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北京如何治理泛滥的娼妓业
作者:齐小林 来源:团结报文史e家
清末,北京娼妓业发展迅速,某种程度上威胁社会稳定。为了增加财政收入、维护社会治安,政府向娼妓业征收捐税,将娼妓业纳入政府管理体系。这导致了娼妓业的膨胀,妓院经营者地位上升,妓女地位下降,社会各界纷表不满,要求对妓院营业有所限制,保护妓女之权益。清政府以同时期日本娼妓管理制度为蓝本,创立公娼制度,规范妓院营业,保护妓女权益。
八国联军士兵与八大胡同妓女罕见合影
公娼制度,是政府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妇女合法卖淫的娼妓管理制度。在近代中国,公娼制度创立于清末,废除于1950年,存在了近半个世纪,不同阶层的民众、社会精英和政府从各自角度出发,对公娼制度的指责从未停止过,亦未停止过废除公娼制度的努力。然而,在众多娼妓史的研究成果中,对于公娼制度起源、运行、演变的学术研究尚付阙如,这无疑阻碍了我们客观地认识公娼制度。本文通过对清末北京公娼制度确立过程的实证性考查认为,清末创立公娼制度的动机是多重的,既有保障妓女权益、提高政府收入、维护社会治安的意图,也有对西方城市管理制度的借鉴。
清末北京娼妓业发展迅速,政府很难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其发展,同时,娼妓业的存在增加了政府社会管理的难度。清政府面临着两难的选择:禁绝娼妓业,显然很难做到;任其发展,不仅与政府现有法律冲突,而且威胁着北京的社会稳定。
传统中国城市缺乏正式的市政管理机构,清政府很少直接参与城市底层社会的管理,这对市民生活产生了深刻影响。清末北京社会舆论对娼妓业的同情,既源于妓女悲惨的遭遇,更源于对政府城市管理的不满。据《谏书稀菴笔记》记载:“妓寮最惧者,因争斗封门,封门后车马冷落,故不待言,迨讼事毕,呈请启封,吏役需索无厌。”于是各妓院“遇有死伤亡故之事,除重大命案涉讼到官外,其余无论何项身死,俱不呈报官署”,以免麻烦。此外,妓院需向京城中有组织的乞丐缴费,某些混混亦专以讹诈娼寮为生。总之,“不守规矩的嫖客、营城司坊的官人、黄带子大混混、碰磁儿的、借钱的种种搅扰(使得妓院)非花钱不得安生。”《京话日报》认为妓女“为饥寒所迫,不得已做此下贱生意,已是可怜得很”,散兵游勇和不良官吏的讹诈令妓女的处境更加悲惨。总之,国家管理的缺失,使包括娼妓业在内的许多行业受到基层官吏、地方恶势力的种种盘剥。
京话日报
要求娼妓业合法化的舆论,某种程度上受到天津日租界向“落子馆”征收捐税的影响。《京话日报》认为:“天津日租界连落子馆都要上捐……无论哪项生意,就是妓馆、烟馆也未始不可加捐,化私为公,实力的保护它们,免得差人讹诈,他们也未必不愿上捐……如今是面子不派捐,骨子里头比派捐还要厉害。”
当年在“落子馆”演出的艺人
部分稍有知识的妓女,从维护自身权益的角度出发,呼吁仿行西方法度对娼妓业征收捐税,实行保护。《京话日报》刊载了一封妓女的来信,信中说道:“妓女虽贱,亦是人身,何至于不如蝼蚁……当初管子治齐,留下这个行当,原是为富国起见。如今外国的妓馆听说也是很文明。独我京城的妓馆,真是一个黑暗地狱。外国的妓馆由官保护,他们捐税虽大,人人乐从。京城的妓馆虽说没有捐税,营城司坊的花销,密密层层,比唱明了加捐还要多得多,非但不能富国,反倒病国殃民。”该妓强调娼妓业不但历史悠久,且事关富国,清政府不保护娼妓业与妓女的权利,任下层官吏勒索,如此娼妓业非但不能富国,反而足以殃民,因此要求仿行国外制度,实现娼妓业的合法化。即使是妓院经营者,也不反对上捐,有经营者回忆:“当时北京社会秩序很不安定,一个妓女出门,因为头上所戴首饰头面,往往值到几千两银子,常被匪徒打劫和绑票勒赎,也希望能够得到政府的保护。”
很难考察其他民众对娼妓上捐的看法,但至少娼寮附近的商家会对此表示赞同,因为娼妓业带动了周边诸多行业的发展。“饭馆娼窑次第排,万家灯火耀花街。从知世界崇商战,八大胡同生意佳”的竹枝词, 即说明了娼妓业合法后,周边各业繁华的盛况。
