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科举考试中的舞弊与反舞弊
作者:陈剩勇 中国历史评论
△央视版《西游记》截图:唐僧的父亲陈光蕊高中状元。陈光蕊在赴任途中被船夫刘洪所害,此后刘洪冒名顶替在江州做官18年。
在传统中国,科举制是隋唐以后历代专制王朝选拔官员的主要途径。在中国这样一个高度官本位的社会里,官僚作为社会上的特权阶层,既拥有显赫的社会地位,拥有法律上的种种特权,更可以权谋私、索贿发财聚敛财富。这样,科举制实际上从一开始就把考试、功名与利禄捆为一体:一个人只要通过县试、乡试和会试,就取得了做官的资格,而当上官便可以借助官位以权谋私发财致富,终生享受荣华富贵。因此,自科举制诞生以来,登科中举博得功名的巨大诱惑,就一直驱使那些不法之徒在考试中投机取巧,使用种种舞弊手段蒙混过关,跻身仕途。
△古代科举考试进阶路线图
有舞弊,便有反舞弊。历代朝廷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为了确保科举考试选拔的人才符合其统治需要,势必要采取相应的反舞弊措施,完善科举考试制度,禁止和杜绝舞弊现象,以确保科举考试的相对客观和公正。从历史上看,科举考试中的舞弊现象,在科举制创设初期就已出现,而朝廷对于舞弊行为的防范措施也随之推出。可以说,舞弊与反舞弊的较量,一直贯穿于科举制度之始终。本文将通过隋唐以来贡院中舞弊行为与反舞弊措施的考察,试对古代中国科举考试史上舞弊毒瘤始终不能根除的深层原因作一探讨。
在科举制实行之初,也就是历史上的隋唐两朝,对举子在考试中舞弊的防范措施,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宽松的。这一方面固然由唐代“以诗赋取士”的考试内容所决定,另一方面也是一种制度初创阶段的不可避免的现象。
唐代科举分常科、制科和武举三种。常科每年进行,考试科目繁多,包括秀才、进士、明经、俊士等数十种,其中以明经、进士两科应试者最多。明经、进士考试均为三场,每场一天。明经科的考试内容,主要是“贴经”和“墨义”。所谓“贴经”,就是考官随意选出儒学经典中的某一段落,用纸条把其中数字或数句贴盖起来,令考生背出来;所谓“墨义”,就是考官从经典中任意选出一句,让考生写出该句经文的上下文或历代著名学者的注疏。进士科的考试,一般包括策问、贴经、杂文三场,所谓“杂文”,唐玄宗时明确规定试诗、赋各一首。主考官在此科录取中的取舍标准,主要在于诗赋之优劣。后人说唐代“以诗赋取士”,就是针对进士科考试而言的。
贴经、墨义等考试方法,极容易发生挟带、传递等作弊行为。因此,当时采取的一些防范作弊的措施,主要也是针对着“明经”等科目的考试内容而设置。《通典·选举三》云:“阅试之日,皆严设兵卫,荐棘围之,搜索衣服,讥诃出入,以防假滥焉。”规定考生进入贡院时,只准携带餐具、水、炭和脂炬等用具入场,以防范举子挟带作弊行为的发生。
不过,唐代科举中既存的一些防范措施,主要针对着考生一方,对于主考官在录取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则明显缺乏制度层面的防范。当时的科场还没有实行糊名、誊录制度,考生的姓名、笔迹都清清楚楚地显示在卷面上,从而给主考官在录取时“对人不对文”提供了充分的自由;唐代科举考试中盛行的“通榜”制度,更为考场舞弊大开了方便之门。
△ 程千帆先生认为对唐代文学发展起着促进作用的并非科举制本身,而是科举制度下形成的行卷这一风尚。
所谓“通榜”,就是在考试之前,主考官本人或由他委派专人向社会各界征询举子的德才声望,制成榜贴(名单),供录取时参考。在这个过程中,达官显宦、文坛名人等社会名流的推荐至为关键。因此,举子们在应试之前,便多方奔走,到处拜叩公卿,献上文章和礼物,以博取他们的赏识并进而向主考官推荐,时人谓之“求知己”、“投卷”、“行卷”或“温卷”。
