腐功能。它应当同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状况、物价波动幅度相适应。建立一个较为合理的薪俸体系并适时加以调整,其主要作用在于理顺关系,安定人心。解决腐败问题不能着眼于俸禄,把增俸作为反腐手段,注定是会落空的。治乱用重典,叫贪官污吏在行动上不敢贪,固然是一项必须采取的手段,但关键在于让他们在思想上不愿贪[40],特别是在制度上不能贪。用现在的话来说,即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三、仅供参考的议论
宋朝最腐败吗?
从当时到现代,与此相反的议论不少。下面列举一些,仅供宋朝“最腐败”论者参考。北宋哲学家邵雍宣称:“本朝五事自唐虞而下所未有者:一、革命之日,市不易肆;二、克服天下在即位后;三、未尝杀一无罪;四、百年方四叶;五、百年无心腹患。”他临终前庆幸地写下20个大字:“生于太平世,长于太平世,老于太平世,死于太平世。”[41]稍后,理学家程颐也说:“自三代而后,本朝有超越古今者五事。如百年无内乱;四圣百年;受命之日,市不易肆;百年未尝诛杀大臣;至诚待夷狄。此皆大抵以忠厚廉耻为之纲纪,故能如此。”[42]南宋思想家叶适同样肯定宋代尤其是北宋前期:“天下无女宠、无宦官、无外戚、无权臣、无奸臣,随其萌蘖,寻即除治。”[43]古人有所谓“三代”理想,他们往往把“三代”作为美好时代的代称。晚宋诗人方回将汉、唐、宋相提并论,力主“前、后三代”之说:“前三代,夏、商、周也;后三代,汉、唐、宋也。”[44]

宋人的议论不免有王婆卖瓜,自卖自夸之嫌。值得注意的是,作为蒙古国信使出使南宋的名儒郝经同样把汉、唐、宋盛赞为“后三代”。他上书宋理宗说:“汉似乎夏,唐似乎商,而贵朝则似乎周,可以为后三代。”[45]元朝官修《宋史》认为宋代政治不是最腐败,而是较清明,某些方面甚至超过汉、唐。该书《后妃传》序称:“宋三百余年,外无汉王氏之患,内无唐武、韦之祸,岂不卓然而可尚哉!”明代文豪张溥在《宋史纪事本末·叙》中,称颂宋代有四大“法高前代”之处:“礼臣下,崇道学,后妃仁贤,宗室柔睦。”清人学者徐乾学赞同程颐之说:“程子谓本朝有不可及者五事,岂不信哉!”[46]

近人蔡东藩所著《宋史演义》不应简单地作为小说家言,而应视为通俗历史读物,且不乏见地。该书一开篇便直抒己见:“宋朝的善政却有数种:第一种是整肃宫闱,没有女祸;第二种是抑制宦官,没有奄祸;第三种是睦好懿亲,没有宗室祸;第四种是防闲戚里,没有外戚祸;第五种是罢典禁兵,没有强藩祸。不但汉、唐未能相比,就是夏、商、周三代恐怕还逊他一筹。”[47]历史学家柳诒徵认为:“惟宋无女主、外戚、宗王、强藩之祸。宦寺虽为祸而亦不多。虽间有女主垂帘、宦者得势之时,要皆视两汉、晋、唐为不侔。”[48]“不侔”者,不能等量齐观也。至于陈寅恪的“登峰造极”论、邓广铭的“空前绝后”说等等,人所共知,无须重复。

上述种种说法,既有合理内核,也有偏颇之处。“女宠”、“女主”、“女祸”云云,分明是传统时代歧视女性的谬误之说。至于将宋朝称颂为“太平世”,显系夸大其词。莫说宋朝,只怕唐代贞观、开元年间也并非“太平世”。一部中国历史或可以“多难兴邦”四字加以概括。人云亦云,学人所忌。即使对于笔者素所敬仰的陈、邓师生两大家之说,本人也有不甚理解之处。“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空前”尚可,“绝后”未必。非白即黑,另走极端,用“最腐败”论取代“太平世”说,只怕同样值得斟酌。

