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吏与酷刑
作者:舒展
西汉初年的开国功臣周勃,平定了诸吕之乱,并迎立刘恒(即汉文帝)为帝,对汉初政治的安定起了重大作用。文帝即位后,周勃为右丞相,位在左丞相陈平之上,有人诬告他企图谋反,结果被廷尉逮捕下狱。他在狱中遭到侮辱,体验到监狱狱卒之淫威,钱锺书引周勃本人的话感叹道:“吾尝率领百万军,然安知狱吏之贵乎?”(《管锥编》第1册第303页)
周勃感叹监狱之黑暗,一直延续了两千多年。清朝桐城派领袖人物方苞(因为《南山集》作序,于康熙时被株连),在《狱中杂记》中,记录了自己在刑部大牢里的亲眼所见:每天早上总有三四个病死的犯人被拖出去。按照狱中的老规矩,天快亮时才给人犯打开锁链,因此如果半夜里死了人,活人和死人只有继续脚挨脚、头并头而睡,所以得传染病的人很多。牢头、狱卒肆意对被囚禁者欺压凌虐,敲诈勒索,更加速了他们的死亡。这帮胥役的社会地位虽然不高,却完全掌握着囚徒的命运。
封建社会,在判罪之前,解押犯人所用的刑具,通常是桎梏:束缚脚的,叫桎(即脚镣);束缚手的,叫梏(即手铐)。犯人转移,只能戴枷。秦、汉时将桎梏统称为“械”或“三木”。晋以后称之为枷,从唐至清的各代,法律虽然对枷的尺寸、重量、适用情况都有规定,但封建官吏不断翻新花样,使枷成为一种折磨、迫害人的可怕刑具。宋代有过超重量铁枷,明代有过重达100斤、150斤直至300斤的大枷,还有一枷同锁数人的连枷。清代盛行站笼,这种刑具实际是将枷固定在一个木笼的顶部,犯人站在笼中,颈部被枷卡住,脚又够不着笼底。如果脚下垫几块砖,尚可苟延时日,否则用不了多长时间便会毙命。
钱锺书还引司马迁《报任少卿书》,说他在狱中阱槛楚(遭杖刑),目验身经,所以“见狱吏则头抢地,视徒隶则心惕息”,因“被刑之徒比肩而立,狱吏之深刻残贼,路人皆知”,司马迁以“不虚美,不隐恶”为标榜,但在述及监狱黑暗时,他也不敢细说了。
李晚芳在《读史管见》(卷三)中对酷吏危害,进行了深刻的揭露,他说:自武帝喜用酷吏,不特四民重足而立,即公卿大夫亦人人自危,百姓不安其生,群臣震慑,宗室侧目,郡中无声,不寒而栗者是已。太史公亲睹其害,不胜叹息痛恨于当时也。故其传酷吏也,既著其威之加于人,即著其害之受于己。想太史落笔时,哀惨填胸,虽事属本朝,而讳不胜讳,故随事直书,善恶自见。
司马迁所受的是具有对人格侮辱性质仅次于死刑的宫刑。此刑由来久矣。禹时,中国古代由父系氏族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一夫一妻制家庭要求稳定,这时制定宫刑正是适应了客观现实的需要。夏代时,三苗(少数民族)肆行“五虐”,其中有“椓阴”,就是宫刑。夏灭三苗,却将他们的涿刑加以发展,正式把宫刑列为五刑之一。西周时还规定:“公族无宫刑”。意思是说,奴隶主贵族犯了罪,不能判处宫刑,原因是为了贵族必须传宗接代,所以他们犯了罪该处以宫刑者,就用“髡”(即剃去头发之后做看守仓库一类的劳役)来代替。这也可以看出孔子的“刑不上大夫”的历史渊源。西周时,受过宫刑的人被称为“奄人”。后世称在宫中服役的太监为阉人。《诗经》、《春秋》、《左传》等儒家经典著作中多处提到的寺人、侍人等,也都是指奄人。人被阉割时必须避风寒,否则会断送性命。因此,施行宫刑时,必须准备一间暗室,里面不通风,不透光,并且要生火取暖,让受宫刑者住在里面,像养蚕于温室中似的,故称“蚕室”。百天以后伤口完全愈合,才能到外面自由行动。汉武帝时,不少文武大臣都被处以宫刑,除司马迁之外,还有将军李延年,张汤的儿子张贺等。