“通榜”制度的公开实行,使录取过程中的舞弊现象合法化。官僚贵戚和举子们于是竞相请托,如商衍鎏《清代科举考试述略》所指出的,所谓“贵者托以势,富者托以财,亲故者托以情。”因此,在唐代科举史上,常常出现一种不正常的现象:有时考试还未举行,主考官已经根据“榜贴”内定了及第者甚至状元的人选。这种做法在后人看来无疑是极严重的舞弊,但在当时,人们却把它视为极正常的现象。
二、两宋时期
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官员的制度,一方面把选拔官员的权力集中到朝廷,有效地加强了中央集权。另一方面,科举制的实行,也为一大批出身庶族的平民知识分子进入仕途提供了机会,从而促成了社会相对开放和社会阶层的上下流动。但是,隋唐两代的科举考试制度毕竟处于草创阶段,制度的不完备导致了舞弊行为的公开化。例如,世族权贵们借助“榜贴”制而使其子弟谋得官位合法化,主考官和庶族官僚则通过荐引和提拔庶族举子,在推荐人、主考官和及第者三者之间结成“座主”、“门生”之类朋党关系,等等。
据不完全统计,唐代进士科的士族占比达到了约80%。出自王伟《进退之际:唐代士族与科举取士制之关系》。
因此, 赵宋王朝在继承隋唐科举选官制度的同时,对科举制进行了改进和完善。北宋乾德元年(公元963年),太祖下诏禁止朝臣“公荐”举子应试;并规定凡官宦子弟“有登第者,礼部具姓名以闻,令复试之。”太宗雍熙二年(985年),又实行“别试”制度,规定举子如与各考官有亲戚关系,必须回避并另置试场考试。这些制度的实行,基本上杜绝了唐代科举“通榜”制下主考官和朝臣贵戚们的舞弊活动。
禁止“公荐”、实行“别试”等措施,固然消除了官僚显宦们对科举考试的公开操纵,却不能杜绝主考官、朝臣和举子们私底下进行的舞弊活动,以致上述措施颁行多年后,举子们投书献文、行卷请托的流弊依然盛行。于是,从太宗淳化三年(993)年开始,北宋朝廷对隋唐以来的科举制采取了一系列改进措施,以防范和杜绝科举考试中的舞弊活动的发生。宋朝推出的反舞弊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实行糊名、誊录制度。糊名又称“弥封”,就是将试卷上的举子姓名、籍贯、家世封贴起来,使考官们“莫知举子为何方之人、谁氏之子,不得有所爱憎、厚薄于其间”(欧阳修《论逐路取人札子》)。试卷糊名之后,考官还可以通过笔迹辨别举子的试卷,大中详符八年(1015年),又设置誊录院,规定殿试卷子由专人重新誊录后,再送交考试官批阅。
糊名弥封之法,实际上早在唐朝时就已试行过一段时间,武则天以试卷糊名“既乖委任之方,颇异铨衡之术”,诏令停止。宋朝的糊名制度,开始实行于太宗淳化三年(993年),最初只是在殿试进士时试行,真宗景德四年(1007年)推广到省试,仁宗明道二年(1033年)又进一步推行于诸州的发解试。糊名弥封与誊录之法结合在一起,有效地杜绝了主考官员通过辨识试卷笔迹徇私舞弊的弊端,从而确保科举考试的客观和公正性。
第二,严格审查考生资格,防范冒名顶替现象的发生。
糊名、誊录制度实行之初,举子们在考场上撰写的诗赋策论之优劣便成了决定其能否登第的唯一依据。由于朝廷无法预先考察举子应试前的学业、履历和操行,也就难免有些操行不端之徒靠诗赋文章蒙混登第。而中举当官的巨大诱惑,又驱使一些不法之徒干起冒名顶替的弊端:“盖士人既以本名纳卷,或别为名,或易以字,一人而纳二三卷。……举人文章不精,考官困于披阅,幸皆中选,乃以兄弟承之,或转售同族,奸诈百端,真伪莫辨。”
△ 考生的报考材料上面明确写着考生姓名、座次、体貌特征等,其中胡须分为有须、微须、无须。考官会认真核对考生的外形和材料上描述的细节是否统一。
有鉴于此,朝廷制定科场规则,要求“凡诸州长吏举送,必先稽其版籍,察其行为”;规定举子集中以后,实行“什伍相保,不许有大逆人缌麻以上亲及诸不孝、不悌、隐匿工商异类、僧道归俗之徒。”(《宋史·选举一》)凡是通过州试取得省试资格的考生,即所谓“举子”、“贡生”,须将其籍贯、家世、年龄、参加科举考试的次数等如实填写,呈交礼部,并规定考生要十人相保,如发现其中有人弄虚作假或在考试中有舞弊行为,就要互相连坐,取消十人的考试资格。