四、历史的铁的定律
中国历史究竟哪个朝代最腐败?恕我直言,这只怕是个既很难比较,又无多大意义的伪命题。历史有条铁的定律:廉洁兴邦,腐败亡国。各个朝代的历史虽然自有其特点,但历朝历代总是:“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大致都经历了初期较廉洁,后期极腐败直至最后注定灭亡的过程。“六道轮回,出路何在?”有识之士不是纠结于哪个朝代最腐败,而是忧心于如何走出“周期律”这一历史怪圈[49]。宋代的总趋势与历朝历代并无二致。不分前期后期,不问此时彼时,笼统地将宋朝视为“最腐败的朝代”,不仅与史实不符,并且不是论证而是忽略了这条铁的历史定律。北宋初年乃至其前期,吏治较清明。宋太祖如此描述当时的情形:“仓箱有流衍之望,田里无愁叹之声”,“三农不害,百姓小康”。[50]虽有夸张之嫌,尚非向壁虚构。北宋晚期最腐败,是个不争的事实。贪官“指取内帑,如囊中物”[51];“卖官鬻爵,至有定价。”谣谚云:“三千索,直秘阁;五百贯,擢通判。”[52]直至民怨沸腾:“打破筒,泼了菜,便是人间好世界。”[53]与北宋不同,南宋从某种意义上说不是新王朝而是旧王朝。总体而言,南宋重建之初,统治集团就相当腐败。特别是宋高宗宠信秦桧期间,更是变本加厉。秦桧 “贪墨无厌”,“其家富于左藏数倍”。他“喜赃吏,恶廉士”,“故赃吏恣横,百姓愈困。”[54]所谓“左藏”即国库。至于南宋晚期朝政之腐败,有关民间谣谚描述不少。诸如“草头古,百姓苦”[55],“阎马丁当,国势将亡”[56],“丁丁董董”[57],“大蜈蚣,小蜈蚣”[58]之类。“草头古”指贪官薛极、胡榘。“阎马丁”指阎贵妃及执政马天骥、佞臣丁大全。“董”指宦官董宋臣。奸相贾似道的绰号则是“蟋蟀宰相”、“湖上平章”。应当指出的是,即使南宋时期也不可一概斥之以“最腐败”。不同时段,政情有别。如宋孝宗在位期间,经过一番整顿之后,官场作风有所好转。真德秀后来曾称赞:“乾道、淳熙间,有位于朝者以馈及门为耻,受任于外者以包苴入都为羞。”[59]问题在于:一个王朝的初期、晚期反差何以如此之大?因南宋不够典型,下面仅以北宋为例。

北宋初年吏治较清明,与宋太祖三管齐下,反腐倡廉,关系极大。第一,严惩贪官。宋太祖“尤严贪墨之罪”[60],宣称:“苟有一毫侵民,朕必不赦。”[61]当时“受赃弃市者多矣”[62],仅见于记载、处以极刑者达20余人之多。第二,警示官员。宋朝统治者将后蜀后主孟昶塑造为“反面教员”。据《新五代史·后蜀世家》记载,后蜀后主孟昶“据险一方,君臣务为奢侈以自娱,至于溺器皆以七宝装之。”[63]宋太祖见此七宝溺器,“摏而碎之”,并气愤地说:“所为如是,不亡何待!”[64]稍后,宋太宗亲笔书写16个大字:“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难欺。”[65]要求地方官府刻石立于办公处南面,称为《戒石銘》。宋真宗颁布《文臣七条》,即“清心”“奉公”“修德”“责实”“明察”“劝课”“革弊”,要求官员“公直洁己,则民自服”,“以徳化人,不专猛威”,“求民疾苦,而厘革之”[66]。所有这些,目的均在于引导官员勤政廉洁,在思想上不愿贪。第三,特别是变“姑息之政”为“防弊之政”,从制度上开始建立并逐渐形成了一套权力制约体系,约束各种权力。宋太祖试图改变“任人而不任法”的状况,于建隆四年(963)七月,颁行《宋刑统》。当时最突出的问题是:“禁卫之兵骄,方镇之权重。”宋人说:“(唐末)一切行姑息之政哉。至于五代,其弊极矣。天下之所以四分五裂者,方镇之专地也。干戈之所以交争互战者,方镇之专兵也。民之所以苦于赋繁役重者,方镇之专利也。民之所以苦于刑苛法峻者,方镇之专杀也。朝廷命令不得行于天下者,方镇之继袭也。”[67]宋太祖因此“收许多藩镇之权”。朱熹后来概括道:“兵也收了,财也收了,赏罚刑政,一切收了。”[68]就当时实情而论,这条最大的集权措施同时又是最大的反腐倡廉、便民利民举措。“权重处便有弊。宗室权重则宗室作乱”,“外戚权重则外戚作乱”[69]。宋太祖“事为之防,曲为之制”[70],采取的分权限权措施颇多。如在中央建立“中书主民,枢密主兵,三司主财,各不相知”[71]的分权体制,设参知政事以分割宰相之权;在地方建立监司分立的权力系统,用通判以分割知州之权;控制宦官员额,限制阉寺权势;控制后宫规模,防范后妃干政;对外戚虽恩寵有加,但“不使(其)求官爵,亲政事”。[72]诸如此类,不一而足。其基本原则及若干措施被有宋一代奉为“祖宗家法”,后世又有所强化和发展。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宋太祖尚能较为自觉地对自己手中的皇权作些自我控制。据记载,宋太祖曾问谋臣赵普:“天下何物最大?”赵普答道:“道理最大!”宋太祖“屡称善”。他作为皇帝,还能赞同天下不是皇帝最大而是道理最大,位居九五之尊也“不当任私意”。[73]另有记载称,一位官员按规定应迁官,宋太祖“素恶其人,不与”。赵普“力请”:“刑赏,天下之刑赏,非陛下之刑赏也。岂得以喜怒专之!”虽几经周折,宋太祖终于“从其请”。[74]可见,宋太祖还算比较开明。