我觉得规模最大、最具中国封建专制王朝特色的酷刑,莫过于廷杖。廷杖起自汉代,形成制度则在明朝。明正德年间,宦官刘瑾专权。刘瑾把大学士刘健、谢迁赶出京师,激起士人共怒,给事中(皇上的高级秘书)艾洪、南京给事中戴铣、御史薄彦徽等21人,联名上疏请求保留刘、谢二人,同时弹劾刘瑾。刘在武宗面前进谗言,请圣旨,将这21人全部逮捕,各廷杖30。其中戴铣受刑最重,当时死于杖下。御史蒋钦三次上疏,三次被杖,每次杖30,第三次受杖后过了三天死在狱中。明代著名思想家王守仁当时任兵部主事,上疏救戴铣,刘瑾假传圣旨,把他廷杖五十,打得死去活来,之后把他贬官为贵州龙场驿丞。刘瑾以前,朝臣被廷杖都不脱衣。朝臣受杖时还穿着厚棉衣,外面再裹一层毛毡,廷杖仅仅是表示一下惩罚罢了。从刘瑾开始,朝臣受杖时要解衣褪裤,这样就很容易被打死,而且,某朝臣受杖时能否保全性命,要取决于监刑的太监的态度。校尉行刑,既要听监刑太监的口令,也要看他的脸色,还要看他的脚尖。如果他的脚尖向外开成八字形,校尉就下手轻一些,不至于把人打死;如果他的脚尖向内收敛,那么这位受刑者就休想活命了。
在封建专制社会,皇权至上,“朕即国家”,帝王必然要使用酷吏来控制国家机器。所以司马迁在《史记》中专门设置了《酷吏列传》,共10人。诸如宁成、张汤、王温舒、杜周……从此之后,汉书、后汉书、魏书、北齐书、隋书、旧唐书、新唐书、金史等都列有《酷吏列传》。
酷吏是以严刑峻法残虐百姓为特点的官吏。例如张汤发明了一个“腹诽”罪:如果在朝廷争议中,有大臣嘴唇微动,表情有异,就断定此人是对皇上心怀不满,即可以判处死刑(《史记·平准书》)。张汤官职作到御史大夫,他向皇上奏请,廷议中九卿不入言者,即按“腹诽”论,应该处死,就这么轻易剥夺了群臣的“沉默权”。
酷吏并不等于贪官,然而,酷吏当中贪官居多,例如宁成拥有田产千余顷。王温舒死时,家产累计数千金。他还发明“连坐法”:大者灭族,小者处死。王温舒担任河内(即今河南武陟)太守(省级长官)时,郡中被牵连获罪的多达上千家,每次处决罪犯都是血流十几里。天子(汉武帝)闻之“以为能”,故而将他升迁为“中尉”(即首都的卫戍司令)。
司马迁作《酷吏列传》的本意,我认为张云璈在《简松堂文集》(卷八)《读酷吏列传》中说得好:“行其酷者酷吏也,而成其酷者天子也。诸人之传,一则曰‘上以为能’,再则曰‘上以为能’。上既能之,则深文曲法何所不至,虽明知张汤怀诈面欺,仍为案诛三长史以谢之,太史公大书特书,屡书不一,书其垂诫,岂在郅都诸臣哉!此作传之本意也”。《后汉书》(九十)《蔡邕传》中王允说:“昔武帝不杀司马迁,使作谤书流于后世。”由此可见,古来的卫道者对司马迁的秉笔直书鲠言风骨是何等仇恨。
有酷吏,必有酷刑。酷刑并非中国古代所专有。古代希伯来人对犯人处死刑有以石击死、斩首、烧杀、矛刺、毒杀等30种以上。中世纪罗马帝国皇帝查理五世规定,煽动暴力者,触犯皇帝利益者,均处死刑;还规定有割耳、割鼻、挖眼、断指断手、斩首、火焚、夹火钳、四马分尸等。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的刑法,适用死刑的罪在200种以上。但是中国古代的酷刑,却有无比残暴和特别具有独创性的特色;令世界上古代各国酷刑相形见绌。西方有“Chinese Torture”(即“中国酷刑”)之说,并非空穴来风。汉高祖时审讯贯高,“鞭笞数千”,被打者全身已经没有好肉可打了(见《史记·张耳陈余列传》)。酷吏宁成做函谷关都尉(掌管该地郡兵,秩比二千石)时,黎民百姓都说:“宁见乳虎,无值宁成之怒。”酷吏杜周做廷尉(即最高司法长官,列九卿之一)时,奉旨审理案件极多。审问时官吏逼着受审者承认被告发的罪名,如果不服,就严刑拷打,直到承认为止。近代国民党统治时,有坐老虎凳、灌辣椒水、钉竹签等等酷刑,不过是对封建专制酷刑的一种继承而已。