第三,严肃考场纪律,禁止举子舞弊;实行“锁院”制度,防范考官徇私舞弊。宋代贡院考场监视极严,据《文献通考》诸书记载,北宋时,针对当时举子进入试场时盛行的挟带作弊之风,朝廷在贡院设置监门官,对举子实行严格的搜身法,规定举子入场,“悉解衣阅视”;考场之内,又布置兵士巡行监视,如李觏《致祖无择》诗中所说:“主司隔帘帏,欲望不可;中贵当枨栏,搜索遍靴底。呼名授之坐,败席铺冷地;健儿值我前,武怒足防备。”
△ 中国古代最大科举考场:江南贡院
考场法规主要针对考生,而“锁院”制度则是为防范官僚权贵以权谋私而设。锁院制度规定,主考官一经任命,立即进入贡院,锁门不出,与外界隔绝,连家人都不得见面。据欧阳修《归田录》卷二记载,主考官有时锁院长达五十天之久。
△ 一块清代科举考试用的木牌子,两头窄、中间宽,最上面刻有“出恭入敬”四个小字,下面是“铁石相通”四个大字。这块“出恭入敬”牌是科举考场中的“厕所通行证”。
糊名、誊录、锁院以及严肃考场纪律、防范假冒请托等一系列措施的推行,为科场上的平等竞争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但宋代科举考试中严厉的搜身监视,则无疑是对人格尊严的极其粗暴的践踏,此种非人道的措施对传统知识分子的心灵所造成的伤害,其严重程度是难以估量的。
三、明清时期
明清时期是古代科举制不断发展而臻于完备的阶段。针对科举考试中越演越烈的舞弊风,明清两代的统治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科举制度,制定和颁布了极严密的科举取士通则、会试殿试应试程式和相应的场规,以确保科举考试的严肃性和取士过程的客观公正。
△ 明代科举的反作弊措施
例如,明代的会试场规规定,举子进入考场时必须解衣脱帽,接受监门军吏的严厉搜检;入场屋后,还有兵士巡回监视。“场院中编号,令监试、提调官亲自掣签,一面登记号簿,一面楷书卷面。待其入座,令军人各验看字号,如有不同,即时扶出。”(《明会典·礼部·科举》)应试举子“如有怀挟及浼托人夹带文字入场,埋藏抄誊并越舍与人换写者,搜检得出,拿送兵马司究问,枷号一月,发回充吏,满日问罪革为民”(《明会典》卷77《科举通例》);考场内的旗军、属吏、匠人等,如收受考生的贿赂“代替夹带、传递及纵容不举察者,旗军调边卫食粮差操、官俸罚一年,夫匠发口外为民”(同上)。“每场进题,考试官先行密封,不许进题官与闻以致露泄。生员作文全场减场者,监场官各用全减关防印记。至黄昏,全场誊正未毕者给烛,稿不完者扶出。”(《明会典·礼部·科举》)
清代乡试、会试场规之严密,比明代有过之而无不及。从《钦定礼部则例·乡会试场规》不难发现,清朝礼部颁行的乡会试场规,对试场的安排、试场周围的监视、场内巡行兵士的职责、举子可以携带入场的考具坐具、进场时的搜检、各省举子进入考场的路线、试卷的印刷和编号、试卷的分发和回收、场屋的开放和封闭、举子答卷的弥封和誊录、考官批阅试卷的规则和程序,等等,都有具体明确细致的规定。
△ 用于考生参加科举考试的号舍
应当说,中国古代的科举制,经隋唐以来一代代专制王朝的改进和完善,从制度层面看,明清时期科举考试的场规已经相当规范化,防范考场作弊的方法也已相当严密,对舞弊行为的惩处也相当严酷了。但由于功名利禄的巨大诱惑,明清时期科场中的舞弊之风却愈演愈烈。考官举子沆瀣一汽,贿卖贿买;或朝中权贵递条子授意嘱托,或考官及其家人属吏收受贿赂,或各房考官相互勾结,或举子金钱开道打通关节等等,不一而足。
明清科场的舞弊手段,除了唐宋以来盛行的贿买、请托、假冒、挟带、换卷、易号等名堂,又出现了冒籍、抢替、割卷、通关节、递条子、传递文字等新花样。
△ 古代各色作弊手段
唐宋科举考试中盛行的那些作弊方法,也被明清时期的举子和官僚们不断推陈出新。
历代盛行的举子进科场时“挟带”作弊当中,唐宋时的举子们的“挟带”作弊,充其量只不过是怀挟一些“书策”、“书文”,也就是把书籍文章塞进随身穿的衣服里偷偷带入试场而已。明清时,那些挟带作弊的举子,有的在考试以前,请人把《四书五经》用蝇头小楷抄写在薄如金箔的纸片上,然后把这些薄纸片或塞进笔管,或放在砚台底部,或藏在鞋子的夹底间,偷偷携带进考场;有的用药汁把书抄写在青布衣裳上;还有的干脆买通考官,事先就把请人写好的文章埋藏在考场内。
