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胡矛盾的发展与胡汉民被扣
中原大战的结束,标志着蒋介石击败了国民党内几乎所有敢于公开同他对抗的军事集团,南京国民政府看起来已稳定全国统一的局面。踌躇满志的蒋介石为进一步加强自身的统治,主张召开国民会议,制订训政时期约法。这件事却引起胡汉民的强烈反对,终于导致国民党统治集团的再次分裂。
胡汉民
1928年6月,国民党完成“二次北伐”,全国统一基本实现,军事行动告一段落。依照孙中山遗教,南京国民政府理应结束军政,进入训政。但是训政时期是否需要一部约法,在党内始终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解释。8月,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在接受胡汉民《训政大纲》提案的同时又颁布约法提案。胡汉民回国后,约法问题被搁置。1929年3月,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对胡汉民提出的《训政纲领》予以追认,并正式确定以“总理主要遗教为训政时期中华民国最高根本法”的原则,明确指明“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建国方略、建国大纲及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为训政时期中华民国最高之根本法”。这也就是说,在训政时期有“总理遗教”就够了,不再需要制定什么约法。大会为了强化这一观念,更附加说明:“总理遗教,不特已成为中华民国所由创造之先天
的宪法,且应以此为中华民国由训政时期达于宪政时期根本法之原则。其效力实较中国以前所见之约法为更大也。”[1]
胡汉民主张一党专政、中央集权,反对训政时期颁布约法,虽被三全大会所通过,却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反对,即使在国民党内也存在着众多的反对声音,加之蒋介石借统一“党权”,排除异己,更加激化了原有的矛盾。在不满南京中央的情绪下,尽管国民党内其他各派势力之间矛盾重重,仍在反蒋这一共同目标下,最终结成同盟,在军事上演变成中原大战,在党政方面出现同南京中央对立的“中国国民党中央党部扩大会议”(简称“扩大会议”)和北平“国民政府”。这是国民党统治集团内部对立派系之间,在训政时期是否需要制定约法的一次公开争论。尽管“扩大会议”在军事上遭到失败,但它颁布的《太原约法》却赢得了社会舆论的赞同。甚至连张学良因受社会舆论的影响,也于9月初向蒋介石表示愿与其联合发表宣言,“以开国民会议与定约法”二事为合作前提,以此对抗“扩大会议”。对张氏此举,蒋在日记中斥之为“是其不知党与革命为何事,诚可叹也”[2]。
正当训政时期约法问题闹得沸沸扬扬,成为社会各方面共同注目的热点时,蒋介石却于中原大战胜利之初,突然翻过脸来,转手接过反对派主张的“召开国民会议,制定训政时期约法”这面旗帜。这样一来就把胡汉民置于十分尴尬的地位。
中原大战胜利后,“军权”牢牢在握的蒋介石,这时不再需要胡汉民所标榜的、高高在上的“党权”的限制,便开始对妨碍他集权的胡汉民发起挑战。特别是在对付“扩大会议”的过程中,蒋介石发现用倡导“民权”、颁布约法来对抗胡汉民所标榜的“党权”,是再好不过的借口。而且,“扩大会议”在颁布约法时早已从孙中山遗教中找到了足够的理论依据,使他可以不致背上背叛“党国”的罪名。这可以说是一举两得。
1930年10月3日,蒋介石刚刚在前方击败阎锡山、冯玉祥的军队后,便踌躇满志地从开封致电国民党中常会表示:“此战之后,决不至再有军阀复敢破坏统一,与叛乱党国。故本党于此乃可征询全国国民之公意,以备以国家政权奉还于全国国民。”他要求提前召集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召集国民会议之议案,颁布宪法之时期,及制定在宪法颁布以前训政时期适用之约法”[3]。该电报韵目为“江”,故此电又被称为“江电”。“江电”公开发表后,一时赢得部分社会舆论的赞许,被视为“制度上之重要改革”,“开政治解决之端”[4]。