我国古代奴隶社会就有五刑:墨、劓、剕、宫、大辟。这些在甲骨文中均有记载。到了秦汉之后,中国从奴隶社会进入封建中世纪。五刑到了封建制高度发达的隋唐时就改成了笞、杖、徒、流、死等五种。然而在实行中,封建专制社会的刑罚,却是以虐待罪犯为泄愤、报复、甚至是快乐的享受,其残暴野蛮,在世界刑罚史上,可谓绝无仅有!五刑,仍在继续实施。诸如墨刑,又名黥刑,汉代名将英布,受过黥刑,故又称黥布;北宋时,改用以针刺面,例如《水浒》中林冲被刺配沧州;武松也是受黥刑,是刺在额角上,所以他扮成行者把头发垂下以遮盖被刺的字;劓(音义)刑,即割鼻子,东汉末年,袁绍与曹操官渡之战时,曹操率领一支精锐部队放火烧毁了袁军的粮草,俘获袁绍的将领淳于仲简,将他的鼻子割掉,还将一千多名被俘斩首的袁军的鼻子都割下来,派降卒送回袁绍大营,将士们见到这一千多只鼻子,无不胆战心寒。
我认为列举历史上死刑的种种残暴方式最能证明封建专制的野蛮、无人性。例如:一、凌迟──就是一刀一刀地割人身上的肉,行刑者必须达到120刀以上直到体无余脔,这个刽子手才算合格,然后剖腹断首;此刑又名“寸磔”,明崇祯皇帝对袁崇焕就是以此刑处死的。二、车裂(即五马分尸)——商鞅被贵族陷害即死于此刑。三、斩首──清代“戊戌变法”谭嗣同等六君子,在北京菜市口被斩后,首级悬挂于高杆。四、腰斩──明代诗人高启,因作上梁文讽刺朝政,朱元璋下旨,将高腰斩于南京。五、剥皮──明洪武时开国功臣兰玉就受此刑。六、炮烙──明宣宗朱瞻基将他的叔父朱高煦用大铜缸扣住,四周用木炭燃烧,直到将铜缸熔化,人在里边连尸骨也无存了。七、烹煮──汉武帝时中大夫主父偃就是被烹煮而死。八、抽肠——把一条横木杆的中间绑一根绳子,高挂在木架上,木杆的一端有铁钩,另一端缒着石块,像是一个巨大的秤,将一端的铁钩放下来,钩入犯人的肛门,把大肠头钩出来,挂在铁钩上,然后将另一端的石块往下拉,这样,铁钩的一端升起,犯人肠子就被抽出来,高高悬挂成一条直线。犯人厉声惨叫,很快就气绝身亡。此刑是朱元璋的发明专利,他的大将军徐达攻破苏州城时,有三名被俘“参军”就是用此刑处死的。九、剖腹。十、射杀。十一、沉水。十二、绞杀。十三、鸩毒。十四、火焚。十五、钉颅。十六、活埋。十七、锯割。十八、饿死。十九、梳洗──刽子手把犯人剥光衣服,裸体放在铁床上,用滚开水往他的身上浇几遍,然后用铁刷子一下一下地刷去他身上的皮肉。直到把皮肉刷尽,露出白骨,最终咽气。(以上所引均见《中国历代酷刑实录》,包振远、马季凡编著)
鲁迅说:“医术和虐刑,是都要生理学和解剖学知识的。中国却怪得很,固有的医书上的人体五脏图,真是草率错误到见不得人,但虐刑的方法,则往往好像古人早懂得了现代的科学。”(《鲁迅全集》第6卷第165──166页)