明清时期科举考试中的场规之严密与科场舞弊活动之猖獗,恰似水涨而船高,真可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考官、胥吏和举子们在科举考试中舞弊行为之隐晦、作弊花样之新奇、作弊手段之高明,以及舞弊者的胆子之大,真让我们这些现代人也为此大开眼界,叹为观止。
△ 一件用于考试作弊的麻布坎肩,有50厘米高、55厘米长,上面共有62篇八股文,总计四万多字。有专家认为,这么小的字是用老鼠的两三根胡须制作成的笔书写上去的
四、历史反思
对于当时科场盛行的舞弊陋习,明清两代朝廷不断强化打击力度,对从事科场舞弊活动的官僚和举子,往往一经查处,便毫不留情地从严从重惩治。从历史上看,宋代朝廷对科场徇私舞弊的处置,一般只是把当事人降职贬官了事;明朝时查处的科场舞弊案,涉案的官僚除了革职流贬之外,案情较重的往往还要被逮捕问罪,或当廷杖死,或投入牢狱;到了清朝,科场舞弊案的涉案官员被杖击后发配充军,已属皇恩浩荡的从宽处置,那些情节严重的往往被处以斩首。例如顺治十四年那次著名的“丁酉科场案”,北闱考官有七人处斩,南闱主考房考官全部绞决。清廷惩治科场舞弊活动的刑罚之严酷,其血腥恐怖程度足以令人发指。
△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副馆长李国荣所著的《清朝十大科场案》从科场个案的独特视角来解读科举制。
耐人寻味的是,尽管科举取士过程中的糊名、誊录、场规和考官批阅试卷的制度已经如此规范化,尽管宋元以来的朝廷对科场案的惩罚越来越严厉,从谪官贬职到下狱充军进而发展到腰斩绞决,明清时期的科场舞弊陋习不仅不见收敛,反而越来越猖獗、越来越公开化。
以现代的眼光看来也已近乎完美无缺的传统科举考试制度,为什么难以遏止科场中的舞弊活动?明清以来专制统治者大开杀戒,血淋淋的科场案层出不穷,为什么始终不能切除科举考试中的徇私舞弊毒瘤?一般的研究者通常把它归咎于封建社会晚期朝政的腐败或功名利禄对举子们的巨大诱惑。这种解释确实有一定道理,但却不是问题的全部。在我看来,古代中国科场舞弊风气盛行不衰的原因,既有中国传统专制政体缺乏制约和监督这一制度的缺陷,同时也是“人情大于王法”这一根深蒂固的文化观念使然。
从制度层面看,中国古代的科举考试制度,一向受控于专制王朝,是历代专制体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专制政体的最大特点,就是权力向上高度集中,社会和民众对行使权力者尤其是最高权力机关缺乏一点应有的制约和监督。宋元以来的科举考试,从考试批卷到录取的全过程,都由朝廷里的权臣一手控制。因此,糊名、誊录和极规范的场规,虽然可以防范一般举子和属吏军士们的作弊行为,对专制王朝统治者,尤其是朝廷最高层的官员,却难以形成有效的制约。历史上,南宋宰相秦桧、明代内阁首辅张居正及其他专权的大宦官,都曾公然运用权力进行科举舞弊,并在当时引起异议,但最后均不了了之。现代政治家所谓“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地腐败”,可谓不刊之论。
从文化观念看,中国古人心目中的“法”,是一个多元的复合的概念,讲究天理、国法(王法)、人情三位一体。当“法”与人情发生冲突时,一般人往往总是首先考虑和照顾到人情的需要,所谓“人情大于王法”。在历代科场舞弊案中,那些涉案的考官,大多数贪官污吏固然是利欲熏心、因收受贿赂而徇私舞弊;但其中也不乏为了照顾人情、照顾关系而触犯科举场规者。例如,明万历四十四年会试作弊一案中,吴江人赵鸣阳给邻号的同乡沈同和当枪手,结果“素不能文”的沈同和考中会试第一,而赵本人仅得了个第六名。又如徐珂《清稗类钞·考试类》所述,“有某部郎者,颇束身自爱,某科出礼闱,呈文稿于乡荐座主。某甚重其文,怪其不预送条子。”诸如此类的举子和考官,舞弊科场的出发点显然在照顾人情而不是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