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刘洋评《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光棍”会危害社会秩序吗

一、生存压力与社会秩序

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笔者曾发现一份奏折,是清代四川重庆镇总兵张士庆向乾隆皇帝奏请关于该如何处理那些千里迢迢跑到该地卖娼的流民。张士庆被此事困扰许久:卖娼这种行为终究有伤风化,若不严加管理,定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然而多数卖娼妇女确属生活所迫,不得已而为之,到底该如何处理这一恼人的难题呢?我们不妨先来看看这位总兵是如何向皇帝上奏此事的:

查川省茂州汶川保县等处在万山之中,地土贫瘠,米粮稀少,每年九、十月间多有蛮民携妻来重,于城外河坝空地打棚盖茅棚佣工觅食,约计百余户或至二百余户不等,至春暖方归。内有一等无耻奸蛮,于彼典雇妻女,混杂居住处卖娼作活,岁以为常相……查茂汶至重庆往返程途不下四千里,穷蛮远涉,资釜艰难。若果听其远来又将其驱逐,不如与本地方先行查禁,免令长途往回……受人典雇之妇固非善类,其他妇女虽非俱系典雇而来,但千里长途男女混杂,难保其尽守妇道,俱属善良。且奸蛮携妇女外出,绝不会自露出典雇妻之情,而所在盘查之处亦恐不能逐户查出竟无一二遗漏。查此等不良妇女大概俱属年少之人,以后是否可除年至四十以上蛮妇仍听携带出外佣工往来居住不禁外,其年少妇女悉行禁止,不许仍携远出,则不良少妇既难混远行,而奸蛮雇妇为娼之处将不禁而自熄(息)。(《四川重庆镇总兵张士庆奏为严查奸蛮典雇妇女为娼事》,第一历史档案馆,档号:04-01-01-0010-034)

在这位总兵看来,与其发现后再驱逐那些卖娼妇女,倒不如直接让她们原籍所在地的官员严加管理,法律禁止四十岁以下妇女私自到外佣工,严格限制这些年轻妇女自由迁徙,卖娼就会自动消失,社会秩序自然恢复。对这些年轻妇女的迁徙进行严格规制,卖娼就会被根除吗?奏折所叙述的现象是十八世纪中国社会的个案吗?清代国家如何面对一个既充满秩序变动同时资源又是高度紧张的“内卷型”社会呢?

二、十八世纪中国法律的重要变化

相信读者读罢苏成捷(Matthew Sommer)的经典之作《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就会对上述问题有着更加深刻的理解。苏成捷现为美国斯坦福大学历史系教授,师从著名历史学家黄宗智,这部著作英文版是其在UCLA的博士论文基础上经过仔细修订后于2000年由斯坦福大学出版社出版,该书一经推出,即获得美国学术界的高度评价。现在中文版由广西师范大学出版,译稿经译者和作者反复审校,准确流畅,相信该书对法律史和社会史研究会带来深刻启发。

该书通过对十八世纪中国法律关于“性”规制基本原则的重要转变的深入分析,以此展示国家为应对社会秩序失衡和人口压力所做的系列努力。该书首先直面一个重要问题:清代法律发生过重要变化吗?

在苏成捷看来,长久以来关于清代法律停滞不变的观点背后隐含的观念其实是西方法律作为法律变迁的依据,后者强调在个人权利、契约义务以及政府权力限制诸方面皆取得明显进展,个人自由扩展被作为法律和政治领域变迁的基本标准,清代法律未能经历这一“现代化”过程,因此无论经历何种其他变化皆不足道。从这种理念出发,很容易忽略清代法律经历的另外形式的重要变化。

苏成捷依据翔实丰富的司法案例颇具说服力地证明,十八世纪中国法律所经历的诸种改革实质表明法律对“性”的规制的原则发生重要转变:原先人们根据身份等级而遵循不同的家庭道德和性道德标准,逐渐被超越身份等级关系的相同道德标准和刑事责任标准所取代。这就意味着所有人皆要按照法律所要求的性别规范扮演好各自角色,无论身份高低。十八世纪中国法律为何会出现此种变化?