中国古代最早的逼供信,据钱锺书考证,它与“有罪推定”是有直接关系的。例如秦代宦官赵高诬陷李斯,棒打千余,斯不胜痛,乃自诬服。钱先生说按屈打成招、严刑逼供,见诸吾国记载,盖始于此。钱先生又举《张耳陈余列传》,贯高不肯供张敖反,“吏治榜笞数千,剌剟身无可击者,终不复言”;盖非尽人所能。《太平广记》卷267《来俊臣》,记武则天召见狄仁杰等,问曰:“卿承反何也?”仁杰等对:“向不承已死于枷棒矣!”;卷268《酷吏》记来俊臣与其党造大枷凡十,各有名字,其四曰“著即承”,其六曰“实同反”,其七曰:“反是实”。夫刑、定罪后之罚也;不钩距而迳用枷棒,是先以非刑问罪也,如《水浒》第53回,高廉审问柴进,谓“不打如何肯招”;又马知府审问李逵所谓“快招了妖人,便不打你”。信“反是实”而逼囚吐实,只反非实而逼囚坐实,殊途同归;欲希上旨,必以判刑为终事。古罗马修词学书引语云:“严刑之下,能忍痛者不吐实,而不能忍痛者吐不实”;蒙田亦云:“刑讯不足考察真实,只可测验堪忍。酷吏辈岂尽味此理哉!蓄成见而预定案耳。(《管锥编》第1册第333页)
封建专制的最大特点,就是把人不当人。欧洲文艺复兴,可以说是“人的发现”。18世纪启蒙运动时,意大利有一位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杰出的法学家贝卡里亚,他曾经严厉谴责封建社会酷刑和拷问制度,他提倡对刑事制度进行理性主义和人道主义的改革;任何人在其罪行没有得到证明时,根据法律应被认为是无罪的人,贝氏可谓世界法学史上“无罪推定”理论的鼻祖;他认为对于犯罪应当是预防而不是报复,残酷的刑罚达不到预防性的目的,准确及时的刑罚才是预防性的。这些主张对于反对封建野蛮、残酷的刑事制度,具有历史进步作用。他的名著《论犯罪与刑罚》(1764年发表,在欧洲引起轰动),被认为是向封建裁判制度的宣战书。他把社会契约的理论运用于刑法学说,认为:人们为了享受自由才割让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由;人们割让出的自由的总和,组成国家最高权力。这种权力包括刑罚权,并对任何人都有约束力。基于这种理论,贝卡里亚主张:1、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刑罚。颁布法律的权力知属于立法者,即属于根据社会契约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代表。2、法官的职权只是按照法律进行审判,不得对法律进行解释。3、只有法律规定禁止的行为才能称作犯罪,并应规定出从最轻到最重的罪行阶梯。4、衡量犯罪轻重的唯一标准就是社会遭受到的危害程度,而不能以犯罪人的意图、被害人的身份、罪孽的轻重作为标准。5、刑罚与犯罪应相适应,以阻止人们犯更严重的罪行。6、犯罪人不论其社会地位怎样,同样的罪行应当受到同样的刑罚。7、刑罚的目的是为了犯罪人以后不再犯罪,并儆戒其他人不敢犯罪;因此刑罚给人们以精神上的影响应是最强烈和最持久的,而使罪犯身体受到的痛苦是最少的。8、为了预防犯罪,应当采用比酷刑更为有效的温和的、然而是不可避免的刑罚。9、法律应当写得清晰明了,使每个人都能了解。贝卡里亚阐述的最终结论是:要使刑罚不成为一个人或许多人对个别公民的暴力行为,它就应当是公开的、及时的、必要的,是在该种情况下可能判处的刑罚中最轻的、同所犯的罪相适应的、并在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的。他对刑讯逼供、秘密审讯,地方官腐败,以及野蛮和可耻的酷刑,都进行了猛烈抨击,他强调刑罚制度的目的应以达到安全和有秩序的适当目标为限,超过了这一点,就成为暴政;刑事审判的效力主要是依赖于判罪的确定性,而不是依赖于其残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