北宋晚期何以极腐败,宋徽宗的不少举措与宋太祖恰好是个重要原因之一。对于贪官,宋徽宗不是严惩,而是重用。他所宠信的蔡京、王黼等“六贼”,便是六个特大贪官。至于《戒石铭》之类,不过刻在石头上而已。民间讥讽道:“尔俸尔禄,只是不足。民膏民脂,转吃转肥。下民易虐,来的便着。上天难欺,他又怎知。”[75]关键在于宋太祖创立的权力制约体系,到宋徽宗时全面崩溃,三种权力恶性膨胀。一是宦权膨胀。宦官不再限员,“动以千数”[76]。升迁不再受限,童贯破例官至节度使,破例领枢密院事,成为两宋历史上唯一的宦官执政,号称“媪相”。梁师成突破“貂珰不以典机密”[77]的限制,“御书号令皆出其手”,号称“隐相”。宋人说:“自崇宁以来,祖宗之制坠废殆尽,而政事号令悉出阍寺。”北宋晚期,宦官权势最显赫也最腐败。“其势尤盛,各立门户,公受货赂,以贩鬻官爵。”[78]“六贼”之外,还有“十恶”,指谭稹、梁方平、李彀、兰从熙、王仍、张见道、邓文诰等宦官。二是相权膨胀。按照宋朝的旧制,宰相一般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集体,或两相三参,或三相两参,或三相一参,或三相无参。而蔡京前后独相凡13年零11个月之久。依照陈规,三公“特拜者不预政事”。而蔡京以太师总领三省,号称“公相”,成为两宋历史上第一个权相。遵循亲属回避制度,亲属不得同时担任宰执大臣。而蔡京任相期间,其弟蔡卞知枢密院事,其子蔡攸领枢密院事,北宋历史上出现了第一对兄弟宰辅、第一对父子宰执。三是皇权膨胀。依照所谓“祖宗家法”,政令的形成有一套既定的程序。简而言之,即“必谋之大臣,参之给舍,使之熟议,以求公议。”[79]宋徽宗“御笔手诏”行事,即不与中书省商议,又不交中书舍人起草,也不经门下省审覆,由皇帝专断,并亲笔书写,或由宫中人代笔,直接交付有关机构施行,“违者以大不恭论”。[80] 宋徽宗滥用皇权,一意孤行,干出了“宫新延福,山成万岁,花石应奉”[81]等劳民伤财的坏事、蠢事,直到亡国。延福宫、万岁山、花石纲既是权力恶性膨胀的象征,又是朝政极度腐败的表现。北宋因极度腐败而亡国,其祸根在于权力的不受约束与恣意滥用。“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权力不受约束与朝政腐败的程度是成正比的。

