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林探秘:争议颇大的米兰达权利
作者:笑香风云淡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说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呈堂证供……’
香港警匪片里,这句话基本上成了香港警方人员的口头禅,见到疑犯的第一句话必是这句。之所以会是这句话,是因为他们进入警校学习时就被一直告诫,对疑犯一定要讲这句话,必须把这个权利传达给疑犯。
为何要告诉疑犯他可以保持沉默?这不是增加警方自身的办案难度吗?
因为这是英美法系中的一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叫做‘米兰达权利’或者叫‘米兰达告诫’。
犯罪嫌疑人的这一权利,起源于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和第六修正案。
其中第五修正案规定:无论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
这一条实际上就是海洋法系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的延伸,所以根据第五修正案的规定衍生出了,任何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和警察局都可以一直保持缄默。
而第六修正案规定:任何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受审时,都有权请律师为自己辩护。
根据这一条衍生出的犯罪嫌疑人权利便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钱聘请律师,那么法庭需要给他指定一个律师。
这两条结合在一起,终于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创造出了‘米兰达权利’。
1963年3月3日,美国亚利桑那州菲尼克斯市一名叫做芭芭拉的18岁女青年,在晚上下班回家的途中被袭击绑架,其后更是遭到了绑架者的蹂躏。
美国警方在此案上的效率还是很不错的,仅仅十天便锁定并逮捕了一名犯罪嫌疑人——23岁的无业游民恩纳斯托·米兰达。菲尼克斯市警方随即请来芭芭拉对其进行辨认,在芭芭拉确认米拉达正是对她施暴的人后,警方立即便对米兰达进行了审讯。
仅仅两个小时,米兰达便交代了犯罪的全过程,他的这份认罪笔录成了他最主要的罪证,菲尼克斯市地方法院依此判了他20年有期徒刑。
本来这种证据完善的罪案应该就此画上句号,犯下重罪的米兰达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可是在法庭上,米拉达的辩护律师利用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和第六修正案胡搅蛮缠,想将给米兰达定罪的主要证据他的口供,打成是在警方未告知米兰达权力情况下诱导他做出的,是无效的证据。
因此在菲尼克斯市地方法院判米兰达20年有期徒刑后,米兰达和他的律师选择了继续上诉,最终这个案子被递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终裁,九名大法官中有五人投票认为菲尼克斯市地方法院对米兰达的判决无效!这意味着,米兰达的证词被作废了!
之所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会做出这种明显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裁判,当时的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负有主要责任。
这个沃伦大法官因为受美国代总统约翰逊指派,组建了一个全由德克萨斯州人组成的调查团,调查肯尼迪遇刺案发布《沃伦报告》而闻名。他是一个公认的左派人士,特别强调嫌疑人权力,似乎也是这一派的一贯为之。也正是这个沃伦积极劝说同僚争取到了他们的支持,才拉拢到了推翻菲尼克斯市地方法院判决的五张赞成票。
在否决了菲尼克斯市地方法院对米兰达的判决后,意犹未尽的沃伦还正式颁布了‘米兰达告诫’的细则。
‘米兰达告诫’规定,美国警察在抓捕和审讯嫌疑人时,必须及时告知嫌疑人以下他的权利:
嫌疑人有保持沉默,对警方闻讯不予配合的权力;
嫌疑人有权知道,他们的证词就是证据,将来会作为对他们起诉的依据;
嫌疑人受审时有权要求律师在场,警方所有问询可以交由律师应对;
如果嫌疑人没有聘请律师的经济能力,那么法院有为其免费指定一个律师的义务。
‘米兰达权利’无疑大大强化了罪犯的权利,这必然导致警方在办案中不得不投入更多的精力,去搜集出更有力的罪证,这才能将原来本可以凭他自己供词送入监狱的罪犯绳之以法。
因此当时和沃伦同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哈兰直言不讳地说:鉴于犯罪行为的社会代价极大,这种新规则简直就是危险的社会实验。
果不其然在‘米兰达权利’颁发到全美警界实施后,美国警察们对于每抓捕一个罪犯,都要念这么一大段经火冒三丈。但是它对警方最大的威胁还是体现在了破案效率上,美国警察的破案率因嫌疑人熟知‘米兰达权利’,而下降了十个百分点以上!
而作为这项权利的命名人,米兰达也成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虽然因为有新的证据被发现,米兰达还是被送进了监狱里,然而与之前的20年重判相比,显然这次对他的处罚轻了不少。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菲尼克斯市地方法院对米兰达的判决,六年后的1972年,米兰达便申请到假释出狱了!从此他没有再回到过监狱,也就是说他的刑期从20年一口气缩短到了6年。
尽管很多人为‘米兰达权利’辩护,认为它降低了美国的冤假错案率。可是却根本没有任何人能给出令人信服的数据,证明这减少的冤假错案数量,高于破案率降低带来的社会效益损失。在破案手段日新月异的六十年代,反而破案率大幅降低,显然‘米兰达权利’带给美国的并不是什么正资产。
结合沃伦作为肯尼迪遇刺案调查小组负责人的身份,‘米兰达权利’似乎是他给自己量身订做的。
‘米兰达权利’带给了司法部门无尽的麻烦,因此美国司法界一直想要修订这一权利。在几十年间,美国司法部门对‘米兰达权利’权力一次次发起了挑战,但是无不铩羽而归。
1997年的迪克森案,就是美国司法系统对‘米兰达权利’的一次公然挑战。
因抢劫银行被捕的迪克森在警察局里为了不吃苦头,老老实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然而等到法庭开审他的案件时,这老兄当堂翻供,理由就是警察并没有对他宣讲‘米兰达权利’。
虽然迪克森靠着这一花招得以在地方法庭上逃脱惩罚,但是美国巡回上诉法院,依照美国国会颁布的法律条款,认定迪克森是自愿提供的口供,所以迪克森的口供符合法律规定有效!
最终这个案子在反反复复中又来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不出意外的护犊子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布维护自己的权威,宣布‘米兰达权利’为宪法原则,美国国会法律无权推翻!
‘米兰达权利’之所以会出现在美国是必然的,因为它采取了三权分立。相对于美国总统为代表的行政系,和美国国会为代表的立法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虽然手握最高释法权,拥有对美国诸多法律的一票否决权,却终究人单势薄,平常在美国社会很难发声。
‘米兰达权利’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能在社会上发挥能量为数不多的手段,对于这个让自己保持在美国社会存在感的权利,自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敝帚自珍。
‘米兰达权利’也是西方社会现代以来极力宣扬自由的一个必然结果,也因此被美国发明后,很快便传导到了英美法系的各国。在这种权利的加持下,金钱对司法的干预能力日益明显,代表公平正义的法律天平日渐向着金钱的一方倾斜。
可是‘米兰达权力’,真的能好好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吗?
假释出狱的米兰达,在1976年的一天决定去当地酒吧里好好乐一乐。大概是被人给认出来了吧,于是在酒吧里与人起了冲突,冲突中米兰达被刺了多刀身亡!
事后警方锁定逮捕了一名嫌疑犯,可是由于这个嫌疑犯从头到尾保持缄默,而警方又没能从案发现场找到能指认他的有力证据,最终米兰达遇刺案至今还是一个无人被起诉的悬案。
也许这就叫冥冥之中自有天意,或许也是美国警方被他折腾惨了,所以故意为之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