蒋氏此举还有一个奢望,就是想借民意,将他推上中华民国总统的宝座。按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主席和五院院长原本是由国民党中常会选出。如若按照孙中山所定《国民政府建国大纲》第二十三条规定:“宪法未颁布以前,各院长皆归总统任免而督率之。”[5]如此一来,另行编订约法后,五院院长则将由总统“任免而督率之”。据孙科回忆当时“咸传蒋氏欲得一方法为自行制造约法之类,用以为其独裁保障;又有人则谓彼欲自选为大总统者。盖彼之官衔为国民政府之主席,似觉未甚满意,而欲以总统自居。悬此目的,彼乃欲产生一所谓临时约法”[6]。
蒋氏此举自然遭到立法院长胡汉民的坚决反对。他决不能忍受在五院之上再设立一个握有绝对权力的大总统。当他接到蒋的电报后,因为事先一无所知,便立刻面嘱中央通讯社不要公开发表蒋电,并且指示:要等到中央常委会讨论决定后,才可公开[7]。对此,蒋介石只能无奈地慨叹:“江电上中央与国府者,为胡、吴诸先生不赞成,故搁置不发表,以为如此,无异自认政治主张之失败也。书生意气用事,固执己见,必使他人绝望无路,不顾国家,因此更乱也。”[8]10月9日,当中常会提出讨论蒋氏“江电”中要求召开国民会议确定约法提案时,胡汉民立即发言表示:“蒋先生提议召集国民会议的意思很好。不过此事关系重大,非慎重不可。我们为慎重起见,似应先开第四次全体会议,让第四次会议去决定此重大问题。”[9]
召集国民会议,是孙中山遗嘱中的明确主张,并且要求“尤须于最短期间促其实现”。对此胡汉民并不反对。但对蒋介石要求颁布约法一事,胡汉民在一次立法院纪念周的演讲中公开斥为“更是胡闹,因为总理临终的遗嘱,明白要我们大家‘务须依照予所著建国方略、建国大纲、三民主义及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我们在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中且已议决将总理所著的这种主要遗教定为效力等于约法的根本大法,如果于此之外再要有所谓约法,那岂不是要把总理的遗教,一齐搁开,另寻一个所谓约法出来吗?”[10]
对于胡汉民的这些言论,蒋介石是不以为然的。在蒋看来,“对政治问题只要不违反三民主义,用政治正当途径解决者,不论其为何人或敌人之主张,必容纳之”[11]。为了最终达成目的,蒋介石尚能暂时容忍胡汉民的反对言行,并在日记中提醒自己:“此时应牺牲一切成见,赴其全力以达成统一之一点,其他只要不越出本党主义之外,与不称兵破坏统一,则一切要求皆可允纳也。”[12]
11月12日,国民党三届四中全会在南京召开。会前两天,蒋介石曾担心自己的计划“恐被人疑有偏私”,但最后仍决心“我尽我心,是非则听之于后世而已,时人之议论亦何必顾哉”[13]。于是,蒋将召集国民会议、制定训政时期约法为内容的“江电”作为主席团提案,提交大会审议。“但大会对国民会议问题空气不佳”,“制定约法亦有少数人反对”[14]。胡汉民在第一次会议上就提议:“所有议案应先付审查再行提会公决。”[15]其实在大会召开前的提案审查会议上,胡汉民就力持异议,只同意召开国民会议,反对制定约法。因此当该案在审查委员会送回大会之前,已作了颇多修正[16]。当蒋介石拿到戴季陶主持的修正案后,无奈地感慨道:“其所改者,全无关系,等于不改。而于余提案,则搪塞敷衍,皆出于展堂之责。呜呼!展堂书生之见,终不能改。其于国家政治,只求苟安,消极防人,以期不反,而又不能自立奋起。可悯!可叹!”[17]