五、脆弱的制约体系
如前所述,北宋经历了由初期权力受到某些限制到晚期基本不受约束的过程。人们难免会问:其原因到底何在?关键只怕在于皇权政治下的权力制约体系本质上是脆弱的。宋代的皇权究竟有多大,相权是否与皇权并驾齐驱,甚至高于高于皇权,在学界是个有争议的问题。依我看来,宋代的皇权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并非完全不受约束[82],另方面毕竟至高无上。相传,宋太祖曾到相国寺行香。他问僧人:“朕见佛,拜是,不拜是?”僧人答道:“现在佛不拜过去佛!”“太祖大喜,遂为定礼。”[83]当时甚至传说宋太祖本人便是所谓“定光佛”[84]下凡。可见,皇权岂止仅仅高于相权,无疑高于包括神权在内的一切权力。由于皇权至上,法律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以言代法在所难免。前人说:“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85]宋人说:“陛下有言,即法也。”[86]由于皇权至上,执法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宋史·刑法志》序称赞宋太祖“立法之制严,而用法之情恕。”这个“恕”字便是有法不依较为常见的明证。由于皇权至上,权力制约体系具有先天的脆弱性,尤以制约皇权最难。宋太祖对赵普曾说:“朕欲不与,卿若之何?”[87]皇帝如果固执己见,臣下确实无可奈何。皇权是否受到制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最高统治者自觉与否。然而期望皇帝时时处处自我约束,这几乎是件不可能的事。前人说:“自古天子居危思安之心同,而居安虑危之心则异,故不得皆为圣明也。”[88]岂止“不得皆为圣明”,人们有理由怀疑中国古代历史上究竟有多少“圣明”君主。

“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宋太祖并非所谓“圣明”君主,说他是什么“定光佛”下凡救世,无非是生活在五代乱世的苦难民众的“美丽传说”而已。宋太祖之所以较为开明,可用“迫于形势”四字解答。北宋建立之初,兵连祸结,生灵涂炭,政局动荡。“当时之民苦于干戈,苦于赋敛,苦于刑役。”[89]如何走出乱世,让新生的北宋政权不至于成为继五代之后的第六个短命王朝,是宋太祖不得不面对的严酷现实。宋太祖感到坐天下“太艰难,殊不若为节度使之乐”。他说:“吾终夕未尝敢安枕而卧也。”[90]并非纯属虚言假语。面对严峻形势,他不得不“居危思安”。当时最大的威胁莫过于不时发生的兵变。宋太祖何以用文臣知州,他的解释是:“朕今选儒臣干事者百余,分治大藩,纵皆贪浊,亦未及武臣一人也。”[91]对他来说,动辄黄袍加身的武将,其危害性当然远远大于文臣。宋太祖说:“卧榻之侧,岂容他人鼾睡。”[92]所谓“他人”,并非专指割据势力,而是泛指一切有可能危及其皇权者。正是出于稳固政权的考虑,他对各种权力采取了一系列限制措施。与北宋初期不同,北宋晚期社会经济发展,城市空前繁华,财政收入增长。尽管社会危机深刻,但被繁荣的表象所掩盖,北宋社会俨然是座金碧辉煌的大厦。宋徽宗更非“圣明”之主,他原本“轻佻”。所谓“轻佻”者,轻浮、轻狂也。宋徽宗面对大好形势,岂能“居安虑危”,简直忘乎所以[93]。据说统治者可分为两类,一类将权力视为负担,一类把权力作为享受。宋太祖、宋徽宗极具典型性。宋太祖显然属于前者,他因此彻夜难眠。宋徽宗无疑属于后者,他“玩物而丧志,纵欲而败度”[94],绝无自我约束的意识。正如北宋晚期人所说:“国家承平既久,万事姑息,故爵赏太滥,典刑太轻。”[95]宋徽宗对其宠信的大臣、宦官、佞幸一味放纵,将限权分权之类的措施几乎一概抛到九霄云外,于是各种权力恶性膨胀。“理有固然,事有必至。”北宋权力制约体系走向崩溃,自有其内在的历史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