三、法律对十八世纪社会秩序变动的反应

苏成捷关于十八世纪中国法律关于“性”规制原则发生的转变的理解,深受黄宗智和孔飞力(Philip Kuhn)的研究启发,十八世纪中国社会发生的重要变化就是人口骤增和性别失衡带来的对社会秩序的挑战与社会心态的影响。按照何炳棣和德怀特·珀金斯(Dwight Perkins)的估算,从1700年至1850年之间,中国的人口总数大致增长至原来的三倍,大约达到了四亿三千万人,而同时期耕地面积仅增长至原来的两倍,人口与资源的压力日趋紧张,农业经济增长深陷黄宗智所概括的劳动边际报酬递减的“内卷型”状态。在这样的社会状态中,处于底层的男性特别深切感受到“娶妻危机”:到十八世纪,终生未能娶妻的男性人口比例开始显著上升,他们根本无法承担起娶妻的成本,而为应对生存危机的常见生存策略如溺女婴、出卖妻女(成为娼妓、佣人、富人的妾)等又加剧了底层贫穷男性的娶妻危机。

由此带来的结果就是朝廷和那些居有定所的群体对无力娶妻的社会底层流浪汉们的忧惧感日益加剧。孔飞力在《叫魂》中曾颇具说服力地指出,十八世纪是一个既繁荣又充满着焦虑的时代:一方面是经济和人口的空前增长,另一方面则是官员们将这些总数庞大的社会底层流民视为对社会安全的严重威胁。在这种情况下,最初与恐吓取财的行为有关的“光棍例”,从十七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其适用范围就被法律专家们通过类比方式进一步扩展至用于惩治各种罪行,颇类似于刑法学家们常讲的“口袋罪”,任何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都可以往里“装”。十八世纪陆续颁行的新法令不断强化将无妻、无家、无财产的无赖汉群体作为对社会秩序威胁的预设,法律明确将“光棍”作为镇压对象。

在清代法律中,“光棍”完全成为一个令人忧惧的外来者,他们被认为是对建立在家庭基础上的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光棍”在这种社会秩序中完全没有适当位置,清代法律话语中完全没有守法的正派“光棍”。换言之,只要你属于“光棍”,就一定会被清代官方视为社会秩序的威胁者。

面对等级秩序的弱化和社会秩序的变动,清代在“性”规制方面将原本只是与良民身份相关联的性道德标准和刑责标准统一适用至所有人,希望实现对社会秩序的有效规制,这种性道德和刑责标准范围的扩展明显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法律废除作为婚外性行为的例外即卖娼和家主对其女婢的性使用而免于处刑的做法。雍正时期法律取消了卖娼的合法地位,而到乾隆时期,法律中关于良民阶层的婚姻和贞节的标准同样适用于女性奴仆。总之,“良民”的家庭道德标准和性道德标准适用于所有人。

其次,女性贞节越来越被看重,通过各种立法和宣传举措,清政府希望通过对女性的能动性和果断自信进行动员,以此捍卫此时正变得岌岌可危的儒家正统家庭秩序。法律区分强奸罪成立与否的关键不是女性是否具有自由民的法律身份,而是受害者是否守贞。清政府对女性贞节大力宣扬,隐含的意图则是认为女性应该充当“道德警察”以捍卫家庭秩序,避免受到来自清代底层日益增多的“光棍”们的攻击。先前那种认为强奸犯通常是对其主人家中的妻女进行侵犯的男性奴仆的刻板印象,逐渐让位于新的刻板印象——认为强奸犯都是处于家庭秩序之外的色狼般的无赖男子。所以,清代法律专家们所做的工作不再是区分拥有贵族身份的主人和身份低贱的女性仆人,而是区分符合标准的家户成员与“光棍”。

第三,清代法律通过进一步立法,将同性强奸首度明确为犯罪,男性之间的性犯罪被纳入“奸”这一类别中,以往这一类别仅被用于指称异性之间发生的非法性关系。“强行鸡奸”暴行受害者则被想象为“良家子弟”,对女性贞节的焦虑同样扩展至男性,这些法令意味着官方对男性阳刚之气易受折损所产生的新焦虑,法律期待男女双方皆应该按照其作为丈夫/父亲和妻子/母亲的相应角色行事。