此后,全会对“约法案审查时辩论甚烈。反对者谓约法虽政府根本大法,但现在政府已组成,人民权利义务,总理遗教上已明白记载,勿庸约法;赞成者谓政府与人民间之权利义务必须明文规定。结果决留付国民会议讨论”[18]。这一争论很快即传到社会上,引起了更大的关注。11月15日,蒋介石的盟弟、政学系骨干、刚刚进京出席会议的张群再次向全会提议从速召开国民会议制定约法。张群的提案长达万言,详细陈列了制定约法的五大理由,其要旨为:(一)速开国民会议及制定约法,均属总理遗教,徒为倡乱者所阻挠,转以归罪中央。今吾人既于排除障碍之后,立召国民会议与制定约法,与倡乱者所假借之政治主张,截为两事。纵接纳反对者之意见,于政府之威信与尊严,并无所损。(二)党为救国治国之工具,今日通称党国,乃指党治的国家而言,固非党高于国,或党即国之解释;党与国的机关不能混合。(三)国民会议与建国大纲上之国民大会根本不同,国民会议的目的,在将本党建国的主义政纲,提出公认,期得国民彻底的明了与赞助,实为增进党与国民团结的方法。(四)总理毕生一贯之主张,三十年有如一日,故不能仅限于遗嘱及建国大纲。(五)各种遗著,所涉方面至广,其中阐明立法原理及立法政策者固多,不含法律性质者亦复不少。确定根本法之目的,非备妆饰,原期实行,一条一项,一字一句之中,必须确切简明,始易于共习共守。尤须严格固定,以保法的权威。
该提案最后明确表示:“为实现总理遗教应付今日时局计,为收揽全国人心巩固革命基础计,似非采纳江电之提议。”该案连署人有吴铁城、张继、陈布雷、王伯群、丁惟汾、于右任、朱培德等[19]。张群的提案是否出自蒋介石的授意不得而知,但提案的核心内容就是针对胡汉民标榜的“党权”提出挑战。接到张群提案后,大会主席于右任当即宣布将该案交付全会讨论。胡汉民立即表示反对,他说:“张委员所提之案用意很好,但关于案中解释各点,不免有些不对的地方……照本席意思看来,本案照审查报告通过,该提案可不必发表。”[20]
胡汉民的发言,立即遭到吴稚晖和李石曾的反对,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执。吴稚晖反复强调张案很有参考价值,特别是“第五点”虽然三全大会已有决议,但并没有什么抵触,很有参考价值。但胡汉民仍坚持己见,他说:“平时有意见,固然可以随便发言,如党内已决议,就应绝对遵守,所以做文字的时候,应该非常留意,不能抄了人家许多话,食而不化……张委员的意思很好,如果作为报告和提案均无不可。但不能抄了《大公报》的批评,就来拼凑成文。所谓自由言论,也一定有一个范围,如果党内已有决议,当然要遵守的。”[21]
在胡汉民的坚持下,四中全会最后仅决议“于民国二十年五月五日召集国民会议”,并没有将制定约法列入其中[22]。胡汉民在这一回合的较量中,暂时取得了胜利,但他自己也明显地感到在党内缺少同盟者,事实上已无力阻止蒋介石走向独裁。胡汉民在四中全会的开幕词中,曾不点名地指责蒋介石企图垄断政权。他说:“每个同志应该尽其所能,把所有的聪明才力贡献给党,这原是总理的遗训。但断断不可以某人为万能,希望一切事情都由他一人去担负,以为如此便是把所有的聪明才力都贡献给党了。可是目前却深犯这个毛病,因此兼职之风一时大盛。兄弟认为实有严重纠正的必要……目前的现象,如果不图挽救,则长此以往,已足亡党亡国而有余,更不必再言训政了。”[23]
胡汉民所说的“某人”指谁?大家都十分明白。他把事情“如果不图挽救”提到要“亡党亡国”的高度,说明矛盾已达到无法调和的地步。但胡汉民这样大声疾呼,并没有达到预期目的。蒋介石则因胡的“政治掣肘”,在日记中愤慨道:“余之天性强果不屈,而乃必欲强余委曲牵就,任彼一人把持,展堂之强人所难,终有使余宁愿独善其身,置天下人类于不顾之一日也。”[24]为此,蒋介石在四中全会上主持通过了新的《国民政府组织法》,进一步提高了国民政府主席和行政院院长的职权。蒋更是当仁不让地以国民政府主席亲兼行政院院长[25]。