清政府从两个角度出发,考虑娼妓业的管理问题。首先是维护社会治安,主管外城警政的外城工巡局认为:“(娼妓)既不能禁绝,与其为土棍蠹役所鱼肉,不如明订捐章尚有限制”,于是决定:“化私为公,(对)戏馆妓寮皆酌定捐输……仿照外洋各国,于捐纳之中隐寓限制之意;且可使地面痞棍无所凭附,庶抢劫斗殴之案日见稀少。”其次是增加财政收入,当时“京师警政亟宜推广,百废待举,用款浩繁”,“工巡局接管五城地面以后,以修石路禁烟馆为首先办法,刻闻又将各娼寮主事人传去,将来石路开办时拟即抽收妓捐以补经费之不足”;“各娼寮亦乐意捐输,以免土痞恶棍之骚扰”。1905年12月,北京正式抽收妓捐乐户捐:“外城工巡局前拟开办各项捐款,设局于西珠市口,现在迁设鹞儿胡同,旧日五城公所内,改名卫生局。清查娼寮,分别等级,按月纳捐,业于本月初一日起开捐云。”随后,清政府调整了相关法律,取消原有 “窝顿存留之罪”。至此,娼妓有了“公”、“私”之分:“纳捐于官中,略如营业税,得公然悬牌,可以出而侑酒,设宴于家者为公,反是则私。”
政府征收妓捐之后,出现了一些问题。首先是,妓院经营者地位提升,而妓女地位下降。据《京话日报》报道:“自从开办乐户捐,大小妓馆(掌班)全都吐气扬眉,非常得意”,“此等小人从来没有露过脸,自从上了捐,美得他们无脊六兽。”因此,妓院经营者对待妓女愈加残酷。《中华报》指出:“毒龟恶鸨,昔时负罪戾、伏严禁法律之下,尚敢百出奸计恣肆其毒手,诱骗无辜之女,逼处火坑,日加酷虐。今公然收捐,若辈自命奉官,其残酷当更倍于昔时。”其次是,妓院任意开设,影响市民正常生活,侵害了普通市民的利益:“自上妓捐后,外城街巷竟有官宅、铺户左近,孤悬茶室、下处招牌者,殊不雅观且有伤风化。”由此可见,妓捐的征收承认了娼妓业的合法化;然而若任其发展,不独政府增加收入、维护治安之目的难以实现,社会各界保护妓女权益之初衷亦将落空。
鉴于此,社会舆论提议娼妓营业“要划清地段,不准随便乱开……随便乱开起来,恐怕不是个规矩。”《中华报》认为:“妓馆抽捐之本意,非为图利,亦非以开妓馆为然,特以禁不胜禁,不如加以重征,聊示惩儆,且便稽查。但亦必严定限制,庶不至凌失本意。”因此,卫生局决定:“除石头胡同、王广福斜街、大小纱帽等胡同十四处准开妓寮外,其余通衢小巷一律不准开设,违者重罚。”禁止妓女在公共场所的活动,限制妓女逛庙烧香等。工作人员稽查限定区域之外的娼妓,“在罚款内提出三成充赏”。
社会各界倡言保护妓女权益。《京话日报》登载的一封读者来信写道:“美洲黑奴自开放以后,都可以享点人权,妓女虽贱亦算是黄种人的一部分,也是中国四万万同胞的一分子,岂有见死不救之理。”1906年2月13日,杭辛斋于《中华报》撰文认为:“开办妓捐以前,毒龟恶鸨尚敢百出奸计,恣肆其毒手,诱骗无辜之妇女,逼处火坑日加酷虐;今公然收捐若辈,自命奉官,其酷毒当数倍于昔时。(妓女)深受者将益无所控诉,是不可不预筹良法,以拯救之。”
1906年4月,为救济妓女,北京创设济良所。据梁漱溟回忆:“济良所的开办费和经常费是一面靠报纸鼓吹募捐,一面靠了官府没收的张傻子(虐待妓女的掌班)的财物房产作一点基础。管理上则推举几个董事负责,官府立于监督地位。后来规模逐渐扩大,完全改为官办,陆续收容的人不少。”《北京济良所办事大纲》规定:“凡投所妓女,年过二十二者,不愿为娼即可收留;向来不受凌虐者,应出本所担保,择配后仍向夫家取还身价交原身主收(缺一字),其价由官判定,不准讹索;若身有伤痕,不论年岁一律收留,身价即行注销。”可见,济良所以救济受虐待的妓女、协助不愿为娼的妓女退出妓业为宗旨;关于偿还妓女身价的规定表明,济良所认同娼妓业合法化及妓院的掌班、领家的既得利益。概而言之,济良所是政府、救济妓女者、娼妓业经营者彼此妥协的产物。
京师警察厅济良所
1906年8月,外城巡警总厅制定并报巡警部批准颁布了《管理娼妓规则》《管理乐户规则》,规定了娼妓业的从业和准入资格、经营规范和退出机制。这标志着公娼制度的正式确立。鉴于保护妓女的社会舆论不断高涨,1907年9月,外城巡警总厅制定并经民政部批准颁布《重订济良所章程》,对“诱拐抑来历不明之妓女;被领家需索重价掯阻从良之妓女,被领家凌虐之妓女;不愿为娼之妇女”实施教养和救济。这三项规则共同构筑了比较完备的公娼制度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外城巡警总厅制定《管理娼妓规则》《管理乐户规则》“与传统的对于娼优乐户的管理有着根本区别,而改成诸如营业登记范围、从业妓女的常规与定期检查与性病预防、从业妓女的年龄要求及妓女与业主的关系等等”,其主要内容皆移植于日本1898年颁布的《娼妓取缔规则》,“除年龄划分清政府要求妓女年满十八岁以上有区别外,其余多款基本相同。”
娼妓业是一个古老的行业。清末公娼制度的创立,受多重因素的影响,对于清政府而言,希望通过将娼妓业纳入政府管辖,部分解决财政危机,并维护社会治安,其中也不无向先进国家学习城市管理制度的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