总之,苏成捷为我们展示了清代底层社会边缘群体和边缘性行为的丰富历史,这些历史在传统史学研究中很容易被忽略,苏成捷的研究明显扩展了我们关于清代社会的认知。

或许更重要的是,苏成捷的研究绝非是一项博人眼球的“猎奇”著作,这项研究深化了我们对十八世纪中国社会秩序变动带来的对清代国家治理挑战的认知,他将清代司法中的这些建构置于十八世纪中国社会的广阔背景来理解:性别失衡和底层民众深陷农业“内卷化”社会带来了清代官方的普遍焦虑,他们认为“父权制”的稳定性受到社会底层中日益扩大的“光棍”群体的威胁,因异性强奸或同性强奸、和同鸡奸以及与寡妇通奸而被治罪的几乎都是这类男子,贫穷的单身汉通常从那些比他还贫困的男人手上买走其妻子,后者又再次沦为单身汉,另外一些贫困男子依靠妻子卖娼才能维持生计。无论是州县衙门还是中央司法机构审理的刑案中,“光棍”出现的频率都是异常之高,“光棍”在清代司法官员中的集体意识中成为一块疾病。到十九世纪,这些缺乏娶妻生子所需物质条件的男子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大幅度提升,这些人在贫困地区频繁引发各种小规模暴力活动,这些暴力活动有时会升级为针对清朝政府的公然叛乱,其实早在十八世纪,生存危机与性别失衡的交汇带来的治理挑战已然明显。

悖论的是,原本清代国家尝试以新的对“性”进行规制的原则来重建儒家正统家庭秩序,但是这种典范性价值观与日渐增多的贫困人口生活体验之间的背离更加明显,进而不断累积形成对清代统治秩序的动摇。那些在十八世纪后期和十九世纪叛乱中充当炮灰的男子,其实很多都是“光棍”:在清代法律话语中,他们是一群无法被期望能够按照清代官方褒扬和要求的家庭价值观来扮演家长或丈夫角色的“多余的人”,他们从清代正统秩序中获益最少。

四、方法论的启发:如何书写社会史?

苏成捷的社会史研究,同时带给我们方法论层面的启迪:面对后现代主义理论的冲击,应该如何书写社会史?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在西方伴随着如火如荼的各种左翼运动以及社会科学理论和“年鉴学派”的影响,社会史逐渐走出“灰姑娘”的身份,而到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面对后现代理论和文化理论的冲击,如何书写社会史成为重要问题。

后现代主义理论带给社会史研究的影响既有启发也有挑战。这种启发明显表现在:后现代主义理论强调对各种边缘群体和边缘行为的关注,大大扩展了对历史的认知;重视历史研究的叙事性,历史著作变得更加有趣;反思历史线性进化叙事,强调回到“历史现场”在情境中理解历史;关注文化和话语的地位,反思单一物质主义倾向;重视话语构建背后的权力关系,反对将话语作为真实。

与此同时,后现代主义带来的挑战也非常明显:大量执着于各种话语解构的研究带来的影响是历史研究不再以追求真实作为根本任务,更多只是关注如何“讲述”历史,以及对话语背后的权力关系进行分析,甚至开始不再承认历史还有真实。历史研究变得越来越琐碎化,无力对历史进程中的重大事件进行有效回应和解释,在认识论层面也有从相对主义逐渐滑向虚无主义的趋势。

苏成捷重要贡献是沟通中国研究和性别研究,他虽然明显受到文化理论(这里主要指性别研究理论)的影响,但是苏成捷的高明之处是他并未陷入理论,主要与以下原因有关:

首先,从研究进路上而言,他将司法的文化构建置于社会史语境中来理解。这方面深受黄宗智所倡导的“实践历史”研究进路的影响,这种研究进路强调同时关注表达和实践两个维度,结合文化史和社会史研究。而司法档案本身同时包含着表达和实践两个维度,司法档案既包含官方建构,同时包含大量底层生活的翔实资料,为我们提供了理解司法实践和社会变迁的重要渠道,大量中央和地方司法档案的开放有助于深化对清代社会的认知,法律社会史研究是社会史写作创新的重要途径和载体。

其次,从史料解读方法上而言,苏成捷受“新文化史”代表学者卡洛·金兹伯格(Carlo Ginzburg)和娜塔莉·戴维斯(Natalie Davis)从细节入手重建大众观念的启发,强调从档案中发掘出司法建构之外的大众观念和实践。他的研究是通过反复阅读司法档案逐渐积累具有质感的历史认识,而不是将理论作为答案。从根本而言,苏成捷的研究是基于扎实经验证据追求历史真实,这也是这部著作成为经典的重要原因。