胡汉民对此仍不甘心,在大会闭幕当天临时提议:“常务委员任务繁重,以后各部部长可不必由常务委员兼任。”[26]他希望通过这个办法限制蒋在党内的权力,并得到全会原则通过。可是,蒋介石最后仍以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的名义继续兼任中央组织部长[27]。这样一来,蒋不仅在“政权”和“军权”上无人抗衡,还不断挑战胡所标榜和依赖的“党权”。这一切,使胡汉民越来越无法忍受。从此他更加公开地同蒋介石唱对台戏,坚持反对制定约法。
1931年1月5日,蒋介石在国民政府纪念周上作报告,再次提出要在本年内召集国民会议,制定一部约法。社会舆论一时也多持赞同态度。《大公报》在四中全会期间就曾发表《中全会何以慰吾民》的社评,呼吁国民党“应即励行蒋主席江电所陈,迅速筹备国民会议,以决定颁布宪法日期,并先制定约法以保障人民公私权利”[28]。胡汉民却在同一天立法院纪念周上抬出孙中山的遗教唱起反调:“近来有很多人故意把国民会议与国民大会混为一谈,想藉以遂其捣乱的诡谋,破坏本党党治的基础。”根据国民党的“法理”,国民会议无权制定约法。在胡看来,国民大会才是“人民行使政权的最高权力机关”,他坚持主张:“关于国民会议的一切,无论是会议前的召集,会议中的讨论,必须完全遵依总理的遗教。”[29]此前,胡汉民还坚决表示:“你们不照主义去做,就是反革命;凡反革命的,便是应该打倒的军阀。”[30]
其实,胡汉民反对的并不是约法本身,而是反对蒋介石借制定约法之名在五院之上增设一个大权独揽的总统,他始终强调在训政时期要“以党治国”,反对蒋借制定约法削弱党的权威。他说:“现在各项法律案还未完备。已有的,又因为军权高于一切,无从发挥其效用。徒然定出大法来,有而不行,或政与法违,不但益发减低了人民对党的信用,法的本身也连带丧失了价值。所以我不主张马上有约法或宪法,不但是为党计,为法的本身计,甚至也为了目无法纪者的军阀自身计。”[31]
在蒋、胡合作之初,蒋介石尚需要借助胡汉民在国民党内的领袖地位,增强他排除异己力量时的政治筹码,以此显示南京中央的合法性。为此,他可以对胡表示十分尊重。不料胡这次在约法问题上对蒋寸步不让,而且据CC派往各地党部特务的调查,支持胡的人还相当多。1931年初国民党各省区重新改选,“改选结果,胡汉民系占优势”[32]。陈立夫就曾回忆道:“胡先生的势力很大,只要党能控制局面,他是党的领袖,就能保有很大的势力。”[33]在这种情况下,胡汉民已成为蒋介石实行集权统治的阻力。蒋的忍耐是有限度的,特别是自2月以来,蒋对胡的所作所为,已到了无法忍受的地步,蒋氏在2月10-16日这一周的日记中,几乎天天留下对胡汉民愤怒的“控诉”:
(2月10日)胡专欲人为其傀儡,而自出主张,私心自用,颠倒是非,欺妄民众,图谋不规,危害党国,投机取巧,妄知廉耻,诚小人之尤也。惟余心暴躁发愤,几忘在身矣,戒之[34]。
(2月13日)彼借委员制之名而把持一切,逼人强从,此对中央全会与国民会议诸决议案之能显而可见者,至其挑拨内部,诋毁政治,曲解遗教,欺惑民众,一面阻碍政治之进行,凡有重要之案,皆搁置不理,使之不能推行;一面则诽谤政府之无能,政治之迟滞,不知其恶劣卑陋至此,是诚小人之尤者[35]。
(2月14日)自彼加入政府之后,政府即行不安,党部因之内讧。二年来,内战不息者,其原因固不一端,而推批究总因,实在其政客私心自用,排除异己之所致。吾人不察,竟上其当,且受不白之冤。年来牺牲部下与人民损失如此之多,痛定思痛,莫能自已。而彼不自悟,仍用旧日手段,挑拨我内部,卖好我属部,使我成为怨受,必欲推倒政府,而其身取以代之为快。如其果有此能力,则我求退不得,而此实万难之事也,奈何?[36]
(2月15日)(胡)对中外人士皆称余为军人,而不知政治,并诋毁政治之无能,而其一面妨碍政治,使各种要案不能通过执行,其用心之险,殊堪寒心。余以国民会议之议案,必须自由提案,自由决议,不加限制,并议定训政时期之约法也。各省党部选举绝对自由,不宜再圈定,而一切议案亦绝对公开,此方足以平乱。不贯彻“江电”之主张,决不能杜绝乱源也[37]。
(2月16日)彼阻碍四中全会之提案,明既签字,暗又反对。今又把持国民会议,人为其名,彼受其实,此诚小人之尤者也[38]。
从以上引述的这几段日记中,我们不难读出蒋氏内心对胡氏的强烈愤慨。此时,蒋已经下了“能恶人”的决心,并以此“自勉”。
2月24日,蒋介石约集戴季陶、吴稚晖、张群同胡汉民再次商讨约法问题,希望做最后的妥协和努力,但胡在谈话中仍坚持反对制定约法,他说:“我并不是不主张约法和宪法,我自信是真的为约法、宪法而奋斗者。实在说一句,当开始反对满清,提倡民权主义的时候,我还不知道你们何在?而且也无处认识你们。”[39]当晚,蒋介石开始考虑使用非常手段解决胡汉民,他自叹道:“孔子之于少正卯,孔明之于马谡,其皆迫于责任乎?然吾则制止其作恶之机,而保全其身可也。”[40]
但胡汉民根本没有意识到危险已经迫近。25日他公开对《中央日报》记者发表谈话,更是倚老卖老地声称:“我追随总理数十年,总理之重要著作,我亦曾参加若干意见,从未闻总理提及‘国民会议应讨论约法’一语。”[41]仍坚持反对制定约法,力图保持“党权”高于“国府主席”这一政体形式。在胡氏谈话见报当天,蒋介石在日记中愤恨地写道:“为胡事,又发愤怒。回汤山休息。彼坚不欲有约法,思以立法院任意毁法、变法,以便其私图,而置党国安危于不顾,又言国民会议是为求中国之统一与建设,而不言约法。试问无约法,何能求统一,何能言建设。总理革命不欲民国之元年参议院之约法,而主张重订训政时期之约法,重订革命之约法,而非不欲约法也……故中正痛定思痛,乃有‘江电’,欲要求速订约法,速开全国代表大会,速开国民会议,以免除国内长时战争,不使再有军阀复起,以压制人民,祸乱党国,此乃牺牲二十万将士之生命与无数国民之损失所得而来者。而乃政客、官僚凭一己之私,欲藉党国之名位,仍欲为个人之权利,而置人民与将士之牺牲于不顾,不但欲毁坏党国,摧残革命既得之成绩,而且欲引起有约法与无约法之纠纷,或竟贻党国百年无穷之祸患,此恶乎可!且彼既以随侍总理数十年自命,此固世人所皆知为我总理之左右手也。但民国元年本党所既得之革命政权,而彼等人必欲强总理让于袁贼,终总理之世,使本党革命卒无一成者,无非为若辈所把持劫夺,使总理孤立无援,有志之士皆欲随总理革命,而不可得。其阻碍革命,破坏革命之罪恶,不自知悔悟。以总理伟大勇决之精神,卒为彼等偏狭刻薄者所断送。迨我北伐成功,革命稍有希望,而彼以深悔前非,辅助革命,以求归本党。不料其一入本党,前病复发,野心渐萌,两年以来,欲反原定之和平政策,挑拨播弄。全国将士与国民之牺牲之苦痛,滴滴血泪之痛史,皆不值其一顾,呜呼!摧残革命之罪,莫过于是矣,可不痛哉。”[42]
26日,蒋介石送请柬邀胡汉民和全体中央委员28日到总司令官邸晚餐。当日晚“八时顷,同人毕集,展堂至,介石独令高秘书长凌百、吴警厅长思豫招待之于别室。旋介石出一致展堂函示诸同人,中历陈展堂操纵党权,把持立法院、抗言国民会议不应讨论约法等罪过,累累十九页,由介亲签名,且有亲添注之处”[43]。事态发展到这一地步,已无法转圜。这一夜,胡汉民被扣押在总司令部。蒋介石仅在日记中平淡地记下一句:“本晚宴客,留胡汉民在家,勿使其外出捣乱也。”[44]第二天,胡汉民写了两封信,一封是声明辞职的,称:“因身体衰弱,所有党部、政府职务,概行辞去。”另一封是写给蒋介石的,称:“我平生昭然揭日月而行,你必有明白的时候……去年我亦早已提出辞职之议,且自去年与组庵、湘勤等唱和以还,竟自审我非政治中人,而发现自己有做诗的天才,实可为一诗家。当十五年自苏俄返国,避居上海,从事译述著作生活者年余,以维生计,以遣长日,竟颇有成就。今后必将以数年之时间,度我诗人之生活也。”胡在信尾还附上一句:“留居此间,室小人杂,诸多不便,能往汤山亦好。”[45]这两封信被蒋介石再度利用,借以表明蒋并未监禁胡。胡汉民的迁居要求,自然得到了满足。3月1日,胡汉民由邵元冲和蒋介石的侍卫长王世和押解至南京郊外汤山总司令部俱乐部监禁[46]。
胡汉民被扣一事,史称“汤山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